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作者:佚名
2009-07-11 00:35
來源:不詳
一 總則
1.1 編製目的
有效提供準確及時的氣象預報警報,提高防禦自然災害和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輕或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
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浙江省氣象災害應急
預案》、《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
預案》、《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等,製定本
預案。
1.3 適用範圍
(1)舟山市責任區內(含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下同)氣象災害或其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測、警報等應急工作;
(2)舟山市責任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雖未與氣象條件有直接關聯,但其相關處置、救援行動需要氣象保障;
(3)突發公共事件雖未在舟山市責任區內,但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應急處置機構需要我市提供相關氣象協助保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公共氣象、
安全氣象、資源氣象”的原則;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
管理,上下聯動、屬地負責,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原則;
(3)堅持防災與抗災並舉,以防為主的原則;
(4)堅持部門聯動、按責分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會參與,發揮最大防災減災效益的原則。
二 等級標準
2.1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Ⅰ級)
(1)特大暴雨、大雪、龍卷風、“台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50平方公裏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全市範圍內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並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在其他地區發生的可能對我市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2.2 重大氣象災害(Ⅱ級)
(1)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寒潮、大風和“台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熱浪、幹熱風、幹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下擊暴流等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主要國道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2.3 較大氣象災害(Ⅲ級)
因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4 一般氣象災害(Ⅳ級)
因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三 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3.1 市領導小組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氣象災害發生後或可能發生時,根據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成立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
3.1.1 市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分管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氣象局局長
成員:市氣象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圍墾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國土資源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港務局、市水務局、市農林局、市環保局、舟山廣電總台、市新聞辦、市電力公司、電信舟山分公司、移動舟山分公司、聯通舟山分公司等部門相關負責人。
3.1.2 市領導小組職責
(2)經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批準、授權,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為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提供防災減災決策依據和建議;
(3)負責氣象災害應急體係與設施建設,組織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警;
(4)負責調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裝備等資源,協調解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問題;
(5)指導和督促市領導小組應急工作組開展工作;
(6)承擔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賦予的其他任務。
3.1.3 成員單位職責
(1)市氣象局:負責製定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參與市政府氣象防災減災決策,發布氣象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服務,調查、評估、鑒定氣象災害,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2)市公安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發布或影響時,保障相關區域社會治安穩定和交通道路暢通,協助受災人員
安全、快捷轉移。
(3)市城建委:負責氣象災害預警或影響時,城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戶外廣告、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組織建築工地相關人員
安全撤離或轉移。
(4)市交通委:負責氣象災害預警發布或影響時,保障相關區域道路暢通和相關海域航行
安全,並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5)市水利圍墾局:負責提供水文監測與預報預警信息,以及澇旱台風災害等災情影響分布信息,組織實施水庫等防汛防洪工程設施規避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6)市海洋與漁業局:提供影響區或事發地海況(重點是海浪、潮位等)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組織實施生產作業漁船、休漁漁船等規避氣象災害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7)市國土資源局:提供責任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分布圖,根據氣象條件提供地質災害發生概率等級預報信息,提出相關人員、財產等規避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方案。
(8)舟山海事局:根據海上搜救、預防等特殊需要,負責提供所需氣象信息的時間段和海域等資料,並按氣象條件開展救援。
(9)舟山港務局:負責港口、航道監督
管理,及時彙集港口、水運信息,負責搶險救災、指令性物資港口作業及運輸的組織實施,在旅客、貨物和船舶壓港時負責協調和組織疏運工作。
(10)市水務局:負責城市供水水庫的防洪工作和災害發生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的供應。
(11)市農林局:負責提供農業、林業災害影響分類信息和森林火災發生、發展動態信息,組織農業、林業氣象災害、森林火災防禦工作,幫助、指導農林業災後恢複生產。
(12)市環保局:負責提供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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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所需氣象信息的時間段、地域等資料,根據氣象條件,組織實施人員轉移等應急處置
措施。
(13)舟山廣電總台:按照有關信息發布規定,利用各類傳播媒體,及時播發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做好有關廣播電視宣傳動員工作。
(14)市新聞辦:按照《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協助做好氣象災害的新聞發布工作。
(15)市電力公司:負責保障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電力供應。
(16)電信舟山分公司、移動舟山分公司、聯通舟山分公司: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通信的保障工作,盡快恢複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必要時為市三防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配備衛星移動電話,以備應急通訊。
(17)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相關應急保障工作。
3.1.4 縣(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
參照市領導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成立縣(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提出啟動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為本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處置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提供防災減災的氣象依據,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預報、預警、發布和氣象信息保障。
3.2 應急工作組
3.2.1 應急工作組組成
市領導小組下設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設在市氣象局,具體實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和處理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組長:市氣象局分管預警預報業務的副局長。
副組長:市氣象局氣象監測與預警、預報、服務職能
管理處(室)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氣象局氣象監測、預報服務、信息網絡、裝備保障等職能管理部門和業務單位負責人及相關業務、管理人員,事發地縣(區)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小組負責人。
3.2.2 應急工作組職責
(1)負責氣象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區域氣象條件監測與預警預報業務,必要時進駐現場開展上述業務;
(2)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製作與發布,並及時向公共媒體傳輸;
(3)在幹旱期或森林火災高發期,根據作業條件,組織人工增雨作業或人工增雨滅火作業;
(4)強對流、大霧、冰凍等惡劣天氣影響時,根據作業條件,開展防雹、消霧、防霜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6)負責氣象災害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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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鑒定、審核和上報工作;
(7)執行市領導小組或市應急指揮機構要求的其他保障任務。
3.3 市應急專家組
市氣象局負責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谘詢機製,成立市應急專家組,為氣象災害預警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對氣象災害成因及其趨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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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和評估;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負責在技術方麵指導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參與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對社會公眾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和應急技能培訓。
四 應急預警機製
4.1 預警級別
氣象災害預警級別,按其強度及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氣象災害預警(Ⅰ級)、重大氣象災害預警(Ⅱ級)、較大氣象災害預警(Ⅲ級)、一般氣象災害預警(Ⅳ級)。
4.1.1 Ⅰ級預警(特別重大氣象災害)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氣象局所屬氣象台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直接造成人員死亡或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嚴重影響;
(2)已經出現特別重大等級氣象災害。
4.1.2 Ⅱ級預警(重大氣象災害)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氣象局所屬氣象台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直接造成人員死亡或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
(2)已經出現重大等級氣象災害。
4.1.3 Ⅲ級預警(較大氣象災害)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造成人員死亡或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影響;
(2)已經出現較大等級氣象災害。
4.1.4 Ⅳ級預警(一般氣象災害)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藍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一定影響;
(2)已經出現一般等級氣象災害。
4.2 信息監測、預測與報告
4.2.1 信息來源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預報預警信息;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氣象災情信息。
4.2.2 信息審核和報送
(1)市氣象局收到氣象災害信息後,經審核符合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
標準的,由市領導小組負責人或授權人簽發,並在2小時內上報省氣象局和市政府。
(2)縣(區)氣象主管部門收到氣象災害信息後,經審核符合市氣象局規定上報標準的,由氣象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或直接上報省氣象局值班室和相應業務單位(決策氣象服務中心等),並報本級政府,通報相關單位和部門。
(3)氣象災害信息報送可以采用業務網絡、辦公自動化係統、傳真等方式傳遞,並通過響應
措施確認。
(4)氣象災害信息接收處理單位應當24小時值班,收到信息後及時審核、處理。
4.3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根據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及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氣象災害情況,立即進行工作部署,並報本級政府。
相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或預警信息後,按照各自職責,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防禦、救援、保障等行動,確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有效實施。
4.4 氣象災害預警工作流程圖
五 應急響應與終止
5.1 應急響應
5.1.1 市氣象局應急響應
(1)應急響應標準:市內同時有2個以上“縣(區)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或有1個以上縣(區)出現氣象災害Ⅲ級預警;或沒有設置氣象台站的地區出現氣象災害Ⅳ級預警。
(2)應急響應內容: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向本級業務單位和事發地縣(區)氣象主管部門發布啟動應急響應命令,並通報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和公共媒體。
①市氣象主管部門和所屬業務單位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領班
製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各業務崗位按照職責做好實時監測、加密觀測、滾動預報、全程跟蹤服務。
②市氣象主管部門主動加強與省氣象局所屬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並根據省氣象局所屬氣象業務單位發布的指導意見,做好重大氣象災害的跟蹤預報、預測、警報服務工作。
③市氣象主管部門及時向省氣象局和市政府報告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及其預報服務情況,並及時將氣象災害信息向上下遊地區的氣象主管部門通報。
④災害發生後,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需要,迅速調派應急隊伍,進入抗災現場,做好相關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現場氣象服務等工作。
⑤市氣象主管部門應根據災情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1.2 縣(區)氣象主管部門應急響應
(1)應急響應標準:某一個縣(區)出現Ⅳ級氣象災害預警。
(2)應急響應內容:事發地縣(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人向本級氣象業務單位發布啟動應急響應命令,並通報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公共媒體。
①氣象業務單位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領班
製度,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
②縣(區)氣象主管部門的各業務崗位按照職責做好實時監測、加密觀測,並主動加強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業務單位天氣會商,根據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業務單位發布的指導意見,做好氣象災害的跟蹤預報服務工作。
③縣(區)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氣象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報告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及其預報服務情況,並及時將本地氣象災害信息向上下遊地區氣象主管部門通報。
④縣(區)氣象主管部門應根據災情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1.3 各成員單位應急響應
按照市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各成員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各項保障任務。
5.1.4 公共媒體應急響應
接到同級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公眾媒體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電話、報紙、顯示屏、網絡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測、警報信息。
5.1.5 社會公眾應急響應
根據《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氣象災害防禦指南或各級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要求,社會公眾采取相應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禦
措施。
5.2 應急響應終止
當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解除後,市領導小組根據授權,宣布應急響應終止。較大、一般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終止,由市、縣(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報上一級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批準,負責宣布。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終止,應及時向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報告,並向下級氣象主管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5.3 信息共享與發布
5.3.1 氣象信息共享
氣象災害監測、預報、服務、災情等信息實行分級發布,由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歸口處理,實現共享。
氣象災害信息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5.3.2 預警信息發布
決策氣象服務信息報送。按照決策氣象服務工作流程,向本級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報送決策氣象服務信息。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根據氣象災害預警分類分級向媒體和公眾發布預警信號。
六 後期處置
6.1 調查與評估
(1)氣象災害調查、評估由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一般等級氣象災害由縣級氣象主管部門直接負責;較大等級氣象災害由市級氣象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重大等級氣象災害、特別重大等級災害由市氣象局協助省氣象局或經授權開展調查工作。
(2)氣象災害跨行政區域發生時,其調查、評估(含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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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由其共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或指定一牽頭單位負責,各行政區域氣象主管部門同時做好本行政區域該等級氣象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3)氣象災害調查評估結果,應在災害結束後10日內報送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
6.2
總結通報
6.3 災害鑒定
6.4 災害
保險
(1)氣象災害評估結果可作為氣象災害救助、賠償的依據。
(2)
保險部門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
(3)鼓勵廣大社會公民積極參加氣象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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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有關部門應當為本部門氣象災害專業救援隊伍辦理人身保險。
七 保障措施
7.1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技術支持係統建設,保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順利實施。
(1)建立和完善以災害性天氣監測、氣象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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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氣象信息傳輸、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和氣象災害信息綜合加工處理為主體的氣象災害應急預警係統,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能力。
(2)建立氣象災害信息綜合收集評估係統,為各級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建立和完善氣象防災減災綜合信息平台,實現氣象災害信息資源共享。
(4)根據各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建立、完善本部門互聯共享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信息係統。
7.2 通信與裝備保障
(1)以現有氣象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有線和無線、地麵和衛星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穩定可靠的氣象信息通信係統。
(2)建立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的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係統,確保應急期間通信暢通。
(3)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各級氣象台站在搶險救災現場建立移動式氣象監測站或現場氣象服務保障係統,為防災減災工作提供氣象保障。
(4)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對重要通信設施、傳輸線路、技術裝備的維護養護,配置備份係統,建立健全緊急保障措施。
八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氣象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加大對氣象災害預警知識的宣傳,對社會公眾開展氣象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教育。
8.1.2 培訓
把氣象災害、預警知識、應急處置知識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員上崗和其他常規性培訓工作,納入總體防災、減災、應急處置的培訓內容。各單位直接從事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3天。
8.1.3 演練
各級政府應當把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演練。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管理和業務技術人員,進行室外移動式氣象信息監測站和流動氣象服務台的應急演練,以確保氣象災害發生應急需要時發揮作用。
8.2 交流與協作
加強與其他地市和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提高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和技術水平,積極爭取各級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氣象防災減災的技術與物資援助。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 獎勵
對在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8.3.2 責任追究
發生氣象災害後,有關部門謊報氣象災情,或者知情不報,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幹涉氣象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
法律
法規的規定,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追究相應的
法律責任。
九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氣象災害是指由於“台風”、暴雨、暴雪、寒潮、冰凍、霜凍、低溫、大霧、龍卷風、大風、沙塵暴、灰霾、高溫、幹旱、雷電、冰雹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災害。
本預案中“台風”含義包括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台風、強台風、超強台風等六類。
本預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縣(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製定本地區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市氣象局備案。
9.3 其他說明
市總體預案或市級專項預案啟動時,凡涉及處置與氣象災害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本預案作為市氣象災害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9.4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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