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省政府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印發川府發〔1997〕68號)
為進一步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保證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確保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四川省防震救災條例》和《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辦發〔1996〕54號),結合我省實際,在原《四川省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預案》(川府發〔1995〕86號)的基礎上,製定本預案。
一、破壞性地震分類
破壞性地震分為一般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根據國家對破壞性地震的分類,結合實際情況,對我省破壞性地震作如下分類: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人口稠密地區和大中城市發生5.0--5.9級地震,其它地區發生5.0--6.5級地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有關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人口稠密地區和大中城市發生6.0--6.5級地震,其它地區發生6.6--7.0級地震,或造成人員死亡200--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市、地、州上年國內生產總值的5%以上。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人口稠密地區和大中城市發生6.5級以上地震,其它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二、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分級原則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由震區所在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可請求省政府支援。省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政府視情況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向國務院請求支援。震區所在的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三)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政府和有關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的領導和部署下,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四)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市、區)以上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本預案采取緊急措施。臨震應急工作由預報區市、地、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五)省政府和市、地、州、縣(市、區)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其他部門負責本部門、本係統地震應急工作。
三、一般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
市、地、州、縣(市、區)政府(行政公署)應急行動:迅速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省政府有關部門,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政府應急行動: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救災辦要及時了解震情、災情,並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應急救災建議;省政府視災情對災區進行慰問或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應急工作。
四、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
(一)市、地、州、縣(市、區)政府應急行動
1、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省級有關部門。
3、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通報震情、災情;組織力量進行人員搶救和工作搶險,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二)省政府應急行動
1、省長或副省長迅速召開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緊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視情況成立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2、迅速向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震情、災情,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援助。
3、省政府視災情決定是否采取幹線交通管製或其它特別管製措施。
4、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有關部門,提出震後地震趨勢判斷,會同省救災辦向省政府提出應急工作建議。
5、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省政府的部署,各司其職,實施地震應急工作,並派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五、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
(一)省政府和市、地、州、縣(市、區)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按要求全麵實施地震應急工作。同時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部署。
(二)省級有關部門立即成立本部門應急機構,按各自職責實施地震應急工作,並派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三)省政府根據抗震救災需要,迅速製定並實施震區特別管製措施。
六、臨震應急反應
臨震應急工作主要包括:
(一)接到省政府發布臨震預報後,預報區內市、地、州、縣(市、區)政府(行政公署)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組織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了解震情變化;視情況發布避震通知,製定並實施避震疏散方案;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二)城市要加強人口和治安管理;民族地區要加強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領導,保障社會穩定。
(三)加強防震減災科學知識和政策宣傳,防止封建迷信活動和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發生;必要時開展防震演習。
(四)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做好應急救災準備工作。
七、省政府應急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一)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省長或副省長
副指揮長:副省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省地震局、省救災辦、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人。
成 員:省委宣傳部、省經貿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財辦、省建委、省交通廳、省郵電局、省衛生廳、省醫藥局、省公安廳、省廣電廳、四川石油管理局、省水電廳、省電力局、省貿易廳、省外經委、省外辦、省旅遊局、省民委、省供銷社、省糧食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成都軍區、成都空軍、成都鐵路局、西南民航局、省航空公司人保(集團)省分公司、省物資集體公司、成都海關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發展趨勢;視災情請求國務院支援和呼籲國際援助。
2、部署、協調、監督、檢查省級各部門和震區政府的地震應急工作。
3、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全麵負責抗震救災和地震應急工作,貫徹執行國務院抗震救災的指示、命令。
(二)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 任:省地震局負責人。
副主任:省救災辦負責人。
成 員: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了解、收集和彙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向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傳達國務院、省政府的指示、命令。
2、組織現場強餘震和震情03manbetx 會商;組織現場震災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彙總應急工作情況。
3、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布會。
4、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八、應急職責與部門分工
(一)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成都軍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二)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省衛生廳:迅速組織醫療急救隊伍赴災區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製傳染病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和食品衛生等。
省醫藥管理局:及時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三)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廳、成都鐵路局、西南民航局、省航空公司、成都空軍:盡快恢複被損毀的公路、鐵路、橋梁、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災情調查及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傷病員的疏散。
(四)通信保障
省郵電管理局:盡快恢複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利用本係統一切可利用的通信網絡,確保抗震救災通訊暢通;經批準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係統。
其他有通信網絡的部門:盡快恢複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郵電部門保障應急救災通信暢通。
(五)電力保障
省水電廳、省電力局:盡快恢複被破壞的發電、供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係統,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六)生活物資保障
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貿易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和省石油公司、省物資集團公司:負責調運抗震救災所需的物資、糧油食品等,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省水電廳、省建委:負責災區人、畜飲用水源和供水係統的恢複和建設,保證災區救災、生活用水。
(七)社會治安保障
省公安廳、省武警總隊: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國家重要財物、設施、次生災害源以及救災人員的安全保衛工作,預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八)災民安置
省民政廳:調配救濟物品、設置臨時避難場所,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負責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九)城市基礎設施搶險
省建委、省水電廳、省電力局、四川石油管理局:組織力量對受災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供氣、供氣係統和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複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十)重要目標警衛
省武警總隊:加強對災區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十一)消防安全
省公安廳: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的發生和蔓延。
(十二)次生災害防禦
省水電廳、省電力局、四川石油管理局、省經貿委、省建委、省環保局、西南民航局和各有關工業部門:負責對災區易於發生火災、爆炸、毒泄、汙染等次生災害的物資、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預防次生災害發生。監督、指導並協助本係統處於災區的單位對已發生的次生災害進行有效處置,防止次生災害擴大蔓延。
省水電廳和省建委要及時有效地排除因滑破、山崩等地表破壞造成的河流阻塞、水庫堤壩損壞等險情,防止次生火災發生。
(十三)地震監測
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近地區的監測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地震情況和震後趨勢判斷意見。
(十四)災害損失評估
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現場震災考察和經濟損失評估,組織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評定地震災害損失。
(十五)應急資金
省財政廳:做好應急資金及應急撥款準備。
省民政廳:做好應急救濟、救災款的發放工作。
(十六)對外呼籲與接受外援
省民政廳、省外經委、省外辦: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呼籲國際社會援助;省民政廳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向我省地震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
省紅十字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國際對口組織呼籲提供緊急援助;接受中國紅十字會轉贈的國際社會和境外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十七)宣傳報道
省委宣傳部、省級新聞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抗震救災信息。
(十八)涉外事務
省外辦、省外經委、成都海關、省旅遊局、省級新聞單位:除軍事禁區和國務院或省政府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可以允許外國專家或外國救災人員進入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上述人員來川後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
省外辦對申請來川的外國專家、外國救災人員和外國新聞記者的入川手續可作特殊處理,成都海關予以配合。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飛機,經批準可直接飛往災區或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
處於災區的外國工作人員,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由省外辦和省級對口部門負責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川的外賓、外商和境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安置;外國來川進行考察、救災和采訪的人員由省級對口部門負責安置;外國和港澳台來川旅遊者,由省旅遊局負責安置。
九、其它事項
(一)除臨震和震後應急期外,其它任何時候,若發生影響社會安寧、人民生活和經濟活動的重大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由事件影響區的市、地、州、縣(市、區)政府(行政公署)指示有關部門以各種有效措施迅速平息事件,確保社會安寧。
(二)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或可能受地震嚴重影響的市、地、州、縣(市、區)政府(行政公署)要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行政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三)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職責,結合本係統實際情況,製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
(四)本預案適合各種因地震或與地震有關的事件引發緊急情況的應急工作。
(五)本預案經省政府批準後實施,原《四川省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預案》(川府發〔1995〕86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