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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猝死如何認定工傷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4 來源:不詳

[案情]
阿龍是鎮江市某電容器廠職工,由單位派到鎮江某機電有限公司從事裝箱、發送等工作。2008年2月1日,阿龍因身體不適到醫院看病,被查出有冠心病,並配藥治療。次日上午阿龍繼續到機電公司上班,大約10點多鍾開始感到難受口幹,心裏不舒服,便決定提早回家,幾分鍾後當阿龍離開廠傳達室走到鄰居家門口時暈倒,後由120救護車送到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於當天下午死亡。醫院死亡證明載明王某猝死。2月28日,阿龍的妻子阿琴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保部門對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為阿龍在上班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亡。電容器廠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勞保部門的工傷認定。電容器廠仍然不服,以勞保部門為被告,阿龍妻子阿琴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評析]
關於阿龍是否構成工傷,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經發函說明,《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有關規定中,其“突發疾病”涵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實踐中的“視同工傷”,必須包括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發病情況非常緊急。由於病情的加重存在一個發展過程,阿龍身體不適、口幹是突發疾病的前期特征,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已經出現發病的前期特征,雖是在廠外被送入醫院,但由於發病至暈倒間隔時間較短,可以視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的延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對此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所以法院最終維持了被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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