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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故全部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3 來源:不詳
02manbetx.com 原因〕
林某係某公司貨運駕駛員。2003年3月5日,他在出車途中,因違章駕駛發生交通 02manbetx.com 被撞成重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應負 02manbetx.com 全部責任。
事發後,林某所在公司及時將他送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20餘萬元。後經鑒定,林某屬2級傷殘。林某要求公司給予補償。該公司認為, 02manbetx.com 發生是由其本人違章駕駛所造成,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不同意承擔 工傷補償責任。
雙方發生爭議後,林某於2004年2月26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在受理認定過程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後經調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林某所在公司除支付醫療費外,一次性補償其23萬元,此案了結。
〔評析〕
這是一起司機本人違章駕駛致殘後因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引起的 工傷爭議案件。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 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第7條規定:“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否則,不能作工傷處理。而司機屬特殊工種,存在較大的職業風險。在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任務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按理應與其他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日常生產工作一樣,即使違章致傷,按工傷無責任補償原則,也應享受工傷待遇。
按《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8條第1項規定,在從事日常生產工作中造成傷亡,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按第9條規定,若屬“違法”或“蓄意違章”,則不能認定。但違法情節有輕重,責任有大小,處理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對司機的違章行為,哪些屬於“違法”,哪些屬於“犯罪”,若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則很難定性;對是否屬“蓄意違章”,缺乏足夠的證據,也難以確認。為此,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司機工傷認定的複函》(勞辦發〔1996〕271號)作了明確解釋: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屬於犯罪或自殺、自殘行為,或酗酒所造成或蓄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新實施的《工傷 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上述第9條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刪除了排除工傷條款中的“違法”和“蓄意違章”,而將其中第1項修改為“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 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筆者認為,凡是屬於一般過失性違章行為造成的傷害,隻要不屬重特大責任事故,沒有受到治安或刑事處罰,按工傷無過錯責任原則,都應該認定為工傷。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全法》、《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無證駕駛或酗酒後駕駛受到治安處罰,或構成犯罪並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能認定為傷。
因此,本案林某盡管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也未構成交事故肇事罪,按《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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