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食堂路上摔傷不算工傷
李先生: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中午從公司宿舍去食堂時,在樓梯上不慎摔倒受傷。請問,我的情況是否屬於工傷?能否享有工傷待遇?
董律師:不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一般必須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要件。從時間上看,受傷發生在下班後中午休息期間;從地點上看,不屬於工作場所也不屬於上下班途中;從原因上看,也不是為履行工作職責。因此不符合工傷要件,不能享有工傷待遇。
鄭先生:2008年12月,我跟某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約定房屋層高是2.9米,但房屋交付後,我發現實際層高隻有2.8米。合同沒有對此約定違約金,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董律師:《合同法》第60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開發商提供層高不符合約定的商品房已經構成違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雖然你們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此沒有違約金的約定,你仍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符先生:今年年初,我哥哥參加單位聚餐,酒喝多了。聚餐結束後,他提出要借一位同事的小轎車開,他同事爽快答應,將鑰匙交給他。我哥哥駕車回家途中,與一輛助力車相撞,致使助力車主王某受傷,並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經認定,我哥哥負02manbetx.com 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我哥哥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4.9萬元的賠償責任。請問,我哥哥的同事明知他喝醉仍借車給他,是否也有責任?
董律師:這起02manbetx.com 中,你哥哥酒後駕駛,應當負主要責任, 你哥哥的同事明知你哥哥飲酒過量,仍將車借給他使用,其行為也存在過錯,應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先生:我於前年與我的同事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商業用房,現我的同事因急用錢,想賣掉他的份額,我想買下,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董律師:你有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101條作了相應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的共有人在同等的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