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救護規程
(1995年7月24日 煤安字[1995]37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迅速有效地處理礦井02manbetx.com ,保護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適應煤炭工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01manbetx 。
煤炭工業的各個部門、各級領導幹部及從事煤礦救護工作的職工,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01manbetx 。
第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是職業性、技術性組織。
第三條 煤炭係統建立軍事化的礦山救護管理體製,礦山救護隊實行軍事化管理。
第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的02manbetx.com 預防和02manbetx.com 處理工作。
礦山救護指戰員在進行礦井安全預防檢查時,履行安全檢查員的職責,行使安全檢查員的權力。
第五條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必須合理規劃,建立區域性礦山救護大隊。所有煤礦都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每一生產礦井都應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建立輔助礦山救護隊(以下簡稱輔助救護隊)。
第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向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交納服務經費。所有煤礦必須與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建立有效的通訊聯係,並必須及時向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提供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風係統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圖等圖紙、資料。
第七條 煤炭工業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都應重視和加強對礦山救護工作的領導。煤炭工業的計劃、財務、勞資、基建、安全、技術等部門,在編製生產建設和安全技術等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製礦山救護隊的建設發展規劃。
第二章 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第一節 礦山救護總隊的組織
第八條 煤炭工業部成立礦山救護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是全國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機關和職能主管部門,對全國煤礦礦山救護隊實施統一管理和搶險救災的調度與指揮。總隊掛靠在煤炭工業部安全司。
第九條 總隊設總隊長1人,副總隊長1~2人,參謀長1人,參謀數人,並聘請若幹名礦山救護專家作為顧問。
第十條 總隊負責領導並籌建全國煤礦礦山救護科技研究中心、救護儀器裝備檢測中心、礦山救護通訊中心、礦山救護信息中心、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礦山救護裝備租賃站和《礦山救護》期刊編輯部等機構。
第二節 礦山救護支隊的組織
第十一條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成立礦山救護支隊(以下簡稱支隊)。支隊是各省(區)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機關和職能主管部門,對省(區)範圍內的煤礦礦山救護隊實施統一管理和搶險救災的調度與指揮。支隊設在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的安全監察局。
第十二條 支隊設支隊長1人,副支隊長1~2人,參謀長1人,參謀數人。支隊參謀長以上指揮員的任免,須報總隊批準。
第三節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的組織
第十三條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將本省(區)的產煤地區,以100km為服務半徑,合理劃分為若幹個區域。在每個區域選擇一個交通位置適中、戰鬥力較強的礦山救護隊,作為重點建設的礦山救護中心,即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被確定為區域救護大隊的礦山救護隊,其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四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由2個以上的中隊組成,是完備的聯合作戰單位。區域內所轄救護中隊的設置,由支隊批準。
第十五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是本區域的救災專家、救護裝備和演習訓練中心,負責區域內礦井重大災變02manbetx.com 的處理與調度、指揮,對直屬中隊實行領導,並對區域內其它礦山救護隊、輔助礦山救護隊進行業務領導。
第十六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設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2人,總工程師1人(分別為正、副礦處級),副總工程師1人(正區科級),工程技術人員數人。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應設相應的管理及辦事機構(如戰訓、後勤等),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總工程師以上指揮員的任免,須報支隊批準。
第四節 礦山救護中隊的組織
第十七條 礦山救護中隊距服務礦井一般不應超過10km或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15min。
礦山救護中隊是獨立作戰的基層單位,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直屬中隊應由4個以上的小隊組成。
第十八條 礦山救護中隊設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2人(分別為正、副區科級),工程技術人員1人。中隊應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及汽車司機、機電維修、氧氣充填、電台話務等人員。
第十九條 小隊是執行作戰任務的最小戰鬥集體,由9人以上組成。小隊設正、副小隊長各1人。
第五節 輔助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 輔助礦山救護隊應根據礦井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編製,原則上應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
第二十一條 輔助救護隊應設專職隊長及專職儀器裝備維修工,負責日常工作。輔助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和礦山救護隊領導。
第二十二條 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應由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條件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幹部兼職組成。
第三章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條件和服役、退役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礦山救護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能夠佩戴氧氣呼吸器,從事礦山救護工作不少於3年,並經煤炭工業礦山救護培訓中心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的身高不得低於1.65m,體重不得低於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嚴禁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1.有傳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視(1.0以下)及耳聾者。
3.心血管係統有疾病者。
4.高血壓、低血壓、眩暈症者。
5.脈搏不正常者。
6.呼吸係統有疾病者。
7.強度神經衰弱者。
8.尿內有異常成分者。
9.經醫生檢查認為不適合者。
10.經實際考核身體不適應救護工作者。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人員,必須立即調整。
第二十五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不少於2年,身體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標準,具有勇敢、機敏、果斷和獻身精神,並經過培訓、考核、試用,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0歲,中隊指揮員不得超過45歲,大隊指揮員不得超過55歲。但礦山救護隊可根據工作需要,允許保留少數能發揮特殊作用、身體健康、有技術專長及豐富經驗的超齡人員。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員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實行隊員服役合同製。正式人隊前,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輸送隊員單位和隊員本人三方簽定服役合同。一個合同期為5年,本人表現好可再續簽一個合同期,即服役年限為5~10年。
第二十八條 隊員服役合同期滿,必須按規定返回原單位,進行合理、妥善安排;優秀隊員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長。
第四章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與職責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
1.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2.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3.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麵滅火工作。
4.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5.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6.負責輔助救護隊的培訓和業務領導工作。
7.協助礦井搞好職工救護知識的教育。
第三十條 輔助救護隊的任務:
1.做好礦井事故的預防工作,控製和處理礦井初期事故。
2.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3.參加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4.協助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5.搞好礦井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救護隊指戰員的一般職責:
1.熱愛礦山救護工作,全心全意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
2.發揚英勇頑強、吃苦耐勞、舍己為公、不怕犧牲的精神。
3.積極參加科學文化、技術業務學習,加強體質鍛煉,苦練基本功。
4.自覺遵守《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煤礦救護規程》等安全、救護法規和各項規章製度,製止任何人的違章作業,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5.愛護公共財產,勵行節約,愛護救護儀器裝備,認真做好儀器裝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戰鬥準備狀態。
6.按規定參加戰備值班工作,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的準備。
7.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果斷,積極參戰,完成搶救和其他各項戰鬥任務。
第三十二條 總隊長職責:
1.負責製定全國煤礦救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製定全國煤礦救護工作發展的長遠規劃。
3.負責指揮調動跨省(區)的救護力量,參加大型礦井事故的搶救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副總隊長協助總隊長工作。當總隊長不在時,履行總隊長職責。
第三十三條 支隊長職責:
1.負責製定省(區)煤礦救護工作發展規劃,協調處理礦山救護隊存在的問題。
2.負責指揮調動本省(區)跨區域的救護力量參加大型事故的搶救工作。
3.負責組織落實總隊下達的工作任務,組織開展本省(區)的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副支隊長協助支隊長工作。當支隊長不在時,履行支隊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 大隊長職責:
1.對大隊的戰鬥準備與行動,技術教育與訓練,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麵負責。
2.組織製定大隊長遠、年度、季度和月度計劃,並定期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等各項工作。
3.負責組織全大隊的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4.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及時隨隊出發到事故礦井,負責指揮各中隊的礦山救護工作;
(2)在事故礦井,是負責礦山救護隊具體工作的領導人,必要時親自帶領救護隊下井進行礦山救護工作;
(3)參加搶救指揮部的工作,參與製定事故處理方案,並組織製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4)掌握礦山救護工作進度,合理組織和調動戰鬥力量,保證救護任務的完成;
(5)與指揮部總指揮研究變更事故處理方案。
第三十五條 副大隊長職責:
1.協助大隊長工作,主管戰鬥準備及行動、技術訓練和後勤工作。
當大隊長不在時,履行大隊長職責。
2.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經常了解井下處理事故的進展,及時向搶救指揮部報告井下救護工作進展情況;
(2)當大隊長不在或工作需要時,代替大隊長領導礦山救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大隊總工程師職責:
1.在大隊長領導下,對大隊的技術工作全麵負責。
2.組織編製大隊訓練計劃,負責指戰員的技術教育。
3.參與審查各服務礦井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組織科研、技術革新、技術谘詢及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項工作。
6.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參與搶救指揮部處理事故方案的製定;
(2)和大隊長一起製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協助大隊長指揮礦山救護工作;
(4)必要時根據搶救指揮部的命令,擔任礦山救護工作的領導。大隊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工作。當總工程師不在時,履行總工程師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隊長職責:
1.負責本中隊的全麵領導工作。
2.根據大隊的工作計劃,結合本中隊情況製定實施計劃,開展各項工作,並負責總結評比。
3.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接到出動命令後,立即帶領指戰員奔赴事故礦井,擔負中隊作戰工作的領導責任;
(2)到達事故礦井後,命令各小隊作好下井準備,同時了解事故情況,向搶救指揮部領取救護任務,製定中隊行動計劃並向各小隊下達戰鬥任務;
(3)如果事故礦井領導人不在時,可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事故實際情況,立即開展救護工作;
(4)向小隊布置任務時,要講明完成任務的方法、時間、應補充的裝備、工具和救護時的注意事項等;
(5)在整個救護工作過程中,與工作小隊保持經常聯係,掌握工作進程,向工作小隊及時供應裝備和物資;
(6)必要時,下井領導小隊去完成任務;需要時,及時召請其他中隊協同完成救護任務。
第三十八條 副中隊長職責:
1.協助中隊長工作,主管戰鬥準備、技術訓練和後勤管理。當中隊長不在時,履行中隊長職責。
2.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在處理事故時,直接在井下領導一個或幾個小隊從事救護工作;
(2)及時向搶救指揮部報告所掌握的事故處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中隊技術人員職責:
1.在中隊長領導下,全麵負責中隊的技術工作。
2.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協助中隊長作好處理事故的技術工作;
(2)協助中隊長製定中隊救護工作的行動計劃;
(3)記錄事故處理經過及為完成任務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處理情況並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5)當正、副中隊長不在時,擔負起中隊作戰工作的指揮責任。
第四十條 小隊長職責:
1.負責小隊的全麵工作,帶領小隊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2.領導並組織小隊的學習和訓練,搞好日常管理和戰鬥準備工作。
3.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小隊長是小隊的直接領導,負責指揮本小隊的一切戰鬥行動,帶領全隊完成作戰任務;
(2)了解並向隊員講解本中隊和本小隊的救護任務;
(3)告知隊員井上、下基地搶救指揮部的位置;
(4)利用各種方式與布置任務的指揮員或搶救指揮部保持經常聯係;
(5)領導隊員做好戰前檢查和下井準備工作;
(6)進入災區前,確定在災區作業時間和撤離時氧氣呼吸器最低氧氣壓力;
(7)在井下工作時,必須注意隊員的疲勞程度,指導正確使用救護裝備,檢查隊員氧氣呼吸器的氧氣消耗;
(8)如果小隊隊員中有人自我感覺不良、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或受到傷害,應組織全小隊人員立即撤出災區;
(9)帶領小隊退出災區後,確定摘掉氧氣呼吸器麵罩(或口具)的地點;
(10)從災區撤出後,應立即向指揮員報告小隊任務完成情況和災區情況。
第四十一條 副小隊長職責:
1.協助小隊長工作。當小隊長不在時,履行小隊長職責並指定臨時副小隊長。
2.處理事故時,是小隊長的助手。小隊長不在時,行使小隊長指揮本小隊一切戰鬥行動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隊員職責:
1.遵守紀律、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地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任務。
2.保養好技術裝備,使之達到戰鬥準備標準要求。
3.積極參加學習和技術、體質訓練,不斷提高思想、技術、業務、身體素質。
4.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在處理事故時,應迅速而正確地完成指揮員的命令,並與之保持經常的聯係;
(2)了解本隊的戰鬥任務,熟練運用自己的技術裝備去努力完成;
(3)積極救助遇險人員和消滅事故;
(4)在行進或作業時,時刻注意周圍的情況,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報告小隊長;
(5)注意自己儀器的工作情況和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小隊長;
(6)在工作中幫助同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單獨離開小隊;
(7)撤出礦井後,要迅速整理好氧氣呼吸器及個人分管的裝備;
(8)根據指揮員的命令,在事故處理時擔任電話值班員、通訊員、安全崗哨等,履行隊員的特別職責。
第四十三條 電話值班是救護工作的重要崗位之一,電話值班員由救護隊員輪流擔任,電話值班員的職責是:
1.集中精力,時刻守在電話機旁,不許做其他無關事務。
2.聽清、記清事故召請電話,準確填寫記錄,及時傳達各種命令。
3.發出事故警報並向領隊指揮員報告。
4.在井下值班時,保持同工作小隊和搶救指揮部的聯係,並向搶救指揮部報告救護工作小隊的停留地點和工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指揮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隊的聯係,應派熟悉井下巷道情況的隊員擔任通訊員。通訊員的職責:
1.知道指揮員的位置和指揮部地麵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揮員的命令時,應複述一遍,無誤後再進行傳達。
3.完成通訊任務後,應向派遣他的指揮員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第四十五條 處理事故時,安全崗哨由救護隊員擔任。站崗隊員的派遣和撤離由井下基地指揮決定。站崗隊員除有最低限度的個人裝備外,還應配有各種氣體檢測儀器。站崗隊員的職責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氣呼吸器人員進入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和危險地區,阻止佩戴氧氣呼吸器人員單獨行動。
2.將從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中出來的人員引入新鮮風流地區,必要時施行急救。
3.觀測守衛巷道的情況,並將變化情況(包括有害氣體及煙霧的變化)迅速報告搶救指揮部。
第四十六條 作戰汽車司機的職責:
1.保證汽車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2.堅守崗位,保證按規定的時間出車。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證安全、迅速地將指戰員送到事故礦井。
4.汽車停在事故礦井時,經常處於出發準備狀態,並負責保管汽車上的裝備。
5.返回駐地後,及時檢修車輛,使其保持戰備狀態。
第四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的機電修理工、氧氣充填工、醫生、電台話務員、倉庫保管員等人員,都應以救護為中心開展各項工作,在相應的職責範圍內確保救護工作的完成。
第五章 礦山救護隊的技術裝備與設施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的技術裝備
第四十八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能夠處理礦井各種災害事故的技術裝備和救災訓練器材。裝備、器材的主要類型包括:
1.個人防護裝備。
2.處理各類災害事故的專用裝備與器材。
3.礦井空氣成分、溫度及其他安全檢測03manbetx 儀器。
4.通訊器材及信息采集與處理設備。
5.醫療及急救器材。
6.交通運輸工具。
7.訓練器材等。
第四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使用的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五十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不斷更新裝備,完善處理事故手段。各級礦山救護隊、輔助救護隊及救護隊指戰員的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見表1、表2、表3、表4、表5。
表1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類別 | 裝備名稱 | 要求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車輛 | 指揮車 | 輕便、高速 | 輛 | 2~3 | 附有通訊警報裝置 |
氣體化驗車 | 麵包車(包含化驗儀器儀表) | 輛 | 1 | ||
裝備車 | 4~5t卡車 | 輛 | 2 | ||
通訊器材 | 電台 | 通訊距離1000km和100km | 套 | 各1 | |
傳呼器 | 附主機,30門以上 | 套 | 1 | ||
程控電話 | 部 | 1~2 | |||
對講機 | 手提式 | 套 | 1 | ||
滅火裝備 | 惰氣滅火裝置 | 500m3/min | 套 | 1 | |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 | BGP400型 | 套 | 1~2 | ||
惰泡發射機 | 套 | 1 | |||
石膏噴注機 | 台 | 2 | |||
高揚程滅火泵 | 台 | 2 | |||
檢測儀表 | 化驗設備 | 套 | 1 | ||
紅外線煙霧溫度測定儀 | 台 | 1 | |||
便攜式爆炸三角形測定儀 | 台 | 1 | |||
其它 | 鑽機 | 直徑4英寸(101.6mm) | 套 | 1 | |
演習巷道設施與係統 | 具備災區環境與條件 | 套 | 1 | ||
體育訓練器材 | 套 | 1 | |||
信息處理設備 | 計算機 | 台 | 1 | ||
傳真機 | 台 | 1 | |||
複印機 | 台 | 1 | |||
攝像機 | 台 | 1 | |||
錄像機 | 台 | 1 |
表2 礦山救護中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類別 | 裝備名稱 | 要求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運輸通訊 | 礦山救護車 | 66kW以上 | 輛 | 每小隊1輛 | |
指揮車 | 輛 | 1 | |||
電台 | 通訊距離100km | 套 | 1 | ||
災區電話 | 套 | 2 | |||
程控電話 | 部 | 1 | |||
引路線 | m | 1000 | 兼做電話線 | ||
個人防護 | 4h呼吸器 | 台 | 5 | ||
2h呼吸器 | 台 | 5 | |||
自動蘇生器 | 台 | 2 | |||
自救器 | 壓縮氧 | 台 | 30 | 直屬中隊配備50台 | |
冰冷防熱服 | 套 | 12 | |||
滅火裝備 |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 | BGP一200或BGP一400型 | 套 | 1 | 直屬中隊配80個 |
幹粉滅火器 | 8kg | 個 | 30 | ||
風 障 | 4m×4m | 塊 | 2 | 各2個 | |
水 槍 | 開花、直流 | 支 | 4 | ||
水龍帶 | 直徑2.5和2英寸(63.5和50.8mm) | m | 400 | ||
檢測儀表 | 氧氣呼吸器校驗儀 | 台 | 2 | ||
氧氣檢定器 | 台 | 2 | |||
瓦斯檢定器 | 10%、100% | 台 | 4 | 各2台 | |
一氧化碳檢定器 | 台 | 2 | |||
風 表 | 中、低速 | 台 | 2 | 各1台 | |
秒 表 | 塊 | 4 | |||
溫度計 | 0~100℃ | 支 | 10 | ||
幹濕溫度計 | 支 | 2 | |||
裝備工具 | 液壓起重器 | 套 | 1 | ||
液壓剪刀 | 把 | 1 | |||
防爆工具 | 套 | 1 | 錘、斧、鎬、鍬、釺等 | ||
氧氣充填泵 | 台 | 2 | |||
氧氣瓶 | 40L | 個 | 8 | ||
氧氣瓶 | 2L | 個 | 50 | ||
氧氣瓶 | IL | 個 | 10 | ||
清淨罐 | 個 | 10 | 4h呼吸器備用 | ||
清淨罐 | 個 | 5 | 2h呼吸器備用 | ||
大 繩 | 直徑30mm、長30m | 根 | 2 | ||
擔 架 | 副 | 2 | 含一副負壓多功能擔架 | ||
保溫毯 | 棉 織 | 條 | 3 | ||
尋人儀 | 台 | 2 | 與專用礦燈配套 | ||
快速接管器 | 套 | 2 | |||
管工工具 | 套 | 1 | |||
手 表 | 副小隊長以上指揮員每人1塊 | ||||
絕緣手套 | 副 | 3 | |||
體育訓練器材 | 套 | 1 | |||
電工工具 | 套 | 1 | |||
工業冰箱 | 台 | 1 | 配有AHY一6型氧氣呼吸器的單位配置 | ||
瓦工工具 | 套 | 1 | |||
災區指路器 | 支 | 10 | 或冷光管 | ||
藥劑 | 氫氧化鈣 | t | 0.5 | ||
泡沫藥劑 | t | 1 |
表3 礦山救護小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裝備名稱 | 要求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氧氣呼吸器 | 1h或2h | 台 | 1 | |
自動蘇生器 | 台 | 1 | ||
呼吸器校驗儀 | 台 | 1 | ||
瓦斯檢定器 | 10%、100% | 台 | 2 | 各1台 |
一氧化碳檢定器 | 台 | 1 | ||
氧氣檢定器 | 台 | 1 | ||
溫度計 | 0~100℃ | 支 | 1 | |
采氣樣工具 | 套 | 1 | 其中球膽4個 | |
災區電話 | 套 | 1 | ||
引路線 | 金屬芯 | M | 1000 | |
擔 架 | 副 | 1 | ||
保溫毯 | 條 | 1 | ||
銅頂斧 | 把 | 2 | ||
礦工斧 | 把 | 2 | ||
刀 鋸 | 把 | 2 | ||
氧氣瓶 | 2L | 個 | 2 | 備 用 |
氧氣瓶 | 1L | 個 | 1 | |
起釘器 | 防 爆 | 把 | 2 | |
小 鍬 | 兩用防爆 | 把 | 1 | |
小 鎬 | 防 爆 | 把 | 1 | |
帆布水桶 | 個 | 2 | ||
帆布風障 | 4m×4m | 塊 | 1 | |
瓦工工具 | 套 | 1 | ||
電工工具 | 套 | 1 | ||
急救箱 | 個 | 1 | 含藥品和負壓夾板 | |
備件袋 | 隻 | 1 | 裝鼻夾及呼吸器易損件等 | |
記錄本 | 本 | 2 | ||
圓珠筆 | 支 | 2 | ||
信號喇叭 | 個 | 2 | ||
皮 尺 | 10m | 把 | 1 | |
卷 尺 | 2m | 把 | 1 | |
釘 子 | 長50、100mm | kg | 1 | 裝在包內 |
表4 礦山救護FX.指戰員(含輔助救護隊)個人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裝備名稱 | 要求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氧氣呼吸器 | 4h | 台 | 1 | 口具鼻夾式包括防煙眼鏡 |
自救器 | 壓縮氧 | 台 | 1 | |
戰鬥服 | 套 | 1 | ||
膠靴或膠鞋 | 雙 | 1 | ||
線手套 | 雙 | 1 | ||
毛 巾 | 條 | 1 | ||
安全帽 | 頂 | 1 | ||
礦 燈 | 盞 | 1 | ||
燈 帶 | 條 | 2 | ||
背 包 | 個 | 1 | 裝戰鬥服 | |
聯絡繩 | 長2m | 根 | 1 | 兩端帶彈簧鉤 |
氧氣呼吸器工具 | 套 | 1 | ||
粉 筆 | 支 | 2 |
表5 輔助礦山救護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裝備名稱 | 要求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自救器 | 台 | 每人1台 | ||
自動蘇生器 | 台 | 2 | ||
幹粉滅火器 | 隻 | 20 | ||
風 障 | 4m×4m | 塊 | 1 | |
風 障 | 6m×6m | 塊 | 1 | |
呼吸器校驗儀 | 台 | 2 | ||
一氧化碳檢定器 | 台 | 2 | ||
瓦斯檢定器 | 10%、100% | 台 | 2 | 各1台 |
防爆工具 | 套 | 1 | 錘、釺、鍬、鎬等 | |
兩用鍬 | 把 | 2 | ||
氧氣充填泵 | 台 | 1 | ||
氧氣瓶 | 40L | 個 | 5 | |
氧氣瓶 | 2L | 個 | 30 | |
氧氣瓶 | 1L | 個 | 10 | |
大 繩 | 根 | 1 | ||
擔 架 | 副 | 2 | ||
保溫毯 | 棉織 | 條 | 2 | |
絕緣手套 | 雙 | 1 | ||
氧氣檢定器 | 台 | 1 | ||
溫度計 | 支 | 2 | ||
采氣樣工具 | 套 | 1 | 包括球膽4個 | |
災區電話 | 套 | 1 | ||
引路線 | m | 1000 | ||
銅頂斧 | 把 | 2 | ||
礦工斧 | 把 | 2 | ||
刀 鋸 | 把 | 2 | ||
起釘器 | 把 | 2 | ||
手 表 | 塊 | 隊長每人l塊 | ||
電工工具 | 套 | 1 | ||
氫氧化鈣 | t | 0.5 |
第五十一條 礦山救護小隊值班車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和進入災區偵察時所攜帶的最低限度技術裝備,必須符合表6、表7的規定。礦山救護小隊進入災區搶救事故時必須攜帶的技術裝備,由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根據本區情況、事故性質作出規定。
表6 礦山救護小隊值班車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個人最低限度技術裝備 | 套 | 每人一套 | |
礦 燈 | 盞 | 2 | |
4h氧氣呼吸器 | 台 | 1 | 備 用 |
2h氧氣呼吸器 | 台 | 1 | 備 用 |
自動蘇生器 | 台 | 1 | |
呼吸器校驗儀 | 台 | 1 | |
瓦斯檢定器 | 台 | 2 | 10%、100%各一台 |
一氧化碳檢定器 | 台 | 1 | 檢定管不少於30支 |
氧氣檢定器 | 台 | 1 | |
壓縮氧自救器 | 台 | 10 | |
擔 架 | 副 | 1 | |
風 障 | 塊 | 1 | 4m×4m |
刀 鋸 | 把 | 2 | |
銅頂斧 | 把 | 2 | |
帆布水桶 | 個 | 2 | |
瓦工工具 | 套 | 1 | |
電工工具 | 套 | 1 | |
急救箱 | 個 | 1 | |
采氣樣工具 | 套 | 2 | 包括球膽4個 |
兩用鍬 | 把 | 1 | |
小 鎬 | 把 | 1 | |
礦工斧 | 把 | 2 | |
起釘器 | 把 | 2 | |
災區電話 | 套 | 1 | |
引路線 | M | 1000 | 金屬芯,可兼災區電話線 |
災區指路器 | 個 | 10 | 或冷光管 |
保溫毯 | 條 | 1 | |
2L氧氣瓶 | 個 | 10 | |
1L氧氣瓶 | 個 | 2 | |
滅火器 | 台 | 2 | |
大 繩 | 條 | 1 | 直徑30mm、長30m |
液壓起重器 | 套 | 1 | 或千斤頂 |
清淨罐 | 個 | 2 | 4h呼吸器備用 |
絕緣手套 | 副 | 2 | |
溫度計 | 支 | 2 | 0~100℃ |
備件袋 | 個 | 1 | |
皮 尺 | 個 | 1 | 10m |
卷 尺 | 個 | 1 | 2m |
釘子包 | 個 | 2 | 內裝釘子各1kg |
充氣夾板 | 副 | 1 | |
信號喇叭 | 個 | 1 | |
記錄本 | 本 | 2 | |
圓珠筆 | 支 | 2 |
注:急救箱內裝:止血帶、夾板、紅汞、碘酒、繃帶、膠布、藥棉、消炎藥、手術刀、鑷子、剪刀以及止痛藥和止餌藥等。
備件袋內裝:鼻夾2個,各種墊圈每種10個及其它呼吸器易損件等。
表7 礦山救護小隊進入災區偵察時所攜帶的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個人最低限度技術裝備 | 套 | 每人一套 | |
2h氧氣呼吸器 | 台 | 1 | |
瓦斯檢定器 | 台 | 2 | 10%、100%各1台 |
一氧化碳檢定器 | 台 | 1 | |
氧氣檢定器 | 台 | 1 | |
自動蘇生器 | 台 | 1 | 可放在井下基地 |
擔 架 | 副 | 1 | |
保溫毯 | 條 | 1 | 可放在井下基地 |
2L氧氣瓶 | 個 | 1 | |
刀 鋸 | 把 | 1 | |
銅頂斧 | 把 | 1 | |
兩用鍬 | 把 | 1 | |
災區電話 | 台 | 1 | 與井下基地聯係 |
引路線 | m | 500 | |
溫度計 | 支 | 1 | 0~100℃ |
采氣樣工具 | 套 | 1 | 包括球膽4個 |
災區指路器 | 個 | 10 | 或冷光管 |
皮 尺 | 個 | 1 | 10m |
急救箱 | 個 | 1 | |
記錄本 | 本 | 2 | |
四球筆 | 支 | 2 | |
電工工具 | 套 | 1 |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應有下列建築設施:
值班室、辦公室、學習室、會議室、娛樂室、裝備室、修理室、通訊室、氧氣充填室、礦燈充電室、化驗室、戰備器材庫、汽車庫、演習訓練設施、運動場地、單身宿舍、家屬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住宅區要集中,距隊部以不超過500m為宜,並安有電鈴。大、中隊指揮員住宅要安設電話。
第五十四條 輔助救護隊應有下列建築設施:
值班室、辦公室、學習室、裝備室、修理室、氧氣充填室、戰備器材庫、運動場地等。
第六章 礦山救護隊的培訓與訓練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培訓
第五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及輔助救護隊的指戰員,必須經過強製性的救護理論及技術、技能的基礎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後,才能從事救護工作。
基礎培訓的對象及要求,按下列規定執行:
中隊以上的指揮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通過不少於3個月、小隊長不少於1.5個月的基礎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具備一定實戰經驗,才能擔任指揮工作;
新隊員在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後,再進行3個月的編隊實習,通過綜合考評合格後,才能列為正式隊員;
輔助救護隊員必須通過礦山救護隊為期1.5個月的基礎培訓,並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才能成為輔助救護隊員;
在職的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為期1周的重複培訓,才能繼續從事救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煤炭工業部設立全國礦山救護培訓中心,重點培訓礦山救護隊大、中、小隊長及工程技術人員、局、礦領導和礦山救護管理人員。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應建立培訓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培訓工作人員、器材及訓練設備。大隊培訓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1.負責礦山救護隊及輔助救護隊指戰員的技術培訓及特種訓練。
2.組織救護指戰員的重複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3.舉辦礦山救護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訓練和典型案例的專題講座。
4.對煤礦職工開展礦山救護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條 新隊員培訓。
1.培訓內容:
(1)人隊教育。學習我國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發展史、礦山救護隊的組織與任務、隊員及各類人員的職責等,了解礦山救護隊的性質、工作特點,並進行軍事訓練;
(2)救護儀器、裝備的學習和操作。重點是學習、佩戴4h氧氣呼吸器,以及氧氣呼吸器檢驗儀、自動蘇生器、自救器、災區電話、瓦斯檢定器、一氧化碳檢定器、氧氣檢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處理。對惰氣發生裝置、高泡滅火機等大型裝備,采用看實物、觀看操作等方法,進行直觀學習;
(3)簡要學習救護業務基本知識。主要是學習《煤礦救護規程》中的“礦山救護工作”和“礦山救護隊的軍事化管理”等;
(4)學習救護基本技術的操作方法。以實際操作為主,學會掛風障等一般技術操作,掌握蘇生、人工呼吸、包紮、止血、骨折處理等現場急救方法;
(5)演習訓練。從地麵演習訓練開始,逐漸增加難度,最後進行高溫濃煙訓練。
2.培訓目的:
(1)樹立熱愛礦山救護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礦山救護業務知識,能夠使用氧氣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護儀器、裝備,並處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氣呼吸器隨小隊在高溫濃煙環境中偵察和工作;
(4)基本學會掛風障、建造密閉牆、安裝局部通風機和接風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術操作以及現場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條 礦山救護小隊長培訓時必須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的原則,即結合自己的實戰經驗,學習與礦山救護工作有關的煤礦專業理論知識及救護業務基本知識,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勝任小隊長的工作,達到在執行戰鬥任務時,根據事故處理方案和中隊長的命令,能夠帶領小隊獨立完成一個方麵的作戰任務。
第五十九條 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培訓的學習內容,以礦井通風、礦井災害的處理、礦山救護隊的管理工作為主,係統地學習與礦山救護工作有關的煤礦專業理論知識,要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大、中隊長經過培訓,要提高其技術業務水平和作戰指揮能力,做到懂技術、懂業務、會管理,能較熟練的製定礦井災變事故處理方案,製定救護隊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的訓練
第六十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進行嚴格的軍事訓練。軍事訓練必須做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第六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軍事訓練必須按照《礦山救護隊軍事訓練教範》的規定進行。
1.軍事訓練的目的和要求:
(1)通過軍訓,提高救護指戰員的軍事素質和教養;
(2)嚴肅隊容風紀,提高組織性、紀律性,增強戰鬥力;
(3)指戰員軍訓時,應嚴格要求自己,認真操練,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2.各級指揮員必須進行軍事口令的訓練。
第六十二條 指戰員必須每天堅持較大運動量的體質訓練。通過訓練,應達到的最低標準要求,見《軍事化礦山救護隊驗收標準及評定辦法》中關於體質部分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礦山救護指揮員必須和救護隊員一起進行體質鍛煉,共同提高身體素質。
第六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定期進行高溫濃煙演習訓練。中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單項演習訓練,大隊每年召集各中隊進行1次綜合性演習,輔助救護隊每季至少組織1次演習訓練。
演習訓練,必須結合實戰需要,製訂演習訓練計劃,每次訓練的內容包括:聞警出動、下井準備、戰前檢查、偵察、檢查各種有毒有害氣體、運送遇險人員、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支護頂板、清理巷道堵塞物、滅火、建造各種密閉牆、安裝局部通風機、在低巷中鋪設管道、安裝發射高倍數泡沫滅火機、安裝發射惰性氣體滅火裝置等。每個指戰員的演習訓練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時間不少於3h(含在高溫濃煙訓練時間)。
第七章 礦山救護工作
第一節 聞警出動和返回駐地
一、聞警出動
第六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召請電話後,必須在1min內出動,不需乘車出動時,不得超過2min。
第六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電話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後,立即發出警報,並向領隊指揮員報告。
第六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的全體指戰員聽到警報後,應跑步集合,值班小隊麵向汽車列隊,在領隊指揮員清點人數並簡要說明事故情況後,宣布上車出發。
第六十八條 待機小隊列隊清點人數後立即轉入值班。礦井發生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隨同值班小隊出發。
第六十九條 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到達事故礦井時,領隊指揮員必須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將救護小隊帶到事故礦井。
在途中得知礦井事故已經消滅,出動小隊仍應到達事故礦井了解實際情況。
第七十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後,領隊指揮員向小隊下達下井準備的命令,並到搶救指揮部領取任務。小隊人員應立即做好戰前檢查,按事故類別整理好攜帶裝備,做好下井準備。
第七十一條 指揮員接受任務後即向各小隊下達任務,並說明事故的情況、完成任務的要點、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小隊長接受任務後,立即帶領小隊下井。
第七十二條 如果礦井領導不在場(或搶救指揮部未成立),率領小隊到達礦井的指揮員,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著手處理事故。
二、返回駐地
第七十三條 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礦山救護隊的領隊指揮員隻有取得搶救指揮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裝備帶隊返回駐地。
第七十四條 返回駐地後,不論晝夜和疲勞程度如何,各小隊都必須立即對所有儀器、裝備進行認真檢查,使其達到戰鬥準備標準。檢查後,指揮員才能酌情安排小隊休息。
第二節 處理事故工作的指揮原則
第七十五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由救護隊長為指揮部成員。
第七十六條 在處理事故時,礦山救護隊長對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麵指揮。礦山救護隊長與總指揮意見不一致時,可報告上級領導,根據有關安全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礦井發生事故後,如果有外區域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事故礦所在區域的救護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戰鬥行動。如所在區域的救護隊長不能勝任指揮工作,則由指揮部總指揮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條 為製定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行動計劃,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詳細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類別、範圍,尚在災區的人員數量及位置,礦山救護隊到達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區域的通風、瓦斯、煤塵、溫度、巷道支護及斷麵、機械設備及消火器材等情況。
3.出動小隊數量,佩戴氧氣呼吸器人數,其他地區礦山救護隊可能到達的時間及技術裝備情況。
第七十九條 救護隊指揮員領取任務後,應迅速製定救護隊的行動計劃、處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調動必要的人力、設備和材料。
第八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下達任務時,必須講明事故情況、行動路線、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在指揮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隊。
第八十一條 遇有高溫、塌冒、爆炸、水淹危險的災區,指揮員隻能在救人的情況下,才有權決定小隊進人,但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小隊在災區的安全。
第八十二條 在地麵指揮部工作的救護指揮員應輪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況,並不斷地與井下工作小隊、井上、下基地及特別服務部門聯係,以便在事故處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統一指揮。
第八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指派專人做好事故處理記錄,其內容為:
1.事故地點的原始情況和變化情況。
2.事故處理的方案、計劃、措施、圖紙(示意圖)。
3.出動小隊人數,到達事故礦井時間,領隊指揮員及領取任務情況。
4.小隊進入窒息區時間,返回時間及執行任務情況。
5.事故處理工作的進度、參戰隊次、設備材料消耗及氣體03manbetx 化驗結果。
6.指揮員交接班情況。
第三節 礦山救護隊在災區行動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第八十四條 進入災區偵察或作業的小隊人員不得少於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是否完好,並應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小隊必須攜帶全麵罩氧氣呼吸器1台和不低於18MPa壓力的備用氧氣瓶2個,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裝有配件的備件袋。
第八十五條 如果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有無有害氣體,應在地麵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況下,禁止不佩帶氧氣呼吸器的小隊下井。
第八十六條 小隊在井下基地的新鮮空氣地點時,隻有經小隊長同意才能將氧氣呼吸器從肩上脫下。脫下的氧氣呼吸器應放在附近的安全地點,離小隊工作或休息的地點不應超過5m,而且要有隊員看守。
第八十七條 小隊出發到窒息區時,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地點由指揮員確定,並應在該地點設明顯標誌。如果小隊乘電機車出發到窒息區去時,其返回所需時間應按步行所需時間計算。
第八十八條 小隊在窒息區內工作時,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音響信號的範圍以內。
如果窒息區工作地點離新鮮風流處很近,並且在這一地點不能以全小隊進行工作時,小隊長可派不少於2名隊員進入窒息區工作,並與他們利用顯示信號或音響信號保持直接聯係。
第八十九條 在窒息區工作時,任何情況下都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
第九十條 在窒息區工作時,小隊長要經常觀察隊員的氧氣壓力,並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來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九十一條 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的小隊經過1個呼吸器班後,應至少休息4h。但在搶救人員和後續小隊未到達的緊急情況下需要連續作戰時,指揮員經清點人數、了解隊員體質情況,在補充氧氣、更換藥品後,可派小隊重新進入災區。
第九十二條 搶救遇險人員是礦山救護隊的首要任務,要創造條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線,先將受傷、窒息的人員運送到新鮮空氣地點進行急救。
搶救人員時的要求是:
1.在引導及搬運遇險人員通過窒息區時,要給遇險人員佩戴全麵罩氧氣呼吸器或隔絕式自救器。
2.對有外傷、骨折的遇險人員要作包紮、止血、固定等簡單處置。
3.搬運傷員時要盡量避免震動;防止傷員精神失常時打掉隊員的口具和鼻夾,而造成中毒。
4.在搶救長時間被困在井下的遇險人員時,應有醫生配合。
5.遇險人員不能一次全部抬運時,應給遇險者佩戴全麵罩氧氣呼吸器或隔絕式自救器,多名遇險人員待救時,礦山救護隊應根據“先活後死、先重後輕、先易後難”的原則進行搶救。
第九十三條 進入災區偵察和從事救護工作時,在任何情況下隻允許消耗13MPa氣壓
氧氣,必須保留5MPa氣壓氧氣供返回途中萬一發生故障時使用。
在傾角小於15°的巷道中行進時,隻許將二分之一允許消耗的氧氣量消耗於前進途中,其餘的二分之一用於返回途中;在傾角大於15°的巷道中行進時,將三分之二允許消耗的氧氣量用於上行,三分之一用於下行。
第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撤出災區時,不論工作疲勞程度如何,都必須將應攜帶的技術裝備帶出災區,嚴禁任何指戰員無故把裝備丟在井下。
第四節 偵 察 工 作
第九十五條 為了製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處理事故方案,必須進行偵察,準確探明事故類別、原因、範圍、遇險遇難人員數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風、瓦斯、有毒有害氣體等情況。中隊或以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
第九十六條 在偵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準備。偵察小隊不得少於6人。
第九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講明已了解的各種情況,並應該做到:
1.保證偵察小隊所需要的器材。
2.說明執行偵察任務時的具體計劃和注意事項。
3.給偵察小隊以足夠的準備工作時間。
4.檢查隊員對偵察任務的理解程度。
第九十八條 負責偵察工作的領隊指揮應該做到:
1.問清主要偵察任務,如果任務不清及感到人力、物力、時間不足時,應提出自己的意見。
2.仔細研究行進路線及特征,在圖紙上標明小隊行進的方向標誌、時間,並向小隊講清楚。
3.根據已經了解的情況,帶領小隊完成偵察工作。
第九十九條 偵察時必須做到:
1.井下要設待機小隊,並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係。隻有在搶救人員的情況下,才可不設待機小隊。
2.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探險繩等必要的裝備。在行進時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護等情況,視線不清時可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3.偵察小隊進入災區時,要規定返回的時間,並用災區電話與基地保持聯絡。如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援救。
4.在進入災區前,要考慮到如果退路被堵時應采取的措施。
小隊返回時應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
5.偵察行進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設明顯的路標(如礦燈、災區指路器或堆放煤塊、矸石等),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6.在進入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後。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式前進。
7.偵察小隊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並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8.在遠距離或複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在偵察中發現遇險人員要積極進行搶救。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並做好標記。
9.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過的巷道要簽字留名,並繪出偵察路線示意圖。
10.偵察結束後,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彙報偵察結果。
第一百條 在緊急救人的情況下,應把偵察小隊派往遇險人員最多的地點。
第一百零一條 在災區內偵察時,發現遇險人員應立即救助,並將他們護送到進風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後繼續完成偵察任務。
第一百零二條 在偵察過程中,如有1名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應立即撤出,由待機隊進入。
第一百零三條 前進中因冒頂受阻,應視扒開通道的時間,決定是否另選通路。如果是惟一通道,應立即進行處理,不得延誤時間。
第五節 處理礦井火災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一、一般戰術
第一百零四條 撲滅井下火災采取下列方法:
1.積極方法滅火。
(1)用水滅火;
(2)用惰氣滅火;
(3)用高、中倍數泡沫滅火;
(4)用滅火器滅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壓滅火焰;
(6)破開和取出燃燒物,然後用水澆滅;
(7)用水灌注火區。
2.隔絕方法滅火。
(1)封閉所有與地麵連通的巷道和裂縫;
(2)用密閉牆隔絕火源和發火區,然後采用均壓技術或灌注泥漿、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區熄滅。
3.綜合方法滅火。
先用隔絕方法滅火,待火已部分熄滅和溫度降低後,采取措施控製火區,再打開密閉牆用積極方法滅火。
第一百零五條 在選擇滅火方法時,指揮員應該考慮火災的特點、發生地點、範圍及滅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況下,應該盡可能采用積極方法滅火。
第一百零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采用隔絕方法和綜合方法滅火:
1.缺乏滅火器材或人員時。
2.難以接近火源時。
3.用積極方法無效或直接滅火對人員有危險時。
4.采用積極方法不經濟時。
第一百零七條 撲滅井下火災時,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火源位置、火災波及範圍、工作人員分布及瓦斯湧出情況,迅速而慎重地決定通風方式。通風方式應能:
1.控製著火產生的火煙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災擴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塵爆炸,防止因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造成危害。
4.保證救災人員安全,並有利於搶救遇險人員。
5.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道和硐室發生火災時,為了搶救井下人員,應反風或風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風或停風後風流能逆轉時,也可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積聚。
第一百零九條 反風前,必須將原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風後火災向進風側蔓延。
第一百一十條 在瓦斯礦井應盡量采用正常通風方式。如必須反風或風流短路時,應加強瓦斯檢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條 滅火中隻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積聚到爆炸危險濃度,且能使人員迅速退出危險區時,才能采用停止通風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用水或注漿的方法滅火時,應將回風側人員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滅火應從進風側進行。為控製火勢可采取措施設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岩石堅固時)、拆掉一定區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臨時防火密閉等措施,阻止火勢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用水滅火時,為了防止引起水煤氣爆炸,水流不要對準火焰中心,麵應從火焰的外圍噴灑,隨著燃燒物溫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滅火時要有足夠的風量,使水蒸氣直接排人回風道。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從上部灌漿時,不準靠近火源地點作業;用水快速淹沒火區時,密閉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用水滅火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火源明確。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暢通的回風道。
4.瓦斯濃度不超過2%。
第一百一十七條 撲滅電器火災,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電源無法切斷時,嚴禁使用非絕緣滅火器材滅火。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進風的下山巷道著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紊亂和風流逆轉的措施。改變通風係統和通風方式時,必須有利於控製火風壓。
第一百一十九條 撲滅瓦斯燃燒引起的火災時,不得使用震動性的滅火手段,防止擴大事故。
第一百二十條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火區範圍。
2.首先建造臨時密閉牆,然後建造永久密閉牆。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牆。防爆牆的厚度見表8。在防爆牆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牆。
表8 各類防爆牆的最小厚度表
井巷斷麵(m2) | 石膏牆 | 沙袋牆 | 水沙充填厚度(m) | ||
厚度(m) | 石膏粉(t) | 厚度(m) | 沙袋數量(袋) | ||
5.0 | 2.2 | 11 | 5 | 1500 | 5 |
7.5 | 2.5 | 19 | 6 | 2600 | 5~8 |
10.5 | 3 | 30 | 7 | 4200 | 8~10 |
14 | 3.5以上 | 42 | 8 | 6400 | 10~15 |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建造和封閉密閉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中的密閉牆應同時建造。多條巷道需要進行封閉時,應先封閉支巷,後封閉主巷。
2.火區主要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中的密閉牆應開有門孔,其他一些密閉牆可以不開門孔。
3.為了防止火區產生的可燃氣體造成危害,可采用下列三種封閉密閉牆的方法:
(1)首先封閉進風道中的密閉牆;
(2)進風道和回風道中的密閉牆同時封閉;
(3)首先封閉回風側密閉牆。
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的密閉牆同時封閉,必須在建造這兩個密閉牆時預留門孔。封堵門孔時必須統一指揮,密切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同時封堵。在建造防爆牆時,也應遵守這一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隔絕火區時,最常用的密閉牆構造見附件二。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隔絕火區時必須做到:
1.密閉牆的位置應選擇在圍岩穩定、無斷層、無破碎帶、巷道斷麵小的地點,距巷道交叉口不小於10m。
2.拆掉壓縮空氣管路、電纜,使之不通過密閉牆。
3.在密閉牆中裝設注惰性氣體、采氣樣測量溫度用的管子,並裝上有閥門的放水管子。
4.保證密閉牆的建築質量。
5.經常檢查瓦斯。在火區瓦斯迅速增加時,為保證施工人員安全,可進行遠距離、大麵積的封閉。當火區穩定後,再縮小火區。
第一百二十四條 火區封閉後,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牆,要在24h之後進行。
2.密閉後,應采取均壓通風措施,減少火區漏風。
3.如果火區內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及溫度沒有下降趨勢,應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密閉的火區中,如果發生爆炸,破壞了密閉牆,禁止派救護隊恢複密閉牆或探險。如果必須恢複破壞的密閉牆或在附近構築新密閉牆,之前必須做到:
1.恢複密閉前的通風,最大限度地增加入風量吹散瓦斯。
2.采取措施加強火區瓦斯排放(利用現有的排瓦斯係統,向火區增打排瓦斯鑽孔)。
3.加強瓦斯檢查,隻有在火區內可燃氣體濃度已無爆炸危險時,方可進行火區封閉作業。否則,要在距火區較遠的安全地點建造密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有瓦斯積聚危險的情況下建造密閉牆時,必須使一定量的空氣進人火區,以免爆炸性氣體積聚到爆炸危險程度。所需空氣量可按下式求出:
式中 K2——送人火區的空氣量,m3/min;
K3——火區噴出的可燃氣體量,m3/min;
C2——進入火區空氣內所含可燃氣體量,%。
第一百二十七條 滅火時,如積聚的瓦斯可能湧入區,應加強巷道通風。如果瓦斯濃度達到2%,並且仍在繼續增加,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將全體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排除瓦斯。如果不能將瓦斯排除,應會同搶救指揮部,研究保證安全的新的滅火方法。
二、高溫下的礦山救護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下空氣的溫度超過30℃(測點高1.6~1.8m)時,即為高溫。當井下巷道內氣溫超過27℃時,就應限製佩戴氧氣呼吸器的連續作業時間。在溫度逐漸增高時,佩戴氧氣呼吸器允許停留(作業、值班)和行走時間見表9。
表9 高溫時佩戴氧氣呼吸器停留和行走允許時間表
巷道中溫度(℃) | 允 許 時 間 | ||
在巷道中停留時間(min) | 水平巷道中前進,傾斜、急傾斜巷道中下行(min) | 傾斜、急傾斜巷道中上行(min) | |
27 | 210 | 85 | 50 |
28 | 180 | 75 | 45 |
29 | 150 | 65 | 40 |
30 | 125 | 55 | 36 |
31 | 110 | 50 | 33 |
32 | 95 | 45 | 30 |
33 | 80 | 40 | 27 |
34 | 70 | 35 | 23 |
35 | 60 | 30 | 20 |
36 | 50 | 25 | 17 |
37 | 40 | 21 | 14 |
38 | 35 | 17 | 11 |
39 | 30 | 13 | 8 |
40 | 25 | 9 | 5 |
41 | 24 | --- | --- |
42 | 23 | --- | --- |
43 | 22 | --- | --- |
44 | 21 | --- | --- |
45 | 20 | --- | --- |
46 | 19 | --- | --- |
47 | 18 | --- | --- |
48 | 17 | --- | --- |
49 | 16 | --- | --- |
50 | 15 | --- | --- |
51 | 14 | --- | --- |
52 | 13 | --- | --- |
53 | 12 | --- | --- |
54 | 11 | --- | --- |
55 | 10 | --- | --- |
56 | 9 | --- | --- |
57 | 8 | --- | --- |
58 | 7 | --- | --- |
59 | 6 | --- | --- |
60 | 5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條 巷道內溫度超過40℃時,禁止佩戴氧氣呼吸器從事救護工作。但在搶救遇險人員或作業地點靠近新鮮風流時例外,否則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一百三十條 為保證在高溫區工作的安全,應該采取降溫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其方法有:調整風流(反風、停止通風機、風流短路、減少或增加進入的風量等),利用局部通風機、風管、通風裝置、水幕或水冷卻巷道,臨時封閉高溫區,穿防熱服等。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小隊如果在高溫巷道作業時,巷道內空氣溫度迅速增高(每2~3min增高1~2℃),不論在最後一個測溫地點所測溫度多高,小隊應返回基地。小隊退出的行動,應及時報告井下基地指揮員。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高溫區進行礦山救護工作時,礦山救護指揮員必須做到:
1.除進行為救人所做的偵察工作外,嚴禁在沒有待機小隊和沒有災區電話聯係的情況下進行救護工作。進行救人時,在保證救人所需力量的條件下,應設待機隊。
2.親自向派往高溫地區工作的指揮員說明:任務的特點、工作製度、完成任務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以及保證工作安全的措施。
3.應與到高溫區工作的小隊保持不斷的聯係。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高溫區工作的指揮員必須做到:
1.向出發的小隊布置任務,並提出安全措施。
2.在進入高溫巷道時,要隨時進行溫度測定,測定結果和時間應做好記錄,有可能時寫在巷道幫上。如果巷道內溫度超過40℃,小隊應退出高溫區,並將情況報告礦山救護工作領導人。小隊救人時,應按表9計算在高溫空氣內可以停留的時間。
3.與井下基地保持不斷的聯係,報告溫度變化、工作完成情況及隊員的身體狀況。
4.發現指戰員身體有異常現象時(哪怕隻有1人),應率領小隊返回基地,並把情況用信號通知待機小隊。
5.返回時,不得快速行走,並采取一些改善其感覺的安全措施,如手動補給供氧,用水冷卻頭、麵部等。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高溫條件下,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後,休息的時間應比正常溫度條件下工作後的休息時間增加1倍。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高溫條件下佩戴氧氣呼吸器進行工作後,不應喝冷水。井下基地應備有含0.75%食鹽的溫開水和其他飲料,供救護隊員飲用。在高溫地區工作前後應喝一杯鹽水。休息2h後,小隊才能重返高溫區作業,但1晝夜內僅能再作業1次。
三、撲滅不同地點火災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風井口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應采取防止火災氣體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
1.立即反轉風流或關閉井口防火門,必要時停止主要通風機。
2.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定引導人員出井。
3.迅速撲滅火源。
第一百三十七條 正在開鑿井筒的井口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如果通往遇險人員的道路被火切斷,可利用原有的鐵風筒及各類適合供風的管路設施改為強製性送風。同時礦山救護隊應全力以赴投入滅火,以便盡快靠近遇險人員進行搶救。
撲滅井口建築物火災時,事故礦井應召請消防隊參加。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風井筒中發生火災時,為防止火災氣體侵入井下巷道,必須采取反風或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 回風井筒發生火災時,風流方向不應改變。為了防止火勢增大,應減少風量。其方法是控製入風防火門,打開通風機風道的閘門,停止通風機或執行搶救指揮部決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危險為原則)。必要時,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員。
當停止主要通風機時,應注意,火風壓造成危害。
多風井通風時,發生火災區域回風井的主要通風機不得停止。
第一百四十條 豎井井筒發生火災時,不管風流方向如何,應用噴水器自上而下的噴灑。隻有在能確保救護隊員生命安全時,才允許派遣救護隊進入井筒從上部滅火。
第一百四十一條 撲滅井底車場的火災時:
1.當進風井井底車場和毗連硐室發生火災時,必須進行反風或風流短路,不使火災氣體侵入工作區。
2.回風井井底發生火災時,應保持正常風向,在可燃性氣體不會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減少進入火區的風量。
3.礦山救護隊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滅火和阻止火災蔓延。
4.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镟巷道上麵木垛燃燒,可在镟上打眼或破镟,施設水幕。
5.如果火災的擴展危及關鍵地點(如井筒、火藥庫、變電所、水泵房等),則主要的人力、物力應用於保護這些地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撲滅井下硐室中的火災時:
1.著火硐室位於礦井總進風道時,應反風或風流短路。
2.著火硐室位於礦井一翼或采區總進風流所經兩巷道的連接處時,則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短路通風,條件具備時也可采用局部反風。
3.火藥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它爆炸材料運出,如因高溫運不出時,則關閉防火門,退往安全地點。
4.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5.蓄電池機車庫著火時,為防止氫氣爆炸,應切斷電源,停止充電,加強通風並及時把蓄電池運出硐室。
第一百四十三條 硐室發生火災,且硐室無防火門時,應采取掛風障控製入風,積極滅火。
第一百四十四條 傾斜進風巷道發生火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火災氣體侵入有人作業的場所,特別是采煤工作麵。為此可采取風流短路或局部反風、區域反風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火災發生在傾斜上行回風風流巷道,則保持正常風流方向。在不引起瓦斯積聚的前提下應減少供風。
第一百四十六條 撲滅傾斜巷道下行風流火災,必須采取措施,增加進入的風量,減少回風風阻,防止風流逆轉,但決不允許停止通風機運轉。如有發生風流逆轉的危險時,應從下山下端向上消滅火災。在不可能從下山下端接近火源時,應采用綜合滅火法撲滅火災。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傾斜巷道中,需要從下方向上滅火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燒物掉落傷人,如設置保護吊盤、保護隔板等。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傾斜巷道中滅火時,應利用中間巷道、小順槽、聯絡巷和行人巷接近火源。不能接近火源時,則可利用礦車、箕鬥,將噴水器下到巷道中滅火,或發射高倍數泡沫、惰氣進行遠距離滅火。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位於礦井或一翼總進風道中的平巷、石門和其他水平巷道發生火災時,要選擇最有效的通風方式(反風、風流短路、多風井雙區域反風、正常通風等),以便救人和滅火。在防止火災擴大采取短路通風時,要確保火災有害氣體不致逆轉。
第一百五十條 在采區水平巷道中滅火時,一般保持正常通風,視瓦斯情況增大或減少火區供風量。如火災發生在采煤工作麵運輸巷道時,為了迅速救出人員和阻止火勢蔓延,使遇險人員自救退出,可進行工作麵局部反風或減少風量。若采取減少風量措施,要防止造成災區貧氧和瓦斯積聚。
第一百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火災時,一般要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進行滅火。必須做到:
1.從進風側進行滅火,要有效地利用滅火器和防塵水管。
2.急傾斜煤層采煤工作麵著火時,不準在火源上方滅火,防止水蒸氣傷人;也不準在火源下方滅火,防止火區塌落物傷人;而要從側麵(即工作麵或采空區方向)利用保護台板和保護蓋接近火源滅火。
3.采煤工作麵瓦斯燃燒時,要增大工作麵風量,並利用幹粉滅火器、砂子、岩粉等滅火,全小隊人員分布開,對整個燃燒線進行噴射滅火。
4.在進風側滅火難以取得效果時,可采取局部反風,從回風側滅火,但進風側要設置水幕,並將人員撤出。
5.采煤工作麵回風巷著火時,必須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采空區瓦斯湧出和積聚。
6.用上述方法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方法和綜合方法滅火。
第一百五十二條 獨頭巷道發生火災時,要在維持局部通風機正常通風的情況下,積極滅火。礦山救護隊到達現場後,要保持獨頭巷道的通風原狀,即風機停止運轉的不要隨便開啟,風機開啟的不要盲目停止,進行偵察後再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井下,已經知道發火巷道有爆炸危險,在不需要救人的情況下,指揮員不得派小隊進入著火地點冒險滅火或探險;已經通風的獨頭巷道如果瓦斯含量仍然迅速增長,也不得人內滅火,而要在遠離火區的安全地點建築密閉牆,具體位置由救護指揮部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撲滅獨頭巷道火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平巷獨頭巷道迎頭發生火災,瓦斯濃度不超過2%時,要在通風的情況下采用幹粉滅火器、水等直接滅火。滅火後,必須仔細清查陰燃火點,防止複燃引起爆炸。
2.火災發生在乎巷獨頭煤巷的中段時,滅火中必須注意火源以裏的瓦斯,嚴禁用局部通風機風筒把已積聚的瓦斯經過火點排出。如果情況不清應遠距離封閉。
3.火災發生在上山獨頭煤巷迎頭,在瓦斯濃度不超過2%時,滅火中要加強通風,排除瓦斯;如瓦斯濃度超過2%仍在繼續上升,要立即把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遠距離進行封閉。
若火災發生在上山獨頭巷的中段時,不得直接滅火,要在安全地點進行封閉。
4.上山獨頭煤巷火災不管發生在什麼地點,如果局部通風機已經停止運轉,在無需救人時,嚴禁進入滅火或偵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員,遠距離進行封閉。
5.火災發生在下山獨頭煤巷迎頭時,在通風的情況下,瓦斯濃度不超過2%,可直接進行滅火。若發生在巷道中段時不得直接滅火,要遠距離封閉。
四、首先到達事故地點的礦山救護隊行動的一般原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礦井後,根據火災的位置,小隊執行緊急任務的順序如下:
1.進風井井口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應派1個小隊去處理火災、封蓋井口;另1個小隊去井下救人和撲滅井底車場可能發生的火源。
2.井筒和井底車場發生火災時,應派1個小隊去滅火,派另1個小隊到危險地點救人。
3.當火災發生在礦井進風側的硐室、石門、平巷、下山和上山,而燃燒的火災氣體可能擴散到一個采區時,應派1個小隊去滅火,派另1個小隊到最危險的采區救人。
4.當火災發生在采區平巷、石門、硐室、工作麵、通風平巷、人行眼和聯絡眼中,應派1個小隊以最短的路線進入回風道去救人,另1小隊從進風側進去滅火,並在必要時搶救災區人員。
5.當火災發生在回風井井口建築物、回風井筒、回風井底車場以及其毗連的巷道中時,應派1個小隊去滅火,派另1個小隊到這些巷道救人。
第六節 處理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第一百五十六條 處理爆炸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主要任務是:
1.搶救遇險人員。
2.對充滿爆炸煙氣的巷道恢複通風。
3.搶救人員時清理堵塞物。
4.撲滅因爆炸產生的火災。
第一百五十七條 首先到達事故礦井的小隊應對災區進行全麵偵察,查清遇險遇難人員數量及分布地點,發現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災區,發現火源要立即撲滅。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井筒、井底車場或石門發生爆炸時,應派1個小隊救人,1個小隊恢複通風。如果通風設施損壞不能恢複,應全部去救人。爆炸事故發生在采掘工作麵時,派1個小隊沿回風側、另1個小隊沿進風側進入救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為了排除爆炸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搶救人員,要在查清確無火源的基礎上,盡快恢複通風。如果有害氣體嚴重威脅回風流方向的人員,為了緊急救人,在進風方向的人員已安全撤退的情況下,采取區域反風或局部反風。這時,礦山救護隊應進入原回風側引導人員撤離災區。
第一百六十條 礦山救護隊在偵察中遇到冒頂無法通過時,偵察小隊要迅速退出,尋找其他通道進人災區。在獨頭巷道較長、有害氣體濃度大、支架損壞嚴重的情況下,確知無火源、人員已經犧牲時,嚴禁冒險進入,要在恢複通風、維護支架後方可進入。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小隊進入災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進入前切斷災區電源。
2.注意檢查災區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檢查溫度及通風設施的破壞情況。
3.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以保證退路安全。
4.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隊員要保持一定距離按順序通過,不要推拉支架。
5.進人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七節 處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第一百六十二條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主要任務是搶救人員和對充滿瓦斯的巷道進行通風。
第一百六十三條 救護隊進入災區偵察時,應查清遇險遇難人員數量及分布情況,通風係統和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積狀態,巷道堵塞情況,瓦斯濃度和波及範圍,發現火源立即撲滅。
第一百六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1個小隊從回風側、另1個小隊從進風側進人事故地點救人。
僅有1個小隊時,如突出事故發生在采煤工作麵,應從回風側進入救人。
第一百六十五條 偵察中發現遇險人員應及時搶救,為其佩戴隔絕式自救器或全麵罩氧氣呼吸器,引導出災區。對於被突出煤炭阻在裏麵的人員,應利用壓風管路、打鑽等輸送新鮮空氣救人,並組織力量清除阻塞物。如不易清除,可開掘繞道,救出人員。
第一百六十六條 發生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果通風係統和通風設施被破壞,應設置臨時風障、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
第一百六十七條 因突出造成風流逆轉時,要在進風側設置風障,並及時清理回風側的堵塞物,使風流盡快恢複正常。
第一百六十八條 發生突出事故,要慎重考慮災區是否停電。如果災區不會因停電造成被水淹的危險時,應遠距離切斷災區電源。如果災區因停電有被水淹危險時,應加強通風,特別要加強電器設備處的通風,做到送電的設備不停電,停電的設備不送電,防止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一百六十九條 瓦斯突出引起火災時,要采用綜合滅火或惰氣滅火。如果瓦斯突出引起回風井口瓦斯燃燒,應采取隔絕風量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條 小隊在處理突出事故時,小隊長必須做到:
1.進入災區前,檢查礦燈,並提醒隊員在災區不要扭動礦燈開關或燈蓋。
2.在突出區要設專人定時定點用100%瓦斯檢定器檢查瓦斯含量,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設立安全崗哨,禁止不佩戴氧氣呼吸器的人員進人災區,非救護隊人員隻能在新鮮風流中工作。
4.當發現突出點有異常情況,可能發生二次突出時,要立即撤出人員。
第一百七十一條 恢複突出地區通風時,要設法經最短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道。排風井口50m範圍內不得有火源,並設專人監視。
第一百七十二條 處理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除嚴格執行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外,還必須對災區加大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佩戴氧氣呼吸器進入災區時,應帶好防煙眼鏡。
第八節 處理冒頂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第一百七十三條 發生冒頂事故後,礦山救護隊應配合現場人員一起救助遇險人員。如果通風係統遭到破壞,應迅速恢複通風。當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威脅到搶救人員的安全時,救護隊應擔負起搶救人員和恢複通風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處理冒頂事故以前,礦山救護隊應向在事故附近地區工作的幹部和工人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冒頂地區頂板特性、事故前人員分布位置、瓦斯濃度等,並實地查看周圍支架和頂板情況,必要時加固附近支架,保證退路安全暢通。
第一百七十五條 搶救人員時,用呼喊、敲擊或采用尋人儀探測等方法,判斷遇險人員位置,與遇險人員保持聯係,鼓勵他們配合搶救工作。對於被埋、被堵的人員,應在支護好頂板的情況下,用掘小巷、繞道通過冒落區或使用礦山救護輕便支架穿越冒落區接近他們。一時無法接近時,應設法利用壓風管路等提供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第一百七十六條 處理冒頂事故中,始終要有專人檢查瓦斯和觀察頂板情況,發現異常,立即撤出人員。
第一百七十七條 清理堵塞物時,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傷害遇險人員;遇有大塊矸石、木柱、金屬網、鐵梁、鐵柱等物壓人時,可使用千斤頂、液壓起重器、液壓剪刀等工具,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八條 搶救出的遇險人員,要用毯子保溫,並迅速運至安全地點,進行輸氧或由醫生進行急救包紮,盡快送醫院治療。對長期困在井下的人員,不要用燈光照射眼睛,飲食要由醫生決定。
第九節 處理井巷遭受水淹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井巷發生透水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任務是搶救受淹和被困人員,防止井巷進一步被淹和恢複井巷通風。
第一百八十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後,要了解災區情況、水源、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進入該地點的通道等,並計算被堵人員所在地點容積、氧氣、瓦斯濃度,計算出被困人員應救出的時間。
第一百八十一條 救護隊在偵察中,應判定遇險人員位置,湧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動線路,巷道及水泵設施受水淹程度,巷道衝壞和堵塞情況,有害氣體(CH4、CO2、H2S等)濃度及在巷道散布情況和通風情況等。
第一百八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發生透水時,第1個小隊一般應進入下部水平救人,第2小隊應進入上部水平救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於被困在井下的人員,其所在地點高於透水後水位,可利用打鑽等方法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點低於透水後水位時,則禁止打鑽,防止泄壓擴大災情。
第一百八十四條 礦井透水量超過排水能力,有全礦和水平被淹危險時,在下部水平人員救出後,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區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員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設備受到被淹威脅時,可用裝有粘土、砂子的麻袋構築臨時防水牆,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八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在處理水淹事故時,小隊長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透水如果威脅水泵安全,在人員撤往安全地點後,小隊的主要任務是保護泵房不致被淹。
2.小隊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沒有出口的巷道時,要與在基地監視水情的待機隊保持聯係,當巷道有很快被淹危險時,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過程中,要保持通風,加強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
4.排水後進行偵察、搶救人員時,要注意觀察巷道情況,防止冒頂和掉底。
5.救護隊員通過局部積水巷道,在積水水位不高、距離不長時,也要十分慎重,應選擇熟悉水性,了解巷道情況的隊員通過。
第一百八十六條 處理上山巷道透水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防止二次透水、積水和淤泥的衝擊。
2.透水點下方要有能存水及存沉積物的有效空間,否則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
3.保證人員在作業中的通訊聯係和安全退路。
第十節 處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潰決事故時
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第一百八十七條 處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潰決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主要任務是救助遇險人員,清除透入井巷中的淤泥、粘土和流砂,加強有毒有害氣體檢查,恢複通風。如果通風正常,則清除工作應由本礦人員進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潰出的淤泥、粘土和流砂如果困堵了人員,要用呼喊、敲擊等方法與他們取得聯係,采取措施輸送空氣、飲料和食物。在進行清除工作的同時,尋找最近距離掘小巷接近他們。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泥砂有流入下部水平的危險時,應將下部水平人員撤到安全處。
第一百九十條 如開采的為急傾斜煤層,粘土和淤泥或流砂流人下部水平巷道時,救護工作隻能從上部水平巷道進行,嚴禁從下部接近充滿泥砂的巷道。
第一百九十一條 當救護小隊在沒有通往上部水平安全出口的巷道中逆泥漿流動方向行進時,基地應設待機小隊,並與進入小隊保持不斷聯係,以便隨時通知進入小隊返回或進入幫助。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在淤泥已停止流動,尋找和救助人員時,應在鋪於淤泥上的木板上行進。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條件限製,須從斜巷下部清理淤泥、粘土、流砂或煤渣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由礦長親自組織搶救,設有專人觀察,防止泥砂積水突然衝下;並應設;置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出現險情時,人員立即進人躲避硐室暫避。在淤泥下方沒有阻;擋的安全設施時,不得進行清除工作。
第十一節 處理事故時的特別服務部門
一、地麵基地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處理重大事故時,為及時供應救災裝備和器材,必須設立地麵基地。
1.地麵基地的救護裝備、器材的數量,由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根據事故的範圍、類別及參戰救護隊的數量確定。
2.地麵基地至少存放能用3晝夜的氧氣、氫氧化鈣和其他消耗物資。
3.地麵基地應有通訊員、氣體化驗員、儀器修理員、汽車司機等人員值班。
第一百九十五條 為保證地麵基地正常有效地工作,礦山救護隊指揮員要指定地麵基地負責人。
地麵基地負責人應做到:
1.按規定及時把所需要的救護器材儲存於基地內。
2.登記器材的收發與儲備情況。
3.及時向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報告器材消耗、補充和儲備情況。
4.保證基地內各種器材、儀器的完好。
二、井下基地
第一百九十六條 為保證處理事故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設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應設置在盡量靠近災區、通風良好、運輸方便、不易受爆炸波直接衝擊的安全地點。
井下基地應設有:
1.待機小隊。
2.通訊設備。
3.必要的救護裝備、配件、工具和材料。
4.值班醫生。
5.有害氣體監測儀器。
6.臨時充饑的食物和飲料。
第一百九十七條 在井下基地負責的指揮員應經常同搶救指揮部和正在工作的救護小隊保持聯係,檢查基地有害氣體的濃度並注意其他情況的變化。
第一百九十八條 改變井下基地位置,必須取得礦山救護隊指揮員的同意,並通知搶救指揮部和正在災區內工作的小隊。
三、通訊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處理事故時,為保證指揮靈活,行動協調,必須設立通訊聯絡係統。
通訊的方式有:
1.派遣通訊員。
2.顯示訊號與音響信號。
3.有線、無線電話。
第二百條 在處理事故時,應保證如下通訊聯絡:
1.搶救指揮部與地麵、井下基地。
2.井下基地與災區工作小隊。
搶救指揮部、基地的電話機應設專人看守,撤銷和移動基地電話機隻有得到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零一條 簡單的顯示信號:
粉筆或鉛筆寫字、手勢、燈光、冷光管、電話機、喇叭、哨子及其他打擊聲響等。
第二百零二條 在災區內嚴禁通過口具講話,使用的音響信號規定如下:
一聲——停止工作或停止前進;
二聲——離開危險區;
三聲——前進或工作;
四聲——返回;
連續不斷的聲音——請求援助或集合。
在豎井和傾斜巷道用絞車上下時使用的信號;
一聲——停止;
二聲——上升;
三聲——下降;
四聲——慢上;
五聲——慢下。
在災區中報告氧氣壓力的手勢為:
伸出拳頭表示10MPa;伸出五指表示5MPa;伸出一指表示1MPa;報告時手勢要放在燈頭前表示。
四、應急氣體03manbetx 室
第二百零三條 在處理火災及爆炸事故時,必須設有應急氣體03manbetx 室,並不斷地監測災區內的氣體成分。
第二百零四條 搶救指揮部應委派氣體分析負責人,其職責為:
1.對災區氣體定時、定點取樣,晝夜連續化驗,及時分析氣樣,並提供分析結果。
2.繪製有關測點氣體和溫度變化曲線圖。
3.負責整理總結整個處理事故中的氣體分析資料。
4.必要時,可攜帶儀器到井下基地直接進行化驗分析。
五、醫療站
第二百零五條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事故礦井負責組織醫療站,醫療站的任務是:
1.醫療人員在醫療站和井下基地值班。
2.對從災區撤出的遇險人員進行急救。
3.檢查和治療救護隊員的疾病。
4.檢查遇難人員受傷部位的具體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十二節 礦山救護隊進行安全技術工作時的行動原則
第二百零六條 礦山救護隊佩戴氧氣呼吸器在井下從事的各項非事故性工作,均屬安全技術工作。安全技術工作必須由礦井有關部門製定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送礦山救護隊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礦山救護隊參加排放瓦斯工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礦山救護隊要逐項檢查,符合規定後方可排放。
2.礦山救護隊要組織人員學習措施,並製定自己的行動計劃。
3.排放前,要撤出回風側的人員,切斷回風流的電源,如果回風側有火區時,要進行認真檢查,並予以嚴密的封閉。
4.排放時,要有專人檢查瓦斯,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5.排放結束後,礦山救護隊應與現場通風、安監部門一起進行檢查,待通風正常後,方可撤出工作地點。
第二百零八條 封閉的火區符合啟封條件後,方可啟封。啟封工作礦山救護隊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1.對火區啟封計劃要組織學習和討論,並逐項進行檢查落實,符合規定後,應製定出自己的行動計劃。
2.啟封前,要在鎖風的情況下進行詳細偵察,檢查火區的溫度、各種氣體濃度及巷道支護等情況,發現有複燃征兆時,要立即重新封閉。
3.啟封前,必須把回風側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切斷回風流的電源。在通往回風道交叉口處設柵欄、警標,並做好重新封閉的準備工作。
4.啟封時,要逐段恢複通風,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變化情況。有複燃危險時,必須立即重新封閉火區。
5.啟封工作結束後,礦山救護隊要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值班,3天內無複燃象征時,撤出工作地點。
第二百零九條 礦山救護隊參加有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震動性放炮工作,按下列規定進行:
1.根據批準的措施,檢查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
2.攜帶滅火器和其它必要的裝備在指定地點值班,並在放炮之前佩戴好氧氣呼吸器。
3.在放炮30min後,礦山救護隊佩戴呼吸器進人工作麵進行檢查,如放炮引起火災要立即撲滅。
4.在瓦斯全部排放完畢後,礦山救護隊要與通風、安監等部門共同檢查,通風正常後,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二百一十條 礦山救護隊參加反風演習,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1.根據批準的反風演習計劃措施,逐項檢查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
2.及時組織隊員對反風計劃措施進行學習和討論,並製定出自己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
3.反風前,救護隊應佩戴氧氣呼吸器和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在井下指定地點值班,同時測定礦井風量和檢查瓦斯濃度。
4.反風10min後,經測定風量達到正常風量的40%,瓦斯含量不超過《煤礦01manbetx 》規定時,應及時報告指揮部。
5.恢複正常通風後,救護隊應將測定的風量、檢測的瓦斯濃度報告指揮部,待通風正常後方可離開工作地點升井。
第八章 礦山救護隊的軍事化管理
第一節 隊旗、隊徽、隊歌
第二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隊旗是榮譽、勇敢、善戰和光榮的象征,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必須維護它的尊嚴。隊旗式樣見附件五。隊旗在重大節日、技術比武、隆重集會、遊行等時使用。
第二百一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隊徽圖案見附件六。
第二百一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隊歌見附件三。
第二節 隊銜、隊服
第二百一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實行軍事化隊銜製度。隊銜管理辦法見附件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統一配發專職消防人員服裝,佩戴礦山救護標誌的臂章,臂章圖案見附件七。
第三節 隊容、風紀、禮節
第二百一十六條 救護隊指戰員必須嚴格遵守隊容、風紀、禮節的規定,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
第二百一十七條 救護隊指戰員在演習訓練、處理事故時,按規定著戰鬥服。著裝順序的具體規定按《礦山救護隊軍事訓練教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為保持隊容整潔,著隊服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規定佩帶帽徽、領章、肩章、臂章。
2.著裝要戴隊帽,扣好領扣、衣扣、褲扣,不得挽袖、卷褲腿、披衣、敞懷、穿拖鞋。
3.便服和隊服不得混穿,內衣領不得高出外衣領2mm,內衣下邊不得外露。
4.著隊服時不準圍圍脖,帶口罩時不得係在帽上或掛在胸前。
5.戴隊帽要端正,蓄發不得露在帽外,不準留胡須。
6.女職工著隊服不準帶耳環、項鏈、領花、戒指等裝飾品、不準描眉、塗口紅、染指甲等。
第二百一十九條 指戰員著隊服外出時,必須著裝整齊、舉止端正。行走時不準吸煙,吃東西、手插入口袋內、東張西望、搭肩挽臂。
第二百二十條 指戰員外出時應維護社會治安,遵守公共秩序。在乘公共汽車和電車時要按次序上,下車,要敬老愛幼、扶弱幫殘、主動讓座。
第二百二十一條
1.集體執行任務時,隊伍要整齊,著裝要統一,口令要清楚、響亮。下級向上級報告和領取任務時要行舉手禮。
2.指揮員在隊列前發布命令或講評時,全隊列人員要雙目注視指揮員,停止任何活動。
3.上級有關部門或行政領導來隊檢查工作時,當班指揮員應下達停止操課的命令,喊“立正”口令,然後向上級領導行舉手禮(不戴隊帽行注目禮)後,再報告有關情況。
4.召開大會或上課操練時,個人請示問題或發表意見,應先舉手報告,取得指揮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5.下級到上級辦公室請示工作時,首先敲門,取得上級同意後方可進人。
第四節 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救護隊的日常管理,是對整個工作活動進行預測和計劃、組織和指揮、監督和控製、教育和鼓勵、創新和改造,目的是把救護隊建設成一支思想革命化、行動軍事化、管理科學化、裝備係列化、技術現代化的特別能戰鬥的隊伍。
第二百二十三條 救護隊是一個團結的戰鬥集體,指揮員和戰鬥員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因此要求指揮員要愛護戰鬥員,要平等待人;戰鬥員要支持指揮員的工作,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指揮員布置的一切任務。
第二百二十四條 救護隊要有嚴密的組織、嚴明的紀律、嚴格的要求,平時做到嚴格管理,確保高度的戰鬥準備,戰時做到“聞警即到,速戰能勝”。礦山救護隊的管理工作、戰鬥準備和戰鬥力,要定期進行檢查、驗收評比,其標準為《軍事化礦山救護隊驗收標準及評定辦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加強管理是搞好礦山救護工作的基礎。礦山救護隊必須根據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按照管理層次進行科學分工,明確劃分職責範圍,實行係統管理,並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製為中心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二百二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的管理要做到牌板化,並備以下資料:
1.各項工作、各種會議記錄。
2.礦區交通圖和礦山救護隊到達各礦(井)的距離和行車時間表。
3.各礦井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各礦井的通風係統圖。
5.事故總結,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二百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建立晝夜值班製度。戰備值班以小隊為單位,按照工作與學習日程表輪流擔任值班、待機、工作隊。中隊以上指揮員及汽車司機須輪流上崗值班,有事故時和小隊一起出動。
值班、待機小隊的技術裝備,必須保持良好的戰鬥準備狀態,整潔地裝在值班、待機汽車上。聽到事故警報,必須保證在規定時間內出動。
值班小隊必須晝夜派人輪流擔任電話值班員,並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百二十八條 救護隊必須建立以下製度:
1.值班工作製度。
2.待機工作製度。
3.交接班製度。
4.技術裝備檢查維護保養製度。
5.學習和訓練製度。
6.考勤製度。
7.戰後總結講評製度。
8.下井預防檢查製度。
9.內務衛生管理製度。
10.材料裝備庫房管理製度。
11.車輛管理使用製度。
12.計劃、財務管理製度。
13.會議製度。
14.評比檢查製度。
15.獎懲製度。
第二百二十九條 為了加強救護業務技術的管理,應建立以下幾種記錄簿:
1.礦山救護工作日誌。
2.技術裝備檢查維護登記簿。
3.交接班登記簿。
4.學習訓練情況和考核登記簿。
5.事故處理記錄簿。
6.預防檢查登記簿。
7.會議記錄。
8.材料消耗登記簿。
9.好人好事登記簿。
10.安全技術工作登記簿。
記錄簿由值班隊長認真及時填寫。
第二百三十條 電話值班室應裝備以下設備和圖板:
1.普通電話機。
2.專用錄音電話機。
3.事故調度盤。
4.礦井位置、交通顯示圖。
5.計時鍾表。
6.事故緊急出動報警裝置。
7.電台。
第二百三十一條 值班、待機隊休息室的臥具要齊全、幹淨、衛生。
第二百三十二條 計劃管理應根據本隊實際情況,做到年有計劃、季有安排、月有工作與學習日程表。
計劃內容:
1.隊伍建設。
2.教育與訓練。
3.技術裝備管理。
4.礦井預防檢查。
5.內務管理。
6.戰備管理。
7.勞動工資及財務。
8.設備維修等。
第二百三十三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按規定上報下列報告:
1.年度計劃、年工作總結、人員和裝備情況報表,每年二月初上報支隊,支隊彙總後報總隊。
2.每次事故處理後,要填寫事故處理登記卡片(見表10)及寫出事故報告,在事故處理後15天內報支隊,重大惡性事故上報總隊。
表10 處理事故登記卡片
填寫單位: 報出時間:199 年 月 日
礦井名稱 | 事故地點 | |||
事故性質 | 遇難人員 | 名 | ||
來電話時間 | 月 日 時 分 | 來電話人姓名 | ||
出動時間 | 月 日 時 分 | 出動人數 | 名 | |
礦井指揮負責人 | 救護隊負責人 | |||
返回隊部時間 | 月 日 時 分 | |||
事故現場情況 | ||||
事故現場示意圖 | ||||
事故處理經過 | ||||
主要經驗與教訓 | ||||
佩戴呼吸器工作時間 | 小時 | 不帶呼吸器 工作時間 | 小時 | |
救出輕、重傷遇險人員 | 名 | 運出屍體 | 具 | |
恢複巷道 | m | 恢複可采煤量 | 萬t | |
搶運出設備器材 台 件(折合人民幣 萬元) |
救護隊負責人 填表人姓名
注:1.每次事故處理返隊後10天內填寫此卡一式三份,分別上報支隊、大隊,並自存一份,以便存檔。
2.填寫此卡要認真負責,字寫清楚,不得草寫。
3.礦山救護隊發生自身傷亡後,要立即向支隊、總隊報告(見表11),並呈交自身傷亡教訓總結材料及其有關圖紙。
4.科研成果在試驗成功後報出。
上述報告同時上報主管部門。
表11 礦山救護隊傷亡事故報告表
省(區) 礦務局(煤炭局)
年 月 日報
事故時間 | 隊別 | 傷亡(人) | 重傷(人) | 事故地點(局、礦) | 傷亡主要原因 |
傷 亡 人 員 名 單 | |||||
姓 名 | 年齡 | 隊齡 | 職務 | 備 注 | |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表12 救護隊指戰員服務卡
姓 名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政治麵貌 | 文化程度 | |||
籍 貫 | 現住址 | |||
何時何地參加工作 | ||||
入隊前井下工齡 | 年 | 工 種 | ||
人隊日期 | 年 月 日 | 培訓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培訓評語 | ||||
個 人 簡 曆 | ||||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救護隊應加強對技術資料的管理,分別建立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救護隊指戰員參加救護工作服務卡片(見表12)。
2.收集整理外地科學技術資料及經驗材料。
3.救護隊服務礦井的圖紙。
4.曆年救護工作總結,技術狀況和評比情況,處理事故報告書等。
5.上級有關的指示、通知、文件及有關規定。
6.大型裝備、設備的性能(說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維護、使用情況等。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救護隊在進行預防檢查工作時,須著裝戰鬥服。
第二百三十六條 救護隊必須堅持主動預防的原則,有計劃地派出小隊到所服務礦井進行熟悉巷道。在熟悉巷道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預檢小隊下井前,須將小隊和個人裝備完整地裝進救護車,乘車前往。到礦後救護車按指定地點停放,司機不得離開崗位。
第二百三十八條 預檢人員下井必須遵守《煤礦01manbetx 》中的各項規定,並著戰鬥服,攜帶自救器和完好的檢測儀器、儀表等,在井巷中行進和工作麵檢查時,都必須注意安全。
第二百三十九條 預防檢查、熟悉巷道應注意以下情況:
1.熟悉了解礦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麵、采空區的分布和管理情況。
2.熟悉了解礦井通風、排水、運輸、輸配電、壓縮空氣、消防火管路係統的基本情況。
3.熟悉和檢查礦井有害氣體情況。
4.了解礦井各硐室分布情況和防火設施。
5.掌握礦井重大事故隱患,如透水、發火、冒頂、煤與瓦斯突出等,以及礦井火區的分布與管理情況。
6.檢查了解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執行情況。
7.熟悉井下消防材料庫的地點,了解庫內材料設備的品名、數量和儲存情況。
第二百四十條 預防檢查要認真負責,發現危及礦井和職工生命安全隱患時,應當機立斷,果斷處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預防檢查結束後,要繪出礦井通風係統圖、巷道及采區等示意圖,並將發現的事故隱患記人下井記錄本內,不安全問題要填寫三聯單,責成專人限期處理;對重大事故隱患須立即彙報局、礦調度室。
第二百四十二條 救護隊必須開展經常性的評比活動,製定實施細則,調動廣大指戰員的工作積極性。要把事故處理和預防檢查、裝備維護保養、執行規章製度、政治與技術業務學習、演習訓練、體質鍛煉等做為評比的主要內容。
第五節 技術裝備管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救護隊的個人裝備、小隊裝備、中隊裝備、大隊裝備及車輛和庫存裝備等,都要定期檢查,準確掌握在用、庫存的狀況及數量,在用裝備須保持戰備狀態。
第二百四十四條 根據技術裝備的使用情況,做出裝備的報廢、更新、備品備件的補充計劃,並及時補充。
第二百四十五條 庫房須設專人保管,保持庫房幹淨衛生,設備存放整齊,嚴格審批領用製度,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第二百四十六條 小隊裝備須根據小隊人員進行分工保管,嚴格按規定檢查、登記,使小隊和個人裝備經常保持全、亮、準、尖、利、穩。
全:小隊和個人裝備要齊全。
亮:裝備帶金屬的部分要亮。
準:儀器經檢查達到技術標準。
尖:帶尖的工具要尖銳。
利:帶刃的工具要鋒利。
穩:裝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穩固。
第二百四十七條 救護隊每個指戰員要愛護儀器裝備,節約用氧、節約備品備件,對無故損壞儀器裝備者要追究責任。備品備件的領用必須經小隊長檢查同意,隊長審批,禁止亂發亂用。
第二百四十八條 救護隊的各種儀器儀表,須按國家計量標準要求校正,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小隊和個人裝備使用後,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鏽、更換藥品、補充備品備件,並檢查達到技術標準要求,保持戰備狀態。
第二百四十九條 必須保證救護隊使用氧氣和二氧化碳吸收劑的質量,具體要求是:
1.氧氣純度不得低於98%,其它要求應符合醫用氧氣的標準。
2.庫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每季度化驗1次,對二氧化碳吸收率低於30%,二氧化碳含量大於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間的不準使用。
3.用過的二氧化碳吸收劑,無論使用時間長短,不準重複使用。
4.氧氣呼吸器清淨罐內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因故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使用的,須重新裝藥,否則不準使用。
另外,使用的氧氣瓶,須按國家壓力容器規定標準,每3年必須進行除鏽清洗、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氧氣瓶不準使用。
第二百五十條 裝備定期檢查維護的結果,須認真填寫在裝備檢查登記簿內,報小隊長審查簽字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五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的大型設備,如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惰性氣體發生裝置、水泵等,應每季檢查1次,使其達到技術標準,並做到專人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 救護隊必須不斷學習、推廣新技術新裝備,不斷改革創新。新裝備使用前必須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使用。
第二百五十三條 救護隊應配備計算機等高科技先進設備。建立安全係統工程,在事故處理中運用計算機專家指揮係統,盡快選擇製定最佳處理方案。
第二百五十四條 選擇購置礦山救護裝置,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產品質量完好、性能穩定,並要廠家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條 分管車輛的指揮員,必須定期組織司機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使其經常保持戰鬥準備狀態。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完善駕駛員責任製、車輛維護保養製度。對駕駛員要經常進行法製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遵紀教育,同時要搞好技術學習和交通規則學習。
第二百五十七條 礦山救護車必須嚴格管理和使用,做到專車專用,保持車輛的完好性。
第二百五十八條 要製定車輛維修計劃,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維護,並認真填寫材料領用和出車登記簿。
第六節 內 務 管 理
第二百五十九條 內務工作的管理,體現救護隊的精神麵貌,目的是給救護隊指戰員創造一個舒適整潔的學習、工作、生活、訓練、休息的環境。
第二百六十條 救護隊要根據隊部的具體情況,有計劃地綠化和美化環境。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衛生工作要求達到:
1.集體宿舍牆壁懸掛物體一條線,床上臥具疊放整齊一條線,保持窗明壁淨。
2.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果皮、煙頭等。
3.個人衛生要做到:常洗澡、常理發、常換衣服。
4,指戰員有病要早報告、早治療,有傳染病者要隔離。
第七節 後 勤 工 作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氧氣充填泵必須由專人操作,非充填人員不準充氧。充填工必須做到:
1.對氧氣充填泵要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充填泵表壓在20MPa檢查時,應不漏油、不漏氣、不漏水、無雜音。經常保持充氣室和充氣泵體衛生清潔。
2.充氧時必須按01manbetx 操作。
3.充填室內貯存氧氣的大氧氣瓶不得少於5個,其壓力在10MPa以上。少於規定時報告主管領導,並及時補充。
4.氧氣泵房的貯存室內,空瓶和實瓶應分別存放,並標明充填日期。
5.充填室應安裝防爆燈具,並嚴禁煙火,嚴禁存放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
6.氧氣瓶應做到輕拿輕放,距暖氣片和高溫點的距離在2m以上。
7.外單位充氧時,必須經領導批準,否則不準隨便充氧。
8.新購進或經水壓試驗後的氧氣瓶在充填前,須稀釋2~3次後,方可進行充氧。
9.充填泵房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整齊美觀。
第二百六十三條 救護隊的化驗室應能負責化驗礦井空氣中的氧氣、二氧化碳、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及氮氣等成份。同時要求做到:
1.當礦井發生火災時,化驗室須晝夜堅持化驗工作。在正常情況下,從采樣時間起化驗結果必須在3h以內提出;特殊情況下須隨到隨化驗。如化驗結果發現有爆炸危險時,須以最快方式報告礦井事故搶救指揮部。
2.化驗員工作時,必須精力集中,按01manbetx 規定準確操作化驗,結果應齊全無誤並認真填寫化驗單,簽名後送報樣人或負責人,存根保存期限不得低於2年。
3.化驗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3℃之間,不允許明火取暖和陽光爆曬。室內空氣應保持新鮮,嚴禁室內吸煙。
4.化驗室應經常保持整潔、儀器完好,應配有一定數量的備品,以保證不間斷地工
作。
第二百六十四條 救護隊應自備礦燈房,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有關礦燈房的建築、管
理、使用、充電人員的操作,須按《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搞好食堂,是增強救護隊人員體質的重要措施,因此要求:
L加強食堂管理,做到服務周到,幹淨衛生,飯熱、菜香、花樣多。
2.食堂要備有冷凍設備,炊具要定期消毒,禁止采購腐爛變質的食品。
3.炊管人員要定期檢查身體,發現疾病須及早治療,有傳染性疾病者不得從事炊事工作。
第二百六十六條 加強財務管理,、做到年有計劃,日結月清,年底決算,嚴格財務審批、報銷製度,反對鋪張浪費。
第二百六十七條 營區建設和修繕工程每年都要提出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九章 礦山救護隊的經費和勞保待遇
第一節 經 費
第二百六十八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山救護隊隊部和設施,由國家或地區主管部門列入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的經費。
1.各省(區)煤炭主管部門需逐步建立救護專項費用,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其具體辦法由各省(區)煤炭主管部門製定。
2.各救護隊的經費渠道維持不變。各救護隊的主管單位(部門)必須保證救護隊的正常經費開支。如因經費不能保證而影響礦山救護工作的正常開展或造成事故及其他嚴重後果時,將根據情節追究主管單位(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3.煤炭係統實行救護有償服務。對未向救護隊提供救護經費的煤礦,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時,煤礦必須支付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省(區)煤炭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百七十條 煤炭工業部用於礦山救護隊的安全技措資金,有重點的投入到各區域礦山救護大隊,主要用於裝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二節 勞 保 待 遇
第二百七十一條 煤礦井下的救護工作條件惡劣、艱苦、危險,從事礦山救護工作的指戰員享受井下采掘一線職工同等工資和福利待遇,如下井津貼、班中餐等。
第二百七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按下列標準發放服裝、用品:
1.救護指戰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勞保用品外,每年發戰鬥服2套(其中處理事故和下井安全預防檢查各1套)、背包1個、運動鞋1雙。
2.救護隊指戰員及後勤人員的軍事化服裝,按公安部、財政部聯合批準的企業專職消防人員服裝發放標準執行(集體換裝和新隊員人隊時,第一次冬、夏服按2套發放,大衣除外)。
第二百七十三條 輔助礦山救護隊的成員,除原工種發放的勞保用品外,每3年發戰鬥服1套、礦帽1頂、膠鞋1雙、手套6副、絨衣1套、毛巾3條、燈帶1條、戰鬥服背包1個。
第二百七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直接參加井下搶險救災的指戰員(包括參加戰備的值班司機、輔助救護隊的專職隊長),每月應發放一定數額的救護營養津貼(另文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包括輔助救護隊)指戰員,凡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發給非常津貼。溫度在30℃以下時,每小時發給4元;30℃以上時,每小時發給6元。
在上述溫度情況下,有中等煙霧時相應增加20%的非常津貼;有濃煙時增加40%的非常津貼。
佩帶氧氣呼吸器在井下待機,每小時發給非常津貼1元。
上述各項工作時間不足30min,按30min計算;超過30min不足1h,按1h計算;超過1h不足2h,按2h計算,依此類推。
第二百七十六條 服務礦井召請礦山救護隊處理事故或從事其他需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時,礦井應免費提供飲食及住宿。
第十章 獎 懲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在礦山救護和安全工作中有以下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貢獻大小,分別報請上級給予記功和獎勵:
1.模範遵守《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和《煤礦救護規程》,在礦山救護和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2.作戰英勇,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與個人。
3.在處理事故中,對防止災情擴大或為減少傷亡和損失做出貢獻者。
4.敢於從嚴管理,善於調動指戰員的積極性,對加強礦山救護隊的建設做出顯著成績者。
5.在礦井安全預防檢查中,敢於監督檢查,堅持原則,製止“三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防止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有突出貢獻者。
6.在礦井安全技術工作中,對恢複災區、回收器材及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的疑難問題做出貢獻者。
7.在礦山救護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對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顯著成績者。
三等功報區域大隊批準,二等功報支隊批準,一等功、特等功報總隊批準。
對於在搶險救災中,為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國家財產犧牲的指戰員,應根據其立功表現,積極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可追認為烈士;殘廢者發給榮譽證書。
第二百七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其情節、造成後果的性質、損失大小,給予經濟製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處理各種事故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嚴重事故者。
2.當事故發生後,應召不到或逃避出動及畏縮不前、臨陣逃脫或拒不執行戰鬥命令者。
3.對在礦山救護工作中,因玩忽職守而貽誤戰機,導致嚴重後果者。
4.對在處理事故和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後果者。
附件一
礦山救護專業用語解釋
1.礦山救護隊 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事故的職業性、技術性的軍事化專業隊伍。
2.直屬中隊 由區域大隊對人、財、物直接進行領導和管理的中隊。
3.輔助礦山救護隊 生產礦井不脫產的礦山救護隊(是專職礦山救護隊的助手和後備軍)。
4.礦山救護工作 礦山救護指戰員為執行礦山救護隊的任務而開展的各項工作,其中主要是營救遇險遇難人員和處理礦井各種事故。
5.救護工作原則 執行安全第一方針,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救護原則。
6.救護指揮員 礦山救護隊擔任總隊、支隊和大、中、小隊領導人(包括技術領導職務人員)的統稱。
7.救護隊員 又稱救護戰鬥員。是在小隊長直接領導下,並根據各級指揮員的命令,執行礦山救護具體戰鬥任務的人員。
8.演習巷道 指專供礦山救護隊進行實戰演習訓練的地下巷道、硐室或地麵密封建築物。
9.搶救指揮部 處理礦井事故的組織領導機構(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直到事故處理工作全部結束,方可撤銷)。
10.地麵基地 在處理複雜礦井事故時,為及時供應救災裝備和器材,在礦井地麵設立的事故處理戰備物資儲備基地。
11.井下基地 在救災時,井下建立的用於存放救災物資、設置待機小隊和急救醫務人員的指揮通訊聯係中心(該基地應選擇在盡量靠近災區,通風良好、運輸方便、不易受爆炸直接衝擊的安全地點)。
12.預防檢查 礦山救護隊的一項重要日常任務,包括有計劃地派出小隊到所服務礦井,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采掘工作麵、硐室、庫房的分布情況及通風、排水、運輸、輸配電、壓縮空氣、消防管路等係統的情況;檢查礦井重大事故隱患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針對存在問題預先采取防治措施等。
13.救護通訊 在處理事故時,為保持搶救指揮部與地麵和井下基地,井下基地與災區工作小隊以及災區工作人員的經常聯係,保證搶救工作指揮靈活,行動協調,而建立的通訊聯絡係統。
14.災區偵察 礦山救護小隊進入災區探明事故性質、原因、範圍、遇險遇難人員數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風、瓦斯等情況的偵察工作。災區偵察是製定符合實際情況的事故處理計劃和采取正確處理措施的依據。
15.分區段進行偵察 當災區範圍大或條件複雜時,將災區分為幾個區段,組織幾個小隊分別進行偵察,以便迅速完成整個災區的偵察任務。
16.高溫作業 指礦山救護隊在井下空氣溫度超過30℃(測點高1.6~1.8m)條件下從事的礦山救護工作。
17.反風演習 生產礦井用以檢查反風設施是否處於靈活、可靠而又不大量漏風,保證在需要反風時迅速實現礦井反風的一項安全技術工作。
18.礦井火災 發生在煤礦井下或地麵井口附近而能夠波及到井下的火災。
19.火區 井下火災燃燒區域或無法直接撲滅而予以封閉的區域。
20.火風壓 礦內火災形成的井下煙霧回風流沿著發火前的原有方向流動時,由於溫度的增高以及礦內大氣成分的改變,在礦井垂直或傾斜巷道內形成一種附加的風壓(火風壓是火災風流逆轉的主要原因)。
21.火災複燃 在同一地點,因所采取的滅火措施未能完全消除火種,而再次出現的明火燃燒。
22.風流逆轉 由於火風壓的作用,使礦井通風網絡中某些風流的方向發生變化,火煙及其他的火災產物出現在火源前的旁側風流和主幹風流中的現象(風流逆轉使井下有些安全地區也會突然出現火煙,使遠離火源的有些獨立風流中的工作人員中毒或窒息,從而擴大災區,增加滅火救災的困難)。
23.滅火戰術 針對各種火災對象的特點和火災規律采取不同的撲救方法。
24.積極滅火(直接滅火) 用水、化學滅火物質、惰性氣體、砂子(岩粉)等,在火源附近或離火源一定距離直接撲滅礦井火災的方法。
25.用水滅火 主要指用水直接噴射火源撲滅礦井火災的方法。
26.高泡滅火 利用高倍數泡沫滅火機產生的空氣泡沫混合體進行滅火的方法。
27.幹粉滅火 用裝有幹粉的滅火裝備將滅火劑發射到著火地點,以撲滅礦井初期明火和油類、電氣設備等火災的方法。
28.惰氣發生裝置滅火 將惰氣發生裝置製取的惰氣發射到火區,使火區空氣惰化滅火的方法(它既能滅火,又能抑製瓦斯爆炸)。
20.隔絕滅火 在通往火區的所有巷道內構築防火牆(密閉牆),將風流全部隔斷,製止空氣的供給,使礦井火災逐漸自行熄滅。
30.臨時密閉 臨時隔絕火區的構築物(主要有風障、板閉、充氣密閉等幾種,用以阻止空氣進入火源,降低燃燒勢頭,改善礦山救護隊在滅火戰鬥時的溫度、煙霧等條件)。
31.防爆密閉 一種特殊加強結構的密閉(特點是抗衝擊性能強。在高瓦斯礦井封閉火區時,當火區內發生爆炸後,在爆炸衝擊波動力作用下要求其不變形,不破壞、不喪失原有的機械性能和氣密性)。
32.防爆牆通風孔 封閉高瓦斯礦井火區,為防止在施工時發生爆炸,砌築防爆密閉牆時,在牆上保留的供築牆時通風,並保有足夠風量流過火區,將可燃性瓦斯稀釋到安全濃度的孔洞(通風孔留待密閉牆全部完成時,在最短時間內堵塞。堵塞後施工人員要盡快撤出危險區,防止隨時可能發生的爆炸傷亡)。
33.風障 在礦井發生火災事故時,用於隔絕火源或調節風量的臨時性擋風密閉物(多用帆布做成,尺寸是4×4m、6×6m等,用板條釘在巷道支架上)。
34.防火門 為適應消防火的需要,在發火時便於控製通風係統,使風流按要求的方向流動,而預先安設的可隨時開啟和關閉的鐵門。
35.綜合滅火 先用密封牆封閉火區,然後再采取控製火區的措施,使火焰減弱後,再打開密閉牆積極滅火,以加速礦井火災熄滅的方法。
36.均壓滅火 利用礦井已有的通風手段或增設某些通風手段,調節礦井的通風壓力,使火區進、回風側風壓差趨向於零,從而消除火區內的漏風,使火區熄滅的方法。
37.水幕 為防塵和滅火而設置的高壓噴水噴霧裝置。
38.消防倉庫 為防止礦井火災事故擴大,而預先在礦井下適宜地點設置的用以儲備各種消防滅火器材的備用倉庫。
39.風流短路 在井下發生火災後,一般用打開風門等方法將通向火區的風流直接引向回風巷道的做法(可分為進風短路法和回風短路法兩種)。
40.區域反風 井下某些區域進風側發生火災後,為了盡快搶救人員和滅火,利用通風手段,在全礦井正常通風的前提下使該區域部分實現風流反向的方法。
41.鎖風 是礦山救護隊在啟封煤礦井下火區或滅火時,在鎖住風流(即阻止空氣流動)的情況下,開展救護工作的一項技術,用以防止供風後火區複燃、爆炸和火勢迅速蔓延。
42.串聯通風(一條龍通風) 采煤工作麵或掘進工作麵的回風流再進入其他采煤工作麵或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
43.分區通風(並聯通風) 采煤工作麵的回風流直接進入回風巷,不再進入其他采掘工作麵的通風方式。
44.角聯風流 將並聯的兩個風流連接起來的一個或數個風流。
45.風門 能切斷風流又能保證行人運輸所設置的通風構築物。
46.風橋 在進、回風道交叉地點,為避免風流短路而設置的使進、回風隔開的設施。
47.瓦斯連續爆炸 礦井發生瓦斯爆炸後,緊接著又發生第2次、第3次,以至數次,數十次爆炸,稱為瓦斯連續爆炸。 ,
48.水煤氣爆炸 礦井發生火災時,用水滅火或巷道的湧水接觸高溫火源而產生的大量水煤氣(可燃氣體為氫氣和一氧化碳),達到爆炸濃度被點燃後發生的爆炸。
49.爆炸界限 爆炸性氣體、液體蒸汽和可燃粉塵遇火源後能發生爆炸的濃度範圍叫爆炸濃度界限(氣體用體積百分比表示,可燃粉塵的爆炸界限用g/m3表示)。
50.爆炸上限 即爆炸的最高濃度(瓦斯在新鮮空氣中的爆炸上限是14%~16%)。
51.爆炸下限 即爆炸的最低濃度(瓦斯在新鮮空氣中的爆炸下限是5%~6%)。
52.衝擊波 在發生爆炸瞬間,釋放出的巨大能量產生高溫高壓,使炸源附近的氣體和爆炸火焰以極高的速度(每秒可達幾百米到幾千米)向外衝擊的超聲速的高壓波(可分為正向衝擊波和反向衝擊波兩種)。
53.煤與瓦斯突出 在地應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體內突然噴出到采掘空間的現象。
54.地下水 存在於地下流砂層、石灰岩層、礫岩層中的水。
55.礦井水 流人礦內的地下水。
56.老空水 積存在廢巷道內和采空區的大量礦井水(若開掘巷道接近積水區附近,就存在水災威脅)。
57.礦井水災 當大氣水、地表水、地下水以突然形式湧入井巷中或淹沒井巷、造成人員傷亡的災害。
58.防水牆 以不透水的材料構築,用於隔絕有透水危險區域的建築物。
59.防水閘門 為防止礦井水災。及在有突水危險的區域預先構築的閘門(發生透水時可很快關閉)。
60.注漿堵水 是將專門的防水漿液,從管道(鑽孔)壓人地層裂縫或孔洞,經凝結固化後達到隔離水源目的的一種方法。
61.撞楔法 在冒落區中開掘巷道的一種方法(即超前掘進工作麵,將許多撞楔打人冒落岩石中,使搶救人員在撞楔的保護下采裝岩石或煤炭,進行支護等)。
62.靜電 是高絕緣物體與物體之間相互摩擦、接觸,分離時所產生的電荷。
63.缺氧窒息 當空氣中的氧含量降低到不能滿足人的呼吸需要時,人就會因缺少氧氣而昏迷的現象。
64.正常人體溫度 腋窩36~37℃,口腔37~37.5℃,肛溫37.5~38℃。
65.中暑 由於在炎熱潮濕的環境下工作或運動,體內熱量不能及時散發而引起的機體體溫調節障礙。
66.防熱保護 在處理礦內火災時,為防止救護隊員受到高溫侵害而采取的防護措施,如穿著防熱服、噴水降溫、設置隔熱風障等。
67.休克 由於傷情嚴重或大出血,致使傷員血壓下降,循環衰竭,髒器功能衰竭的現象(休克後,極易在短時間內不治而亡,抗休克是搶救生命的第一步)。
68.死亡特征 主要是無心跳、無呼吸,所有反射均消失,瞳孔固定散大。
69.礦山急救站 礦井發生事故後,對救出的傷員進行及時、必要的急救,並為危重傷員的轉送實施醫療準備的急救機構(礦山急救站一般設在礦井井口,大、中型礦井應設井下急救站)。
70.急救包紮 礦工在井下受傷後,為減少感染、止血、減輕疼痛和對骨折進行臨時固定,而在現場進行的包紮處理(它是礦山救護指戰員應熟練掌握的一項常用技術)。
71.人工呼吸 在礦工因為觸電、淹溺、冒落、有害氣體中毒性窒息引起呼吸暫停,用人為的力量幫助傷員逐漸恢複自主呼吸的一項急救技術。
72.呼吸器班 指佩用4h氧氣呼吸器在有效時間內進行工作,1個呼吸器班約為3~4h。
73.避難硐室 在自然災害嚴重的礦井(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等),為減少災害的傷亡,在井下的適宜地點預先設置並存有相當數量的安全保護器材,一旦發生災害,用於礦工避難和自救的硐室。
74.礦山救護裝備 指礦山救護隊用於處理礦井各種事故和訓練的儀器、裝備、設備、工具等的通稱。
75.氧氣呼吸器 是一種帶壓縮氧氣儲備的隔絕再生式閉路循環呼吸保護裝備(主要供礦山救護指戰員在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環境中進行礦山救護工作時使用)。
76.氧氣消耗量 每分鍾消耗氧氣的體積量。
77.氧氣呼吸器戰前檢查 在進入災區處理事故前,由礦山救護隊員對自己使用的呼吸器進行的全麵檢查(檢查的項目有:呼吸器的氣密性,自動肺供氧,手動補供氧,排氣閥動作,呼吸兩閥靈活性、氣密性,氧氣壓力,信號哨,呼吸器附件等)。
78.氧氣呼吸器校驗儀 用以準確檢驗氧氣呼吸器在正壓、負壓情況下的氣密程度、流量、自動排氣、自動補給氣量等方麵是否合乎規定標準的專用儀器。
79.氧氣充填泵 將氧氣從大容積氣瓶中抽出並提高壓力,充填到礦山救護隊氧氣呼吸器使用的小容積氧氣瓶內的一種設備(主要供礦山救護隊充填氧氣用)。
80.壓縮氧自救器 以壓縮氧氣為氣源的小型呼吸保護裝置(用於煤礦井下發生事故時,在缺氧或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中,礦工佩戴脫離險區。這種自救器經充氧換藥後,可重複使用)。
81.自動蘇生器 以氧氣壓力為動力,自動對失去知覺的人員進行正、負壓人工呼吸的急救裝置(能把含有氧氣的新鮮空氣自動輸入傷員肺內,又能自動將肺內氣體抽出,保持連續工作。還可供傷員吸氧和吸除傷員呼吸道內的分泌物用)。
82.聲能電話機 依靠聲能進行通話的本質安全型電話機(可供礦山救護隊在井下災區瓦斯超限缺氧的環境中,與使用麵罩的氧氣呼吸器配套使用,保持通訊聯絡,能明顯提高救護工作效率,不會引起瓦斯事故)。
83.高倍數泡沫滅火機 主要由發泡泵、局部通風機、發泡網、高倍數發泡液(容器),等組成的裝置(發泡泵吸收高倍數發泡劑,均勻噴到發泡篩網上;局部通風機風吹網上發泡液,形成氣液兩相的高倍數泡沫,並送人火區內。其作用是:隔離燃燒物與空氣的接觸,泡沫蒸發吸收熱量降低燃燒物溫度,水蒸氣稀釋空氣中的氧氣含量,從而把火熄滅)。
84.惰氣發生裝置 由供風係統(局部通風機等)、燃燒係統(燃燒室等)、供油係統(油泵等)、冷卻係統(水套等)、監控台等組成的裝置(采用燃油除氧原理產生大量的惰氣並輸入火區,用於撲滅封閉的火區或有限空間內的火災,又能抑製瓦斯爆炸的新型滅火裝備)。
85.礦山救護車 運送礦山救護指戰員及其儀器、裝備、工具等,奔赴事故礦井搶險救災的一種專用車輛。
86.氣相色譜儀 能夠對災區空氣的各種組成成分及所含濃度進行連續全麵的分析和快速準確測定的一種分析儀器。
87.礦山救護輕便支架 一種組合式的圓筒金屬支架(用於救災人員進入或穿越冒落區時,在支架的保護下,一邊清理冒落物,一邊繼續組合支架,以便不斷向前延伸至被救人員的地點)。
88.爆炸三角形測定技術 利用氣相色譜儀和微機組成的判斷火區內爆炸危險性的一種新技術(以氧氣的百分濃度為縱坐標,以燃爆混合性氣體的百分濃度為橫坐標。以爆炸下限Gd點(O2=19.8%,燃爆混合氣=5%)、爆炸上限Gg點(O2=17.79%,燃爆混合氣=15%)、爆炸失爆區峰值Gs點(O2=5.18%,混爆氣=9.47%)三點連線組成的三角形。災區內的氣體用工況點戶點表示。屍點在坐標圖的位置,根據色譜儀測定的氧氣濃度和燃爆混合氣體含量值來確定。直角坐標係和爆炸三角形,及不斷變化中的P點都在微機屏幕上顯示出來。當戶點在三角形區域內時,災區有爆炸性危險;在三角形以外時,無爆炸性危險。戶點向三角形靠近,爆炸危險增大,反之,減少)。
附件二
幾種密閉牆的構造
隔絕井下火區所砌密閉牆的作用是,把火區的空氣和礦井其他部分的空氣分隔開,以阻止外部空氣流入火區,並隔擋火區燃燒所產生的氣體,不流出火區。因此,密閉牆必須堅固,能抵抗得住頂壓,且密封性能好。
在有瓦斯的礦井中隔絕火區采用的密閉牆,其堅固程度要能抗得住火區裏的爆炸力。選擇修築密閉牆的材料,應注意不透氣性和堅固性,同時應考慮運輸條件和材料的價格。
修築密閉牆主要采用下列各種材料:木料(木板、板皮、木柱)、泥、石灰、水泥、砂、岩粉、磚、石頭、爐渣磚及碎石。
密閉牆有下列幾種:
1.木板密閉牆(圖1)——在木板牆上抹一層泥。
2.雙層木板密閉牆(圖2)——在兩層木板牆間填以泥土、砂子、爐渣或岩粉。
3.木段密閉牆(圖3)——用0.5~1.0m長的坑木、泥或其他粘性材料砌成。
4.磚密閉牆(圖4、5、6)。
5.混凝土密閉牆(圖7)。
6.多層混合式密閉牆(圖8)
7.防爆混合式密閉牆(圖9)
8.石膏密閉牆(圖10)。
附件三
礦山救護隊隊歌
我們是礦山的救護隊員,
礦山的衛士保安全,
常備不懈嚴備戰,
赴湯蹈火永向前。
頂著烈日練,
不畏寒冬嚴,
練就一身鋼筋骨,
為民去搶險。
苦練基本功,
人人為實戰,
練就一身鋼筋骨,
為民去搶險。
預防為主除隱患,
安全春光灑人間。
我們是礦山的救護隊員,
礦山的衛士保安全,
一切行動軍事化,
聞警出征似閃電。
不怕火害凶,
不怕洪水淹,
團結拚搏齊奮鬥,
無私的奉獻。
機敏排千難,
果決排萬險,
團結拚搏齊奮鬥,
無私的奉獻。
鐵臂鋪開安全路,
製服“五害”凱歌傳。
(礦山救護專業委員會江西分會創作,執筆:李俊民、黎和平;作曲:劉靈萍、白誠仁)
附件四
礦山救護隊隊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救護規程》和《關於加強煤炭行業礦山救護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為了加強礦山救護隊的革命化、軍事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礦山救護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指戰員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實行救護隊隊銜製度。
第三條 救護隊隊銜是區分指戰員等級、表明指戰員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指戰員的榮譽。
第四條 救護隊隊銜按照工作性質,分為總隊隊銜、支隊隊銜、指戰員隊銜、專業技術人員隊銜和政治、後勤隊銜。
第五條 在救護隊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離退休或調離救護隊的隊銜予以保留,
不滿20年的不予保留。
第二章 隊銜等級的設置和標誌
第六條 礦山救護隊隊銜的等級設置是:
(一)總隊隊銜1級至4級。
(二)支隊隊銜2級至5級。
(三)指戰員(大、中、小隊長和高、中、初級隊員)隊銜3級至14級。
(四)專業技術人員隊銜5級至9級。
(五)政治、後勤人員(中隊及其以下)隊銜6級至13級。
第七條 礦山救護指戰員佩戴臂章,臂章上的隊銜等級標誌是:
1級 1個八角星和4個小五角星;
2級 1個八角星和3個小五角星;
3級 1個八角星和2個小五角星;
4級 1個八角星;
5級 1個六角星和4個小五角星;
6級 1個六角星和3個小五角星;
7級 1個六角星和2個小五角星;
8級 1個六角星;
9級 1個四角星和4個五角星;
10級 1個四角星和3個五角星;
11級 1個四角星和2個五角星;
12級 1個四角星;
13級 1個三角星和3個五角星;
14級 1個三角星和2個五角星。
第三章 現任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第八條 礦山救護隊實行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第九條 隊銜以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救護工作的貢獻和在救護隊的經曆為依據。
第十條 總隊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總隊指揮員:1級、2級、3級。有關分管救護工作的處室人員;2級、3級、4級。
第十一條 支隊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支隊指揮員:2級、3級、4級。有關分管救護工作的處室人員:3級、4級、5級。
第十二條 指戰員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一)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黨委書記(政委):3級、4級、5級。副大隊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副書記(副政委);5級、6級、7級。
(二)救護隊中隊長、黨支部書記(指導員):6級、7級、8級。副中隊長:7級、8級、9級。
(三)救護隊正、副小隊長:8級、9級、10級。
(四)高級救護隊員:9級、10級、11級。
(五)中級救護隊員:11級、12級、13級。
(六)初級救護隊員:14級。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4級、5級、6級。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級、6級、7級。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6級、7級、8級。
第十四條 政治、後勤人員(中隊及其以下)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隊銜:
政治、後勤正職:6級、7級、8級。
政治、後勤副職:7級、8級、9級。
政治、後勤一般幹部:8級、9級、10級。
政治、後勤工人:10級、11級、12級、13級。
第四章 現職隊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條 隊銜以職務等級編製授予。
第十六條 初任指戰員依據下列規定首次授予隊銜:
(一)煤炭係統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9級隊銜;大學專科畢業的,授予8級隊銜;大學本科畢業的,授予7級隊銜。
(二)救護隊員考取煤炭係統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仍當隊員的,授予11級隊銜;大學專科畢業後仍當隊員的,授予10級隊銜;大學本科畢業後仍當隊員的,授予9級隊銜。
(三)救護隊員被聘任為指揮員的,授予相應的隊銜。
第十七條 首次授予隊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一)總隊指揮員和分管救護工作處室人員的隊銜,由煤炭工業部部長批準授予。
(二)支隊指揮員及分管救護工作處室人員的隊銜,由總隊長批準授予。
(三)區域礦山救護隊大隊長、副大隊長、總工程師、黨委書記和副書記(正、副政委)的隊銜,經總隊指定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後,由總隊長批準授予。
(四)礦山救護隊中隊長、副中隊長和黨支部書記(指導員)的隊銜,由總隊指定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後,由支隊長批準授予。政治、後勤正、副職人員的隊銜,由支隊長批準授予。
(五)礦山救護隊正、副小隊長和隊員的隊銜,由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後,由救護隊大隊長批準授予。
政治、後勤一般幹部和工人的隊銜,由大隊長批準授予。
第五章 現職隊銜的晉級、降級和取消
第十八條 現職隊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隊銜晉級的期限,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晉升隊銜為三年,政治、後勤人員晉升隊銜為四年。隊銜晉級,以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救護工作的貢獻為依據。
(二)指戰員和政治、後勤人員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隊實行晉級的期限內。
(三)指戰員在處理礦井災變事故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隊銜可以提前晉級。
(四)指戰員隊銜已達到所任職務最高隊銜的,在處理礦井災變事故中建立功績者,授予功勳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功)。
(五)隊銜晉級或授予功勳獎章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隊銜的權限相同。
第十九條 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隊銜高於新任職務的最高隊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製隊銜的最高隊銜。調整隊銜的批準權限與其原隊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第二十條 現任職務的人員,違反隊規隊紀的,可以給予隊銜降級處分。隊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隊銜的權限相同。
隊銜降級不適用於初級隊員。
第二十一條 對撤銷職務、被開除隊籍和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取消其隊銜。取消隊銜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隊銜的權限相同。
第六章 現職隊銜的服裝、隊旗、隊徽、隊歌和隊銜證
第二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隊服和發放標準同企業消防隊相同。
第二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的隊旗、隊徽使用按照如下規定:
(一)礦山救護隊隊旗。
隊旗是救護隊的榮譽、勇敢、善戰和光榮的象征,指戰員必須維護它的尊嚴。
隊旗主要在重大節日、技術比武、隆重集會、遊行等時使用。
(二)礦山救護隊隊徽。
隊徽是礦山救護隊的象征,指戰員應很好愛護它,不得玷汙和損壞。
隊徽用於獎狀、車輛、重要建築物時,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二十四條 現職隊銜證按照如下規定:
(一)指戰員證式樣。
(二)政治、後勤人員證式樣。
第二十五條 現職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隊服、戴帽徽、領章、臂章、其標誌必須與隊銜相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現職人員參照如下發型:
(一)男職工發型:
(二)女職工發型:
第二十七條 各省、區礦山救護支隊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報礦山救護總隊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礦山救護總隊。
附件五
礦山救護隊隊旗式樣
隊旗式樣說明
1.礦山救護隊隊旗以明黃色為底,隊旗正中配有礦山救護隊隊徽。
2.明黃色象征光明和希望,寓意著礦山救護隊給遇險礦工帶來希望和光明。
3.規格:
(1)長288cm,高192cm;
(2)長240cm,高160cm;
(3)長192cm,高128cm;
(4)長144cm,高96cm;
(5)長96cm,高64cm。
附件六
礦山救護隊隊徽圖案
隊徽圖案說明
1.紅色圓環象征著祖國四麵八方的礦山救護隊和指戰員團結一心手拉手,結成堅強的戰鬥集體,時刻保衛著礦山的安全。
2.中間的紅色十字象征救護。
3.藍色象征祥寧、清潔的大地。
4.黑色雙錘是國際煤礦通用標誌,象征煤礦。
附件七
礦山救護隊臂章圖案
臂章圖案說明
1.臂章以盾牌為外形,鑲黃色外邊,象征礦山救護隊是一支敢打硬仗、不畏艱險的堅強堡壘;以祥寧的藍色為底,象征美好的生活。
2.配有紅色醒目的“礦山救護”,與其他專業臂章有明顯的區別。
3.圖上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下邊桔紅色彩帶上標有英文“MINE RESCUE”(礦山救護),便於國際交流,走向世界。
4.圖中央以3、4、6、8大角星為主,下圍配有不同數量的小五星,表示礦山救護隊1~14級隊銜。
5.大角星是以煤炭不規則的外形變化而成,小五星象征礦山救護隊遍布祖國各個礦區,處處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