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靠打卡表不能界定工作時間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4
來源:不詳
事件:上班時阻止行凶受重傷
2004年10月22日晚上10時許,某百貨商場防損員周峰在工作過程中發現,一夥人數大約為20~30人、身份不明的不法分子企圖衝擊該百貨商場。周峰等人奮力阻止,維護了百貨商場的權益。但是,周峰在這一過程中,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用鋼管、鐵管等打傷,傷勢嚴重,被送往觀瀾人民醫院搶救。此後,其父周辰要求認定周峰所受傷害屬工傷。
盡管維護了商場的利益,但商場卻認為周峰受到的傷害不應當視為工傷。該商場認為,當天周峰已經在22時3分打卡下班,因此整個事件並非在其上班時間發生,因而不被視為工傷。
社保部門調查後認定,周峰與該百貨商場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有工卡、打卡表、證人證言以及派出所的證明證實周峰屬該百貨商場員工,周峰與該百貨商場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根據調查,該事件的確存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事實,因此認定周峰傷害屬於工傷。
點評:打了下班卡不代表沒上班
作為商場防損員的周峰,其上下班時間並不是嚴格的,而是與工作任務有關聯;而且,事發當天周峰需要到晚11時30分才能下班。因此,百貨商場僅僅依據打卡表顯示的時間就認為周峰當時已下班的主張不能成立。周峰的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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