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時間受傷不一定都是工傷
案例:鄧某係某棉紡織廠動力車間工人,平時工作表現不好,紀律散漫。某日,鄧某在廠區上班時間內,被同廠職工趙某騎車不慎撞了一下,鄧某動手將趙某嘴角打出了血。後趙某糾集本廠待業青年羅某來到車間找正在上班的鄧某,讓鄧某賠償醫藥費500元。雙方發生爭執,繼而大打出手。結果,鄧某顱骨骨折塌陷,鼻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7天,在家休養3個月,花去醫藥費19117.49元,住院期間膳食費529元,陪護費707元。鄧某傷愈後找到廠財務科報銷藥費、膳食費、陪護費。
廠財務科根據廠行政部門對鄧某的處理決定,以非因工負傷醫療待遇,對其住院期間所用的貴重藥品藥費、膳食費未予報銷。廠行政部門對鄧某在上班時打架鬥毆的行為作出了記過處分決定。
鄧某對決定不服,認為自己在上班時在車間被打應屬工傷,處理決定不當。於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機關認為處理決定正確,對申請未予支持。鄧某不服而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鄧某在上班期間與他人打架,雖被他人打傷,但此事件的發生完全能夠避免,鄧某對此事件有一定責任。故廠行政部門對鄧某作出非因工負傷處理並給予鄧某記過處分的決定是正確的。鄧某因傷而致的經濟損失應向侵害人趙某、羅某追索。故裁定駁回鄧某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對鄧某受傷原因的判定。鄧某是上班期間在車間內被他人打傷的,但是不能據此就認為鄧某所受傷害就是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工傷認定的標準是:①由於執行日常工作及執行企業方麵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發生的意外傷亡;②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企業行政指定而從事與企業有利的工作而發生的意外傷亡。③由於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發生的意外傷亡。這裏判斷工傷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當事人是否能夠預見以及是否能夠避免,凡是在以上範圍內發生的當事人無法預見並且無法避免的傷亡事件都屬於工傷。結合本案,鄧某發生身體受傷雖然是在工作崗位上,但是打架事件與鄧某有關,並且鄧某完全可以不激化矛盾,避免打架事件的發生,也就是說,鄧某身體受傷是其自己可以預見並且可以避免的,所以鄧某雖然在勞動時間內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既然鄧某係非因工負傷,那就隻能按照國家有關職工非因工負傷享受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本案中廠財務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給鄧某報銷其受傷治療期間的貴重藥品藥費和住院期間的膳食費,其做法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