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過期 11月起實施新標準
作者:佚名
2009-05-24 19:37
來源:不詳
《河北省地震
安全性
評價
管理條例》由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並於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10月30日從河北省地震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原《河北省地震
安全性
評價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製訂,於1996年5月1日起實施。原《條例》的製訂,是河北省基於唐山地震的慘痛教訓和河北省震情形勢,為確保經濟發展和工程
安全而采取的必要
措施。《條例》製訂以後,河北省先後有近千項重要工程進行了地震
安全性
評價,確定了合理的抗震設防
標準,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提供了科學依據。 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地震安全性
評價、抗震設防要求
管理方麵作了較大的改進與充實,使《條例》規範的範圍更加適當,
管理目標更加明確,管理內容更加充實,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責更為鮮明,更有益於當前的行政執法管理。 新《條例》對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進行了更為科學地界定;將包括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在內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程序明確寫入
法規。根據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規定並吸收中國地震局的相關規定,從市場化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刪除了原《條例》中對省外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限製。使河北省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更加公開、公正、高效、便民,更有益於經濟建設快速穩定地發展。《條例》的修訂出台,標誌著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機製的進一步完善。 作為抗禦震災的重要手段,搞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是取得防震減災實效的重要環節,也是確保基礎設施建設百年大計的根本保障。新《條例》規定的各項任務,均以減輕地震災害為目標;新《條例》涉及的工作環節,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程序;新《條例》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義務和職責分工,各方麵應當努力遵守,依法辦事,密切配合,為促進河北省經濟建設更好更快地發展共同努力。 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國家防震減災法製建設的背景下,河北省已初步建成了防震減災
法律
法規體係的基本框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地震行政執法管理體係;建成了基本完善的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地震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係;人民群眾依法抵禦震災的意識明顯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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