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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作者:佚名 2009-07-11 00:35 來源:不詳
 一、總則

  (一)編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關於切實加強全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係建設意見》(浙政辦發〔2004〕75號);

  4.《寧波市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規定》(甬政發〔2003〕103號)。

  (二)編製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製重特大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與環境損害,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三)工作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3.快速反應,分級負責;

  4.以人為本,損益合理;

  5.群專結合,整合資源;

  6.科學03manbetx ,果斷處置。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陸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處理。

  本預案不適用於民用爆炸品、城鎮燃氣、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質的02manbetx.com 處理。

  (五)預案啟動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可確定為重特大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區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傷亡人數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威脅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且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公共安全後果且事態發展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控製、協調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與不良後果的。

  (六)預案結束條件

  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隱患或後果及汙染物已得到有效控製或清除;

  2.事態發展達到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上一級預案啟動後,本預案自動終止,按上級預案有關規定實施相應應急救援工作。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組成人員與單位

  總指揮:市長

  副總指揮: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委宣傳部、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經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財政局,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2.主要職責

  (1)領導全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啟動(結束)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決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作出重大救援決策;

  (3)負責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4)必要時向省政府請示啟動省級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協調在甬部、省屬單位和駐甬部隊的應急救援行動。

  (二)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

  1.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製,指揮長由總指揮決定。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市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製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及時向指揮中心彙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3)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製及其它強製性措施

  (4)迅速控製事故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確定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5)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6)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三)指揮中心各部門職責

  1.市政府辦公廳:依托“110”指揮平台,確保信息暢通,落實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向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誌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負責事故新聞的發布。

  2.市委宣傳部:根據指揮中心指示,負責事故新聞的報道;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市安監局:負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協助指揮中心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製訂與修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製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

  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報警,負責向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負責控製災情,實施滅災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員,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製;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查處。

  5.市衛生局: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傷害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種類、性質及危害程度;提供汙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環境恢複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負責調查重特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發布環境汙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8.市質監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9.市氣象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並提供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其它氣象參數。

  10.市經委: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調配。

  11.市城管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周邊控製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廢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12.市民政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相關善後工作。

  13.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4.有關縣(市)、區政府:協助指揮中心實施事故控製、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三、應急救援準備

  (一)縣(市)、區安監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製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安監局備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係,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二)各縣(市)、區政府及各市級有關部門應掌握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在事故發生時能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三)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監督,確保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 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特大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應與生產經營單位製定的現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起進行,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期間通訊係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二)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三)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四)有關搶險設備、物資能否到位;

  (五)能否有效控製事故和消除隱患。

 四、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做到:

  1.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如實報當地安監、環保、質檢部門。

  3.事故報告的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以及涉及範圍;

  (3)事故原因、化學品名稱和數量、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係電話。

  (二)縣(市)、區“110”報警台或當地安監局接到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後,應立即報告當地縣(市)、區政府值班室及上一級安監局,值班室立即報告當地縣(市)、區政府;

  (三)當地公安部門或縣(市)、區政府接到報告後,分別上報市政府和市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按照當地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組織先期處置,控製災情。

  (四)因搶救人員、控製事故、疏導交通、恢複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好標誌,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一)市“110”報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後,立即報告市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之後,應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

  (二)根據事故的性質及預案啟動條件,由市公安局負責人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提出啟動市級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經緊急商定後,做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決定,並確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立即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三)指揮長根據事故的性質與程度,組建各現場救援工作組,各職能部門應當服從指揮長的指揮,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溝通,由市政府辦公廳、安監局、公安局組成。

  2.災害救援組:負責搶險滅災、應急處置,由市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組成;

  3.安全保衛組:負責安全警戒、緊急疏散,由市公安局、縣(市)、區政府、市城管局組成;

  4.環境監測組: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由市環保局、氣象局組成;

  5.後勤保障組:負責物質保障,生活服務,由市財政局、經委、交通局和當地縣(市)、區政府組成;

  6.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員救護,醫療保障,由市衛生局負責;

  7.專家技術組:負責技術支持,方案谘詢,由市安監局、環保局、質監局、氣象局組成;

  8.新聞報道組:負責事故新聞、應急公告發布,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組成;

  9.善後處理組:負責現場處置,傷亡善後,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環保局、城管局和當地縣(市)、區政府組成。

  (四)指揮長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彙報救援現場的有關工作情況,保持信息的暢通,接受指揮中心的指令。

  (五)事故單位應當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部的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不得臨陣脫逃。

  六、人員疏散

  (一)建立警戒區域

  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所涉及的範圍建立警戒區,並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製。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誌並實行專人警戒,除消防及應急處理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泄漏溢出的化學品為易燃易爆物品時,警戒區域內應嚴禁各類火種。

  (二)緊急疏散

  受災區域內被圍困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搜救;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由事故單位配合公安部門實施緊急疏散。

  (三)擴大疏散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較大範圍人員安全時,指揮長應綜合專家組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指揮中心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建議應當明確疏散的範圍、時間與方向。

  現場指揮部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經指揮中心批準,及時發布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的公告;當地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及時、有序、全麵、安全地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群眾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

  七、應急結束

  (一)整個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經指揮長提議,指揮中心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並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布信息。

  (二)環保等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八、善後處置

  (一)有關部門與事故單位應做好現場清潔與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二)環保部門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處置建議等相關技術支持,並對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進行跟蹤監測,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安監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

  (四)當地政府督促事故單位、相關保險機構做好事故的賠償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九、預案演練

  定期組織開展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救援體係和工作機製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經費保障

  (一)指揮中心及各縣(市)、區政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二)企業應急救援相關經費開支按《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規定》(甬政發〔2003〕103號)執行。

  十一、其它

  (一)參加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二)市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分工、聯係電話變更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市安監局調整通訊錄;

  (三)市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長代行職責;市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負責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替代人員代行職責。

  (四)本預案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五)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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