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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的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作者:佚名 2009-06-07 12:42 來源:本站原創
各分管礦長、總 工程師安全責任追究 製度
各分管礦長、總 工程師是本係統的 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
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 安全技術 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
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 安全技術 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 02manbetx.com 隱患,不如實反
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 計劃” 不及時製訂或傳達、貫徹,各係統無長遠規
劃,無應急安全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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