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應注意的問題
對傷亡職工作出的因工或非因工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之一。從目前的情況看,勞動行政部門在作出職工因工或因工傷亡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特別注意法律適用的準確性、事實依據的有效性和行為程序的規範性,否則,將直接影響勞動行政部門正確行使職權,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十分被動。
一、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一是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所謂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指既要明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名稱,又要明確適用該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條款。否則,在發生行政爭議時,人民法院將作出撤銷該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二是要全麵、準確地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一般地講,由於因工與非因工傷亡的定性不同,所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方法也不盡相同。確定為因工傷亡時,通常可以直接適用某法律(或法規或規章)的某條某款;確定為非因工傷亡時,情況複雜一點,可能要適用某法律(或法規或規章)的若幹條款,往往就要采用窮舉法。比如,現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八條列舉了10項可以認定為工傷(亡)的情形,如果職工傷亡的情況符合10項中一項,即可確定為因工傷亡。第九條列舉了6項不能確定為因工傷亡的情形,如果職工傷亡的情況符合6項中一項即不能認定為因工傷亡。但是非因工傷亡,常常可能既不符合第九條所列各項情形,也不符合第八條所列各項情形。傷亡職工不屬於第九條所列各項情形時,就要與第八條有關列項一一進行對照;經過確認不屬於因工傷亡時,在決定中應當列出所適用的所有款項。三是注意法規文件的效力等級。對因工與非因工的認定,國家、省、市都有規定。法規文件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一般規範性文件。作出因工或非因工認定結論時,要盡量適用效力等級高的法規文件。
二、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問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一定要真實、充分。事實證據通常由下列形式來體現: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目前,一些單位在收集證據時容易忽視以下幾個方麵的情況:一是常常隻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證據或處理意見,沒有深入現場調查,對關鍵性證據未進一步核實、收集。這就會由於種種原因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充分性,影響證據的可信度,從而降低證據法律效力。二是在調查取證時,對有關人員的調查筆錄,有時忽略了經調查當事人過目、簽字認可的環節。有的詢問筆錄特別關鍵,但沒有被詢問人的簽字認可,這種證據基本上無法律效力,複議機關、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如果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後,再去收集證據則為時已晚了。三是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常常隻注意調查與之有共同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容易忽視對不同利害關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調查。如果企業提供的證人完全是與企業一方有明顯的共同利害關係,這種證人證言的可信度也很低,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被采信的可能性也不大。
三、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問題。一是對申請人請求認定工傷(亡)的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以積極認真的態度去處理,經過確認作出明確的答複。不予答複或故意推諉、拖延都將引起行政爭議,在行政複議訴訟中都將對該行政部門不利。二是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認定工傷(亡)的申請人,可以是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職工本人或其親屬。在正常情況下,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應首先向企業申請,但如果企業拒不向其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的,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有權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亡)認定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這不僅有利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三是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無論是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提出的報告或申請,還是由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的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因工或非因工傷亡決定,都應當在局麵通知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時,依法告知企業以及職工或其親屬,這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項重要程序。如果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行政複議部門、人民法院亦將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