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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違法責任有哪些?

作者:佚名 2009-05-24 19:27 來源:不詳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 安全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 安全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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