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一 總則
1. 編製的依據
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辦發[1996]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九號),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編製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2. 編製的目的
編製本預案的目的是:加強“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工作”(以下簡稱:應急工作)管理;根據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職責,履行各自的應急工作職能,使集團公司隸屬單位的應急工作快速啟動,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減輕集團公司隸屬單位地震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
同時,利用集團公司現有條件和行業優勢,為震後恢複生產和生活秩序創造有利條件。
3. 應急工作原則
1) 組織原則
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是“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服從國家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集團公司隸屬單位也要接受地方政府的具體指揮。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的基本原則。
2) 協調原則
應急工作既要與集團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產管理、安全管理、工業衛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減災管理協調一致,又要在應急工作實施過程中具有權威性;既要在應急工作時全麵調動集團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力量,分級、分部門負責,又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3) 重視次生災害
由於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產過程易燃、易爆、高溫、高壓、有毒、汙染的特點,決定了地震的次生災害將比較嚴重,甚至其危害遠遠大於地震本身造成的災害。應急工作充分考慮了這些特點。
4) 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和隸屬單位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涉及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並視震情由集團公司確定參與應急支援的有關單位、動員規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災區。
5) 預案啟動條件
(1) 破壞性地震的等級劃分
國家將破壞性地震劃分為三個等級。集團公司按這一劃分標準,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隸屬單位的地震破壞等級(含次生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即:一般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① 一般破壞性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地震。
② 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處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地區發生大於6.5級、小於7.0級的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③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人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處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於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低於一般破壞性地震指標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處置。
(2) 預案的啟動條件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應急工作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集團公司隸屬單位所在地區在發生一般破壞地震時,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以下簡稱安全環保局)及下設的抗震辦公室和煉化部總調度室、油田部總調度室、銷售部安全處等單位,在集團公司主管領導的指揮下按業務管理範圍,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集團公司隸屬單位在集團公司的指揮下,實施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二層次,集團公司隸屬單位所在地區在發生嚴重和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集團公司成立“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本預案開始啟動,並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當集團公司隸屬單位所在地區受其它地區破壞性地震影響,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時,比照上述劃分標準啟動本預案。
二 應急工作的準備
1. 抗震設防及加固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標準規範做好震前抗震設防、抗震鑒定、抗震加固工作。確保建(構)築物及設備達到抗震設防標準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小震(低於抗震設防烈度的)不壞、中震(等同於抗震設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於抗震設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有關單位還應采取應急加固,人員疏散等措施。
2. 應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團公司頒發的《石油化工企業抗震防災對策》是集團公司係統應急工作的組成部分和重要依據,也是減輕地震次生災加劇、損失擴大的重要措施。各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定期修訂本單位的有關方案,以備應急工作需要。
3. 抗震防災演習
在製定抗震防災預案等規定的基礎上,定期開展關鍵生產裝置、重要生產崗位的抗震防災演習,提高幹部、職工在應急狀態下的應變能力和抗震防災意識。
4. 緊急支援方案
集團公司煉化部、油田部、銷售部應按日常工作製度,掌握生產企業、直屬油庫油品庫存情況。以便震時遵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或其他部門、地區的支援請求,提供各類油品的支援保障。
三 應急反應和行動
第一階段的應急反應和行動
1. 震情的收集與速報
集團公司隸屬單位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或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所涉及的單位應立即通過各種渠道,報告集團公司有關領導、總值班室和煉化部總調度室。
2. 預案的啟動程序
在接到有關破壞性地震信息後,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集團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經同意後,啟動應急預案。
3. 通訊聯絡的保障
信息中心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著手溝通集團公司與國務院、國家建設部、中國地震局的通訊聯係;應急溝通與受災單位的衛星通訊、調度通訊線路,保證暢通。必要時為應急指揮部提供移動通訊電話。
4. 交通工具的保障
百川公司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優先確定指揮部專用車輛,保證用車。並根據需要隨時增加交通車輛。
5. 震情的信息傳遞
安全環保局負責向國務院有關部門了解地震震級、發生時間和震中位置、震情趨勢等情況。
煉化部、油田部、銷售部負責收集震災初步信息,包括:人員傷亡情況、裝置被破壞情況、建(構)築物倒塌情況、次生災害情況、震災損失的初步估計等,並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部。
6. 應急工作的協調
指揮部召集會議,部署、協調、監督和檢查各成員單位的救災工作,及時通報情況。
第二階段的應急反應和行動
1. 搶險隊伍的組織
工程(指企業生產裝置、生活設施等)搶險救災主要依靠受災企業組織自救。當需要支援時,指揮部按受災企業請求,組織相應人員對口支援並在指定時間內動身赴地震災區。
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由指揮部負責組織,人員由集團公司辦公廳、安全環保局、煉化部、油田部、物裝公司、工程部和銷售部等單位的人員組成。在24小時內動身赴地震災區。根據需要,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赴受災企業參加搶險救災。
2. 救災物資的組織
救災物資包括:大型吊車、照明車等搶險機具;帳篷、炊事用具、應急燈、衣被等生活用具;對講機、喊話器、無線通訊等器材和醫療救護器具、藥品等。由辦公廳、物資裝備公司負責組織籌集,在指定時間內起運。
根據需要由安全環保局負責調集消防力量支援受災單位的滅火消防工作。
4.醫療救護的組織
根據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的醫療力量,通過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通知有關單位,落實參加受災單位醫療救護工作的人員,進入災區,協助受災企業開展現場急救、傷員護送工作。
5. 地震次生災害的應急對策
由於石化行業的生產特點,決定了地震次生災害的影響和可能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地震本身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此必需給予應有的重視。
為有效地減輕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災情加劇、損失擴大,指揮部應以“石油化工企業抗震防災對策”為原則依據,指揮對地震次生災害的預防和搶險救災。
6. 其它
震後兩天內,視情況由集團公司發慰問電。集團公司領導帶隊,派出慰問團、工作組等。
四 附則
1. 集團公司各隸屬單位應參照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製定、修定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經主管領導批準後發布,並分別報集團公司油田部(油田企業)、煉化部(煉化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工程部(施工企業)和銷售部(銷售企業),同時報集團公司抗震辦公室備案。
2. 集團公司各隸屬單位製定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本著災害管理遵從“屬地領導”為主和“因地製宜”的原則,注意與所在地區地方政府製定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相協調。
3. 本預案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
附件1:集團公司安全監督委員會組成單位及人員名單(略)
附件2:國務院有關單位及人員通訊錄(略)
附件3:集團公司有關單位及人員通訊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