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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案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0 來源:不詳

  [案情簡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衛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關於王某某等人職業病診斷的報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職工被診斷為苯中毒,另有4名職工為觀察對象,市衛生局組織調查組對該公司進行了調查處理。

該公司主要從事工藝包裝盒、塑料製品、木製工藝品製造、加工,使用的膠水粘合劑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未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對於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該公司未按規定為其配備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僅提供了普通的紗布口罩。常熟市疾控中心於2003年3月對該公司車間空氣中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了檢測,該公司生產車間空氣中苯、甲苯等物質的濃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該公司於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對全廠職工進行了兩次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但是未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前體檢。

根據上述情況,常熟市衛生局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第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七日內改正,給予警告;(2)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3)罰款10萬元。本案已在規定時間內順利結案。

  [案件03manbetx ]

本案中,該公司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夠,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製度不完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兼職專業人員,公司管理人員及工人均不了解所使用膠水的毒性。2003年3月常熟市疾控中心對該公司車間空氣進行了檢測,苯、甲苯等的濃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但公司負責人對這一情況未予以足夠重視,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車間內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未按規定為生產工人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健康監護方麵,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工人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雖然組織了職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但新職工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存在職業健康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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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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