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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受傷也享工傷待遇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35 來源:不詳

張某在某省建築公司某工程處施工時被上空掉落磚頭砸倒,身體撞到腳手架,造成腦震蕩,頭部和腰部重傷,傷勢嚴重。張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但該建築公司以臨時工在我國從來都不享受工傷待遇為由,拒不支付急需的住院醫療費。

劉律師03manbetx 認為: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製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於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規定》中,明確“臨時工”係指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崗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於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後,全麵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製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複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製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布《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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