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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界定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3 來源:不詳

1.在工傷認定中,“職工或者直係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為什麼這樣規定?

一般在民法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工傷認定中,則采取“舉證倒置”的原則,即當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必須舉證,否則,就認為職工是正確的。

2.工傷認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02manbetx.com 傷害的”條款中,對於“上下班途中”怎樣理解和把握?

這裏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定時工作製和正常工作區,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上下班的時間、路途不難把握;另一種是不定時工作製和不定區工作,如采購員、銷售員,對於他們的“上下班途中”就要仔細判斷。一般可以考慮上班為從家中到第一工作地點,下班為最後一個工作地點到家中。而對“途中”的理解,也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直線路線,即上下班,指的是若遇必定路線戒嚴,或發生重大02manbetx.com ,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線,也應視為“途中”。

3.工傷認定申請中,應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什麼是“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麵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並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續訂手續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用工主體違法,但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定,有些地區可通過企業工資發放情況表或同事間的證明來完成。

4.《條例》將《試行辦法》中不認定工傷的“蓄意違章”條款刪去,這是為什麼?

刪除不認定工傷中“蓄意違章”的條款,是為了向企業明確“賠償不問原因”。今後企業不得以職工在工作中因違章受到傷害為理由,而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認定中,對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的”條款,應當怎樣更加準確地理解?

這裏包含了時間、空間、因果關係三個條件。

對於工作時間的理解,有三種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時間、合理的時間、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時間。合理的時間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間、緊急處理工務時間及生產設備的搶修時間。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時間是指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雇主運用自己的影響力,使雇工超時工作的時間。

對於工作場所的理解,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實際區域,它分為固定的區域和不固定的區域。固定區域是指職工日常工作區域,包括單位所在地、單位附屬地以及戶外經常性固定區域,如郵遞員、送票員所在工作區域等。不固定區域則是指修理工、電工、船員、新聞工作者日常不確定的工作區域。

對於工作原因的理解,是指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從事的是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這種情況不能作為工傷處理。

6.工傷認定中,“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的”條款中,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指的是什麼?

指與作業01manbetx 上下一致,或與雇主要求接近的工作,諸如運輸、清理、備料、安全、儲存、開機預熱、收拾工具衣物等活動。

7.工傷認定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條款,怎樣與鬥毆、互毆區別開?

要嚴格按照“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履行本人職責範圍內的行為受到他人暴力傷害”等條件判定工傷,否則就不屬於工傷保險範圍,應按民法的規定調整。

8.工傷認定中,“患職業病”的條款,有什麼具體要求?

此處所指的職業病,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職工須有職業接觸史,且經衛生機構診斷,確認為職業病的,方可認定為工傷。

9.幫忙工作致殘怎麼算?

我是一工廠女工。兩個月前的一天在上晚班時,因上一個流水線人手緊張,影響了我所在崗位的操作,我未經許可,即主動前去幫忙。誰知由於我操作不熟練,避讓不及,右手被機器軋斷。經簽定,構成七級傷殘。

事後,廠裏以我不是在本崗位受傷、屬擅自崗串為由,否認我為工傷。請問,廠裏的做法對嗎?

應該說,廠裏的做法是錯誤的,你應被認定為工傷。

一方麵:你的情況不應被排除在工傷之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

(一)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 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 自殘或者自殺的;

也就是說,國家對工傷的排除,不僅明確而且有嚴格限製,僅有以上三種情形。而你並不存在上述三種行為。

另一方麵,你具備構成工傷的條件,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隻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並沒有必須從事本職工作的限製。更何況你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主觀上是善意幫忙,是為了廠裏共同的利益,且本身並無過錯,應當得到勞動保護。

10.工傷保險不免除第三人責任。

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可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點評:以前沒有類似規定。保險公司賠償和第三人賠償不能混淆重複賠償,這個規定更大限度地維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11.死亡賠償金增加一倍多。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也由10年提高為20年。較之過去賠償標準,在賠償參數上有了明顯提高,實際賠償額超過過去一倍多。

根據2000年統計,北京市城鎮居中人均消費性支出為8492.5元/年,按原有規定全額死亡補償費為84935元;同年北京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50元/年,按《解釋》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207000元。

點評:《解釋》明顯地照顧了受害者。隻有死亡賠償金遠遠高於傷害賠償金,才能讓侵害行為的實施者盡最大努力搶救受害者。

12.賠償義務人可“分期付款”。

《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以一次性賠償為原則,同時引進終身定期金製度。終身定期金製度,定期給付按一定標準確定的損害賠償金,給付時間與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一致。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損害賠償金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保。

點評:引進終身定期金製度,為當事人選擇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提供了可能,分期付款減小了義務人的經濟壓力,給權利人更徹底的生產保障,有利於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13.雇員在崗傷人,老板要賠錢。

雇員侵權使他人受到傷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哪種用工關係,同時,雇主事業範圍的擴大或者活動範圍的擴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的損害機率。

根據法理原則,使用他人勞動得到利益的人,要為被使用人的勞動過程中的致害行為承擔責任。

14.工傷賠償宜實行混合責任。

當前生產安全事故頻發,雇主不重視生產和勞動保護是主要原因,如果雇主的侵權責任被確立成一種社會保險的責任既不利於對雇員權利的保護,也不利於提高雇主的安全生產意識。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安全製度,其本質是一種補償,往往有一定金額的限製。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更多的是基於雇主疏於勞動保護的侵權行為產生的危害。是一種侵權責任。賠償範圍不僅應與實際的物質損失相符,而且亦可請求精神損失賠償。可見,雇主是承擔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對於工人的保護力度是不一樣的。如果將雇主的責任僅規定為社會保險責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對雇員將會很不利。因為我國生產力水平較低,決定了有關工傷保險的補償標準不可能太高,如一位煤炭工人在勞動中受傷致殘,工傷保險隻能補償有限的幾萬元,很難彌補其實際的損失,而且也不可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將雇主的責任規定為侵權責任,則雇員受工傷後,不僅能按實際損失獲賠,還能得到精神賠償。

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工傷損害應該實行混合責任體製,既應該有基本的勞動保險,也應該有明確的侵權行為法的保障。如此一來,不僅勞動者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護,而且也會促使企業更重視安全生產。

15.五級傷殘享有哪些待遇?

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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