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的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作者:佚名
2009-06-07 12:42
來源:本站原創
各分管礦長、總
工程師的
安全責任追究
製度
各分管礦長、總 工程師是本係統的 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
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 安全技術 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
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 安全技術 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 02manbetx.com 隱患,不如實反
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 計劃” 不及時製訂或傳達、貫徹,各係統無長遠規
劃,無應急安全 措施。
—
各分管礦長、總 工程師是本係統的 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
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 安全技術 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
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 安全技術 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 02manbetx.com 隱患,不如實反
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 計劃” 不及時製訂或傳達、貫徹,各係統無長遠規
劃,無應急安全 措施。
—
上一篇:
救護隊災區行動安全規定
下一篇:
礦山事故調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