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製目的
為建立健全完善我市應急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明確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職責,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應對能力,預防及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構建和諧黃岡,推進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及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第二條 編製依據
本預案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鄂政發〔2006〕24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的。
第三條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必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02manbetx.com
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的緊急事件。
(一)突發公共事件分類。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溫、雷電、冰雹、大霧、龍卷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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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鐵路等交通運輸02manbetx.com
,工礦商貿企業、公共場所及機關、事業單位等發生的各類安全02manbetx.com
,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事故,通信、信息網絡、建設工程、民爆物品、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學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對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必須統籌應對。
(二)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按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執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見附件1)。Ⅲ級和Ⅳ級分級標準按國務院主管部門製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市政府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應急工作的指導原則、處置程序規範和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過程中責任義務的工作方案,是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其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涉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五條 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以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目的,充分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
(二)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增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和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抓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預防,常態和非常態相結合地搞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製準備和工作準備。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市政府負責協助省政府處置全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全市跨縣(市、區)和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需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四)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法規範政府及其部門和公民、組織的應急工作行為,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推進應急管理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法製化。
(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誌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眾者之力,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製。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應急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應急不足、應急不當與應急過度;加強應急知識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素質。
第六條 應急預案體係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包括:
(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作為全市應急預案體係的大綱,是市政府應對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由市政府製定並公布實施(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見附件2)。
(二)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為應對某種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製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報市政府審議批準後,以市政府名義發布實施(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件3)。
(三)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製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發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目錄見附件4)。
(四)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市以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製定。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五)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的應急預案。在黃中央企事業單位、省、市屬企事業單位製定的應急預案在向當地政府報備的同時,向市政府應急辦和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六)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製定並報當地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中央在黃單位、省屬部門和單位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重大活動製定的應急預案,在向當地政府報備的同時,向市政府應急辦和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預演、實施的經驗教訓,各類預案由製定單位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 組織體係
第七條 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設黃岡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其他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直有關部門和其它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見附件6)。
市應急委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製定、組織和貫徹實施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組織製定和修改完善市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及專項應急預案;宣布啟動和終止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負責領導、組織、指揮、協調、考核與監督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向省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承擔省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和市委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市政府分別設立若幹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門,明確應急工作相應牽頭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加部門和單位,負責指揮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各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相應牽頭部門和單位,指揮場所設在牽頭部門和單位,充分利用現有指揮硬件設施,指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見附件7)。
屬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垂直管轄的應急事項,由市政府設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協調工作,由市政府領導擔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由國家或省在黃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任指揮長,負責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的專業指揮。
第八條 辦事機構
市應急委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應急辦”),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凡向市政府報送的各類應急信息,徑送市政府應急辦,下同),發揮應急信息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省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市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市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的決定事項;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體係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接警處警中心設在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依托各級、各部門值班信息報送機製,對全市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統一接警。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也要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
市應急委員會及各專項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均指定聯絡員,具體負責溝通信息、協調業務、傳達指令等工作。
第九條 工作機構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負責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指導和協助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複重建等工作。
第十條 地方機構
市以下各級政府是各自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縣(市、區)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專家組
市政府應急辦和各地、各相關部門負責建立應急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為應急管理、指揮提供決策谘詢和建議,必要時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製
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恢複重建、調查評估機製,整合有關方麵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係統,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城區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台,充分發揮其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幹作用,協助周邊城鄉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建設,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農民群眾在突發公共事件中自我防範、自救互救的意識和技能(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見附件5)。
第十二條 預測與預警
(一)預測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機製。各級政府應急辦和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和預測信息網絡。對多發、易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級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製度。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製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監測。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常規信息監測與對突發公共事件易發地的信息監控,通過多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種類信息的03manbetx
、評估與判定工作,並建立有關製度,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加強對影響平穩重點問題的調研,及時采集相關信息,03manbetx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級別、趨勢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預測報告和應對建議。
(二) 預警級別及發布
根據預測03manbetx
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
1、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區域範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從高到低可劃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表示。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界定,由市級各專項預案按照國家標準予以規定。
2、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經省政府批準後,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名義發布預警公告;須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省級行政區劃的公共突發事件預警按國家應急總體預案執行。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縣(市、區)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公告。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預警由上一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
3、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縣(市、區)政府要向各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一般(Ⅳ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較重(Ⅲ)預警標準時,所在縣(市、區)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較重(Ⅲ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重大(Ⅱ級)預警標準時,市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並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或超過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預警標準時,由市應急委立即啟動相應市級應急預案的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在本市行政區域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市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可能影響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征求表態口徑和處理意見,以便及時處理。
4、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公告發布後,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5、預警公告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預警公告發布後,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地的所有單位應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預警信息。
6、預警區域內的縣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準備。
7、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迅速組織恢複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三)預測預警係統
建立全市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係統。各級政府應急辦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數據庫,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相互鏈接、資源共享。預測預警數據庫的內容包括: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實際處置與調查評估報告;各類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報告;重大傳染病疫情、影響區域及後果;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應急救援隊伍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物資的種類、數量及分布;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
(一)報告製度
1、報告責任主體: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突發事件發生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縣(市、區)、鄉(鎮)兩級政府部門,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縣(市、區)、鄉(鎮)兩級政府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2、報告時限和程序: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情況並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市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2小時,不得遲報、謊報、漏報和瞞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越級上報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
3、報告內容: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起因、影響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二)先期處置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向上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按程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及時采取下列必要應對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製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對無力處置或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及時提出明確的請求和建議;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三)應急響應
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必須在一小時內,核實突發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範圍、等級和可控情況等,確認屬於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建議,經市應急委領導批準後實施。
(五)應急結束
1、市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製、危害消除後,即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應急委提出結束應急報告。市應急委在綜合各方麵意見後,即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2、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後,由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後工作由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置。
第十四條 恢複與重建
(一) 善後處置
1、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力量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後期的善後處置工作,盡快恢複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消除工作。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積極配合,並適時進行督辦。
2、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深入細致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撫恤和補助。事發地政府依法對征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予以恢複或適當補償。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濟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政府安排,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二)社會援助
1、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援助製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擴大社會救濟救助的力度。
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通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並根據捐贈者的意願或實際需要,統籌平衡地調撥分配,迅速將捐贈款物發放到受害人員或家屬。發放捐贈款物應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共發放等程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審計部門要隨時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事發地的縣(市、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在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的基礎上,作好管理、撥發救災款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救災捐贈和捐贈款物的分配、調撥。
4、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員的申請,司法行政部門應給予法律援助。
5、由市或縣(市、區)衛生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組織心理谘詢專家,及時開展心理谘詢和安撫等救援工作。
6、發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應大力宣傳參保意義,擴展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保險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盡快深入調查,迅速實行理賠。
(三)調查和評估
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15天內,以書麵形式報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複重建規劃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每年一月份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麵總結、03manbetx
和評估,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恢複重建
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恢複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報省政府統籌安排。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複重建規劃,提出恢複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後,由市政府協調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需要國家和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請求。Ⅲ級、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恢複重建工作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麵的原則,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發展、政府應對措施、處置情況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政府應急辦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分別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
信息發布形式按《黃岡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第四章 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氣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複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人力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易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預備隊伍,建立聯動協調機製,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誌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幹和突擊作用。
第十七條 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由事發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上級財政適當給予補助。縣級以上爭取省財政給予補助。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其效果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
第十八條 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委、民政局、商務局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在應急物資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由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向省政府申請應急物資。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工作。
第十九條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處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製,並做好後續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組織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市、縣、鄉(鎮)三級醫療衛生急救網絡,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確保有效、及時地實施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製。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要製定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的交通管製和線路通行、車輛調度等保障措施。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和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災區受傷人員、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運送。
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為: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征用報告,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後實施;在應急處置特別緊急情況下,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經現場指揮部決定後實施。征用結束後,依法對征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治安維護
各地公安部門、武警部隊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工作。製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製措施,確保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通。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人員防護
各級政府要結合城市、農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設一批公共設施,作為群眾應急疏散的避險場所。要建立和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第二十四條 通信保障
市通信、信息產業、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係,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網絡與機動係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廣播電視係統,確保通信和廣播電視暢通。市政府應急辦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構建互通互聯的通信平台, 收集、整理突發公共事件網絡通訊錄,確保應急工作聯絡暢通。
第二十五條 公共設施保障
電力、石油、燃氣、煤炭、自來水等供應單位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科技支撐
依托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利用地理信息係統(GIS)、全球定位係統(GPS)、衛星遙感係統(RS)等組成的技術平台,構建統一的應急信息收集、決策、管理、指揮係統。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開發的先進科研成果,不斷改進應急技術裝備,提高公共安全領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應急技術裝備等方麵的研究開發,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市科技發展計劃,逐步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條 法製保障
市政府法製部門要組織製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並按程序提請審議和發布實施,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製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製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條 氣象水文信息服務
氣象部門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水文部門要及時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預案演練
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製訂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習。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預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性、綜合性和群眾性的應急技能訓練,並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針對性演習。
預案演習應從實戰出發,分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內容包括應急聯動、緊急集結、協同配合、現場救援、應急保障等。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製和決定、協調、處置的基本程序,檢驗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現場處置能力和應急專業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評價應急準備狀態。
第三十條 宣傳和培訓
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製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通俗讀本,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各類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對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應急基礎知識作為教學的重要內容,設置應急教育課程,普及應急常識,增強師生的應急意識和基本技能。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識、應急管理知識、災害知識、防災救災和自救知識,提高公眾應急救助能力,增強全民安全防範意識。
第三十一條 檢查和表彰
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黃岡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考核體係,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責任追究製度,對突發公共事件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規定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二)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三)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組織管理的。(四)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汙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六)恢複重建工作不力的。(七)其他需要追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製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第三十四條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