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公司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運行,保證“三大01manbetx
”的嚴格執行,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的獎懲對象是: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所屬各處室部門、生產單位和全公司員工(含農協工、臨時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條: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安全指導監察相結合的兩線(即行政指揮執行線、安全監察督促線)製度。各單位、部門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部門第一責任人必須義不容辭地把各自分管區域的安全工作盡職盡責落實。同時必須接受安監部門的檢查、指導、監督、查處、教育。不明確或不執行者處罰50~500元。
第四條: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調度會,處罰單位、部門行政第一責任人50元/人次。
第五條:單位、部門負責人無故不參加安全大檢查處罰100元/人次。
第六條:單位部門負責人參加安全檢查,中途退出者,處罰20元/人次。
第七條:不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管理“三防線”措施的單位或部門處罰50~500元。
第一道防線是工人的自我保安。勞資科在招工時,原則上招采、掘、運井下熟練工,安監科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連隊要進行崗位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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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01manbetx
及安全措施的培訓,作業小組要進行崗位技能培訓,並作好相關培訓記錄。必須通過上述三個環節,達到完成和提高自我保安的能力,沒有做到者,予以處罰。
第二道防線是連隊行政管理,掌握本單位人、財、物分配的權力;是二級製度的製訂和貫徹執行安全管理、考核各項工作的關鍵,沒有建立二級安全管理經濟責任製和有效安全措施製度,是二級行政的失職行為,要給予處罰。
第三道防線是安監科。安監科是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職能,提供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數據,為連隊管理人員指揮生產提供依據。提供的防塵設施供連隊防塵使用。同時另一個重要任務是對現場違反安全操作和工作不負責的工人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指導和處罰。
任何安全隱患不能突破第三道防線,必須把02manbetx.com
隱患消滅在第三道防線之內。違反者予以處罰。
第八條:安全監察查出的隱患,工人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抗拒不幹造成後果,說明連隊管理混亂,連隊幹部與工人並處,按工人罰款額分解為當班管理員負70%,隊幹為30%。處罰總金額為100~1000元。
第九條:安監人員要跟蹤處理隱患,不處理決不罷休。同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違者處以50~500元的罰金,屬安監人員自身責任,由本人自付,按違章責任大小處罰。
第十條:由於煤礦安全管理具有較其他行業更具有複雜性和難度性,企業為確保安全目標實現,推行重複“獎懲”製度,在安全管理中,工作突出表現好的職工、幹部,可以有1~4級獎勵,反之則可能有1~4級處罰,(即:隊級、處級、礦級、政府級),以體現國家的“重獎重懲”安全管理方針,確保煤礦安全。
第三章 勞動力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凡在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工作、勞動的員工(包括農協工、城鎮工、長期工、短期工、臨時工和企業外聘負責人)都同時執行本“安全獎懲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各單位用人,必須向勞資社保處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憑勞資社保處手續用人,嚴禁用人單位在公司內私招濫用員工(勞資社保處解除合同協議工人應通知用人單位),違者罰用人單位負責人50~500元/人次。並因此而引起的後果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嚴禁私招濫用農民協議工。發現農協工受傷者沒有勞資社保處招工分配手續,安監科培訓合格登記,罰該招收用人單位負責人或本人50~500元/人次,發生02manbetx.com
單位、部門負責人按責任劃分後增加一級處罰。並負責因此而引起的其它後果。
第四章 采煤、掘進工作麵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每月兩次安全大檢查或平時的安全監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除下達定期整改通知書以外,對現場存在的因連隊現場管理不到位而引起存在的通風、瓦斯、頂板、支護、電器等較大安全隱患,現場檢查人員除下達整改外,同時附上對隱患的處罰決定,處罰金額在50~500元/項,月終由安監科統一開收據到財務處扣款,對老隱患屢不改的,對單位處罰100~1000元/條,對現場采掘工作麵支柱未及時保護的,按20元/根現場處罰。
第十五條:連隊工人、幹部必須落實安全經濟責任製,將支護材料消耗、安全、質量、出勤等指標,與計件工資掛鉤。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由連隊內部製定崗位工資+安全生產考核工資=總工資考核製度。現場安全工作應當當場完成,違者處50~5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采掘各連隊必須將臨時支護材料及永久支護材料由連隊統一管理,不能下放到小組和個人,更不能以包代管,凡是因支護材料下放到小組與個人出02manbetx.com
,加追連隊第一責任者的罰金50~200元。
第十七條:采掘工作麵因支護或安全現場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工作麵垮岩,垮岩長度在2~5米的,處罰連隊(小組)100~300元/次,在5米以上的處罰300~1000元/次。影響工作麵通風,導致工作麵瓦斯超限,或造成人員負傷的,在上述處罰基礎上增加50%的處罰,責任人員負70%,管幹負30%罰金。
第十八條:采煤共用回風巷,主進回風巷必須保持生產處設計斷麵,先采單位使用時,應留夠煤柱,保持支護完好,不得回收。後采單位應積極維護,采後回收。影響通風困難而不主動整改者,或未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的,分別處以單位100~500元罰金。
第十九條:掘進工程巷道符合設計要求,合格率達到大於或等於90%者,予以簽字驗收,由生產處組織,通風巷道以安監科簽字同意辦清結算,其他巷道以生產處和使用單位簽字同意,辦清結算。凡辦理結算的巷道維修由使用、管理單位承擔,違者處以50~500元罰金。
第二十條:各連隊擔任放炮工作的職工,必須是經安監科進行爆破專業培訓,並獲得擔任放炮工資格證書的職工擔任(市縣級證書)。如果發現有不具備上述資格證書的職工從事放炮工作,一次處工人、代班員、安監處現場瓦檢員、隊長20~100元(工人20元,代班員、瓦檢員50元,隊長100元)的罰款。安監科通知一次,連隊不落實工人培訓辦理相關手續,處罰該單位行政負責人20~5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礦燈由公司、連隊、個人三級管理,工人管好、用好、維護好自己用的礦燈,連隊督促編號、維修、集中充電,安監處發現不防爆礦燈就地銷毀並罰款。電纜線必須完好,不能破損,燈頭必須閉鎖,不能鬆動。符合礦燈防爆、完好標準。違者按《礦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機電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礦井主扇風機是煤礦企業的重要安全設施。風機工要每班做好運行記錄,遵守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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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正常的負壓值、電壓值、電流值、軸承溫度值、噪音感,如果出現異常必須向調度室、安監處、機電車間彙報,請求處理,違者處以5~50元罰金。
第二十三條:每月按相關領導安排更換主扇風機,更換主扇風機由機電技術員、電工、機修工、安監科的監察員和操作司機配合一起完成更換,運行20分鍾以上正常時,方能離開,並向公司總工程師彙報,違者處以10~50元罰金。
第二十四條:主扇風機因故需要修理,一般故障必須在三天內完成,修複備用。較大故障由總工程師會同有關部門專題製訂搶修措施方案及完成時間。違者處責任人10~50元罰金。
第二十五條:采掘各隊的管理人員和電鉗工不得關閉所在區域的檢漏繼電器,發現關閉,被檢舉和查獲,處單位負責人30~100元,責任人50~200元。並負責因此而引造成的一切後果。
第二十六條:井下三大保護檢查記錄,主提升係統檢查記錄、主提升裝置檢查記錄、鍋爐運行、檢修記錄等各類記錄,必須按規定按時、準確記錄。負責人簽字,違者處責任人20~100元。
第二十七條:入井電氣設備和纜線未經機電車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檢查便私自入井者,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20~100元。
第二十八條:井下電纜的懸掛和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者,每發現一處罰款10~50元/次,並限期整改,否則加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井下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和接線達不到防爆要求(如密封不良,封堵擋板不上或不嚴密,缺螺栓,少墊子,少彈簧墊圈等。接線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等)每發現一處罰款20~100元/次。造成02manbetx.com
者,要從重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電鑽絕緣不良,插銷失爆,開關、按鈕、大小接線盒失爆,每發現一處,罰款20~100元。
第三十一條:井下各類電氣設備的接地保護不符合《規程》規定,每發現一處,罰款10~50元/次,芯線接地不做者取上限。
第三十二條;關閉井下投入的各類電氣保護裝置者罰款50~200元/次,造成事故者要從重處罰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提升、運輸設備不符合《規程》要求(如絞車基腳不牢,鋼絲繩斷絲數超過規定,刹車不靈,無擋車裝置或不使用,機車無調速裝置等缺陷),每發現一處,罰款3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除按規定處罰外,罰款50~500元/次。違反提升、運輸相關規定,違章操作和違章作業,不盡職盡責的,未造成後果處20~100元,造成後果者,按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處100~500元。
第三十四條:機車司機車外駕駛、起動、停止不發信號,發現行人不發信號等違章駕駛行為,處10~50元。
第三十五條:違反機電設備01manbetx
,擅自操作或違章操作機電設備者,每發現一次,罰款20~100元。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者要賠償經濟損失的10~50%。
第三十六條:在井下私自動火,不經安監科同意或未落實相關防範措施的,處當事人50~100元,造成後果處100~500元。
第六章 綜合類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通風大係統出問題,防塵係統出問題,是安監科、生產科的責任,同時也是公司經理責任,超過01manbetx
規定,要製訂特殊安技措施,或召開一通三防專題會議討論落實措施,不能久拖不決,造成長期隱患。安監科、生產科在開拓設計和生產管理中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和手段,保證通風、防塵大係統不能有問題,違者處兩部門20~100元罰金,經理及分管副經理並處。
第三十八條:每年春節前後兩個月份是事故易發期,應加強現場、係統管理。如果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按罰金上線執行,同時扣減單位、部門行政領導目標風險資金(重傷事故減半、死亡全減),有特殊會議明確規定不扣減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井下火工產品發放硐室。增加違章領取火工產品登記表。由供銷科井下庫管員執行。違者每次由安監科檢查和處罰10~50元。
第四十條;地麵作業安全管理比井下安全管理更容易一些,如果地麵單位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單位行政負責人要比照責任增加一級處罰(即一般責任上升為次要責任,以此類推)。
第四十一條:每月安監科必須作一次全公司的風量測定及風量分配03manbetx
,向公司經理、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呈報,違者處部門50~100元罰金。
第四十二條:凡重傷以上事故或較典型的未遂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由安監科組織追查,死亡事故按規定程序組織追查,主要責任嫌疑人逃跑了的,處單位(部門)50~100元,符合法律條文規定應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若不追查事故單位或責任人員不主動配合的處10~50元罰金。
第七章 獎 勵
第四十三條:安全獎金的發放
1、公司全年安全生產達到了年初提出的奮鬥目標,公司對當年安全工作所負責任大小,對公司安全工作的有功人員進行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由公司召開會議確定。
2、每月進行安全目標考核,在月終噸煤(進尺)工資中,依照經濟責任製的標準進行獎懲。
3、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的獎勵,由安監科提名,總經理或分管副經理提出獎勵金額,交安監科辦理支款手續,在財務處的安全罰款中支付。財務處建立“安全獎懲收支”專戶管理。
第四十四條:對有下列一種情況,給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一次性獎勵50~500元。
1、最大限度冒著生命危險搶救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者。
2、檢舉揭發破壞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行為,並經調查屬實。
3、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了事故危害程度者。
4、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方麵有改進或創新,成績顯著者。
第八章 懲 罰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三大規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
度,發生下列傷亡事故的處罰標準:
一、當月發生死亡事故,或者按經濟損失10~50萬元以上,對單位的處罰標準(公司內部處罰):
1、對觸犯刑法的主要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主要責任者罰款200~500元;次要責任者罰款100~300元;一般責任者罰款50~100元。同時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3、發生事故小組人平罰款30~50元。
4、對本單位中幹、當班值班幹部及安監員罰款50~100元;單位人平罰款20元。
5、對所有公司級領導幹部、安監科長、生產科長罰款50~100元(按責任大小而定);對各部門中幹(除生產單位中幹外)罰款20~50元;對各部門一般管理幹部罰款10~30元(生產處、安監處取上限)
二、對單位發生重傷事故,除按公司製定的《輕重傷獎懲製度》處罰外,以開事故追查會形式對相關人員處罰標準:
1、故意肇事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法責任。
2、對主要責任者罰款100~3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200元;對一般責任者罰款50~100元。
3、發生事故小組人平罰款30元。
4、對單位中幹、當班值班幹部及安監員罰款20~100元(隊長100元)。
第四十六條:其它違章違紀情況處罰標準:
一、各生產單位、小組對上級製定的安技措施不執行,致使隱患長期存在,人為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50元的罰款,對行政負責人處以20~50元的罰款。
二、單位、部門不開展安全活動日和礦安全活動,而且無會議人數登記和記錄的,每缺一次對單位行政正職、副職、支部書記各罰款20~100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並罰款20~500元。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未造成後果的處20~100元/次,造成後果按事故大小處100~500元。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處20~100元,造成後果按事故大小處100~500元。
3、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處20~1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處100~500元。
4、對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歐打及借故進行報複的;視情節和相關影響處50~200元。作業人員對安監處瓦檢員必須實施反監督,按“三不傷害”原則精神,對瓦檢員失職行為或不履行瓦斯員崗位職責行為要敢於檢舉、揭發,若現場作業人員不對瓦檢員反監督,造成了安全隱患事故,必須視同瓦檢員同等處罰。
5、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媧於人的。視情節和相關影響處50~200元。
四、違反通風、瓦斯、防塵和安全監測有關規定,故意損害通風設施和防塵設施的,罰款50~100元,造成後果視事故大小處100~5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的50~80%;瓦斯員空班漏檢一次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的,視事故大小處100~500元,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爆破材料的貯存和運輸,違反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有關規定,罰款20~100元,造成後果者,處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壓力容器管理、使用規定的罰款20~100元,造成後果視事故大小處100~500元。
七、違反爆破物品使用登記和井下放炮規定的,罰款20~100元,情節嚴重的,造成後果處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提升、運輸管理規定的(如:絞車司機操作、刀把工操作、撞罐工操作、操車工操作、爬坡器操作、信號工操作、機車司機和押車員操作、摘掛工操作、平巷和斜巷運輸、乘罐管理、立井提升管理、下放物料管理等),罰款20~100元。如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10~60%。
九、違反空壓機01manbetx
,擅自拆卸安全裝置的罰款50~100元。
十、違反電氣設備保護、接地、防爆、檢查、維護、修理、調整和管理使用的,罰款30~100元。視其情節輕重,處罰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機械設備的防護、檢查、維修、使用管理的罰款20~100元。一次無各類記錄的罰款20~50元。
十二、違反高空作業規程,無安全保護和安技措施的罰款20~100元,造成後果按事故大小處罰100~500元。
十三、電器設備、纜線未經防爆檢查(無防爆合格證)、防漏檢查而擅自運入井下的,發現一次罰款20~100元。
十四、礦燈失爆、在井下修理礦燈和換燈泡者;擅自拆卸礦燈者一次罰款20~100元,造成後果的處罰100~500元。
十五、生產單位(部門)幹部擅離工作崗位,違章指揮,對“三違”人員不處理,甚至為其開脫責任的一次罰款50~300元,造成後果者,處100~500元。
十六、特殊工種(絞車司機、信號工、操車司機、值班電鉗工、配電工、鍋爐工、風機工、充電工、機車司機、瓦檢工、庫管工等)擅離工作崗位,無證上崗者,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一次罰款20~50元,造成後果者,處50~200元。
十七、在生產、工作中吵嘴、打架者,先動嘴罵人者,處50~100元,後動嘴罵人者,處20~50元,導致最終打架者,先動手動腳打人者,處100~300元,後還手者處50~150元,並對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傷藥款、工時費等,先動手,負80%,後動手者,負20%(工時費按病假計,藥費憑有效票據計),同時對單位罰:主要責任者單位處100~300元,次要者單位處50~150元。
十八、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且本公司或非本單位人員替班、挪班者,發現一處罰責任人20~50元。
十九、酒後上班,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或穿化纖衣服入井,帶小孩上班者,出入井不登記者,一次罰款20~50元。
二十、違反防火管理,攜帶煙火和易燃物品入井,在井口風井等重點防火部位20米以內用火、吸煙者,一次罰款20~50元。
二十一、違反環境、噪聲、塵毒管理規定的,給予罰款20~100元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瓦斯監測、監控的管理處罰條款:按瓦斯監控係統管理中相關條例處理。
1、 井下所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應反映到地麵,如出現故障安全監測員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主管領導彙報,主管人員或主管領導立即安排維修人員進行搶修,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否則出現一次處罰維修人員5—20元。如未彙報對值班員處罰5—20元,造成後果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2、 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進行地麵調試;在投入運行前的最初兩天內應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後每七天進行一次調試校正。地麵調試不合格的嚴禁入井;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升井維修。調試校正應使用標準氣樣。發現一台次未按照規定校正的罰維修人員5—20元,使用不合格裝置的罰維護人員5—20元。
3、 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監測員值班。監測員應認真監視屏幕顯示的各測點變化情況,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報表,並報有關領導審閱。接到報警信號後應按彙報製度立即通知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監測員班中記錄不詳細、打印報表不及時的罰款5—20元,接到報警信號後不立即通知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罰款5—20元,因此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 監測維修工對井下安全監測裝置要進行巡回檢查,每天至少進行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並有記錄可查。否則罰款5—20元。因故不能按要求裝設的地點或要求布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不進行安裝的地點,或新布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不進行安裝的地點,應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組織編寫安全措施。
4、 按照規定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安設,因故不能安設的,應請示總工程師批準同意,否則罰維修人員10—50元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八條:對事故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嚴禁攤入成本,隻能在單位獲得的工資和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四十九條:由自己違章造成本人受傷的,除按規定罰款外,不得享受住院期間的營養補助費。
第五十條:生產事故按工作區域劃分,造成事故按主要責任者所在單位劃分,本單位(部門)職工支援外單位(部門)工作時,發生事故由被支援單位(部門)負責。
第五十一條:對負傷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上報者,按本《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加倍處罰,並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由安全處執行,在執行中如有爭議,可向公司經理和公司安委會反映,在未作出修改決定前,必須服從安全處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安全處幹部、安監人員必須實事求是,辦事公道,正確行使監督檢查權,認真執行本《條例》,如發現玩忽職守和循私舞弊行為,由公司行管處、勞資社保處調查核實,分別給予罰款和行政處分。安全監察人員違規違紀由企管處、勞資處考核懲處。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執行,若本《條例》與上級規定文件有抵觸的,以上級的規定和文件為準。
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