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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煤礦公司安全獎懲條例

作者:佚名 2009-05-11 22:42 來源:山東

× × × 公司安全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製止“三違”、預防02manbetx.com ,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確保我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安全處罰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獎優罰劣、製度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獎懲,使之確實起到促進安全生產的作用。
第三條:安全獎勵的重點是在井下安全生產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在安全管理方麵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安全技術裝備上有重大改革和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者;在製止“三違”、搶救02manbetx.com 和急救傷員中成績顯著表現突出者。
第四條:安全處罰的範圍是造成02manbetx.com (含未遂02manbetx.com )的責任者;隱瞞事故或拖延不報者;“三違”行為者;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的責任者;對製止“三違”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者;偷盜安全生產器材、破壞或影響生產行為者。
第五條:安全處罰實行以教育為主 ,並與經濟處罰相結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 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未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準入井,私自入井者,罰款50元,並停工學習直至取得“證書”後方可入井;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證書”,未帶“證書”擅自入井者,立即停止工作,並給予30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完好的自救器入井,未攜帶或攜帶損壞的自救器入井一經查出,給予50元罰款。
第八條: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礦燈,戴安全帽,違者立即停止工作,並給予30——100元的罰款。
第九條:穿化纖衣服入井者罰款50 元,酒後入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50——200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嚴禁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入井,違者罰款100——200元,在井下吸煙者除名。
第十一條: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抽煙者罰款50元。
第十二條:在井下睡覺或脫崗者分別罰款50——100元,要害工種(安全員、瓦斯員、放炮員、電工、各類司機)加倍處罰。造成事故者,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要害工種未持上崗者;罰款50元。
第十四條:新工作麵開工前未編製作業01manbetx ,或因工作麵條件變化未編製補充作業01manbetx ,或未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就進行施工者,罰責任者100——500元,造成事故者,加倍處理。
第十五條:經會審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在施工前未組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並考試合格後上崗者,罰責任者50——100元,造成事故者,視情節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除工作人員和檢查人員外,其它人員嚴禁進入鏟車道行走,否則罰款50——100元。
第二節 生產區管理
第十七條: 嚴禁摩托車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50元。
第十八條: 酒後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一經發現給予50——3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酒後到生產區茲事,影響生產秩序、辦公秩序,給予100——500元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給予除名。參與喝酒者給予50——250元。
第二十條: 聚眾茲事,擾亂礦井正常的生產秩序,致使礦井生產建設無法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國家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生產區工作區的人員、工地施工的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到作業場所檢查參觀的人員都必須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否則,一經查出,除寫出檢查,通報批評外,並給予50——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工地從事大型設備起吊,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就施工,給予責任者100-3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外來車輛入礦時,要向門衛申請通行證,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否則,給予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未經公司行政部等部門批準,不得在礦區參觀或辦理其它事情,否則,給予責任人30-1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車輛離礦時向門衛交回通行證,方可離礦,運煤車輛同時要交回有關運煤手續,否則給予批評並30——1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運煤車輛的司機,不準遠離車輛,更不準在礦區喝酒,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50——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偷盜公司財產,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第三節 采煤 掘進 開拓
第二十八條:采掘工作麵長度超過50CM的大炭必須在工作麵破碎,否則罰班組長50—100元。
第二十九條:掘進工作麵必須按照作業01manbetx 中的爆破說明書布置炮眼,堅持光麵爆破,保證煤幫規則,否則罰班組長50元。
第三十九條:鏟車到工作麵裝煤時,工作麵嚴禁有人,設備、電纜應撤至安全地點,否則罰班組長50——100元。
第三十一條: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鑽眼防塵,爆破後噴霧降塵,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防塵水不用時必須及時關閉,否則罰班組長50——100元。
第三十二條:掘進工作麵由於放炮或其它原因損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複,修複工作由外向裏進行,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三十三條:掘進工作麵的支護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維修,否則罰責任者30——100元。
第三十四條:掘進工作麵必須及時處理頂幫活炭、危岩,當時處理不掉應采取臨時支護,否則不準作業 ,違者罰款50——100元。
第三十五條:砌镟巷道挑頂放炮後,要及時處理頂幫活矸,並按作業規程規定采取臨時支護,否則嚴禁砌镟作業,違者罰款50——200元。
第三十六條:砌镟巷道立胎時,镟胎要支設牢固,镟胎之間要用連接杆連接牢固,工作台要按規定搭設,並連接固定成一個整體,否則不準作業,違者罰款100元。
第三十七條:連采機司機一定要規定站位,否則給予200——5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嚴禁進入頂板未支護區,否則給予300——600元罰款。

第三節 火藥 放炮
第三十九條:由井下火藥庫向各工作地點運送火藥時,必須用炸藥包、雷管箱,由專人分別運送,違者罰款30——200元。
第四十條:炸藥、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雷管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放亂扔,否則罰款:雷管每發20元,炸藥每節10元。
第四十一條:放炮母線不符合作業規程和井下放炮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或沒有掩體,罰款50元。
第四十二條:裝配引藥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否則罰款30——100 元。
第四十三條:聯線放炮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否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50——2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瞎炮者,罰款100元。
第四十王條:炮眼不裝炮泥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規定,不使用水炮泥者,不準聯線放炮,違者罰款50-——100元,特殊地段另定。
第四十六條:裝完藥後,雷管腳線必須短接,且不得與導電體接觸,否則罰款50——100元。
第四十七條:井下放炮時必須在通往放炮地點的各個通道上設置警戒,人、繩、牌齊全,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不聽勸告強行進入炮區者罰款200元。

第四節 運 輸
第四十八條:井筒及井下任何地點嚴禁扒車、跳車、坐重車,嚴禁乘坐皮帶和鏟車,違者罰款50——100元,情況嚴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十九條:井口、井底把鉤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嚴格把關,違者罰款30元,造成事故者罰款50——100元。
第五十條:斜巷運輸必須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違者罰款50元。
第五十一條:各種運輸設備聲光信號不全者不準運行,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五十二條:鏟車司機、梭車司機在開車過程中違反規定,罰款100——200元。
第五十三條:小絞車必須固定牢固,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否則不準開車,違者罰款100元。
第五十四條:小絞車司機、掛鉤工一定要按01manbetx 規定掛車,未按規定掛車者,罰款30——100元,由於違章作業造成跑車事故者,除賠償所損壞設備價值的50%外,再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五十五條:各運輸斜坡上必須設置擋車器、堵車器、阻車器等防跑車裝置,必須保證其靈活可靠,如擅自拆除或不能使用的,處罰使用單位200——500元,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五十六條:井上下凡安設常閉阻車器的場所,阻車器必須常閉,違者罰責任者50元。
第五十七條:鏟車司機、皮帶司機、連采機司機、梭車司機必須按規定搞好維護保養,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否則罰款50——100元。

第五節 一通三防
第五十八條:嚴禁擴散通風,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五十九條:井下各工作單位無正當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斷麵堵塞,影響通風者,罰責任者50——200元。
第六十條: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不準隨便停開風機,違者對責任者罰款50——200元。
第六十一條:無故破壞通風設施,私自打開柵欄、密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者,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無故造成風筒破損者,除照價賠償外,罰責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二條:對盲巷不及時設警標,給予通風單位3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風筒出口距掘進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責任者50——100元。
第六十四條:瓦斯探頭距掘進頭距離超過規定時,不及時處理,罰責任者50——100元。瓦斯探頭數字不準,不及時處理,罰責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五條:掘進頭未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者,罰責任者50——200元。
第六十六條:瓦斯檢查員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未按規定填寫瓦斯檢查數據,瓦斯檢查牌板位置不符合規定,瓦斯檢查手冊、牌、報表不對照,根據情節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除名。
第六十七條: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偽造瓦斯檢查數據,給予責任者2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除名。
第六十八條:對瓦斯超限地點,瓦斯員提出警告後,不聽勸阻,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除名。
第六十九條:處理巷道積存瓦斯,無排放瓦斯措施或現場不執行措施,對責任者罰款50——200元。
第七十條:采掘工作麵無故不使用或不攜帶瓦斯報警儀者,罰款50元。
第七十一條: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處理,否則罰責任者50——200元。
第七十二條:使用風鑽打眼時,必須濕式鑿眼,違者罰款50元,特殊情況另定。
第七十三條:井下嚴禁用燈泡取暖,違者給予除名。
第七十四條:兩條巷道貫通時,必須嚴格按貫通措施進行,違者罰款50——200元。
第七十五條:井下需要氧電焊時,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嚴格執行防滅火措施,違者罰款50——200元。
第七十六條:回采工作麵結束後,一個月內必須及時密閉采空區,否則罰通風單位 負責人100元。
第七十七條:瓦斯泵站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操作,認真執行巡回檢查製度,搞好瓦斯參數測定,按時填報報表,否則,給予責任者50——100元。
第七十八條:瓦斯抽放人員應當按規定搞好封孔、接管、放水等工作,否則,根據情節可給予50——100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鑽機工作人員必須按鑽場設計施工,保證鑽孔質量,否則,根據情節可給予50——200元罰款。
第八十條:掘進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掛風障等導風設施,保證防塵設施正常運轉,否則給予100——300元罰款。

第六節 機 電
第八十一條:私自拆除檢漏繼電器不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100——300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井下不準帶電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違者罰款100元。
第八十三條: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不用或失靈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八十四條:井下明電操作以及失爆設備繼續使用者,罰責任者100——2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
第八十五條:井下嚴禁拆卸修理礦燈,違者罰款200元。
第八十六條:各種電氣設備的遠距離控製按鈕發生故障者,嚴禁操作,違者罰款50—100元。
第八十七條:變電所值班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本崗位的供電係統,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違者罰款50——100元。
第八十八條:檢修電器設備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並掛停送電工作牌,違者罰款50——100元。造成事故者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第八十九條: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員操作電氣設備者,給予50——100元罰款。
第九十條:變電所、大絞車房、主扇風機房等重要崗位的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填寫運行日誌和值班記錄,違者罰款50——200元。
第九十一條:皮帶司機在設備運行時,必須站著看,違者罰款50——200元。
第九十二條:使用中的鋼絲繩必須按規定經常檢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鋼絲繩,必須立即更換,違者罰款50元,發生斷繩事故的,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第九十三條: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不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不站在絕緣台上者,罰款50元。
第九十四條:公司各類司機,未按01manbetx 操作,造成設備損壞者,罰款50——200元,班中睡覺者、脫崗者,罰款30——100元,造成事故的嚴肅處理。
第九十五條:機械切割、削人員,操作時不戴防護眼鏡或戴手套作業者,罰款50——100元。
第九十六條:充電工不穿工作衣,將不符合規定的礦燈發給井下工人使用權者,罰款30——100元。
第九十七條:井上下生產係統工作人員,應對所用設備經常檢修,若出現設備帶病運行,罰責任者30——100元。

第七節 其 它
第九十八條:安全監察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因而發生事故的,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安監隊伍,並嚴肅處理。
第九十九條:在調查“三違”、事故過程中,有關部門不積極配合或從中作梗,給調查工作設置障礙者,罰責任者30——100元。
第一OO條:破壞或盜竊井下安全生產設施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一條:班中相互毆打或毆打他人者,罰款100——200元。
第一O二條:對製止“三違”揭發隱瞞事故或堅持事實真相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以及借故進行報複,給予5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重處。
第一O三條:事故發生後,必須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O四條: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第一O五條:發現危險情況,不采取果斷措施又不及時彙報,給予責任者50——100元罰款。
第一O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在三天內寫出事故報告,交安全部門備案,違者罰款100元。
第一O七條:1、發生輕傷事故的責任班組或發生一般非傷亡事故,按一、二、三線分別罰班組集體500元、600元、700元,罰班組長個人200元、300元、400元。
2、發生重傷事故的責任班組或發生嚴重非傷亡事故,按一、二、三線分別罰集體50元/人、60元/人、70元/人,罰隊長500元。
3、發生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按一、二、三線分別罰集體70元/人、80元/人、80元/人,罰隊長800元。
4、發生死亡事故的責任單位或重大非傷亡事故,按一、二、三線分別罰集體100元/人、150元/人、200元/人,罰隊長1000元。
5、發生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的單位,按在冊人員罰集體每人300元,罰單位負責人1200元。
第一O八條:對安全監察部門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或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未按規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實解決者,罰單位領導100——300元。
第一O九條:對重複出現“三違”的人員,按50%累加罰款。

第三章 獎 勵
第一一O條:發現危險情況及時采取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獎勵100——200元。
第一一一條:在安全管理方麵,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獎勵50——100元。
第一一二條:在製止“三違”、搶救事故、急救傷員中表現突出者,獎勵50——300元。
第一一三條: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分季度或年度進行評比給予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一四條:本條例未作具體規定的內容,按照“煤礦三大規程”精神根據相似條款進行處罰或由專門會議研究處理辦法。
第一一五條:本條例有關條款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為準。
第一一六條:安全獎罰由公司安全部負責執行。
第一一七條:安全獎罰款通過公司財務支付。
第一一八條:本條例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
第一一九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為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一二O條: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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