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員操作規程
1、爆破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按《作業01manbetx
》作業,按說明書進行放炮。
2、運送火工品時必須將火藥和雷管分別裝箱運送,裝配引藥和放炮裝藥時,必須在頂板和支護完好,避開電器和機械設備的安全地點進行。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的需要為限。放炮時火藥雷管必需裝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3、必須防止雷管受震動和衝擊,並防止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絕緣層。從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時,不得用手拉住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用手拉住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雷管理順,抓住前腳線將雷管拉出,抽出的單個雷管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4、雷管隻許從藥卷頂部插入,不許用雷管代替竹、木棒紮眼。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雷管斜插入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雷管插入藥卷後,應將腳線纏住藥卷並扭結成短路。
5、裝藥前要將炮眼內煤粉掏淨再裝藥,用炮泥充滿搗實,對無封泥或用其它可燃材料封堵的炮眼嚴禁放炮。
6、嚴禁打眼與裝藥同時作業。
7、裝藥前必須把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裝藥後必須把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並懸掛,嚴禁雷管腳線與放炮母線和電器設備等導體接觸。
8、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不得裝藥放炮,炮眼深度在0.6—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工作麵有兩個自由麵時和施工中爆破大塊煤時,其任何方向的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米。
9、放炮必須使用完好的放炮器,嚴禁用其它電源代替進行放炮。
10、嚴禁放明炮,放糊炮,不得用炮崩卡在上山內的煤和矸石。
11、爆破員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當工作麵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打眼放炮,達到1.5%時或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待一切正常後方可作業,否則不準作業。
12、爆破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不得轉交他人,放炮時必須自聯自放,嚴禁多人操作進行放炮,不到放炮時鑰匙不得插入放炮器插孔內。放炮後必須把鑰匙拔出。
13、爆破前的腳線聯接工作由受過專門培訓的班長協助進行,放炮前班長必須清點人數,確保無誤後,方可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員接到命令後,必須首先發出放炮信號,大喊三聲“放炮了”,後方可放炮。
1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放炮:
1)支護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支架有損壞,工作麵有傘簷時。
2)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3)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車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
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15、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雷管腳線和連接母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和任何物體相接觸。
2、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3、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等導體接觸。
4)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必須分掛,如必須在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並保持0.3米以上距離。
16、放炮器必須防爆,放炮時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放炮距離規定;平巷放炮為75米,上山放炮必須撤到平巷內的安全地點,拐彎巷道放炮為50米,如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中放炮時必須撤到進風巷內300米以上的安全地點。
17、所有明接頭,腳線和腳線,腳線和母線,腳線和連接線之間的接頭都要用膠布包好,同時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導體接觸,堅決杜絕明火放炮。
18、放炮後待炮煙吹散後,瓦斯員、放炮員、跟班班長共同配合進入工作地點檢查頂板、瓦斯、煤塵、支架、瞎炮以及殘爆等情況,進入工作地點時必須瓦斯員在前,邊走邊檢查瓦斯,如瓦斯大或未經檢查任何人不得進入放炮地點,有隱患必須立即處理。
19、通電後如放炮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放炮器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放炮器上取下扭結成短路,再等15分鍾後,可沿放炮線路查明原因,待查明原因處理後,方可重新連接重新放炮。
20、處理瞎炮必須由跟班班長親自指揮,瓦斯員放炮員必須按規定處理,不得用鎬拋或用電鑽套眼。在距炮眼0.3米處,平行打眼重新裝藥重新放炮。處理瞎炮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瞎炮處理完畢後,確無隱患後,方可作業。
瞎炮處理完否,必須與下班交接清楚,並做好記錄。
21、處理瞎炮的原則:
1)由於聯線不良,可重新連接放炮。
2)在距瞎炮0.3米處,重新平行打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位置的引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或用打眼或用風管的方法往外掏藥。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破落煤矸中的殘管殘藥,下班後將收集的火藥雷管和本班未用完的火藥雷管一同交接清楚,並遵守礦有關規定。
5)在處理瞎炮時,嚴禁在該地點做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2、跟班班長瓦斯員必須隨身攜帶瓦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