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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09-05-28 09:19 來源:本站原創

永寧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彙編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如係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係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礦井的通風係統圖每季報公司經理、礦總工程師及公司生產技術處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包括主要通風機改造)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采區的進風中,但此回風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調整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總工程師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當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行時,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基建階段,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建井階段的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按主要通風機管理,製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集團公司批準,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5、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集團公司總經理、生產技術處備案。
6、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係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8、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麵進回風順槽巷道,現生產(製度下發前)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9、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麵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係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係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係統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10、嚴禁回采工作麵在沒有構成全壓通風係統的情況下進行回采。
1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集團公司《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細則》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產采區的礦井,應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12、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3、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後)投入運行後以及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總結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查備案。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02manbetx.com 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5、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的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專人管理,並有防止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6、對於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17、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牆,全部封閉采區。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9、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2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21、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
22、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3、各礦應根據實際製定並不斷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在一旦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下,能夠按預處理措施迅速處理。
24、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25、各礦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通風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礦安監部門組織02manbetx.com 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26、各礦每季度應對礦井通風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研究03manbetx ,及時解決通風係統中存在的問題,並將季度03manbetx 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
27、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28、凡影響礦井通風係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後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測風管理
29、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製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5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麵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麵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麵測風。
30、采煤工作麵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麵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1、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2、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於非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33、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麵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34、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台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係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風調度彙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35、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麵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麵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麵、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36、風量測定結果每5天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每旬以報表形式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調度彙報。

第二章 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公司所屬各礦必須按晉安監煤字[2003]3號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進行1次鑒定工作,填寫《山西省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書》,一式4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核報批。
2、采煤(掘進)工作麵在回采(掘進)前,必須對回采(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進行認真預測,因地製宜地選擇合理通風方式、配備風量、采取相應的治理瓦斯措施,並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
3、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的回采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的通風瓦斯管理措施(或納入作業01manbetx )。
4、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進風巷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在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時,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5、專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風流必須進入采區專用回風巷,並保證混合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沒有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在采區回風巷中距專用排瓦斯巷口下風側15米處設置瓦甲烷傳感器,當風流混合處瓦斯濃度超過1%時,能夠立即切斷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6、回采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7、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0%,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8、礦井必須從采掘設計和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組織處理。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9、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礦井必須製定停風、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
10、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懸掛警示標誌,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第二節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1、瓦檢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回撤工作麵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3次。對沒有進行生產的采掘工作麵以及安裝工作麵每班至少到工作麵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人隨時檢查。
3、井下總回、一翼回風、采區回風、井下煤倉內、處於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的設置點、井下水泵房、火藥庫、絞車硐室、水倉、檢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點,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7天檢查1次。地麵煤炭儲裝運係統的煤倉及有可能積聚瓦斯的地點要每班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其它檢查地點的檢查次數。檢查內容一般為瓦斯和二氧化碳,當出現硫化氫等其它有害氣體時,必須增加檢查內容,檢查次數同瓦斯檢查。檢查結果由瓦檢工填寫,其他人員嚴禁隨意塗改。
4、井下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進行瓦斯檢查)。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檢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
5、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麵回風隅角(回風巷與工作麵交叉部分至采空區約2米的空間)、工作麵風流(進回風巷距工作麵10米內、距煤壁、頂、底板20厘米的支護範圍,一般在回風巷檢查)、工作麵回風流、排瓦斯巷回風流(排瓦斯巷內距外端回風口15米處)、後刮板輸送機的機尾上部、工作麵進風順槽橫貫閉牆或閉牆下風流5米範圍煤幫。
6、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麵風流(掘進頭至風筒出口內)、工作麵回風流。
7、回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回撤麵風流(工作麵作業範圍)、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絞車硐室、工作麵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巷車場交岔點15米處)。
8、安裝工作麵瓦斯檢查地點:工作麵風流(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工作麵回風流(距回風口15米處)、絞車硐室、工作麵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巷車場交岔點15米處)。
9、所有檢查瓦斯地點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采煤工作麵風流、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米內的回風巷中;采煤、安裝工作麵進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米內的進風巷中;掘進工作麵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掘進頭50米內的巷道中;安裝工作麵風流、回風隅角和絞車硐室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米內的回風巷中;回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回撤側距巷口15米處;有正規測風站的回風巷中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測風站內;其它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檢查地點。瓦斯檢查牌上應標明檢查地點、時間、班次、檢查人員、檢查次數、檢查內容、做到“三對口”。瓦檢工負責根據需要及時移動瓦斯檢查牌。
10、對於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麵和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的回采工作麵要設置至少2名專職瓦檢工進行瓦斯濃度的檢查。
11、礦通風部門要根據瓦斯檢查的規定製定審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巡回圖表必須明確每個瓦檢工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時間、檢查次數、彙報時間等。巡回瓦檢工必須按照巡回圖表、沿檢查路線、按規定的時間檢查,在正常情況下若與圖表誤差超20min按假報瓦斯數據處理。每班檢查3次,同一地點每次檢查的相鄰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包括兩個班之間)。
12、瓦檢工在入井前必須對所領儀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保證下井瓦檢儀器的完好,並帶齊探仗、檢查手冊(巡回圖表)、記錄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3、瓦檢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必須做到“手對手”、“口對口”,將當班檢查地點的“一通三防”情況和遺留問題交接清,相互填寫交接記錄,電話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返打電話或安裝來電顯示電話證實瓦檢工的交接地點。
14、瓦檢工在瓦斯檢查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如病、礦燈熄滅等)需要離開崗位時,必須向通風調度和值班隊幹彙報,經同意後方可升井,同時值班隊幹要安排好此後的瓦斯檢查工作,通風調度進行落實,並有台帳記錄。
15、每天的瓦斯檢查結果由通風調度人員按時填寫好瓦斯日報,經通風調度負責人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核後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等有關領導和部門,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簽字後的瓦斯日報表由通風部門整理存檔至少保存一年。
16、瓦檢工佩帶光學瓦檢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隊長、通風部門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下井時,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檢儀,負責經過地點和作業場所的瓦斯檢查。
17、在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檢工有權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作業或撤出作業人員,並向通風調度彙報處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洗煤廠瓦斯防治管理製度
18、必須編製洗煤廠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並設專職瓦檢員,三班巡回檢查煤倉口,倉內、觀察口、測位口等地點及機電設備周圍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並彙報通風調度站,每個小班檢查不少於3次。
19、瓦檢員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貯煤倉內的瓦斯時,以膠皮管終端伸入煤倉口以下2米處為準,當瓦斯濃度達到1.5%以上時,必須停止附近20米範圍內的電器設備運轉,房間和走廊內的瓦斯濃度達到0.5%以上時,必須切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源(含照明電源),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濃度。
20、建立健全原煤倉及煤倉頂部、底部的瓦斯監測工作。分別在原煤倉頂部,精煤倉頂部安設監測主機各一台,在原煤倉東西兩倉倉口上方的機電設備之上0.5米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兩枚,倉口上方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5%,精煤倉裝煤車間安裝瓦斯傳感器六枚,主機一台,報警濃度為0.5%,不間斷地對洗煤廠瓦斯區域進行瓦斯監測。
21、原煤倉頂部、底部、精煤倉頂部、裝煤車間必須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
22、原煤倉,精煤倉進行電氧焊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⑴必須製定專項電氧焊措施,並報礦總經理(礦長)、礦總工程師批準。
⑵電氧焊前,必須填寫電氧焊聯係通知單,並與通風部門值班長取得聯係,通風部門派專職瓦檢員現場全過程檢查瓦斯濃度變化情況。
⑶電氧焊前及其過程中要始終打開房間走廊的窗戶進行通風。
⑷在原煤倉頂部或精煤倉頂部電氧焊時,必須在兩滿、兩空或一空一滿的情況下方可進行電氧焊工作,特殊情況必須采取強製排放瓦斯的措施。
⑸每次電氧焊工作時都必須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倉口及測位口,觀察口蓋嚴,防止火星墜入煤倉引發02manbetx.com ,嚴禁將燃燒的棉絲等物品扔入煤倉。施工現場的火柴必須專人攜帶。
⑹電氧焊地點下方的煤倉在電氧焊期間必須停止裝運。
⑺電氧焊前,專職瓦檢員檢查施工地點20米範圍內,貯煤倉內等處的瓦斯濃度隻有在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電氧焊工作。
⑻施工現場完畢後要派專人觀察一小時,確認無火種、無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24、煤倉下口蓬堵需放炮處理時,必須製定關於處理煤倉蓬堵的專項安全措施,並請示礦總工程師或副總,經同意後方可放炮,且現場必須有礦副值班長或隊長以上領導及保衛部門專職火工員、安監員、放炮員,通風部當班工長以上領導和當班皮帶組組長現場指揮。
25、放炮前必須風、水管到位,工作地點灑水消塵,並用足夠長的風管向煤倉嘴內吹風排放瓦斯,當瓦斯濃度降至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第三節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一、一般規定
1、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2、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在恢複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進行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3、井下局部地點出現瓦斯積聚時,瓦斯員負責將有害氣體變化情況通知采掘隊組跟班隊長、班長和現場作業人員。采掘隊跟班隊長和班長(安全員)負責斷電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製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隻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7、順槽開口未形成獨立回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切斷瓦斯流經區域的全部電源,並撤出所有人員,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應以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地點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隻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經檢查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扇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二、礦井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瓦斯
9、礦井停電後,礦機電部門要立即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長,分管電機的副總經理,主要通風機(主扇)必須在10分鍾內啟動,否則必須切斷該主要通風機所服務礦井井下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區區長指揮排放瓦斯,主扇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檢查瓦斯濃度不超2%時,再逐漸將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關閉。
10、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通風區區長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帶領瓦斯員入井排放瓦斯,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瓦斯檢查人員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隻有井下全風壓供風的供電地點和配電室等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井下)逐級送電。
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彙報當天值班長後,方可恢複各采掘點的生產。
三、局扇排放巷道內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時,瓦斯員彙報通風調度後,負責現場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經瓦斯員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包括2%),不超過3%(不包括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由通風區值班長口頭提出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區值班長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3、停風時間超過8h,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不包括3%)時,當班瓦斯檢查工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後,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和通風區長。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製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負責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4、瓦斯濃度超過3%(包括3%)時,瓦斯員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後,調度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通風區區長、礦總工程師和礦總經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隊隊長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5、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采空區),巷道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麵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通風區(科)長現場指揮進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通風區(科)長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16、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部門製定排放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批,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17、瓦斯濃度超過3%,礦通風部門在一旬內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應彙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彙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集團公司安監局局長、總經理和董事長。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措施,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結束後,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四節 瓦斯超限管理製度
瓦斯管理是煤礦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員、廣大員工中樹立“瓦斯超限就是02manbetx.com ”的理念,有利於責任的落實和提升防範事故能力。生產活動之前建設好與生產相匹配的通風係統、抽放係統、監測監控係統,生產活動之中充分管理好三大係統,確保有效運行,落實各級、各係統的管理責任,杜絕瓦斯事故。
井下作業場所一旦發現瓦斯超限,現場任何人必須做到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而後彙報生產調度室。
為落實瓦斯管理責任,製定如下規定。
1、采掘工作麵及井下其它地點出現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積聚時,瓦斯檢查員應及時彙報礦通風調度值班員。
2、監測調度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情況應立即彙報通風調度、生產調度值班員和監測隊值班領導。
3、生產調度室值班員接到彙報後,立即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領導,並落實撤人斷電情況。
4、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值班領導根據瓦斯超限情況組織處理,並分別彙報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總經理。
5、彙報、記錄內容規定
接受彙報和向上彙報瓦斯超限,必須填寫瓦斯超限記錄,並保存備查。
瓦斯檢查員彙報內容包括:瓦斯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彙報人姓名等。
生產調度室、通風調度室值班員接受瓦斯檢查員、監測值班員彙報記錄:瓦斯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彙報人姓名;向上彙報及領導安排記錄:彙報時間、接受彙報人、瓦斯超限情況、瓦斯治理措施、誰製定的措施、誰下達措施執行命令、誰在現場指揮、瓦斯治理結果、誰下達恢複供電和複產命令等。
監測值班員記錄包括:超限傳感器編號、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斷電時間、複電時間、超限時長等。
6、瓦斯超限逐級彙報程序:
(1)、瓦斯超限濃度在1.0%(含1.0%)至2.0%時,瓦斯檢查員(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通風調度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部門值班領導和礦生產調度值班員,生產調度值班員應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領導。
(2)、瓦斯超限濃度在2.0%(含2.0%)至3.0%時,瓦斯檢查員、通風調度值班員、生產調度值班員按第(1)條的規定進行彙報;通風部門值班領導應彙報礦總工程師;生產調度值班領導應彙報礦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礦總經理、礦黨委書記。
(3)、瓦斯濃度超過3.0%(含3.0%)時,瓦斯檢查員、通風調度值班員、生產調度值班員、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值班領導按第(2)、 (3)條的規定進行彙報;生產調度值班員同時彙報集團公司總調度。集團公司總調度做好相應的記錄,督促采取措施,並收集礦井治理總結報告。
(4)、瓦斯濃度超過3.0%,8小時內沒有降到限下時,礦井總經理親自彙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總經理采取措施情況,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參與製定治理措施,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5)、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1.0%以上,30分鍾內未降到規定限下,礦井總經理必須組織專門會議03manbetx 原因,采取措施並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
7、瓦斯超限考核辦法:
瓦斯超限濃度超過3.0%以上,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牽頭組織,安監局參加進行03manbetx 。礦井總工程師、分管領導、分管部門領導、責任隊組、相關人員參加。
瓦斯超限濃度小於3.0%(含3.0%),由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礦井總工程師、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分管部門領導、生產調度領導、責任隊組、相關人員參加。
(1)、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製度》進行考核。
(2)、由於通風係統不合理、瓦斯抽放係統不完善、采掘工作麵配風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處罰礦井主要負責人2000元,行政警告處分;處罰分管領導2500元,行政記過處分;處罰部門領導2500元,行政記大過處分。
(3)、掘進工作麵:工作麵、回風流;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回風流、尾巷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0.5%,在3.0%(含3.0%)以下,超限時長在10至30分鍾(含10分鍾)、30至60分鍾(含30分鍾)、60分鍾及以上未降到規定限下,分別處罰礦井200元、500元、1000元。並處罰分管領導50、80、100元;處罰部門負責人50、100、150元;處罰責任隊組負責人80、100、200元;對認定的責任人處罰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濃度超過3.0%,對礦井主要負責人處罰200元;處罰分管領導300元;處罰分管部門負責人350元。
(5)、炮掘工作麵:炮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0%,並在10分鍾內降到規定限下,但要及時分析原因,調整循環進度,避免再次超限。否則按第(2)條規定處罰。
(6)、其它地點:煤倉、采區回風、整擴巷、巷道維修、洗煤廠、抽放泵站、儲配站、煤層氣發電站,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0.5%以上,按第(2)規定處罰。
(7)、同一傳感器(地點)、同一天發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處罰礦井500元,處罰責任單位的分管副總經理200元;發生五次(含五次)以上,處罰礦井2000元,處罰礦井總經理500元。
8、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與原先規定有不同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9、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節 礦井抽放瓦斯管理製度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係統:
㈠一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㈡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於或等於40m3/min;
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㈢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2、抽放瓦斯必須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3、抽放瓦斯應使用水環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2套,1套運行,另一套備用。
4、幹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必須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項3米。
5、抽放的瓦斯利用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置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6、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燃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7、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
8、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低於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 m3/min。
9、有抽放瓦斯係統的礦井要設專人對抽放、利用管路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放瓦斯的區、隊長和工程技術人員,每月要對全礦的抽放瓦斯係統進行1次全麵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㈠臨時抽放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㈡抽出的瓦斯可引排至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采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要求。
㈢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米、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米,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㈣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11、抽放瓦斯方法應根據各礦的具體情況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建立地麵抽放瓦斯係統的礦井,必須編製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建立局部抽放瓦斯係統的設計和安全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對批準的地麵抽放瓦斯係統設計如有重大修改時,必須重新進行報批手續;局部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通風部門技術主管審核,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2、局部抽放工程竣工後,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牽頭,組織設計、生產、機電、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提出竣工驗收報告,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礦井采區以上抽放係統改造工程竣工經礦井預驗收後,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安監、通風、機電等部門進行。
13、進行抽放瓦斯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設置工作麵進度牌(標明工作麵推進位置與抽放瓦斯鑽孔的關係)、鑽孔(抽放口)位置牌(按照鑽孔設計的間距和數量確定的位置)、鑽孔(抽放口)觀測牌(標明抽放瓦斯處編號、負壓、流量、濃度、時間、觀測人等)、抽放瓦斯管理牌(標明工作麵的推進度、抽放孔數量、抽放總量、抽放濃度、觀測時間、觀測人等)。
14、對井下抽放瓦斯各觀測點每班進行一次觀測,做到觀測牌板、觀測記錄、觀測班報和抽放日報“四對口”;抽放瓦斯泵房的觀測班報和調度台帳對口。
15、抽放瓦斯日報每天由通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批示,並報集團公司總調度。
16、對於抽放瓦斯泵站和局部抽放瓦斯係統的出風口附近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3次。對抽放瓦斯泵的參數(抽放泵進出口的瓦斯濃度、壓力、流量、電機溫度、電流、電壓、觀測時間等)至少每半小時檢查1次,並做好記錄。抽放瓦斯泵房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局部抽放瓦斯係統出口氣流與總回風巷風流的混合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75%(與采區回風巷風流的混合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0%)。
17、抽放瓦斯泵房內要設置瓦斯監測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 0.5%時,能夠自動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8、抽放瓦斯泵的啟動要經通風部門同意並彙報礦生產調度室,不得隨意啟動抽放瓦斯泵;抽放瓦斯泵嚴禁無計劃停轉,抽放瓦斯泵一旦發生無計劃停轉時,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抽放瓦斯泵有計劃停止運轉以及調整抽放瓦斯係統必須經過礦技術負責人的批準。
19、礦井每季度繪製一次抽放瓦斯係統圖,並報送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礦井必須按比例繪製抽放瓦斯泵站平麵圖和管網布置圖。
20、有抽放瓦斯係統的礦井要建立健全各種記錄、台帳和報表:抽放瓦斯管路氣密性實驗記錄、鑽孔施工記錄、抽放瓦斯管路工程記錄、鑽孔觀測記錄、抽放瓦斯泵觀測記錄、抽放瓦斯日報、抽放瓦斯台帳(包括抽放瓦斯量、抽放工程、抽放設備、管路長度、係統變更等情況)等。
21、瓦斯抽放係統要安裝自動放水器,杜絕停機放水。地麵抽放管路要采取保溫、防腐措施。瓦斯抽放係統配備先進的流量計。
第三章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各礦井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及地麵洗選、煤炭儲裝運係統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為礦井或兩個及以上采區服務的防塵係統要安設內徑不小於150mm的管路,為一個采區服務的防塵係統安設內徑不小於100mm的管路,隻進行衝洗的防塵係統安設內徑50mm的管路,采、掘、開巷道安設內徑50mm――100mm的管路。防塵管路係統中應安設水質過濾器,支管和閥門要齊全,膠帶運輸巷道內的管路每50m設一個支管和閥門,其它巷道內的管路每100m設一個支管和閥門。各礦井每半年填製一次防塵管路係統圖,並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3、地麵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並有備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防塵用水的水質每半年化驗一次,水質符合要求,懸浮物含量不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PH值在6――9.5之間。
4、礦井的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風流淨化水幕。風流淨化水幕的噴霧能封閉全斷麵,采掘工作麵的淨化水幕隨采掘工作麵的采動變化及時移動(距工作麵50m附近)。
5、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體注水防塵措施(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除外)。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 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工作,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 Mpa。無水或噴霧損壞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6、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 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 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 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7、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自動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8、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9、采掘工作麵主要產塵源處的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防塵口罩。錨噴支護作業要實行濕式鑽孔,拌料前要灑水預濕,噴料達到手捏成團,手開即散,嘴吹無灰。
10、對於固定防塵設施安裝後,其供水的壓力和流量至少測定一次,防塵係統變化時再進行測定,對於如采、掘工作麵等隨時變化的防塵設施,其供水壓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測定一次。壓力和流量達不到規定時要設置增壓增流措施,保證防塵設施處足夠的壓力和流量,同時礦井要建立測定台帳保存備查。
11、各礦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洗一次積塵;其它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衝洗,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12、地麵原煤、儲裝運係統至少每月衝洗一次煤塵,不得存在煤塵堆積現象。
13、各礦井要建立專門的粉塵化驗室,配備足夠的測塵儀器和經過培訓合格的測塵人員,按集團公司《礦井粉塵測定實施細則》進行粉塵濃度測定工作。井下測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地麵產塵點每月測定一次,測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濃度。粉塵分散度、粉塵中的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隔爆設施管理製度
14、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與井筒相連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設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道、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煤倉同其它相通的巷道以及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棚。
15、隔爆水棚應設在直線巷道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要保持50――70m,與風門的距離大於25m。隔爆水棚必須按規定進行安設,實行掛牌專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說明牌要標明安設地點、水棚類型、棚區長度、巷道斷麵、水槽(袋)數量、水槽(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16、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30米,輔助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米。采掘工作麵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時移動,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麵的距離在60——200米範圍。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於400L/m2,輔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於200 L/m2。
17、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煤塵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8、隔爆水棚由施工隊組負責日常管理,礦井通風部門負責考核。
第四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1、各礦井(包括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麵煤炭裝運係統必須設置消防管路係統,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3、井下任何地點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嚴禁在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4、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5、開采15#煤層要執行下列有關技術規定:
⑴15#煤層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治自然發火的技術管理措施,並在回采過程中認真落實。
⑵工作麵與周圍火區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20米。
⑶綜放工作麵開口必須沿頂板掘進,為采完進行永久密閉創造條件。綜放工作麵開采完畢進行永久密閉時,閉牆必須建築在工作麵開口處沿頂板掘進的巷道內。
⑷工作麵回采期間不準停采,末采不準換隊。
⑸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在一個月內完成回收工作,並立即封閉。否則必須製定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但從停采到封閉時間最長不能超過45天。工作麵周圍的所有閉牆要進行噴漿,噴漿厚度不小於8厘米。凡超過規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麵設備時,通風部門有權強行密閉,並組織分析,追查當事人的責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層提高已采區通風負壓的方法,來處理15#煤層工作麵的瓦斯。若遇特殊情況非用不可時,須由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係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7、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
8、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燃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通風部門的技術主管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報告。
9、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10、有自燃發火傾向的生產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1、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2、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13、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火區要先向集團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14、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並按規定向集團公司呈報事故報告。
15、每一礦井均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消防管路係統,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時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用水點管路中水壓不低於0.4Mpa,水量不小於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支管和閥門:
㈠所有豎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㈡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
㈢井底車場、主要石門、大巷、傾斜巷道、采區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區。
㈣皮帶運輸巷道每隔50m,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㈤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的內每50m處。
㈥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口40m以內。
㈦掘進工作麵進風口處。
㈧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支管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16、每一礦井的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硐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17、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18、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並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19、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種和數量應符合《礦井防滅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每季進行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20、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礦井反風係統,用於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進風巷發生火災時采用。
21、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製,建立健全明火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㈠嚴禁攜帶明火下井。
㈡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m內嚴禁煙火。
㈢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㈣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㈤井下和井口房電焊、氣焊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
㈥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藝。
㈦嚴格火區管理。
22、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製,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㈠嚴格限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須符合規定,並辦理手續。
㈡嚴禁向地麵裂縫、廢棄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傾倒爐灰、棉紗、布頭和油類等可燃物。
㈢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區內。
㈣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㈤嚴格限製可燃性支護使用範圍。
㈥井下皮帶運輸機應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帶。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可能產生明火的地點,是嚴重的外源火災隱患地點,應製定管製和檢查措施。
23、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24、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生產調度室。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由於火風壓的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25、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礦調度室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
26、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27、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
28、用水滅火時應先從外圍滅火,後滅火源,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注意發生水煤氣爆炸。
29、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技術負責人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30、井下由於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礦井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集團公司和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31、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牆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32、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㈠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㈡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附近進行采掘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離火區,並編製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33、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34、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35、在井下攝影、攝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批。
洗煤廠防火管理製度
36、所有運輸膠帶均使用抗靜電阻燃型膠帶(已經安裝使用的非阻燃皮帶做出更換計劃,以後安裝、更換一律使用阻燃帶)。
37、洗煤廠應提前做好各車間、值班點的冬季取暖、保暖計劃,進入冬季後嚴禁使用火爐、電爐等熱源取暖。
38、返煤皮帶、運輸皮帶走廊的饋電開關、起動器、信號、照明均使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並達到防爆設備的完好標準
39、所有煤倉、筒倉、半封閉皮帶走廊、皮帶機頭需加裝甲烷傳感器,進行監測監控,實現超限報警斷電,並把監測實時數據上傳至礦井生產調度值班室,進行不間斷監控。
40、加強日常洗煤廠車間、庫房、廣場的環境清理,廢舊棉花、油脂、木料等易燃物適時、定點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41、建立關鍵地點瓦斯檢查製度,控製危險源。
42、建立防火防爆責任體係,責任具體落實到人。
43、連通井口的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1條第二款、第223條規定。
第五章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1、在編製采區工作麵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2、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正常運行。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3、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4、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5、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礦井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及時彙報礦井領導及集團公司總調度,並提出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6、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7、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8、瓦斯湧出量超過5m3/min的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並具備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9、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
10、若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製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11、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2、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3、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14、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5、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16、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7、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8、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和甲烷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風速和甲烷傳感器,對主要通風機進行在線監測。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21、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和受火區威脅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3、地麵煤炭運輸係統的煤倉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報警、達到1.5%時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24、監測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於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彙報。
25、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26、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幹部審閱簽字,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總調度備案。
第六章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一般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相距20米,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並書麵通知通風部門。
2、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進行貫通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礦安監部門負責監督巷道貫通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3、貫通前,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米,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設置警戒,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4、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編製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通風部門領導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貫通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
5、炮掘貫通每次裝藥爆破前,掘進工作麵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作業,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工作和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麵入口都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戒。
6、間距小於20米的平行巷道的掘進,執行巷道貫通作業的安全措施。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7、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第七章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各礦要明確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的安裝、維護、試驗、檢修工作的責任單位,建立局部通風管理責任製。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編製相應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使用地點所需風量按集團公司的《礦井風量計算細則》進行計算,根據所需風量進行局部通風機的選型,明確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安裝地點、風筒直徑、風筒到工作麵的距離等局部通風設計內容,沒有經通風部門審核的不得隨意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
3、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通風部門與使用單位進行認真檢查,部件要齊全牢固、集流器的保護柵完好、不失爆、規格型號符合要求,並經過運轉試驗保證旋轉方向正確、運轉靈活,聲音正常、吸風量達到作業規程的規定方可下井使用。
4、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少於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5、局部通風機的設備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集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通風機吊掛或墊高,離地高度大於0.3米,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不準放置或懸掛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要裝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除外)。風筒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6、風筒接口要嚴密不漏風,逢環必掛,吊掛平直不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拐彎要用拐節或彎頭。風筒不準隨意拆開或開口,有破口要及時補好。Ф800以上風筒應使用風筒專用卡,杜絕風筒脫節。
7、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都要安設“三專兩閉鎖”,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的一切電源。局部通風機的專供線路上不準連接其它負荷。
8、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所有煤巷與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以及瓦斯湧出量達到 1m3/min以上的掘進工作麵,應裝備同等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做到一台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時,另一台能夠在規定的延時範圍內自動啟動。
9、煤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都應采用壓入式,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10、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風機24小時正常運轉,並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說明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時間、型號、功率、局部通風機處瓦斯濃度、全壓風量,入口風量、出口風量、測風時間、風筒直徑、風筒長度、管理人員。
11、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連續運轉時間達到一個月,由使用單位的機電工至少檢修一次,檢修前必須辦理停電停風手續,且保證另一台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行;局部通風機累計運轉時間達到六個月時,必須上井由礦機電維修單位進行檢修。
12、凡是事先未經批準,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局部通風機本身電器事故以及機械故障而引起的停電停風,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均要進行登記和上報,按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規定處理。
13、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4、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後,局部通風機管理工要立即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處理,撤出停風區的人員後,由跟班隊幹安排專人進行警戒,防止人員進入停風區。當不能及時送風時,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標,瓦斯檢查員警戒,現場交接班。
15、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實現瓦斯電閉鎖。
16、局部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後,礦安監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迅速進行追查處理,並將追查處理結果通報有關領導和部門。通風部門要及時統計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次數。將無計劃停風情況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
17、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同時對封閉區域實行“三斷”(斷管、斷道、斷電)管理。
18、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如因檢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9、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20、對旋式局部通風機在500米以內通風時,在保證瓦斯不超限又滿足需要風量的情況下,可以僅開一級進行通風,通風距離超過500米時必須使用兩級對旋運行,且必須使用Ф800以上風筒和風筒專用卡。
21、各礦供電部門要加強對井下高、低壓電纜的專門維護,嚴格按規定進行敷設、吊掛。高壓電纜每周必須巡檢一次,低壓電纜必須班班檢查。對絕緣不符合規程規定的電纜必須及時更換,有機械傷痕的要立即冷補或升井熱補。
盲巷管理
22、凡是井下6米以上不通風的巷道即稱為盲巷。生產部門在安排生產時,不得出現盲巷。當在生產施工過程中造成盲巷時,生產部門必須書麵通知通風部門,說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時間等,通風部門接到通知後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23、對暫時停止施工的停風巷道要采取臨時擋風牆,對永久報廢巷道要采取永久擋風牆進行管理並設置警示牌。盲巷前的擋風牆,柵欄5米範圍內嚴禁堆放雜物、材料等。通風部門必須建立盲巷管理台帳,對井下出現的盲巷進行編號記錄,並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時間、長度、封閉時間、管理方式等。
24、掘進工作麵未形成全壓通風係統,按盲峒管理。掘進回風橫貫以裏3-5米應安設活動卷簾,一旦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將卷簾放下任何人不得進入盲峒,且執行第14條規定。
25、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擋風牆進入盲巷,當因工作需要進入盲巷時,作業單位必須事先製定安全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和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區域內進行任何作業。
26、通風部門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管理設施,發現設施損壞要及時維修,防止人員誤入盲巷。
第八章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各礦井通風部門負責井下通風設施的技術業務管理,建立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和通風設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計算機管理),通風設施要及時標入礦井通風係統圖中。
2、各礦要建立專門隊伍進行通風設施的建築和拆除。未經通風部門允許,不得任意建築、拆除、損壞通風設施。
3、通風設施的建築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標準》的要求。在建築通風設施時必須編製建築設計及安全措施。
4、通風設施建築完成後要經礦通風部門的驗收,不合格的通風設施要重新建築,並建立驗收記錄。
5、通風設施前後5米內不得堆放雜物。風門之間不應放置電氣設備,如果必須在風門之間放置電氣設備時,必須按機電硐室配備風量,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6、礦通風部門每月組織1次通風設施的檢查工作,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四定”處理,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章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一、職責分工
l、通風部門全麵負責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標準化建設、勞動組織及業務管理工作。
2、通風部門檢查組長負責工程達標及月底工程量考核、結算工作。
3、通風部門主任工程師負責工程質量及工程標準化施工的技術管理工作。
4、防塵抽放隊長負責全隊的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施工、規程措施的貫徹執行,強化現場管理。
5、防塵抽放隊生產副隊長負責現場“雙標”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職工正規操作、勞動紀律、檢查處理隱患事故,並將查處情況及時向隊長彙報,協助隊長開展工作,隊長不在時,執行隊長職責。
6、密閉組長負責全班安全生產、標準化施工、材料消耗和用工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隊級以上領導的安排、崗位正規操作,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負責向隊長及以上領導彙報工程質量及安全隱患情況。
7、防塵抽放隊技術副隊長負責驗收、整理地麵資料,要求圖文清晰、準確,負責檢查驗收井下每道密閉工程施工情況,並負責向通風處領導彙報。
二、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8、閉牆厚度及兩邦掏槽必須符合規程、細則要求。
9、閉牆牆麵要平整,無裂縫,無重縫,無空縫,無漏風。
10、閉牆前後5米內支架完好,無片邦,無冒頂,無雜物堆積,無淤泥,積水。
11、閉牆前應設柵欄、警標及檢查牌。
12、壘風門時,除執行行車及通行車輛要求外,盡量選擇坡度小,頂板完整的地點壘砌。
13、風門能自動關閉,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框要有35°的傾角。
14、電纜通過風門,電氣設備峒室的隔絕牆時,必須有穿牆過線管保護,並且隻能穿過單根電纜,同時按規定封堵嚴實。
15、對於防塵抽放隊所閉的閉牆工程,要從嚴要求,堅決不能用煤做材料築牆,工程驗收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
三、檢查管理製度
L6、防塵抽放隊技術副隊長每兩天跟班檢查一次密閉工程施工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7、防塵抽放隊隊長每5天對井下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和其它設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合格工程或因礦壓壓損的工程,推倒返工或加閉修複。
18、通風隊測風員下井測風除完成各自的測風任務外,還要巡查沿途巷道中的密閉工程,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防塵抽放隊進行修整。
19、通風部門人員下井,除檢查通風係統和查處“三違”外,必須詳細檢查沿途各道密閉工程情況,發現變形,倒塌等問題,必須立即彙報通風調度,由防塵抽放隊安排專人及時予以修正或重新施工。
20、通風部門檢查組除進行自己的正常檢查“三違”工作外,必須對沿途密閉工程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分析處理。
21、通風部門領導,每周組織各隊抽調人員,對施工工程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對該工程進行編號,列入結算工程,否則堅決不予驗收,責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費工、費時、費料,組織分析,對照責任人進行處罰。
22、安監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有權對井下通風密閉工程進行檢查,對於不合格的工程,有權組織分析,限期整改,並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
四、三級驗收管理製度
23、防塵抽放隊隊長帶領有關人員,對本隊密閉工程首先進行自查自驗,(即一級驗收),驗收合格後,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密閉工程完工申請單,並附:施工位置,密閉工程規格示意圖及說明。
24、通風部門驗收人員,在部門領導同意後,協同隊組現場對密閉工程進行打分驗收(二級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寫工程驗收合格單,上報通風部門領導,月底結算工程量。
25、安監部門月底會同公司有關人員進行抽查、驗收(三級驗收)。驗收合格後,簽署意見,存入檔案。
第十章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業都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和爆破說明書。器材、引爆雷管炸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爆破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
2、“一炮三檢”爆破製度指在每次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況,隻有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也無局部瓦斯積聚(體積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時方準進行爆破作業。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檢查爆破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當有支架損壞、空頂、瓦斯濃度超限、炮眼異常時,不準爆破作業。
4、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運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時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8、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9、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要求。
10、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11、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的安全情況,有隱患問題時要立即處理。
12、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3、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米範圍內,嚴禁爆破。
14、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麵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隻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爆破。
爆破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15、爆破作業完畢後,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由爆破工點清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十一章 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製度
無計劃停電停風是造成瓦斯超限,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為杜絕瓦斯事故,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觀念,嚴格防止礦井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發生,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一條 凡是事先未經批準隨意停主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無計劃突然停電和主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本身電氣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起停電停風的,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電停風,均要登記和上報。
第二條 集團公司、分、子公司要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生產、通風、機電、安監)四位一體管理體係,建立崗位責任製,做好礦井通風管理工作。
1、各分、子公司總工程師對礦井、局部通風管理負全麵責任,每月要開專門會議,對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原因進行專題分析,對存在問題責成專人進行解決,並提出整改措施。同時應將問題內容詳細記錄,用來備查。
2、各分、子公司通風部門及生產、機電管理部門和生產隊組,應對所轄範圍的通風設施(包括主扇、局扇、風筒等)作為一項重要日常管理內容,妥善保護,嚴禁損壞。並要對局部通風設施所在地點的環境安全管理全麵負責,會同通風、機電等部門搞好礦井主扇、局部通風管理工作。
3、各分、子公司通風部門在做好通風瓦斯管理的同時,要監督生產、機電等部門的礦井通風和局部通風管理工作,並對主扇、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事故及時進行登記、上報,負責按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向有關部門發出原因分析的通知單(見附表)。
4、機電部門必須建立礦井主扇和局部通風機的有關管理製度,對主扇的雙回路供電、局扇“三專兩閉鎖”的安裝、檢修、維護全麵負責,並不準隨意停電拆裝,保證局扇連續運轉,閉鎖靈敏可靠。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決,並上報礦井通風管理部門、分管領導、總工程師和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5、分、子公司安監部門對上述工作,要進行全麵監督檢查,並對事故進行分析,落實責任者,並作嚴肅處理。
第三條 每台局扇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
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由使用隊組負責安排專人管理;回采工作麵采外配風專用局扇由采煤隊負責安排專人管理;工作麵回收期間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隊負責安排專人管理。回收結束移交其他隊組管理。
1、任何人員不得隨意停開局扇,如需停開局扇時,必須經礦有關領導及通風部門同意。同時在生產調度和通風調度要有文字記錄。
2、因檢修、檢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時,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製定相應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局扇安裝前必須測定安裝地點風量,隻有在全風壓供給風量大於局扇所需風量時,方可安裝,否則不得開頭送風。
4、井下每個掘進工作麵都必須實行“雙風機”供風係統。每台風機都必須實現“雙三專”供電。
5、加強對風筒管理。掘進、整擴巷工作麵風筒和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采外配風風筒由通風隊負責管理,回采工作麵尾巷采外配風風筒由防塵抽放隊負責管理,避免風筒脫節、破損並及時修補,嚴禁微風作業,如因此發生工作麵瓦斯超限,以事故論處。由礦安監部門負責追查處理,並上報礦井通風管理部門、分管領導、總工程師和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第四條 高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電源雙風機”及其它掘進時安全裝備係列化的要求(即加強瓦斯檢查和監測、綜合防塵、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第五條 高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進時必須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員,否則不許開工。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檢查、記錄、彙報,不準空班漏檢。
第六條 加強對地麵主扇、井下供電電纜的專責維護。嚴格按規定進行敷設、吊掛。高壓電纜每周必須巡檢一次,低壓電纜必須班班檢查,對絕緣不符合規定的電纜必須及時更換,有機械傷痕的要立即冷補或升井熱補。
高、低壓電纜每周、每班絕緣性檢查(是否有機械傷痕)等內容要有記錄備查。
第七條 局扇在井下運轉時間規定,累計運轉時間超過半年,必須升井檢修。運轉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檢修時間(沒有條件時可外觀檢查)。
第八條 各隊組對管轄範圍的井下高、低壓開關,每班都要進行巡檢,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否則不能辦理交班手續。
第九條 因故需要緊急停電停風時,應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及時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彙報。
1、礦井主要通風機突然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生產調度、通風調度立即按掘進地點、回采隊、其他順序通知井下各作業點,跟班隊長、班長立即組織人員撤出,到指定地點後電話彙報生產調度值班員,聽從生產調度的安排。井下安監人員在采區口設置警戒。
2、突然發生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掘進頭,班、隊長要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組織人員將停風工作麵釘好柵欄,或安排專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員進入。
3、分、子公司通風調度、機電調度必須立即查明突然停電停風原因,進行處理,並聯係對主扇、局扇開關電源側送電。局扇實行送風時瓦斯檢查員查清瓦斯情況,按瓦斯排放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當瓦斯積聚濃度超過3.0%時,要製定專項排放瓦斯措施,進行安全排放。
第十條 主扇司機和井下瓦斯檢查員對無計劃停電停風要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並記入無計劃停電停風台帳。通風部門向礦總工程師及生產、機電、安監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填發事故通知單。按事故分類分別由集團公司或礦井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按事故分析,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凡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生產礦井總工程師要責成機電部門進行分析,將事故原因、處理結果、防範措施整理後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每月按附表填寫、彙總,上報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安監局長、安監局,並備案。
第十二條 分、子公司必須加強生產人員、通風人員、機電人員有關安全、通風、瓦斯知識的培訓。通風管理人員要熟悉機電、生產方麵的知識;從事機電、生產人員要熟悉通風、瓦斯方麵的知識,要嚴格組織考核,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第十三條 無計劃停電停風考核辦法
凡發生供電局降壓站掉閘、礦井地麵變電所掉閘、礦井中央配電室掉閘、礦井主扇風機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停風、瓦斯抽放泵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造成停機、煤層氣發電站內部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影響礦井供電係統等事故,由集團公司安監局牽頭,生產技術處參加組織分析。事故礦井分管領導,安監部門、機電部門、隊組領導、事故相關人員參加。
凡發生礦井采區配電室掉閘、局扇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停風事故由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礦井分管領導、安監部門、生產管理、機電管理、通風管理部門、事故隊組領導、事故相關人員參加進行分析,通知集團公司安監局參加。分析報告、處理意見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生產技術處審查。
1、凡發生一次讓供電局降壓站掉閘的事故,處罰礦井20000元。
2、凡發生一次礦井地麵變電所掉閘的事故,處罰礦井10000元。
3、凡發生一次礦井中央配電室掉閘的事故,處罰礦井5000元。
4、凡發生一次由於礦井主扇風機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造成的掉閘停風事故,處罰礦井10000元。
5、凡發生一次由於供電係統或瓦斯抽放泵機械故障造成瓦斯抽放泵停機事故,處罰礦井5000元。
6、凡發生一次由於煤層氣發電站內部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影響礦井供電係統,處罰廣源熱力公司5000元。
凡發生以上事故,集團公司安監局組織事故分析,並對礦井(廣源熱力公司)主要負責人處罰500元,行政警告處分;分管領導處罰500元,行政記過處分;責任部門領導處罰700元,行政記過處分;責任隊組領導處罰800元,行政記過處分;認定責任人處罰800元,行政記大過處分。
凡以上同類事故一個月發生兩次或者一季度發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對礦井(廣源熱力公司)主要負責人處罰1000元,行政記過處分;分管領導處罰1000元,行政記大過處分;責任部門領導處罰1200元,行政記大過處分;責任隊組領導處罰1500元,行政記大過處分;認定責任人處罰1500元,行政留礦查看處分。
7、凡發生一次礦井采區配電室掉閘停風事故,處罰礦井3000元。
8、凡發生一次由於局扇供電係統或機械故障造成的掉閘停風事故,處罰礦井1000元。
凡發生7、8兩款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處罰事故礦井分管領導50元;處罰責任部門領導100元;處罰責任隊組領導100元;處罰認定的責任人120元。
凡7、8兩款同一地點一個月內發生兩次或者一季度發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處罰礦井主要負責人500元,行政警告處分;處罰分管領導700元,行政警告處分;處罰責任部門領導900元,行政記過處分;處罰責任隊組領導1000元,行政記過處分;處罰認定的責任人1000元,行政記過處分。
9、凡發生以上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隱瞞不報,加倍處罰。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二章 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管理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規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主要進風大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指定專人攜帶、保管火具。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米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二、根據上述規定特別製定下列實施措施:
7、進行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經通風部門、安監質標部門、生產調度、機電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礦總工程師等部門領導研究會審,經總經理(礦長)批準後,由瓦斯檢查員、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安監部門監督措施的執行,方準進行施工。參加現場作業的還必須有安監部門、通風部門、機電部門、生產調度、焊接作業隊組等部門主要領導。
8、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和噴燈的專門措施要有專人負責並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施工,專門措施當時當次有效,再次工作時必須重新申請和審批,專門措施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由施工人員帶入工作現場。現場安全設施、有害氣體濃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礦安全規程》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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