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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預防製度

作者:佚名 2009-09-05 14:03 來源:本站原創

職業危害預防製度
為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加強對塵毒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冶法》,製定本製度
一、管理機構與職責
1、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負責本單位塵毒防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⑴、 製定通風規章製度,負責通風係統的設計和資料管理,繪製相關圖表,鑒定主扇工況、礦井通風指標。
⑵、 負責製定礦山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除塵、毒設備、儀器、材料計劃
⑶、 測定、報告作業場所塵毒濃度以及其它職業危害情況。
⑷、 開展塵毒作業現場橫檢查、管理、指導工作,有權製止、處理違章作業。
⑸、 負責職業病查體時和人員的確定,協調安排職防、勞資等部門組織體檢、複查等工作。
⑹、 負責職業病患者的脫塵和管理工作。
⑺、 負責接塵、接毒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⑻、 負責製定礦井火災時的通風方法。
⑼、 負責產生塵毒危害作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 職工醫院負責在公司職業病防治與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⑴、 負責執行本單位職業病患者檢查、冶療、療養管理等實施辦法。
⑵、 貫徹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
⑶、 按規定負責協助、組織職業病患者的健康檢查工作。
⑷、 參與礦山職業病患者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
⑸、 組織開展職業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 協調辦理與各部門的有關專業工作。
二、 職業病防冶
1、 職業病是職工在生產環境中,由於生產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種疾病的總稱。礦山職業病按國家規定種類執行。
2、 公司招錄新工人,上崗前職工醫院必須按本崗位職業危害的範圍進行規定內容的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3、 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檢查,矽肺病患者應定期複查,檢查時間為:
⑴、 矽肺觀察對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複查一次,亦可與定期檢查一同複查。
⑵、 對接塵工齡超過矽肺最短發病工齡(15年)者,脫塵後每四年檢查一次,連檢三次無症狀者再檢時間由職業病防冶部門確定。
⑶、 離崗退養職工接塵工齡不是15年的,於辦理退養手續的當年或次年安排查體,無症狀者,今後不再安排查體。接塵超過15年的第14條規定執行。
4、 其它職業危害可根據情況不定期檢查。
5、 職業危害的健康檢查由安全生產部門、職工醫院及生產單位提出名單,經審查合格後組織進行檢查。未經公司審查安排查體、自身查體的檢查結果無效。
6、 職工退養後繼續人事有關原職業危害相同的作業,造成職業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 職業病範圍與冶療規定
1、 職業病範圍:
按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規定的,與所從事的職業危害相差的職業病病種執行。
2、 冶療規定:
⑴、 對已確診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應立即調離接塵崗位,實行冶療或療養。
Ⅰ期:安排脫塵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及代償機能乙、丙者),照顧安排脫塵工作。
⑵、 對於職業病患者,要積極開展治療工作,脫離原職業危害,適當照顧安排工作,醫療終結確診為殘廢或醫療無效死亡時,應按上極有關規定處理。
四、 必須保證職業病患者正當醫療製度,嚴格審批手續,對違章者費用自理。
五、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內部所有職工,製度中如有與國家現行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現行法規為準,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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