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莊煤礦入井設備檢驗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入井設備的檢查和驗收管理工作,確保設備的安全使用,特製定如下入井設備檢驗管理規定:
一:驗收:
嚴格按照我礦《機電設備驗收質量標準》進行逐項驗收,新設備必需有“兩證一標”(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防爆電氣設備)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銘牌),特殊設備和大型設備要有生產許可證。有關證件過期,由器材供應站負責及時催要,保證各類檢查證件齊備,舊設備丟失銘牌的補充,由機電製修總廠及時提出詳細計劃,經分管領導簽同意後,由器材供應站負責采購,並在下井前予以配置。
(一) 專用資金設備的到貨驗收
(1)專用資金設備主要包括維簡、生產安全費用、折舊、大修和礦特批等資金設備。
(2)專用資金設備購置前必須由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簽定協議書,明確注明有關技術參數和配置要求,簽定合同前必須檢查所有證件是否齊全,由經營部審核和負責保存。。
(3) 設備到礦後由器材供應站(簽合同經辦人)及時通知經營管理部、設備管理租賃中心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使用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技術員(簽署協議書的人員也必須參加)對照協議共同進行驗收(20萬元以上的大型設備及特種設備,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驗收),大型設備(如罐籠等)、尺寸要求嚴格和價值較高的設備,我礦目前無檢測設備或出現問題在我礦無法現場整改,需在簽署協議時單獨注明去廠家驗收,由器材供應站聯係組織相關人員去廠家進行現場聯合驗收,發現問題現場落實整改。
(4)驗收時器材供應站提供合同、技術協議及有關設備生產許可證、安全標誌、合格證、檢驗報告等相關證件和資料,特別是井下設備必須有煤安標誌和防爆合格證,設備管理租賃中心負責審查和保管存檔,合格的由設備管理租賃中心出具驗收單,所有驗收人員現場簽字,不合格的由器材供應站負責退貨,影響正常生產供應則進行責任追究。
(5)特殊設備不能地麵拆檢和進行帶負荷試運轉驗收的需待井下安裝完畢後聯合驗收。
(二)礦內部修複設備的驗收
(1)內部設備修複完畢,由承修單位質檢小組先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告知設備管理租賃中心。
(2)設備管理租賃中心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和使用單位主管或技術人員以及承修單位負責人或分管和技術主管和質檢組成員聯合進行驗收。
(3) 根據驗收情況由設備租賃中心業務人員根據驗收情況,合格的填寫《設備修複驗收記錄》(注明該設備修複過程中材料投入明細,維修人、驗收人和質檢員姓名,保質期等內容),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方可下井使用,驗收不合格的,由承修單位限期整改,設備租賃中心和使用單位進行複驗,達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承修單位按兩倍的修複勞務費賠付損失,並對承修單位三大員、分管負責人、質檢員、維修小組負責人及維修人進行相應扣罰,影響生產進行責任追究。
(三)外委修複設備的驗收
(1)經礦招議標外委確定的外委修複設備到礦時,由設備管理租賃中心(委托書簽定經辦人)、器材供應站(合同簽定經辦人)、經營管理部、紀監、審計、使用單位和專業部門、設備庫管理員對照修複合同或協議和委托修複內容進行逐項聯合驗收(參加招議標人員必須參加)。
(2)修複廠家提供修複設備的檢驗合格報告和合格證。合格的設備入庫(不合格的設備返回,由修複廠家免費修理並賠償損失,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由設備管理租賃中心填寫驗收單(內容包括設備型號、數量、保質日期、修複主要內容等),並在驗收入庫單上聯合簽字。(一聯存根,二聯器材供應站,三聯經營管理部,四聯承修單位),由設備管理租賃中心負責建帳跟蹤管理。
二:檢查
(1)實行入井許可製度,即下井的設備發放入井許可證。
(2)設備的領用和許可證的辦理:使用單位在領取設備(專用工具)和辦理入井許可證時(包括從器材供應站直接領取),需持有效領用單和設備需求現場布置圖(領用單須有單位公章、主管、設備管理員、機電工長及經辦人簽字),到設備管理租賃中心辦理設備領用單,設備管理租賃中心開據的領用單應有審批專用章(同時注明設備完好和銘牌齊全),新設備必須有設備管理租賃中心主任或分管領導簽字,然後由具體業務人員進行審核(對照修複驗收情況)後加蓋“入井許可證專用章“,方可正式領用。
(3)器材供應站或設備庫見合格領用單後方可發放,否則一律不準發放。一般情況下設備庫一律不予借料,因生產急需確實需要借料時,必須由礦調度值班領導、專業及單位負責人簽字,並於次日把手續補辦齊全。
(4)設備領用下井前,首先由領用單位自行查看驗收,有問題或缺少銘牌和“煤安”標誌的一律不準領取。
(5)井口扒鉤工嚴格審核把關,無“入井許可證”的設備一律不準放行下井(特殊情況如生產急需、證件正在審辦等需經分管領導簽字),並隨後及時補辦齊相關手續。
(6)井口扒鉤工檢查時應認真對照領用單內容和實物查看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外觀狀態、銘牌和“煤安”標誌等,發現不相符、存在問題或缺少銘牌和“煤安”標誌的一律不予放行。
三:考核
(1)井下使用單位進行一次全麵自行排查,缺少銘牌和“煤安”標誌的形成書麵報表報設備管理租賃中心,然後由機電製修總廠和器材供應站負責落實,一月內配齊。(上次配齊後丟失的每個罰款100元)
(2)2003年以前的設備由於國家未強製要求必須使用有關證件暫不需要配製,但後期國家強製要求補充的必須配置(如主、副井大型運轉或運輸設備等),由器材供應站負責解決。
(3)無“入井許可證”私自放行下井的,每台(件)罰扒鉤工100元,罰單位負責人200元。
(4)凡井下檢查發現無“入井許可證”和缺少銘牌和“煤安”標誌的每台(件)項次罰款100元,責任單位分管和主管領導承擔罰款額的20-50% 。
(5)中途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或丟失銘牌和“煤安”標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倍處罰。
(6)上級有關部門檢查發現問題的,由責任單位雙倍承擔罰款額,並層層進行責任追究。
(7)出現質量問題的,從修複或購置的源頭到驗收、領用、下井、使用進行層層責任追究。
(8)其它有關規定嚴格按照《關於設備、專用工具的管理辦法》和《關於設備、配件、材料修複加工的管理規定》執行和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