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柱放頂工安全操作規程
回柱放頂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回柱放頂工必須熟悉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頂板控製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麵頂、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回柱放頂時,必須每2-3人一組,一人回柱放頂,一人觀察頂板及支架周圍情況,觀察人除協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嚴禁單人獨自操作。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斷繩抽人的安全地點,使用長柄工具,卸載或打鬆支柱水平楔。
第4條 回柱放頂應由下往上,由采空區向工作麵按順序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內作業。
第5條 回柱與支柱、割煤的距離及分段回柱時的分段距離均不得小於15米。
第6條 工作麵初次放頂、結束放頂或頂板大麵積不冒落等情況下,除按安全措施執行外,必須在區(隊)長、技術人員和礦安監員現場監督指導下操作,工作麵初次放頂還必須有初次放頂領導小組人員在現場監督指導。
第7條 工作麵局部壓力較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回柱時要在區(隊)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並嚴格執行作業01manbetx
和補充措施的各項規定。
第8條 工作麵的基本和特種支護歪扭,質量不合格,有空頂、漏頂或沒有按規定架設特種支架時,必須及時處理或整修達到質量合格,安全可靠後,方可回柱放頂。
第9條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須選擇並清理好退路後,方可進行回柱操作。
第10條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時,開口和收尾必須選擇在頂板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並打上收尾支柱,做好處理工作。嚴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長度的方法確定開口、收尾位置。
第11條 工作麵來壓有冒頂預兆時,嚴禁回柱放頂,必須將所有人員撤離工作麵,待壓力穩定,經區(隊)、班長檢查及處理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工作。
第12條 在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工作麵回柱時,如發現有煤炮頻繁、煤幫噴爆、頂板斷裂聲沉重等衝擊地壓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回柱,發出警號,將所有人員撤至工作麵15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13條 回收出的支柱應將其支撐在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位置並全部承載;頂梁和各種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條 工作麵用兩台絞車同時回柱作業時,不準在同一排距內有兩根鋼絲繩同時運行;每台絞車分別使用各自的信號線。如果下部絞車安設於工作麵內,絞車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應按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執行。
第15條 嚴禁采用拉大網的方法進行回柱。嚴禁使用工作麵和順槽刮板輸送機回柱。
第1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回柱放頂:
1.支護不完整或退路不暢通時;
2.回柱附近其他人員未按規定撤離時;
3.上分層工作麵沒有注水而本層又無降塵措施或網下采煤破網未補時;
4.懸頂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麵來壓有冒頂預兆時;
5.特種支架沒有按規定距離提前架設時;
6.放頂分段距離小於規定距離時;
7.回孤柱沒有架設臨時支柱時;
8.有竄矸可能,但沒有掛好擋矸簾時;
9.急斜工作麵放頂的下方沒有設擋卡時。
第17條 斷層處和撤麵時回柱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規定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8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錘、斧、鎬、鉤、釺、等工具和必備材料。
第19條 檢查工作區域內的各種支護和頂板冒落情況,工作麵有無異常現象,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妥善處理。
第20條 選擇好分段開口、收尾位置。
四、正常操作
第21條 人工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後,拆除原特種支架;
2.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分段開口處架設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於2棵;
3.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矸簾;
4.在需回梁的煤幫側梁上從下往上插好調角楔,並打緊;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錘打鬆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取出支柱後支設在規定位置;
6.回梁時,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錘打脫調角楔後再將梁的圓銷打脫,使該梁脫離連接後取出;
7.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碼放到指定地點後,方可繼續回柱放頂。
第22條 絞車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後,拆除原特種支架,運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
2.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3.信號工發出鬆繩信號,回柱工從上往下拖拽主繩,下放到位後,發出停止信號;
4.用繩套拴好要回的支柱,並與主繩鉤連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磨擦支柱時,用錘打鬆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載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回木支護時,還應用另一個繩套拴好梁並用錘、撬棍使支柱與梁錯口,拴好繩後退到安全地點,發出緊繩信號,將支柱和梁拖至適當位置,發出停車信號,停止緊繩,取出支柱、梁並碼放到指定地點;
6.回梁時,用錘敲打梁的圓銷,使該梁脫離連接;往外拖梁時與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長柄工具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並放到指定位置後,方可繼續回收。
第23條 回柱放頂工要做到“三勤、兩高”。即勤拴、勤拉、勤揀,回收率高、複用率高。
第24條 當采高大於頂梁長度時,先回柱後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後,再打掉調角楔和梁的圓銷,使頂梁落下並拖出。
第25條 當采高小於頂梁長度時,應先退出頂梁圓銷,後回柱,落柱時同時落下頂梁並一起拖出。
第26條 遇難回、難取的支柱和梁時,處理之前,首先要打好臨時護身柱或替柱,最後將替柱回出。
第27條 難回支柱的處理:
1.頂板壓力大,支柱一鬆馬上壓下時,要打上臨時支柱以控製頂板,然後采用挑頂、臥底的方法進行回撤,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進行回撤;
2.當支柱頂著岩塊不能下縮,岩塊又不好處理時,待頂板穩定後,將柱腳用鎬刨開,用撬棍來回轉動直到將柱回出。
第28條 拴柱或拴梁前要詳細檢查頂板周圍情況,判斷安全後,方可近前拴柱梁,並迅速將繩套掛在大鉤上,嚴禁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
第29條 不得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嚴禁用錘砸油缸。
第30條 如支柱三用閥損壞或活柱被壓不能卸載時,不得生拉硬拽,必須采用挑頂、臥底或打臨時木柱支撐頂板將單體液壓支柱回出。
五、特殊操作
第31條 回收上、下順槽支柱時應按照由采空區向煤壁、先柱後梁的順序依次進行。最大滯後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32條 按規定補齊新切頂線一排應支設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種材料,應當班清理、碼放在指定地點。
六、收尾工作
第33條 回收的柱、梁和背頂材料要按規定支設或碼放整齊;柱梁如有丟失、損壞,應如實彙報出具體編號,以便及時補充。
第34條 將回收出的折梁斷柱、廢料或失效柱、梁及時運出工作麵並碼放整齊。
第35條 對放頂區域內進行全麵檢查,發現有竄矸處,必須用材料擋矸。
第36條 向接班人或班長交待工作情況及柱、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