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2009版
(2009年4月22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18號令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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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1
第二編 井工部分 1
第一章 開 采 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2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製 4
第四節 采掘機械 6
第五節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7
第六節 衝擊地壓煤層開采 7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8
第八節 防止墜落 8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8
第一節 通 風 8
第二節 瓦斯防治 11
第三節 粉塵防治 13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控 13
第一節一般規定 13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14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14
第四章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
第一節一般規定 15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16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17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17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17
第五章 防滅火 18
第一節一般規定 18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19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20
第六章 防治水 20
第一節一般規定 20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 20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21
第四節 井下排水 21
第五節 探放水 22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
第一節爆炸材料貯存 23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 24
第三節 井下爆破 24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26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26
第二節 立井提升 29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31
第四節 提升裝置 33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36
第九章 電 氣 36
第一節一般規定 36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37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37
第四節 井下電纜 38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39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39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40
第十章煤礦救護 40
第一節一般規定 40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40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40
第四節 搶救指揮 42
第五節 災變處理 42
第三編 露天部分 43
第一章一般規定 43
第二章 采 剝 43
第一節台 階 43
第二節 穿 孔 44
第三節 爆 破 44
第四節 采 裝 45
第三章 運 輸 46
第一節鐵路運輸 46
第二節 汽車運輸 48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49
第四章 排 土 49
第五章 滑坡防治 50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50
第一節防治水 50
第二節 防滅火 51
第七章 電氣 51
第一節一般規定 51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51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51
第四節 電力牽引 52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52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53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53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54
第八章 設備檢修 54
第四編 職業危害 55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55
第二章 健康監護 55
附錄一:本01manbetx
主要名詞解釋 56
附錄二:本01manbetx
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59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02manbet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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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製定本01manbetx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等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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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係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係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下運輸係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係統圖。
(九)井下通信係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麵圖。
(三)采剝工程平麵圖、斷麵圖。
(四)排土工程平麵圖。
(五)運輸係統圖。
(六)輸配電係統圖。
(七)通信係統圖。
(八)防排水係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斷麵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麵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工部分
第一章 開 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镟,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鑽眼時,可采用幹式鑽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係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於或小於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台階或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淨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采煤工作麵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淨斷麵或淨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淨斷麵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麵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並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麵,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臨時支護後麵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岩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並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鑽井期間,采用封口平台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鑽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麵,必須保持高於地下靜止水位。
(四)鑽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製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後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隻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壁後充填,壁後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並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範圍內壁後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麵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鑽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鑽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隻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後,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麵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岩中。
(九)隻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並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岩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麵或工作麵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製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於注漿的含水岩層的厚度,並深入不透水岩層或硬岩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岩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於井深10m。
(三)地麵預注漿的鑽孔,每鑽進40m必須測斜1次,鑽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係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於15min,無異常情況後,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後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後,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鑽杆。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麵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麵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岩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岩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岩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岩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並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於注漿壓力1MPa。
(十)鑽注漿孔時,鑽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鑽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鑽具的鑽頭;無芯鑽進時,可使用三翼鑽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鑽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鑽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湧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鑽進,提取鑽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麵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係。
(十三)製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後,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後,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後,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鑽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湧水量和含砂量。湧水量較大或湧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鑽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台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麵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並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後,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後,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麵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後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後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複後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鑽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杆,並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镟時,镟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镟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於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杆、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杆、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錨杆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麵爆破。
(三)打錨杆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杆時,應將孔壁衝洗幹淨,砂漿錨杆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岩使用錨杆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並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餘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衝洗岩幫。噴射後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杆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杆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杆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岩幫的湧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隻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並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後,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製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製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嚴禁在采煤工作麵範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麵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的傘簷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麵的浮煤應清理幹淨。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台階采煤工作麵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采煤工作麵,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簷的寬度、台階麵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麵,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製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麵,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牆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並與采煤工作麵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並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麵分上下麵同時回采時,上下麵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湧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麵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麵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麵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並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麵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麵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並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鬥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鬥工作麵之間的錯距,不得小於5m。
(三)采煤工作麵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鬥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台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鬥式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02manbetx.com
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牆,其高度不得小於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並報告礦調度室,製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並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後按01manbetx
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製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製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麵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幹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製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麵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麵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 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製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 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0m/s。
(五)工作麵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一)傾角大於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衝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二)采放比大於1:3的。
(三)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鬆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製的采煤機,當2台采煤機由1台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並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幹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製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並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隻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後,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並對工作麵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並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誌,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麵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製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汙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岩(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岩(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衝洗巷道頂幫。
(二)裝岩(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鬥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後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後,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 衝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製專門設計。
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措施。
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衝擊地壓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製定恢複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範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鑽孔、超前爆破鬆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衝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後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鑽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衝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並製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衝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岩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第八十八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回采。2個工作麵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衝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麵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後進入工作麵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並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 修複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隻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應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裏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牆。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麵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幹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製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製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 箕鬥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鬥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並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 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工作麵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麵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礦井應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複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後方可恢複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八)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一百二十九條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
恢複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係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個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麵)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裝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水采和煤層厚度小於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麵,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時,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麵的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麵。
(三)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四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麵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鑽孔,鑽孔超前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5m,並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開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時,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鑽孔或抽排鑽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並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一)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麵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
(二)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四)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
(六)幹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一百四十七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並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三)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並安設甲烷斷電儀。
(四)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五十條 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隔(抑)爆設
第三節 粉塵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產生煤(岩)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麵的防塵措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4.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5.煤層很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七)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控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第一百五十八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第一百六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一百六十一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一百六十五條 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條 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置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並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六十八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表3規定。
表3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第一百六十九條 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若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製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 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七十一條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停止機車運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四章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1次煤(岩)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於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隻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撤銷,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製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並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八十條 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麵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範圍。
(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後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麵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對采用直徑大於120mm的鑽孔、水力衝刷或水力衝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麵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對采掘工作麵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後,應按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後,應再進行工作麵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麵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於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於或小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於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複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於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九十五條 被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麵,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2倍,並不得小於30m。
第一百九十六條 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範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範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麵布置在保護範圍內。
第一百九十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和誤穿突出煤層。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製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於10m的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鑽孔應布置在岩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於5m或層間岩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麵與煤層之間的岩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鑽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衝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後,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條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衝孔、排放鑽孔、水力衝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零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鑽孔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麵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於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於急傾斜突出煤層倒台階采煤工作麵,應盡量加大各個台階高度,盡量縮小台階寬度,每個台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後,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範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在掘進工作麵執行上述措施時,鑽孔終孔位置應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於10m,上山與聯絡巷隻準1個工作麵作業。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於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條 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二)震動爆破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爆破時回風係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係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他區域。
(三)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後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複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四)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並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五)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六)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範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後,在石門附近30m範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二百一十四條 突出的煤必須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防滅火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麵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第二百一十七條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麵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並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二百二十七條 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後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並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麵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
(二)編製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三)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麵應予噴漿封閉,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幹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03manbetx
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係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係統。
(五)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03manbetx
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製度。
第二百三十九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滿。
第二百四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麵投產和通風係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二百四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所有檢測03manbetx
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03manbetx
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係統。
第二百四十三條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並定期檢查。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條 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二)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作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防火牆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製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五十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製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煤(岩)柱隔離火區,回采時及回采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製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係統。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隻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镟,镟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镟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老礦井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於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製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岩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幹井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湧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麵預注漿。
(四)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麵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湧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爆炸材料貯存
第二百九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貯存,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建築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條 建有爆炸材料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材料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麵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麵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條 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炸材料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2道門,由外往裏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於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於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根據所用建築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於通向爆炸材料庫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並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五)除有運輸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鑽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牆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麵。
(七)爆炸材料庫上麵覆蓋層厚度小於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材料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二百九十八條 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條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庫房必須選擇在幹燥的地方,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m,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m。
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防雷電措施、管理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三百零一條 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mm以上的墊木。
(二)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離炸藥25m以外的地點。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m以外加設橫堤,或250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kg。
第三百零三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電雷管編號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發爆器等專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5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20m。
(三)庫房距地麵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麵積不得小於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衝砂箱隔牆,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牆。
(五)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衝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麵必須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麵,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第三百零五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镟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镟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零七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零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煤礦企業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製度。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
第三百一十條 在地麵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不得用欄杆加高,並必須插有標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後應有標誌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後開門專用棚車。
(二)爆炸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三)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炸材料。
(四)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於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五)蒸汽機車進入爆炸材料庫區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於50m,並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一十二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節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條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
第三百一十七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並及時修改補充。
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百一十八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三百一十九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三百二十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二十五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條 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二十八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五)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六)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三百三十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三百三十一條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三十三條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麵。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第三百三十四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麵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麵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並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四十一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麵運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麵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可在地麵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築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於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麵。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麵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隻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爆破。
爆破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後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麵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麵。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镟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麵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係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麵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麵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杆。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表4 電機車架空線曲線段懸掛點間距最大值
曲率半徑/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懸掛點間距/m 4.5 4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製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
(四)吊杆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杆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製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製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製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製動閘,製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製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於2,也不得大於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於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於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於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於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於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於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麵向行進方向,並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台的長度不得小於5m,寬度不得小於0.8m,並有欄杆。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誌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係數不得小於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於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製動係統,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製動和停車製動的製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於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製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於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製動減速度不大於5m/s2。
(三)保險製動和停車製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係統內,必須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麵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後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並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於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帶彈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於1.9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1.8m。帶彈簧的主拉杆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18m2。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第三百八十二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鬥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並發出停車信號後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隻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後,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台,並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係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台,打不開阻車器;搖台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5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後,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於表5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於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係數不得小於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於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隻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係數不得小於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撚向或不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八十九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鬆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後都應塗防腐劑。
第三百九十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杆。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台、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製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台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鬥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鬥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係統。
第三百九十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台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後,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並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後,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係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係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後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後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並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鬥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於表6所列數值。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於按表6確定數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緩衝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並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表6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
* 提升速度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後,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
(二)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三)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第三百九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鋼絲繩安全係數最低值
* 鋼絲繩的安全係數,等於實測的合格鋼絲繩拉斷力的總和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拉力(包括繩端載荷和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靜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層罐籠同一次在不同層內提升人員和物料;
*** H為鋼絲繩懸掛長度,m;
**** L為由驅動輪到尾部繩輪的長度,m。
第四百零一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並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規程第四百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規程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不同鋼絲繩的韌性指標
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後經檢查鑒定,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製動繩(包括緩衝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撚鋼絲繩在1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零七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八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九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隻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條 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至少每月塗油1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隻準塗、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塗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四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於6;
5.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岩機的懸掛裝置,不小於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於8;
9.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於13,運物時不小於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係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並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於或等於100J;
2.低溫(-30℃)下大於或等於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六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於90,井下不得小於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於80,井下不得小於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8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於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遊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於20。
第四百一十七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於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300。
第四百一十八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四百一十九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可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四百二十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隻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係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第四百二十二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於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麵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二十三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餘厚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二十四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四百二十五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並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三)用箕鬥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並采用大於或等於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四百二十七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台)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製動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1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於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並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鬆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鬆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鬆弛時能自動斷電並報警。箕鬥提升時,鬆繩保護裝置動作後,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鬥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和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製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製動時,操縱和控製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對具有2套閘瓦隻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製機構的彈簧閘。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製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製動裝置。
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製動閘。
第四百二十九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製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並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製動裝置。
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常用閘的絞車,如設有可靠的保險閘時,可繼續使用。
用於輔助物料運輸的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百三十一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製動不發生鬆繩而必須延時製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製動閘的閘瓦與製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於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杆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製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於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製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2。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K值不得小於2。
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製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於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製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係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全部機械的減速度規定值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角,(°);
f—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係數,一般取0.010~0.015。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製動,除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一條和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製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係數的取值不得大於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製動。
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為準。
第四百三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三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後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製係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並驗算其製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製動減速度。對於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製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八)井架的變形、損壞、鏽蝕和震動情況。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並限期解決。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並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製動裝置結構圖和製動係統圖。
(四)電氣係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製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01manbetx
。
製動係統圖、電氣係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製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於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麵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並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有檢查孔。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新安裝或檢修後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第九章 電 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百四十條 煤礦地麵、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程執行;遇有與本規程相抵觸的,應按本規程執行。
第四百四十一條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運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條 對井下變(配)電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係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四十三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表10 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
* 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
**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 允許使用經安全檢測鑒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礦燈。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製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低壓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麵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幹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麵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後,方準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製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並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於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製。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係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鑽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八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係。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複電係統。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镟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麵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並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後麵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第四節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麵熱補或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麵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
地麵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後(地麵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六條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係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製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麵,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麵變電所和地麵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係。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條 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製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麵積不得小於0.75m2、厚度不得小於5mm。
在鑽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麵積不小於0.6m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麵積的鋼管製成,並應平放於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製成,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管上應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截麵不小於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麵不小於25mm2的銅線,或截麵不小於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50mm2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麵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係方式,得到批準後,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 礦井應按表11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表11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規定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並檢查有無遊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並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第十章 煤礦救護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百九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礦山救護隊員是煤礦井下一線特種作業人員。
第四百九十三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第四百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資質認證,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時間不少於3h;每季至少進行1次高溫濃煙演習訓練。
第四百九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備有服務礦井的通風係統圖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技術資料。
礦山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製定預處理方案,並進行訓練演習。
第四百九十八條 製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礦山救護隊從事井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攜帶氧氣呼吸器及相關儀器裝備,並按規定佩用氧氣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於2個中隊組成,是本礦區的救護指揮中心和演習訓練、培訓中心。
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於3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中隊每天應有2個小隊分別值班、待機。
救護小隊應由不少於9人組成。
煤礦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業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
第五百條 礦井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設立醫療站,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並做好記錄。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第五百零一條 礦山救護隊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相應的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護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五百零二條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五百零三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再經過3個月的編隊實習,並綜合考評合格後,才能成為正式礦山救護隊員。
新招收的輔助救護隊員必須經過45天的救護知識基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才能成為正式輔助救護隊員。
第五百零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2周的再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第五百零五條 礦山救護隊及其指戰員的最低技術裝備標準應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規定。
救護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五百零六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必須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礦山救護車必須專車專用,並定期保養維護,保持戰備狀態。
氧氣呼吸器連續3個月沒有使用的,清淨罐內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更換。礦山救護隊所使用的氫氧化鈣及氧氣,必須按規定進行化驗。氧氣純度不得低於98%,其他要求應符合醫用氧氣的標準。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每季度化驗1次,確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於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於4%,水分保持在15%~21%之間。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氫氧化鈣和氧氣。氧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規定標準,每3年必須進行除鏽清洗、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條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惰性氣體發生裝置等礦山救護大型設備,應每季檢查、演習1次。
第五百零八條 氧氣充填泵在20MPa壓力情況下不得漏油、漏氣、漏水。充填室內儲存的大氧氣瓶不得少於5個,其壓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氣瓶和充滿的氧氣瓶應分別存放。
新購進或經水壓試驗後的氧氣瓶,必須進行2次充、放氧氣後,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條 礦山救護隊應具有分析化驗礦井災區空氣成分的能力。
礦山救護隊應自備礦燈充電室,並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救災用燈。
第四節 搶救指揮
第五百一十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並設立地麵基地。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搶救指揮部成員。
第五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搶救工作具體負責。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於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戰鬥行動。
第五百一十二條 礦井發生火、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後,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波及範圍、人員分布、救災的人力和物力,製定搶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為保證重大事故井下搶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應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
井下基地應有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並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井下基地電話應專人看守並做好記錄,井下基地指揮員應經常與搶救指揮部、災區工作的救護小隊保持聯係。
井下救災過程中應由專人檢測風流和有害氣體濃度;災情突然發生變化時,井下基地指揮員應采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第五節 災變處理
第五百一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值班員必須24h值班。
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後,立即發出警報,並向指揮員報告。
聽到警報後,礦山救護隊必須在1min內出動;待機小隊立即轉入值班。發生的事故為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與值班小隊一起出發。
第五百一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後,指揮員應立即趕到搶救指揮部;救護隊員必須按事故類別整理攜帶裝備,做好搶救準備。
指揮員接受任務後,必須立即向救護小隊下達任務,並說明事故情況、救災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嚴禁使用混合小隊。
第五百一十六條 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隊員不得少於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於18MPa,並按規定佩戴和使用。
救護小隊必須攜帶1台全麵罩氧氣呼吸器和不低於18MPa壓力的2個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備件袋。
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麵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條 在窒息區或有中毒危險區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範圍內;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呼吸器的氧氣壓力,並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進入災區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留不低於5MPa的壓力;發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後,應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向所有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行進路線明確,小隊的行進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第五百二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一)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並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係。
(二)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三)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考慮退路被堵後應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並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四)偵察行進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五)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後,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六)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並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七)在遠距離和複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偵察。發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並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並做好標記。
(八)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注留名,並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九)偵察結束後,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彙報偵察結果。
第五百二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控製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二)防止火災擴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成危害。
(四)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並有利於搶救遇險人員。
(五)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五百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後反風。
第五百二十四條 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並繼續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後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條 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條 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二)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三)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麵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後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條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救災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封閉範圍。
(二)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牆,在防爆牆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牆。
(三)需要封閉多條巷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封閉順序。
(四)火區臨時封閉後,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牆時,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五)密閉的火區中發生爆炸密閉牆被破壞時,嚴禁派救護隊恢複密閉牆或探險,應在較遠的安全地點重新建造密閉。
第五百二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的時間不得超過表15規定。
第五百三十條 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表15 救護隊員進入高溫災區的最長時間值
溫度/℃ 40 45 50 55 60
進入時間/min 25 20 15 10 5
一)進入前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三)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
(四)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救護隊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按順序通過。
(五)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確知人員已經犧牲時,必須先恢複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五百三十一條 發生煤(岩)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係統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
恢複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50m範圍內不得有火源,並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百三十二條 處理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除執行本規程第五百三十一條外,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五百三十三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後,要了解災區情況、水源、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並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製定相應救災方案。
第三編 露天部分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五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根據本礦采用的開采工藝和設備製定作業規程和各工種安全技術01manbetx
。
第五百三十五條 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設人行通路或梯子,並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三十六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後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道線路或礦山公路時,必須止步瞭望。
(四)橫過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杆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條 未經煤礦企業允許,閑雜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三十八條 移動設備應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條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等地點,應充填或設置柵欄,並設置警示標誌;地麵、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配電櫃、箱、盤應加鎖,並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材料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誌;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誌。
嚴禁擅自移動和毀壞各種安全標誌。
第五百四十條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條 在爆破區域、岩體變形區域、滑坡危險區域內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五百四十二條 機械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電纜橫過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並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應安設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並靈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範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五百四十五條 在大霧、煙塵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條 作業人員在超過2m的高空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時,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條 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應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 剝
第一節台 階
第五百四十八條 挖掘機采裝的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階高度不得大於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堅硬煤、岩台階,爆破後爆堆高度不得大於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台階高度不得大於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台階坡麵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五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節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條 穿孔作業必須按穿孔參數設計要求進行,並配備除塵設施。
第五百五十二條 穿孔機在有老空的工作麵穿孔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五十三條 穿孔機進行穿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表16規定。
表16 穿孔機作業和走行安全距離
穿鑿邊行孔時,穿孔機應垂直於台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於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條 穿孔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鑽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於1m;在作業和行走時,鑽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m。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要時事先落好鑽架。
第三節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01manbetx
》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狀態,車箱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篷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誌,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麵上行駛時,應有防滑措施。
運輸爆炸材料的鐵路車輛必須符合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用汽車裝運爆炸材料時,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載量的80%,並用苫布蓋好、綁牢。
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五百五十八條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
采用銨油炸藥混裝車和乳化炸藥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條 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後,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後雙方簽字蓋章。
第五百六十條 爆炸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製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五百六十一條 爆破後剩餘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六十二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五百六十三條 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衝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誌,按拒爆處理。
(五)機械化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條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應放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並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實行“三聯係製”。
(三)因爆破發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後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爆破區邊緣,軟岩不得小於100m、硬岩不得小於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於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於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於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於400m。
(四)擴孔爆破:不得小於100m。
(五)轟水:不得小於50m。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7規定。
表17 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
機車、汽車等機動設備處於警戒範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杆距離不得小於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築物地麵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築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岩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岩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岩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係數和衰減指數。
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爆破條件複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被保護建築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築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製設計,製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築物時,必須征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第五百七十一條 在老空區、煤及半煤岩等溫度異常的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後,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七十二條 火雷管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須是2發導火索長度相同的雷管,導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產廠家、批號必須與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導火索比起爆雷管導火索縮短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炮人員有足夠時間撤至安全地點。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破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時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百七十四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並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二)因地麵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麵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並設置拒爆警戒標誌,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四節 采 裝
第五百七十五條 單鬥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麵100m內,駛出工作麵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麵,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係後,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鬥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百七十六條 單鬥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鬥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麵裝車作業時,隻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並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麵裝車作業時,正麵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麵裝車應由勺鬥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鬥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鬥,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裝入汽車裏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鬥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五百七十七條 單鬥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現台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麵有傘簷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
(五)遇有鬆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七十八條 操作單鬥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鬥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麵,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鬥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岩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麵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於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五百七十九條 2台以上單鬥挖掘機在同一台階或相鄰上下台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運輸時,2台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並製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條 台階坡麵、運輸設備與單鬥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m。單鬥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於工作麵相反一側。
第五百八十一條 單鬥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
(二)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台階上行走,當道路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後,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於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條 單鬥挖掘機雨天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鬥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後,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五百八十三條 輪鬥挖掘機工作麵必須幫齊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徑不得超過規定的允許值。
第五百八十四條 輪鬥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台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挖掘機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輪鬥挖掘機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作業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二)啟動或走行前,必須按規定發出音響信號。
(三)嚴禁鬥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四)應根據工作麵物料的變化和采掘工藝要求及時調整切削厚度和回轉速度,遇有硬夾石層時應另行處理,嚴禁超負荷工作。
(五)鬥輪臂下嚴禁人員通過或停留,鬥輪卸料臂、轉載機下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條 采用輪鬥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開采工藝係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單機人員接班後,經檢查可以開機時,應立即向集中控製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如有異常現象,應向集中控製室報告,待故障排除後,再向集中控製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
(二)連續工作的電動機,不應頻繁啟動,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會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時才能使用。
(三)各單機間應實行安全閉鎖控製,單機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製室彙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條 當2台以上轉載機與輪鬥挖掘機聯合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 運 輸
第一節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鐵路運輸設備,必須按設備檢修周期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築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麵及縱橫斷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製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表18 鐵道線路的限製坡度和曲線半徑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於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於40‰。
第五百九十一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並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3m;上裝車線應根據台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4m。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台、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於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表19規定加寬。
表19 鐵道線路曲線地段軌距加寬值
第五百九十五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麵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並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誌;應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應與公路路麵相同;公路與鐵路應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於45°。
(三)道口應按級別設置安全標誌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台長度不應小於10m,銜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於5%;否則應製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應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第五百九十八條 守車(尾車)內必須有緊急製動閥。車輛的製動梁應有防止脫落的保安裝置。
第五百九十九條 進站信號機外、製動距離內為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因受地形限製,設置安全線有困難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得小於50m。
第六百條 坡度超過1.5‰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並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線、避難線嚴禁停留機車、車輛。
第六百零一條 通勤列車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編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將職工乘坐的車輛編入采剝列車。
(二)通勤車必須用專用棚車。
(三)通勤列車與尾車間必須有隔離車。
第六百零二條 關門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在編組時嚴禁有關門車。
(二)采剝列車在運行中,允許有1輛關門車,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車、火藥車嚴禁有關門車。
第六百零三條 影響行車的施工地點,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信號,並設專人防護;未恢複到安全行車的條件時,嚴禁撤除防護。
第六百零四條 在區間內施工時,應在區間兩端外各50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在不小於100m處(複線不小於200m)派專人顯示停車信號。
在站內檢修信號、通信設備、線路、道岔等,必須與車站值班人員聯係,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百零五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同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該車必須有負責人。
(二)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
(三)備有防護信號。
(四)有製動裝置。
(五)在自動閉塞區間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六百零六條 超級、超限特種車輛運行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站、接車進路、通過、遮斷信號機不得小於500m。
(二)高柱出站發車進路、預告信號機不得小於300m。
(三)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複示、引導信號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於200m。
(四)移動線上的色燈信號機不得小於250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遮斷、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條件下不得小於200m。
第六百零八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中心線上空,隻能設於右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條 以下部燈光中心距鋼軌頂麵距離為準的色燈信號機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進站、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帶引導信號機)為5000mm;露天煤礦坑下,為4500mm。
(二)出站、發車進路、調車、預告信號機為5300mm。
(三)通過信號機為4500mm。
(四)複示、遮斷信號機為5500mm。
(五)矮型調車、出站、進路色燈信號機為350~450mm;半固定線上的高柱信號機為3500mm。
(六)移動線路上采掘線、排棄線的信號機為1800mm。
第六百一十條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衝標)15m以外的地點,因調車作業或製動距離的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200m。
第六百一十一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進路上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後,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回路控製聯鎖的道岔除外),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二)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轉為開放。
(三)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杆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mm及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能轉換。
(二)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
(三)能監督是否擠岔,並於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
(四)被擠道岔未恢複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在控製台上,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設置監督道岔位置、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與鎖閉、複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裝置。
電鎖器、轉轍回路控製器聯鎖設備,必須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製接、發車進路和信號機開放與關閉。在控製台上,電鎖器聯鎖設備必須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條 道口自動信號必須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並發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杆,欄杆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未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必須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自動欄杆必須始終保持關閉狀態。
第六百一十四條 通信幹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采用架空線路時,信號、通信架空電線最低點至地麵或其他設備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導線至地麵的距離為2.5m。
(二)在市郊區,車站內的通信導線至地麵的距離為3m。
(三)在農作物區,最低導線與可能種植的最高農作物和農業機械的最高點的距離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車道、城市人行道和通過居民區時,最低導線與地麵的距離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時,最低導線與地麵距離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時,最低導線與通過船隻最高點的距離為1m。
(七)跨越房屋時,最低導線與屋頂的距離:房脊為1m,平房為2m。
(八)導線與建築物的最小水平距離為2m。
(九)導線與樹枝的最近水平距離:在市內為1m,在市外為2m。
(十)兩通信線路交越時,最近導線的垂直距離為0.6m。
(十一)電杆與地麵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為1m。
(十二)電杆與最近鋼軌的最小水平距離為地麵上杆高的1.4倍。
與電力線交叉時,由交越點至最近一根電力線杆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節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時,其製動、轉向係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誌。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誌。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製、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於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係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並靠邊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得小於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麵上的積雪或結冰,並采取防滑措施,前、後車距不得小於50m,行駛時不準急刹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並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麵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製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台應有信號、安全標誌、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於16°,嚴寒地區不得大於14°;下行不得大於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係數,不得小於表21中的數值。
表21 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係數值
靜安全係數值 接頭型式
工作條件
采用一級或二級
接頭型式的輸送機 采用三級接頭
型式的輸送機
有 利
一 般
不 利 7.0
8.0
9.5 7.4
8.4
10.0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麵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麵應防滑,並設置扶手欄杆。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麵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並有專人監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並有專人監護。清掃工作完畢後解鎖送電,並通知有關人員。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廣場、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後,應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六百三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範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
高台階、多台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麵必須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誌和停車標誌。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列車在排土線上運行和卸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後,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後,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必須2人操作,操作人員應位於車箱內側。
(五)清掃自翻車應采用機械化作業,人工清掃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必須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後,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六百三十五條 推土犁排土時,推土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接近路端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六百三十六條 單鬥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麵角不得大於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台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台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台階高度11~15m為8m;
3.台階高度16~20m為11m;
4.台階高度超過20m時應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台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三)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並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回轉中心一端,到位後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彎。
第六百三十八條 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通信設施或聯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條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連續的安全牆,其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2/5,特殊情況下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三)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岩,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牆。
(五)推土時,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條 露天煤礦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並製定邊坡穩定措施。
露天煤礦應建立岩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六百四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台階後,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係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二)臨近到界台階時,應采用控製爆破,不得超鑽並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台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岩層的賦存狀態及岩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三)內部排土場最下1個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麵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部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六百四十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誌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第一節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條 露天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麵檢查,製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條 對低於當地洪水位的建築,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數少於采煤工作麵總數的1/3時,不得大於15天。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占采煤工作麵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於7天。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超過1/2時,不得大於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幹,疏幹工程應超前於采礦工程。
因疏幹地層含水地麵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範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幹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三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幹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湧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幹的效果,製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幹。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製定地麵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築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必須建立防滅火係統。
第七章 電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係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複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麵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製室背景噪聲不大於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牆,其高度不低於1.8m,並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係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規程、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牆的距離不得小於0.8m,距頂部不得小於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並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誌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牆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麵不得小於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麵不得小於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杆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於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杆不得小於800mm,轉角杆不得小於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杆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杆上隻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岩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於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台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麵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表22的規定值。
表22 特殊情況架空線下堆放物料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七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築物或構築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10kV時,水平距離≥2m。
(二)10kV<線路電壓≤110kV時,水平距離≥4m。
第六百七十二條 台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於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杆,移動電杆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於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 接觸線距鐵路軌麵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於6000mm,不得小於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於4500mm,不得小於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為保證正接觸網規定的高度和張力,應裝設自動調整裝置。
進入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築物內,接觸網的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受電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條 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杆同杆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杆同杆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麵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於3m,旁接觸網不得大於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杆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第六百八十條 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於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於3m。
第六百八十一條 接觸網及受電弓帶電部分與橋梁、平硐管線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0.2m。
第六百八十二條 接觸網線路因故障停電後,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杆(金屬杆及鋼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屬結構支撐,以及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其他金屬結構物均應接地,接地線接在軌道上。自動閉塞的區段,接地線應通過火花間隙接在軌道上。
所有的接地線的接點,均應設在便於檢查的地點。
第六百八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軌端連接處(軌縫)電阻應不超過3m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二)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200m要連接1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等效電阻的導線;多條線路平行敷設時,每隔400m互相連接1次。
(三)連接必須牢固,連接後線路的電阻應與同長度的、斷麵為50mm2的銅電線電阻值相等;用扁鋼材連接時,截麵不應小於60×6mm2。
(四)設有軌道電路的鐵路站場和區段,用軌道作信號電流回路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牽引電流不影響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條 油庫、爆炸材料庫等嚴防火花區的軌道和非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嚴禁用作電流回路。
用作電流回路的軌道與不作電流回路的軌道之間必須絕緣,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在受電弓未脫開之前,嚴禁人員進入高壓室或爬到電機車頂蓋的出口。
電機車應有閉鎖裝置。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查和維修電機車作業應在車庫或專用線上進行。檢查維修電機車頂蓋時,必須切斷電源,並使接觸網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條 電氣化鐵路與公路交叉點及卸載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燈光信號或警戒牌。在道口兩麵應安裝限界門,其高度應比接觸網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在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棧橋上,應設置安全護板,其高度不得小於1.8m、在架線兩邊長度不得小於1m。
第六百九十條 區間接觸線與加強導線,在區間每隔200~250m應連接1條 不得小於接觸線截麵積的連接線。在接觸線分界處兩側應設連接線。
第六百九十一條 接觸網防雷電裝置地線應接在單軌道電路回流鋼軌上,或接在雙軌道電路軛流變壓器中性點上。
第六百九十二條 接觸網每隔700~800m設置1處回流線。所有的變(配)電所接觸網的回流線應並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線故障燒損設備。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於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於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並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後,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
第六百九十九條 接觸網在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一)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與接觸網連接處。
(二)機車庫進口處。
(三)平硐口。
(四)電機車運輸線路上每個獨立區段內。
(五)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采場的接觸網與分支線的連接處、高壓電氣設備與架空線連接處。
防雷電裝置宜采用角型放電間隙,接地線應接在鋼軌上。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築,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於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Ω,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於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於50V。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並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係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麵大於35mm2的鋼絞線,並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並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係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台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係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複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複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係。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後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後,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於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誌。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表23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照度表
第七百一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壓等於或小於1650V時,在其固定或移動的電杆上,可懸掛照明線。接觸網與照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1.5m,且兩者采用的絕緣子必須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表24 操作人員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製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製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並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後必須驗電,並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後,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後通知調度恢複送電。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杆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複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後方可送電。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於表25的規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觸網上帶電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觸網的正負線必須用木杆架設。
(二)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三)使用專用的作業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四)雨、雪、霧天嚴禁作業。
(五)安全負責人在地麵監護。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築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與B級和D級建築物不得小於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築物。其邊線與建築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間距的2/3,且不應小於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二)與D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並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並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製係統。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八章 設備檢修
第七百三十二條 嚴禁在設備運轉中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切斷供電電源、水源、汽源、風源、油源等,並懸掛“正在檢修,禁止啟動”字樣的警示牌。
拆卸有壓容器和工件前,必須將壓力釋放。
拆裝和檢修有危險的設備和部件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並製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裝過易燃、易爆品或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必須事先清理。
(三)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部進行焊接、切割時,必須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後,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四)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五)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必須良好。
(六)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製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係統受到焊接電流衝擊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條 使用吊裝設備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起重吊裝作業的規定。
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3.5。
第七百三十五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係安全帶。
(三)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並有防滑措施。
(四)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卸卡車箱鬥舉升檢修時,必須采用加墊或按車輛設計的安全設施固定箱鬥,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二)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油箱,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三)重型卡車拆卸故障輪胎時,必須將氣放盡;拆卸後橋輪胎時,必須將相連兩胎的氣放盡。
(四)嚴禁用短路方式測試電瓶的充電量。
(五)搬運蓄電池時要防止電解液濺出。
第七百三十七條 修理液壓、氣壓設備時必須先卸盡壓力,有蓄能器裝置的必須先把全部能量釋放。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第七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七百三十九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標準
第七百四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四)開采深度大於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七百四十一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於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七百四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產車間)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二)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三)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並報有關單位。
第二章 健康監護
第七百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七百四十五條 Ⅰ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
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複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條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深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七百五十條 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附則
第七百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01manbetx
》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範同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附錄一: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
薄煤層 地下開采時厚度1.3m以下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厚度3.5m以下的煤層。
中厚煤層 地下開采時厚度1.3~3.5m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厚度3.5~10m的煤層。
厚煤層 地下開采時厚度3.5m以上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厚度10m以上的煤層。
近水平煤層 地下開采時傾角8°以下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傾角5°以下的煤層。
緩傾斜煤層 地下開采時傾角8°~25°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傾角5°~10°的煤層。
傾斜煤層 地下開采時傾角25°~45°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傾角10°~45°的煤層。
急傾斜煤層 地下或露天開采時傾角在45°以上的煤層。
近距離煤層 煤層群層間距離較小,開采時相互有較大影響的煤層。
井巷 為進行采掘工作在煤層或岩層內所開鑿的一切空硐。
水平 沿煤層走向某一標高布置運輸大巷或總回風巷的水平麵。
階段 沿一定標高劃分的一部分井田。
區段(分階段、小階段) 在階段內沿傾斜方向劃分的開采塊段。
主要運輸巷 運輸大巷、運輸石門和主要絞車道的總稱。
運輸大巷(階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 為整個開采水平或階段運輸服務的水平巷道。開鑿在岩層中的稱岩石運輸大巷;為幾個煤層服務的稱集中運輸大巷。
石門 與煤層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絞車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 不直接通到地麵,為一個水平或幾個采區服務並裝有絞車的傾斜巷道。
上山 在運輸大巷向上,沿煤岩層開鑿,為1個采區服務的傾斜巷道。按用途和裝備分為:輸送機上山、軌道上山、通風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 在運輸大巷向下,沿煤岩層開鑿,為1個采區服務的傾斜巷道。按用途和裝備分為:輸送機下山、軌道下山、通風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麵 采煤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的總稱。
階簷 台階工作麵中台階的錯距。
老空 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的井巷的總稱。
采空區 回采以後不再維護的空間。
錨噴支護 聯合使用錨杆和噴混凝土或噴漿的支護。
噴體支護 噴射水泥砂漿和噴射混凝土作為井巷支護的總稱。
凍結壁交圈 各相鄰凍結孔的凍結圓柱逐步擴大,相互連接,開始形成封閉的凍結壁的現象。
止漿岩帽 井巷工作麵預注漿時,暫留在含水層上方或前方能夠承受最大注漿壓力(壓強)並防止掘進工作麵漏漿、跑漿的岩柱。
混凝土止漿墊 井筒工作麵預注漿時,預先在含水層上方構築的,能夠承受最大注漿壓力(壓強)並防止向掘進工作麵漏跑漿的混凝土構築物。
衝擊地壓(岩爆) 井巷或工作麵周圍岩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岩體拋出、巨響及氣浪等現象。
主要風巷 總進風巷、總回風巷、主要進風巷和主要回風巷的總稱。
進風巷 進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為全礦井或礦井一翼進風用的叫總進風巷;為幾個采區進風用的叫主要進風巷;為1個采區進風用的叫采區進風巷,為1個工作麵進風用的叫工作麵井風巷。
回風巷 回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為全礦井或礦井一翼回風用的叫總回風巷;為幾個采區回風用的叫主要回風巷;為1個采區回風用的叫采區回風巷;為1個工作麵回風用的叫工作麵回風巷。
專用回風巷 在采區巷道中,專門用於回風,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采煤工作麵的風流 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中的風流。
掘進工作麵的風流 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中的風流。
分區通風(並聯通風) 井下各用風地點的回風直接進入采區回風巷或總回風巷的通風方式。
串聯通風 井下用風地點的回風再次進入其他用風地點的通風方式。
擴散通風 利用空氣中分子的自然擴散運動,對局部地點進行通風的方式。
獨立風流 從主要進風巷分出的,經過爆炸材料庫或充電硐室後再進入主要回風巷的風流。
全風壓 通風係統中主要通風機出口側和進口側的總風壓差。
火風壓 井下發生火災時,高溫煙流流經有高差的井巷所產生的附加風壓。
局部通風 利用局部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產生的風壓對局部地點進行通風的方法。
循環風 局部通風機的回風,部分或全部再進入同一部局部通風機的進風風流中。
主要通風機 安裝在地麵的,向全礦井、一翼或1個分區供風的通風機。
輔助通風機 某分區通風阻力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為了增加風量而在該分區使用的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 向井下局部地點供風的通風機。
上行通風 風流沿采煤工作麵由下向上流動的通風方式。
下行通風 風流沿采煤工作麵由上向下流動的通風方式。
瓦斯 礦井中主要由煤層氣構成的以甲烷為主的有害氣體。有時單獨指甲烷。
瓦斯礦井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總稱。
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氣中按體積計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瓦斯湧出 由受采動影響的煤層、岩層,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間均勻地放出瓦斯的現象。
瓦斯(二氧化碳)噴出 從煤體或岩體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異常湧出的現象。在20m巷道範圍內,湧出瓦斯量大於或等於1.0m3/min,且持續時間在8h以上時,該采掘區即定為瓦斯(二氧化碳)噴出危險區域。
煤塵爆炸危險煤層 經煤塵爆炸性試驗鑒定證明其煤塵有爆炸性的煤層。
岩粉 專門生產的、用於防止爆炸及其傳播的惰性粉塵。
煤(岩)與瓦斯突出 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體岩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的異常的動力現象。
本規程第二編第四章所指的突出是煤與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傾出、煤的突然壓出、岩石與瓦斯突出的總稱。
保護層 為消除或削弱相鄰煤層的突出或衝擊地壓危險而先開采的煤層或礦層。
石門揭煤 石門自底(頂)板岩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作業過程。
水淹區域 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礦井正常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湧水量的高峰值。主要與人為條件和降雨量有關。
安全水頭值 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不燃性材料 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不著火、不冒煙、也不被燒焦者,包括所有天燃和人工的無機材料以及建築中所用的金屬材料。
永久性爆炸材料庫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材料庫。
硝化甘油類炸藥 硝化甘油被可燃劑和(或)氧化劑等吸收後組成的混合炸藥。
瞬發電雷管 通電後瞬時爆炸的電雷管。
延期電雷管 通電後隔一定時間爆炸的電雷管;按延期間隔時間不同,分秒延期電雷管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最小抵抗線 從裝藥重心到自由麵的最短距離。
正向起爆 起爆藥包位於柱狀裝藥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反向起爆 起爆藥包位於柱狀裝藥的裏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裸露爆破 在岩體表麵上直接貼敷炸藥或再蓋上泥土進行爆破的方法。
拒爆(瞎炮) 起爆後,爆炸材料未發生爆炸的現象。
熄爆(不完全爆炸) 爆轟波不能沿炸藥繼續傳播而中止的現象。
機車 架線電機車、蒸汽機車、蓄電池電機車和內燃機車的總稱。
電機車 架線電機車和蓄電池電機車的總稱。
單軌吊車 在懸吊的單軌上運行,由驅動車或牽引車(鋼絲繩牽引用)、製動車、承載車等組成的運輸設備。
卡軌車 裝有卡軌輪,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
齒軌機車 借助道床上的齒條與機車上的齒輪實現增加爬坡能力的礦用機車。
膠套輪機車 鋼車輪踏麵包敷特種材料以加大粘著係數提高爬坡能力的礦用機車。
提升裝置 絞車、摩擦輪、天輪、導向輪、鋼絲繩、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險裝置等的總稱。
主要提升裝置 含有提人絞車及滾筒直徑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絞車的提升裝置。
提升容器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籠、箕鬥、帶乘人間的箕鬥、吊桶等。
防墜器 鋼絲繩或連接裝置斷裂時,防止提升容器墜落的保護裝置。
擋車裝置 阻車器和擋車欄等的總稱。
擋車欄 安裝在上、下山,防止礦車跑車事故的安全事故。
阻車器(擋車器) 裝在軌道側旁或罐籠、翻車機內使礦車停車、定位的裝置。
跑車防護裝置 在傾斜井巷內安設的能夠將運行中斷繩或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裝置或設施。
最大內、外偏角 鋼絲繩從天輪中心垂直麵到滾筒的直線同鋼絲繩在滾筒上最內、最外位置到天輪中心的直線所成的角度。
常用閘 絞車正常操作控製用的工作閘。
保險閘 在提升係統發生異常現象,需要緊急停車時,能按預先給定的程序施行緊急製動裝置,也叫緊急閘或安全閘。
罐道 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運行時的導向裝置。罐道可分為剛性罐道(木罐道、鋼軌罐道、組合鋼罐道)和柔性罐道(鋼絲繩罐道)。
罐座(閘腿,罐托) 罐籠在井底、井口裝卸車時的托罐裝置。
搖台 罐籠裝卸車時與井口、馬頭門處軌道聯結用的活動平台。
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 電動機、控製器、燈具、電纜插銷等為隔爆型,蓄電池采用特殊防爆措施的蓄電池電機車。
機車製動距離 司機開始扳動閘輪或電閘手把到列車完全停止的運行距離。機車製動距離包括空行程距離和實際製動距離。
架空乘人裝置 在傾斜井巷中采用無極繩係統或架空軌道係統運送人員的一種乘人裝置,包括行人輔助器、蹬座(猴車)和單軌吊車等各種形式的乘人裝置。
移動式電氣設備 在工作中必須不斷移動位置,或安設時不需構築專門基礎並且經常變動其工作地點的電氣設備。
手持式電氣設備 在工作中必須用人手保持和移動設備本體或協同工作的電氣設備。
固定式電氣設備 除移動式和手持式以外的安設在專門基礎上的電氣設備。
帶電搬遷 設備在帶電狀態下進行搬動(移動)安設位置的操作。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專為煤礦井下條件生產的不防爆的一般型電氣設備,這種設備與通用設備比較對介質溫度、耐潮性能、外殼材質及強度、進線裝置、接地端子都有適應煤礦具體條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從外部直接觸及帶電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並對接線端子爬電距離和空氣間隙有專門的規定。
礦用防爆電氣設備 係指按GB3836.1-2000標準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本規程中采用的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專用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其型式包括:
1.隔爆型電氣設備d 具有隔爆外殼的防爆電氣設備,該外殼既能承受其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爆產生的爆炸壓力,又能防止爆炸產物穿出隔爆間隙點燃外殼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
2.增安型電氣設備e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設備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這些現象的電氣設備。
3.本持安全型電氣設備i 全部電路均為本質安全電路的電氣設備。所謂本質安全電路,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正常工作或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規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路。
4.正壓型電氣設備p 具有正壓外殼的電氣設備。即外殼內充有保護性氣體,並保持其壓力(壓強)高於周圍爆炸性環境的壓力(壓強),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的防爆電氣設備。
5.充油型電氣設備o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內,使設備不能點燃油麵以上的或外殼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6.充砂型電氣設備q 外殼內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規定的條件下殼內產生的電弧、傳播的火焰、外殼壁或砂粒材料表麵的過熱溫度,均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7.澆封型電氣設備m將電氣設備或其部件澆封在澆封劑中,使它在正常運行和認可的過載或認可的故障下不能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8.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9.氣密型電氣設備h 具有氣密外殼的電氣設備。
10.特殊型電氣設備s 異於現有防爆型式,由主要部門製訂暫行規定,經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證明,具有防爆性能的電氣設備。該型防爆電氣設備須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檢漏裝置 當電力網絡中漏電電流達到危險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裝置。
欠電壓釋放保護裝置 即低電壓保護裝置,當供電電壓低至規定的極限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繼電保護裝置。
阻燃電纜 遇火點燃時,燃燒速度很慢,離開火源後即自行熄滅的電纜。
接地裝置 各接地極和接地導線、接地引線的總稱。
總接地網 用導體將所有應連接的接地裝置連成的1個接地係統。
局部接地極 在集中或單個裝有電氣設備(包括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接線盒)的地點單獨埋設的接地級。
接地電阻 接地電壓與通過接地極流入大地電流值之比。
粉塵 煤塵、岩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塵的總稱。
呼吸性粉塵 能被吸入人體肺泡區的浮塵。
露天采場 具有完整的生產係統,進行露天開采的場所。
露天開采境界 露天采場的空間輪廊。
露天開采最終境界 露天采場開采結束時的空間輪廊。
工作幫 由正在開采的台階部分組成的邊幫。
非工作幫 由已結束開采的台階部分組成的邊幫。
邊幫角(邊坡角) 邊幫麵與水平麵的夾角。
剝離 在露天采場內采出剝離物的作業。
剝離物 露天采場內的表土、岩層和不可采礦體。
台階 按剝離、采礦或排土作業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劃分的階梯。
平盤(平台) 台階的水平部分。
台階高度 台階上、下平盤之間的垂直距離。
坡頂線 台階上部平盤與坡麵的交線。
坡底線 台階下部平盤與坡麵的交線。
安全平盤 非工作幫上為保持邊幫穩定和阻攔落石而設的平盤。
折返坑線 運輸設備運行中按"之"字形改變運行方向的坑線。
原岩 未受采掘影響的天然岩體。
邊幫監測 對邊幫岩體變形及相應現象進行觀察和測定的工作。
排土線 排土場內供排卸剝離物的台階線路。
采裝 用挖掘設備鏟挖土岩並裝入運輸設備的工藝環節。
上裝 挖掘設備站立水平低於與其配合的運輸設備站立水平進行的采裝作業。
連續開采工藝 采裝、移動和排卸作業均采用連續式設備形成連續物料流的開采工藝。
安全區 露天煤礦開采平盤上不受采裝及運輸威脅的範圍。
安全標誌 在安全區範圍設置的醒目記號和裝置。
挖掘機 用鏟鬥從工作麵鏟裝剝離物或礦產品並將其運至排卸地點卸裝的自行式采掘機械。
穿孔機 露天煤礦鑽孔的設備。
輪鬥挖掘機(輪鬥鏟) 靠裝在臂架前端的鬥輪轉動,由鬥輪周邊的鏟鬥輪流挖取剝離物或礦產品的一種連續式多鬥挖掘機。
滑坡 邊幫岩體沿滑動麵滑動的現象。
推(排)土犁 在軌道上行駛,用側開板把剝離物外推並平整路基的排土機械。
台階坡麵角 台階坡麵與水平麵的夾角。
邊坡穩定分析 分析邊坡岩體穩定程度的工作。
到界邊坡 露天采場開采到設計限界時的邊坡。
最終邊坡 露昊采場開采結束的邊坡。
邊幫安全係數 反映邊幫岩體穩定性的係數,通常表示為滑動麵上的抗滑力[矩]與下滑力[矩]之比。
邊幫整治 治理和加固不穩定或破壞中的邊幫,使之保持穩定的工程措施。
滑坡預報 預報滑坡發生時間和範圍的工作。
滑體 滑坡產生的滑動岩體。
滑麵 滑體與未滑動岩體的界麵。
塌落 邊幫局部岩體突然片落的現象。
移動步距 露天煤礦輸送機移動1次的部距。
外部排土場 建在露天采場以外的排土場。
內部排土場 建在露天采場以內的排土場。
排土場滑坡 排土場鬆散土岩體自身的或隨基底的變形或滑動。
固定線路 長期固定不移動的運輸線路。
移動線路 隨工作線推進經常移設的運輸線路。
接觸網 沿電氣化鐵路架設的供電網路,由承力索、吊弦和接能導線等組成。
承力索 用多股銅、鐵或高強度合金線絞製成的纜索。
加強導線 電力牽引區段內,當接能導線和承力索的總截麵積不能滿足輸電要求時,為了加大總截麵積而架設的1條平行輸電導線。
軌道電路 一種以鋼軌做導線的電氣回路。
電力牽引 用電能作為鐵路運輸動力能源的牽引方式。
電氣化鐵路 采用電力牽引的鐵路稱為電氣化鐵路。
路塹 線路低於地麵用挖土的方法修築的路基。
關門車 因製動機故障或裝載貨物的需要,裝截斷塞門關閉,停止製動機作用的車輛為關門車。
附錄二: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mm,m,km 毫米,米,千米
mm2,m2 毫米2,米2
L,m3 升,米3
mg,g,kg,t,Mt 毫克,克,千克,噸,百萬噸
ms,s,min,h 毫秒,秒,分,小時
m3/min,m3/h 米3/分,米3/小時
m/s,km/h,m/s2 米/秒,公裏/小時,米/秒2
kg/m,mg/m3 千克/米,毫克/米3
N,kN 牛[頓],千牛
m3/t 米3/噸
Pa,MPa 帕[斯卡],兆帕
℃ 攝氏度
(°) 度(平麵角)
A,V,kV,Ω,μΩ 安[培],伏[特],千伏,歐[姆],微歐[姆]
W,kW,J 瓦[特],千瓦,焦[耳]
dB(A) 分貝(A級)
lx 勒[克斯]
>,≥,<,≤ 大於,大於或等於,小於,小於或等於
%,‰ 百分號,千分號
第10號
《關於修改〈煤礦01manbetx
〉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已經2006年9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關於修改《煤礦01manbetx
》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一、將《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規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製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麵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後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於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修改為: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製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0m/s。
(五)工作麵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一)傾角大於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衝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二)采放比大於1:3的。
(三)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二、將《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無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 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修改為: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條款依照原《規程》執行。
第18號
《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
一、將《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6號)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改為: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複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後方可恢複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八)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二、將《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為: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
“恢複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三、將《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修改為: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運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四、將《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對井下變(配)電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係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五、本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