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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細則

作者:匿名網友 2009-07-06 09:37 來源:www.dukashe.com
目錄
總則……………………………………………………1
第一章 礦井通風……………………………………1
第一節 井下通風………………………………1
第二節 通風係統………………………………2
第三節 通風設施………………………………5
第四節 通風機…………………………………10
第五節 風量計算………………………………11
第二章 局部通風……………………………………19
第三章 瓦斯管理與檢查……………………………22
第一節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22
第二節 瓦斯檢查………………………………23
第三節 局部瓦斯 管理…………………………26
第四節 采煤機、掘進機附近瓦斯 管理………28
第五節 尾巷瓦斯 管理…………………………29
第六節 綜放工作麵瓦斯管理…………………30
第四章 巷道貫通與瓦斯管理………………………31
第一節 通風機停電檢修
與礦井排放瓦斯………………………31
第二節 局部排放瓦斯…………………………32
第三節 井下巷道貫通…………………………33
第五章 礦井瓦斯抽放………………………………35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41
第一節 一般規定………………………………41
第二節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的掘進與回采…………………………42
第七章 煤塵…………………………………………44
第一節 一般規定………………………………44
第二節 礦井防塵係統…………………………45
第三節 采煤工作麵防塵………………………46
第四節 運輸防塵………………………………47
第五節 煤塵爆炸性鑒定
及隔爆設施……………………………48
第八章 防滅火………………………………………49
第一節 井下自然發火的預防…………………49
第二節 井下滅火………………………………51
第三節 火區管理………………………………52
第四節 火區啟封………………………………52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53
第一節 爆炸材料的儲存………………………53
第二節 爆炸材料的管理………………………54
第三節 井下放炮………………………………55
第十章安全監測……………………………………59
第一節 一般規定………………………………59
第二節 裝備設備 標準…………………………59
第三節 監測裝置的使用、維修
及技術資料………………………………62
第四節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63
第五節 裝置的報廢………………………………63
附錄一:小煤窯通風瓦斯 管理 製度……………………64
附錄二:“一通三防”隱患 02manbetx.com 處罰規定………………65

總則
第1條為貫徹執行國家的 安全生產方針,保障 煤礦職工的 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搞好我集團公司礦井通風瓦斯管理工作,特製定《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是根據1992年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和(原) 煤礦部《並於國有重點 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 02manbetx.com 的規定》等,結合我集團公司具體情況,製定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本《細則》如有與《 煤礦安全 01manbetx 》不符這處,依照《 煤礦安全 01manbetx 》規定執行。
第2條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執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
新調入通風部門員工,都必須學習本《細則》,經上級考試合格後,方可指揮生產和進行工作。
第3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對本《細則》執行情況嚴格監察,並行使監督權。
第4條本《細則》適用於全集團公司生產礦井、基建礦井和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開辦的小煤窯。
第5條本《細則》修改權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總 工程師
第一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井下空氣
第6條井下空氣的取樣化驗工作,半年進行一次。取樣工作由各礦通風區進行。取樣應在礦井總回風、各翼或水平回風及回采、掘進、開拓工作麵內同時進行。氣體的化驗 03manbetx 工作由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負責。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 01manbetx 》時,由礦總 工程師負責采取 措施及時處理。
第7條各礦必須建立測風 製度,至少每三天要進行一次全麵風量測定,同時測量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每次測定結果都要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按時填寫通風日報和月報,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通風月報在次月7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同一礦井中同一主扇負擔的範圍必須同一天測定其風量和溫度,多台主扇負擔的同一礦井應盡量在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
第8條至少每十五天進行一次采、掘、開工作麵的風速、溫度測定和局扇的風量測定。
第9條每月要全麵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通風區、隊應根據測定結果采取 措施,堵塞漏風,不斷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5﹪。
第10條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上下山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聯通風巷道,機電硐室,火藥庫,主要煤倉等。
第11條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包括尾巷)的測風地點應選擇在能準確測定通過工作麵的有效風量處。掘進工作麵應在局扇入風前和分區回風入采區回風前分別測定進回風風量。
第12條在主要巷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測風站,並要有鮮明的標誌,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少於4m,前後10m內沒有拐彎和其它障礙。
第13條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並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要經常檢查核定測風站的斷麵積、位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4條各礦通風區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風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風表校正在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進行。瓦斯檢定器由通風區專人發放、檢修。區領導或通風技術人員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數不少於10﹪,每季全麵檢查一次。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每年必須對全局檢查校正一次,對合格的發給合格證,對不合格的必須停止使用,提出維修和報廢意見。嚴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檢儀。
第二節 通風係統
第15條各礦通風區要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湧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製定年、月度通風 計劃。所有生產礦井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並針對礦井中影響通風係統的問題,提出改善 技術 措施。通風阻力測定資料要礦井延深變化情況及時增補。
每年的生產 計劃確定後,應及時製定通風 計劃,一月內報局。年 計劃通風能力要大於生產能力,否則必須以風定產。
第16條高瓦斯礦井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回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除采區順槽掘進的開口外,都必須采用獨立通風(分區通風)。
采區、順槽掘進開口,可以串聯通風,但必須在掘到安全煤柱線或回采麵停采線時開掘第一個橫貫,進行風橋施工,隻有在風橋施工完畢,形成分區通風後,方準繼續掘進。
回采工作麵在掘進準備時揭露的構造,需要打繞巷時,也必須在開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間串聯通風穿巷。
對於其它必須施工的臨時工程,構成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的可以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不得超過一次,串聯通風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超過100米),並製定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特殊情況下,如回采麵在開采中遇無碳柱、斷層、衝刷等,確需新穿巷道時,可以串聯通風,但隻能串聯一次,並製定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
所有串聯通風,均必須製定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17條突出礦井串聯通風除執行高瓦斯礦井的有關規定外,不必須製定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 工程師批準。
第18條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串聯通風,超過一次時,必須製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19條井下所有回采巷道和回采工作麵不得采用角聯通風係統。進風巷道應盡量避免角聯通風係統,如確難避免,要求角聯巷道的風速必須大於《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保證通風設施可靠,風流方向穩定。每三天測定一次風量。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03manbetx 研究,並根據主扇區工況調節、季節性氣壓影響和采掘麵銜接造成的風量變化,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第20條高突礦井(指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所有采區必須配置專用回風巷,雙翼采區應布置兩條回風巷,回風巷的位置分翼布置,嚴禁將一條巷道分為兩段分作進回風巷使用,采區與采區之間嚴禁聯通。
第21條回采工作麵不允許采用兩進一回通風係統,回采工作麵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不得進行擴幫和安裝。
第22條回采麵尾巷與回風巷間橫貫的間距應為80m左右,采長超過180m的工作麵,橫貫間距以50—60m為宜。
第23條整修巷道,特別是整修上一個回采麵進風巷,要有正規的係統,並保持風流穩定,設專人檢查瓦斯。不論采取全風壓通風或局扇供風,整修空巷風量均不得少於150㎡/min,風速不得低於0。5m/s。嚴禁一條巷道兩頭安局扇對整。
第24條井下調改風工作必須有專門的措施,改變礦井主通風係統或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采區以下通風係統調改時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批準。
第25條井下下所有涉及生產的調改風工程都必須由通風區下改調改風通知單。根據調改範圍,通知單分別送礦調度室、井口調度站和通風區調度站等有關單位。通知單必須在調改風前2—4個小班下達。各單位接到通知單後,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調改風工程。
第26條每個礦井都要在采掘平麵圖上繪製通風係統圖。開開掘幾個煤層的礦井,必須備有分層通風係統圖。礦井通風係統圖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報省煤炭廳(局)、每季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和救護隊扣一份。報省煤炭廳(局)的通風係統圖由集團公司通風處收集統一報送。
各礦通風區還應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並繪製牌板懸掛。
第27條回采麵投產前,必須進行“一通三防”專項驗收。通風、抽放、監測係統必須完備,通風人員配備符合規定,風量達到計劃指標,由礦通風部門提交驗收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28條簡化通風係統。不得安裝不必要的風門,除采掘工作麵分區通風所必須有的風門外,一個采區內,采區進回巷間的風門最多不超過一組,其餘橫貫必須永久封閉。行人行車風門必須全部實現聯鎖。
第29條高突出礦井和瓦斯湧出異常區,在同一分區通風係統中,嚴禁多處(二處及以上)同時使用串聯通風。
第30條井下所有全風壓通風的地點,均不得采用鑽孔、圍岩、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
第31條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在24h內采取增風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32條15 #煤層綜放麵采長以150—180m為宜,五礦綜放麵的采長要控製到100-120m。
第33條架線電機車巷道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架線電機車巷不得進行串聯通風,架線電機車必須在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運行,且巷道風速不得低於1m/s。
2、 與架線電機車巷連接的采區準備巷,隻有在采區準備巷形成分區通風後,架線方可延伸。
3、 架線終端,距分區通風的進風口大於200m。
4、 架線電機車巷道,回電軌道與不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設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幹燥處的不回電軌道上,兩絕緣的距離不小於一列車長度,絕緣點必須定期(時間由礦總工程師確定)檢查維護,保證絕緣可靠。
5、 與架線電機車巷道相連接的采區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鋼絲繩或其它導體不得與絕緣區段內的軌道相接觸,嚴禁直接從回電的軌道上跨越和從不回電的軌道上穿過兩處絕緣點。
6、 架線電機車巷道不得與直接聯通已采區的巷道(含已封閉)相連接,與線電機車巷平行的回風巷,在采區上下山開采結束後,瓦斯湧出不穩定期間,或采區上下山受下部煤層采動影響期間,均應構成正規的通風係統,不得改變用途,防止瓦斯向電車巷泄出。
第三節  通風設施
擋風牆、風門、風橋、調節門、風筒等設施的設置、規格質量和 管理 製度執行以下規定:
第34條擋風牆
擋風牆是隔斷風流嚴禁行人的通風設施,可分永久擋風牆和臨時擋風牆兩種。
(一)永久擋風牆
1、永久擋風牆主要用於主要主進回風道、主要進回風道、上下山正付巷和順槽正付巷之間的隔離和已采區及火區的封閉等。
2、規格質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牆厚根據用途和自然條件的不同而確定,要求頂部厚度為1.5-2.5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過3m的地點為2.5m;階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區閉牆為2m;采區順槽為1.5m。
(2)擋風牆上下要砌在頂底堅實的岩石上(15 #煤上層巷擋風牆砌在實體煤上,下同),有偽頂或粘矸時,要挑頂或起底。煤巷擋風牆兩邦見實煤後掏槽深度不小於30×30㎝,岩巷要見實邦。
(3)擋風牆兩麵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牆,石牆厚度不小於30㎝,牆中間用黃土層層夯實。
(4)擋風牆內外有積水時,前後牆要有一定的水泥抹麵,牆內底部要先用紅粘土摻白灰搗實後再填黃土或用混凝土砌築牆體,並大擋風牆底部設反水池或水管,孔口要封堵嚴實。
(5)牆麵要平整,無裂隙,無重縫,無空縫,無漏風。
3、管理要求
(1)擋風牆內外5m內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
(2)擋風牆前無瓦斯積存。
(3)擋風牆外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擋風牆前應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牌(進回風巷道之間的擋風牆除外)。
(5)已采區擋風牆設置距通風巷道不得超過6m,否則補打臨時牆或永久牆。
(二)臨時擋風牆
1、臨時性的改風或封閉盲硐時可以采用臨時擋風牆。
2、臨時擋風牆的厚度,頂部不小於1m,兩麵用荒石或井下風化堅硬岩石砌牆,厚度為30㎝,用泥抹麵,中間用黃土或煤粉搗實。
3、擋風牆設在頂幫良好處,四周掏槽見硬底硬幫,要與煤岩接實。
4、擋風牆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保持清潔衛生。
5、擋風牆前設柵欄、警標。
6、擋風牆前無瓦斯積聚。
7、因處理 02manbetx.com 或臨時改風,使用時間不超過7天的地點,可用木板臨時擋風牆,用魚鱗式搭接,並用泥抹麵。
8、臨時擋風牆的使用不超過一個月。
第35條防火牆規格質量
1、 用不燃性材料建築,防火牆所用材料與永久擋風牆相同,其頂部厚度應根據封閉地點及其自然條件而確定,但一般不應小於2.0m;適用於15 煤層中密閉已采麵或采空區連通的巷道和封閉火區。
2、防火牆上下要砌在頂底板堅硬的岩石上,其掏槽要求與永久性擋風牆相同。
3、防火牆兩麵必須用料石砌牆,並用水泥砂漿砌築勾縫,牆中用黃土層層夯實。
4、防火牆內外有積水時,或有可能有水流經閉牆時,其牆底部必須用混凝土構築,高度不低於0.8m。前後牆用水泥抹麵,並在牆底部設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牆必須預留φ380瓦斯管,以備觀測、注漿,調壓。防火牆外要預留構築氣室的位置,以備均壓。
5、防火牆麵和距牆1m範圍內的巷幫巷頂必須進行噴漿處理,噴漿厚度不小於8㎝。
第36條風門
風門是既隔絕風流又能行人或行車的通風設施,用於進回風的聯絡巷。根據用途不同,風門可分永久性和臨時性風門兩種。
(一)永久風門
1、風門應在同一地點安裝兩道,並用連鎖裝置。主要進回風道之間風門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區域的所有風門,應同時安裝反風風門。
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行車或行人時不同時打開。一般情況下人工推車不小於5m,無極繩不小於10m,電機車運輸不小於一列車長度。
2、風門垛的規格同永久擋風牆。
3、風門門框應根據運輸工具的類型而定。
4、通車風門要能自動開頭,通行電車不能自動開關的風門要設專人負責開關。行人風門能自動關閉。專用行人的風門可縮小到0.6×0.8m,也可以在大門上安裝上一個小風門。
5、風門門扇要用不少於4㎝厚的木板製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借口接法並穿帶。如用雙層木板,中間要夾堅固防水材料,其總厚度不小於4㎝,門扇與門框接觸的位置要保持嚴密以減少漏風。
6、風門的門軸要采用鋼質折頁式,門軸用10—15㎜的圓鋼,折頁的轉動部分要與門扇上的門帶連成一體。
7、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門框要有3~5°的傾角,門扇與門框不得歪扭。
8、風門底部的水溝處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過電纜口應堵嚴。
9、風門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10、不使用的風門必須摘下,存放在適當的位置。
11、當風門所處的巷道長度大於15m時,必須留有一定麵積的通風窗口。
12、永久風門必須預留過線管。
(二)臨時風門
1、風門門垛與臨時擋風牆要求相同,其它部分與永久風門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風布簾、葦席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如特殊地點需要時應由通風區領導批準,並有專人看管,防止損壞造成風流紊亂。
3、臨時風門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三)調節風窗
調節風窗是在風門(閉牆)上部或其它部位設置專用四邊形或圓的可調節斷麵大小的風窗,用以增減巷道風阻調風量的通風設施。其質量 標準可根據時間長短,分別與永久風門和臨時風門相同。
調節風窗斷麵的大小應根據配風計劃或生產所需要的風量來確定。礦井的一翼或采區要設置永久性風窗時必須設置兩道,保證堅固牢靠。
臨時調節風窗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地個月。
第37條風橋
(1)永久風橋
1、永久性風橋設置在主要進、回風巷道交分岔口。
2、風橋質量 標準
(1)風橋上、下巷均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或砌镟。橋麵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2)支護或砌镟後,橋麵要用黃土夯實。黃土厚度不小於0.6m。充填黃土的厚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分岔口4m以上。
(3)風橋上巷的斷麵不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坡度不小於30度,橋麵要成流線型。
(4)風橋兩幫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並要充填搗實。
(5)風橋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
(6)風橋的上下巷均不得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
(7)若用上行或平行繞道代替風橋時,上巷底板與下巷底板的距離不得小於3m。特殊情況要製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臨時風橋
1、臨時改風、硐室通風或做工程需要分區通風時可以使用鐵質風筒代替風橋。
2、鐵質風筒風橋內風速不得超過15m/s,支護鐵質風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風筒不得承受巷道壓力。
第38條柵欄
1、 設置柵欄的地點包括:瓦斯超限區、無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貫通的巷道、兩巷間橫貫超過6m的盲巷等處。
2、 柵欄規格應根據設置地點巷道的寬度首先打堅固的立柱,支木架巷道不少於兩根,其他巷道不少於四根,柱距不超過0.8m。
3、 在立柱上使用寬度不少於4㎝,厚度不少於2㎝的木柱條,木板條橫豎間距不超過20㎝,要全巷道斷麵設置,但可以留有隻供通風人員進出的並用鉛絲捆綁的小柵欄門。
4、 柵欄上部應掛有白底紅字,上寫“內有瓦斯禁止入內”或“對方放炮嚴禁入內”的危險警戒牌板,未經通風區、隊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柵欄。
第39條通風設施工程驗收
1、 擋風牆、防火牆、風門、調節風窗竣工後,由礦通風副總組織有關人員,按質量 標準每月進行一次全麵驗收,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處理。
2、 充填黃土的風橋、擋風牆和風門垛的驗收方法,采用人工用直徑2.5m的圓木棍向黃土內紮三個孔,平均孔深不大於10㎝,最深的一個孔不得超過15㎝。
3、 工程驗收完畢後,要填寫通風工程驗收記錄卡片,進行統一編號並注明設施的地點、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規格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等並妥善保存。
4、 風橋竣工後應由礦通風副總指定有關單位人員負責組織驗收,不全質量標準的風橋不準使用。
第四節 通風機
第40條主要通風機機房內必須安裝注計、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軸承溫度計等監測儀表。主要通風機由專職司機負責運轉,司機至少每半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
第41條新安裝主要通風機投產前,連續運轉時間不得少於72h,並進行風機性能測試。
第42條主要通風機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運時,必須在10min內啟動備用通風機,否則,要切斷其負擔區域內的一切電源,並立即將井下人員全部撤到進風大巷中,風流恢複正常後,按規定排放瓦斯。
啟動備用通風機必須彙報礦總調度室,並通知機電、通風調度。
第43條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要由礦長組織機電、通風等部門,會同礦山救護隊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檢查項目包括:通風機及其啟動設備、吸風室、反風道、地麵閘門和反風門牽引絞車設施、正反風門防凍設施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4條扇風機房的反風設施和防爆帽的漏風狀況,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至少檢查一次,通風機裝置漏風率不得超過5﹪,如不符合要求,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反風間隔時間不超過18個月。
第45條調整主扇運行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46條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行期間,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單機運行時間大一周之內,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時間超過一周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47條煤層群聯合開采的礦井,其主扇按開采煤層分層(組)負擔時,主扇的停運和啟動遵偱以下原則:
1、 正常通風時,自下而上順序停運,自上而下順序啟動。
2、 礦井反風時,自下而上順序啟動,自上而下順序停運,且應采用礦井聯合反風。
3、 利用層間調壓解決下部煤層回采麵或其它地點的瓦斯時,當負責上部煤層的主扇停運超過10min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嚴密監視工作地點及相關區域的瓦斯變化,並采取相應措施。
第48條多台主扇聯合運轉的礦井,必須製定聯合運轉的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每年修定一次,並符合下列要求:
1、 各主扇的回風係統必須隔絕,且宜采用正反風門隔絕。
2、 其中一台或幾台主扇因故停運,備用主扇5min不能投入運行時,必須立即切斷停運主扇負擔範圍的所有的電源。
3、 主扇停運時間超過10min的,其它主扇負擔的相關區域必須停電。
4、 有劃長時間停運主扇的,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節 風量計算
根據《 煤礦安全規程》第110條規定,結合我集團公司礦井瓦斯湧出的具體情況,製定了礦井風量細則,本細則同時規定了風量計算中的風量備用係數和礦井通風、瓦斯抽放的主要的統計計算方法。
第49條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各工作地點分別計算與整體計算兩種方法進行,但必須采取其中最大值。
第50條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工作地點分別計算時,采取由裏向外計算辦法(即按礦井通風係統的各采區、各采、掘工作麵、備用工作麵和硐室分別進行計算)。礦井需要風量是各工作場所需要風量的總和乘以礦井漏風係數。其計算公式歸納為:]
Q總=(∑Q采+∑Q掘+∑Q硐+∑Q其)×K漏
式中:
Q總――生產礦井需要總風量,m 3/min;
∑Q采――采煤工作麵和備用采煤工作麵需要總風量m 3/min;
∑Q掘――掘進開拓工作麵、備用掘開工作麵需要總風量,m 3/min;
∑Q硐――機電硐室、水泵房、火藥庫等硐室需要總風量,m 3/min;
∑Q其――除采掘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點如煤倉、專用巷等形成獨立係統的地點需要總風量,m 3/min;
K漏――礦井漏風係數,一般取1.176;
第51條采煤工作麵的需要風量,按礦井瓦斯等級分別計算如下:
一、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按氣象條件確定需要風量,當回采工作麵的空氣溫度為20°左右時,工作麵的風速以1m/s為宜,其計算式為:
Q采=336Kh·Kb·Kt
Q采—低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m 3/min;
Kh--采煤工作麵采高調整係數,其係數下表體使用:
采高(m)1.0 1.5 2.0 2.5 3.0 3.5
Kb 0.6 0.8 1.0 1.14 1.22 1.44
Kb--采煤工作麵長度調整係數。
工作麵長度為100m時,取Kb=1.0
工作麵長度為150m時,取Kb=1.25
工作麵長度為200m時,取Kb=1.4
Kt――采煤工作麵溫度調整係數,其係數按下表選用,
溫度(℃) 15以下 16-17 18-22 23-24 25-26
Kt 0.7 0.8 1.0 1.2 1.4
336――工作麵控頂距為4m,采高為2m,風速為1m/s,有效斷麵係數為0.7時的風量值。
備用工作麵所需風速取正常生產工作麵所需風量的二分之一。
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根據瓦斯湧出量計算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Q采=QA+QB=aq采/1﹪·K瓦·K備+b(1-c)q采/3﹪·K瓦·K備
Q采-----采煤工作麵所需風量,㎡/min;
QA------回風風量,m 3/min;
QB -----尾巷風量,m 3/min;
a------采煤工作麵本煤層的瓦斯湧出量占工作麵瓦斯總湧出量的百分比,﹪;
b------采煤工作麵本煤層的瓦斯湧出量占工作麵總瓦斯總湧出量的百分比,﹪;
c------采煤工作麵鄰近層瓦斯抽出率,﹪;
K瓦――――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不均衡係數。
K備――――采煤工作麵風量備用係數。
采煤工作麵的風量分配按以下原則,回風風量(QA)稀釋本煤層的瓦斯湧出量,尾巷風量(QB)稀釋經投放後的鄰近層瓦斯湧出量。
據我公司的情況,回風風速和工作麵風速最大值不得超過4m/s,尾巷風速最大值經過工作麵內的不得超過300 m 3/min,如包括工作麵外部送風,最大風量值也不得超過700 m 3/min,因此計算式的前後兩項,即回風、尾巷風量分別進行計算。前項計算的結果超過最大風速時,若綜采工作麵符合《煤礦 01manbetx 》第143條的規定,可以按回風瓦斯濃度1.5﹪重新計算,計算值低於最大風速值時取計算值,超過最大風速值時取最大風速值,並以風定產。
計算風排鄰近瓦斯所需風量,在300 m 3/min以下時用一般尾巷排放瓦斯;在300-500㎡/min時,采用局扇向尾巷送風200 m 3/min;在500-700 m 3/min時,尾巷必須構成新的通風係統,采用外係統送風400 m 3/min。若計算尾巷所需風量超過最大值時,隻能取最大值。
回風和尾巷風量計算超過最大值的工作麵,應根據實供風量核減工作麵原煤生產計劃或采取加強抽放措施,降低瓦斯湧出量。
備用工作麵的風量根據具體情況配風,一般不低於500m 3/min 。
當回采工作麵為一進一回係統時,
Q =Q A=(aq /1%)·K ·K
三、小煤窯按以上兩種方法計算,並取大值。
第52條掘進工作麵的需要風量按瓦斯湧出量和安裝使用的局扇台數進行計算:
一、先按瓦斯湧出量計算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其計算式為:
Q 掘瓦=143q
式中:
Q 掘瓦————根據瓦斯湧出量計算的掘進工作麵全風壓進風量,m 3/min
q ————掘進麵瓦斯湧出量,m 3/min;
143————掘進工作麵回風風流瓦斯濃度按0.7%計算所換算的常數。
二、再按安裝使用的局扇使用的台數計算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其計算式為:
Q 掘局=1.43n·Q 局額
式中:
Q 掘局————根據局扇安裝使用的台數計算配風量而確定的局扇安裝台數:
n—————按瓦斯湧出量計算配風量而確定的局扇安裝台數;
Q 局額————局扇銘牌的額定風量,m 3/min;常用防爆軸流式局額定風量為:
2-4KW的為112m 3/min;
5.5-11KW的為225 m 3/min;
14-28KW的為390 m 3/min;
2×7.52KW的為250 m 3/min;
2×15-2×22KW的為500 m 3/min;
2×30KW的為600 m 3/min;
1.43-全風壓供風量保證局扇不循環風的係數。(即局扇吸入風量為全風壓供風量的70%)
按局扇安裝使用台數計算的掘進工作麵風量,應大於或等於按瓦斯湧出量計算的所需風量。
掘進工作麵的需要風量應以按安裝局扇台數計算的風量為準。
備用掘進工作麵的所需風量,采用正常生產掘進工作麵的等值風量。
第53條井下硐室按下列原則進行配風:
一、井下火藥庫不得小於100 m 3/min,火藥發放地點應保證在60 m 3/min以上;
二、井下充電室,必須保證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一般取150 m 3/min;
三、機電硐室應根據硐室內不同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但不得少於150 m 3/min。
第54條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整體計算的方法計算時,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Q =T·A·∑K
式中:
Q ――生產礦井需要總風量,m 3/min;
A――礦井平均日產一噸煤的配風量,m 3/min/t,低瓦斯礦井取1-1.25;高瓦斯礦井根據下列公式計算,但不得低於1.5:
A=0.0926 q
0.0926=1/24×60×100/0.75
0.0926為總回風瓦斯濃度按不超0.75%且核算為單位分鍾的常數係數;
式中:
q ――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取上年度逐月礦井瓦斯相對湧出量的平均值(不計抽放)。
T―――礦井年平均日產量,t/d;
T=年度原煤生產計劃/年工作天數
∑K=K ·K ·K ·K ·K
式中:
K ――礦井產量不均衡係數,低瓦斯礦井選用;高瓦斯礦井K=1;
K ――礦井瓦斯湧出不均衡係數;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選用,低瓦斯礦井
K =1;
K ――備用工作麵用風係數;
K ――礦井內部漏風係數;
K ――基建工作麵漏風係數。
第55條生產礦井需要風量若采用按整體計算的礦井風量或礦井實際入風量超過計算的礦井風量或礦井實際入風量超過計算的需要風量時,各通風係統、采區、采掘工作麵和硐室的風量分配,以分別計算的風量為基礎,對各個所需風量的工作麵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56條生產礦井的通風能力要按以下規定進行計算:
一、生產礦井日通風能力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T=Q/A·∑K
式中:
T——生產礦井的日通風能力,t/d;
Q——生產礦井入風量,多井口入風的礦井,取各入風井風量總和,m 3/min;
A——平均日產一噸煤的配風量,m 3/min/t;
∑K——礦井風量備用係數。
二、生產礦井月、季通風能力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T=Q/A·∑K×實際生產天數
T——生產礦井月、季通風能力,t/月(季);
Q、A、∑K符號意義同前式。
三、生產礦井年通風能力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T=Q/A·∑K×350
式中:
T——生產礦井年通風能力,t/y;
Q、A、∑K符號意義同前式;
350——年工作日數,按350d計算。
四、正常生產的礦井在作月、季、年度通風計劃時,都要計算礦井通風能力。礦井新入風井、回風井投入使用和新主扇投運以及采掘安排發生變化影響礦井風量時,要隨時計算礦井通風能力。
五、計算月、季度礦井通風能力時,入風量、漏風係數采用上月月報中的數據。計算年度通風能力時,采用12月份月報上的數據,其他數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選取。
第57條風量備用係數,根據現場實際資料統計計算選取,其統計計算方 法規定如下:
一、礦井產量不均衡係數(K
礦井產量不均衡係數是指礦井生產由於各種因素引起產量的波動,繼而引起礦井瓦斯用處量等因素的變化,而影響供風量的變化,在實際統計中應取:
K =月平均最高日產量/年平均日產量
二、瓦斯不均衡係數(K
瓦斯不均衡係數是指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在沒有特殊瓦斯湧出現象,礦井開采水平沒有變化,產量和生產規模較均衡時)礦井瓦斯湧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礦井瓦斯湧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K =礦井瓦斯湧出量月平均最大值/礦井有效風量年平均值
采煤工作麵的瓦斯不均衡係數(K )用同樣方法計算。
三、漏風係數(K
礦井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其風量允許有一定的漏損,因此要考慮其備用量,按礦井有效風量率的倒數計算。
K =礦井總進風量年平均值/礦井有效風量年平均值
四、備用工作麵風量係數(K
備用工作麵風量係數,按實際備用工作麵供風量進行統計:
K =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備用有效風量)
五、基建用風係數(K
有些礦井在生產期間,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擴建工程,或礦井有間斷的基建工程,礦井風量計算應該考慮基建用風量。
基建用風係數按實際基建獨立用風統計。
K =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基建有效風量)
新投產礦井無實際統計資料時,∑K的取值範圍為:
高突礦井∑K =1.5-2.0
低瓦斯礦井∑K =1.15-1.5
(井型大取大值,井型小取小值。)
第58條礦井通風、瓦斯抽放幾個主要技術指標的計算方法。
一、礦井有效風量率(P)
礦井有效風量率是反映礦井通風係統中通風設施控製風流情況、通風設施漏風量大小的指標,其計算公式如下:
P=井下各地點有效風量之和/礦井總入風量×100%
井下各地點有效風量選用井下各地點的進風量。
二、礦井總入風量比(G)
礦井總入風量比是反映礦井通風能力大小的指標,比值過高時反映通風機能力充裕,有風量浪費,過低時則滿足不了需要,其計算公式 如下:
G=實際總入風量/需要總入風量×100%
該值應大於等於1,小於等於1.1。
三、礦井等積孔(S)
礦井等積孔是用以表示礦井通風難易程度的重要指標,其計算方法是:
1、一台主要通風機的礦井,等積孔計算式為:
S=1.19×Q/H 1/2
式中:
S——礦井等積孔,㎡;
Q——礦井總回風道內的排風量,m 3/s;
H——扇風機的靜壓,P a
2、多台通風機的礦井,總等積孔計算公式為:
S =1.19×∑Q/(∑QH/∑Q) 1/2
式中:
S ——礦井的總等積孔,㎡;
∑Q——各回風井風量的總和,m 3/s
∑Q=Q 1+Q 2+Q 2+…+Q n
∑QH——各回風井回風量和對應的通風機負壓乘積的總和。
∑QH=Q 1H 1+Q 2H 2+Q 3H 3+…+Q nH n
四、礦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麵瓦斯抽出率:
礦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麵瓦斯抽出率是衡量礦井和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效果的主要指標,其計算公式分別是:
V 礦井=Q 礦抽/(Q 礦抽+Q 礦風排)×100%
V =Q 采/Q 抽采×100%
式中:
V 礦井、V ——分別為礦井和采煤工作麵瓦斯抽出率,%;
Q 礦抽、Q 采抽——分別為礦井和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量,m 3/min;
Q 礦風排——礦井風排瓦斯量,m 3/min;
Q ——采煤工作麵瓦斯總量(風排量與抽放量之和),m 3/min。
鄰近層瓦斯抽出率C=Q 采抽/Q 采鄰×100%
Q 采鄰——采煤工作麵鄰近層瓦斯總量(抽放量與尾巷風排量之和)。
第59條判斷采煤工作麵瓦斯來源的統計計算方法做如下規定:
采煤工作麵老頂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湧出靈可認為是開采本煤層的瓦斯湧出量,老頂冒落後的平均瓦斯湧出增量(包括:回風、尾巷、抽放)可認為是鄰近層的瓦斯湧出量。
第二章 局部通風
局部扇風機的安設和使用,除執行《規程》規定外,還必須做到:
第60條局扇入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入井。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時間累計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第61條局部扇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配有專職瓦檢員的掘進麵,局扇由專職瓦檢員負責管理,其它掘進(包括開拓)麵局扇由放炮員負責管理,其餘地點(如水倉、回采麵落山角、尾巷、回收或整巷等地點)所使用局扇,由地區瓦檢員負責管理。在無人工作的盲巷口應釘柵欄,以防局扇意外停止運行時,人員誤入。
第62條局扇負責人應規定對局扇實行管理,其它人員不準停、開局扇。風事先未經批準停開局扇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局扇本身等原因引起局扇停運的,均屬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 02manbetx.com 進行 03manbetx 處理。
第63條因檢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運時,局扇負責人或生產隊組負責人應立即將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風流中,在盲巷口設置柵欄,不準人員入內。處理局扇及局扇開關和風電、瓦斯電閉鎖時,必須從掘進總開關上解脫進入盲巷的所有動力線和信號線或在動力總開關的下一級增加一台斷電開關。井下所有掘進(包括開拓)麵盲巷口處必須備有全斷麵標準柵欄。
第64條井下所有局扇應為低噪音局扇,否則必須裝消音器。
第65條井下所有局扇(包括多營小煤窯)必須實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高壓開關、專用線路),掘進供電係統要從采區變電所內設置的專供掘進的高壓開關開始供給,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麵,包括整巷地點和利用局扇拆架、回收等地點及其它瓦斯湧出異常區,必須實行“兩閉鎖”。一台專用變壓器隻準為一個采區供電,且最多允許負擔4台局扇。
一台局扇隻準向一個工作麵供風。一個掘進麵一般隻允許由一台局扇供風。當一個掘進麵用一台對旋式局扇仍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必須製定措施,方可用兩台局扇供風,但均須實行“三專”及風電閉鎖。
第66條通風部門應選擇合適的位置設局扇。每次倒移後,礦必須組織有關單位對“三專兩閉鎖”、通風係統及設施等進行驗收,並由通風隊提出驗收報告,經通風區長批準後,方可組織生產。
第67條每發生一次無計劃停風,通風區必須如實登記、彙報,並填寫無計劃停風通知單,送安監、機電等部門,由駐礦安監處壙後組織機電、生產、通風等單位進行 03manbetx ,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68條嚴格風筒管理,風筒要吊掛平直,拐彎小於或等於90度的應設彎頭,一台局扇應用同一直徑風筒,發現破口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百米漏風率應控製在10%以內。
第69條風筒出口風量,應據所供風工作麵瓦斯湧出量選定,並符合《規程》對最低風速的要求,曾發生自燃發火的掘進工作麵,最低風速按0.5m/s掌握。
第70條風筒出口到工作麵煤岩頭距離,對壓入式通風,在保證煤、岩頭不保存瓦斯及吹散炮煙前提下,煤岩不超過7m,半煤岩不超過10m,岩巷不超15m,綜掘麵不超5m。
第71條低瓦斯礦井采用抽出式通風時,要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合格的局扇及骨架風筒,風筒距煤頭不小於2m,入風口加鐵絲網罩,防止吸入雜物。
第72條安裝局扇要求距軌道大於50cm,離地高度大於30cm,局扇周圍要清理幹淨,無雜物堆積。
第73條局扇實行掛牌管理,局扇管理牌和瓦斯檢查牌板應寫明供風地點、局扇編號、功率、風筒長度、備用風筒數量、是否循環、是否實現“三專兩閉鎖”、負責管理人員姓名、檢查時間、風機入風、有效風量率和瓦斯等內容。
第74條高突出礦井的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所有長距離掘進的煤巷及半煤岩巷要逐步推廣雙風機雙電源的供風方法,正常時一台局扇工作,一台備用,一旦出現異常,備用局扇能自動投入運行。
第75條高突礦井煤、半煤岩單巷掘進距離超過300m的工作麵,應采取強化通風的措施,如采用對旋風機或其它大功率風機送風,雙巷掘進時一個頭超前的距離,不得超過一個橫貫的距離。
第76條為綜放麵準備的下層掘進工作麵,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前,所有供電電纜,必須掛在距棚梁0.5m以下,防止電纜擊穿引燃巷道頂部瓦斯。
第77條風筒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風筒無破口,末端兩節除外。
2、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20㎝處感覺不到漏風),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鐵風筒接頭要加墊,螺絲要上緊。
3、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吊。
4、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彎度小於或等於90°)。異經風筒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5、風筒跨過軌道時,要保持風筒高於車沿20㎝以上,防止車輛碰撞風筒。
6、局扇出口全風壓通風區段風筒設三通,平時捆嚴,排瓦斯時,用來控製風量。
第三章 瓦斯管理與檢查
第一節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第78條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由各礦統一在每年的七月份進行。鑒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適當的時間測定。
第79條所需儀器儀表由各礦通風區選擇質量好而又準確的儀表到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統一校正。各種鑒定報表根據省局統一樣表由各礦自備。
第80條礦井瓦斯等級與二氧化碳湧出量的確定:
1、按礦井、煤層、一翼、不同水平或采區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相對湧出量和最大值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
若多煤層聯合開采,礦井的一翼、水平分不開或采區範圍不清時,可取煤層和主扇負擔區域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最大相對湧出量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
2、鑒定區域的回采產量應達到該區域總產量的60%以上;
3、測量工作應在交接班二小時後生產正常時進行。測定地點均應在確定區域內的測風站進行。
第81條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資料,由各礦通風區進行計算整理並在9月10日報集團公司通風處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表(含前一年八月份至當年七月份的風量瓦斯統計資料)
2、礦井瓦斯、二氧化碳鑒定結果報告表;
3、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並標明礦井通風係統、采掘(分煤、岩別)工作麵位置、鑒定工作的測量地點;
4、煤塵爆炸指數表;
5、上年度礦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6、上年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表;
7、本年度內瓦斯、煤塵事故(爆炸、燃燒、窒息)發生的時間、地點、簡況和鑒定月的生產情況、瓦斯來源、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分析及說明。
第82條每年九月份由集團公司通風處根據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審查彙總,提出礦井瓦斯鑒定等級的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省煤管局審批。
第83條各礦每年七月份也要組織人員對本礦所屬小煤窯進行瓦斯湧出量的測定工作,測定結果書麵報集團公司通風處。資料內容與大礦瓦斯等級鑒定相同。
第二節 瓦斯檢查
第84條瓦斯湧出異常區的劃分標準:
1、低瓦斯礦井內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和準備綜放麵的下層掘進工作麵。
2、所有聯通已采區有巷道的整巷地點。
3、井巷揭穿K 2、K 3、K 4等富含瓦斯層的岩巷掘進工作麵。
4、其它瓦斯變化異常的工作地點。
第85條每一礦井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 製度,其濃度檢查次數規定為:
1、對高突出礦井和瓦斯湧出異常區,所有采掘麵、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采和綜采工作麵、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工作地點,都必須有專人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區及利用全風壓通風的煤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區及利用全風壓通風的煤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礦井的分區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86條通風區要根據通風係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地區,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每個地區的巡回線路、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並製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對同一地點同一班內檢查時間間隔規定:高瓦斯礦井不應超過2.5h,低瓦斯礦井不應超過3.5h。不同班的檢查時間間隔規定:高瓦斯礦井不應超過3h10min, 低瓦斯礦井不應超過4h30min。實際檢查時間和計劃圖表規定時間前後誤差不得超過20min。
第87條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對采掘工作麵應設主要檢查點的規定為:
1、回采工作麵入風、工作麵風流、煤幫、機尾、落山角、回風、尾巷、混合等。
2、掘進工作麵入風、正付巷煤頭、工作麵風流、盲巷回風和分區回風(距回風橫貫30m以壓的全風壓段)等。
3、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除上述檢查點外,瓦斯檢查工對所負責地區的瓦斯情況、巡回線路上的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測斷電裝置的完好情況和讀數都要進行檢查,達到無超限、無積存,對不在規定點的瓦斯積存,也應填寫在巡回圖表中。
井下所有通風巷道,特別是瓦檢工巡回線以外和無人工作的閑散巷道,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88條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每月必須進行一次。當月內檢查區域有變動的,計劃圖表要及時修改。當月結束時,要將計劃圖表與交回的當月瓦斯檢查巡回圖表一並保存。
第89條瓦斯檢查人員應具有相當初中 文化程度,從事井下工作兩年以上,身體好,堅持原則並必須經礦對其進行打眼放炮、機電防爆和瓦斯監測等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持工作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90條瓦斯檢查員還必須攜帶瓦斯檢查棍和膠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長度不得少於2.0m。
第91條使用瓦斯檢定器檢查煤倉瓦斯時,以膠皮伸入煤倉2m處為準,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時,停止附近20m範圍內的電氣設備運轉。
第92條地區瓦斯檢查員每檢查一個地點,都要將檢查的時間和結果分別記錄在牌板上和圖表上(包括該地區瓦斯自動監測裝置工作情況等),每檢查完一個巡回,均要讓生產 班組長或放炮員在圖表上簽字,並要向通風區調度彙報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
專職瓦斯檢查工的檢查內容和彙報等,按計劃圖表要求執行。
第93條地區瓦斯檢查員要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專職瓦斯員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交班時,必須交清本班情況和下班需注意的問題,並由接班人核實後親自簽字,他人不得代簽。地區瓦斯若當班發現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求未處理完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第94條通風班長要認真檢查當班瓦斯檢查員記錄,分析巡回圖表。檢查瓦檢員的工作質量、交接班情況,幫助其處理問題,及時彙總情況,向通風區調度彙報,並按時填寫班長工作圖表(班報)。
第95條建立瓦斯巡回圖表逐級檢查製度:通風隊領導要每天審查本隊全部圖表,通風區領導每月檢查各隊圖表不少於20%,各單位總工程師和分管通風安全的副總工程師每月抽查均不得少於200張;通風處每月抽查部分礦井瓦斯檢查圖表。礦領導、通風區、隊幹部井下查崗,在所查圖表上簽注審查意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96條通風區調度長要每日填報“礦井通風調度日報”,經當日值班長審閱後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內容包括:主扇運行狀況,重點地區通風、瓦斯投放和火區氣體情況,當日安全生產情況,瓦檢員出勤情況以及需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第97條各單位通風調度值班長要每日向集團公司通風處值班人員漏報下列情況:
1、當日綜采麵及其它重點工作麵的回風巷和尾巷風量、瓦斯濃度、瓦斯量、抽放量;注水孔數、注水量及灑水消塵情況;
2、主通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的停風、停電次數,原因及詳細情況;
3、通風設施、瓦斯自動監測裝置、灑水、噴霧裝置等完好情況及損壞、丟失事故分析處理情況;
4、采掘工作麵煤與瓦斯突出情況;
5、自然發火區的溫度及一氧化碳變化及火區管理情況;
6、各類通風業務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燃燒、窒息、積存、超限作業、空班漏檢、假報瓦斯、放炮崩人、爆炸物品丟失、瓦斯自動監測係統的破壞及探頭丟失及其它違章作業等詳細情況;
7、當日瓦檢工、放炮員地區數及相應上崗人數,幹部(包括通風區正、副區長、主任工程師及正、副隊長等)上崗人數、班次。
8、需要彙報的其它情況。
通風處值班人員每日將各單位彙報的上述情況彙總填表後送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閱。
第98條瓦斯巡回檢查表、通風區調度台帳、礦井通風調度日報及通風處送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閱的通風調度日報分別由通風隊、通風區、礦調度室和集團公司調度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於一年。
第三節 局部瓦斯管理
第99條回采工作麵(回采工作麵劃分:包括距工作麵煤壁20m以內的進、回風巷道至落山邊的範圍)的冒頂處、背山角、回風角、密集支柱之間以及距頂板20㎝,距煤幫30㎝的範圍內等區域,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大於0.5m 3的空間,為回采工作麵局部瓦斯積聚,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機器運轉,切斷電源,除處理瓦斯積聚外,禁止進行其它工作。
第100條 所有巷道中(尾巷除外),距頂板20㎝,距煤幫30㎝的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大於0.5m 3的空間,為巷道局部瓦斯積聚,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101條回采工作麵回風側與密集支柱拉齊的回風巷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切頂線)靠落山側以裏1m處範圍內的瓦斯稱落山角瓦斯。落山角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停止與處理瓦斯無關的工作,及時進行處理。除低瓦斯礦井外,回采工作麵的回風巷道金屬進度棚,要超前工作麵至少5m改為木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
第102條回采工作麵結束,因撤大頂或拆架正常通風係統破壞後,工作麵拆架地點、回風巷風流瓦斯不允許超過1%,局部瓦斯不允許達到2%,如回風側無人工作時,其回風流瓦斯濃度可按2%、局部瓦斯按2.5%進行掌握,並在回風口設置柵欄,禁止其它人員進入,並進行“三斷”(“三斷”是指切斷軌道、電纜、溜子、水管、風管、支架拉鉤等所有導電物體,下同),
撤大頂或拆架期間,要有通風、防治瓦斯、防滅火措施,並擱專職瓦檢工檢查各處瓦斯,超過規定時,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第103條回采工作麵結束後,普炮采、高檔工作麵10天內,綜采麵1個月內(綜放麵最遲1.5個月內),必須清理完工作麵所有設備,由通風區進行密閉。否則新投產工作麵不得生產。
第104條掘進工作麵風流是指掘進頭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中的風流。距頂板20㎝,距煤幫30㎝範圍的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大於0.5m 3的空間,為掘進工作麵瓦斯積聚。其20m範圍內必須停止機器運轉,切斷電源,除處理瓦斯工作外,禁止進行其它工作。
第105條臨時停止的掘進工作麵或其它地點,一律不得停風,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否則必須在盲巷口進行“三斷”,在距盲巷口不超過2m的地方臨時封閉,並設點檢查,如瓦斯濃度達到3%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0024%時,必須進行永久封閉。
無計劃停電、停電的地點,盲巷可以為進行封閉,但必須切斷電源,在盲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由專職瓦檢工或放炮員(無專職瓦檢工、放炮人員時由生產隊組派專人)在盲巷口新鮮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進入風區,看守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第106條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殘留盲巷。
1、通風巷道之間,橫貫閉牆兩側,超過6m到15m的盲巷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2、形不成全風壓係統的所有超過6m的盲巷和聯通已采區的盲巷,必須按規定進行封閉。
3、密閉巷道前,必須在閉牆處進行“三斷”。
4、井下殘留盲巷的閉牆以外到盲巷口,不得安裝機電設備,特殊情況下,設點檢查。
第四節 采煤機、掘進機附近瓦斯管理
第107條高、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配備專職跟機瓦斯檢查工,否則不準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
第108條專職跟機瓦斯檢查工必須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漏檢、停檢,並要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在采煤機或掘進機工作時,應不斷檢查機組附近瓦斯濃度,不準超限作業。
第109條采煤機附近瓦斯濃度按以下規定執行:
(1)采煤機前後20m內,在距煤幫30㎝、距頂板20㎝範圍內,局部瓦斯濃度達到 2%,體積達到0.5m 3時,要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采煤機前後20m內,工作麵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3)采煤機前後滾筒之間的瓦斯濃度,由跟機瓦斯檢查工利用檢查棍、膠皮管進行檢查,距煤幫30㎝、距頂板20㎝,瓦斯濃度達到2%時,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110條單一煤層衝刷區煤厚低於1.4m的回采工作麵不得使用滾筒采煤機。
第111條掘進機截割時,專職瓦斯檢查工要不斷檢查截割機頭附近和電動機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當風筒口至煤頭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或者風筒口以外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都要停止掘進機運轉,並切斷盲硐內全部電源,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才能 送電開機。
第112條采煤機、掘進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 01manbetx ,瓦斯檢查工不在場不準開機,開機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嚴禁割砂岩頂、底板,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指定專人現場指揮。
第113條采煤工作麵的作業規程中,要以“以風定產”的原則基礎上,確定采煤機的工作速度,並提出有效措施,保證嚴格執行。
第114條無水力引射器的機組不得開機組不得開機生產。
第五節 尾巷瓦斯管理
第115條開采3 #、6 #、8 #、9 #、12 #煤層以及除五礦以外的所有綜放麵,必須有排放瓦斯尾巷,且與采區回風巷直接連通,沒有尾巷的工作麵不得開采。
第116條15 #煤層綜放麵尾巷沿15 #煤頂布置,原則上要求采用內錯形式,且與工作麵回風之間的水平距離掌握10—15m左右。內錯尾巷管理按錯尾巷管理規定執行。
第117條回采工作麵尾巷排放瓦斯橫貫口外30m處為瓦斯混合段,必須設有柵欄。柵欄外尾巷範圍,掌握瓦斯濃度3%以下,尾巷出口內側必須設有柵欄,懸掛記錄牌,揭示警標,嚴禁非專業人員入內,尾巷風流與工作麵回風混合形成的混合段,長度不得超過30m。
第118條尾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要嚴格控製在3%以下,達到3%時必須停止工作麵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尾巷風速不得低於0.5m/s,若需風麵外部送風,局扇必須設在新鮮風流中,風筒送至尾巷盡頭,且風機必須實行“三專”傳電。
第119條尾巷口瓦斯濃度由瓦斯檢查工每班檢查三次,並填入瓦斯檢查巡回圖表和記錄牌。發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麵工作,彙報通風調度。
第120條尾巷除正常巡回檢查外,必須每三天派專人(兩人)對尾巷口至尾巷盡頭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內容包括:風流瓦斯、積水、支護、風筒等情況,並將每次檢查結果造表登記,彙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第121條尾巷必須采取聯合加強支護措施,保證開采過程中暢通。尾巷冒頂、積水必須立即處理。凡因冒頂、積水造成工作麵尾巷或回風落山角瓦斯濃度超限的,必須停止該麵生產,直至恢複正常係統時為止。
第122條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和尾巷之間的橫貫除放瓦斯橫貫外,其餘橫貫必須進行永久封閉,不得提前打開橫貫為尾巷短路送風。
第123條若尾巷排放瓦斯橫貫以裏局部構不成係統,瓦斯濃度達到3%時,在不影響瓦斯抽放及抽放觀測、調節的情況下,可以把最後一個抽放鑽孔(岩巷)以時裏的瓦斯管路切斷,進行臨時封閉。
第124條尾巷風流必須直接進入采區回風巷,尾巷風流(包括混合段)嚴禁通過運輸、下料、行人、供電的巷道。無專用采區回風巷的采區內,工作麵確需布置尾巷時,尾巷口以裏50m範圍內形成全風壓係統,將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
第125條嚴禁各種管線和軌道進入尾巷,瓦斯抽放管路在進入尾巷前要加絕緣段,尾巷內的瓦斯管路要有可靠的接地保護,以防止靜電積聚。尾巷內禁止采用金屬支架支護。尾巷內不許保留軌道、水管、電纜等導電物體。
第126條尾巷內瓦斯濃度在3%以下時,通風專業人員方可進入尾巷內觀測風量、瓦斯及調整抽放氣門,但必須是雙人前後同行,邊檢查瓦斯邊前進。
工作地點瓦斯在2%以下時,才能由通風專業人員進行聯接、拆除鑽孔、維護瓦斯管路,瓦斯在1.5%以下才能進行尾巷維護工作,並配專人檢查瓦斯。
第127條進入尾巷內拆除聯接鑽孔、拆裝封孔器,應使用銅質工具。
第128條進行回采工作麵尾巷橫貫瓦斯口的扒、堵工作時,應采取局扇直接衝淡扒、堵口瓦斯濃度的通風措施,扒、堵口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
第六節 綜放工作麵瓦斯管理
第129條綜放麵保留專職瓦檢工,將跟機瓦檢工變為落山角專職瓦檢工,負責落山角、機尾最後15架液壓支架和距工作麵20m以內的回風巷瓦斯檢查。無論生產班還是檢修班,兩名瓦檢工缺一不可。
落山角範圍的界定:從機尾最後一架支架側護板到煤柱一幫以及密集柱(內側)以裏1m處理。隻要任何一處瓦斯達到2%必須停產處理。密集柱(內側)以外的風流仍按不達到1.5%掌握。瓦檢工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必須按上述要求檢查瓦斯。
第130條綜放麵嚴禁采用吊裝小局扇或局扇外部送風的辦法處理落山角瓦斯。
第131條綜放工作麵必須及時放進、回風,上隅角最後一排密集柱距切頂線(支架頂梁與掩護梁的絞接點)隻能最多保留兩架棚,超過時必須及時回收,以最大限度的減少落山角可能積存瓦斯的體積。
綜放麵放煤時同時打開天窗口的數量不得超過三個。
第132條綜放工作麵放回風、拉機尾、機尾電器設備檢修和絕緣檢查,都必須有瓦檢工在場,隻有風流和局部瓦斯均不超限時,方可進行以上工作。特別是放回風,每回放一架棚必須全麵檢查一遍瓦斯。瓦檢工不在現場,嚴禁進行以上作業。
第133條綜放工作麵人行道以裏嚴禁懸掛電纜。對工作麵的移動設備(特別是後部溜電機)、五小、電纜要明確專職人員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134條所有綜放麵的回風風門都要安設壓力傳感器,工作麵采煤設備和局扇(或移動式抽放泵)都要安設開停傳感器,連續監測工作麵通風設施、氣壓變化情況以及風電、瓦斯電閉鎖的可靠程度。
監測係統要實行兩級閉鎖保護,即當工作麵風電、瓦斯電閉鎖失靈時,由地麵中心站從工作麵的上一級電源處切斷供往該工作麵的電源。
第四章 巷道貫通與排放瓦斯
第一節通風機停電檢修與礦井排放瓦斯
第135條通風機停電檢修前,必須製定井下通風瓦斯管理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電檢修期間,井下所有進出風都要有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並將記錄資料整理保存。
第136條通風機停電檢修時所有能夠進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釘上堅固柵欄。如果大巷需要作其它工程時,要製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37條通風機停止運轉前,井下掘進巷道必須“三斷”,恢複生產時的送電、排放局部瓦斯及有關通風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須製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38條因礦井停電,主要通風機排除礦井瓦斯時,通風機啟動前應首先打開防爆帽(門)或井上下其他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進行排放。見機房內所有電器設備10m範圍瓦斯不超0.5%時,方可啟動主扇。
第139條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在通風機出口處檢查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解決,隻有在排放瓦斯低於1%時,再逐漸將短路風量的風門關閉。
第140條通風係統正常後,通風麵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琚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141條通風機正常運轉後,瓦斯檢查人員首先檢查電機車架線附近20m內的瓦斯,如果濃度、體積超限應及時處理。
第142條井下中央配電室、采區配電室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準送電。
第二節 局部排放瓦斯
第143條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采用“三通”控製風量,使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瓦斯流經區域內必須停電撤人。
第144條本班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進行排放;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放炮員電話彙報通風調度,由值班長提出口頭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第145條停風時間超過8h,排放瓦斯由通風區長或主任工程師提出口頭措施,指定隊、班長進行排放。
第146條排放停工密閉區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已采區的),由通風區提出書麵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通風區幹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第147條排放密閉的瓦斯尾巷、情況不明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壙提出書麵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
第148條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一個采區內嚴禁兩台局扇同時排放。排除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風機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風機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瓦斯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風機方準送電,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或柵欄,揭示警標,停止其他工作。瓦斯走入采區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均勻後,瓦斯濃度分別不得超過1%和0.75%。排放盲硐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風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
第149條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風流流經的路線,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三節 井下巷道貫通
第150條掘進巷道要貫通已密閉的瓦斯尾巷、已采區、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時,必須采用大直徑鑽孔或小直徑密集鑽孔預貫通並控製風向和風流。在貫通之前,必須製定巷道貫通的 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貫通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指揮。
第151條兩個礦井合並成聯合通風係統時的貫通,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的貫通,都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巷道貫通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指揮。
第152條平行巷道(正副巷)與橫貫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一個頭超前另一個頭的距離不得大於橫貫間距。
2、橫貫與巷道(或巷道與橫貫)貫通相距20m時,隻準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麵必須正常通風。每次放炮前, 班組長要和瓦檢員到對方工作麵(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一切工作進行處理,隻有當對方工作麵各處瓦斯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3、正副巷和橫貫必須由同一隊組施工,隻允許配備一名放炮員。
4、正巷、副巷和橫貫不得同時裝藥放炮,每次裝藥放炮都必須執行正副巷同時停電撤人,並設置警戒。
5、貫通後,對後一橫貫應立即臨時封閉,並隨即改道移風機。抓緊時間密閉後一橫貫。
6、通風隊長現場監督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貫通。
第153條用放炮方法貫通巷道時,在兩掘進相距20m(機掘工作麵相距5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同時向礦總高度室、井區、通風區下達通知書。通風區必須事先做好調改風等準備工作。
第154條巷道貫通都必須彙報通風區調度站。通風調度,每班都必須掌握貫通距離等有關情況並報告當日值班長或有關領導。
第155條對掘(或相交)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 通風部門接到巷道貫通通知書後,必須掌握貫通距離,達到貫通距離後,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的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2、掘進的工作麵每次裝藥放炮前,都必須由 班組長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瓦斯等情況,隻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須按放炮“三聯鎖”的有關規定,在對方工作麵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警戒。
4、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區長現場指揮進行貫通。貫通後立即調整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56條回采工作麵切割巷與上一工作麵尾巷貫通時,若尾巷內存在冒頂、積存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整巷、排水、排瓦斯,隻有尾巷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通風區長現場把關。如尾巷情況不清,又無條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進出專項貫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救護隊協助,親自指揮貫通。
第157條凡回采工作麵順槽掘進至切割巷位置後,必須向下一個回采工作麵切割巷方向掘2m盲峒,並且用黃土或煤粉充填搗實,以備下一個工作麵切割巷貫通。
第158條回采工作麵遇無炭柱或斷層等地質構造,需打繞巷與回采工作麵貫通時,必須做到:
1、回采工作麵相距20m以內時,掘進放炮或回采工作麵在貫通位置附近20m內放炮時,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必須同時撤人,並切斷掘進麵盲巷內電源。
2、若繞巷掘進按計劃不與工作麵貫通,在相距20m時,必須停止繞巷掘進,保持正常通風。瓦檢員每班對盲巷煤頭和回風流瓦斯濃度檢查不少於三次。
3、由通風區長現場指揮落實措施,進行貫通。貫通後及時調整通風係統,保證回采工作麵和繞巷正常通風。
第159條生產采區的采區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礦井的主要總進、回風巷之間,不得補打橫貫,如確需要非打不可時,在貫通前,必須完成永久通風設施,嚴禁使用臨時通風設施。此種貫通,除必須有 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外,還需要有明確的崗位分工,特別貫通後通風係統受影響的地區,必須有專人檢查瓦斯,停電撤人,設置警戒。
第160條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的貫通,正常掘進與封閉盲巷或回采麵尾巷的貫通,回采麵遇無炭柱或斷層等地質構造時需打繞巷與回采麵的貫通和除本細則150-152條規定外的其它貫通,都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61條未經集團公司或礦總工程師批準,任何無計劃貫通均按重大事故追查處理。
第162條貫通時的安全措施,其內容包括:接近巷道貫通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預防水、火、瓦斯等方麵的 技術措施,改變係統時受影響的範圍、程度及相應的管理措施,並附有關 圖紙而且要明確現場指揮人員、參加人員的崗位分工、職責、方法等。此外,還應包括應急措施。
第五章 礦井瓦斯抽放
第163條礦井瓦斯抽放係統的有關規定:
1、改擴建瓦斯抽放係統或兩個獨立礦井瓦斯抽放係統聯合抽放時,礦要編製專門 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改變瓦斯投放礦井的主幹係統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時,礦要編製專門 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礦井瓦斯抽放係統的新水平和新采區的管路延長,由通風區提出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抽放瓦斯的采區、工作麵或掘進巷道的管路延長和拆除,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批準。
5、高、突礦井回采工作麵鄰近層瓦斯湧出量大於5m 3/min的,15#煤綜放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15m 3/min的,必須建立抽放係統。新采區移交前,回采工作麵投產前,必須完成抽放工程,具備投放條件。
6、礦井中個別瓦斯湧出量大的區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係統時,礦編製 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164條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裝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進行漏氣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於30000pa,安裝管路的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 3/min。
2、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專用回風巷和尾巷內,其經過的路線嚴禁行車、供電,特殊情況下,如處理落山角瓦斯等,確需在行車、供電的巷道內敷設抽放管路時,要製定專門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各礦要建立瓦斯抽放觀測製度,至少每三天進行一次全麵觀測,並把結果填寫在觀測點的牌板上,每次觀測都要按時填報抽放日報,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4、各礦要設專人對抽放、利用管道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區、隊長,每月要對全礦瓦斯抽放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凡因巷道積水進入抽放管路,造成一個或幾個工作麵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從工作麵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該工作麵生產,直至巷道積水排完恢複正常抽放係統時為止。
5、在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區或其上鄰近層抽放瓦斯時,必須控製負壓、減少漏風,並經檢查和掌握co濃度和氣體溫度變化。
6、抽放工作麵必須設置以下四種牌板:
(1)工作麵進度牌板;(2)鑽孔(岩巷)位置牌板;(3)鑽孔(岩巷)觀測牌板;(4)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設在工作麵回風距機尾40m範圍內,用以記錄工作麵進度,最後一個抽放孔(岩巷)號,尾巷、回風落山等處的瓦斯濃度等。
當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時,隻使用第(3)種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礦井應填報以下幾種報表:
(1)試漏氣記錄報表。
(2)鑽孔施工記錄班報。
(3)管路工程記錄班報。
(4)鑽孔觀測記錄班報。
(5)抽放泵站(含臨時泵站)觀測記錄班報。
(6)瓦斯抽放日報。
(7)瓦斯抽放台帳,其內容包括:礦井瓦斯抽放量,各個工作麵抽放量,各鑽孔抽放量。
8、進入工作麵尾巷的絕緣軟管或其它聯接抽放係統的軟管。其斷麵不得小於被聯接管路斷麵的80%。
第165條瓦斯抽放鑽孔的 設計、施工、驗收、管理:
1、凡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開工,否則不預驗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麵的抽放方法(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鑽孔)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礦總工程師確定。當采用普通鑽孔抽放易嚴重切孔、堵孔時,必須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徑鑽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麵采用鑽孔法抽放時,鑽孔間距要根據瓦斯湧出量確定,但必須控製在下表規定的範圍之內。
開采煤層
落煤方式
鑽孔間距
距切巷20米範圍內布孔
8#、12#
綜 采
10
至少2對高低孔
8#、12#
普、炮采
15
至少1對高低孔
3#
綜 采
15
至少2對高低孔
3#
普、炮采
20
至少1對高低孔
其 它
20
至少1對高低孔
(2)回采工作麵采用傾斜高抽巷抽放時,其間距不得大於200m,采用大直徑鑽孔抽放時,其間距不得大於100m。傾斜高抽巷或大直徑鑽孔之間,可施工數量適宜的普通鑽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 #煤層綜放麵上鄰近層沒有開采時,或上鄰近層已開采,但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15 m 3/min時,必須采用走向高抽巷進行抽放,嚴禁采用傾斜高抽巷。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滿足以下要要求:
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麵回風順槽的水平距離要根據高抽巷到15 #煤的距離而定,一般應掌握在25m――1/3工作麵采長之內,高抽巷距15 #煤越近,應越靠近工作麵回風順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確定:
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10 #煤缺失時,高抽巷距15 #煤的距離以8-10倍的開采高度為宜。
12 #煤層已采時,一般應布置在12 #煤層的底板與K 3灰岩之間,但距15 #煤層不應小於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麵回風的水平距離要選擇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盡頭,距切巷煤柱側的水平距離應為20――25m,距15 #煤的垂直距離應為35――40m。
(4)15 #煤層工作麵上鄰近層已采且瓦斯湧出量小於15 m 3/min時,可利用12 #煤采空區的有效巷道進行抽放並輔之以層間正向調壓來鄰近層及圍岩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抽放鑽孔的角度吊掛、鑽孔的結束,必須由機長、組長或隊長簽字。鑽孔角度誤差不大於±1°,開孔位置誤差不大於±2m。開孔要圓滑,終孔要打到設計層位。不得隨意改變鑽孔設計參數,若確需修改時,必須經通風區主任工程師批準,並報通風處備案。
4、抽放工作麵瓦斯管路,要依據預計的抽放混合量選擇,當抽放混合量小於40 m 3/min時,選用φ226mm管路;40――100 m 3/min時,選用φ380管路;100m 3/min以上時,選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結束後,由礦分管通風或安全的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驗收(包括高抽巷、鑽孔參數、鑽孔個數)。鑽孔的抽查率不小於20%,合格率不低於90%,合格率低於90%時,必須逐孔檢查驗收。高抽巷要全部驗收。驗收合格後要提出驗收報告,並報通風年備案。
6、凡未驗收或未提出驗收報告的工作麵,集團公司綜采工作麵投產驗收時,不予驗收。
7、工作麵無瓦斯抽放設計時,工人有權拒絕施工,各級監督、檢查、業務部門有權停止其施工。
8、瓦斯抽放鑽孔的封孔,應采用膠皮漲圈封孔器或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長度不得小於3m,禁止采用黃泥封孔。
9、瓦斯抽放鑽孔的聯接必須在驗收合格後進行,且必須超前工作麵兩個鑽孔聯接,並把氣門打開。
10、抽放鑽孔必須安設孔板流量計(或其它計量裝置)和氣門,氣門尺寸不得小於50mm。
11、投放鑽孔的拆除,必須經主任工程師或投放技術員批準,任何人不提擅自拆除。
12、工作麵進行抽放鑽孔觀測時,應一並觀測工作麵落山角、回風流、尾巷風流等處的瓦斯濃度和工作麵進度。
第166條抽放瓦斯風機管理:
1、正常抽放係統瓦斯風機的更換,要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瓦斯風機有計劃的停運,要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如因停電等原因瓦斯風機臨時停止運轉,要立即通知通風區調度站值班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瓦斯風機的啟動,要經通風調度值班長批準,並彙報礦調度室。任何情況下,瓦斯檢查員或司機都不得私自決定啟動瓦斯風機
5、停止和啟動瓦斯風機,都要嚴格執行 01manbetx
6、抽放瓦斯泵房要有專人檢查風機出口瓦斯濃度,每半小時檢查一次,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不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7、瓦斯風機出口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及時向通風區調度站彙報,通知煤氣公司,並增加檢查次數,至少每15分鍾檢查一次。同時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抽放瓦斯濃度下降到25%時,必須立即停止瓦斯風機運轉。並於低濃度抽放,要製定專門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後方可執行。
第167條進行抽放的回采工作麵,尾巷必須就位並在切巷對應位置施工最後一個橫貫。
第168條各礦每半年要繪製一次抽放係統圖,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第169條不斷改進抽放技術,提高抽出率,3 煤鄰近層抽出率不低於50%(經集團公司批準的礦井除外),12 煤鄰近層抽出率不低於70%。
第170條建立局部瓦斯抽放係統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設計和 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報省煤管局備案。並執行如下規定:
1、用於局部瓦斯投放的移動泵站(或抽出式風機,下同)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泵站前後20m範圍內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麵、總回風道或分區回風道。已建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礦井抽放係統的管道內。
工作麵開采前,沿回風巷鋪設一趟抽放管路,直徑不得小於380mm,並每隔20-30m預留一個三通。工作麵開采後,對管路采用“邁步管理”,即:下一個預留三通及管路進入落山2m後及時與抽放管路聯通並同時切斷該三通以裏的管路,以保證良好的抽排效果和抗自燃能力。
2、移動泵站必須有直通通風調度的專線電話,並擱專職司機24小時不間斷值班,每半小時觀測一次有關參數,每兩小時彙報一次調度站。當移動泵和地麵泵站串聯運行時,泵站出口正壓要控製在100mm水柱以內,地麵瓦斯泵站因故停運時,必須立即通知井下移動泵站停運。
移動泵站用於抽放工作麵落山角瓦斯時,其電源必須與工作麵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聯鎖,一旦泵站停運,能夠立即切斷被聯鎖電源。
移動泵站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並在出風口上風側5m、下風側30m處各設置全斷麵柵欄,懸掛警戒牌。移動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必須在30m以內將其濃度混合到《規程》允許的限度以內。柵欄處必須設警戒牌和監測裝置,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時能報警並按《煤礦 01manbetx 》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監測傳感器的位置在下風側柵欄外5m以內。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71條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為主時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綜合措施,綜合措施的內容包括:
1、突出危險性預測;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
4、安全防護措施。
第172條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要成立防突專業小組,配備地質、通風防突專職技術員2-4人,負責防治突出的管理、技術指導和技術推廣工作,編製年度防治突出計劃,檢查防治突出工作的執行情況,掌握突出動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突出資料,繪製突出地質圖, 總結分析突出情況,並製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173條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一個月的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從事井下工作。
第174條突出礦井的地質部門要及時提供地質報告書,瓦斯地址資料(包括衝刷帶、軟煤分層厚度、煤層硬度係數等),為編製防突措施提供依據。
第175條礦總工程師要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根據“四位一體”的防突原則,組織各有關部門編製防治突出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176條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改變或拒絕執行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177條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相應的防治突出計劃。
第178條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由集團公司組織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進行驗收。
生產礦井的回采工作麵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進行驗收。
在驗收中,發現防治突出專門設計中規定的工程、設備和安全措施不符合規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運行時,所驗收的礦井、水平、采區、工作麵都不得移交生產。
第179條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180條加強機電設備管理,設備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的防爆檢查,非防爆設備不準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麵,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嚴禁使用失爆設備。
第二節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
煤層的掘進與回采
第181條突出礦井所有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都應在附近的進風巷道中,設置通達礦井調度室的直通電話。
第182條采掘工作麵發生突出預兆時,瓦檢員或班、組長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停止機組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撤至進風安全地, 點。突出後,及時準確地向通風調度站彙報突出現場情況。
通風值班長和防突小組專職技術人員對較大突出要親臨現場或親自接受瓦檢員關於突出情況彙報,並提供緊急處理措施。
第183條在突出危險區沿煤層掘進的工作麵必須打超前排瓦斯卸壓鑽孔,並做到:
1、鑽孔個數不得少於6個,要在工作麵均勻布置,靠兩幫的鑽孔與巷道中線的夾角為10 0左右,影響至巷道斷麵輪廓線外。
2、每次打超前鑽孔深度不得小於30m,鑽孔直徑不小於73mm。
3、鑽孔超前工作麵距離不得低於5m。
4、要加強支護質量,背板要加密、背牢,棚與棚之間要拉緊。
5、鑽孔施工過程中,鑽機附近要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控製風流瓦斯濃度在1%以下。
第184條突出掘進工作麵要嚴格執行放炮停電製度,正副巷放炮前,必需同時切斷正、副巷盲巷和回風巷一切電氣設備電源,獨巷掘進工作麵放炮前要切斷獨巷內全部電源。人員撤至防突門外新鮮風流中。
第185條突出回采麵放炮前,必須切斷工作麵和回風巷電器設備電源,將人員撤至進風巷50m以外的新鮮風流中。
第186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必須嚴格貫徹“保人不保突”的原則,在突出嚴重的采掘工作麵采取必要的 技術措施後,仍不能有效控製突出發生時,必須采取鬆動爆破、放炮落煤、機組裝煤、炮采或停止開采等防護型措施。
第187條瓦斯突(噴)出的掘進工作麵要在局部通風機前(橫貫後)安設堅固的反向風門一道(木柱板牆)。
第188條在具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必須打卸壓鑽孔排放瓦斯:
1、工作麵開采前應在開切巷內打垂直煤壁的鑽孔,鑽孔深度要大於30m,空間距為3—5m,孔徑不小於73 mm,工作麵兩側5m範圍內可不布孔。
2、在工作麵進、回風順槽布置卸壓排瓦斯鑽孔的要求;孔徑不小於60m,孔間距為3—5m,孔徑不小於73 mm,平行工作麵布置鑽孔。
3、隨工作麵推進排瓦斯鑽孔距煤壁小於3—5m時,可進行靜壓注水,加強防突效果。
第189條突出區域回采工作麵必須進行淺孔煤壁注水,對淺孔煤壁注水技術參數要求是:
1、鑽孔垂直煤壁,根據煤層厚度可布置為單排眼或三花眼。
2、鑽孔間距不超過3m。
3、鑽孔深度不小於1.8m。
4、單孔注水保證達到相鄰鑽孔出水,煤壁掛汗為止。
突出區域回采工作麵不得在未打鑽注小範圍內采煤。
第190條突出頻繁的回采工作麵,可采用鬆動爆破防治突出措施,鬆動爆破孔的參數要求是:
1、鑽孔垂直於煤壁。
2、鑽孔間距不超過3m。
3、鑽孔深度不小於2m。
采用鬆動爆破措施時,超前距離不得小於1m。
第191條突出頻繁的機采工作麵機組割煤速度限製在每分鍾3m以下,當機組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瓦斯達1.5%時,應立即停止割煤。
突出機采工作麵機組不準割頂、底和岩石。如遇特殊情況(如地質構造變化)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或改變采煤工藝,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92條突出頻繁的采煤工作麵進、回風順槽,要鋪設水管,並儲備不少於工作麵采長的膠管,機采工作麵內全長鋪供水管,每隔20m留三通,供滅火使用。
第193條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的安設和管理,必須符合部有關規定,否則不準開采。通風區要按規定進行維修和調試,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移動或停用。
第194條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麵,回風道要釘牢固的柵欄門並上鎖。放炮、割煤時,要停電、撤人、揭示警標,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斯員、救護隊員外,其它人員不準入內。隻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時,方可進入進行其它工作。
第七章 煤 塵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95條集團公司董事長、礦長是防治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並由分管生產的公司、礦領導分管防塵工作,製定目標責任製,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有效治理粉塵,為職工創造一個文明生產的作業環境,從根本上防治粉塵危害。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對防塵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編製、審批、實施、檢查防塵工作技術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 技術措施,負責礦井綜合防塵目標責任製的落實。
第196條礦井必須具有靜壓灑水係統,符合《每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關於采掘機械設備、采掘運生產環節綜合防塵所必需配套的注水、噴霧設備、自動噴霧係統、過濾器、水幕及隔爆等設施。且各礦根據上述設備、材料費用、列入當年財務、供應計劃,生產成本計劃,專用基金計劃。
第197條礦必須建立防塵專業隊伍,礦井必須測定粉塵,專職測塵員的配備要按完成礦井測塵工作量的要求確定:
1、對井下每個測塵點粉塵深度每月測定兩次,並與次月7日前將測塵報表報集團公司通風處。煤塵、岩塵、采掘麵有變動時,應及時進行遊離二氧化矽測定。
2、粉塵分散度每半年測定一次。
3、粉塵中遊離SiO 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4、每個粉塵測點,必須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並且進行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對同一個煤層的采、掘工作麵,同一粉塵性質的開掘工作麵,每季度按實際在冊工作隊的25%進行個體采樣,集中分析測定現場粉塵深度, 評價粉塵危害。
第198條礦井必須健全防塵係統圖,並每季度標注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報通風處一份。必須健全防塵設備台賬、防塵設施牌板和隔爆設施記錄(包括設置地點、數量、檢查記錄等內容)。
第二節 礦井防塵係統
第199條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沉積粉塵的地點及需要有水衝洗和噴霧的巷道內,雙巷布置時,一條巷道有管路,另一條巷道從聯絡巷引過水管衝洗巷道的也視為有管路,管徑選配為:大巷主幹管不小於φ150mm,采區供水管不小於φ100mm,綜采麵供水管不小於φ75mm,其它供水管不小於φ50mm,並在上述分段路的首尾必須安裝過濾器,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
第200條噴霧灑水降塵裝置的水壓和流量要求:
1、采煤機和掘進機的噴霧裝置,水壓不得低於1-1.5Mpa並保持恒壓,供水量應達到噸煤30-40L。
2、轉載、裝載點的噴霧裝置,水壓不低於0.4Mpa,每個噴咀流量不得小於4L/min,供水量應達到裝、卸煤量的3-5%。
3、炮掘工作麵放炮噴霧的水壓不低於0.7Mpa,每個噴咀流量不得小於15L/min。
4、淨化水幕的水壓不低於0.4Mpa。
5、液壓支架移架噴霧和放煤口噴霧,壓力不低於1Mpa,其中放煤時噴霧總水量要達到放煤量的6-8%。
6、衝洗巷道的供水,水壓不得低於0.4Mpa,流量不少於18L/min,單位表麵積用水量不少於1.5L/m 2
第三節 采掘工作麵防塵
第201條所有回采工作麵必須進行動壓注水,單一煤層采用淺孔動壓注水方式,厚煤層采用長孔動壓注水方式,特殊條件下,不能注水的回采麵,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綜放工作麵架下和放煤口必須全部實現自動噴霧,綜采、綜放麵機組外噴霧必須使用水力引射器,水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配備噴霧泵加壓。達不到上要求的,一律不得生產。
第202條采取動壓煤層注水技術參數:
1、淺孔煤壁注水要求:孔深大於2.5m,孔距3m,注水壓力為8-12Mpa,注水流量達到60-80L/min,注水時間、注水量要使煤體普通達到濕潤、鄰孔出水、煤壁掛汗為止。
2、長孔動壓煤層注水要求,孔深60-85m,孔距10-15m,注水壓力為8-12Mpa,注水流量達到25-33L/min,注水標準同上。工作麵水水份增加量要由通風區測塵組兼職水份測定人員每半年測定一次。
第203條放煤口及架間噴霧係統,綜掘通風除塵:
1、綜采綜放麵,每十架必須大前探梁掩護下,靠近下風側的側護板處各安裝一組噴霧設施,向頂梁的岩屑及采空區方向噴霧。必須采取與液壓支架聯動噴霧,每道噴霧必須設置單獨過濾器,必須有專人看管維護。
2、綜放麵放煤口和支架都必須設自動噴霧係統。放煤口設四組,每組不少於3個噴咀,其中放煤板下設一組,隨放煤形成動壓噴霧,後立柱和掩護梁之間設一組,抑製向人行道擴散的粉塵,放煤口兩側各設一組,其拔控製方式依放煤口處的風流方向確定,進風側一組本架不噴霧,聯接成針對上架放煤的噴霧係統,靠回風側一組本架放煤時噴霧。並應積極采取本架、鄰架、下架三聯動噴霧係統。
3、綜掘機噴霧裝置必須使用引射器,並配套部分噴霧裝置組成,要有固定在搖臂上的防砸、防堵裝置,必須配備加壓泵和過濾器。
4、對上述噴霧裝置的管理,工作麵初采、綜掘機開口時噴霧裝置必須齊全,經通風區驗收合格,否則不準初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要求安裝率達到100%,完好率達到85%以上,失修率不得超過5%,各礦根據上述標準製定安裝、使用責任製度加以考核。
第204條采掘工作麵水幕、轉載點噴霧:
1、采掘工作麵進、回風順槽工作麵50m範圍必須設置一道全斷麵水幕,由采煤隊管理使用,綜采、綜放工作麵要實現在工作麵遠距離操作的係統,即:割煤時,水幕打開,停機時噴霧截止。
2、開拓掘進工作麵必須有完善的灑水係統,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必須安裝一道水幕,並且炮掘工作麵20-30m處必須設置炮掘噴霧裝置,放炮時先打開噴霧裝置,噴霧時間不小於10min,炮前炮後煤(岩)頭必須灑水。開掘巷道鑽眼必須使用水電鑽。
3、采掘麵各轉載點噴霧設施的操作閥必須設置或用高壓膠管引接到人行道側,便於操作,每道噴霧必須有單獨的過濾器。
4、采掘工作麵巷道必須定期衝洗,不得有煤層堆積。綜采、綜放麵回風至少每三天衝洗一次,綜掘麵每十天衝洗一次。
第四節 運輸防塵
第205條主運大巷、底卸煤倉、裝煤小井防塵措施:
1、主運大巷中各采區口、各煤倉繞道口處,各底卸煤倉前後5-10m範圍,應安裝自動噴霧設施,實現重車通過時自動噴霧,並能封閉全斷麵。
2、裝煤倉必須大放煤口兩側設置噴霧,實現放煤噴霧,並大放煤口下風側20m範圍內設置一道水幕,實現與放煤工序聯運。
3、煤倉、溜煤眼、翻罐籠卸煤時,都要采取自動噴霧裝置,控製卸煤粉塵。
4、主運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洗一次,采區內及主回風巷道衝洗積塵周期由各礦總工程師決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塵堆積。
第五節 煤塵爆炸性鑒定及隔爆設施
第206條關於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的規定:
1、新礦井投產,移交前必須由基建單位向投產單位提交各煤塵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
2、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都要進行一次為落款爆炸性鑒定工作。采樣工作由通風區負責,采樣地點以采區為單位,選擇能代表本煤塵特征的生產工作麵進行。煤塵的爆炸性,必須送國家煤炭工業管理局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煤管局備案。
第207條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主要采用隔爆棚(水槽棚和水袋棚)隔絕煤塵爆炸的傳播。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及輔助隔爆棚兩種,主要隔爆棚應采用水槽棚,水袋棚宜作為輔助隔爆水棚。
一、主要隔爆棚的設置: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塵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輔助隔爆棚的設置:
1、采煤工作麵進風、回風巷道及尾巷。
2、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
3、采區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三、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都要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第208條集中式水棚設置位置及安裝標準:
1、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2、水棚與巷道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須保持50-75m,與風門的距離須大於25m。
3、在采、掘工作麵設置輔助隔爆棚的順槽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間距不得大於200m。
4、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隔爆水棚不小於400L/m 2,輔助水棚不小於200L/m 2
5、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30m,集中式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m,水棚排距1.2-3.0m,水槽(袋)之間的間隙以及與支架或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於1.5m,水槽(袋)邊與巷壁、支架、頂板、構築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1m,水棚距巷道軌道不應小於1.8m,水棚應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內的巷道斷麵應與其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6、水棚要掛牌管理,明確專人管理和維護。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並每半月檢查、添加補充一次。
第八章 防滅火
第一節 井下自然發火的預防
第209條開采15#煤層的礦井,其采區內應采用工作麵後退式回采,采區巷道沿煤層布置時,必須布置在上層,巷道見岩石頂板,五礦的采區巷道應有一條布置在岩層中,且以軌道為宜。
第210條每個回采區段的兩端,不應同時與采區或大巷進回風構通,以便於風壓控製,確需構通時,構通的巷道,必須保證有12m布置在15#上層,巷道見岩石頂板。
第211條綜放工作麵進回風順槽必須由上層向下層過渡,變坡點到采區準備巷的距離,必須大於12m,並且在該段順槽及其兩側12m範圍內的煤層中嚴禁布置其它巷道。
第212條工作麵間隔煤柱原則上不小於8m,隔離火區不得小於20m。
第213條布置工作麵時,必須考慮工作麵結束時的閉牆位置,使其處於沿煤層頂板掘進的巷道中,以保證回采工作麵結束的閉牆質量。
第214條所有與已采區隔絕的閉牆(包括回采工作麵結束後的閉牆)都要進行噴漿,在回采過程中出現過CO的工作麵,以及發生煤層自然發火的火區封閉封牆也必須進行噴漿。
第215條開采15#煤的回采工作麵,若采用集中岩巷布置方式時,其進、回風順槽隻準各有一個風道和岩順連通,必須做到見二閉一,見四閉二。
第216條回采工作麵結束後一個月內(綜放麵最多不得超過45天)必須全部撤出設備。
第217條所有15#煤的回采工作麵,回采作業規程中要有預防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凡從上層工作麵開采之日起,預計采完日期超過24個月的,在下層工作麵回采時,必須製定專門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經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備案。
第218條所有15#煤綜放工作麵的順槽掘進規程中,必須製定預防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第219條15#煤層瓦檢工必須檢查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落山角,掘進巷道的冒頂地點以及已采區閉牆處的CO、CO 2和T,每班不得少於一次。
第220條各礦通風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員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每周要將本礦自然發火及觀測情況彙總成表(周表)並由區長、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及時報集團公司通風處,認真搞好自然發火的預測預報工作。
第221條每個自然發火礦井,必須配備3-5名火區觀測工,認真檢查殘存火區、已采區及相關的12#煤(或高抽巷)區域的CO、CO 2、CH 4、T等。
第222條與15#煤相關的12#煤區域(或高抽巷)必須每個月進行一次取樣化驗,一周至少檢查一次。
第223條所有自然發火礦井調整本礦井或上部12#煤通風係統影響到15#煤已采區或火區時,必須慎重考慮對自然發火的影響,按調整係統管理權限報批後方可執行。
第224條定期測定15#煤與12#煤的層間壓差,每月至少測定一次,並根據測定結果合理調整上下壓差。在有自然發火預兆及已經發生自然發火的區域,嚴禁調整。
第二節 井下滅火
第225條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獨立小煤窯必須建立靜壓供水滅火係統,消防水池必須保持不得小於200m 3水量。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三通閥門,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三通和閥門。
第226條發現井下某一區域出現CO時,要立即彙報通風或礦調度室,並立即通知礦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組織研究預防發生自燃事故的技術管理措施。
井下發生自然發火時,必須立即將火源下風側的人員全部撤離。其它需要撤人和停電的範圍,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以防止事故擴大。
第227條井下發生自然發火,礦要成立以礦長為總指揮的防滅火領導組,研究滅火方案,組織滅火工作。同時必須立即建立火區附近及相應地點氣體的化驗和檢查製度。
第228條根據著火情況,應首先采用直接滅火方法,如用水撲滅、用水灌入火區、挖除火源、注膠等,在直接滅火過程中,一般不得改變火區的風流方向。直接滅火不能取得滅火效果時,為防止火勢發展,應采取封閉隔絕滅火,封閉火區前,必須根據火區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變化慎重決定通風方法和封閉程序。
第229條火區封閉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封閉火區的範圍。
第230條在構築閉牆和閉牆收口時,遵守下列規定:
1、進回風巷道的全部閉牆應同時構築,特別時最後一個進風閉牆嚴禁超前最後一個回風閉牆。
2、再閉牆上應埋設φ380mm|管路供閉牆期間通風使用,同時應埋設供下步滅火合火區觀測的各種管路
3、再密閉期間,必須設專人檢查各種氣體 變化情況,特別是在瓦斯濃度增加時,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必要時 可遠距離大麵積封閉,當火區穩定後再進行縮封。
4、當火區各閉牆采用同時收口的辦法時,必須統一指揮,密切配合,用最少的人員合時間同時封堵,並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第231條火區封閉後,應遵循下列規定:’
1、人員必須立即撤出危險區域,通往火區的各個巷道設專人警戒,任何人都嚴禁進入,24h後,方可進入合加固閉牆。
2、封閉後應采取閉牆噴漿和均壓通風等措施,減少火區漏風。
3、如果火區內氧氣、一氧化碳、溫度等參數有下降趨勢,礦總工程師要立即組織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第232條井下火區一經封閉,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任意一道閉牆,確有必要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執行。
第233條積極推廣使用注膠技術或注氮防滅火技術。
第三節 火區管理
第234條每個火區都要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記載火區的發火原因、發火時間、發展過程、防火措施及火災處理經過,每一個火區處理完畢7日內向集團公司呈報礦長簽署的火災報告書。
第235條所有防火牆都要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上注明,防火牆附近要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
第236條通風區要指定專人對火區閉牆柵欄附近的氣體深度和溫度每天檢查一次,有害氣體變化較大時,每班至少要檢查一次。
第237條定期取樣化驗。舊火區(密閉一個月以上)防火牆內外的氣體成分,每季取樣化驗一次;新火區(密閉不足一個月)每周取樣化驗一次,對新發現的異常區域,由礦總工程師決定取樣次數和地點。
第四節 火區啟封
第238條封閉的火區,隻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實,並且具備啟封條件時,方可認為已經熄滅。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先製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執行。
第239條啟封火區報告內容包括:火區位置、發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區鑒定資料及依據;啟封前進入火區偵察的程序和打開密封的程序;啟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閉方案);啟封火區圖(注明火區位置,防火區位置、通風係統等)。
第240條啟封火區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做好把火區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火區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工作或停留,電源要切斷。
2、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與火區相連的巷道內應仔細地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和重新封閉火區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4、火區啟封前,應先在防火牆處修築帶門的鎖風牆,啟封時把門關閉,不使大量新鮮空氣流入封閉區,以防止可能尚未熄滅的火源複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第241條啟封前,礦山救護隊要在鎖風情況下,詳細偵察、檢查、分析化驗火區溫度、各種氣體深度和巷道支護情況,確認火區熄滅後,方可啟封火區。
第242條在啟封火區時,要逐段恢複通風,並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複燃危險時,必須六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火區。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一節 爆破材料的貯存
第243條井下新建材料庫時,必須依照《規程》第278條至第280條的規定,進行專門設計。
第244條井下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破材料庫內,貯存爆破材料的相鄰硐室之間距離不得小於12m,貯存爆破材料的相鄰壁槽之間距離不得小於6m。
爆破材料庫的設計容量Q:
硐室式:Q 炸藥≤2000N1(公斤);
Q 雷管≤13000N2(發)
壁槽式:Q 炸藥≤400N1(公斤);
Q 雷管≤3000N2(發)
其中:N1、N2分別為庫內貯存炸藥、雷管的硐室或壁槽間數。
第245條 井下新爆破材料庫的設計(包括三種 圖紙,即四鄰近距離圖,建築平麵圖,安全設施圖)必須報集團公司會有關部門驗收,領取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材料貯存許可證》和《爆破材料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246條目前井下已使用的爆破材料庫布置,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必須根據具體條件製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247條井下爆破材料庫及每個硐室、壁槽實際使用時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和《規程》規定。
電雷管最大貯存量每個硐室不得超過13000發,每個壁槽不得超過3000發。
炸藥與雷管必須分別貯存。
第248條爆破材料庫內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嚴禁在貯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的裝燈。
第249條爆破材料庫內的廢舊、失效的超過保存期的爆破材料,炸藥達100公斤時或雷管達500發時,必須按措施及時銷毀。銷毀爆破材料,必須由爆破器材倉庫登記造冊,並編製書麵報告,報礦長批準。經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駐礦安監處、公安科、供應科、通風區。執行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節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250條爆破材料在貯存、保管、計數、編號等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火、防潮,遠離熱源。
第251條爆破材料庫內嚴禁煙火,消防器材(來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須充足,並有防鼠措施。
第252條各部位必須對其所屬放炮員統一編號,並報通風處備案。
第253條電雷管在發給放炮員前,必須逐個進行打號,嚴禁發放不打號的雷管。庫管人員要按計劃將雷管進行分束,並嚴格按統一規定的號碼編號,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同時發放給同一個放炮員。
第254條每個爆破材料庫必須建立以下帳簿:爆炸物品發放明細彙總帳,爆炸物品領取、清退、使用三聯單,進出要害部位登記簿,炸藥雷管逐日報表,各單位放炮員統一編號表,廢舊爆破材料銷毀登記表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簽字。
第255條收發爆破材料時,必須逐箱(包)逐個清查數量,發現炸藥破乳,雷管脫帽等失效現象,均不得發放。
第256條爆破材料隻準發放給同時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和集團公司簽發的《放炮合格證》的放炮員,每個放炮員隻準發給與其統一編號相一致的雷管,必須做到“專人專號”。
第257條放炮員領退爆炸物品必須有三聯單,並按要求簽章,其中一聯作為存根留在庫內;二聯作為消耗憑帳,經生產隊組 班組長核定消耗後簽字,將二聯交回火藥庫;三聯班後交回通風隊。
第258條每個爆破材料庫必須貯存一定數量的剛性被筒。
第259條爆破材料庫內必須有專門的礦用防爆型通訊設施。發現爆破材料丟失、被盜等要及時報告。
第260條爆破材料庫內禁止存放其它物品,發放口隻允許存放當班的炸藥和雷管。
第261條爆破材料庫作為要害部位,除管庫工、下藥工和放炮員外,其它人員進入庫內,必須持有礦(處)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的要害證,並進行要害登記,否則不得入內。
第三節 井下放炮
第262條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符合《規程》第七章第三節的規定,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人員擔任,統一由通風區領導。放炮員必須經過審查,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並經過一個月以上培訓,能掌握檢查和處理瓦斯技能,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放炮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由集團公司發給《放炮合格證》,同時領取由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破人員作業證》後,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第263條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嚴禁在工作地點存放,當班領取而用不完的要當班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64條由爆破材料庫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破材料,生產班組的背藥工必須經過培訓並持有相應證件,在放炮員監護下運送,生產人員嚴禁背運雷管。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炮藥箱內並加鎖。發爆器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或同小藥箱鎖入專用的炮藥箱內。
第265條井下放炮員必須實行“一炮三檢製”,即在每次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都必須由放炮員檢查放炮地點及其前後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情況,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得裝藥、放炮。每次檢查完要及時填寫放炮三聯單。
第266條井下每次放炮作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高、突井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回采工作麵、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其它瓦斯湧出異常的放炮地點,由放炮員、瓦檢員和生產班組長(工長)三人聯鎖,其它地點由放炮員、安全員和生產班組長(工長)三人聯鎖。
第267條“三人聯鎖放炮製度”規定如下:
一、放炮員持“警戒牌”,生產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瓦檢(安全)員持“放炮牌”。
二、放炮前,放炮員在做好放炮前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檢查瓦斯、連好母線、最後一個撤離後),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設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負責把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停掉盲巷內的一切電源,一切工作就緒後,班組長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安全)員,瓦檢(安全)員負責檢查各地點瓦斯含量,瓦斯無異常時,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表示允許放炮,放炮員拿到牌後,安全員監督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後,放炮員吹三聲口哨後進行放炮。
此時,放炮員持有“放炮牌”、班組長持有“警戒牌”,瓦檢(安全)員持有“放炮命令牌”。
三、放炮15min後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安全)員同時進入工作麵檢查通風瓦斯、頂板、有無瞎炮等異常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逆時換回各自的牌,方可恢複生產。
四、每次放炮前後都由安全員複查並在放炮班報上簽字,方準放炮和發出解除信號恢複生產。
五、交換牌後必須各司其職,各負責任,一旦發生放炮事故後,嚴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職責分析處理。
六、設警戒必須有警戒繩攔截。
七、三個交換牌必須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樣,必須是木製或鐵製,並逐一編號,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第268條放炮母線聯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必須由放炮員一人操作。排除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特別嚴禁在盲巷內采用短路法試驗母線。
第269條放炮後出現瞎炮,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及方法處理瞎炮。放炮後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放炮員統一回收,交回炸藥庫。
第270條生產班組必須控製爆炸物品的消耗量,跟班安全員負責監督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與放炮員共同做到:每班作業前查放炮員當班爆炸物品的領取量,每次裝炮時查裝藥量,作業完成後查餘量,每次裝藥的實耗量,安全員都要在放炮三聯單相應欄目內簽字;當班放炮完畢,生產班組長負責核實消耗量後分別在第二、三聯相應欄目簽字。若出現差錯,生產班組長、安全員、放炮員,按責任一並處罰。
第271條裝藥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裝藥前,必須將炮孔內煤粉掏淨。
二、裝藥時,炮孔應保持幹燥,炮孔有水時應采用防水袋;
三、堵炮泥不可加壓太重,以免藥卷密度增大,影響起爆。
四、每個藥卷聚能穴端必須指向下麵的殉炸藥卷,裝雷管的藥卷必須裝在第一位,不準裝蓋藥或墊藥。
五、封堵炮眼時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
第272條用放炮方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及其它異物時,必須使用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綜放麵後部溜被卡時,嚴禁使用放炮法處理。
第273條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母線長度不得小於規定的工作地點撤人距離。
第274條不準放糊炮和利用殘眼裝藥放炮。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火機和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條巷道或同一通風分區中多處作業、固定母線和兩台及其以上發爆器放炮。
第275條高突礦井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放炮堅持執行拉槽、刷幫、壓頂“分打、分裝、分放”和放一次炮出淨一次浮煤、檢查一遍瓦斯的規定,禁止使用毫秒管“一茬齊”放炮,瓦斯湧出量大的回采工作麵要嚴格控製一次放炮的數量。
第276條瓦斯礦井中放炮,必須使用三級及以上的高安全度含水炸藥。
第277條煤巷和半煤岩巷5m以內出不淨浮煤(以一噸為界)不得放炮。
第278條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消塵設備,並嚴格執行放炮前後20m範圍內灑水消塵製度,無水或無水炮泥,不準裝藥放炮。
第279條回采麵平行作業時,裝藥距鑽眼不得小於5m,距采煤機不得小於5m,距放頂不得小於30m,鑽眼裝藥時必須停止刮板輸送機和采煤機。
第280條嚴格執行放炮停電撤人製度,掘進麵放炮,盲巷和回風巷必須停電撤人,雙巷掘進時,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風巷必須停電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風必須停電撤人。
第281條放炮時撤人距離(直線):回采不得小於30m,煤巷掘進不得小於75m,岩巷、半煤岩巷不得小於150m,並有掩體。
掘進巷道,若距工作麵75m以內有拐彎時,人員撤進拐彎內10m以上,但撤人總距離不小於50m。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點,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另一巷道或工作地點內的人員也必須全部撤至距相鄰放炮點75m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282條放炮員必須親自連接母線,最後離開放炮地點。
第十章 安全監測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83條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係統,並能覆蓋礦井所有采、掘、開工作麵(包括非獨立的小煤窯),否則,嚴禁開采。
各礦井通風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監測機構,配備一名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並配備足夠數量的監測人員,配備標準如下:
1、井下按在籍傳感器每5個配1人;
2、中心站機房(24小時值班)5人;
3、維修人員3-5人。
4、井下值班員1人/班·井(隻擱4、0點兩個班)。
第284條安全監測人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測技術專業培訓,經集團公司以上考核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285條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該地區機電維護工負責維護,在改線和拆除時,必須提前與通風區調度站聯係,與監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因故檢修與安全監測裝置有關的井下電器設備,需停止監測裝置正常工作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執行。
第286條地區瓦檢工,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負責地區的安全自動監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並將核對儀器指示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班中彙報時必須彙報儀器工作情況,並嚴格實行交接班。
第287條掘進工作麵瓦斯探頭由放炮員維護,放炮時移到適當位置,防止崩壞探頭。
第二節 裝備設置標準
第288條凡應安裝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 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裝種類、數量、位置和分站、電源箱、動力開關的安裝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和敷設、控製區域明確規定,關在供電圖中標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289條傳感器的種類包括: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壓力、開停等。
第290條所有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綜采、綜放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裝備開停傳感器。
第291條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層的采、掘工作麵、采區回風、礦井總回風必須安設一氧化碳、溫度傳感器。
第292條礦井、采區進、回風、各入風井、礦井總回風應安設風速、負壓傳感器。
第293條回采工作麵瓦斯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麵,應在工作麵機尾、回風流和尾巷中各設一個瓦斯探頭。
機尾探頭安設在回風巷距機尾10m以內,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濃度小於1%。
回風巷探頭安設在距回風第一橫貫10至15m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1%。
尾巷探頭安設在尾巷口柵欄以裏10至15m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3%,斷電範圍為:工作麵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綜放工作麵還應安設一枚後部溜機尾探頭,探頭位置,必須懸掛在後部電機上方落山側。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5%,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1%。
2、有煤與瓦斯突出的工作麵,應在工作麵進風巷、機尾、回風巷、尾巷中各設一個連續檢測瓦斯的探頭。
進風巷探頭安設在距機頭10m以內,瓦斯報警斷電濃度為0.5%,斷電範圍: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0.5%。
機尾、回風巷、尾巷探頭,安設位置、報警斷電值及斷電範圍同本條第一款相同。
3、在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第一架棚梁懸掛瓦斯探頭,嚴格監測工作空間內瓦斯情況,瓦斯報警斷電濃度為1%,斷電範圍:工作麵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如果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必須在距工作麵回風口下風側5-10m內,設置瓦斯探頭,報警斷電濃度為1%,斷電範圍: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1%。
第294條掘進工作麵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麵的正、付巷口以裏10-15m,距煤頭5m以內各安設一枚瓦斯探頭,瓦斯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探頭為1.5%,工作麵回風流探頭為1%。斷電範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副巷瓦斯超限,切斷副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1%。
2、單巷掘進工作麵,應在距煤頭5m以內,巷道口以裏10至15m處,各安設一枚瓦斯探頭,瓦斯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探頭為1.5%,工作麵回風探頭為1%,斷電範圍為工作麵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掘采工作麵串聯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傳感器外,還應在串入回采工作麵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瓦斯傳感器,位置距回采麵煤壁3-5m範圍,瓦斯報警斷電點:0.5%,斷電範圍:回采工作麵及其回風道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0.5%。
4、掘進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串聯通風時,在被串入的局扇入風前3-5m範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點、斷電點均為0.5%;斷電範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0.5%。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采區口開口需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大巷風流中,或采區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瓦斯報警點、斷電點均為0.5%。
第295條回風井、回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鑽機等)應安設瓦斯探頭,當瓦斯達到1%時自動切斷施工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第296條煤倉上口及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車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斷電瓦斯探頭。
第297條地麵抽放泵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探頭,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發出報警。
第298條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於200mm,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99條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采掘工作麵或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采掘隊根據《作業規程》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安裝、否則,不許開采作業。
第三節 監測裝置的使用、維修及技術資料
第300條礦井監測中心站必需配備至少兩台主機和不間斷電源,並有完備的防雷擊裝置。
第301條中心站必須保持24h連續運轉,每日必須報監測重點日報表,報表內容包括分站、探頭運行狀況、重點工作麵瓦斯情況,斷電情況,經當日值班長或主任工程師審批後報礦長或總工程師。
第302條第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標校,並有記錄可查,裝置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h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裝置”在井下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入井的裝置在地麵試運行48h後,方能下井。
第303條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礦井監測裝置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後,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第304條每一礦井都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裝置和零配件材料,備用量應不小於20%。
第305條安全監測應建立以下報表及台賬:
1、設備、儀表台賬;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誌;
6、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7、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306條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四節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307條下井跟班幹部、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入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通風瓦檢工、放炮員、班長及隊領導下井必須攜帶光學瓦斯鑒定器。
第308條礦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的發放室、維修室等場所,儀器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各礦必須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標準如下:
1、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應按在籍台數每100台配1人。
2、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人員應不少於4人。
第309條便攜式瓦檢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氣進行一次調校,下井前必須檢查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禁止發放使用。
第五節 “裝置”的報廢
第310條“裝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80%以上,不如更新經濟的。
3、嚴重失爆、而不能修複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311條“裝置”報廢,由礦主管設備的領導組織通風、機電及財務等有關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生效。
附錄一:大井中小煤礦的通風瓦斯管理製度
一、大井中小煤礦的範圍:凡是和大井共用進、回風巷或主扇係統(通風係統不獨立)的小煤礦、均視為大井中的小煤礦。
二、礦(處)長是大井中小煤礦“一通三防”的第一責任者,礦(處)有關業務部門對小煤礦的安全生產負業務管理責任。
三、大井中小煤礦的通風、瓦檢、放炮人員一律歸大礦通風區管理、使用,工資資金由通風區負責分配。
四、大井中小煤礦除嚴格執行大井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小煤礦的瓦斯等級,一律按所在大井的瓦斯等級確定。
2、采用倒剝皮采煤方法時,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必須有足夠的風量稀釋瓦斯,生產期間回風側必須停電。且必須做到“見三閉一”,即隻能同時保留兩個峒進行掘進和回采。
3、必須建立靜壓灑水係統。
4、嚴禁到突出礦井內進行生產,不得在未開采解放層的煤層進行短壁回采。
附錄二:“一通三防”隱患事故處罰規定
一、造成有害氣體致殘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責任是受害本人的,在傷愈後給予必要的處罰。
二、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開除留察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1、瓦檢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
2、故意損壞瓦斯監測斷電裝置的。
3、不執行“三連鎖放炮製度”,違章放炮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
4、偷拿火工品(雷管炸藥)的。
5、井下吸煙的。
三、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記大過或工資降級的行政處分。
1、管理混亂,嚴重違章指揮,導致發生事故的。
2、貫通巷道沒有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的。
3、擅自打開柵欄、閉牆進入危險區的。
4、采掘工作麵停風、停電,恢複時未經檢查瓦斯私自送電的。
5、攜帶煙草或火工品下井的。
6、帶電作業造成嚴重事故的。
7、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電源放炮的。
四、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1、工作地點出現循環風、微風、無風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盲目作業的。
2、局扇停風後,不撤出人員而盲目作業,或者開風機後,不檢查和排查瓦斯,進入工作麵作業的。
3、毆打正確執行職責的安監、放炮、瓦檢人員的。
4、在井下和井口、井筒內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沒有措施就盲目作業的。
5、“三專兩閉鎖”應上未上或隨意甩掉的。
6、隨意損壞通風設施的。
五、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1、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安全出口、四對八梁不按規定支護,嚴重威脅安全或嚴重影響通風和行人的。
2、無跟機瓦檢工擅自割煤的。
3、采煤掘進麵、巷道、硐室瓦斯超限或積存超過規定,不處理強行作業的。
4、私自停開局扇或停風後不及時停電撤人的。
5、排放瓦斯無措施,不嚴格掌握濃度“一風吹”的,不按順序進行,或排放瓦斯所規定領導不在現場指揮的。
6、恢複封閉地區無措施的。
7、放炮員不親自連母線和處理瞎炮不符合規定的。
8、讓工人進入炮區試檢腳線母線,放炮員外邊擰發火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
9、打開風門不關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微風或風流短路的。
10、自然發火煤層,不按規定檢查一氧化碳、溫度或其他有害氣體,檢查不上班報,隊長不審查,不進行火情予報,閉牆質量不合格造成自然發火事故的。
11、跟班幹部隨意不上崗和脫崗的。
六、凡發現以下重大隱患事故,經追查分析認定,直接負責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的處分。
1、明知嚴重瓦斯超限或積存,有可能造成瓦斯嚴重事故,不及時處理,強行生產,冒險作業的。
2、瓦斯突出煤層遇地質構造危險地段不落實防突措施的。
七、凡造成以下重大未遂事故,雖未遂造成人員傷亡,經追查分析認定,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1、盲目掘透高濃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區的。
2、造成局部瓦斯燃燒的。
3、井上要害部門(火藥庫、風機房、降配電、倉庫)火災事故。
八、凡發生以下重大生產設備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1人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運30min以上的。
2、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管道爆炸的。
3、工作麵結束後,不按規定時間拆除設備,造成自然發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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