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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作者:佚名 2009-07-11 00:35 來源:不詳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我省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製,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控製水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工作原則

  (1)政府領導、統一指揮、社會參與。

  (2)分級管理、依法規範、屬地為主。

  (3)防應結合、資源共享、以人為本。

  (4)團結協作、科學決策、反應高效。

  1.3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家突 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和《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適用範圍

  1.4.1本預案適用於黑龍江省通航水域內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內船舶和人員發生的重大險情可參照本預案進行應急救助。

  1.4.2 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2 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任務

  2.1 組織機構

  2.1.1黑龍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搜救中心)是黑龍江省政府主管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機構。搜救中心業務上受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黑龍江海事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廳廳長擔任。

  黑龍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黑龍江海事局,負責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值班電話:0451-88912331 0451-12395

  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員單位組成:黑龍江海事局、黑龍江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交通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農業委員會、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信息產業廳、省環保局、省旅遊局、省氣象局、省外辦。

  2.1.2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揮由地方政府主管領導擔任,各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當地有黑龍江海事局分支機構的,辦公室設在當地分支海事機構,沒有分支海事機構的,辦公室的設置由當地政府指定。

  2.2組織機構的職責

  2.2.1省水上搜救中心職責:

  (1)統一部署、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水上險情應急行動,指導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險情應急行動。

  (2)審議或製定重特大水上險情的應急行動方案。

  (3)協調在黑龍江省範圍內的各種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急行動。

  (4)保持與遇險船舶、現場應急力量及各有關單位的聯係,及時掌握險情動態。

  (5)負責將險情通報給受影響的沿江地級以上市、縣政府和各有關單位。

  (6)負責向上級單位和領導彙報險情。

  (7)負責統一發布重特大險情及涉外險情的新聞報道。

  (8)組織實施水上險情應急演習。

  (9)負責建立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製和聯席會議製度

  2.2.2省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

  (1)負責搜救值班,作好水上突發事件的預警工作;

  (2)組織、指揮、協調各方麵力量處置水上突發事件;

  (3)負責水上突發事件信息的彙總和上報工作;

  (4)組織新聞發布;

  (5)其他日常工作;

  2.2.3省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職責:

  (1)黑龍江海事局根據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力量參與水上險情的應急行動,負責水上險情、02manbetx.com 信息收集並向上級報告;負責發布有關水上險情應急行動的航行通警告;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詳細資料。

  (2)黑龍江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民用航空器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為航空器參加救助提供便利,提供應急航空運輸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水上遇險的相關信息和有關搜救技術支持,參與航空器在水上遇險搜救的指揮和協調。

  (3)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根據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出動所屬部隊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急行動。

  (4)省交通廳負責組織實施用於水上險情應急反應行動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根據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組織交通係統力量參與水上人命和財產救助。

  (5)省安全監管局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職責範圍內,參加組織特大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及結案工作;組織協調水上重、特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

  (6)省農業委員會負責組織漁船參與水上搜救活動,漁船出現水上突發事件險情,要及時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

  (7)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公安係統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急行動,維護水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管製;組織消防力量對船舶失火、爆炸02manbetx.com 的救助。

  (8)省民政廳根據本部門的職能,按照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9)省財政廳提供資金支持,確保水上險情應急行動有效進行。

  (10)省衛生廳負責組織醫療係統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急行動,實施應急救助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協助安排醫院接收水上遇險病人。

  (11)省信息產業廳負責提供水上應急行動所需的有關通信信息工作。

  (12)省環保局負責水上防汙染應急有關工作。

  (13)省旅遊局負責組織險情區域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14)省氣象局負責為省水上搜救中心提供有關氣象信息。

  (15)省外辦負責協助做好有關涉外事宜的聯絡、協調和溝通。

  2.2.4市級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職責:

  1.負責市級水上搜救應急反應預案的製定、運行、更新和管理。

  2.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規定,指定轄區內的水上救援力量。

  3.承擔本市水上搜救應急值班和搜救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達指令前,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響應,並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組織本市水上搜救應急演練和搜救應急演習工作。

  6.組織本市水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麵的培訓和水上安全知識宣傳。

  7.完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2.3.1應急總指揮

  應急總指揮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總體指揮,決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根據險情的級別,應急總指揮由搜救中心相關負責人擔任:

  2.3.1.1一般險情應急由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

  2.3.1. 2較大險情應急由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

  2.3. 1.3重大、特大險情應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

  2.3.1. 4以上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辦公室領導因故不能擔任應急總指揮時,應由其工作替代人員擔任。

  2.3.2應急副總指揮協助應急總指揮開展工作。

  2.3.3應急協調人

  較大及以上級別險情事件由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擔任,一般應急事件由搜救中心辦公室副主任擔任。

  應急協調人負責應急處理工作的總體協調,及時向應急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執行並傳達應急總指揮指令。

  2.3.4現場總指揮

  現場總指揮一般由第一艘到達事故現場的船舶承擔,專業救助船抵達後,交由專業救助船負責現場指揮;必要時,由搜救中心指定現場指揮。

  現場總指揮負責現場應急行動的總體指揮,指定下一層次的指揮、負責人,及時向搜救中心報告現場的相關信息和工作進展,確保通信暢通,執行指令,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

  現場總指揮主要職責是:

  (1) 執行搜救中心的各項應急指令;

  (2) 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

  (3) 及時向搜救中心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

  (4)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搜救應急行動及終止行動的建議。

  2.3.5應急行動組

  由黑龍江海事局、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組成。在現場總指揮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2.3.6專家谘詢組

  黑龍江省水上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航空、消防、醫療衛生、環保、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水上搜救技術谘詢。專家組成員由有關部門推薦,省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省水上搜救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1) 提供水上應急行動的技術谘詢和建議;

  (2) 參與相關水上應急救援體係建設的研究工作;

  (3) 提供搜救法製建設、體係建設、發展規劃谘詢。

  2.3.6信息處理組

  由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1)負責收集、整理相關信息、資料,掌握現場的進展情況和各方動態;

  (2)及時向搜救中心有關領導報告現場相關動態信息,並向有關各方及時傳達各項指令;

  (3)及時向省人民政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上報信息,並將上級部門或領導的指示、意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

  2.3.7宣傳報道組

  由黑龍江海事局負責牽頭,相關單位協助。負責應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有關新聞媒體記者接待、安排。

  上級領導指定由其他部門負責統一宣傳報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門負責。

  2.3.8醫療保障組

  由省衛生廳指派人員、力量組成,負責遇險人員和參加救援人員的醫療保障。

  2.3.9應急保障組

  由省交通廳牽頭,由民政、通信、交通、衛生醫療等部門組成。負責提供應急後勤、物資、通信、交通和醫療等保障。

  2.3.10善後處理組

  由省民政廳牽頭,有關責任單位具體實施。負責協調處理有關遇險人員的救濟、遇險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和安置、遇難者屍體處理、有關費用補償或賠償等事項。

  2.3.11事故調查組

  由海事局牽頭負責(漁業船舶之間、或漁業船舶單方事故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必要時邀請其他相關單位、行業的專家參加。調查組負責查明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明確事故的責任,並為險情、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2.4應急救助力量

  2.4.1應急救助力量的組成

  應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和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2.4.2職責

  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水上應急行動;保持與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的聯係,及時報告動態。

  2.5組織體係框架圖

  3 預防預警機製

  3.1信息監測與03manbetx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其他可能威脅水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

  有關部門對以上信息進行監測03manbetx ,預報可能引發的水上突發事件。

  3.2預警級別確定

  根據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將遇險信息的風險等級分為四個級別:

  特別嚴重預警信息(Ⅰ級)

  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包括:

  (1) 惡劣天氣在24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信息。

  (2) 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 洪水期水位達到保證水位時,監測預報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嚴重預警信息(Ⅱ級)

  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包括:

  (1) 惡劣天氣在48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信息。

  (2) 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 洪水期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監測預報有較大洪峰的信息。

  較重預警信息(Ⅲ級)

  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包括:

  (1) 惡劣天氣將使內河風力達6-7級以上的信息。

  (2) 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 洪水期水位達到設防水位時,監測預報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預警信息(Ⅳ級)

  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包括:

  (1) 內河風力6級以上的信息。

  (2) 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3預警信息的發布

  省氣象局、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規定的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麵發布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3.4預警預防行動

  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省、市水上搜救機構,根據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

  3.5預警監督檢查與評估

  省水上搜救中心對有關部門預警信息的播發和接收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並及時將抽查結果報告省政府。

  3.6預警支持係統

  有關部門要建立預警信息技術平台,依靠網絡保證信息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實現資源共享。

  4 險情分級及報送

  4.1險情分級

  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水域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分為四級。

  4.1.1特大險情信息(Ⅰ級)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 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 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2重大險情信息(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3較大險情信息(Ⅲ級)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險情。

  4.1.4一般險情信息(Ⅳ級)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其他水上突發事件。

  4.2險情信息的報送程序

  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搜救分中心接到險情報告後,對險情立即進行初步核實,核實後的一般以上等級險情應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將較大等級以上險情信息在1小時內報告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行動進行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 應急響應和處置

  5.1遇險信息的核實與03manbetx

  采取直接向遇險船舶和人員聯係和向有關部門查詢等方式對遇險相關信息進行核實,並對有關信息進行03manbetx 判斷。

  5.2險情評估

  應急指揮機構在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核實後,確認為遇險的,對險情進行評估,必要時,組織搜救專家對險情進行評估,確定遇險等級。

  5.3先期處置

  險情發生後,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搜救應急工作,並及時按規定上報事態發展情況。

  5.4分級響應

  5.4.1分級響應原則

  (1)重特大險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協調組織處理。必要時,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請求支援。

  (2)較大、一般險情由轄區水上搜救分中心組織實施應急行動,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應急行動情況和結果。

  (3)省水上搜救中心應密切關注並及時指導險情發生水域的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險情應急行動,當省水上搜救中心認為必要時,可對險情應急行動實施統一的組織和協調。

  (4)上一級搜救機構在啟動應急預案前,事發地搜救機構應及時啟動本級預案,及時采取應對行動,並將情況迅速向上一級搜救機構報告。上一級搜救機構啟動預案後,事發地搜救機構應服從上級搜救機構的指令,按照指令適時、適當采取應急行動。

  5.5應急指揮機構的行動

  (1)製定搜救方案

  (2)布置應急救援任務的內容和程序,包括任務目的、地點、現場報告等。

  (3)應急保障措施,包括醫療救護、疏散轉移、維護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

  5.6現場指揮的行動

  (1)組織現場力量實施應急指揮機構製定的應急預案;

  (2)根據現場情況的變化,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應急方案修改建議;

  (3)按時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救援情況及現場天氣水文情況;

  (4)做好應急行動過程的記錄,如有需要,做好現場的取樣取證工作。

  5.7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1)當救助成功或船舶、人員已脫離危險,省水上搜救中心可宣布應急行動終止。

  (2)經努力搜救行動仍無效果,省水上搜救中心經過對已掌握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後,可宣布應急行動終止。

  5.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提供符合水上救援要求的裝備,采取相應的防止人身傷害的防範措施,按符合規定的程序進入和離開現場。

  5.9遇險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應急情況下疏散方式、程序路線,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5.10信息發布

  5.10.1信息發布原則

  (1)由搜救中心統一對外發布。搜救各成員單位及各種搜救力量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水上救助行動的報道。

  (2)信息發布要及時、客觀、準確。

  5.10.2信息發布內容

  (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後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10.3信息發布方式

  (1)采取新聞發布會形式;

  (2)采用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媒體發布;

  (3)采用熱線電話、網站發式發布。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1.1傷員的處置

  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1.2獲救人員的處置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外籍人員和中方在外獲救人員由省外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6.1.3死亡人員的處置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涉外死亡人員,由省外辦負責處置。

  6.2效果和經驗評估

  6.2.1搜救效果的總結評估

  (1)水上搜救機構負責搜救效果的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調查的原則。

  (2)水上搜救分支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省水上搜救機構負責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負責搜救效果調查的機構提出調查報告,應送上一級機構審核。

  6.2.2應急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

  (1)水上搜救機構負責應急經驗的總結工作,實行分級總結的原則。

  (2)搜救分支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應急工作的總結;省水上搜救機構負責重大應急工作的總結;特大應急工作的總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省水上搜救中心組織專家對重大水上應急行動進行評估,總結成功經驗,提出改進建議,並按規定的程序報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7 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有關通信管理部門、單位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確保水上應急通信暢通。

  7.2應急力量與應急保障

  7.2.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省水上搜救中心收集本省可參與水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省水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重要的航段,各級地方政府、交通、航運主管部門應配備專業救助力量和相關的搜救設備及救生器材。

  (3)省水上搜救中心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省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7.2.2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部門應建立水上應急運輸保障機製,為水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

  (2)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配備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與本地區的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製,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7.2.3醫療保障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要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與當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醫療聯動機製,明確水上醫療谘詢、醫療援助或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

  7.2.4治安保障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與同級公安部門建立水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製,保障水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7.2.5資金保障

  (1)應急資金保障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承擔應由政府承擔的應急保障資金。

  (2)省財政部門應在每年度內安排一定數量的水上應急保障經費,用於支付應急調用社會力量進行搶險救災的成本支出。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同級政府彙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7.2.6社會動員保障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誌願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水上應急行動。

  7.3宣傳、培訓與演習

  7.3.1公眾信息交流

  (1)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組織編製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主渠道和適當方式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2)水上搜救機構要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水上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常識。

  7.3.2培訓

  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7.3.3演習

  為了提高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增強應急隊伍應急處置和安全保護技能,加強各應急救助單位之間的配合與溝通,檢驗參與單位應急能力,省水上搜救中心應每三年舉行一次水上綜合搜救演習,每年舉行一次由各成員單位參加的應急通信演習。

  7.4監督檢查

  省水上搜救中心執行本預案的情況,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監督檢查。

  8 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1)水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等水上險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預案的編製、批準

  (1)省政府負責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製及修訂工作,預案正文應征求軍隊和有關部門意見後,由省政府批準。

  (2)本預案涉及的技術指導性文件,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審定。

  本預案相關通信聯絡內容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時更新。有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省水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每年三月份將通信聯絡表發至有關單位和人員核實和更新。

  8.2.2評審

  (1)周期性評審和臨時性評審

  ①省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組織人員對水上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予以必要的修訂,最長不超過兩年。

  ②省水上搜救中心發現水上搜救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應立即組織臨時評審,進行修訂。

  (2)評審發式方法

  ①專家評審

  ②應急行動人員評審

  (3)修訂與更新

  ①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省水上搜救中心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②評審意見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省水上搜救中心應根據評審意見及時進行修訂。

  ③本應急預案的修訂意見,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後發有關單位和部門。

  ④預案修訂較大或經多次修改,省水上搜救中心應更新預案,並發給相關單位和部門。

  8.2.3備案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分支機構製定的水上應急反應預案報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備案。

  8.3國際協作

  在中俄國境河流發生的水上突發事件,應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負責與俄方聯係有關相互協助救助事宜。

  8.4獎勵與責任追究

  8.4.1在參加水上應急行動中犧牲的軍人或其他人員,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由民政部門上報批準為革命烈士。

  8.4.2參加水上應急行動致殘的,由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8.4.3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報省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

  8.4.4對積極參加水上搜救的單位、船舶、個人,由省水上搜救中心上報省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的獎勵、補償或表彰。

  8.4.5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幹擾水上搜救機構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新聞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水上搜救機構予以通報,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解釋部門

  本應急預案由黑龍江海事局負責解釋。

  8.6預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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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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