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推車工必須熟悉工作範圍內的巷道關係,車場、軌道、道岔、坡度等情況及巷道支護狀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巷道坡度在5‰以下時,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米。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3條 推車時頭戴礦燈,站在車後,抬頭注視前方,手扶礦車端頭的拉手。不得低頭推車,不得扶車沿和車幫,也不準將頭探到車上,防止擠傷。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第4條 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巷道狹窄處、風門、硐室出口時,必須及時發出警號並控製車速。
第5條 過風門時不準用車頂風門,應先打開風門,車過後將風門關好;必須過一道風門隨即關閉上,不得將二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6條 嚴禁蹬車、放飛車。
第7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穩住。
第8條 若在巷道分段接車,接車地點不得在拐彎處,以防看不清誤操作傷人。
第9條 在有摘掛鉤地點倒車,要首先和專職把鉤工聯係好,不得自行摘掛鉤。
第10條 需扳道岔時,必須先停止礦車,車通過後再停車將道岔扳回原位。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接受任務後領取車牌、鐵鍬、撬棍、木楔、大木棒等工具。
第12條 檢查推車線路中的巷道支架完整情況,有低矮、狹窄不合格的,要彙報班長。
第13條 檢查裝車地點及沿路有無雜物淤泥,是否妨礙推車,推車路線的軌道、道岔是否合格,風水管路、電纜、電話線的懸掛是否妨礙推車,不合格的要彙報班長。
第14條 檢查車輪是否完好和輪軸的固定情況,礦車車箱是否變形破損。
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不合格的礦車要推到旁道或升井處理,否則不得作業。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推車工操作順序
接受任務→準備→檢查→處理問題→推空車→裝煤→推重車到車場→工作結束。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檢查結束後,即可開始推車操作。開始推車及臨近裝車點時要慢;
第17條 推空車(單軌時)經輸送機下口或漏鬥嘴下方時,要停機放煤,推車工不得直接在裝車口下方經過。
第18條 推車時若發現後邊車聲增大,應躲開身子,招呼後邊車放慢速度或停止。
第19條 在車場或調車道停放礦車時,停放的礦車不得壓道岔,必須過道岔1米以上。
第20條 車掉道後要及時將其恢複上道。先將礦車刹住,抬起一頭後再抬另一頭,用小鋼軌、撬棍等進行複位。
第21條 抬扛礦車恢複上道時,人員隻準站在礦車的前後。要幾人同時呼應操作,動作一致,注意安全。嚴禁一人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收工時將空重車分別穩妥停在空重車道上,並把沿途濺灑、漏下的浮煤清掃到礦車內。不得把礦車停留在中途巷道中,不得將煤矸掃入水溝。
第23條 按規定進行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