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與司機工傷認定
【案情】
1996年8月,徐乙(男,26歲)受聘擔任某拖拉機配件廠貨車駕駛員,月工資700元。同年9月14日,徐乙駕車去外地運貨,當車行至鄰縣境內時,徐乙所駕駛的車輛與他人貨車相撞,徐乙當場死亡。鄰縣交通警察大隊於19%年10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責任認定書,認定徐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負02manbetx.com 的全部責任。
1996年12月18日徐乙之父徐甲向縣勞動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子徐乙的死亡性質進行工傷認定。勞動局根據《勞動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於19%年12月24日發出通知,認定徐乙死亡為因工死亡。次年2月10日徐甲以其兒子徐乙因工死亡為由,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某拖拉機配件廠承擔死者家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等。
本案是一起由於企業司機(即汽車駕駛員,下同)在工作中因交通02manbetx.com 身亡而引起的工傷工亡02manbetx.com 。
一般認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應認定為工傷。但汽車司機是一個特殊工種,在以上述條件認定其是否為工傷時,應注意其特殊性。比如說,一般職工的工作時間是每天8點上班,一天工作8個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企業中的司機,經常需要長途運輸,一次出車就達幾天幾夜,因此,對司機這種特殊行業,一般都采取不定時工作製。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企業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職工,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所以,從司機出車到駛車返回工作單位這段時間都應算作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以8小時工作時間計算。另外,司機的工作區域也比較特別,除了廠區,司機的工作區域主要在廠區外,即交通道路上。但是,無論如何,認定司機工傷都需抓住工作原因這一關鍵。如果司機在工作時間駕駛企業車輛去辦私事,比如送孩子上學等,那麼這種情況下所受到的傷亡就不屬於工傷。總之,司機因工作原因駕駛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應認定為工傷。
工業生產、交通運輸都是高度危險作業,一旦發生事故,很難證明過錯的存在。因此,工傷事故采用無過錯賠償責任,對於從事特殊危險行業的汽車司機更不例外。但是,無過錯賠償責任的確立有一個曆史發展過程。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頒布之前,司機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一定責任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對此各地意見不一。勞動部《關於處理工傷事故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第七條規定:“關於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於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並未采取無責任賠償原則,因為司機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時,將不被認定為工傷。同時,該複函第六條又規定,職工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仍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這樣,該複函對一般職工采取無過錯賠償原則,但對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司機卻采取重大過錯不賠償的原則,顯然是自相矛盾的。而且,根據該複函規定,當企業司機駕車載著本單位職工出差時,如果司機和一般職工都對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那麼,一般職工將會被認定為工傷,司機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顯然,這一規定是極不公平的。該複函發出後,給對司機工傷爭議的處理帶來了極大的混亂。許多司機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敗訴,於是起訴至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法院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該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該條規定高速運輸工具造成損害的實行無過錯賠償責任。法官們正確運用法律,使許多司機工傷事故爭議得到妥善解決,司機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我們認為,司機從事的是高度危險作業,汽車性能、道路狀況、他人過錯都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且司機長途駕駛,容易疲勞,如果要求其時刻保持警惕、不能有過錯,顯然不合理。因此,對司機因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傷亡的,應按無過錯責任認定為工傷,使其享受相應待遇。1996年8月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采取無過錯原則,但對勞辦發[1996]28號文件的效力未作規定。為此,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向勞動部辦公廳發出請示,勞動部辦公廳在勞辦發[1996]271號《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複函》中作了如下解答:“……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也應按照此規定(指《試行辦法》第八條),認定為工傷。同時,……如果屬於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996年2月13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第七項對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意見應改按以上規定執行。”至此,無過錯責任已貫徹到司機工傷事故的認定和處理領域。我們再遇到此類案件,應嚴格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既然司機工傷屬無過錯責任,那麼本案中徐乙雖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仍應認定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縣勞動部門的工亡認定是正確的,建立在此認定基礎上的仲裁裁決、一審、二審判決也都是正確的。
下麵談一談本案中一些程序問題。首先,申報工傷有一定的期間限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我們認為,該規定僅適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和職工並不適用。而且,該辦法並未對遲延申報工傷的處理方法做出規定。因此,本案中徐甲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一年多時間才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仍進行工傷認定,這是完全正確的。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麵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就是說,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6個月,而非普通訴訟時效的1年。所以,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應注意在時效期間內提起仲裁。
當職工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後,企業和職工應先向當地行政部門申報工傷,然後再依據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直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如果當事人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直接作出工傷認定,作出處理。對此處理不服的,當事人隻能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本身無爭議,隻對傷殘等級有不同意見的,應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並且,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的複查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總之,對勞動鑒定機構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複查鑒定結論、最終結論不服的,不能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以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
六、關於工傷認定問題。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仍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並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七、關於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於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害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的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第九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鬥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第十二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五十五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十七條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仲裁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複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複查鑒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複函》
……現答複如下: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八條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也應按照此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同時,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屬於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996年2月13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第七項對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意見應改按以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