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芳村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處理工作,確保安全特大02manbetx.com 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02manbetx.com 災害,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製定本預案。本預案為區人民政府領導芳村區範圍內特大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一)特大火災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條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預案》重點放在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築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及預案,由區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五條 本《預案》經區政府主要領導簽署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及區屬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本地區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特大事故發生和特大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第七條 特大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組織和分部門牽頭負責的原則。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領導組成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由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和主管公安、城建、衛生、交通、能源、財政的副區長及發生事故單位的主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長、經貿局局長、區交警大隊隊長、區消防中隊大隊長、區建設和市政局局長、區衛生局局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芳村分局局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和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區安委辦主任、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有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並設五個工作小組。
(一)警戒保衛小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二)搶險救災小組,按事故單位行業類型,分別由下列部門(搶險救災責任單位)負責:
1、道路交通、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等事故由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消防中隊、區交警大隊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區交通管理總站、廣州市海事局西河監督站共同負責;
3、企業生產事故由區經貿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4、建築工程事故由區建設和市政局負責;
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芳村分局負責;
6、急性中毒事故由區衛生局負責;
7、其它事故如學校、房屋等分別由其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三)醫療救護小組,由衛生部門負責。
(四)善後處理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由政府組織民政、工會、保險、勞動或其他部門負責。
(五)後勤保障小組,由事故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負責。
第八條 特大事故應急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三)結合預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後應及時歸還或補償;
(五)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協調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八)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於眾;
(九)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非搶險救災責任單位應當服從當地政府的指揮、協調,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災工作,將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條 駐區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民兵為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應當在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指揮部提出的應急行動建議後實施有效的搶救或支援。
第十一條 特大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通訊聯絡
區總值班室電話: 81893506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電話: 81511533
(二)事故報告
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歸口管理部門和區政府辦公室、區安委會辦公室,並由其迅速分別轉報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廳、市安委會辦公室。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麵報告,報送上述部門。
3、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