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燈鎮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為了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02manbetx.com 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結合我鎮實際,製定本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義,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確保將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實現救災減災目的,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二、目的
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主要有:
(一)使任何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不擴散,並盡可能排除險情;
(二)減少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減少對環境和社會產生的不利影響。
(三)使承擔、救援人員分工明確,達到各項工作有程序、有步驟;使應急救援工作有條不紊地迅速展開,迅速控製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及時指導群眾防護和疏散。
三、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原則
事故應急救援以單位(現場)自救、社會支援和政府指導相結合的原則。事故單位(現場)應急救援是最根本、最熟練、最快捷的有效處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該組織專業的搶險、救援隊伍及救護設施,承擔本單位危險源發生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源進行普查、辨識、整理、確認、建檔和跟蹤管理;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四、《預案》的範圍
本《預案》指在我鎮境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傷(急性中毒)30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築工程安全事故;
(四)特大食物、食品以及職業中毒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及城鎮燃汽燃油特大安全事故;
(六)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五、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係統。
1、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開展。
2、成立千燈鎮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鎮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鎮長擔任;成員由鎮政府黨政辦主任、安全辦、外資辦、民營辦、公安、交通、建管、供電、衛生、環保、勞動、民政、教育、城監、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各村負責人組成。
3、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按職能下設分組,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任組長。
(1)警戒保衛組,由鎮派出所牽頭負責;
(2)應急救援組按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類別分別由相關部門牽頭負責;
道路交通、火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鎮派出所牽頭負責;
水上交通事故由鎮交管所牽頭負責;
建築工程及城鎮燃汽事故由建管所牽頭負責;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由安全辦牽頭負責;
急性中毒事故由鎮醫院牽頭負責;
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安全辦協調;運輸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分別由公安、交管所等相關部門負責;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牽頭部門負責;
特大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須經相關部門、鎮政府審核。
(3)醫療救護組由鎮醫院牽頭負責;
(4)物資供應組由供銷社牽頭負責;
(5)善後處理組根據實際情況由鎮政府指定勞動、民政、工會、保險或其他部門牽頭負責。
(二)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組的職責
1、警戒保衛組的職責
(1)組織公安、保安、民兵等有關部門迅速開展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衛,預防和製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好社會治安;
(2)做好事故現場的效能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事故現場;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2、事故應急救援組的職責
(1)組織有關部門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3)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改和補充;
(4)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5)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6)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安撫工作;
(8)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於眾;
(9)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醫療救護組的職責
(1)迅速組織急救人員開展搶救工作,力爭傷亡人員數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緊急調用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醫務人員和占用急救場所,事故處理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及時對搶救方案提出調整、修改和補充意見,對搶救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4)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數字,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搶救情況;
(5)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6)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4、物資供應組的職責
(1)根據事故災害情況,及時組織調運救災物資、食品和設備,事故處理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2)做好救災物資、食品和設備的供應,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的膳食,確保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3)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5、善後處理組的職責
(1)組織對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收集保管傷亡人員的遺物,並有步驟地通知傷亡人員家屬;
(2)落實用於接待傷亡人員家屬的車輛和住宿,做好相應接待和安撫工作,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善後處理動態;
(3)協助醫療救護指揮部做好傷亡人員的醫療護理工作,協助傷亡人員家屬辦理認領、火化等有關後事;
(4)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保險與賠償金的測算和解釋工作,並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處理相關的理賠事宜;
(5)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將所發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的情況報告歸口管理部門和鎮政府黨政辦公室、鎮安全辦公室,並且在24小時內寫出書麵報告,報送上述部門。
政府黨政辦公室值班電話:0512-57471357
鎮派出所值班電話: 0512-57461477
鎮安全辦公室值班電話: 0512-57471392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行業性質、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7、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三)鎮政府黨政辦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鎮長和分管鎮長,並迅速上報昆山市政府辦公室,同時應通知鎮派出所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
(四)鎮安全辦公室接報後,應立即報告昆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並前往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
(五)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到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七、事故應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鎮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應立即投入運作,指揮部及分組有關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並隨時將事故應急救援情況報昆山市政府;
(二)交通、電信、供電、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恢複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公安部門應當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製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五)供銷社、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六)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或拒絕。
(七)事故發生初期,事故或發現人員應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
八、製定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由各應急分組的牽頭部門負責製定,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應急救援組織網絡及相關責任;
(二)事故發生後迅速到達現場的保證手段時間要求;
(三)到達現場後緊急救援的具體措施;
1、現場保護;
2、維護秩序;
3、處置險情;
4、搶救傷員。
(四)應急救援過程中的物資(含設備、設施)保障;
(五)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醫療保障。
九、其他事項
(一)本預案是鎮政府及有關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救援工作並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
(二)各相關牽頭責任部門應結合各自的實際,做好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製定工作,並報鎮安全辦公室備案;
(三)各村、各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各自的特點和實際情況製定出本地區、本係統的事故應急救援案,報鎮安全辦公室備案;
(四)政府各部門應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預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識,並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及時排查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五)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特大安全事故搶險和保衛的重要力量;
(六)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