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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作者:佚名 2009-07-11 00:35 來源:不詳
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安徽省破壞性地震應急 預案》(皖辦發〔2001〕1號)等有關 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合肥市實際,製定本 預案
  合肥市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 管理和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分平時應急準備、臨震應急準備和地震後應急三個階段。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市各有關部門應立即自動按照本 預案和相關分 預案采取緊急 措施
  一、地震應急機構
  (一)市成立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全市的防震減災工作和平時應急準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處理防震減災的日常工作,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製定相應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方案;按照領導小組要求協調、檢查、督促應急預案和應急反應方案的準備落實情況。
  (二)進入地震應急期,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政府的領導下,領導、指揮和協調合肥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處理地震應急的日常工作;負責收集震情信息,包括地震前後的宏觀和微觀異常、震情和災情、社會反響及震情趨勢等;指導有關部門實施地震應急預案。
  二、平時應急準備
  (一)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合肥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計劃。為使防震減災工作與我市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市政府逐年加大對防震減災事業經費的投入,每年經費投入應達到上年財政支出的2‰以上。
  (二)在市政府領導下,市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1、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加快我市地震監測手段的改造更新,加強地震監測和震情 03manbetx 工作,並及時報告震情和地震活動趨勢。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 安全評價工作的監督 管理,完善合肥市震害預測和防震減災對策係統的研究。
  2、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加強對合肥行政區域內除鐵路、交通、民航、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部門外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 設計規範的 管理。加強市政工程的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防範 措施
  3、市水務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做好重要水庫和防洪工程的地震 安全評價,並組織對已有水庫進行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防範 措施
  4、供電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做好電廠、變電所(站)、調度中心等重要電力設施的地震 安全評價,並組織對已有電力設備進行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防範 措施
  5、市交通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做好公路、橋梁、港口等重要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評價,並組織對已有設施進行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防範措施,並負責協調駐肥鐵路、航空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6、流通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做好糧庫、大型糧食加工廠和重要物資倉庫的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從防禦自然災害的各種綜合因素考慮,儲備適當數量的糧食、帳篷、照明等搶險救災物資和生活急需品。
  7、通信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做好重要通信樞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組織對已有通信設施的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防範措施,保證地震應急通信暢通無阻。
  8、衛生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做好采、供血庫、救護中心和醫院等重要建築的抗震檢查、加固。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的儲備,落實應急醫務人員。
  9、公安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器材和救災人員。
  10、經貿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經貿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督促、檢查大型企業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落實防範措施。
  11、教育部門的平時應急準備工作:
  加強對中小學生的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做好教室、校舍等建築的抗震安全檢查與加固。
  12、其他部門:
  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市宣傳、科協和各新聞媒體要配合地震部門加強地震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的自救能力。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駐肥部隊、武警部隊應根據本應急預案的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製定具體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臨震應急反應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實行統一領導,主要采取的應急措施是:
  (一)加強地震前兆監視工作,做好各種前兆手段異常和預報區短臨異常情況的綜合 03manbetx 判斷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部署檢查各有關部門的預報區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根據情況可緊急調用物資、設備和人員等。並對臨震應急活動中出現的問題采取緊急措施。
  (三)統一宣傳口徑,及時發布有關震情信息,做好預報區居民的思想工作,平息和澄清可能出現的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四)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劃定避震疏散場地。
  (五)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六)采取必要的 管理措施,加強社會治安工作。
  四、震後應急反應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主要采取的應急行動是:
  (一)震區縣、區人民政府按製定的應急預案立即作出反應,組織搶險救災,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並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麵實施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險救災工作。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特別管製措施。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上報省政府,視情況提出急需物資,爭取救援。
  (三)有關部門的應急反應:
  1、地震監測、災害損失評估。市地震局負責與省地震局 03manbetx 預報中心和鄰近地震台網聯係,盡快向指揮部速報地震參數(發震時間、地點、震級)並向震區派出現場工作組,協助當地政府和省地震局現場工作組工作人員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宏觀考察,並會同市統計局、民政局共同進行災害損失評估。
  2、通信保障。通信部門負責盡快恢複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指揮部批準,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係統。
  3、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鐵道、民航部門負責盡快恢複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合肥軍分區、武警合肥市支隊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埋人員並協助有關單位進行工程搶險。
  5、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市衛生部門負責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製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等。
  6、電力保障。供電部門負責盡快恢複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係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用電。
  7、糧食食品物資供應。市糧食局、商務局負責調運糧食、食品與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災民安置。市民政局負責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9、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複。市建委負責組織力量對災區市、鎮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複城市(及城鎮)基礎設施功能。
  10、社會治安。市公安局、武警合肥市支隊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1、重要目標警衛。武警合肥市支隊增加警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2、消防。市消防支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區發生火災和控製火災的蔓延擴大。
  13、次生災害防禦。水利、電力、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化學工業、煤炭、核工業(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質的企事業單位)、冶金、建設、機械、電子、民航、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本係統處於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視、控製、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汙染危害。
  14、應急資金。市財政局做好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工作,市民政局做好應急救濟款物的發放工作。
  15、呼籲與接受外援。市民政局會同市外經貿委、市外事辦、對台辦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呼籲國內、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援助捐款總金額。市民政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援助。市紅十字會負責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和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16、宣傳報道。新聞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17、涉外事務。除軍事禁區和由政府確定的物殊地區外,一般地區可以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上述人員來肥後對口單位按外事工作規定負責接待和安排。
  五、其他
  (一)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 製度。省地震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長期預報、中期預報、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泄露地震短期和臨震預報信息。與地震有關的宣傳報道,按國家規定執行。對地震傳言、謠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三)“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20人以下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全市上年度國內生產總值0.2%以下的地震或是在合肥市境內發生的5.0級左右地震;“中等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20至20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全市上年度國內生產總值0.2%到2%的地震或是在合肥市境內發生的5.5級左右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全市上年度國內生產總值的2%-10%的地震或是在合肥市境內發生的6.5級左右地震;“特大性破壞地震”,是指造成超過100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全市上年度國內生產總值10%以上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中等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特大破壞性地震”統稱破壞性地震。
  (四)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之日起的數日為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破壞性地震發生之日起的數日為震後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延長20日。臨震應急期和震後應急期統一稱作地震應急期。
  (五)“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係統。
  (六)“次生災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等災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質貯存設施、水庫、堤岸等。
  (七)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製定的《合肥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合政1998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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