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的礦業安全簡介
一、礦業概況
台灣地區礦業開發較早,但種類不多,具有經濟開采價值的礦產品中,主要為石油、天然氣、大理石、石灰石、白雲石、蛇紋石、鹽及砂石等8種,而煤礦自1984年的大02manbetx.com
之後,產量逐年遞減,2000年最後一座煤礦——三峽豐煤礦關閉。
目前,台灣約有500個礦分布於台、澎、金、馬地區。大型企業有石油公司、台灣水泥公司、亞洲水泥公司等,其餘大部分礦山為小型的民營企業。
受先天條件的限製,台灣的煤礦無法大規模開采,隻能以地下坑道半機械半人工方式開采,主要采礦方法有房柱法、長壁法和短壁法等,金屬礦主要采用積石坑室法、房柱法、平巷法及露天的分層開采、切割等方法。
台灣礦山安全生產也曾經曆過非常嚴峻的時期,02manbetx.com
頻繁發生。經過多年的努力,02manbetx.com
最多的煤礦,“每千工作人員死亡率”從20世紀70年代為3.0到80年代降至1.0,到90年代已降至0。至全麵停產時,煤礦保持了6年2個月“零死亡02manbetx.com
”的佳績。
除煤礦以外,其他絕大部分為露天開采,安全條件較好,“每千工作人員死亡率”自20世紀70年代的1.5至80年代降至1.0,到90年代已降至0.3。
2001年,台灣地區礦產品生產價值共339.3億元(新台幣),其中以砂石為最重要,產值達214億元,占63.22%;其次為天然氣、大理石、鹽、石灰石、硫璜、蛇紋石、原油等。
台灣地區大部分的礦產品都要靠進口補充供應。2001年,礦產品進口占島內全年礦產品需求總值(包括自產與進口)的91.30%。按數量計算,進口量最大的分別是煤炭、原油、鐵礦、天然氣、石灰石、金屬熔渣灰、花崗石石材、天然砂等。
與國際上通行的安全管理一樣,台灣地區礦山安全管理實行的是官方、資方(礦主)、勞方(工人)的三方管理機製。
從官方來看,台灣地區是由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對礦產資源開發與安全生產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且是垂直領導,安全監督管理不受下級“政府”的約束。礦務局下設礦場保安組,內分管理、檢查、設備、項目、訓練等部門,設置礦場安全監督員約30名,最多時達80名。專業涉及采礦、地質、土木、機械、電氣、電子、化工、冶金等。在礦山集中的地區,共設立了5個礦場保安中心,每個中心配備了6名安全監督員,負責對所轄地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原則上,每名礦場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的礦場不超過15個,對所負責的礦場每個月檢查一般為兩次。
官方的安全監督機構是垂直的,但安全檢查工作是分層次的。通常的檢查由礦場保安中心的安全監督員執行,對其檢查結果,礦務局礦場保安組的安全監督員將進行抽查、考核。第三層由礦場保安組、或高層礦場安全技術人員、或礦務局的主管人員進行抽查、考核。特殊情況下,邀請專家、學者組成項目檢查小組進行特別檢查。
從資方來看,礦業權者(董事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的設備、經費及人員。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由礦場負責人(總經理)負責。礦場安全主管在礦場負責人領導下,具體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而且,各企業普遍成立了由礦場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代表或工會代表組成的礦場安全委員會,共同商議、協調解決礦場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從勞方來看,一種重要方式是工人通過礦場安全委員會等參加企業的安全管理。由於台灣的工會代表多數為生產一線的產業工人,文化素質偏低,因此,工會更多的時候是通過社會壓力影響資方,而較少參與安全技術管理。
三、礦山安全立法
台灣的礦業法規體係比較健全,除普遍適用於各行業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爆炸物管理辦法》、《勞工保險條例》外,還專門製定了適用於礦山的《礦業法》、《土石采取法》、《礦業法施行細則》、《礦場安全法》、《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礦場救護隊之編組、裝備及訓練課程基準》等法律、法規。
《礦場安全法》是實施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規定很具體、實用,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其中對涉及礦場安全的有關人員的責任做了明確規定。如礦業權者(董事長)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的設備、經費及人員,礦場負責人(總經理)負責包括冒頂、片幫、火災、水災、機電設備、救護等有關方麵安全措施的設計、管理及維護。礦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分區定期派人員檢查礦場安全設施,如有不合格者,應給予指導限期改進。如有發生危害的危險時,責令其停止作業。對於具有特殊安全問題的礦場,應專案加強檢查、監督及命令礦場負責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認為礦場有危害礦產資源、礦場作業人員或救護人員安全時,責令礦業權者局部或全部停止開采如無法改進或控製隱患的,責令局部或全部封閉,必要時,取消其礦業權。
四、礦山安全的特殊措施
台灣地區除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外,針對礦山安全生產的特點,采取了許多特殊的、切實可行的措施,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一)設立礦山安全基金
為鼓勵發展本地的礦業,確保安全生產,台灣設立了礦山安全基金,對礦山安全措施及設備進行補貼。基金主要來自來於進口礦產品的附加。而補貼的額度都有具體的規定,如救護設備100%,法定防爆器材50%~80%,非法定安全器材30%~50%,新式安全或生產設備,主要生產器材及煤礦主要生產坑道酌情補貼。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礦山安全的投入,促進了安全生產。
(二) 嚴格的證書管理及免費的調訓(培訓)製度
政府的礦場安全監督員要先取得“政府”“公務員”資格,再取得“礦場安全監督員”資格方可上崗。礦場的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安全主管、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安全督察員)均須通過“國家”考試與實務訓練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礦場作業人員(礦工)均須經礦場安全教育、訓練合格,取得“政府”核發的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對於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行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將強製對職工再次進行調訓。此種調訓是免費的。但由於職工參加調訓時期,將影響礦場的正常生產進度,各礦場還是盡量采取措施,減少職工參加此種政府強製的調訓。
(三) 企業普遍比較守法、政府監督講究手段和技巧
從我們參觀的企業看,像台階高度、邊坡角等重要指標、參數都符合法規要求,特殊情況的,事前已經過安全監督機構審批。而對於安全生產技術方麵具有傾向性、代表性的問題,企業與監督機構能共同協商,研究解決,既確保安全又不影響正常生產。
對礦場應改進的事項,監督機構一般先與礦場負責人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座談,獲得共識後,礦場即按規定完成,否則,對於小的違規以上述的“調訓”替代處罰;對於輕犯、初犯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停職、調職等);對於構成犯罪的或累犯,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台灣,有關礦山安全方麵,最重的刑罰為5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罰金。
(四) 具有一支業務精良、思想穩定的安全監督隊伍
台灣對於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特別注意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福利待遇。礦場安全監督員除一般規定的薪資外,加領“危險津貼”;每年至少參加兩次在職訓練及礦山救護訓練演習,不定期派往礦業先進國家接受安全技術訓練,或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台指導,同時進行各種礦場安全技術與器材的試驗研究,不斷地充實安全知識技能,並規定現場的檢查人員年齡須在50歲以下等等。
除此之外,台灣地區的社會中介組織活躍,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礦山環保意識強,礦產品利用率高等,都給我們留下了深刻印象。應該說,台灣地區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麵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