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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作者:mkaq 2009-06-10 23:36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通三防”責任製
第一節 各級領導責任製
第二節 業務部門責任製
第三章 通風管理製度
第一節 礦井通風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三節 盲巷管理
第四節 巷道貫通
第五節 通風設施
第六節 測風管理
第四章 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瓦斯檢查
第三節 瓦斯排放
第四節 瓦斯超限處理
第五節 九個特殊環節的瓦斯管理
第六節 瓦斯動力現象
第五章 瓦斯抽采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第三節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係統
第四節 瓦斯抽采技術規範
第五節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第六節 瓦斯抽采技術資料
第六章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第七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一節 井下自然發火預防
第二節 井下滅火
第三節 火區管理
第四節 火區啟封
第八章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第一節安全監控係統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第二節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第三節安全監控設備的設計、安裝及維護
第四節 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管理及維護
第五節 係統信息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六節 機構設置及其它
第九章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第十章 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第十一章 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第十二章 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十三章 裝備、材料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計劃與購置管理
第三節 裝備、材料範圍規定
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知識培訓管理製度
第十五章 相關細則及附件
第一節 礦井風量計算細則
第二節 礦井粉塵濃度測定細則
第三節 全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細則
第四節 “一通三防”設施統一編號細則
第五節 “一通三防”係統圖繪製及圖例細則
第六節 通風月報表填寫細則
第七節 瓦斯高標準管理標準
第八節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精品礦井標準實施細則
第九節 關於設立“一通三防”專項獎勵基金的通知
第十節 關於下發《**礦業集團公司 “一通三防”專項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一節 關於下發《瓦斯抽采激勵及考核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 “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06年)、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及《**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的要求,特製訂《**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各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及各類煤礦(包括基建、改建及擴建煤礦)。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一通三防”工作,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工作方針,抓好本單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公司、礦必須設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
3、各礦必須設立通風科和專門的“一通三防”調度機構,通風科負責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自然發火等管理工作。
4、各公司、礦必須保證防止“一通三防”重大02manbetx.com 所需的人、財、物,每年要根據“一通三防”實際工作需要製定出“一通三防”專項資金計劃,經通風部門審核後報集團公司批準執行。
5、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堅持“一通三防”各係統、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6、各公司、礦必須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1) 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2) 礦井抽采瓦斯管理製度;
(3)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4) 防滅火管理製度;
(5)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6)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7)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8)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9)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0)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1) 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12)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7、各公司、礦依照本製度的規定,製定相應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二章 “一通三防”責任製

第一節 各級領導責任製

1、 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具有法人資格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製人)、煤礦礦長是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建立健全公司、礦“一通三防”機構,配足 “一通三防”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等。
公司每季度、煤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
2、公司、礦技術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技術管理責任。通風副礦長(設置通風副礦長的煤礦)負責“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煤礦值班負責人對當天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責任,發現瓦斯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3、公司、礦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經營等工作的副職領導負責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 “一通三防”工作,對分管業務範圍內防止“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責。
4、公司、礦通風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業務管理責任。
5、公司、礦安監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和管理措施的監督檢查,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監督責任。
6、公司、礦其它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負責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各自部門範圍內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責。
7、煤礦各采、掘隊長對本隊責任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8、各級領導每年必須逐級進行“一通三防”責任書的簽定工作,保證“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節 業務部門責任製
各業務部門在部門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部門搞好“一通三防”業務保安工作負責。
1、通風部門負責公司、煤礦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
(1)貫徹、落實上級關於“一通三防”的各種規定,製定本單位“一通三防”的各種管理製度、實施細則等;
(2)編製與實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計劃與“一通三防”工作總結;負責“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組織每年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組織通風質量檢查評比及“一通三防”檢查工作;組織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的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工作;
(4)製定與實施礦井風量分配、通風係統調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綜合防塵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測定、整理、03manbetx “一通三防”技術參數;協助井下火災的處理;組織開展“一通三防”技術難題的攻關;
(5)選定“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及局部通風機的型號;使用、維護、校正、檢查“一通三防”儀器儀表;檢查與驗收“一通三防”工程、設施及相關工程的檢查、驗收;
(6)會同機電、節能部門進行主要通風機的技術性能測定和試運轉;
(7)繪製“一通三防”各種圖紙,填報“一通三防”各種報表、台帳、牌板;
(8)審核“一通三防”設計、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和考核“一通三防”專項資金計劃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動態,組織處理“一通三防”隱患,協助安全部門對“一通三防”事故進行追查03manbetx
2、生產部門負責在生產過程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1)安排礦井生產和布置掘開巷道時,要考慮通風條件和通風係統的合理性,並便於通風設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麵銜接,應保證通風部門進行通風工程、煤層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時間,確保安全生產;不得安排應抽未抽或抽采不達標準的采、掘麵開工,否則追究生產部門的責任;
(2)對瓦斯湧出量較大和通風困難的采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盡量避免出現廢巷、盲巷及巷道貫通作業,以防止瓦斯事故;一旦出現廢巷、盲巷及巷道貫通時必須及時通知通風部門;
(3)做好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麵的防治瓦斯和預防內因火災的工作,生產布置時保證不超通風能力,同步準備出防治瓦斯、防滅火等所需的巷道工程;
(4)編製審查作業01manbetx 必須有“一通三防”內容,並用單獨章節在作業01manbetx 中詳細說明,包括瓦斯預測、風量計算、綜合防塵等內容;
(5)組織采掘區隊使用好采掘工作麵“一通三防”安全設備、設施,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安全技術措施;
(6)組織采煤工作麵投產、掘進工作麵開口驗收時,必須對“一通三防”各係統和設施進行驗收。
3、機電部門負責機電管理過程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1)加強礦井主要通風機的維護和檢修,保證其正常運轉;組織主通風機的性能測定工作;
(2)組織井下機電隊(組)抓好機電管理,消滅失爆;
(3)按規定選用井下機電設備,嚴格檢驗入井機電設備,不符合要求的嚴禁入井;
(4)檢查、維護供電線路及電器設備,做好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工作;
(5)確保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並定期檢驗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的可靠性;
(6)會同安監部門對主、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進行03manbetx 、追查。
4、安監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1)檢查並現場監督落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措施的貫徹執行;
(2)落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問題及重大隱患的整改;組織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追查處理;
(3)對安全措施不落實,嚴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隱患的作業地點,指令其停工整頓;
(4)組織對“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嚴重違反“一通三防”各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5、地質測量部門負責“一通三防”所需地質資料的測定和提供:
(1)測定地質鑽孔的瓦斯含量、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等地質資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瓦斯地質圖紙
(2)及時預報地質構造變化情況並通知通風部門;
(3)及時提供準確的巷道貫通預報並通知通風部門;
(4)準確掌握井田內及周圍小煤窯狀況和古窯、采空區情況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6、總工辦負責相關工程“一通三防”內容的配套設計把關:
(1)在礦井生產建設工程設計(包括外委)中,必須編製配套的“一通三防”專門設計;
(2)把好設計關,在進行與“一通三防”有關的設計時充分考慮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及通風安全的需要。
7、技術中心(礦總工辦、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管理部門)負責“一通三防”技術保障和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的可靠運行:
(1)保證“一通三防”技術難題攻關項目的立項與資金;
(2)推進高新技術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應用;
(3)負責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的管理工作以及有關管理製度的執行;
(4)負責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日常維護和傳感器的定期校驗工作,保證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的可靠使用;
(5)推進公司、礦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的升級,不斷提高礦井通風安全監控水平。
8、基建部門負責在基建過程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1)保證在基建過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設計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設施;
(2)負責基建施工單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設備、設施,在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安全技術措施
(3)組織基建煤礦各階段驗收時,必須對“一通三防”各係統和設施進行驗收。
9、調度室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動態的調度指揮:
(1)及時掌握礦井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瓦斯超限、積聚和礦井火災等“一通三防”重大隱患和事故情況,掌握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火區等“一通三防”關鍵環節情況,並做好記錄、彙報工作;
(2)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一通三防”方麵的隱患和事故;
(3)在調度指揮中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10、測試部門負責“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校驗與維修質量:
(1)按規定對“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進行維修、校驗和鑒定,保證通風儀器儀表的質量;
(2)配製和供給“一通三防”儀器儀表所用標準氣樣;
(3)保證修複自救器的質量。
11、投融資中心(計劃科)負責“一通三防”計劃與資金保障:
(1)編製礦井(區)發展規劃時,要有“一通三防”內容;編製年(月)度生產計劃時,要考慮通風能力能否滿足需要;
(2)編製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時,優先保證“一通三防”專項資金計劃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設備計劃。
12、供應部門負責“一通三防”所需物資的供應和質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設備、器材、材料的及時供給;
(2)保證“一通三防”所需設備、器材,材料的質量並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3、財務部門負責“一通三防”所需資金保障:
(1)保證“一通三防”所需資金按計劃及時撥給;
(2)編製成本計劃時充分保證“一通三防”所需費用;
(3)按有關獎懲製度規定兌現“一通三防”獎懲資金。
14、人事、勞資部門負責“一通三防”人員保障:
(1)按定員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員;
(2)確保“一通三防”人員按規定應享受的待遇。
15、職教部門負責“一通三防”人員的培訓:
(1)保證“一通三防”職工培訓計劃;
(2)會同勞資部門對“一通三防”各工種定期組織職業培訓,考核,發證,並保證“一通三防”職工培訓質量。
16、衛生部門負責塵肺病的監測與治療:
(1)做好對粉塵危害情況的檢查評價,按規定監測接觸粉塵人員的職業病害,建立塵毒檔案,為防治粉塵危害提供依據;
(2)做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塵(矽)肺病預防工作;
(3)及時治療塵(矽)肺病職工。
17、多經部門負責“一通三防”相關產品的質量保證:
(1)多經係統的“一通三防”產品必須符合“一通三防”的規定與標準;
(2)保證“一通三防”產品的質量。
18、宣傳部門負責“一通三防”方麵規章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宣傳“一通三防”方麵規章、知識及工作,強化職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識,增強職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觀念。
19、其它相關部門:
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與“一通三防”有關的各項工作,積極協助通風部門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通風管理製度
第一節 礦井通風管理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礦井通風能力按大於生產能力的20﹪配備。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主扇特型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如係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在24小時內補填礦井通風係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多煤層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煤層通風係統圖。各礦的礦井通風係統圖每季報公司通風部門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包括主要通風機的改造)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公司批準。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種回風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調改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主要通風機的實際功率必須在電機額定功率之內、運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風機的風壓在允許最高風壓的90﹪之內。
5、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在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按主要通風機管理,製訂措施,報公司批準。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公司批準,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6、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報公司備案。
7、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主要準備巷道(皮帶巷、軌道巷、專用回風巷)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係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8、高瓦斯礦井的采區或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凡不按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道的采區,采煤工作麵不得組織回采工作。
專用回風巷內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現生產(製度下發前)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10、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的采區及以上主要進回風巷必須進行噴漿處理(砌镟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麵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係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係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報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12、高瓦斯采區的采煤麵首次采用新的通風方式時,必須上報公司進行會審。
高瓦斯區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必須設置相同的通風斷麵,優先設置E、J、Y型及其它多進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風方式。
13、沒有完整通風係統的采煤麵(包括連采機、舊法回采麵)嚴禁進行安裝和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麵在形成全壓通風係統前,不得開掘二次切眼。工作麵形成全壓通風係統開掘二次切眼時,必須使用局部通風機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風。
14、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安監總煤礦字[2005]42號)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礦井有兩個以上通風係統時,應分通風係統進行通風能力核定。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各礦必須於每年11月底完成對下一年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並上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的人員必須經培訓並取得證書後方可進行通風能力核定工作。
15、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於超通風能力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麵必須立即減少產量,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係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範圍內。
16、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相關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煤巷或半煤岩巷內的風速不得低於0.3m/s,掘進岩巷內的風速不得低於0.2m/s。回采工作麵瓦排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17、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後)投入運行後以及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總結報公司相關部門備案。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 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離。
19、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的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0、對於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21、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牆,全部封閉采區。有自然發火的礦井必須設置防火牆封閉采區。
22、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對於抽出式主要通風機,無提升任務的出風井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有提升任務的出風井不得超過15﹪;對於壓入式主要通風機,無提升任務的進風井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10﹪、有提升任務的進風井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23、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三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24、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25、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
26、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7、各礦應根據實際製定並不斷完善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在一旦發生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下,能夠按預處理措施迅速處理。
28、主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29、各礦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30、各礦每季度對礦井的通風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研究03manbetx ,及時解決通風係統中存在的問題,並將季度分析結果報公司通風部門。
31、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32、凡影響礦井通風係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後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第二節 局部通風
1、各礦要明確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的安裝、維護、試驗、檢修工作的責任單位,建立局部通風管理責任製。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編製相應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使用地點所需風量按公司的《礦井風量計算細則》進行計算,根據所需風量進行局部通風機的選型,明確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安裝地點、風筒直徑、風筒到工作麵的距離等局部通風設計內容,沒有經通風部門審核的不得隨意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
3、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通風部門與使用單位進行認真檢查,部件要齊全牢固、集流器的保護柵完好、不失爆、規格型號符合要求,並經過運轉試驗保證葉輪旋轉方向正確、運轉靈活、聲音正常、吸風量達到作業規程的規定方可下井使用。
4、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少於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5、局部通風機的設備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通風機吊掛或墊高,離地高度大於0.3m,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不準放置或懸掛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要裝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除外)。風筒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過構築物時,應安設硬質風筒,炮掘工作麵末端一節風筒必須使用抗靜電、抗撞擊、不燃性硬質風筒,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6、風筒接口要使用快速接頭,嚴密不漏風,逢環必掛,吊掛平直不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拐彎要用拐節或彎頭。風筒不準隨意拆開或開口,有破口要及時補好。
7、高瓦斯采區炮掘時必須有防止放炮後瞬間瓦斯超限的措施。
8、所有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安設“三專兩閉鎖”,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的一切電源。局部通風機的專供線路上不準連接其它負荷。
9、所有安裝的局部通風必須裝備同等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做到主風機因故停止時副風機能夠自動起動。雙風機自動切換裝置應定期作切換試驗,最少每十天做一次切換試驗。
10、煤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都應采用壓入式,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用風地點供風。
11、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風機二十四小時正常運轉、並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說明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時間、型號、功率、局部通風機處的瓦斯濃度、全壓風量、入口風量、出口風量、測風時間、風筒直徑、風筒長度和管理人員。
12、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連續運轉時間達到一個月,由使用單位的機電工至少檢修一次,檢修前必須辦理檢修手續;局部通風機累計運轉時間達到六個月時,必須上井由礦機電維修單位進行檢修。
13、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4、掘進工作麵開口前必須先安裝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方可開口掘進。
15、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16、各礦供電部門要加強對井下高、低壓電纜的專責維護,嚴格按規定進行敷設、吊掛。高壓電纜每周必須巡檢一次,低壓電纜必須班班檢查。對絕緣不符合規程規定的電纜必須及時更換,有機械傷痕的要立即冷補或升井熱補。
第三節 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風的巷道即稱為盲巷。生產部門在安排生產時,不得出現盲巷。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地質構造等非人為因素影響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認真加強管理:今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有條件時必須形成全壓通風係統;沒有條件的必須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風。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產部門負責製定措施組織回收,回收完畢,生產部門牽頭組織安監、通風、機電部門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後通風部門製定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永久封閉。
2、對暫時停止施工的停風巷道、永久報廢巷道要采取永久擋風牆進行管理,擋風牆要設置警示牌、柵欄和瓦斯檢查牌,擋風牆五米範圍內嚴禁堆放雜物、材料等。各礦通風部門必須建立盲巷管理台帳,對井下出現的盲巷進行編號記錄,並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時間、長度、封閉時間、管理方式等。
3、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擋風牆進入盲巷,當因工作需要進入盲巷時,作業單位必須事先製定安全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和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4、通風部門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管理設施,發現設施損壞要及時維修,防止人員誤入盲巷。
第四節 巷道貫通管理
1、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書麵通知通風部門,並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的作業,由通風部門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2、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進行貫通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並報公司審批。礦安監部門負責監督巷道貫通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3、巷道貫通措施中必須繪製貫通巷道兩端附近的通風係統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並預計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確貫通時現場負責人。
4、一般巷道貫通由通風部門領導在現場統一指揮,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
5、貫通前,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6、炮掘貫通每次裝藥爆破前,掘進工作麵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作業,然後處理瓦斯, 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工作和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麵入口都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戒。
7、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掘進和聯絡巷貫通,執行巷道貫通作業的安全措施。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8、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
1、各礦通風部門負責井下通風設施的技術業務管理,建立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和通風設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計算機管理),通風設施要及時標入礦井通風係統圖中。
2、各礦要建立專門隊伍進行通風設施的建築和拆除。未經通風部門允許,不得任意建築、拆除、損壞通風設施。
3、通風設施的建築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在建築通風設施時,必須編製建築設計及安全措施。施工過程必須有工程質量驗收員跟蹤施工質量,並將隱蔽工程記錄在案。
4、通風設施建築完成後要經礦通風部門的驗收,不合格的通風設施要重新建築,並建立驗收記錄。驗收報告和相關資料存檔管理。
5、通風設施前後5m內不得堆放雜物。風門之間不應放置電氣設備,如果必須在風門之間放置電氣設施備時,必須按機電硐室配備風量,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6、礦通風部門每月組織1次通風設施的檢查工作,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三定”處理,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節 測風管理
1、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製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10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麵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麵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麵測風。
2、采煤工作麵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麵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4、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於非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5、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麵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6、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台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係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風調度彙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7、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麵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麵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麵、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工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8、風量測定結果每旬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等,每月以報表形式報公司通風部門。旬報要在每月二、十二、二十二日前報出,月報要在下月五日前報出。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公司通風部門彙報。
第四章 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公司所屬各礦必須按晉安監煤字[2003]3號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進行1次鑒定工作,填寫《山西省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書》,一式4份報公司通風部門審核報批。
2、凡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t或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的回采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工作麵所圈定區域及其以下水平區域為高瓦斯區,高瓦斯區的采掘麵必須製定專項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麵在采掘前,必須對采掘麵的瓦斯湧出量進行認真預測,因地製宜地選擇合理的通風方式、配備風量、采取相應的治理瓦斯措施,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4、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進回風巷淨斷麵8m2以上,經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時,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0﹪,並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七條的其它規定。
5、專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風流必須進入采區專用回風巷,並保證混合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沒有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在采區回風巷中距專用排瓦斯巷口下風側15m處設置瓦斯傳感器,當風流混合處瓦斯濃度超過0.8﹪時,能夠立即切斷其回風流中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6、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0﹪,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2﹪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7、回采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濃度應按采煤工作麵風流瓦斯濃度的要求進行管理。
8、礦井必須從采掘設計和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9、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礦井必須製定停風、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
10、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11、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0m/s。
12、新水平、新采區、石門揭穿煤層、有瓦斯突出預兆的采掘麵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則不準作業。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二節 礦井瓦斯檢查
1、瓦檢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
2、井下所有采掘麵、安裝回撤麵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3次。對沒有進行生產的采掘麵每班至少到工作麵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掘麵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跟班及時檢查瓦斯濃度。
3、井下總回、一翼回風、采區回風、井下煤倉內、處於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的設置點、對於井下水泵房、火藥庫、絞車硐室、水倉、檢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點,每班至少要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7天檢查1次。地麵煤炭儲裝運係統的煤倉及有可能積聚瓦斯的地點要每班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其它檢查地點的檢查次數。檢查內容一般為瓦斯和二氧化碳,當出現硫化氫等其它有害氣體時,必須增加檢查內容,檢查次數同瓦斯檢查。檢查結果由瓦檢工填寫,其他人員嚴禁隨意塗改。
4、井下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進行瓦斯檢查)和“三人連鎖”(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檢工)爆破製度。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檢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
5、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麵進風流(距工作麵10-15m處進風流中)、工作麵回風隅角(回風巷與工作麵交叉部分至采空區約2m的空間)、工作麵風流(進回風巷距工作麵10m內、距煤壁、頂、底板20cm的支護範圍,一般在回風巷檢查)、工作麵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巷車場交岔點15m處)、排瓦巷回風流(排瓦巷內距外端回風口15m處)、後刮板輸送機的機尾上部。
6、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麵風流(掘進頭至風筒出口內)、工作麵回風流(回風流內距車場交岔點15m處)。
7、回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回撤麵風流(工作麵作業範圍)、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絞車硐室、工作麵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巷車場交岔點15m處)。
8、安裝工作麵瓦斯檢查地點:工作麵進風流(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工作麵風流(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工作麵回風流(距回風口15m處)、絞車硐室。
9、所有檢查瓦斯地點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密閉牆處掛檢查箱)。采煤工作麵風流、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 m內的回風巷中;采煤、安裝工作麵進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 m內的進風巷中;掘進工作麵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掘進頭50 m內的巷道中;安裝工作麵風流、回風隅角和絞車硐室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 m內的回風巷中;回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回撤側距巷口15 m處;有正規測風站的回風巷中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測風站內;其它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檢查地點。瓦斯檢查牌上應標明檢查地點、時間、班次、檢查人員、檢查次數、檢查內容,做到“三對口”。瓦檢工負責根據需要及時移動瓦斯檢查牌。
10、礦通風部門要根據瓦斯檢查的規定製定、審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巡回圖表必須明確每個瓦檢工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時間和檢查次數。巡回瓦檢工必須按照巡回圖表、沿檢查路線、按規定的時間檢查,在正常情況下若與圖表誤差超20 min按假報瓦斯數據處理。每班檢查3次地點的相鄰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11、瓦檢工在入井前必須對所領儀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保證下井瓦檢儀器的完好,並帶齊探仗、檢查手冊(巡回圖表)、記錄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檢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必須做到“手對手”、“口對口”,將當班檢查地點的“一通三防”情況和遺留問題交接清,相互填寫交接記錄後用就近電話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返打電話證實瓦檢員的交接地點。
13、瓦檢工在瓦斯檢查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如病、礦燈熄滅等)需要離開崗位時,必須向通風調度和值班隊幹彙報,經同意後方可升井,同時值班隊幹要安排好此後的瓦斯檢查工作,通風調度進行落實。
14、每天的瓦斯檢查結果由通風調度人員按時填寫好瓦斯日報,經通風調度負責人和通風部門科長審核後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等有關領導和部門,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簽字後的瓦斯日報表由通風部門整理存檔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檢工佩帶光學瓦檢儀,下井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科隊長、通風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檢儀,負責經過地點和作業場所的瓦斯檢查。
16、在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檢工有權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作業或撤出作業人員,並向通風調度彙報處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三節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點的瓦斯排放都必須編製專門的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應根據對瓦斯超限程度預測結果明確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風量、瓦斯排放路線、停電撤人範圍、風流風量控製方法、警戒設置、瓦斯排放時的瓦斯檢查點、監測點、瓦斯排放的組織領導和職責等內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須向現場作業人員進行貫徹,並有記錄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
2、當礦井通風及礦井生產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對排放瓦斯措施進行修正。
3、正常生產、無計劃停風、有計劃停風等明確掌控瓦斯超限情況地點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通風部門領導現場指揮,組織專門人員排放瓦斯。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特殊區域等地點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提出書麵措施報公司審批,由分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4、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經檢查瓦斯符合規定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5、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在恢複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進行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6、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製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隻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對於臨時停風的局部通風區域,當停風時間不超過8h,並且停風區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有可靠的通風安全監測數據的用監測數據,沒有監測數據的用瓦檢工在柵欄口的人工檢查數據)時,按預先製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通風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由瓦檢工和現場作業人員協助),在安全員的監督下,控製風流排放瓦斯;當停風時間超過8h或者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 ﹪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現場組織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時,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10、當排放瓦斯區域的瓦斯濃度降到1﹪、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以下,經全麵安全檢查情況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並且穩定30min後方可結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總結,說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組織、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過程中的經驗教訓。

第四節 瓦斯超限處理
為了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觀念,保證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處理,並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對瓦斯高標準管理的要求,特製定瓦斯超限處理及處罰規定如下。
1、適用範圍
適用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生產過程中或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的處理。
2、 瓦斯超限處理機構
各礦成立以礦技術負責人(分管通風的副礦長)為組長的瓦斯超限處理領導組,並明確領導組成員及瓦斯超限處理、追查職責。
3、 瓦斯超限的處理原則
發現礦井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見瓦斯超限濃度規定表)人員,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彙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即彙報,由礦調度值班領導決定停電撤人事項。

4、 瓦斯超限彙報程序
(1)瓦檢員檢查地點瓦斯超限時,立即查明原因、地點、濃度、超限範圍後向礦通風調度、隊值班彙報。
(2)安全員監督檢查地點瓦斯超限時,立即查明原因、地點、濃度、超限範圍後向礦安全調度彙報。
(3)礦通風調度、礦安全調度接瓦斯超限彙報後,立即將掌握的瓦斯超限情況向礦調度彙報,並同時各自向通風、安監部門的負責人彙報。
(4)佩帶便攜式瓦檢儀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點、濃度、超限範圍向礦調度彙報。
(5)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立即向礦調度彙報。
(6)礦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彙報後,向分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當天值班礦領導和通風科負責人詳細彙報瓦斯超限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7)礦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彙報後,立即向公司調度彙報瓦斯超限情況,並落實停電、撤人及處理情況。
(8)公司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彙報或由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發現瓦斯超限時,值班調度員要立即落實情況,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現場處理情況,做好記錄。並向當班值班領導、通風、監控、安監部門負責人彙報。
(9) 因較難預料的情況(如不明地質構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時,礦調度要立即組織查清超限原因,落實瓦斯超限處理情況,及時向公司調度彙報。
5、 瓦斯超限的處理
瓦斯超限時必須按製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級進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須明確停電撤人範圍、現場負責人以及排放作業人員,嚴格控製排放瓦斯作業的人數。
(1) 采、掘作業範圍內瓦斯超限濃度在1~3﹪時,由礦通風部門負責人領導現場負責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業範圍內瓦斯超限濃度超過3﹪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現場負責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點瓦斯濃度超限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限的追查:
(1)當瓦斯超限濃度在3%以下時,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並有記錄可查。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結果應在發現瓦斯超限24小時內上報至公司調度室。
(2)當瓦斯超限濃度達3%以上時,由公司安監部門組織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
(3)因礦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點高濃度(瓦斯超限濃度達3%及以上)瓦斯超限達二次以上時,公司調度通知由礦長(礦長不在礦由代理礦長)在次日公司調度會上彙報瓦斯超限追查、處理情況。
(4)每月由公司通風部門對當月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彙總,由公司安監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7、 瓦斯超限的處罰
(1) 瓦斯濃度超過《 煤礦安全規程》最高允許濃度0.5﹪範圍內時,由礦負責分析原因,追查責任,進行處罰。礦安監部門將每次的追查、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安監部門備案。
(2) 每天下午5時至5時30分,由公司調度、安監、通風、監測監控業務部門對當日瓦斯超限次數進行研究確認,由安監部門進行處罰。同一個采掘工作麵的多個瓦斯監測探頭在同一風路、同一時間段內發生瓦斯超限時按1次計算,不是同一時間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計1次;其它地點發生瓦斯超限有1次計1次。
(3)同一地點在一個生產班內發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罰礦0.3萬元,瓦斯濃度超過《 煤礦安全規程》最高允許濃度0.5﹪時,公司每次罰礦1萬元。並要求超限礦在24小時內追查完畢,將超限原因、責任追究、預防措施由礦長簽字後傳真公司總調度,否則除罰款3萬元外由公司安監部門組織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進行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的,一經公司查出,要加倍懲處。
(5)瓦斯超限不按規定及時向公司調度彙報的,每次處罰礦1-3萬元。
(6)對因責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礦井每次罰款3-5萬元。
(7)對連續三天發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產整頓,采取有效措施並經公司批準後,方可恢複生產。對應停產處理而不停產的以瓦斯超限作業論處。
(8)瓦斯超限不執行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即瓦斯超限作業)的責任人給予開除礦籍處分。
附 礦調度瓦斯超限彙報處理程序表

注:1、處理情況記錄一欄說明排放瓦斯始終時間,排放瓦斯方法及進展情況等;
2、處罰一欄說明造成瓦斯超限的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罰結果。
第五節 九個特殊環節瓦斯管理
一、 無計劃停風的瓦斯管理
1、 凡是事先未經批準,隨意停止主、局部通風機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局部通風機本身電器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起的停電停風,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均要進行登記和上報。
2、 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如因檢修等原因要停電停風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沒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
3、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同時對封閉區域實行“四斷”(斷管、斷道、斷電、斷網)管理。
4、 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後,局部通風機管理工要立即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處理,停風巷道必須停電撤人,由跟班隊幹安排專人進行警戒,防止人員進入停風區。當不能及時送風時,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標。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停風區域內的瓦斯,隻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程》規定時,方可恢複通風。否則必須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後,礦安監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迅速進行追查處理,並將追查處理結果通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各礦通風部門要及時統計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次數,建立主、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統計和追查記錄台帳,並每月將無計劃停風情況上報公司通風部門。
6、各礦要建立無計劃停風應急
預案,一旦發生無計劃停風,能夠迅速按應急預案處理。
二、 采煤麵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麵的通風方式設計,改變回風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強采煤麵回風隅角的瓦斯監控,控製回風隅角處的空頂空間。
2、 綜放采煤麵在回采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采空區浮煤,以降低回風隅角處的瓦斯湧出。
3、 回采工作麵隅角不能及時冒落的,必須及時處理(處理上隅角瓦斯積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屬棚在進入采空區前必須完成回收工作。
4、 綜放工作麵後溜機尾鏈輪處應進行噴霧灑水,防止高溫火花。
5、在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區域應明確規定9個檢查點的位置,並吊掛檢查說明牌。
回風隅角的瓦斯傳感器必須安設在高濃度瓦斯部位,距幫大於200mm,距頂小於300mm。因移動支架、風幛、風筒等因素影響瓦斯傳感器的可靠性時,在安全員監督下由瓦檢工負責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的懸掛,未經瓦檢工的同意,采煤隊組人員不得隨意更改瓦斯傳感器的吊掛位置。
6、采煤工作麵每班的跟班隊幹必須指定人員負責采煤工作麵風幛維護、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的保護工作,保證風幛、瓦斯傳感器正常使用。
7、采煤工作麵及采空區內,嚴禁出現大麵積空頂現象。采空區頂板不能隨采冒落的,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采煤工作麵不得生產。當采煤工作麵內及與工作麵相連的采空區空頂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產處理,否則以瓦斯超限作業查處。
8.綜放采煤麵在回采過程中必須盡可能減少采空區浮煤,以降低回風隅角處的瓦斯湧出。
三、瓦斯排放時的瓦斯管理(見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四、安裝(回撤)工作麵的瓦斯管理
(一) 安裝麵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麵安裝作業前,必須由生產部門組織通風、機電、調度、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安裝工作麵的頂板、安裝設備、通風係統、監控係統等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並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後,方可準許采煤工作麵的安裝工作。
2、采煤工作麵安裝前必須構成全壓通風係統,否則不準安裝作業。采煤工作麵安裝時的配風量不得低於采煤需風量的一半(無配風計算時不少於450m3/min),對安裝工作麵所有進、回風巷(包括瓦排巷)的風量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全麵的測定。風量不足不得進行采煤工作麵的安裝工作。
3、采煤工作麵安裝前,采煤工作麵範圍內不得存在盲巷、未經管理的高頂寬幫。
4、安裝作業前,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具體位置同采煤麵)對工作麵、回風巷、瓦排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進行監測,並保證瓦斯超限斷電裝置靈敏可靠。 預警、斷電規定同采煤工作麵
5、礦機電部門按相關規定及時檢查安裝工作麵的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嚴禁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失爆。
(二) 回撤麵的瓦斯管理
1、 煤工作麵停采時,必須及時放頂,防止支架後采空區出現大麵積空頂(特別是回風隅角區域)。
2、 回撤作業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組織生產、機電、調度、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回撤麵頂板垮落、回撤設備防爆、局部通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三專兩閉鎖”以及防摩擦、撞擊產生火花等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並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後,方可準許回撤工作。
3、 回撤支架前,必須先確定回撤工作麵的局部通風係統,並安裝運行局部通風機,風筒連接到位。回撤麵的局部通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及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回撤工作麵配風量、風機選型、風機安裝位置、風筒直徑以及風筒出口位置必須在回撤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回撤隊組設專人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
4、 在回撤工作麵回風隅角排頭架前,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麵除保留原有回風巷中瓦斯傳感器外,在回撤作業點和工作麵進風巷增設瓦斯傳感器,監測回撤作業點及回撤麵風流阻斷後局部通風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回撤作業點瓦斯傳感器設在回撤方向第2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間、距頂300mm內。工作麵進風巷瓦斯傳感器設在進風口15m處。保證當出現瓦斯超限時,能夠切斷回撤工作麵的電源。
5、 在距回撤作業點50m內配備4台幹粉滅火器。
6、 回撤支架前,必須將進、回風巷內的雜物清理幹淨,加強巷道支護。
7、 工作麵回撤10m範圍內為回撤初期。工作麵回撤端頭為錨網支護時,必須先退錨索鎖具,然後用單體柱或鐵柱貼住大板維護頂板。
8、 回撤支架時,必須堅持先支後回的原則。工作麵回撤支架時,必須逐架回撤放頂,保留不超過2m的間距,防止出現大麵積頂板同時垮落,造成瓦斯異常湧出。不能及時垮落時,應人工回柱,強製放頂。
9、 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須將作業地點所回撤支架周圍、巷道頂、底板全部衝洗一次。
10、 回撤期間必須定期衝洗回撤工作麵及進回風巷。衝洗回風巷期間,工作麵不得進行回撤作業。
11、 在可能撞擊或摩擦部位加襯皮墊等材料防止回撤作業時產生火花。
12、 回撤工作開始後,嚴禁在工作麵進、回風巷同時進行回撤作業。
13、 加強對回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工作,對回撤麵進風巷、回風巷及回撤作業點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對高冒區、垮落區用探杖檢查,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業,並及時向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彙報處理。
14、 回撤工作麵的跟班隊幹 、班組長、安全員、流動電鉗工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檢測儀,並在回撤地點靠采空區一側懸掛一台瓦斯報警儀,密切監測瓦斯湧出情況,瓦斯超限嚴禁作業。
15、 回撤隊組必須保護好回撤作業點的瓦斯傳感器,瓦斯傳感器隨回架及時移動到位。局部通風風筒出口不得正對回撤作業點的瓦斯傳感器。
16、 回撤隊組在支架運輸前,必須將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幹淨。
17、 每10天對回撤工作麵進、回風巷(包括瓦排巷)及局部通風的風量至少進行一次全麵的測定。
18、 回撤後支架回撤完畢後,回撤隊組必須及時回撤所有設備、材料,清理幹淨巷道內的雜物。
19、 支架回撤完畢後,不得存在大麵積空頂區、高頂寬幫區。否則,作業隊組要及時報告生產部門進行處理。
20、 回撤工作全部結束後,必須由通風部門組織生產、機電、調度、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回撤麵頂板垮落、巷道清理、設備回撤、支護材料回撤等內容進行一次驗收,驗收合格並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單簽字後,方可準許封閉工作。
五、地質條件變化時的瓦斯管理
1、地測部門要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工作,超前掌握地質條件變化情況。
2、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采)”的原則,在采掘推進到距地質構造50m前,地測部門要探明地質條件並以書麵形式通知通風、生產、安全等部門做好災害預防準備工作。
3、在采煤推進過程中經過斷層、落陷柱等地質構造時,在距地質構造50m前,必須製定出防範措施,組織打鑽探測、研究、分析構造處的安全程度,確認是否繼續采掘。
4、在采掘推進過程中,必須邊探測地質構造,邊在安全的情況下推進。
5、有地質構造處瓦斯湧出分析記錄。
六、初次來壓及周期來壓時的瓦斯管理
1、礦生產部門必須加強采煤工作麵礦壓的觀測和預報工作,在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前通知各業務管理部門預測結果,安排隊組提前做好工作麵超前維護工作。
2、根據采煤工作麵礦壓及瓦斯湧出情況的預測,在采煤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出采煤機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麵預報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處設置明顯標誌,並編號管理。
3、在來壓(特別是初次來壓)前,由礦生產部門組織通風、機電、安全、監測等相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各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三定”處理檢查出的問題。
4、來壓期間,采煤隊組生產時必須盡可能降低采煤機割煤速度,減少落煤的瓦斯湧出量。礦機電部門必須加強采煤工作麵的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出現失爆現象。
5、由礦生產部門負責在采煤工作麵預報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處設置明顯標誌,並編號管理。
6、在礦壓顯現(特別是初次來壓)前,通風部門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麵的供風量,提高風排瓦斯的能力;監測部門對采煤工作麵各瓦斯傳感器調校一次,確保監測準確可靠。
7、在回采工作麵初次來壓及周期來壓前,通風部門要對來壓期間的瓦斯湧出變化情況進行一次預測,並建立回采工作麵初次來壓瓦斯湧出分析記錄。
七、巷道貫通時的瓦斯管理(見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八、易積聚點的瓦斯管理
1、從掘進、采煤等生產工藝上嚴格控製寬幫、高頂及盲巷的出現。
2、加強已存在的高頂、寬幫、煤倉、密閉、微風點等易積聚瓦斯點的瓦斯檢查,實施掛牌編號標準化管理。
3、井上、下煤倉及運煤沿線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積聚超限。
4、地麵原煤係統的設備、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規定。
九、小窯連通處的瓦斯管理
1、定期檢查小窯的采掘活動,小窯連通處封閉及時。
2、在小窯連通處設CO傳感器,對小窯連通處的CO湧出情況進行監測。
3、由礦安監部門每月組織一次對小窯連通處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節 瓦斯動力現象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21號令),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辦字[2005]11號《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及時掌握和防治瓦斯動力現象,加強對瓦斯動力現象的鑒定和管理工作,特對瓦斯動力現象鑒定和管理規定如下:
1、煤與瓦斯突出是一種複雜的礦井瓦斯動力現象。高瓦斯礦井以及具有高瓦斯區的礦井,通風部門設專人和專門記錄及時掌握瓦斯突出預兆與瓦斯動力現象的動態,對瓦斯動力規律進行分析總結
2、各礦在采掘過程中發現瓦斯突出預兆(見附件)時,要及時以書麵形式向公司技術負責人報告。公司技術負責人接到出現瓦斯突出預兆的報告後,組織相關部門分析研究,以決定是否對礦井和煤層進行瓦斯突出危險性的鑒定。
3、各礦在采掘過程中,一旦發現瓦斯動力現象(見附件),必須先停止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區域及其影響區域的任何作業,切斷電源,撤出受瓦斯動力現象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並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報告。
4、公司調度室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值班領導和公司技術負責人報告,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根據現場落實情況,對上報瓦斯動力現象進行分析研究,當確認屬於瓦斯動力現象後,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山西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5、當礦井瓦斯動力現象嚴重時,公司調度室必須通知公司救護大隊勘察現場情況。
6、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區域及其影響區域沒有經過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並采取措施後,不得恢複作業。
7、發現瓦斯動力現象後,礦上必須保留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後的現場,加強對瓦斯動力現象影響區域的瓦斯濃度及其變化的監控。
8、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瓦斯管理的副礦長)組織人員落實瓦斯動力現象。瓦斯動力現象落實清楚後,礦上以書麵材料向公司技術負責人彙報。
報告內容如下:
1)礦井概況
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田、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等;
礦井生產概況:開拓方式、采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生產水平和開拓水平的標高及垂深;
礦井通風瓦斯概況:通風方式、風量、瓦斯湧出量、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2) 發生動力現象地點的情況
發生動力現象采區的地質資料:斷層和褶曲的分布、煤層厚度及傾角的變化;
該地點的巷道名稱、類別、標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發生動力現象地點與鄰近層開采的相對位置;
該采區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的堅固性係數和破壞類型。
動力現象發生前後的實況描述和動力現象的主要特征
按礦井煤與瓦斯動力現象記錄卡片(見附件2)內容詳細填寫。
9、公司技術負責人接到礦上瓦斯動力現象的書麵彙報後,決定是否進行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的鑒定。當公司確定瓦斯動力現象後,公司以書麵形式安排礦上選定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在60天內完成煤層突出危險性的鑒定。煤層突出危險性的鑒定結果上報公司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安監部門。
10、在申請鑒定期間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按突出礦井管理。
11、經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確定為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後,公司在鑒定機構提交鑒定報告後7日內向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提出審批申請。
12、經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審批確定為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後,公司將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批複結果抄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公司、礦立即按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製定整改計劃,並將整改計劃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附: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及預兆
煤與瓦斯突出分為突出、壓出和傾出三種形式。
一、 突出的基本特征
1、 突出的煤向外拋出距離較遠,具有分選現象;
2、 拋出的煤堆積角小於煤的自然安息角;
3、 拋出的煤破碎程度較高,含有大量的煤塊和手撚無粒感的煤粉;
4、 有明顯的動力效應,破壞支架、推倒礦車、破壞和拋出安裝在巷道內的設施;
5、 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湧出,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遠遠超過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時會使風流逆轉;
6、 突出孔洞呈現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二、 壓出的基本特征
1、 壓出有兩種形式,即煤的整體位移和煤有一定距離的拋出,但位移和拋出距離都較小;
2、 壓出後,在煤層與頂板之間的裂隙中,常留有細煤粉,整體位移的煤體上有大量的裂隙;
3、 壓出的煤呈塊狀,無分選現象;
4、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增大;
5、 壓出可能無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三、 傾出的基本特征
1、 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積,並無分選現象;
2、 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軸線沿傾斜或鉛垂(厚煤層)方向發展;
3、 無明顯動力效應;
4、 傾出常發生在煤質較鬆軟的急傾斜煤層中;
5、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明顯增加。
四、 煤與瓦斯突出預兆
煤體內出現劈裂聲(槍聲)、悶雷聲(放炮聲)、嘈雜聲、沙沙聲等;煤體變軟、煤光澤變暗、煤的層理紊亂、煤開裂、煤麵外移、煤麵輕微顫動、煤麵溫度或氣溫降低等;打鑽時頂、夾鑽和噴孔、工作麵掉渣、支架壓力增加、瓦斯湧出異常增大或忽大忽小變化。

第六章 瓦斯抽采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各礦要加強瓦斯抽采技術管理,提高抽采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保護環境和開發瓦斯資源。
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建立瓦斯抽采係統開展瓦斯抽采工作:
1)回采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 m3/min的,必須進行瓦斯抽采。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於或等於40 m3/min;
——年產量1.0~1.5Mt,大於30m3/min;
——年產量0.6~1.0Mt,大於25 m3/min;
——年產量0.4~0.6Mt,大於20 m3/min;
——年產量等於或小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3)開采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4)所有的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具有高瓦斯區的。
3、 符合第2條規定,並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1)瓦斯抽采係統的抽采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采係統服務年限在五年以上。
4、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6、抽采礦井應建立以下管理製度:
1)抽采瓦斯設備檢修製度。
2)抽采設備停、運審批製度。
3)抽采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4)抽采瓦斯基礎參數定期檢測製度。
5)泵房人員交接班製度。
6)抽采瓦斯效果檢驗製度。
7)瓦斯抽采鑽場施工管理製度。
8)瓦斯抽采管路安裝、巡檢、維護製度。
7、 礦技術負責人全麵負責礦井瓦斯抽采技術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審批、檢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
8、 回采工作麵預抽時間不得少於2年。
9、 通風礦長(無通風礦長的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定期檢查,協調瓦斯抽采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落實分管範圍內的瓦斯抽采工作。
10、 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能範圍內的抽采瓦斯工作負責,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財務、供應計劃。
11、 瓦斯抽采的礦井在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麵設計時,對符合瓦斯抽采條件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同時進行瓦斯抽采設計;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采工程驗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產。
12、 各礦通風部門應根據本礦生產銜接,至少提前一個月對即將開口掘進的工作麵進行瓦斯預測,對該工作麵是否實施瓦斯抽采提出書麵報告,以便有關部門提前做好準備。書麵報告遞交公司通風處備案。對在瓦斯預測當中弄虛作假者,要追究責任。各礦地質部門對即將開口掘進的巷道進行地質情況預測,提供地質報告。
13、 堅持預抽、邊掘邊抽、邊采邊抽和采空區抽采等多種綜合抽采技術手段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裝備。
14、 集團公司根據各礦生產接替和瓦斯治理計劃,研究、編製全公司年、季度瓦斯抽采計劃,並分解落實到各瓦斯抽采礦井。抽采礦井要將下達的抽采計劃逐月分解落實到具體地點,並上報集團公司(包括簡要文字說明和抽采係統圖)。集團公司下達年度瓦斯抽采指標,列入抽采礦井年度生產和經營承包指標進行考核。
15、 瓦斯泵司機、瓦斯抽采鑽機操作工均為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門的抽采專業技術培訓,並持證上崗。
16、 為促進礦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各礦要製定相應的獎勵辦法,對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必要的表彰獎勵。
17、 按時完成公司下達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計劃。
18、 瓦斯抽采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安裝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參數測定等工作。
第二節 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1、設施要求:
1)地麵泵房其距進風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要用柵欄或圍牆保護。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
2)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有一套備用。
4)泵房內所有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
5)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並與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抽采係統的抽采參數,並能打印抽采報表。泵房要建立抽采台帳,台帳記錄數據要準確。
6)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和防爆炸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7)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查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采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進行利用的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8)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低濃度瓦斯發電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9)抽采泵房和泵房附近的放空管必須安裝避雷裝置,避雷裝置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放空管5米以上,並將避雷導線埋入地下3米以下。
10)泵房內必須設置幹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滅火器材,不得存放與抽采工作無關的設備和材料。泵房內無積水。
11)地麵抽采泵站院內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2、 新建瓦斯抽采係統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瓦斯抽采工程設計,上報集團公司批準。抽采係統竣工後,由抽采單位向公司通風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通風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運。
3、 新建或改擴建礦井,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資源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之規定時,必須將抽采瓦斯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但設計所依據的瓦斯參數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認定。
4、 抽采係統的能力應滿足礦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徑應按抽采流量分段選配。地麵瓦斯抽采泵能力應有一定的富餘係數,其富餘係數不小於1.5。
5、 在各幹管和支管上要安裝計量裝置(孔板流量計應設旁路)。
6、 礦井永久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符合設計規範。
7、 對抽采瓦斯泵的參數(抽采泵進出口的瓦斯濃度、壓力、流量、電機溫度、電流、電壓、觀測時間等)每半小時檢測一次,並做好記錄。
8、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具有雙回路供電。
第三節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係統
1、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應安設在抽采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的硐室中,並有獨立的通風係統,配風量不小於80 m3/min。
2、抽采硐室內要配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瓦斯檢測斷電裝置、消防器材、抽放泵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抽采係統圖、負壓、濃度、流量測定裝置、高低濃度瓦斯鑒定器、抽采觀測記錄等,並有專人值班。
3、移動泵至少一台作備用,雙回路供電並有停水自斷電和氣水分離保護裝置。若瓦斯泵備用台數少於使用的台數,則備用泵的能力不低於使用泵能力的60﹪。
4、應根據瓦斯抽采的混合流量確定移動泵和抽采管徑,移動泵與抽采管徑的選擇匹配,具體選擇應按瓦斯抽采設計標準進行計算後選擇。
5、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監測係統必須與礦井監測係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係統的抽采參數,並能打印抽采報表。
6、健全瓦斯抽采計量裝置。抽放負壓、流量、瓦斯濃度,泵站1小時測定一次,幹、支管和鑽場每兩天測定1次。重點考察的鑽孔根據需要增加測定次數,一月內對所有鑽孔進行一次普測。
7、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排至總回風巷或采區專用回風巷,在抽采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分別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風側各5m和30m處設置柵欄,懸掛警標,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下風側柵欄外1m內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甲烷傳感器。
8、移動泵站硐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不少於3次。
9、移動泵站硐室內空氣中瓦斯濃度不得大於0.5﹪,排氣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濃度在采區回風巷不得大於0.8﹪,在礦井總回風巷不得大於0.75﹪,否則,必須切斷瓦斯電源,停止瓦斯泵的運轉,進行處理。
10、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第四節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設
1、抽采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必須滿足防凍、防腐蝕、阻燃、抗靜電的要求。
2、抽采管路應安裝在專用回風巷內,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離地高度不小於0.3m。運輸巷中敷設管路時,應懸掛架空於巷道幫上,高度不少於1.8m,與運輸材料最大輪廓安全間距不小於0.2 m。
3、瓦斯管路敷設在巷道低凹處、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時均要安裝放水器。
4、瓦斯抽采幹管的每一分支都應設置全通隔離閥,以便維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鑽場和分支應設置流量、負壓、瓦斯濃度觀測裝置。支管與鑽場聯接根據現場條件,做具體設計,確保管道暢通,不漏氣。根據需要設置氣水分離器。
5、抽采係統投入運行前,應進行一次全麵氣密性試驗。一般采用壓風正壓試驗法,試漏氣壓要達到0.3-0.5MPa。以試驗時間不少於2小時、壓力降不大於試驗氣壓的5﹪為合格。
6、移動泵抽出的瓦斯需要送至永久抽采係統的管道內時,必須製定相應措施,不能影響永久抽采係統。
7、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的瓦斯管在進入上隅角之前應加裝絕緣段(非導電體管路除外)。
8、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質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定,當條件適當時,可選用新材料的瓦斯管,但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鋼管。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順層鑽孔封孔管應禁止使用金屬管。
9、地麵管路無論是架空或埋在地下,均必須在管道外表設置保溫層(埋在凍土層以下除外),以防冬季管路凍裂。
10、在平巷或斜巷鋪設的管路必須用可縮木支墊,以防底鼓折損管路。墊木高度應不小於0.3米,且墊木間隔根據管路的長度,至少每節管路架一排墊木。
11、抽采管路與巷幫間距應保留一定的安全間隙,以防巷幫膨脹擠損管路以及便於安裝和檢修。
12、傾斜巷道內懸掛的管路應用卡子將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上。每根管路在管路兩端各安裝一套卡子,卡子安裝必須牢固可靠,在外力作用下不發生晃動。
13、瓦斯流經管路的彎頭角度應不小於90º,禁止采用直角急彎頭。
14、井上下敷設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若與電纜懸掛在巷道的同一側,其安全間距不少於0.3m;並應有防止管路砸壞的安全措施。
15、地麵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動力電纜、照明電纜及通訊電纜等敷設在同一條地溝內。同時,瓦斯管路不得從地下穿過房屋或其它建築物,一般情況下也不得穿過其它管網,當必須穿過其它管網時,應按有關規定采取措施。
16、當采用專用鑽孔敷設瓦斯管路時,專用鑽孔的直徑應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當沿豎井敷設抽采管道時,應將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專用管架上。
17、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應采取防雷措施。
第五節 瓦斯抽采技術規範
1、利用鑽場抽采的工作麵,在工作麵投產前,第一個鑽場的鑽孔必須施工結束,鑽孔聯接完畢,隨著工作麵的推進下一個鑽場距工作麵30m前,鑽孔並網待抽。
2、回采工作麵預抽鑽孔在順槽內按間距不大於5米布置。當選用單側布孔時,鑽孔長度小於采長15-20米;當選用雙側布孔時,鑽孔累計深度應大於工作麵采長,即鑽孔中部交叉15-20米。
3、鑽孔的封孔長度:岩孔不得小於5m,煤孔不得小於6m,確保鑽孔封堵嚴密不漏氣。
4、鑽孔的拆除必須經主管抽采的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5、施工鑽孔單位應製訂施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6、鑽場應保持幹淨整潔無雜物,鑽場內及鑽場兩側3米範圍內無積水,無浮煤雜物,支護良好,管線安設符合要求。
7、鑽場在施工完畢之後及時設置柵欄,懸掛警標,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柵欄規格統一,柵欄設置距巷道不大於2米,留設供檢查人員出入的進出口。
8、鑽場內的瓦斯檢查每班至少一次。
9、鑽孔內瓦斯濃度不得低於40﹪且鑽孔的實際施工深度不得小於設計深度的70﹪,否則屬報廢鑽孔。報廢鑽孔必須在原鑽孔附近補打,同時報廢的鑽孔不得計入月、年抽采鑽孔總進尺當中。
10、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鑽孔角度及鑽孔直徑和終孔深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11、邊掘邊抽鑽場設計規範:
1)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兩幫抽采布置方式。
2)巷道同一幫鑽場間距保持在50-80米範圍內。
3)距離掘進工作麵最近的鑽場內,邊掘邊抽鑽孔終孔位置應超前掘進工作麵的水平投影距離不小於10米。
4)一個鑽場內應保證邊掘邊抽鑽孔數量不少於4個
5)鑽孔角度可根據各礦不同情況進行設計。
6)鑽場深度不得超過6米,各礦可根據本礦實際情況掘進鑽場,能滿足鑽機正常施工即可。
7)對於瓦斯湧出異常的掘進工作麵,應在掘進之前施工瓦斯釋放鑽孔,鑽孔長度不小於20米,鑽孔數量1個/m2。
12、正在施工的鑽場內應懸掛便攜式瓦檢儀。
13、已施工完畢的邊掘邊抽鑽孔必須立即封孔,並網進行抽采。
14、每個鑽場必須具備抽采參數測量條件,能夠滿足鑽孔測量需要。
15、鑽場內鑽孔施工完畢後,由礦生產、通風及安監部門組織驗收,並填寫驗收合格記錄,由各單位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16、掘進工作麵正頭超出鑽場邊掘邊抽鑽孔抽采範圍時,嚴禁掘進。
17、長度大於6m的高位抽采鑽場,在施工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施工完畢之後,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或超限。

第六節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1、凡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采瓦斯的要求,由通風部門統一管理,必須配備專職專業技術人員一名,負責瓦斯抽采技術工作,總結分析抽采瓦斯效果,研究和改進抽采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2、對抽采工作人員要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可上崗。凡因抽采隊伍不健全和人員不足影響抽采瓦斯的,要追查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3、工作麵無抽采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準進行鑽孔施工。
4、抽采工程施工結束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本礦通風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要提交驗收報告。凡未驗收,未提交驗收報告的工作麵,按不具備回采條件處理。
5、抽采量的計算要統一用標準狀況下的大氣壓(101.325KPa)和溫度(20℃)。采用自動計量的,要通過監控係統打印抽采日報;采用孔板計量的,每班要計算抽采總量,再根據三班抽采量編製。
6、抽采台帳必須由隊長審簽;抽采日報由通風科長審核,報礦技術負責人、通風礦長審簽;抽采月報由礦技術負責人、通風科長、審核、編製簽章生效並上報公司通風部門。
7、抽采礦井每10天組織一次對抽采管路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每月應組織人員對全礦的抽采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對瓦斯抽采參數的觀測應做到“四對口”,即觀測牌板、觀測記錄、觀測班報和抽采日報“四對口”。
9、各礦通風調度每天下午必須向公司通風調度彙報當天的瓦斯抽采情況,內容包括瓦斯泵站的抽采參數以及當日瓦斯抽采量、抽采工程施工情況等,彙報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第七節 瓦斯抽采技術資料
1、圖紙資料:
1)瓦斯抽采係統圖。
2)泵站平麵與管網布置圖。
3)抽采鑽場及鑽孔布置圖
4)泵站供電係統圖。
2、 報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
2)抽采量年、季、月、日報表
3、 記錄:
1)抽采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2)抽采參數測定記錄
3)泵房(站)值班記錄(巡回檢查記錄)
4、 台帳:
1)抽采設備、儀表管理台帳
2)抽采工程台帳
5、 牌板:
1)抽采鑽孔(鑽場)施工管理牌板。內容包括:鑽孔設計平麵圖、鑽孔設計參數、鑽孔施工負責人等,懸掛在施工鑽場內。
2)抽采鑽孔(鑽場)觀測牌板。內容包括:鑽孔(場)編號、鑽孔(場)終孔日期、鑽孔參數、驗收人,以及鑽孔的抽采負壓、流量、瓦斯濃度、觀測日期、觀測人姓名等,懸掛在抽采鑽場內。
6、瓦斯管流量計算公式:
Q=9.7×10-4×K
式中:
Q---溫度為20℃,壓力為101KPa時的混合氣體流量,m3/min;
Δh---孔板出口端絕對靜壓差,Pa;
p— 孔板出口端絕對靜壓,Pa;
C---瓦斯濃度,%
K---孔板流量係數;
K=Kt×C1×Sk ×60,m2.5/min
式中:C1 ----流速收縮係數,0.65;
Kt --------孔板係數;
Sk-------孔板孔口麵積,m2;
g--------重力加速度,m/S2
7、 各瓦斯抽采礦井按月編寫瓦斯抽采工作總結,並及時報送集團公司通風部門。總結必須嚴格按照提綱進行編寫,內容全麵、數據詳實、圖表齊全,不得弄虛作假。電子版在每月3日之前傳至通風處郵箱,文字報表在每月5日前送交,未按時送交的單位將在考核中扣除該項得分。

第六章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公司通風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各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在產生粉塵和受粉塵威脅的所有地點都必須采取防塵措施。沒有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和防塵設施不得生產。
地麵永久性水池每季檢查一次,根據情況及時清挖,要安裝過濾和淨化設施,必要時還要有防凍和防雜物掉入的措施,確保防塵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需要用水衝洗和噴霧的所有巷道和地點,包括:斜井布置的進回風井、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聯絡巷道、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開掘巷道,地麵洗選、儲裝運係統,井上下所有裝載、轉載、卸載點。所有防塵管路和設施必須指定專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檢一次,管路不得通過封閉區域。防塵管路統一標準色為消防紅。管路要吊掛平直、不拐死彎、接口不花接不漏水。防塵管路係統中按係統等級和需要安設入井前、采區、工作麵、重點噴霧區域等多級水質過濾器並及時清洗,防塵用水的水質每半年化驗一次。管路中的支管和閥門(手把)要齊全靈敏,井下灑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閥門的規格型號必須統一,膠帶巷的所有衝洗、轉載噴霧、淨化水幕的閥門都要安設在巷道行人側。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麵進回風巷、開掘巷道、裝煤點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都必須安設風流淨化水幕並正常使用,運輸巷內還應設自動水幕。水幕要吊掛平直,噴霧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
井上下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篩選點、破碎點、及所有轉、裝、卸載點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並正常使用(必要時封閉)。所有皮帶轉載點還要設自動噴霧,噴霧要安裝穩固,能封閉塵源,霧化效果好。轉載點落差宜≤0.5m,否則安裝溜槽或導向板。井下所有轉、裝、卸載點總粉塵的降塵率應≥85﹪。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湧水時可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各礦每半年填製一次防塵係統圖,標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長度及管徑,設施布置及類別,水量水壓測定位置及數據,並報公司通風部門1份。
3、各礦必須定期衝刷巷道積塵,衝洗前要先清淨浮煤,衝洗時要做到無死角、無粉塵堆積,特別是如瓦排巷、專回、各類聯絡巷、通風峒室等處,各礦要製定相關措施進行及時清掃衝洗。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衝洗,巷道內嚴禁出現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4、 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煤層注水應由國家認定的機構提供的煤層可注性鑒定報告,並應對可注煤層采取注水防塵措施。打鑽注水的所有技術參數和要求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麵正在作業的鑽孔和注水孔要掛牌編號並注明相關孔徑、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壓力等參數,注水前後要進行煤體水份測定,水份增加率應≥1.5﹪。
當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時,在層間沒有不透水岩層或夾矸的情況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部煤層進行濕潤。
采煤機必須安裝使用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霧化效果好,無水或噴霧損壞時必須停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0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則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噴霧係統應與采煤機聯動,工作麵的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措施,耐壓強度應大於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泵站應設置兩台噴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割煤測點(機組回風側10-15m處)總粉塵的降塵率應≥85﹪。
液壓支架應有自動噴霧降塵係統,應安設有向上風側相鄰支架之間進行噴霧的裝置;放煤噴霧應安設有向落煤窗口方向噴霧的裝置;噴霧安裝均應平直整齊並有防砸和便於安裝及維護措施,壓力均不得小於1.5MP,否則必須設置供水壓力、流量與噴霧參數相匹配的兩台泵站(一用一備)。
移架和放煤下風側10-15m處的總粉塵降塵率都應≥75﹪。
破碎機必須安裝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並在通道兩側掛擋塵簾封閉粉塵。
回風巷測點(距工作麵10-15m處)的總粉塵降塵率應≥75﹪。
5、 綜掘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霧化效果好。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0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於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除塵器。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割煤測點(機後4-5m處的回風側)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的降塵率應分別≥85﹪和70﹪,其他礦井應分別≥90﹪和75﹪。達不到以上規定的降塵效果時應采用符合MT/T441規定的除塵器抽塵淨化等高效防塵措施。
6、 炮掘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必須采取濕式鑽眼,供水壓力0.3MP左右,但應低於風壓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炮眼內應填塞充水量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麵10-15m處安裝使用壓氣噴霧器或高壓自動噴霧,霧幕覆蓋全斷麵並在放炮後連續噴霧5min以上;放炮前後對工作麵30m的範圍衝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時噴霧、灑水。
鑽眼測點(4-5m)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的降塵率應分別≥85﹪和80﹪,放炮測點(放炮15min後工作地點)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的降塵率應分別≥95﹪和80﹪。
7、錨噴作業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必須采取濕式鑽眼,拌料前要灑水預濕,混合料粒粒徑不超過15mm。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應配備捕塵除塵裝置。低風壓近距離噴射時輸料管長度≤50m、工作風壓0.12-0.15MPa、噴射距離0.4-0.8m。作業地點下風流100m內設兩道以上水幕,噴漿時應采用除塵器抽塵淨化。拋灑在巷道中的灰漿和煤岩要在其未幹前清理幹淨。
作業人員工作地點總粉塵的降塵率應≥85﹪。
8、 對於固定防塵設施安裝後,其供水的壓力和流量先測定一次,防塵係統變化時再測定一次,正常情況每季測定一次。對於如采、掘工作麵等隨時變化的防塵設施,其供水壓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測定一次。所有噴霧、水幕都要選用流量小、壓力大並符合MT/T240規定的噴頭,壓力和流量達不到規定和需求時要配置增壓增流設施。所有除塵器應符合MT159的規定。
當采掘工作麵采用高壓噴霧降塵和袋式除塵器等新技術時要分別符合國家AQ1021-2006《煤礦采掘工作麵高壓噴霧降塵技術規範》和AQ1022-2006《煤礦用袋式除塵器》等標準的相關規定。
9、 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10、 各礦要按公司《礦井粉塵測定實施細則》進行粉塵濃度測定工作。各礦要建立專門的粉塵化驗室,化驗室要專人管理,靠近井口,要防高溫、防曬、防潮、防震,還要配備烘幹箱、幹燥器、穩固平整的操作平台和足夠的電源插座、測塵儀器和分析天平,測塵儀和天平要按期檢查校驗,測塵人員要經過培訓,持證上崗,數量充足。
11、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大巷、相鄰采區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煤倉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設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棚。
隔爆棚按材料分為水棚和岩粉棚;水棚按用途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按布置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隻作輔助水棚),按包裝又分為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須符合MT157的規定,水袋宜作為輔助棚。
在應設輔助棚的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距離不大於200m。
隔爆水棚必須按規定進行安設,實行掛牌專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穩固,槽袋規格統一,擺掛整齊,不得用鐵絲固定。
隔爆水棚的說明牌要懸掛於進風側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頂板中部,牌上標明安設地點、巷道斷麵、水棚類型、棚區長度、水槽(袋)數量、水槽(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排間距、槽(袋)間距、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因條件限製設分散式水棚,以及設岩粉棚時按《防塵規範》6.5相關要求執行。在煤及半煤岩掘進巷道中可設自動隔爆裝置,但必須符合MT694的規定。
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巷道內設置了隔爆棚,也應按《防塵規範》6.4.3相關規定撒岩粉。
12、 公司所有防塵管理和技術人員都要積極進行科技攻關、技術調研,在確保無毒、不腐蝕、不汙染環境和煤質的條件下推廣試用新型泡沫劑、降塵劑、阻燃劑等化學式裝置和電磁、超聲、負壓等物理學裝置進行高效的防塵、降塵、除塵,從而使粉塵防治工作取得技術、裝備、成本、效果的極大提高乃至升華。

第七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一節 井下自燃發火預防
1、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係統時,必須報公司審批。
3、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必須編製專項防滅火設計並嚴格執行。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
4、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然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通風部門的技術主管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報告。
5、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主要回風巷、綜采工作麵上隅角及回風巷必須安設CO、溫度傳感器,瓦斯員檢查內容中加入CO、溫度檢查內容,安設位置及檢查次數同瓦斯檢查。
6、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如出現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自燃處理,並定期檢查。
7、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對采空區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設計。
8、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瓦斯員檢查井下各采掘麵、主要回風巷、綜采工作麵上隅角時,要檢查CO、CO2、O2、T等相關內容,與瓦斯報表一起上報,如發現有異常變化時,要立即上報調度室及相關領導,聽從調度安排。
9、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通風科每日要對自燃發火觀測點的相關檢測內容進行分析,一旦發現有自燃發火征兆,立即上報相關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防火災事故的擴大。
10、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11、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生產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公司審批。
12、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二節 井下滅火
1、各礦井(包括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礦井均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消防管路係統,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時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用水點管路中水壓不低於0.4MPa,水量不小於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支管和閥門:
1) 所有豎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2) 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峒室內。
3) 井底車場、主要石門、大巷、傾斜巷道、采區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處。
4) 皮帶運輸巷道每隔50米,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米以內。
5) 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內每50米處。
6) 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口40米以內。
7) 掘進工作麵進風口處。
8) 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支管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3、地麵煤炭裝運係統必須設置消防管路係統,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4、井下任何地點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嚴禁在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嚴控生產火花、機電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產生。井下所有作業都應編製防止火花產生的措施
5、每一礦井的井口房的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峒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6、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7、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檢修峒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並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8、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礦井防滅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每季進行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礦井反風係統,用於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進風巷發生火災時采用。
10、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製,建立健全明火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1)嚴禁攜帶明火下井。
(2)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米內嚴禁煙火。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4)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6)井下和井口房電焊、氣焊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
(7)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藝。
(8)嚴格火區管理。
11、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製,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1)嚴格限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須符合規定,並辦理手續。
(2)嚴禁向地麵裂縫、廢棄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傾倒爐灰、棉紗、布頭和油類等可燃物。
(3)井下和峒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區內。
(4)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峒室內進行。
(5)嚴格限製可燃性支護使用範圍。
(6)井下皮帶運輸機應用不延燃皮帶。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可能產生明火的地點,是嚴重的外源火災隱患地點,應製定管製和檢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13、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由於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14、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
15、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礦調度室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
16、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滅火時應先從外圍滅火,後滅火源。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注意發生水煤氣爆炸。
18、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須做到 “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20、在井下攝影、攝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監部門審批。
第三節 火區管理
1、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技術負責人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審批。
3、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4、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並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5、井下由於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礦井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公司和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6、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牆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
7、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2)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附近進行采掘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離火區,並編製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四節 火區啟封
1、封閉的火區,隻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實,並且具備啟封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先製訂措施,報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執行。
2、啟封火區報告內容包括:火區位置、發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區鑒定資料及依據;啟封前進入火區偵察的程序和打開密閉的程序;啟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閉方案);啟封火區圖(注明火區位置,防火牆位置,通風係統圖等)。
3、啟封火區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做好把火區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火區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或停留,要切斷電源。
2)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與火區相連的巷道內應仔細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和重新封閉火區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4)火區啟封前,應先在防火牆外修築帶門的鐵風牆,啟封時把門關閉,不使大量新鮮空氣流入封閉區,以防止可能尚未熄滅的火源複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 啟封火區時,由礦山救護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啟封工作。
5、在啟封火區時,要逐段恢複通風,並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複燃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通風並封閉火區。


第八章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第一節 安全監控係統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1、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監控係統(以下簡稱“係統”)。
2、“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並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3、“係統”必須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4、 “係統”必須實時監控全部監測地點的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停送電狀態。當被控設備的停、送電狀態與監控主機發出的斷電指令信息不符時,應發出報警,由調度部門對被控開關停送電狀態予以核實,確屬閉鎖失敗的,調度部門應立即通知供電部門實施人工停電。
5、“係統”巡檢周期不大於30秒,係統控製執行時間不大於30秒。
6、“係統”必須通過公司監測監控信息網將監測數據實時上傳至公司信息調度中心。聯網主機必須裝備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確保網絡安全。
7 “係統”的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分鍾內投入工作。
8、中心站監測主計算機電源必須經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加後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當電網停電時,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少於2小時。
9、當“係統”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監測分站必須保證甲烷斷電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並應保存不小於2小時的監測數據,當係統正常後,應將監測數據傳回監測主計算機。
10、中心站主機或顯示終端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中心站機房的防塵、防靜電、恒溫、恒濕、及屏蔽等均應符合GB2887——82《計算機場地技術要求》的規定。並具備合格的接地及防雷電保護裝置。
11、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第二節 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1、回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長壁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型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T1 ,工作麵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如圖1a所示。Z型、Y型、H型和W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1b-e所示。

圖1a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中U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製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














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0.8﹪CH4,複電濃度0.8﹪CH4,斷電範圍為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機載甲烷斷電儀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能正確反映機組附近瓦斯濃度並便於觀察的地點。瓦斯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2﹪CH4,複電濃度0.8﹪CH4,斷電範圍為采煤機電源。
4)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
2、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4設置,並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麵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麵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在被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麵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0.8﹪CH4,複電濃度0.8﹪CH4,斷電範圍為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電源。
4)巷道開口前至掘進深度小於5米範圍時,分別在開口處的上、下風流中各安設一台甲烷傳感器。安設位置:回風流瓦斯傳感器距開口巷道上風流15米處,工作麵風流瓦斯傳感器距開口巷道下風流15米處。
5)巷道掘進長度大於5米且小於20米時,回風口瓦斯傳感器位置不變;工作麵瓦斯傳感器掛在風筒對側距工作麵小於5米範圍內。
6)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機載甲烷斷電儀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能正確反映機組附近瓦斯濃度並便於觀察的地點。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2﹪CH4,複電濃度0.8﹪CH4,斷電範圍為掘進機組電源。
3、采區回風巷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0.8﹪CH4,複電濃度0.8﹪CH4,斷電範圍為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檢測值達0.7﹪CH4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5、 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複電濃度0.5﹪CH4,斷電範圍為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如圖6所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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