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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產品出入庫檢查及保管登記製度

作者:佚名 2009-08-05 23:23 來源:本站原創

火工產品出入庫檢查及保管登記製度

1、爆破器材庫存放爆破器材時,各種雷管的箱子必須放在貨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之間的通道寬度應不小於1.3米。
2、禁止在貨架上疊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層貨架板的間距不得小於4厘米,架寬不超過兩箱的寬度。
4、貨架(堆)與牆壁的距離不得小於20厘米。
5、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胺類炸藥的高度不得超過1.6米。
6、庫區必須設人守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
7、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對所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進行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及數量,並對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進行檢驗;
(2)對發放的火工產品必須履行相關製度及手續,對不符合規定和手續的堅決不予發放;
(3)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料單和退料單製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4)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5)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失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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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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