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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廠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匿名網友 2009-08-25 10:24 來源:www.dukashe.com
AQ1010-2005
2005-9-1 起執行 發布單位: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
2005-7-14發布提出單位: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
起草單位: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選煤分會
批準單位:國家 標準
選煤廠 安全 01manbetx
1 範圍
標準規定了選煤廠(包括篩選廠)在生產、操作和 管理上涉及安全生產應遵守的各項規定。
標準適用於各類篩選廠、選煤廠,也適用水煤漿廠。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 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也適用於本標準。
3.1 02manbetx.com 隱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導致 02manbetx.com 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 管理上的缺陷。
3.2 違章指揮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強迫職工違反國家 法律法規、規章 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進行作業的行為。
3.3 違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職工不遵守規章 製度,冒險進行操作的行為。
3.4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職工因受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由國家以 法規形式規定並經國家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的疾病。
3.5 防護 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為避免職工在作業時身體的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采取的隔離、屏蔽、安全距離、個人防護等 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因素。
3.7 動篩跳汰機 ROMJIG
支撐被處理物料床層的跳汰篩板在水中可作上下運動的跳汰機。
3.8 數控風閥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稱電控氣動風閥。用電子數控裝置和電磁閥控製跳汰機進氣和排氣的風閥,其頻率和特性曲線可以任意調整。
3.9 浮選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無攪拌葉輪、空氣由柱形機體底部經充氣器進入與煤漿混合,形成礦化泡沫的浮選設備。
3.10 絮凝劑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體的液體中,使細顆粒聚集形成絮團的藥劑。它適用於各種汙水淨化處理。
3.11 深錐濃縮機 deep cone thickener
機體高度大於直徑,上部為圓筒,下部為錐角較小的倒圓錐形澄清、濃縮設備。
3.12 洗水閉路循環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經過充分濃縮、澄清後,煤泥在廠內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環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礦場 slurry pond
又稱尾煤場。是處理尾煤水的構築物。
3.14 加壓過濾機 pressure filter
將過濾機裝入特製的密閉壓力容器內,充入壓縮空氣在過濾介質兩側產生壓差而進行過濾的設備。
3.15 水煤漿 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劑混合製備而成的一種流體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劑1%左右。
3.16 撈坑 dredging sump
又稱鬥子撈坑。構成洗水循環係統之一的水池,沉澱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脫水鬥式提升機連續地排出,水池的周邊或旁側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層或塌陷區上覆蓋土壤造田的過程。選煤廠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溝、窪處,再覆蓋好土,達到種植的目的。
3.18 數控無線調車係統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機車司機、調車員和調度室調度員三者采用對講機指揮調車作業。代替長期沿用的燈、旗信號調車作業。
3.19 警衝標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動車輛碰撞停放在站線上車輛的標誌。
3.20 調車絞車 dispatching winch
選煤廠用於受煤坑和裝車倉下調度車輛。
3.21 欠電壓釋放保護裝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電壓保護裝置,當供電電壓低至規定的極限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繼電保護裝置。
3.22 粉塵 dust
粒度細到足以在空氣中懸浮的固體物料顆粒。
4 總則
4.1 為規範選煤廠的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減少 02manbetx.com ,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環境保護法》,製定本規程。
4.2 從事選煤生產和選煤廠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4.3 選煤廠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程,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現安全生產。
4.4 選煤廠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以及安全生產獎懲 製度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製度等各項規章製度。
選煤廠廠長是本廠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總 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本廠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車間主任、 班組長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直接負責。
礦務局(集團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監督選煤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投入,並對選煤廠的安全生產承擔相關責任。
4.5 選煤廠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4.6 選煤廠必須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層層分解指標。安全生產內容必須納入經濟承包責任中,並定期檢查考核。
4.7 選煤廠必須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組織職能機構製定安全 措施,限期整改。
4.8 選煤廠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 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 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 安全技術 措施 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 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 設計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不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要求的 設計,不得批準;不符合 設計要求的工程,不得驗收投產。
4.10 選煤廠必須編製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凍等災害預防和處理 計劃,並組織實施。
4.11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
4.12 選煤廠發生 02manbetx.com 後,礦長(礦井型選煤廠)和選煤廠廠長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
5 工業廠區和作業場所
5.1 工業廠區
5.1.1 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誌、信號裝置或者落杆。
5.1.2 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5.1.3 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5.2 作業場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台、走橋必須加設欄杆(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杆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後可以及時恢複。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麵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恢複原狀。
5.2.2 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2m。
5.2.3 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5m,次要通道不得小於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台。行走路麵應當防滑。
5.2.4 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紮。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築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5.2.6 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於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鬆緊適度。
5.2.7 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並設專人監護。
5.2.8 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衝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2.9 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走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鑽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5.2.10 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在設備檢修、吊裝或進入設備底部和機內清理雜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狹窄工作場所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廠區、生產廠房及倉庫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幹燥、浮選、幹選、原煤準備車間及各類煤倉、油脂庫、氧氣庫、汽車庫、機車庫、配電室、集控室等重點防火區,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防器材和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並定期檢查和更換。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
5.3.2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業場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潤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槍必須存放在專用的隔離房間。
5.3.3 重點防火區,禁止明火及吸煙。確因維修或其他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接時,必須經防火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後,方可施工。
5.3.4 煤倉和原煤準備、幹選、幹燥車間等煤塵比較集中的地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定期清理地麵和設備,防止煤塵堆積。
b) 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業(特殊情況,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和吸煙。
d) 空氣中煤塵含量不得超過10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倉(原煤倉、精煤倉和緩衝倉)及與其相通的房間和走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檢查製度,製定檢查圖表。
b) 煤倉設置高出房頂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電設備和照明。
d) 煤倉內瓦斯濃度達到1.5%時,附近20m範圍內的電氣設備立即停止運轉。
e) 房間和走廊內瓦斯濃度達到0.5%時,立即切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源(含照明電源)。
5.3.6 嚴禁任何人將易燃、易爆物帶入車間或混入煤料。一旦發現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藥,必須立即謹慎取出,並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築必須設置集水池,裝設相應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超過雨季最大湧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倉及其他建築物周圍應當開挖排水溝渠,並保持通暢。
5.3.9 選煤廠的高層建築及其他需要防止雷擊的建築和設施,必須安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和測定。
5.3.10 浮選藥劑庫的罐體、閘閥、地下管路,應當經常檢查。
6 卸煤和貯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須蓋有堅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於300mm×300mm。卸煤時,箅子不準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點,必須設置聲、光信號。
6.1.2 煤車卸煤時,不準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開閉車門;開閉車門前,必須通知煤車上及煤車下的有關人員。
6.1.3 卸煤工下煤車必須從車廂的腳蹬上下車,不準從車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員和卸煤機在同一車內同時作業。
6.1.4 發現車內有大塊矸石、鐵器、坑木時,卸煤工應當配合卸煤司機共同處理,不準將其卸入倉內。在處理大塊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拋向軌道兩旁時,作業前必須向車下人員發出警告,待車下無人後方可作業。
6.1.5 卸煤機工作時,人不準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機司機作業時,不得將頭或身體探出操縱室外。操縱室門必須安裝閉鎖保護裝置。
6.1.6 卸煤機絞龍檢修時,必須將其綁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絞龍時,必須預先與站調度室聯係,經同意後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車機卸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煤車車型符合翻車機的要求。
b) 翻車機在運行中,不準無關人員靠近作業區;放空車時,給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c) 清掃車底時,先切斷電源,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
d) 不準調車人員乘車輛進入翻車機房。
6.1.8 使用絞車牽引卸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絞車牽引煤車啟動時,首先拉風,並按規定車數牽引。
b) 卸煤機運轉時,卸車工及其他人員離開危險區。
c) 卸完車後,及時清道。
6.2 貯煤
6.2.1 煤倉的檢查孔必須加蓋板,入料口必須設置堅固的箅格防護,箅格網眼不應大於200mm×200mm。非特殊情況,不準拿掉箅格防護。
6.2.2 原煤粒度細、易起拱的煤倉,應當配備風力或機械破拱和清倉設施。
6.2.3 人工清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製定可靠的 安全措施並經安全部門批準,組織清倉人員學習並經本人簽字。
b) 煤倉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c) 進倉清理人員身體狀況良好。患有高血壓、聾啞病、心肝病、癲癇病、深度近視等疾病和其他不適宜清倉的人員,不得進倉清理或從事倉上監護工作。
d) 進倉清理人員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帶。安全帶的繩子固定在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並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
e) 進倉清理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一般不得少於2人;倉內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 安全措施
f) 監護人員站立的位置能看見工作人員的動作,聽清倉內人員的喊話。每30min進倉清理人員與倉外監護人員通訊聯係一次。
g) 如倉壁有60°~70°的陡坡積煤,進倉前先將陡坡積煤清除。
h) 清理煤倉時,倉上輸送機及倉下給煤機停止作業並斷電。清倉過程中需要卸煤時,倉內清倉人員撤離作業地點或站在安全地點,待倉內散煤卸淨、倉下給煤機停止作業後,方可繼續清倉。禁止爆破清倉或破拱。
i) 清倉人員輪流分班工作;清倉完畢,清倉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一切無誤後,關閉倉口。
6.2.4 落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落煤前,仔細觀察落煤點是否有人員或車輛,確認無人及車輛後方可落煤。
b) 落煤時,禁止人員或車輛在落煤點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時,關閉落煤點的倉口或溜槽口。
6.2.5 在貯煤場進行貯煤、推運時,不得形成高差較大的煤壁。落煤時,不得在落煤點推運。確因工作需要在落煤點推運時,應當停止落煤或將落煤點改在其他地點。
6.2.6 貯煤場的貯煤量較多時,煤堆上必須有一條推土機能進出煤場的安全通道,路麵坡度低於25°,寬度在5m以上。
6.3 給煤
6.3.1 煤倉堵塞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時,應當站在平台上進行;不準站在欄杆、電機或設備上操作。不準在倉口捅煤。不準用身體頂著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著工具。
6.3.2 給煤機在運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時,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給煤機各轉動部位的銷子、螺釘必須牢固。使用葉輪給煤機時,發現鋼絲繩纏繞在主軸上或大塊矸石、鐵器、木材卡住輪子,必須緊急停車處理。
7 篩分、破碎和磨碎
7.1 篩分
7.1.1 篩分機(包括脫水篩)應當空載啟動。不準篩分機超負荷運行。篩分機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
7.1.2 篩分機運行時,工作人員不得跳到篩板上打楔子、緊篩板螺釘和擦激振器。清理篩孔及處理事故,必須停車。
7.2 破碎
7.2.1 破碎機必須在密閉狀態下工作。破碎機的旋轉部件必須設防護罩。不準運轉中打開破碎機箱蓋。不準操作人員站在破碎機上。
7.2.2 破碎機 保險銷不得用其他金屬銷代替。液聯易熔塞,不得隨意更換或不用。
7.2.3 大塊煤破碎前,必須使用除鐵器和進行手選,嚴防金屬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進入破碎機內。
7.2.4 清理破碎機中的雜物或者進行檢修,必須停電並至少有2人在場,1人清理、1人監護。
7.3 磨碎
7.3.1 磨碎機的滾筒兩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磨碎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在傳動裝置和滾筒下麵進行作業,不得從入料端向機體內加鋼球。
7.3.2 球磨機入料必須除雜。
7.3.3 清理磨碎機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並設專人監護。
8 煤炭分選
8.1 手選
8.1.1 手選輸送帶的兩側必須加設防護板。手選作業點應當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監護。手選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帶式輸送機兩側的護板上作業。
8.1.2 帶式輸送機的帶速不得超過0.3m/s,傾角不得大於12°。輸送帶寬度超過0.8m時,應當在兩側分別設手選台。帶式輸送機必須安裝緊急停車按鈕。
8.1.3 嚴禁在手選輸送帶上行走、跨越或坐臥。操作人員不得在原煤分級篩篩口下1.2m範圍內和下料溜槽口處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倉作業,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並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8.1.5 工作人員發現雷管、炸藥、金屬、木料、特大塊矸石等物品,應當及時謹慎選出,必要時可以停機處理。選出的雷管、炸藥,不得私自保管、轉移或銷毀。
8.2 跳汰選煤
8.2.1 在跳汰機運轉中,工作人員不得用手在風閥排氣口試探風量或者直接用手潤滑滑體。
8.2.2 采用氣動風閥的跳汰機,其高壓風壓不得高於0.6MPa,風閥係統不得在油霧器缺油情況下運行。
8.2.3 檢修風箱內部需要使用電焊時,必須將其內部油汙清理幹淨並保持通風良好。
8.2.4 檢修和處理跳汰機機體下部梯形溜槽和法蘭處漏水時,必須搭設腳手架。操作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
8.2.5 風動排料係統的風壓超過1.5MPa時,安全閥應當能自動放風。
8.2.6 清理跳汰機體時,必須先將床層篩板清理幹淨。進入機體清理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
8.2.7 隔膜跳汰機在運轉中,不得任意調整衝程。調整衝程時,應當在設備啟動按鈕上掛停電牌,並至少有2人在場,1人監護、1人調整衝程。操作人員不得用手拉傳動三角膠帶。
8.2.8 進入動篩跳汰機作業,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
8.3 重介選煤
8.3.1 重介質分選機與給料、產品脫介、介質係統必須實行閉鎖運行。
8.3.2 禁止超過規定的鐵器或大塊矸石進入斜輪分選機。禁止用木棒壓著排矸輪傳動帶強製運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選,應當嚴格控製入料粒度。禁止金屬物件和雜物進入旋流器。
8.3.4 檢查、清理磁選機、分選槽或提升輪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設專人監護,並製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嚴禁磁粉進入電機內部。磁介質粉堆放地點與電動機之間應當保持一定距離;若距離難以保證,應當選用防護等級為IP44以上的電機。
8.3.6 介質桶上麵必須設置箅子,箅子的孔徑不得大於10mm。操作人員清理箅子上的雜物時,必須係好安全帶。
8.4 浮遊選煤
8.4.1 清理浮選機、浮選柱、攪拌桶及礦漿準備器時,應當將煤泥放空,並在操作櫃上掛停電牌。操作人員進入機內工作,必須係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
8.4.2 浮選機的加藥點必須布置在安全位置,並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選藥劑。
8.4.3 啟動浮選機、浮選柱、攪拌桶前,工作人員必須逐台巡視,查看機體內是否有其他檢修人員,轉動部位是否有障礙物,待確認無誤後方可啟動。
8.5 幹法選煤
8.5.1 幹選設備必須在密閉狀態下進行作業。分選過程中,禁止打開箱蓋。揚塵點必須密閉並配有除塵設施。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8.5.2 清理幹選機床麵(篩孔堵塞)、旋風集塵器和通風管路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清理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8.5.3 嚴禁工作人員攜帶各種火種進廠和在廠內吸煙。在廠內進行電焊作業,必須停止生產。
8.6 搖床選煤
8.6.1 激振箱上電動機電源線應當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絕緣套管。
8.6.2 設備發生故障,應當立即停車處理。禁止操作人員站在床麵或激振箱上處理故障。
9 脫水與幹燥
9.1 離心脫水機
9.1.1 離心脫水機不得超負荷運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軟、硬雜物及大顆粒物料。
9.1.2 離心脫水機的油泵電機、振動電機和回轉電機之間必須實現閉鎖。
9.1.3 設備運行中,工作人員不得爬到離心機上作業。
9.1.4 沉降式離心機的固定螺栓必須緊固,嚴防隔振彈簧斷裂變形。
9.1.5 沉降式離心機必須裝設安全保護裝置及傳感器。
9.1.6 沉降式離心機的主斷閥、入料閥、衝洗閥的開度指標應當準確。
9.2 過濾機
9.2.1 過濾機及緩衝漏鬥的操作和巡視平台周圍必須設置保護欄杆。縫補或更換濾布時,必須搭設安全架。
9.2.2 在加壓過濾機的壓力容器壁上,禁止撞擊、焊接和開孔。
9.2.3 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必須根據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製定年度檢驗計劃,並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及檢驗單位,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9.2.4 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入口門,必須設置機械、電氣閉鎖裝置。需停機進入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內檢修,必須保證其內外空氣壓力相等。
9.3 壓濾機
9.3.1 箱式壓濾機(簡稱壓濾機)正常工作時,操作人員不得將腳、手、頭伸入壓濾機濾板間或從拉開的濾板縫間觀察下麵的帶式輸送機或中部槽。禁止將工具放在拉鉤架上及濾板的把手上。清除濾餅時,操作人員不得用手扒濾布與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員戴手套操縱壓濾機開關。機架、機頂、大梁上有人時,不準按動開關。更換濾布、清理濾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須將傳動拉鉤拉平。
9.3.3 壓濾機液壓部分必須安裝電接點壓力表。
9.3.4 禁止雜物進入帶式壓濾機,一旦發現,必須立即停機處理。嚴禁操作人員在帶式壓濾機網帶上行走。
9.3.5 與帶式壓濾機配套的絮凝劑添加係統應當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時,應當將網帶及設備周圍衝洗幹淨。
9.4 火力幹燥
9.4.1 幹燥車間啟動前,必須進行全麵係統的試驗檢查。幹燥機停止運轉前,必須將滾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幹燥機給料箱內的返煤情況。排灰時,室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排灰室和除塵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過0.00015g/m3。清爐排灰時,應當先將爐灰用水熄滅後再排出,禁止帶火運出。當多管集塵器中煤粉燃燒時,必須立即停止引風機,打開檢查孔將火熄滅。防爆閥每班要檢查一次,發現失靈立即更換。
9.4.3 幹燥機各點的溫度、壓力不準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火力幹燥機各點溫度與壓力的最大允許值
項目
幹燥
機型號
爐膛
幹燥機入口
幹燥機出口
引風機
溫度/
壓力/
mmH2O
溫度/
壓力/
mmH2O
溫度/
壓力/
mmH2O
溫度/
壓力/
mmH2O
管式
液筒式
灑落式
沸騰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3
-300
-150
-200
130~170
注:1 mmH2O=9.80665Pa
9.4.4 幹燥機的控製係統必須配備同時能發出聲光信號的警報儀表。各種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保證完好。
9.4.5 幹燥車間必須設置有效的除塵係統。產生煤塵的設備和轉載點必須密閉。設備運行時,車間內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0 mmH2O g/m3。
9.4.6 與幹燥機直接連接的除塵器或排料除塵器,必須采用耐火材料結構。
9.4.7 幹式除塵器必須設置爆炸泄壓孔。多管除塵器防爆泄壓孔覆蓋的鍍鋅板厚度不得超過0.5mm。
9.4.8 幹燥車間的建築必須設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壓孔。泄壓孔應當能夠迅速展開、擊穿或破碎。
9.4.9 幹燥機正常運轉後方可供熱爐風進行作業。
9.4.10 幹燥車間需使用電、氣焊時,必須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車間主任、主管廠長批準後,並在安監人員現場監督下方可進行。
9.4.11 幹燥機司爐工進行操作時,必須戴防護眼鏡,並配備其他耐高溫防護用品。禁止司爐工穿戴化纖類服裝進行作業。
9.4.12 需進入幹燥機內從事檢查或檢修,必須先停爐降溫,並將機內存煤排淨和除塵通風後,方可進行。
10 澄清、濃縮和水煤漿
10.1 分級設施
10.1.1 選煤廠水池、角錐池、撈坑的檢查孔,應當安裝腳蹬或固定鐵梯。
10.1.2 工作人員進入池內檢查、清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配備低壓行燈照明,檢查腳蹬或鐵梯是否牢固。
b) 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1人裏麵檢查、1人外麵監護。監護人員站在能看到或聽到檢查人員工作的地方,並由專職人員擔任。
c) 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站在梯子上工作。安全帶的一端固定在外麵牢固的地方。
d) 工作完畢,工作地點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待確認無誤後,方可蓋蓋板灌水。
10.1.3 水池、角錐池和撈坑應當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置蓋板、欄杆和走橋。走橋上的花格板必須牢固。禁止工作人員站在無欄杆的池邊緣從事清理泡沫、雜物等工作。
10.2 濃縮設施
10.2.1 濃縮設施(濃縮機、深錐、沉澱塔)的走道必須安裝欄杆。地板應采用花紋鋼板或花格板,並安裝牢固。
10.2.2 禁止在濃縮設施走橋上存放工具等雜物。
10.2.3 使用周邊傳動的濃縮機,其周邊軌道必須保持平整、光滑、無障礙物。禁止任何人在軌道上坐立或進行作業。
10.2.4 濃縮機、深錐、沉澱塔等主體設施,必須建設牢固。深錐閥門處的操作平台及欄杆應當牢固並防滑。
10.2.5 濃縮設施的絮凝劑添加處及其周圍必須設有護欄。地麵要鋪設防滑材料。
10.2.6 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監控濃縮機底部沉澱物的厚度。
10.3 室外沉澱池和尾礦場
10.3.1 室外沉澱池的周邊必須建築堤壩或配置欄杆,並設有明顯的警示牌。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
10.3.2 沉澱池滑線溝蓋板應當采用花紋鋼板。
10.3.3 池內管道堵塞清理時,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帶、梯子等工具;同時,上麵應當有專人監護。
10.3.4 禁止任何人在尾礦場內遊泳。
10.4 水煤漿
10.4.1 嚴禁選煤廠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的水煤漿添加劑。
10.4.2 水煤漿攪拌機上應當設置箅格,箅格符合有關要求。清理攪拌機時,必須將水煤漿放空,並至少要有2人工作,1人監護、1人清理。
10.4.3 水煤漿在室外溫度0℃以下運輸時,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11 廠內外運輸
11.1 膠帶輸送機
11.1.1 帶式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或欄杆。在機下過人的地方,必須設置安全保護板。如果輸送機長度超過30m,必須設置人行過橋。
11.1.2 帶式輸送機長度超過50m時,各重點工作地點,必須設置中間“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線開關。
“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線開關的設置位置,一般應在走廊人行道一側。3條帶式輸送機共有的輸送帶走廊,中間的帶式輸送機在走廊兩側均應設置“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線開關。
11.1.3 傾斜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防偏、止逆和過載、防滑停機保護裝置。
11.1.4 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清掃器。輸送機運轉過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換托輥,禁止清理機架和滾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機架上鏟煤、掃水、觸摸輸送帶。機架較高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防護遮板。清理托輥、機頭、機尾滾筒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
11.1.5 禁止任何人在帶式輸送機輸送帶上站、行、坐、臥、橫跨。禁止使用帶式輸送機搬運工具或其他物件。
11.1.6 禁止向滾筒撒煤、砂子、墊草袋等雜物。禁止帶式輸送機超負荷強行啟動。禁止在運行中使用刮滾筒積煤的方法進行調偏。
11.1.7 移動式帶式輸送機走輪應當安裝保護罩。禁止操作人員站在移動式帶式輸送機前進方向的軌道上進行操作。
11.1.8 使用電熱膠接輸送帶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11.1.9 大傾角帶式輸送機運轉時,禁止正麵站人。溫度低於零下19℃時,禁止大傾角帶式輸送機運行。
11.2 刮板輸送機
11.2.1 刮板輸送機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人行過橋。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必須設置防護罩或欄杆。嚴禁任何人橫跨未加蓋板的刮板輸送機。
11.2.2 刮板輸送機運行中,發現鏈條拉斜、跳鏈或槽箱內卡有雜物,必須停機處理,並由司機在按鈕上掛“停車牌”。禁止在運行中清掃刮板輸送機。
11.2.3 刮板輸送機必須配備過載保護裝置。禁止刮板輸送機超負荷啟動。
11.3 鬥式提升機
11.3.1 鬥式提升機穿越樓板的孔洞,必須加設防護欄杆或蓋板。當檢查勺鬥物料及鬥子運轉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鬥箱側麵。
11.3.2 鬥子壓住或卡住時,必須立即停車處理。處理時,鬥子正麵不得站人。
11.3.3 當鬥子壓住需放水處理時,應當使用事故放水門放水。禁止操作人員打開機尾大蓋。
11.3.4 在鬥式提升機運轉中,禁止操作人員進行檢查、維修和清掃。
11.3.5 鬥式提升機檢修,必須切斷電源。進入機殼作業,上下之間必須有完善的信號聯係,並設專人負責安全監督工作。檢修完畢,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清點工作人員及工具,待確實證明內部無人及工具時,才可試車或灌水。
11.3.6 鬥式提升機的逆止裝置必須安全可靠。
11.4 架空索道
11.4.1 架空索道的牽引速度必須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架空索道最大允許速度
導線滑輪直徑/
m
最大允許速度/
(m·s-1)
水平轉向輪組曲率半徑R/
m
最大允許速度/
(m·s-1)
5
1.6
20
30
40
1.6
1.8
2.0
6
1.8
40
2.5
11.4.2 承載索進站角度要以5%~15%的坡度自上方進站;仰角出站角度,單線索道不得大於15°,雙線索道不得大於18°;俯角出站角度,單線索道不得大於25°,雙線索道不得大於15°。
11.4.3 承載索必須使用密封式鋼絲繩。
11.4.4 站內貨車的界限尺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距卸載倉篦格篩的高度應大於輸送物料的最大粒度。篦格篩的邊,不小於0.08m。
b) 人行道,不小於0.6m。
c) 距柱子的突出部分,不小於0.2m。
11.5 機動車運輸
11.5.1 機動車的照明燈、倒車燈、刹車燈和轉向燈必須齊全、完好。嚴禁無照和酒後開車。
11.5.2 機動車輛在廠區內正常行駛時,速度不得超過15km/h;在結冰、積雪、積水情況和能見度在30m以內惡劣天氣時,不得超過10km/h;進出廠房、倉庫大門、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和倒車時,不得超過5km/h。
11.5.3 機動車輛通過道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一停、二看、三通過。
b) 確需在道口停車作業時,作業負責人事前向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待辦好所有手續後才能進行。
c) 當機車、車輛占用一部分無人看守道口時,機動車不得通過。
11.5.4 機動車輛運送手選矸石,應當先將車箱對正矸石倉溜槽,再啟動溜槽升降絞車,將矸石放入車箱內。工作人員不得站在汽車上由溜槽口捅矸石。
11.5.5 吊裝孔裝卸貨物時,機動車車鬥應當對正吊裝孔。裝貨物時,駕駛員應當離開駕駛室,站在安全地帶。不準操作人員從高處向車內拋擲貨物。
11.5.6 機動車裝運原煤和各種產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多輛汽車同時裝卸,沿縱向前後車輛的間距不得小於2m,沿橫向兩車輛欄板的間距不小於1.5m.。
b) 車身後欄板與建築物的間距不小於0.5m。
c) 靠近火車直接倒裝時,汽車與鐵路車輛的間距不小於0.5m。
11.5.7 機動車裝載大型、超長、超高、超寬、超重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裝載的重量不得超過行車執照上核定的限度。如果確須超過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
b) 裝載貨物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指揮,並捆紮牢固。
c) 指派專人押車,有專人指揮,並慢速行駛。
d) 卸車時駕駛員不得離開現場。
11.5.8 汽車卸貨,應當選擇平坦填實場地。向坑內卸貨時,應當與坑邊緣保持安全距離。在危險地段卸車時,應當有專人指揮。
11.5.9 使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應當先檢查箱體的底腳是否牢固完好,經試吊確認穩妥後方能起吊。
11.5.10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行駛中,禁止任何人站在車腳踏板或車幫上。禁止機動車輛停放在坡度較大的地段。
11.5.11 檢修機動車輛底部,除使用千斤頂支撐外,還必須使用木樁墊實。
11.5.12 嚴禁煙火接近機動車輛。機動車輛加油時,必須停止發動機。
機動車上必須配備有滅火裝置。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離器、貯氣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凍結部位(應用熱水進行熔化)。嚴禁排氣管及電機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11.5.13 裝載機(鏟車)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盡量避免裝載貨物爬坡。如特殊情況需爬坡時,載重量不可超過額定量的70%。
b) 不得在傾角超過10°的路麵上行駛。
c) 不得作為遠距離運載工具。不得在廠外公路上運輸物件。
d) 上下坡時,不得換擋變速行駛。下坡時,柴油發動機不得熄火掛空擋行駛。
e) 行駛時,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載人。
f) 任何人員不得進入裝載機作業範圍。配合機械作業的人員,在鏟鬥停止作業落地後,方可進入作業地點。
11.5.14推土機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雨季施工,作業完畢,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平坦地麵上,並使推刀著地。
b) 夜間作業,機上及工作地點的照明充足。
c) 行駛中,駕駛員不得與地麵人員傳遞物件。
d) 在陡坡上不得橫向行駛,縱向行駛不得拐死彎。
e) 懸崖邊緣推土時,推刀不準推到邊緣。
11.5.15 叉車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搬運物貨,負荷不得超過規定值,不得使用單個叉尖挑物。
b) 在大於1/10的坡道上,上坡向前行駛,下坡倒退行駛。
c) 不得從事裝卸作業。上下坡,不得轉向。
d) 車上不得載人。操作人員不得站在貨叉上或者貨叉下或者叉下行走。
e) 操作人員不得在司機座位以外的位置上操縱車輛。
f) 叉車起升高度大於3m時,注意上方貨物是否掉下,並采取防護措施。
11.6 鐵路運輸
11.6.1 選煤廠鐵路運輸,必須按照鐵道部製定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廠具體情況,製定站場的 安全管理細則和各工種的 安全管理製度。
11.6.2 廠內的建築物、設備和綠化不得妨礙行車視線,不得侵入鐵路線路安全限界;已經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須拆除。對於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築物,在未解決前應當製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在侵限處設置侵限晝夜警示標誌。
11.6.3 當檢修跨越鐵路、路基和橋梁敷設的電線、管道,或在廠房內鐵路線上進行有礙於行車安全的設備時,檢修施工單位的負責人,事前必須向運輸部門值班調度員提出書麵申請,經運輸值班調度簽字同意後方可施工。在施工線路兩端各50m處,應設立防護信號,並設專人監護。器具、材料的堆放應當在軌道外側,距枕木頭1.5m以外。施工檢修完畢後,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書麵通知值班調度員,並拆除防護信號。
當檢修、施工有礙行車安全時,運輸值班調度員應當到現場進行檢查,並立即對該線路采取封鎖措施。確認開通前,值班調度員應當取得檢修施工負責人書麵通知單後,到現場再次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開通線路恢複使用。
11.6.4 鐵路機車車輛進入廠區,廠內機車車輛出入鐵路專用線作業,必須執行閉塞製度。
11.6.5 道口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瞭望,及時起落欄杆。禁止閑人在道口房逗留閑談。
11.6.6 扳道員應當遵守“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四程序製度,做好人工聯鎖。
11.6.7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按照規定速度行駛。
b) 執行“徹底瞭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16字呼喚應答製度,按規定鳴笛。嚴禁臆斷行車。
c) 當遇有信號中斷、顯示不明或危及行車人身安全時,立即停車。
d) 當蒸汽機車在指定地點清爐和開放汽缸排水閥、放水閥時,注意瞭望,防止燙人和衝擊建築物等。禁止機車通過橋梁、山洞、道口和道岔時向外拋擲爐碴、煤炭等物。
e) 內燃機車在進入電力牽引區段以前,司機還須檢查機車,確保機車任何部分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
f) 機車運行中非工作人員不得蹬乘。
g) 機車停留,設有防溜措施,並有專人看護。
11.6.8 調車人員上下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遇地麵不平、照明不好或有積水、結冰、障礙物時,不準上下車。
b) 遇腳蹬不在內側或腳蹬不良和無手把的車輛時,不準上下車。
c) 不得迎麵上車和反麵下車。
d) 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kw,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kw。
11.6.9 大風、揚沙和沙塵暴天氣,司機必須減速慢行,不得進行調車作業。
11.6.10 調車人員移動車輛時,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a) 摘、接風管和提鉤(溜放摘鉤除外)。
b) 在平車、低邊車輛兩端、棚車頂上站立行走。
c) 調整鉤位,或使用腳蹬鉤。
d) 兩人同攀一個梯子或機車前進方向的腳踏板上站3人。
e) 在連接器上、端板支架上站、蹲、坐。
f) 手扒篷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在側架上。
11.6.11 調車人員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使用手製動時,戴好安全帶。
b) 不準走道心、枕木。不準坐在車底下乘涼避雨。不準在鋼軌上或枕木上坐臥。
c) 推進車輛運行時,負責前方進路的確認,不得途中下車。沒有顯示開車信號,不準準掛車。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
d) 同一條線路兩端不得同時作業。兩台機車不得同時接近一個進路道岔。
e) 按調車作業計劃工作。計劃不清時,不準進行調車作業;變更計劃時,及時向各有關人員傳達清楚,並要求複誦核對。
f) 執行“要道還道”製度,確保進路正確。
g) 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鄰線機車行走的地方顯示信號和聯係工作。
h) 在平車、煤車上瞭望或引導時,站立位置距車邊緣距離不得少於1m;在車輛兩端站立時,距車端距離不少於3m;線路上方有電車機車高壓電源時,不得站在煤車上。
i) 值乘小運轉或推送車輛時,動車前先試拉手動閘,在前麵的車輛上指派連接員確認進路或值乘。
11.6.12 機車取送車輛或對貨位,在進入裝知地點前必須停車,由連接員通知裝卸人員停止作業。然後,由檢查人員對裝卸點進行檢查。經檢查,確認已清好道,關好車門,車輛裝載符合要求,裝卸機械停止作業,裝卸人員、取樣人員離開不安全地點後,調車人員方可進行調車作業。
11.6.13 使用無線調車係統進行調車作業,司乘及調車人員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嚴禁無關人員使用無線調車設備或帶出作業現場。
11.6.14 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固定使用的線路上,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機車調運易燃、易爆車輛時,禁止易燃、易爆車輛與機車直接接觸。嚴禁機車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
11.6.15 在電力機車動力線下麵的車皮上進行采樣或從事其他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嚴禁任何人攀越電力機車或用長的導電物體接觸機車。
11.7 裝車
11.7.1 裝車前,工作人員應當檢查車門和拉風,並清掃車底。
11.7.2 裝車時,絞車鉤頭掛好後,禁止工作人員站在繩鼻子上和絞車機尾。嚴禁工作人員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絞車應當按規定車數牽引,不準超掛。
11.7.3 使用調度絞車或無極繩掛鉤(俗稱鐵牛)應當與車輛脫離。
11.7.4 運轉中,發現影響人員及設備安全等異常情況,必須按緊急停車按鈕。
11.7.5 機車掛重車時,調度絞車或無極繩掛鉤(俗稱鐵牛)應當與車輛脫離。
11.7.6 無極繩掛鉤(俗稱鐵牛)運行中,不得進行清掃和維護。嚴禁工作人員在鐵牛前進方向的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11.7.7 調車絞車、重錘和導向輪的四周必須加設圍欄。
11.7.8 人工捅煤時,操作人員不得將頭伸進溜槽內。風力清倉時,操作人員不得站在給煤機下麵。檢修設備或工作需要時,風力清倉應當停止。
11.7.9 平車人員站立的位置距車邊緣的距離不得少於1m。禁止工作人員在車幫上行走。禁止在平車時拉車。裝車時,平車人員不得站在軌道衡上或在軌道下進行檢修。
11.7.10 禁止機車在軌道衡上啟動、停留、緊急製動。機車通過軌道衡時,當限速行駛。
12 矸石處理
12.1 選煤廠矸石的堆存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采用矸石充填采空區進行覆土造田,應當將矸石推平、壓實,不得形成空洞。覆土層厚度應當大於500mm。
12.2 排矸係統的軌道、鋼絲繩、絞車、驅動裝置、礦車、連接裝置、 保險裝置和其他裝置,必須有專人檢查維修,並詳細記錄。
12.3 矸石山排矸係統的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位不得大於2mm。
b) 兩條軌道頂麵高低差不得大於5mm(曲線段外軌的加高,不在此限,其加高按曲率半徑要求確定)。
c) 軌道偏差:直線段或曲線段加寬後,最寬不得超過5mm,最窄不得超過2mm。
d) 軌枕應用道碴填實,道中應經常清理,保持無雜物、無浮矸。
12.4 保險繩、 保險擋、阻車器等安全設施必須班班檢查。
12.5 矸石山軌道行車時,嚴禁蹬鉤、行人。開車前,掛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和各車聯接情況。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或者聯接不良時,不得發出開車信號。
12.6 上下矸石山應當使用音響信號聯係開停車。禁止使用手勢、喊話方式聯係工作。
12.7 人力推車時,必須目注前方。同方向推車時,兩車的距離不得小於10m。嚴禁放飛車。
12.8 道岔、彎道和坡度較大的地方,必須有警示牌。在能自動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製動器或木楔刹住。矸石山向下卸車時,一定要觀看山下麵是否有人。
12.9 矸石山的軌道必須安裝牢固;發現有裂紋,立即處理。
12.10 高硫的矸石必須采取降溫滅火措施(例如注石灰漿或水等)。矸石山自然區域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界線和警示牌。
12.11 矸石山的防洪溝和排水溝必須暢通。嚴禁在矸石山防洪溝上跨溝建築。
12.12 矸石山位於河流附近,必須構建堤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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