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解析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八十三條)
作者:安全文化網
2009-07-11 00:25
來源:安全文化網
小安解圖:安全警示標誌不可少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釋義:在能對人造成傷亡或者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地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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