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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安全管理條例

作者:佚名 2009-08-15 16:52 來源:本站原創

某礦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堅持依法治礦,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礦山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全礦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礦屬各單位、駐礦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屬各單位、駐礦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技術規範和“煤礦三大01manbetx ”。
第二章 三違分類及處罰標準
第四條 三違分類
三違: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一般五個等級。
第五條 三違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級嚴重三違,給予開除礦籍留礦使用或罰款
800—1000 元;情節惡劣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1、因三違造成死亡02manbetx.com 的主要責任者。
2、重大非傷亡02manbetx.com 的主要責任者。
3、帶電作業、明火操作者或甩掉電氣安全保護而造成02manbetx.com 的責任者。
4、井下供電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等嚴重失爆而繼續操
作電氣設備者。
5、未按《電業安全工作01manbetx 》兩票製度進行作業者。
6、停電作業不驗電、不放電、不掛地線就觸及導體者。
7、瓦斯超限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8、隨意損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係統風流紊亂的責任者。
9、瓦斯濃度超過3%沒有排放措施,強行排放的主要責任者。
10、隨意停止局扇運行造成瓦斯積聚的責任者。
11、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責任者。
12、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未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而強行
作業的責任者。
13、瓦檢員空班漏檢情節嚴重者。
14、巷道貫通無貫通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5、放炮不設警戒或放炮時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其他人員放入警戒區或不聽警
戒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域的責任者。
16、因人為或管理原因造成礦井主扇無計劃停風30 分鍾以上、一個盤區停風60
分鍾以上,且影響區域最高瓦斯濃度達到3%以上的責任者。
17、放炮、燒焊、割煤、打錨杆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瓦斯燃燒的責任者。
18、故意破壞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的。
19、在煤倉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燒焊不檢查瓦斯、不放空煤倉造成瓦斯02manbetx.com 的責任
者。
20、隨意打開設有安全禁止的柵欄、密閉等進入盲巷者。
21、偷盜火工品者。
22、空頂、超空頂作業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
23、斜巷提放車輛不設警戒或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規定的
主要責任者。
24、斜巷運輸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人員放入警戒區或不聽警戒人員勸阻強行進
入警戒區域者。
25、副井跑車、主井蹲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6、車輛運輸或施工撞壞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響整個瓦斯抽
放係統及瓦斯利用情節嚴重的責任者。
27、管理不善將鐵器拉入東膠及洗煤廠運煤係統造成停機的責任者。
28、各種車輛違章行駛、駕駛不謹慎撞傷人員或造成駕乘人員受傷的責任者。
29、掘進巷道中車輛運行區域未設警戒或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
業”的責任者。
30、因三違造成全礦停產6 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31、其它違反煤礦三大01manbetx 、有關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特別嚴
重的三違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二級嚴重三違,給予行政降級或罰款500—800
元。
32、因三違造成局定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3、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4、空頂作業或超控頂作業情節嚴重的主要責任者。
35、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無措施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36、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末采、末放無專門措施或不執行專門措施作業者。
37、不按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或發現有透水預兆,未
積極采取措施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38、恢複淹井、淹巷排水時,沒有製定措施強行進行作業的指揮者和作業者。
39、處理煤倉堵塞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的責任者,或單人處理無人監護者。
40、修複巷道不執行由外向裏、先支後回逐架進行者;在失修巷道進行維修、回收、打閉牆等不設臨時支護或安全出口不暢的作業者。
41、無規程措施在煤倉內施工或不按規程措施施工的責任者。
42、工程質量低劣、已下三定表的嚴重隱患不處理而繼續生產的責任者。
43、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44、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頂板冒落區或預報前方有古窯、老窯、老空、小窯
等特殊條件下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者。
45、綜采工作麵搬家、切眼刷大無措施作業者。
46、掘進工作麵無措施貫通或未按措施執行者;無計劃貫通的責任者。
47、拆镟、挑頂、開口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48、在機組滾筒(截割頭)上作業,不停電、不摘掉離合器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
者。
49、擅自甩掉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的主要責任者。
50、三大保護裝置、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失靈或人為甩掉,強行作業者。
51、帶負荷停送電、拆除電纜連接器不停電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52、帶負荷拉隔離刀閘的作業者。
53、井上下無計劃隨意停電、停風者。
54、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8
55、井下大巷燒焊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56、電瓶車司機不停車或車未停穩進行搬道叉的責任者。
57、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或乘坐皮帶者。
58、電瓶車趟道叉或膠輪車闖紅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59、攜帶非防爆電子器材(照相機、攝象機、普通幹電池電子表、非防爆檢測儀
表等)入井者。
60、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三專兩閉鎖”失效的責任者。
61、掘進工作麵局扇未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的責任者。
62、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63、主扇停風不打開防爆門或井下人員不及時撤到進風大巷者。
64、井下無風或微風作業者。
65、局扇停風瓦斯超限未及時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責任者。
66、已停風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電源繼續送電的責任者。
67、盜竊、破壞通風、防塵、監測監控設備設施者。
68、丟失火工品情節嚴重者。
69、偷盜電纜、設備、配件及工具價值在400 元及其以上者。
70、崗位上打架、戲耍造成人員傷害者。
71、因三違造成一個盤區停產6 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72、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各種設施、材料經濟損失在1-2 萬元者。
73、阻撓安監人員檢查,對安監人員進行辱罵、毆打性質惡劣者。
74、在皮帶、溜子機頭機尾檢修、清煤不停機不閉鎖冒險作業者。
75、重要崗位工種,如皮帶、主副井絞車、主扇、主排水泵、壓風機、鍋爐看表
工、瓦斯泵、發電機等司機崗位睡覺、脫崗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76、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嚴重的
三違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三級嚴重三違,給予行政記過或處於300—500
元罰款。
77、因三違造成嚴重工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78、嚴重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79、因三違造成影響一個工作麵生產達6 小時及其以上事故,情節嚴重的責任者。
80、空頂作業或超控頂作業的主要責任者。連采工作麵空頂5m 以上、空頂時間
6 小時以上造成頂板垮落事故的責任者。
81、無規程措施作業或不按規程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82、有發生冒頂、片幫危險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主要責任者。
83、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不暢繼續生產者。
84、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操作者。
85、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86、私自打開閉鎖送電、送液者。
87、處理機組故障或靠近滾筒截割頭附近作業不停電,不斷開隔離開關的責任者。
88、輔助運輸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失靈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89、瓦斯檢查員謊報、錯報瓦斯數據或不填寫瓦斯牌板的責任者。
90、違章裸露爆破,放炮距離不夠或警戒距離不夠者。
91、未執行停送電製度的責任者。
92、機動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撞破電纜造成采區變電所停電30 分鍾以下、瓦
斯濃度超過3%的責任者。
93、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風水管路造成一個盤區停產2-6 小時、損
壞材料價值在1 萬元以下者。
94、車輛運輸或施工時撞壞瓦斯管路但未影響整個抽放係統的責任者。
95、斜巷提放車輛(長度大於50m)不掛保險繩或保險繩過長未捆綁固定拖在地
上的責任者。
96、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長、超高、超寬,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
輸者。
97、下放車輛前未認真檢查、清理造成運行線路範圍內有人員、材料、障礙物而
進行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98、膠輪車運輸造成撞車、追尾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9、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00、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者。
101、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入井者。
102、損壞猴車及主要集中運輸膠帶機情節嚴重者。
103、偷盜各種電纜、設備、配件、工具、材料價值在200 元以上者。
104、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擴散的責任者。
105、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泄漏的責任者。
106、放炮崩壞風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麵停工或瓦斯抽放的責任者。
107、高空作業或清理煤倉不使用防墜保護裝置者。
108、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線或放炮器。
109、下井、進入洗煤廠煤倉、均質混煤場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者。
110、在煤倉上下口附近燒焊不放空煤倉、不檢查瓦斯的責任者。
111、隨意拉掉主井皮帶拉線開關造成停機的責任者。
112、群體三違的主要責任者。
113、采掘工作麵皮帶斷帶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14、巷道貫通未及時調整通風係統造成瓦斯超限的責任者。
115、無措施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作業者。
116、因管理不善、風筒漏風、放炮崩壞風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者。
117、瓦斯超限不服從瓦檢工命令未及時撤離超限區域者。
118、6KV 以上供電線路不按“兩票”製操作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19、用絞車拖移設備備件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將人員放入鋼絲繩運行區
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
120、施工設備起吊點因質量缺陷造成錨杆拉脫、設備墜落事故的責任者。
121、錨索不張拉繼續向前掘進的責任者。
122、工作麵存在C 級嚴重隱患未進行處理而繼續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123、因設計等原因造成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不暢通的責任者。
124、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安全監測監控設施的責任者。
125、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比較
嚴重的三違。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四級嚴重三違,給予行政警告或罰款100---300
元。
126、因三違造成輕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27、一般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28、因三違造成影響一個工作麵生產達4 小時及其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129、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的責任者。
130、安檢工、瓦檢工脫崗或井下睡覺,其它工種崗位睡覺造成事故者。
131、酒後入井或地麵重要崗位酒後上崗者。
132、井下生產隊組不執行現場交接班的主要責任者。
133、斜巷運輸超掛車輛或不帶電放車的主要責任者。
134、無通行證走輔助運輸大巷者或人員與運行中的車輛搶道者。
135、機動車輛加油、加水或司機離開駕駛室去幹別的工作,發動機未熄火者。
136、在安裝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繩而下放車輛者。
137、機動車輛違章行駛撞壞風水管路、電纜造成一個以上工作麵停產一小時以
上事故的責任者。
138、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139、膠輪車人料混裝的責任者或強行乘坐非運人車輛者(鏟車隻允許乘坐一名
跟車工)。
140、運人車輛未停穩上下車者。
141、機動車輛前無照明,後無紅燈運行者。
142、各種車輛司機在車外操作者。
143、斜巷“一坡三擋”設施失效不處理而繼續提放車輛者。在運輸線路上作業
兩端未掛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者。
144、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車輛,而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
145、在斜巷中處理礦車掉道,下行側未打飛機杠,人員站在下方作業或絞車無
人看守。
146、無措施在運輸大巷人力推車運行者。
147、斜巷軌道運輸未安裝聲光信號或聲光信號失靈而繼續作業者。
148、小絞車運輸中鋼絲繩磨損斷絲斷股超規定或使用不合格的連接裝置者。
149、絞車地錨鬆動、壓柱鬆動繼續使用者。或用絞車拖移設備備件不設警戒或
警戒不負責任將人員放入鋼絲繩運行區段者。
150、皮帶運行中清理機頭機尾或用鐵器處理、阻止皮帶跑偏者。
151、皮帶運行中在小於0.7m 的非行人側作業者。
152、無措施用皮帶或(底皮帶)、溜子運輸材料設備者。
153、車輛過風門用車頂開風門者。
154、下山掘進上口無防跑車裝置或斜巷施工無防跑車安全措施而繼續施工者。
155、耙岩機工作時進入耙岩區者。
156、連采巷道不撤人行走設備便駛入者。
157、無證駕駛井下運輸車輛的責任者。
158、駕駛帶隱患車輛作業的責任者。
159、其它隊組的車輛進入東軌巷未辦理通行證的責任者。
160、膠輪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161、兩輛車同方向行駛車距小於50m 的責任者。
162、人員借助各種運輸車輛進行巷道頂、幫的其它作業(吊掛風筒、管路、電
纜等),車輛未熄火者。
163、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者。
164、乘坐猴車睡覺、打鬧戲耍或故意損壞猴車裝置者。
165、扒、蹬、跳運行中的各種車輛者。
166、從人車的非人員上下車側上下車的責任者。
167、各種膠輪車的駕駛室內超規定坐人的責任者。
168、無措施在工作麵搬運1 噸以上特殊材料、設備的責任者。
169、連采工作麵行走設備不停機隨意進入者。
170、無措施用三輪車拉人的責任者。
171、運輸車輛人、料混裝的責任者。
172、鑽臂左右擺動或升降時,在鑽臂上下停留者。
173、錨杆機調機運行時,其他看護人員未離開機身3 米以外者。
174、錨杆機前後照明不齊全的責任者。
175、錨杆機向工作麵行走時,人員乘坐錨杆機者。
176、井上下打架未造成傷害的責任者。
177、坐在火藥箱上工作或休息者。
178、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電纜、管路但未影響生產的責任者。
179、隨意移動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或無計劃停掉監測監控設備電源者。
180、無計劃停電、停風者。
181、放電前未檢查作業地點瓦斯者。
182、炮掘巷道貫通未按規定設警戒者。
183、不按規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責任者。
184、各種機電設備閉鎖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的主要責任者。
185、電氣操作、作業不按規定程序實施安全保護措施的責任者。
186、不按措施規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規定搬遷、檢修、檢驗各種設備(配件)
的責任者。
187、試驗、檢驗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試驗、檢驗各種設備、材料、配件、裝置,
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88、電氣設備有明顯失爆的責任者。
189、井下無安全措施隨意放電的責任者。
190、不是電工而隨意操作電氣設備者。
191、帶負荷停送電、拆除電纜連接器不停電的責任者。
192、綜采工作麵不閉鎖溜子進入機道作業者。
193、在采掘機滾筒3m 範圍內作業,未切斷電源、未打開離合器者。
194、采煤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和取下手柄者。
195、檢修皮帶、溜子或在皮帶溜子上作業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196、停送電、停送氣違反操作程序者。
197、連續三根以上錨杆鬆動不處理繼續作業者。
198、開掘工作麵迎頭連續5m 支護不合格,不處理繼續掘進的責任者。
199、錨杆不按規定做拉力試驗;對噴體未按規定作厚度和強度檢查或無記錄者。
200、連采工作麵幫錨杆未及時支護距掌麵超過5m 的責任者。
201、連采工作麵空頂5m 以上、空頂時間6 小時以上的責任者。
202、掘進工作麵不使用臨時超前支護的責任者。
203、使用支護錨杆起吊重物的責任者。
204、綜采工作麵任意割頂、割底的責任者。
205、支架工拉架移溜與割煤平行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者。
206、沒有采取有效支護措施進入煤壁機道作業者。
207、進入冒頂區或煤幫勾頂,未設專人觀山者。
208、地麵雷雨天氣進行倒閘操作或室外檢修無專門措施者。
209、高空作業(2m 以上)不係安全帶者。
210、檢查地溝內管道、瓦斯氣小井時,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未進行通風處理、未
帶防毒麵具或穿化纖衣服下去作業者。
211、供暖期間未停氣而進地溝檢查檢修者。
212、新安裝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檢修完畢後未進行皂液試漏氣而用明火試漏者。
213、未停氣、停水進行較大閥門檢修者。
214、瓦斯管路停送氣、檢修、設備動火等,未製定安全措施而開工者。
215、高層建築施工或維修不安裝防護網地麵不設警戒者。
216、吊裝大件時所用遊繩未降至人頭以下,而用手擺位者。
217、地麵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者。
218、班中喝酒或醉酒後上崗者。
219、在地麵開挖溝壕深度超過1.5m 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責任者、操作者。裝卸各
種設備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規程措施作業者。
220、無措施在井口20 米範圍內、選煤廠分級車間、主廠房、 皮帶走廊、儲煤
場(倉)等處從事燒焊作業者。
221、重要崗位工種,如各種皮帶、主副井絞車、主扇、主排水泵、壓風機、鍋
爐看表工、瓦斯泵、綜采溜子司機等司機崗位睡覺、脫崗者。
222、零星作業人員無派工單作業者。
223、上級部門檢查發現重大隱患影響較大的責任者。
224、私拿井下電纜、配件、材料等物資價值在100 元以下者。
225、綜采工作麵五措施從機頭靠工作麵側進入工作麵者。
226、隨意開關瓦斯管路閥門者。
227、隨意拆卸、移動瓦斯管路及設施者。
228、不停溜子、轉載機在溜子或轉載機破大塊者。
229、放頂煤工作麵放煤口堵塞違章放炮者。
230、作業空間內頂幫有活煤(矸)未找掉繼續作業者。
231、井下和洗煤廠煤倉上下口打開電氣設備前不檢查瓦斯者。
232、群體三違的參與者。
233、井下隨意拆卸礦燈者。
234、穿化纖衣服入井者。
235、攜帶超長、超重物件乘坐猴車的責任者。
236、在重要防火場所內抽煙的責任者。
237、對已查明三違事實否認或拒絕簽字的責任者。
238、井下職能科室管理人員、瓦檢工、安監工、小班電工、班組長等不帶便攜
式瓦檢儀下井或所帶便攜式瓦檢儀在井下不開機者。
239、錨杆機打鑽時頂板未掛瓦檢儀操作者。
240、瓦檢員未按時填寫瓦斯牌板者。
241、瓦檢員提前在瓦斯檢查本上填寫出檢查時間者。
242、瓦檢員填寫瓦斯數據“三不對照”者。
243、人員在微風條件下作業者。
244、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證件過期、失效的責任者。
245、放炮工不按規定聯結炮線的責任者。
246、綜采工作麵不及時拉架、打出護幫板的責任者。
247、連采機司機未執行“先開水後開機、停水停機”製度者。
248、丟失或損壞考勤發射管者。
249、超員乘坐罐籠或將物件掉入豎井筒者。
250、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一般
的三違者。
(五)一般三違
在生產過程中,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崗位作業標準、上級安全管
理條例、規定、法規以及礦規礦紀,並且未構成嚴重三違者,均視為一般三違,給予
30 元罰款。
第三章 管理過失分類及處罰標準
第六條 管理過失分類
管理過失:指各級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
工作失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第七條 管理過失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級過失,給予撤職或罰款800-1000 元。
1、因管理不善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傷亡事故單位的正職、安全負責人、跟班
幹部、當班班長、安監員、事故責任者。
2、違章指揮造成局定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違章指揮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違反技術政策,致使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嚴重失誤或造成特別重大非傷亡事
故的主要責任者。
5、重大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節嚴重的主要責任者
6、無規程、措施安排工人作業,造成局定嚴重工傷及以上事故的單位主要領導
和直接責任者。
7、重大事故發生後(集團公司範圍內)不采取或不落實整改措施,使同類事故
重複發生的責任者。
8、因測量失誤造成巷道走偏或兩巷貫通相錯3m 以上的責任者。
9、私自建造、拆除或破壞一通三防設備、設施,造成通風係統紊亂的責任者。
10、因玩忽職守而發生工作嚴重失誤,在集團公司範圍內造成極壞影響的責任者
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 萬元以上的責任者。
11、對製止、舉報三違、事故人員進行打擊報複,性質惡劣者。
12、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安全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和後果
特別嚴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職的責任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二級過失,給予行政降級或罰款500-800 元。
13、因管理不善造成局定重傷事故或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的單位正職、安全負責
人、當班班長、安監員、事故主要責任者。
14、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5、遇到(或接到)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瓦斯、頂板等重大事故隱患
(信息),不彙報、不撤人的責任者。
16、對重大隱患不采取措施,拒絕或拖延處理時間的責任者。
17、因管理混亂,規章製度不健全、不落實或因工作不負責任留下事故隱患而造
成嚴重工傷或特別嚴重非傷亡及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18、因規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規程措施作業而造成事故的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
任者。
19、隱蔽工程施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有關責任者。
20、安排未經培訓人員上崗發生事故的責任者。
21、發生重大事故後,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或製造假象幹擾事故調查
處理的責任者。
22、因測量失誤造成巷道走偏或兩巷貫通相錯2m 以上的責任者。
23、管理不善造成經濟損失在10-50 萬元的責任者。
24、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安全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和後果
嚴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誤的責任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三級過失,給予行政記過或罰款300-500 元。
25、因管理不善發生嚴重工傷事故或嚴重非傷亡事故單位的正職、安全負責人、
當班班長、安檢員、事故責任者。
26、無規程、措施作業或不按規程、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27、參與或不製止群體三違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8、局扇無計劃停風,造成巷道瓦斯濃度超限,或一個點班無計劃停風在3 次及
以上的責任者。
29、擅自改變或堵塞通風設施或瓦斯管路者。
30、巷道無計劃貫通的責任者。
31、隨意拆卸運輸安全設施,或運輸係統不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者。
32、管理不善造成經濟損失在1-10 萬元的責任者。
33、因本職工作失職造成其他單位不能正常工作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責任者。
34、隱瞞嚴重非傷亡及輕傷事故的責任者。
35、因設備、材料、配件等不符合規定標準,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者。
36、因製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責任不明確而導致發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責
任者。
37、因測量失誤造成巷道走偏或兩巷貫通相錯1m 以上的責任者。
38、工作麵存在C 級以上嚴重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繼續指揮工人生產者。
39、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安全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和後果
較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職的責任者。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四級過失,給予罰款100-300 元
40、因管理不善發生輕傷事故或一般非傷亡事故的管理人員。
41、重大隱患不按規定時間處理的主要責任者。
42、幹部違章指揮者。群體違章的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
43、管理不善造成一個工作麵停產達4 小時以上或產生不良後果的責任者。
44、自以為是,政令不通,不執行上級有關規定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者。
45、跟班不在現場或脫崗者。
46、編製、審批規程措施不嚴,造成重大隱患或事故的責任者。
47、隱瞞工傷、事故不彙報的責任者。
48、無安全技術措施作業的責任者。
49、幹部不下井,記井下工者。
50、管理不善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10000 元的責任者。
51、違章違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責任者。
52、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的主要責任者。
53、違章指揮或管理不善造成輕傷事故或局定嚴重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4、搶救事故不及時,或指揮錯誤使事故擴大化的責任者。
55、職能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不落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6、隱瞞未遂事故不彙報的責任者。
57、管理人員到現場遇到嚴重三違不製止、重大隱患不安排處理而離開現場發生
事故者。
58、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人員上崗的責任者。
59、盲巷和臨時停風的巷道未及時設置柵欄和警標的責任者。
60、不按規定安排測試、校驗各種儀器、儀表、保護裝置、材料、配件等的責任
者。
61、因測量失誤造成兩巷貫通相錯500mm 以上的責任者。
62、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發生二級及其以上嚴重三違的單位正職、安
全負責人。
63、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安全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和後果
對安全有影響的失職行為。
第四章 事故分類及處罰標準
第八條 事故分類
(一)事故按形成的因素,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大類:
1、責任事故: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工作中,不履行崗位職責,不執行安全有
關法規,違反規章製度(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發生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是指難以預防的,不可抗拒的,受目前科技條件的限製,技術
條件尚不能達到而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按傷害的對象(即是否對人造成傷害),可分為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
故兩大類。
1、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
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
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2、非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由於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
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第九條 傷亡事故分類
一、按傷亡程度和傷亡人數分為:
(一)死亡:發生工傷事故後,出現人員死亡的。負傷後治療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因治療無效且無別的病因而死亡的仍為死亡事故。
(二)局定重傷:指負傷後,經醫院診斷達到局定重傷程度的傷害。凡發生下列
之一的因公傷害,即定為局定重傷:
1、雙眼失明;雙耳切除喪失聽力的;鼻子切除;
2、胸、腹等內部髒器進行切除手術或大手術搶救的;
3、四肢同時有任意兩肢及其以上斷去或截肢的;
4、頭部受傷需要進行開顱手術的;
5、其它部位受傷而造成中樞神經損害致癱的或喪失本工種(工作)體力勞動能
力的。
6、受傷造成呆傻的、癱瘓的、植物人的;
7、其它經醫院診斷認為傷勢或後果特別嚴重的。
(三)嚴重工傷:指負傷後,經醫院診斷達到嚴重工傷程度的傷害。凡發生下列
之一的因公傷害,即定為嚴重工傷:
8、單眼失明的;
9、四肢長管狀骨粉碎性骨折,合並軟組織損傷的;
10、全身大關節、關節內骨折可能致殘的;
11、造成大拇指軋斷,或食指和中指同時軋斷的;
12、一般脊骨損傷,局部軟組織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的;
1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並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為三度且占全
身麵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14、需進行頭部、胸腔、腹部探測手術,並確認內部器官未受傷或損害的;
15、有毒有害氣體(煤氣)中毒,造成嚴重後遺症的;
16、其它經醫院診斷認為傷勢或後果較嚴重的。
(四)輕傷:指負傷後,需要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嚴重工傷程度的
傷害。
二、按事故生產特點分為:
(一)原煤生產事故:井下煤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礦所有從事井下生產人員(不分所有製形式、不分用工製度)在煤炭生產過
程中發生的事故;
2、生產礦井開拓延深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二)非原煤生產事故:為井下原煤生產直接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包括
以下幾種情況:
1、生產礦井地麵工業廣場原煤生產係統(商品煤外運裝車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
卸車後的生產服務係統),如礦井壓風、通風、排水、供電、瓦斯抽放泵站、調度通
訊、矸石山、支架(樁)檢修、礦燈房、自救器房等發生的事故;
2、煤炭洗選加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裝車、化驗、拉矸、排矸、坑木場、儲煤
場、礦井水處理等過程發生的事故;
3、救護隊在搶險救災和處理隱患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三)地麵生產事故:為礦井原煤生產間接服務發生的生產事故和能獨立生產產
品的地麵企業發生的生產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礦直屬基建、內部企業發生的生產事故;
2、鍋爐使用、生活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汽)過程中發生的生產事故;
3、多經三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生產事故。
(四)地麵其它事故:除上述外的其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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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煤炭行業專業特點和傷亡事故的性質分為:
(一)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矸、頂板支護垮倒、衝擊地壓等事
故,底板事故也視為頂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瓦斯中
毒(含有害氣體中毒)、瓦斯窒息。
(三)機電事故: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觸電、機械故障傷人事
故。
(四)運輸事故: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如車輛撞、擠、
軋人、斜井(絞車道)跑車等傷人。
(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傷人,火藥、雷管爆炸等事故。
(六)火災事故: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和外因火災直接致人傷亡或產生的有害氣
體使人中毒(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應算作瓦斯事故),地麵火災。
(七)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區水、地質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潰水傷
人,冒頂後透黃泥、流沙等。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
四、機電、運輸事故按以下原則劃分:
(一)主斜井提升方麵:
1、鉤頭以上及絞車發生的事故(含斷繩)是機電事故;
2、鉤頭以下的事故(如把鉤、斷肖、斷鏈、脫軌等)是運輸事故。
(二)立井提升方麵:
1、罐籠、罐道、絞車發生的事故是機電事故;
2、打點、掛簾、推車發生的事故,按其所在部門而定,一般應是運輸事故。
(三)小絞車、井下膠輪車、防爆三輪車(四輪車):
1、安裝、檢修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機電事故;
2、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運輸事故。
(四)皮帶、溜子、采掘使用的扒鬥機、運載機等機電設備,其發生的事故是
機電事故。
(五)觸電是機電事故。
(六)不遵守運輸製度,違章扒、蹬、跳車,違章搶車、搶罐,違章在禁止行
人的巷道斜坡上行走等發生的事故,是運輸事故。
第十條 非傷亡事故分類
(一)重大非傷亡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 萬元及以上的;
2、瓦斯燃燒或爆炸造成盤區停產的;
3、井下發生火災封閉盤區的;
4、全礦井無計劃停電30 分鍾及以上的;
5、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運分鍾及以30 上的;
6、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無計劃中斷達30 分鍾及以上的;
7、井下透水淹沒礦井的;
8、塔吊、井架傾覆的;
9、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 50 萬元及其以上的;
10、瓦斯嚴重超限,危及人身安全時;
1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社會影響較大的非傷亡事故。
(二)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
12、直接經濟損失在50 萬元至100 萬元(包括100 萬元)的;
13、110KV 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14、局部瓦斯燃燒或爆炸的;
15、井下發生火災封閉采掘工作麵的;
16、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 分鍾及以上的;
17、全礦井無計劃停電10-30 分鍾(含10 分鍾)的;
18、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運10-30 分鍾(含10 分鍾)的;
19、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無計劃中斷達10-30 分鍾(10 含分鍾)的;
20、地麵抽放泵站停用60 分鍾及以上的;
21、井下透水淹沒盤區的;
22、主井強力皮帶斷帶;
23、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 小時及以上的;或使采區停工72 小時及以上的;
24、地麵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 天及以上的;全廠供電中斷2 天及以上的;
25、電梯過卷或蹲罐的;
26、鍋爐、瓦斯氣櫃(罐)、液化氣櫃(罐)、氧氣櫃(罐)、瓦斯抽放泵站發生
爆炸的;
27、腳手架、龍門架、起重吊車傾覆的;
28、工作麵發生火災事故的;
29、瓦斯超限,瓦斯濃度超過5%(含5%);
30、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 萬元(含萬 10 元)的;
3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三)嚴重非傷亡事故:
32、直接經濟損失在10 萬元至50 萬元(包括50 萬元)的;
33、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 0.5m 以上的;
34、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35、主付井筒、矸井、暗斜井跑車;
36、井下盤區或集中運輸巷的強力皮帶斷帶;井下盤區或集中運輸巷的強力皮帶
劃傷深度超過表麵層、長度超過100 米的;
37、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38、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39、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40、35kv 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4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2-8 小時(含2 小時)的;或使采區停工8-72 小時
(含8 小時)的;
42、地麵工廠車間供電中斷8 小時至7 天(含8 小時)的;全廠供電中斷4 小時
以上至2 天(含4 小時)的;
43、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 分鍾(含分 10 鍾)的;
44、全礦井無計劃停電5-10 分鍾(含5 分鍾) 的;
45、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運5-10 分鍾(含5 分鍾)的;
46、安全監測監控無計劃中斷達5-10 分鍾(含5 分鍾)的;
47、瓦斯抽放泵站無計劃停運30-60 分鍾(含30 分鍾)的;
48、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10 米及其以上、冒頂高度在1 米以 上的;掘進工作
麵或巷道冒頂5m 及其以上、冒頂高度在 1m 以上的;
49、井下透水淹沒一個工作麵的;
5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51、鍋爐燒幹、煤氣管道爆炸;
52、瓦斯超限,瓦斯濃度達到3%--5%(含3%)的。
53、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 萬元(含萬 1 元)的;
54、其它認定為性質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四)一般非傷亡事故:
55、直接經濟損失在 2 萬元至10 萬元(包括 10 萬元)的;
56、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提升絞車全速過卷 0.5 米以內;
57、物件墜入井筒;
58、機動車輛碰頭、追尾、車輛顛覆。
59、斜巷跑車;
60、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61、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62、井下透水,影響正常工作的;
6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64、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 分鍾以內的;
65、全礦井無計劃停電5 分鍾以內的;
66、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運5 分鍾以內的;
67、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無計劃中斷5 分鍾以內 的;
68、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5-10m(含 5 米)、冒頂高度在1m 以上的;掘進工作麵
或巷道冒頂3-5m(含3 米)、冒頂高度在 1m 以上的;
69、普通皮帶斷帶;
70、6KV 及其以下供電線路誤送電、誤停電的;
71、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 分鍾至2 小時(含30 分鍾)的;或使采區
停工2-8 小時(含2 小時)的;
72、地麵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8 小時(含4 小時)的;全廠供電中斷1-4 小時
(含1 小時)的;
73、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的;
74、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0-10000 元的;
75、瓦斯超限,瓦斯濃度達在3%以內的。
76、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一般非傷亡的事故。
第十一條 事故處罰標準
(一)傷亡事故處罰標準
1、發生1 人次井下生產死亡事故,事故單位按在冊人數(包括井下計劃內臨時
工,下同)每人罰款1000 元,從工資總額中核減;沒收事故單位安全責任風險抵押本金,重新抵押。其它單位人均罰款500 元,從工資、獎金中核減;免發安全責任風險抵押獎,管理幹部扣除安全責任風險抵押本金的50%,重新抵押。全礦當月不得安全獎。
2、發生1 人次地麵生產死亡事故,事故單位按在冊人數每人罰款800 元,沒收事故單位安全責任風險抵押本金,重新抵押。其它單位人均罰款300 元,免發安全責任風險抵押獎,管理幹部扣除安全責任風險抵押本金50%,重新抵押。全礦當月不得安全獎。
3、發生1 人次其它死亡事故,事故單位按在冊人數每人罰款500 元,沒收安全
責任風險抵押本金,重新抵押。其它單位免發安全責任風險抵押獎,管理幹部扣除安全責任風險抵押本金50%,重新抵押。全礦當月不得安全獎。
4、發生1 人次井下生產局定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按在冊人數每人罰款400 元,免發安全責任風險抵押獎;全礦當月不得安全獎。
5、發生1 人次地麵生產局定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按在冊人數每人罰款300 元,免除事故單位當月安全獎和安全責任風險抵押獎,全礦當月安全獎下浮50%。
6、發生1 人次其它局定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按在冊人數每人罰款200 元,免發事故單位當月安全獎,全礦當月安全獎下浮30%。
7、以上各類事故對個人的處罰執行三違、管理過失處罰。
(二)非傷亡事故處罰標準
1、對單位的處罰:
影響全礦生產達到1 小時以上,由調度室下達事故03manbetx 通知單,按影響時間每小罰款500 元;影響一個盤區生產達到1 小時以上,由調度室下達事故03manbetx 通知單,每小時罰款200 元;影響一個頭麵生產達到1 小時以上,由調度室下達事故03manbetx 通知單,每小時罰款100 元;影響外運裝車30 分鍾以上,一次對單位罰款1000 元,對責任者經03manbetx 另外處理。
2、對個人的處罰執行三違、管理過失處罰標準。
事故報告、分析、處理、搶救、統計製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強化責任追究,預防各類事故發生,吸取各類事故教訓,特製定事故彙報、分析、處理、統計製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後,現場目擊者、班組長、安檢員、在場幹部及一切工作人員都有責任
及時向礦調度室及安全調度報告,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調度室及安全調度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告,要盡快搞清情況,作好記錄,按事故報告程序立即向有關領導、有關業務科室、單位人員彙報,並及時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報告,安檢科及主管業務科室分別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和對口業務處室報告。必要時要聯係礦山救護(消防)隊、通知礦醫院醫療急救小組。
2、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
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以電話、書麵、口述等方式進行。
3、事故報告時限
各單位對當天發生的各類傷亡、非傷亡事故以及影響較大的非生產事故或事件都
要及時向安監科安全信息調度彙報,輕傷、局定嚴重非傷亡事故要在2 小時內彙報,嚴重工傷、特別嚴重非傷亡以上事故要立即彙報,超出規定時間按彙報不及時處理,超過8 小時按隱瞞事故處理,對責任人罰款100-1000 元;發生輕傷、一般非傷亡事故,礦要在24 小時以內向集團公司報告;發生嚴重工傷、嚴重非傷亡事故,礦必須在2 小時以內向集團公司報告;發生局定重傷、特別嚴重非傷亡及其以上的事故,礦必須立即向集團公司報告。
二、事故的追查分析
1、人身事故的追查分析
(1)凡發生輕傷事故,由安監科組織,安監科科長參加進行追查分析,當班的
班長、現場的有關責任人員和事故單位的隊長或安全副隊長必須參加,事故在12 小時內分析完畢,如因特殊原因推遲,不得超過一天。
(2)凡發生局定嚴重工傷事故,由安監科科長組織,安全副礦長參加進行追查
分析,當班的班組長、安檢員、現場的有關責任人員、事故單位的隊長、安全副隊長必須參加,事故分析在當班的班後進行,24 小時分析完畢,因特殊原因推遲,不得超過兩天。
(3)凡發生局定重傷以上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2、非傷亡事故的追查分析
頂板事故由安監科牽頭組成事故追查分析組;地麵火災事故、易燃易爆物品爆炸
事故、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由保衛科牽頭組成事故追查分析組;食物中毒事故由醫院牽頭組成事故追查分析組;通風、瓦斯事故由通風科牽頭組成事故追查分析組,生產、輔助運輸事故由調度室牽頭組成事故追查分析組,機電事故由機電科牽頭組成事故追查分析組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處理。
(1)凡發生嚴重非傷亡事故,由對口事故調查組組織事故單位的隊長(或安全
副隊長)、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分析追查,在12 小時內分析完畢,並提出處理意見。
(2)凡發生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由對口事故調查組組織,牽頭單位正職參加,
並請安監總站負責人參加進行追查分析,事故單位的隊長、業務保安部門的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參加,24 小時內分析完畢,並提出處理意見。
(3)凡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
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4)各對口業務科室在事故分析完畢後將事故報告交安監科備案,對超出期限
不能拿出結果的,由安監科對對口業務科室進行分析處理。
3、嚴重“三違”和管理過失的追查分析
凡發生一般“三違”,各類嚴重“三違”、各類管理失職由安監科組織追查分析,並根據“三違”、“失職”的性質,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參加。三級以上的嚴重“三違”和管理失職應在24 小時內分析清楚,因特殊原因推遲,不得超過一天,其它的“三違”和“失職”當日必須分析清楚。對嚴重“三違”和嚴重失職追查分析後,由
安監科下發通報,通報全礦,以便舉一反三、吸取教訓。
4、事故彙報的接受及反應
各業務科室在接到事故彙報後,首先要進行事故登記,需進行事故現場勘查和進行事故調查時,要及時派出人員、掌握現場資料,本著從快、從嚴、從重的原則,及時組織追查分析。
5、事故分析的原則及處罰
分析事故時,必須嚴格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製定防範措施不放過。並嚴格按照《某礦安全管理製度》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某礦安全管理製度》上沒有的標準,按各業務科室的標準處罰。
6、對參與事故分析人員的要求
技術性較強的事故,需要有關職能科室配合分析,各單位要派懂技術、了解現場情況的管理人員參加分析。對安監科及其它事故追查組通知的應參加事故分析的人員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時間到,影響事故分析正常進行的,按嚴重“三違”或過失論處。
三、事故的處理
1、對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者,嚴格按照集團公司《事故責任追究處罰規定》和
《某礦安全管理製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影響較大的事故安監科要整理出事故通報,通報全礦。
2、對事故責任者的罰款,由安監科事故組下達罰款通知單,財務科執行罰款,
各類罰款進入安全基金,財務科要建立專門台帳,專款專用。
3、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的,由人勞科按通報要求執行。
4、各單位要落實防範措施,吸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發生,若季度內同類
事故再次發生,將按照標準,上升一個台階進行處罰。
四、事故搶救(搶險)
1、各級領導幹部、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搶險人員接到通知後,要立即趕
赴調度室,由礦長組織進行現場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2、煤礦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火災、透水、有毒有害氣體中毒或窒息事故,
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進行搶救(搶險)。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依照《礦井災害預
防和處理計劃》、《各類重特大事故防範措施及搶險應急預案》和《晉城煤業集團重特
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進行搶救(搶險)。
3、重特大事故搶救(搶險)結束後,事故搶救(搶險)指揮部牽頭組織寫出《重
特大事故搶救(搶險)報告》。凡是礦山救護隊參加進行的搶救(搶險)工作,事故
搶救(搶險)結束後,36 小時內由礦山救護隊寫出事故搶救(搶險)報告。
4、在組織事故搶救(搶險)的同時,必須按有關規定保護事故現場,安監科還
應派專人將事故單位的規程、措施、圖紙、班前會記錄、員工培訓情況、勞資檔案等
資料進行保護性收集封存,以備事故調查使用。
五、傷亡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分為:煤炭生產事故分為原煤生產事故和非原煤生產事故兩部分原
煤生產事故包括:(1)所有井下生產(不分所有製形式)和技術管理人員(不分用工製度)在煤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2)礦井開拓延深發生的事故;(3)地麵工業廣場原煤生產係統指煤外運裝車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車後的生產服務係統,如:礦井壓風、通風、排水、選煤、供電、調度通訊、矸石山、支架(柱)檢修、礦燈房、自救器房等發生的事故;(4)救護隊處理礦井隱患發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產事故:原煤生產以外工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如礦直屬基建、機
廠、電廠、洗煤廠、多種經營等單位從事非原煤生產發生的事故;企業內煤質化驗、環境保護、救護隊搶救事故過程中發生事故等。
2、工傷後一個月內死亡的計入事故總死亡人數。
3、外單位承包礦井內的生產、基建、安裝、發生死亡事故由承包單位按本單位
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
4、生產區域內的交通事故:以更衣、洗澡為界,職工上班更衣後、下班洗澡前
乘坐礦交通車發生的事故計入原煤生產事故,其它事故計入非原煤生產事故。
5、下列事故不統計到礦傷亡事故總數中。
a、礦支援或承包外單位工程發生傷亡事故由外單位統計報告。
b、礦外組織的安全檢查、培訓、科研、學習、參觀等活動發生的傷亡事故。
c、職工在生產崗位直接原因因突發疾病造成的傷亡事故。
d、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傷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龍卷風等。
6、事故必須進行月、季、半年及全年分析統計,統計要分類,首先分為人身傷
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人身傷亡事故按死亡、局定重傷、嚴重工傷、輕傷分類;非傷亡事故按重大非傷亡事故、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嚴重非傷亡事故和一般非傷亡事故分類。最後按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它等類別進行細分。統計要用數字說明,進行百分比計算。
六、其它規定
(一)事故分析
1、凡井上、下發生的各類事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彙報礦調度及安全調度,否則按隱瞞事故論處。
2、礦調度在接到事故彙報後要按事故類別給相關業務科室下達事故分析通知單,否則一次扣100 元。
3、業務科室在接到事故分析通知單後要立即通知事故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追查分析。
4、事故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後必須在半小時之內到指定地點進行事故分析。否則遲到扣50 元,不到扣100 元。
5、事故分析要實事求是,事故單位的當事人必須如實回答事故追查人員的提問,
不得隱瞞事實真相,正確對待,不得含糊其辭,無理取鬧,否則上升一個檔次處理。
6、所有參加事故分析人員必須在事故台帳上簽字認可,拒絕簽字者一次罰款100元。
7、事故分析處理結果通報後,凡對事故處理結果不服者,從通報下發之日起三日之內到事故分析牽頭單位進行複議,事故分析牽頭單位必須認真對待複議者,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複議,兩日內給予提議者答複,如提議人仍不滿意的,由提議人和提議人單位正職報分管礦領導裁決。分管礦領導的裁決為最終裁決。通報下發三日內未提出異議按認可處理。凡未要求複議、複議結果未下或未按程序複議而越級上訪者,一次罰款300 元,株連單位正職及安全副職各300 元;若最後的裁決和初次事故認定的結果是相同的,對複議人增加30%的罰款。
8、各單位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並進行討論,凡未向職工學習貫徹罰單位安全負責人一次200 元。事故單位要重點向事故當事人貫徹,做好其思想工作,對事故及處理結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防止事故的再發生。
(二)“三違”管理
1、各級管理人員到作業現場檢查時,發現“三違”行為必須及時製止,現場向違章者提出批評、說明違章可能導致的後果、進行安全教育,糾正其不安全行為。升井後到安監科事故組進行登記,填寫“三違”登記表。
2、各級管理人員填寫“三違”登記表時,必須詳細記錄違章的地點、時間、班次、違章者姓名、單位、違章事實,違章事實要屬實,嚴禁胡抓亂報,且發現的“三違”行為必須當日舉報,否則安監科不予受理。
3、違章者要虛心接受批評教育,無條件地接受管理人員的證件檢查,不得無理取鬧,否則安監科對其上一個等級處理。4、事故組接到登記表後要及時通知違章者單位的值班幹部,單位值班幹部接到
通知後,要及時通知違章者本人到事故組落實簽字(期限為兩天),接受教育,超過兩天,按屬實處理。
5、凡違章者的單位值班幹部接到通知後未向違章者傳達,造成事後被罰款而不清楚或越級上訪者,三違者的經濟罰款由值班幹部承擔,並根據後果影響程度,對當天值班幹部按四級或以上過失論處。
6、凡違章者接到通知但未到事故組落實簽字,上一個等級處理。
7、凡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舉報“三違”者與違章者必須到事故組進行共同分析認定,否則事故組將撤消登記。
8、登記後,不得私下協商更改違章事實,也不得私自撤消登記,否則對雙方各
罰款100 元,違章事實一旦確定,“三違”等級由事故組根據《某礦安全管理製度》認定,舉報人員無權確定“三違”等級。
9、凡對舉報者無理取鬧、進行威脅、辱罵、打擊報複者,按二級嚴重“三違”論處,對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按四級過失論處,情節嚴重者由紀監、公安部門處理。
10、凡事實確鑿,但拒不簽字者上一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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