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解除原來工傷怎麼辦?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4
來源:不詳
“我治療花了好多錢,可公司隻給我報銷了4000多元,還有1000多元不給報。我休了14天假,公司也沒發病假工資。”2008年12月25日,顏天和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提出要解除勞動關係,“可我因 工傷產生的治療費和後遺症怎麼辦呢?”顏天和說。
昨日,記者來到顏天和原來所在的公司,對於顏說的未報銷的一千多元治療費,負責人張經理的解釋是:“因為當時這筆費用的去向不明朗,在不能確定是因這次 工傷而產生的費用之前,公司不能隨便報銷。”他稱,顏需要出示證明腳傷的病曆本和治療時的各類收據的複印件供公司核實,“如審核後情況屬實,公司會負責報銷。”另外,張當場查看了由顏出示的一張由醫生開出的建議休假14天的證明單據,他表示,如情況屬實,一定會補發工資。
對於顏天和的後遺症及後續治療,律師洪躍林表示,在解除勞動關係後60天內,當事人還可去相關部門做傷殘鑒定,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超出期限,可由勞動仲裁部門開出“過期不予受理”的相關材料,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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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認定前也可認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