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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作者:佚名 2009-07-11 00:35 來源:不詳


一、總則

  1.1編製目的

  為規範福州市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災難的應急管理、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預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1.3.1有可能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蹤),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災難。

  1.3.2 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和跨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3.3 市政府領導認為需要市政府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

  1.4.2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協調下,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機製。

  1.4.3 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實行縣(市)區政府行政領導負責製,部、省屬駐榕和市屬企業單位發生事故災難後,應及時報告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和本企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並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事故災難處置以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為主,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

  1.4.4 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1.4.5 整合資源,發揮優勢。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明確不同類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權限,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建立統一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平台,確保突發事故災難信息及時準確傳遞,實現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4.6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體係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係

  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係由市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廳領導或市直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各縣(市)區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和誌願者隊伍。

  2.2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在應急救援管理方麵的主要職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協調駐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3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2.3.1承擔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2.3.2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3.3組織編製和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綜合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2.3.4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

  2.3.5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4有關部門(機構)職責

  市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相關類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在本預案適用範圍內,有關部門(機構)職責如下:

  2.4.1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2.4.2市建設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建築施工等公用事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2.4.3市公安局:牽頭負責道路交通、火災、民爆物品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製等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交巡警支隊:牽頭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必要時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製,疏導交通,維持事故現場交通安全,負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置。

  市消防支隊:牽頭負責現場火災搶險、消除泄漏和汙染,製定和組織實施滅火方案,參與其它搶險救災等社會救援工作。

  2.4.4市交通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水上交通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和水上交通管製工作。

  負責組織盡快恢複被破壞的路段,組織運輸車輛保證搶險物資運輸供應和人員疏散。

  2.4.5 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其中,海上漁業船舶安全事故災難的搜救工作由福州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

  2.4.6 市農業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2.4.7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2.4.8市衛生局:負責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的組織協調。

  2.4.9市發改委和市貿發局: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的組織協調。

  2.4.10市民政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後處置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的指導協調。

  2.4.11市氣象局:提供支持事故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

  2.4.12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組織協調。

  2.4.13市政府新聞辦:負責信息發布工作的統一協調。

  2.4.14有關保險公司:負責投保範圍內的事故理賠工作。

  2.4.15市財政局:負責應由市直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後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保障。

  2.4.16市電業局:負責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的組織協調。

  2.4.17事故單位:負責受災難威脅人員的疏散、物資轉移、關停設施,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協助事故應急救援,作好自救工作。

  2.5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為總指揮,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預警預防機製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送市政府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市政府。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省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市相關部門、單位、部省屬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1 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應當在1 小時內報告至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轉來的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核實並及時反饋。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發生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市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製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如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應及時上報省直有關部門。

  如果需要市外力量的援助,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負責聯係。如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直相關部門在上報省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的同時,要及時向市政府新聞辦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3.2預警行動

  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市直相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後,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市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03manbetx 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特別嚴重情況下建議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四、應急響應

  4.1啟動預案

  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由本預案應急響應行動的傷亡事故後, 由市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或者指派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迅速啟動本預案,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報告,超出本預案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災難進一步擴大時,請求省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支援。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搶險救援,並服從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

  4.1.1應急響應基本要求

  根據事故發生地區信息報告的情況,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迅速查明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性質、發生區域、嚴重程度、影響範圍、事故類型與應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牽頭責任部門、協作部門並應急響應。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級別的事故災難,報市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和相關預案。

  4.1.2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響應

  4.1.2.1立即向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提請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及相關預案,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到位,會同有關專家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指派有關部門負責同誌趕赴應急救援前線,負責現場應急救援指揮。

  4.1.2.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訊聯係,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1.2.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報請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市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支持和保障。

  4.1.2.4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4.1.2.5必要時,在全市範圍內緊急征用、調配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

  4.1.2.6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災難進一步擴大,及時上報,請求協調支援。

  4.1.2.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1.3相關部門的響應

  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級別的,由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任務。相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啟動並實施部門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申請組織協調。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市相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1.3.1工礦商貿領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安監局按照有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3.2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公用事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建設局按照有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照有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3.3發生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時,由市公安局按照相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3.4發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災難,由市交通局按照《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3.5發生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災難,由市海洋與漁業局按照《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3.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災難,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有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3.7農業機械事故災難,由市農業局按照有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2 指揮和協調

  進入市級響應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製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製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部、省屬在榕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縣(市)區行政區、影響特別嚴重的事故災難時,由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必要時,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同誌及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組織協調指揮。

  4.2.1 市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4.2.1.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4.2.1.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4.2.1.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2.1.4協調指揮本係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2.1.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並及時抄送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4.2.2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4.2.2.1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4.2.2.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4.2.2.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2.2.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2.2.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4.2.2.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4.2.2.7必要時通過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協調福州軍分區和武警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3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發生事故的單位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縣(市)區行政區、跨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有關部門提出並協調實施,影響特大的報市政府決定。

  4.4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5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4.5.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製,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4.5.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序。

  4.5.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5.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5.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製工作。

  4.5.6負責治安管理。

  4.6 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市衛生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製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01manbetx 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市政府辦公廳協調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03manbetx 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製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4.9 信息發布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

  4.10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製,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五、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複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市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03manbetx 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範信息獲取、03manbetx 、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市直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市級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係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01manbetx 配備救援裝備。

  6.2.2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製,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6.2.4 醫療衛生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 物資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製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2.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市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宣傳、培訓和演習

  6.3.1 公眾信息交流

  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縣(市)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製,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3.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誌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6.3.3 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

  6.4 監督檢查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5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製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市政府,經審定後送有關部門實施,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並製定相應預案和行動方案。

  6.6 獎勵與責任追究

  6.6.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6.6.1.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6.6.1.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6.6.1.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6.6.1.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6.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6.2.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6.6.2.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6.6.2.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6.6.2.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6.6.2.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6.2.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6.2.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6.7 市際溝通與協作

  市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市級應急機構的聯係,組織參加救援活動,開展交流與合作。

  6.8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6.9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七、附件

  7.1 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程序示意圖(附件1)

  7.2 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送渠道圖(附件2)

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送渠道圖

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程序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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