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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09-09-06 19:35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崗位人員“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安全生產職責
1、董事會對公司的重大安全生產事項進行決策,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公司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製度,負責審定安全機構的組成情況。
2、董事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聽取主管或分管領導及董事會其他成員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經理班子主管和分管領導抓好安全生產。
3、董事會成員在遇有安全重大事項時,應建議董事會及時召開安全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解決;董事會成員對安全生產重大事項表決負有責任。
二、經理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職責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經理班子成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製度,並一次擬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製度、規範性文件,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集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監督、檢查公司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的貫徹情況。
2、總經理在董事會、董事長領導下,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
3、其主要職責是:
(1)督促、檢查分管副職及所屬單位、部門抓好安全生產。
(2)主持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各分管副職及有關單位、部門的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審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安全技措項目,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管安全工作副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有關單位、部門的工作彙報,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負責組織編製公司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對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控製指標進行分解,經審定後組織實施。
(4)組織擬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規範性文件,經經理班子審定後,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有關單位、部門對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進行03manbetx 、評估,並製定相應措施加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采取可靠的有效措施進行有效監控。
(6)組織製定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計劃,進一步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綜合素質;
(7)審查安全措施項目,強化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安全生產環境;
5、總工程師是公司安全技術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安全技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編製公司安全技術長遠發展規劃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2)負責組織、編製、審批《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預案》;
(3)負責組織、審查公司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規章、製度、辦法,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協助公司有關領導負責重大突發02manbetx.com 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及審批;
(5)對分管範圍內的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負責整改、消除,對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6、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總經理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按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分管範圍內組織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製度,並對分管範圍內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主持召開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會議,及時了解掌握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保證分管範圍內安全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3)組織領導分管範圍內的重大安全生產活動,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安全生產措施的執行情況。
(4)對分管範圍內的重大隱患負責組織整改、消除,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隱患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5)及時向總經理和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反映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為決策提供建議和充足可靠的依據。
三、公司機關各業務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1、公司安全監管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和人員對國家級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01manbetx 規定、行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及有關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安全規劃、措施、規章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製定、實施和執行情況。
(3)監督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定期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和不定期的動態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排查,對存在的問題、隱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提出停產整改意見。
(4)抓好礦山救護、監督檢查安全培訓、勞動保護工作。
(5)監督檢查並參加重傷以上及二級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
(6)監督檢查所屬單位員工的安全行為,對“三違”人員、可吊銷安全資格證書,進行罰款;對管理人員安全工作可進行考評。並提出與之收入分配、提升、晉級、評先選優相關的安全考評意見。
(7)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實施和費用的使用情況。
(8)負責安全獎勵基金的提取使用方案的製定。
(9)參加《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或《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安全技術01manbetx 的審查,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10)報導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及個人意見。
(11)指導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
(12)通風救護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公司的“一通三防”的安全技術管理、業務保安及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公司的通風及瓦斯檢測等安全儀器儀表的計量、校驗及維修工作;負責“一通三防”有關試驗項目及有關技術參數的測試工作;負責公司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礦井“一通三防”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的建設及驗收工作。
2、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職責:
(1)對公司安全生產負主要技術管理責任
(2)在組織審查生產礦井的技術改造、采區設計、及與生產有關的其他設計時,同時審查安全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3)製定采掘工藝,支護方式及有關生產技術方案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4)按著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安排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應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是否落實。
(5)及時向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彙報,反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並提出解決的辦法、措施。
(6)抓好礦井采、掘、地測及防治水質量標準化工作。
3、機電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1)對公司機電、運輸、安全工作人員主要管理責任;
(2)在組織審查、運輸係統改造設計及與機電、運輸係統有關的其它設計時,應同時審查安全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3)在組織在機電、運輸、設備係統檢查,日常動態檢查時,設備的安全保護,係統的安全要作為一項重要檢查內容,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
(4)對購進機電設備的計劃,監督定貨及到貨驗收時,應將設備的安全性能、質量、安全等作為重要內容來審查、驗收。
(5)及時向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彙報反映機電、運輸、設備及係統運行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並提出解決的辦法措施。
(6)抓好機電、運輸係統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行。
(7)組織對二級以上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4、公司調度室安全生產職責:
(1)在抓好生產調度、運銷調度的同時,做好日常安全調度工作。
(2)做好每年訊期“三防”安全調度工作,在遇有安全突發事件時,要及時上傳、下達,保證指揮正常運行。
(3)抓好調度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4)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要與安全監控中心聯合職守,生產值班調度要隨時監視監視器,注意瓦斯變化情況。監控中心值班員一旦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立即向生產調度彙報,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排除隱患。
四、各礦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1、礦行政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礦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工作人員全麵責任。
(2)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和安全辦公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大的問題、隱患。
(3)監督、檢查各分管副職,抓好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
(4)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安全工作目標對公司下達的安全控製指標提出具體貫徹,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5)發生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並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2、礦生產副職安全生產職責:
(1)主管生產副職按著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是本單位生產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執行不安全不生產原則。
(2)定期主持召開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3)安排布置生產任務時,應同時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在檢查驗收生產工作時,應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4)及時了解、掌握、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與執行情況,對存在問題能現場解決的,必須現場解決,不能立即解決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5)及時向礦長主管安全副職反映安全生產情況,為決策如具體措施的製定提供可靠依據。
3、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職責:
(1)總工程師是本單位安全技術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技術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同時是本單位“一通三防”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2)必須按照國家、行業及上級有關的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組織編製《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或《災害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它有關安全技術的規章製度和技術標準,審批本單位的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通過各種手段和形式,使職工安全技術素質進一步提高。
(4)協助有關領導、部門製定事故搶救和處理方案。
4、礦其他副職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在分管範圍內組織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方針、政策和規章製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定期組織召開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隱患,確保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順利進行。
(4)組織領導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活動,檢查安全工作情況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5)及時向行政領導和安管部門反映安全生產情況。
為決策和具體措施的製定提供可靠依據。
5、段(隊)長安全生產職責:
(1)段(隊)長是本段(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並對安全工作人員直接責任。
(2)定期主持召開安全專題會議,嚴格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質量標準和本單位安全規章製度。
(3)嚴格按“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必須執行不安全不生產原則。
(4)嚴格執行現場跟班製度,及時發現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5)加強現場安全培訓與教育,進一步夯實安全基礎。
6、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組安全工作人員有直接責任。
(2)帶領本班組人員嚴格執行01manbetx ,嚴格按《作業規程》、《01manbetx 》和有關技術、質量標準作業和操作。
(3)嚴格執行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並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4)按有關規定、措施處理生產過程中各類安全隱患問題,對不能立即處理的,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控製,並及時報告。
(5)加強安全技術、技能的培訓學習,強化班組人員自保互保意識。
7、崗位人員“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製度、爆破管理製度的規定,認真履行瓦斯巡回檢查及“一炮三檢”職責,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工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生產隊組必須無條件服從。
安全檢查工、爆破工、電工、瓦斯監測工、防塵工、測風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在崗位責任範圍內,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安全、生產、技術、調度、機電、物資供應等部門及各生產隊組必須執行本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
2、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必須製定通風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設專職司機看管。每小時填寫1次運行記錄。主要通風機房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和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應懸掛上牆。
4、改變主要通風機的工況時,必須有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5、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由礦長或礦技術負責人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6、各煤礦企業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風停電,必須按事故追查。
7、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具備反風功能,並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報煤礦企業和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8、礦井必須嚴格執行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懸掛記錄牌。通風部門應將測風報表報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礦井測風報表應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礦井內、外部漏風率等。
9、加強井巷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10、沒有形成負壓通風係統的采煤工作麵不得回采;嚴禁在獨頭巷道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回采;采煤工作麵必須確保兩個安全出口;嚴禁采煤工作麵利用采空區通風(《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11、礦井必須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永久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築永久性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永久風門不得少於兩道。非自動風門必須互相連鎖。
永久調節風窗的調節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板靈活可靠。帶風窗的永久風門不得少於兩道。
永久風橋通風斷麵不得小於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於300,呈流線型。
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的質量要符合通風質量標準的要求。
12、采煤工作麵投產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的通風、防塵、監測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不準生產。
13、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麵拉門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14、采、掘工作麵應實現獨立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對於串聯通風,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技術人批準後實施。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1、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生產礦井現有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設專職司機看管,每小時填寫一次記錄。主要通風機房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和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應懸掛上牆。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2、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3、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由礦長或礦技術負責人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礦井地測部門要及時通知礦總工程師及通風部門掘進進度情況,一般巷道要相距貫通20米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前負責彙報礦總工程師、並通知通風部門。
2、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並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貫通時,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安全、瓦斯檢查員等必須現場指揮,救護隊協助。進行貫通。
3、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後,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停掘的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掘進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4、通風部門必須做好貫通前的準備工作,保證兩端巷道不積存瓦斯,並做好貫通時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確保貫通後風流不紊亂。
5、每次貫通前,通風技術負責人必須製定嚴密的貫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複後,認真組織落實。
6、采、掘技術員製定出采、掘技術措施,通風技術負責人製定瓦斯排放及通風安全措施,報送礦總工程師批複後執行。
7、貫通時,必須由通風部門派主管通風人員在現場統一指揮,確保安全貫通。
8、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貫通管理的通風、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關規定。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局扇入井,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計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2、局扇必須24小時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3、局扇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出口風量、負責人等,並注明填寫人姓名和時間。
4、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等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扇的吸入風量,避免循環風。
5、1台局扇隻準向1個掘進工作麵(用風地點)供風。局扇的安裝、拆除、遷移都必須經通風部門負責人和礦分管領導批準。
安裝局扇要求離軌道距離大於50cm,離地高度大於30cm,局扇周圍要清理幹淨,無雜物堆積。
6、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無計劃停電、停風按事故追查。
7、嚴格風筒管理,發現有破口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頭嚴密,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壓邊,拐彎處必須使用彎頭,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根據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確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靜電的風筒。
8、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麵分開供電。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加強礦井通風設施管理,提高設施工程質量,確保礦井有效風量率在85%以上。
2、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的設置地點要合理,質量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
3、礦井通風設施要按標準要求上圖,建帳建卡,做到圖、帳、卡於井下實際相符。
4、礦井必須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永久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築永久性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永久風門不得少於兩道。非自動風門必須互相連鎖。
5、永久調節風窗的調節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板靈活可靠。帶風門的永久風窗不得少於兩道。
6、永久風橋通風斷麵不得小於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於30°,呈流線型。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製度
1、按照《規程》規定,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2、每年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選擇在7-8月份進行。
3、鑒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個班進行。
4、礦井瓦斯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的生產條件下進行,被鑒定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采煤產量不應低於該地區總產量的60%。
5、測定用的儀器儀表必須進行校正,測定方法和測定次數要符合操作規程的要求。鑒定點應選擇在斷麵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內進行。所測數據科學準確。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1、每一礦井必須嚴格劃分瓦檢員巡回檢查區,巡回檢查區要根據生產區域變化隨時調整。
2、各礦瓦檢員必須執行井下交接班,並有記錄。
3、瓦檢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製度,采掘地點及附近巷道每班必須檢查2次,區外巷道和通風設施每班至少檢查1次。及時填寫記錄和手冊,嚴格執行三對口,檢查結果每班向礦調度室彙報。
4、瓦檢員入井前必須對瓦斯檢定器進行檢查,不完好的嚴禁入井。
5、執行:“一炮三檢”的瓦檢員要嚴格按照“一炮三檢”規定的時間進行檢查,同時要做好“三人聯鎖放炮製”,瓦檢員要將當班的瓦斯檢查結果記錄在手冊上。
6、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檢查瓦斯,並攜帶不少於3米長膠管。每班必須對甲烷傳感器校對,發現超差,必須向調度室彙報。
7、瓦檢員必須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通風係統,並能畫出責任區域係統圖,發現瓦斯積聚和超限必須及時處理和彙報。
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製度
1、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地檢查分擔區的通風、瓦斯、防火、防塵及機電防爆等情況,要按照礦井通風負責人(工程師、技術員)所規定的瓦斯檢查點,製定的巡回檢查圖表及《煤礦01manbetx 》所規定的次數,低瓦斯礦井毎班不得少於二次進行瓦斯檢查工作。
2、按采掘區域劃分瓦斯巡回檢查路線,有異常變化的作業地點要設專人進行瓦斯檢查,不準空班、漏檢、假檢,並把各檢查地點的瓦斯濃度記在記錄牌上(或記錄單上),並通知在場的工作人員。其它地點檢查後,也要就地填寫在記錄牌上,數據要準確、齊全,字跡要清晰工整,並簽字。
3、嚴格瓦斯檢查記錄“三對口”(瓦檢員手冊,作業地點記錄單或牌板、瓦斯日報)製度。
4、嚴格執行《規程》中有關礦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湧出量增大、瓦斯積聚或其它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通知班組長及時組織將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同時報告礦、公司調度室。
5、執行:“一炮三檢”的瓦檢員要嚴格按照“一炮三檢”規定的時間進行檢查,同時要做好“三人聯鎖放炮製”,瓦檢員要將當班的瓦斯檢查結果記錄在手冊上。
6、填寫報表內容要詳細,數據準確、清晰,文字工整、填寫報表及時。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斷開進入井下巷道內的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需要排放瓦斯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措施,報企業主要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審批。
2、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員全麵檢查送電區域,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送電。
3、局扇因故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必須由班組長或安全檢查工配合進行。由外向裏邊走邊檢查,瓦斯濃度達到3%時,按原路返回。
4、當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含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含1.5%)時,可由瓦斯檢查員直接進行排放,但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5、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瓦斯檢查員必須請示主管領導,由領導提出安全措施,指定專人,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6、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瓦斯檢查員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由通風部門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指派專人進行排放。
7、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員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8、排放瓦斯時,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
9、排放瓦斯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必須執行由外向裏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製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
10、排放密閉區內的瓦斯,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提出專門的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由礦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盲巷及采空區管理製度
1、采煤工作麵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須及時回收、盲巷長度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距離。
2、超過擴散通風距離(6米)的盲巷要實行局扇供風或導風筒供風,否則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長期停風的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3、廢棄的巷道必須及時連續進行回收、封閉。
4、臨時停工、停風造成的盲巷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恢複工作時要製定排除積聚瓦斯的安全措施,並按《規程》規定進行瓦斯檢查工作。
5、封閉的盲巷必須在密閉前斷開鐵道。
6、采、掘工作麵接近盲巷需要啟封利用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麵結束後,采空區必須在45天之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觀察采空區內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變化情況,發現有異常情況,進行氣體03manbetx
8、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1、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礦長要經常督促檢查安全監控安裝、使用和管理工作。
2、通風、機電安全監控管理人員(通風、機電技術員、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日常管理工作。
3、采掘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安全監控設備安裝位置、種類、數量,電纜敷設路線,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斷電範圍等,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
4、安全監控的安裝、維護、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執行。
5、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並要愛護、保養好。
6、安全監控分站處應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版。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傳感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保持按規定設置。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7、安全監控維護人員(監控工)對分站等監控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點功能每10天進行一次測試。
8、安全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
9、安全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設備台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信息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
的,由當事人賠償。
11、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調度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點、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有關礦長、安全監控通風、機電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彙報。
12、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負責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並做好《中心站運行日誌》記錄。
13、通維段、生產調度室要張貼安全監控係統圖和示意圖,通維段要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板。
14、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要及時繪製補充安全監控係統圖和示意圖,填寫修改安全監控管理牌板內容。
通風瓦斯日報和安全監控日報審閱製度
1、礦井通風瓦斯日報和安全監控日報必須執行逐級審批製度。
2、每日瓦斯報表必須由三班瓦檢員升井後彙總製表,通風段長、通風技術負責人進行審閱、簽字報送礦調度室由礦總工程師、礦長閱後簽字;安全監控日報每日由調度員打印後,送通風段長、通風技術負責人進行審閱、簽字報送礦調度室由礦總工程師、礦長閱後簽字。
3、段、礦參與報表審批的領導,必須對報表進行認真審閱,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落實責任,限期解決。
4、瓦斯報表數據準確,上報及時,要做到“下情上報、上情下達”,領導批示信息反饋及時。
5、領導要掌握井下瓦斯變化動態及規律,逐日審閱批示,嚴禁弄虛作假,留於形式。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各礦要成立防塵領導小組。
2、通風段要建立防塵隊伍,配齊防塵人員,落實防塵職責。
3、建立健全井下防塵灑水係統。
4、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安設防塵灑水管路、三通閥門噴霧灑水、淨化風流設施並保證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麵放炮要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有內外噴霧裝置。
6、掘進工作麵執行濕式打眼。
7、按規定對井下粉塵進行測定工作,測定結果及時反饋。
8、按標準設置隔爆設施、保證數量和質量。
9、根據各礦煤質化驗結果,如果煤層含水量小於15%實行煤體注水措施,否則必須呈報書麵報告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不實行煤體注水措施。
10、接塵人員要配戴防塵麵具、口罩定期檢查以減少塵肺病的發生。消滅井下產塵點,杜絕煤塵堆積、飛揚現象的發生。
粉塵檢測製度
1、煤礦各級領導要將防塵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工作時,包括測塵工作。
2、測塵管理人員要對全礦粉塵檢測工作負責。
3、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每月測定2次,呼吸性粉塵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4、經常監督、檢查測塵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定期03manbetx 粉塵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6、要加強粉塵濃度數據技術檔案管理。
7、測塵員嚴格執行測塵規程、操作熟練、記錄詳細,粉塵濃度要準確無誤。對弄虛作假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8、測塵報表格式應統一,填寫正規,及時上報。
9、測塵員在測塵的同時應監督井下防塵情況,發現違章作業,測塵員有權先行停止作業,後報主管礦長處理。
防滅火管理製度
1、凡開采有自燃傾向而且發火期較短的煤層,開采過程中必須對采空區進行預防性注漿填堵漏風,噴灑阻化劑及均壓通風等技術措施,防止自然發火。並將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納入采掘作業規程,並嚴格執行。
2、凡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均要開展自然發火的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觀測預報一次。觀測地點:防火密閉,采掘工作麵上隅角及回風巷,其它可能發火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溫度等,並做好記錄。對井下防火密閉毎半年進行一次取樣分析,有發火預兆的隨時取樣分析。
3、采煤工作麵做到提高回采率,減少浮煤丟失,加快回采速度。
4、采煤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1個半月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5、加強通風防滅火技術管理,推廣均壓防滅火等先進技術,通風設施的設置地點要合理,質量要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
6、各礦井要完善防滅火灌漿係統,嚴格執行防滅火工程計劃。
7、建立健全火區管理帳卡,掌握技術基礎資料。
8、各礦井井上及井下每一個生產水平都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要備有足夠的材料和工具。
9、嚴格執行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及管理計劃》。
10、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檢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11、井口房和通風機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巷道維修製度
1、各礦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組。礦工程師負責巷修技術管理,安全礦長負責巷修業務管理。通維段負責巷修具體業務管理。
2、所有通車巷道必須保證設計斷麵及規格尺寸。
(1)通架線機車巷道,架線距軌麵不小於2米,井底車場至候車室架線距軌麵不小於2.2米,架線距巷道頂板或棚梁不小於0.2米。
(2)通蓄電池機車巷道高度不小於1.9米,人力推車巷道高度不小於1.8米。
(3)通車巷道寬度按礦車、機車最突出部分計算,非行人側大於0.4米,行人側大於0.7米,人車頂角距巷道幫、距管路、電纜均大於0.25米,其它車距管路大於0.4米。
3、維修巷道必須報施工措施,嚴格按標準施工,出現偏差必須返工。
4、礦每月至少對全礦井巷道失修情況檢查一次,對失修巷道及時維修,礦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礦長責任。對危險巷道、無風、微風巷道要設置柵欄、警標或及時封閉。
5、礦必須安排足夠的維修人員,根據失修情況,按千米巷道3-5人配備,由礦長負責。
6、全礦巷道失修率不準超過7%,嚴重失修率不準超過3%。
7、各礦每年11月末對礦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內容包括巷道長度,支護形式、失修狀況等。
8、礦井大修理工程必須按計劃施工,不準隨意更改,如確需要更改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工人擔任、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井下爆破必須使用專用放炮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
2、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雷管必須專人專號,炸藥與雷管分別存放在炸藥箱內並上鎖,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3、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無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爆破製度(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帶班班長)。
5、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說明書,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次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瓦斯湧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一次爆破的數量。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準裝藥爆破。放煤口和架間嚴禁放炮。
6、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稀釋後,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有無瞎炮、殘炮等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方可恢複生產。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處理堵塞的煤倉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經企業負責人審批後,派專人執行。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1、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審批,由礦(區)和施工隊組負責人共同參與研究,礦井總工程師主持,主管礦(區)長參加,召集有關業務人員研究簽署後上報。
2、初采掘特殊作業規程必須在開工前,提前兩周報集團公司審批。
3、如采、掘工作麵遇斷層、舊巷、湧水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質條件有特殊變化的情況,必須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4、需要備案的規程,必須經過集團公司技術、安全、通風、地測、機電等部門共同審閱後方可備案。
“一通三防”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1、灌漿站、消防管路
(1)地麵水池容量不得少於200m3,並有足夠的補充水源。
(2)黃泥灌漿站必須有足夠土源,冬季至少儲備5個月以上的土量。土質滿足灌漿要求。
(3)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全礦井的消防管路,磨損嚴重要及時轉麵或更換。管路鋪設、三通閥門、噴頭、風流淨化位置嚴格按質量標準化標準施工。
2、要製定泥漿泵、鑽機、攪拌機使用管理製度,每月對使用的設備至少停機檢修一次,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出現問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閑置設備要及時運到地麵,檢修後備用。
3、風門、密閉要建立說明板,有施工負責人、驗收負責人等,工程質量按質量標準化標準施工。
4、通風儀器、儀表:
(1)各礦必須有專門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自救器發放室,有專人負責發放,有專職維修人員,發放儀器必須保證準確、使用可靠,不合格儀器不準入井。每個發放室都必須建立完善的收、發、管理、維修製度。
(2)按規定對儀器、儀表進行強檢,未經強檢發證儀器嚴禁使用,否則追究礦、段領導責任。風表、光學瓦斯檢定器修複後必須校正。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由公司統一修複,自救器管理使用狀況公司每季檢查一次。
(4)各礦要按規定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各礦要建立健全各種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的使用管理台帳。內容包括:設備、儀器儀表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新進、報廢、在冊數量。
安全儀器儀表使用管理製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麵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彙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後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製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製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後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於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後,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1、安全儀器儀表必須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沒有檢定證書的禁止使用。
2、安全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要建立技術檔案,儀器儀表做到帳卡一致,保留完整。
3、維修保養安全儀器儀表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標準器具和測量器具使用後,要在記錄卡上記載開氣時間及儀器使用情況。
4、風表、光學瓦斯檢定器、催化原理瓦斯檢測儀器、報警儀、各種傳感器 ,半年檢定一次,自救器每季度校驗一次。
5、對各單位送來的儀器儀表做到隨送隨修,保證質量,達到規程規定的標準。
6、使用各種標準器具,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安裝調試操作使用,經常進行清洗、保養,並記入設備檔案中。
7、應向上級檢定單位送檢的標準器具,及時送檢。
8、嚴格執行質檢製度,加強檢定記錄和檢定證書的複救工作。
9、嚴格執行《技術質量管理手冊》。
自救器管理製度
1、自救器的采購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由使用單位根據入井人員情況提供采購計劃,公司安管部門彙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2、自救器購進後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製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強製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後發至使用單位。
3、自救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檢定,確定其無維修價值後,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井)長負責,並指定安全礦長及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
6、自救器由礦井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各礦(井)應建立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範圍內。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外觀檢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儀器儀表維修站每季進行一次穩重和氣密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於80Pa為合格;化學氧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於300Pa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井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9、所有隨身攜帶自救器入井人員,要愛護自救器,在沒有災變的清況下,不要隨意啟封自救器。
10、對於無故損壞、啟封自救器者,應由責任人按價賠償,對情節嚴重者將嚴肅處理。
11、各礦井對自救器應建立台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對於報廢的自救器及時注銷。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管理製度
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采掘段隊長、通維段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控工和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按規定不攜帶者嚴肅處理。
2、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要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要愛護、保養好儀器,保持表麵清潔,避免受到較大振動或碰撞,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3、礦總工程師、通風工程師(技術員)負責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收發、配帶、使用、調校和管理工作。
4、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集中在礦燈房管理,統一收發。儀器要上架,存放在幹燥、通風良好環境中。
5、礦燈工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收發和保管。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並做好儀器收發登記記錄。
6、安全監控工負責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做好調校記錄,負責對儀器檢查維護和登記造冊。
7、礦燈工收發丟失、攜帶者丟失或造成損壞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要按價賠償損失。
第二章 通風各崗位工種責任製度

通風段長崗位責任製
1、負責通風、瓦斯管理工作和本段(隊)的安全工作,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保證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負責規章製度的執行和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經常檢查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放炮等工作,發現隱患按照防範措施及時指揮處理,經常彙報安全生產動態。
4、參加本段(隊)發生的事故和全井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放炮事故的追查、分析和處理。
5、負責全井通風工程質量的達標工作。
通風工程師(技術員)崗位責任製
1、參與負責全井通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認真製定通風技術工作計劃和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合理分配風量。
2、參加審批有關施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參與編製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和礦井災害預防及事故處理計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防塵路線圖、局扇位置圖和通風牌板,填報、審批通風瓦斯報表,認真收集整理通風瓦斯有關資料,負責礦井瓦斯等級簽定具體工作。
4、經常檢查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放炮等情況,發現事故隱患,研究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協助井、段(隊)長及時進行處理。
5、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安全監控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
1、負責安排確定安全監控分站設置,傳感器安裝位置、種類、數量,以及技術等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經常檢查設備運轉、傳感器設置、電纜吊掛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3、指導監督安全監控維護人員對監控設備、儀器進行調校測試工作。
4、定期查看安全監控各種記錄、台帳、圖表。
5、及時繪製和填寫安全監控係統圖、示意圖和管理牌板。
6、積極組織監控人員進行技術交流,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工作,搞好技術培訓和崗位練兵。
通風班長崗位責任製
1、在段長的領導下,組織領導瓦檢員、測風員、通風木工、瓦工、風筒工、衛生工、炮泥工、掃塵工、消塵管工、監測工在安全情況下完成旬、月的計劃任務,檢查瓦檢員的工作情況,搞好通風工作。
2、根據測風員的彙報情況,積極組織和及時處理有關通風方麵的各種問題,不斷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率和采掘工作麵的新鮮風量。
3、參加礦井組織的準備工作檢查,領取任務、積極組織,按時完成。
4、經常深入井下檢查通風設備及通風情況,並向領導提出有關通風方麵的設置或改造係統方麵的意見和計劃。
5、進行技術革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一通三防”質量水平。
維修班長崗位責任製
1、在段長的領導下,組織本班生產活動,親自指揮生產,對本班生產負有全麵責任。
2、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組織施工,對不合格的工程質量堅決推倒重來,並對責任者給予一定的處理,采取措施加以預防。
3、充分調動全班人員的生產積極性,並結合本工種的實際條件,大搞技術革新,推廣先進經驗。
4、認真聽取上個班的彙報,按段製定的月計劃,布置當班的生產任務。
5、做好生產需要用的材料、工具、設備的準備工作,教育職工愛護工具、設備,節約材料。
6、合理安排勞力,堅持八小時工作製,要關心職工的生活。
測風員崗位責任製
1、在段領導的領導下,掌握和熟悉全井通風係統,合理分配風量。
2、按規定測定風量,及時調節。對不適宜的通風設備,向有關領導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嚴格控製漏風,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率。
3、每旬對采掘工作地點的風量及總風量進行一次測定,結果填寫在測風板上,並把測風報表及時上報公司。
4、掌握礦井的瓦斯來源,協助段長製定措施,參加每年一次的瓦斯鑒定工作。
5、按要求繪製通風係統圖,上報主管業務部門,同時搞好測風牌板管理。
風筒工崗位責任製
1、按規定地點設置風機,保證足夠的風量,不循環風。
2、根據生產需要,及時接好風筒,做到接頭嚴密,風筒平直,環環必掛,對破壞的風筒及時修補,工作麵結束及時撤出風筒,進行幹燥和修補。
3、異徑風筒混合使用時,必須設過渡節,並將粗徑風筒設在風機側,拐彎要使用彎頭,可縮性的風筒。
4、接風筒時,編號要露在外邊,要將備用風筒整齊堆放在風筒架上。
5、對風機風筒要編號管理,填好牌板,卡片做到帳物一致,不準亂扔亂放。
6、工作中必須按規程作業,保證安全。
通風木工崗位責任製
1、入井前按段布置的任務,備齊材料和工具,完工後要將剩餘的材料及時回收入庫或者放到指定地點。
2、設置臨時或永久的通風設施,要保證質量,防止漏風,對通風設施要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3、工作前要嚴格檢查幫頂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安全施工。
4、設置通風設施完工後,必須清掃雜物,保持現場衛生。
5、積極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通風瓦工崗位責任製
1、負責全井通風防滅火的工程和維護,保持工程設備完整,不漏風。
2、熟悉井下巷道,按指示施工,選擇支架良好、幫、頂牢固地點進行施工。
3、在砌密閉開始前,要詳細檢查,做到敲幫問頂,刷幫掏槽拉底按標準施工,堵嚴“三孔”,設好柵欄,保持閉前整潔。
4、要根據工程需要備料,當班灰漿當班用完,不用的材料堆放在指定地點,完工後剩料及時回收。
5、有瓦斯積聚的巷道,必須先檢查瓦斯含量,否則不準施工。
瓦斯檢查員崗位責任製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一通三防”等有關規定。
2、按規定檢查當班責任區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通風係統、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安全監控係統,發現問題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並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嚴格執行“三人放炮製”和“一炮三檢”製度,在放炮中發現瓦斯超限禁止放炮。
4、發現工作地點有不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向調度彙報。
安全監控值班人員崗位責任製
1、遵守上下班時間,做到交接班交接班事宜交待清楚,記錄準確無誤。
2、要堅守崗位,時刻注意安全監控係統運轉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
3、發現報警、斷電、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有關礦長、安全監控通風、機電管理人員及維護人員彙報。
4、負責調用各種數據和資料,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
5、每班要詳細做好各種記錄,填寫《中心站運行日誌》。
6、愛護和保養好中心站設備,經常對設備打掃衛生,進行擦拭。
安全監控維護人員崗位責任製
1、負責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搬遷、維修、調試、校正工作。
2、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維護和保養好安全監控設備,經常檢查維修,清潔擦拭。
4、對安全監控設備(主要分站功能)要每月進行一次調校。
5、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每10天進行一次測試,確保靈敏可靠。
6、做好安全監控設備台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測塵工崗位責任製
1、負責礦井采掘工作麵等作業場所的粉塵測定工作。
2、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呼吸性粉塵濃度采掘工作麵每季度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3、要嚴格執行測塵規程,操作熟練、認真細致,測定粉塵濃度要準確無誤,做好記錄。
4、要將每次粉塵測定結果告之現場作業人員,並存檔備案。
5、定期分析粉塵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指導防塵工作。
6、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好粉塵測定儀器,保證儀器正常可靠使用。
消塵管工崗位責任製
1、按規定對所有的采掘工作麵和巷道設齊消塵管路,並做到經常有水,起到噴霧灑水消塵的作用。
2、對所有的消塵管路要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發現有漏水或無水時要立即進行處理。
3、按規定設齊設全防塵管路、閥門、噴頭、淨化水幕等,消塵管路要經常保持清潔,吊掛整齊,符合標準要求。
4、要認真執行井下的各種規章製度。
5、對所有消塵材料和工具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和損壞。
掃塵工崗位責任製
1、對井下凡有粉塵的巷道,必須經常進行清掃,及時將粉塵送走。
2、對有粉塵的巷道,要經常進行噴霧灑水,消滅粉塵的堆積和飛揚。
3、愛護好消塵設備,並保持消塵設備的正常使用。
4、認真執行井下的各項規章製度。
炮泥工崗位責任製
1、負責礦井采掘工作麵炮泥製做和水炮泥供應工作。
2、炮泥和水炮泥的加工質量要符合要求,保證使用單位滿意。
3、按使用單位的需要數量加工炮泥和水炮泥,及時送到井下各使用單位指定地點,不得影響生產,要有30%的備用量。
4、認真執行井下的各項規章製度。
維修工崗位責任製
1、工作前詳細檢查工作地點與周圍情況,認為安全後再作業,對作業地點的電氣設備、電纜、各種管路、風筒、架線等,要妥善保護,防止觸電或掉落煤岩砸傷。
2、維修地點有危險時,有權製止閑雜人員在此通行和工作。
3、在經常通車的絞車道,主要上、下山或其它地點進行維修處理嚴重冒頂打木垛時,必須進行瓦斯檢查,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嚴格按措施要求認真執行。
4、在恢複舊巷道或獨頭巷道翻備棚子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風筒接到掌子頭,保證翻棚地點有足夠風量,後路要達到暢通無阻。在翻棚時如因幫頂堅硬,需放炮處理時,必須有專職放炮員持證上崗,放炮員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作業規程有關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的規定執行,放炮時不準用礦車接貨。
5、在翻備棚子刷幫頂時,要邊刷邊刹,前探刹杆緊跟掌子頭,在更換抬棚或插梁時,必須打好接地頂子,以防脫落冒頂。
6、翻棚子時無論使用木棚、鐵棚或其它棚子,都要按設計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搞好回收、複用和代用,要節約材料。
7、用鎬開幫挑頂、用斧錘正棚子、緊楔子或用鍬裝貨時,要注意前後人員的安全,以防碰傷。
8、架棚子時要扶牢腿子,上梁要齊心合力,防止梁掉、腿倒傷人,嚴禁在礦車上架棚,搞好巷道衛生,剩餘的材料要堆放在不影響通車和行人的安全地點,做到維修一處幹淨一處,達到材淨場清,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做到井下現場交接班。
衛生工崗位責任製
1、及時清掃糞便,升井後要將糞便送到指定地點。
2、糞便地點清理完畢後,要即時撒上鋸末。
3、挑糞桶在井下行走時,要嚴格執行井下各項規章製度,注意幫頂。特別是走上下山及絞車道時,注意腳下,以免滑倒,不準用手扶電纜,通過風門時要保持原樣。
4、搞好井下衛生,發現便所損壞要及時報告、修補,使用的工具要保持清潔衛生。
5、認真遵守井下各項規章製度。

第三章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測 風 員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測風員。
第二條 測風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定期測定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
2、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風量,及時提出風量調整方案。
3、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溫度、濕度、所需檢測氣體的濃度。
4、及時準確填報通風報表和各種記錄。
5、計算礦井通風參數:有效風量率、外部漏風率、等積孔等。
6、監測各用風地點的配風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7、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等工作時,測定有關參數和做好資料彙總工作。
8、協助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風機性能測定等工作。
9、通風構築物的漏風測定。
10、協助進行局部通風機風壓的測定。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測風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測風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測風的規定。
2、所用風表和其他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熟悉測風方法、過程、注意事項。
5、掌握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方法。
6、掌握測定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的方法。
7、掌握測定井下某一工作區域的氣候條件(即溫度、濕度、風速等)的方法。
8、掌握測量井巷的點壓力(靜壓、速壓和全壓)和一段巷道的通風阻力(壓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10、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11、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測風應在專門的測風站進行。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要選擇巷道斷麵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後l0m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
第七條 測風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麵的風量一般應在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分別測定,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能大於10天。
2、掘進工作麵的測風,根據需要測定掘進工作麵風量、掘進巷道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風量、風筒漏風量等,具體測定內容、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測風周期不能大於10天。掘進工作麵風量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麵的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可以采用測定局部通風機兩端巷道的風量,其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3、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量。
4、主要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在主要通風機擴散器出口布置測點(軸流式風機用等麵積環原理布置測點,離心式風機按網格狀布點),測3 ~ 5次,取其平均值。
第八條 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經過。注意避開架空線,避免發生觸電事故。
第九條 反風時的測風操作,應按照反風演習計劃和本規程”反風演習時的測量”規定進行。
四、操作準備
第十條 明確任務: 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麵積、風速、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第十一條 準備儀器: 下井前要選好所要使用儀表的類別、型號,並檢查儀表是否完好、風表校正曲線是否吻合,配備長度0.5m左右的非導電表把。帶齊必需的各類檢測儀器、記錄工具、皮尺、溫度計、秒表等。各種儀器(儀表) 要符合以下要求:
1、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指針靈敏可靠,外殼以及各部件、螺釘無鬆動、異常,校正曲線吻合。
2、秒表的開關、指針靈敏可靠,計時準確。
3、瓦斯檢測儀器要部件完整、電(氣)路暢通、氣密完好、光譜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玻璃管無破損、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釘、膠皮管齊全,各旋鈕靈敏可靠,注人的液體符合規定要求,補償式微壓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十二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儀器→下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手冊→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上井填測風報表。
測壓、測空氣相對濕度及測空氣密度以及反風時的操作,應參照上述操作順序,並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
六、正常操作
(一)測風
第十三條 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微速風表0.3 ~ 0.5m/s;中速風表0.5 ~ 10m/s ;高速風表10m/s以上)。
第十四條 選用風表移動路線: 可以采用折線法(六線法)、四線法、迂回八線法、12點法、標準線路法等方法之一。
第十五條 測風開始前應關閉計數器,將風表指針回零,在風表運轉30s時再開動計數器。在開停風表計數器的同時,開停秒表。
第十六條 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l min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第十七條 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cm以上的距離。
第十八條 測風過程中,測風員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在傾斜井巷中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於10°。
第十九條 在同一斷麵處測風不得少於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誤差大於5%,需要加測1次,直至滿足要求 [誤差=(最大讀數-最小讀數)/最小讀數]。取3次平均值。
第二十條 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真風速。
第二十一條 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速。采用 公式。式中K可以從校正係數表(巷道斷麵和測風員所占的麵積影響係數)中查得或采用K=(S-0.4)/S計算(S為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麵積,m )。
第二十二條 當巷道風速低於0.3 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即選一段10m長、巷道斷麵規整、無拐彎的直線巷道,1人在起點釋放煙霧(可以選用四氯化錫、四氯化鈦),另1人在終點用秒表記錄煙霧到達的時間,然後采用下式算出風速。
V=KL/t
式中K一一係數,0.8~0.9;
L——起點到終點的巷道長度,m;
t一一間隔時間,s
第二十三條 采用下式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量。
Q二VS
式中S一一 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麵積,m ;
V一一計算的巷道風速,m/s。
第二十四條 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度為0.5°C並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量。測量時,溫度計要離開人體或其他發熱體0.5m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穩定以後,記下溫度計讀數。采、掘麵測量溫度的地點為::距掘進工作麵迎頭2m處,采煤工作麵(壁式)在回風巷距采煤壁15m處,機電硐室測量溫度的地點在回風口處。溫度的測定的時間應選擇8~16h之間。
第二十五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測量,可以參照瓦斯檢查員、火區檢查員的操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記入測風手冊。
第二十七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
第二十八條 上井後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做到”牌板”、”手冊”、”報表”三對口。
第二十九條 風表要放入風表盒內保存、攜帶,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撥動風表葉片,不要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第三十條 風表使用完畢以後,如果葉片、軸上有水珠,應用脫脂棉輕輕擦去,或用吸水紙吸去水分後放入風表盒內保存。
第三十一條 風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隨意擰緊或擰鬆,需要維修時,要交專門的維修人員。
第三十二條 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並立即向礦井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
(二)測壓
第三十三條 攜帶測壓儀表、工具、材料,並檢查其可靠性,應該做到:
1、空盒氣壓計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齊全,量程合乎要求。
2、壓差計或補償微壓計不漏氣,裝有酒精。
3、精密氣壓計要充足電,顯示數據穩定。
4、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性良好。
第三十四條 測量絕對壓力時使用空盒氣壓計、精密氣壓計;測量相對壓力或壓差時使用U形水柱計、單管傾斜氣壓計、補償微壓計; 測量靜壓差時也可以使用精密氣壓計(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同時測定測點的標高和空氣密度)。
第三十五條 用空盒氣壓計測壓時,應將儀器盒麵平行於風流方向放置,等待10~2Omin,一邊注意指針的位置,一邊用手輕擊氣壓計的玻璃,至指針穩定後,讀出測點的大氣壓力。
第三十六條 U形壓差計或U形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人蒸餾水或酒精,U彩管兩側的液麵應處於同一水平。
第三十七條 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應正對風流方向。
第三十八條 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扭轉到測壓位置,用短膠管排出寄存於儀器申的氣泡,調整儀器液麵至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係數K值,然後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 “-”號端連接到測壓儀的”-”號端,穩定後,讀出讀數。
第三十九條 將讀數計人記錄本,用讀數乘以K值,即為兩測點間的壓差。
第四十條 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注意:
1、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行人、設備等擠壓膠皮管。
2、儀器和膠皮管的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第四十一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又稱為數字式氣壓計)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操作前的準備:將電源開關撥到 w電源通”的位置,接通電源;將壓差計分擋置於 “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 飽池”位置,此時顯示的值為電池的電壓,如果該值小於規定值時,應及時更換電池或充電;電池電壓正常後,將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儀器通電l5min後,可開始工作。
2、測量絕對壓力時,應將壓差計分擋置於“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位置,此時儀器顯示的數字與儀器本身標注基數的代數和即為該測點的絕對壓力(數字前有“-”號時為負值)。
3、測量靜壓時,應將壓差計分擋置於 “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 “氣壓差”位置,轉動氣壓調節旋鈕,使數字顯示零值,再將儀器移到下1個測點,儀器顯示值為2點之間的相對靜壓差。需根據壓差的大小,選擇合適的分擋。
第四十二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注意:
1、接通電源後至少l5min儀器才能工作。
2、由於氣壓變化使氣壓差值來回跳動時,讀數應取平均值。
3、測定流速較大的氣流靜壓時,靜壓管應盡可能與氣流方向平行。
4、儀器使用完畢後,應將電源開關關閉,切斷電源。
5、若儀器發生故障,應送修理部門檢修,不要隨意更換元件。
(三)其他參數的測定
第四十三條 空氣相對濕度:空氣相對濕度的測定可以采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
第四十四條 濕度計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準確,盒中的鑰匙、紗布、滴水管、查對相對濕度的牌板要齊全。
第四十五條 手搖濕度計的使用:用淨水濕潤的紗布(濕潤程度以不滴水為宜)包裹在任一文溫度計的水銀球外麵,手握搖把,使其120r/min的轉數勻速旋轉1~ 2min,待數值穩定後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幹、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
第四十六條 使用風扇濕度計時,用發條開動風扇,形成風速為2m/s的氣流,待濕溫度計的數值穩定後,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幹、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
第四十七條 濕度計使用時應注意:
1、人員不能對著儀器呼吸。
2、必須在溫度計的讀數變化穩定後再讀數。
3、旋轉風扇濕度計的發條時,不要過緊、過猛,以防止上斷發條。
(四)空氣密度的測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用空盒氣壓計測定空氣的大氣壓力,用濕度計測定空氣的幹溫度和相對濕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空氣密度。
P=(0.003458~0.003473)p/T
式中p一一空氣密度,kg/m
p——大氣壓力,Pa;
T——空氣絕對溫度,T=273+t(t為幹溫度計讀數,0C)。
(五)反風演習時的測量
第四十九條 明確人員分工,每個測點安排相應的測風員和瓦斯檢查員
第五十條 將測定各測點和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停止運轉、反轉、再停止運轉、恢複正常運轉的時間計劃進行詳細記錄並攜帶下井。
第五十一條 準備好各種儀器、儀表(參考測風時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進行測定:
1、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時的測定,要在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前2Omin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2、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反轉的時間
3、主要通風機反轉時,應每隔10min測定1次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4、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的時間。
5、主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後,第1Omin、3Omin進行2次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第五十三條 測定過程屯要及時向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測量結果。
第五十四條 收好各類儀器、儀表。
第五十五條 彙總各測點的測量數據,填寫反風測風報表。
第五十六條 協助完成反風演習報告。
(六)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測定
第五十七條 可以采用下列3種方法之一:
1、用風表測定時,先在風機吸風口前10m而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再在局部通風機後5m處的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兩處風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2、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剛性),在距離吸風口4~6D(D為風簡直徑)處選定測 ,在局部通風機後部6~14D處選定一個測點。為了求得平均風速,用等麵積環的原理測斷麵內布置6~10個測點,用壓差計測出測點的風速壓後,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 ―――斷麵平均風速,m/s;
p -------測點的空氣密度,k引m3;
h --------各測點測得的速風壓,Pa ;
n --------同一斷麵內布置的測點數 。
根據算出的平均風速,可以求得測點的風量。
3、在局部通風機的迸、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當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照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麵內均勻地移動1min而測得,測風人員須站在一側,不可正對迸、出風口。
(七) 測算風筒的漏風率
第五十八條 風筒的漏風率可以用兩個指標進行衡量:
1、漏風率:即風筒漏失的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 -------風筒的漏風率,%;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m而;
Q --------風筒出口風量,#/討n。
2、百米漏風率:即平均每百米風筒的漏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
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計

式中 P ── 風筒的百米漏風率,%;
Qs ──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m3/min;
Q── 掘進工作麵風量,m3/min;
L──風筒長度,m。
(八)計算礦井通風參數
第五十九條 礦井有效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Q i──第i個采煤工作麵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m3/s(可以用測量風量x測量點空氣密度/1.2);
Q I──第i個掘進工作麵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m3/s
Q I──第i個碉室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m3 /s;
Q其他──第i個其他用風地點迸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m3 /s;
第六十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風 筒 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風筒工。
第二條 風筒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的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上井。
3、及時修補更換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好脫節的風筒。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風筒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風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並掌握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麵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必須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
第六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
第七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八條 一台風機不允許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九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四、操作準備
第十條 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點的風筒直徑、長度、是否需要新接風筒。
五、操作順序
第十一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裝時:運輸→吊掛→檢查。
拆除時:拆除→運輸→檢查(晾曬)→修補→保存。
六、工常操作
第十二條 風筒的吊掛做到”兩靠一直”(靠頂、靠幫、吊掛平直),並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爆破崩破。
第十三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第十四條 吊掛風筒要采取由外向裏的方向,逐節連接、吊掛。
第十五條 風筒之間接口要嚴密。膠質風筒可用雙反邊接頭或三環接頭,插接時要順接,無反接頭。
第十六條 鐵風筒與膠質風筒連接處要加軟質襯墊,並用鐵絲箍緊,確保不漏風。
第十七條 風筒的直徑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十八條 斜巷和立井施工時,應設吊掛風筒的麻繩、鐵絲、鋼絲繩、鋼絞線(根據使用距離及載風筒重量選型),不應使風筒自負重。風筒更要注意接頭牢固,防止脫落。
第十九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二十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批準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工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並盡快修複、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檢查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後,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彙報。
第二十二條 巷道掘迸完成以後,應在通防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衝洗、曬幹、修補完好。
第二十三條 拆除獨頭巷道的風筒時,不得停風,要由裏向外依次拆除。
第二十四條 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附近操作時,必須先和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必要時可以停止輸送機運轉,保證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車刮、撞。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時要停電。在巷道高處吊掛風筒時要設台架,操作時要站穩。
第二十六條 風筒過風門時,要加接硬質過渡風筒通過風門,不得用軟質風筒直接過風門。
第二十七條 在巷道中開挖水溝時,要用掩護物遮擋風筒,以防止爆破崩壞風筒。
第二十八條 風筒吊掛一般應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二十九條 地麵修補風筒:
1、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按要求配製。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四周應大於破口2cm以 上;補丁邊應裁剪成斜麵;補丁和破口處應刷淨露出風筒原色,晾幹後塗上膠漿進行粘貼,粘貼後應用木錘砸實,使其粘貼嚴密;最後應再塗上滑石粉。
2、l0cm以上的破口,應先用線縫合後,再進行粘貼。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能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 要縫牢。
4、修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
5、製作過渡節風筒時,長度應大於2m。
6、修補風筒時,應準備1台局部通風機,用來吹幹風筒。
7、汽袖、膠水必須單獨存放,應保持嚴密,周圍嚴禁煙火。
8、風筒修理室內不得使用火爐取暖。
9、風筒修理室內需配備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七、特殊操作
第三十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筒安設。
1、風筒必須使用硬質風筒或帶有鋼絲骨架的橡膠或塑料可伸縮式風筒。橡膠或塑料風筒必須具有抗靜電、阻燃的性能。
2、安裝有鋼絲骨架的風筒時,在裝卸過程申應注意輕裝輕放,不要徑向擠壓和被鋒利雜物碰撞,以免損壞。
3、用快速接頭軟帶連接風筒時,兩節風筒的端圓要對正、接攏,用披風布搭好後,再用快速接頭軟帶將兩端圓卡緊。接頭軟帶的收緊力要適當,以不漏風、不拉脫為好,接頭軟帶的手把位置應在風筒的側下方。
4、風筒末端加接風筒時,應先將加接段風筒吊掛在鋼絞線上,對正接頭接好,避免產生風筒彎曲、折疊。
5、風筒拐彎處要加接硬質弧形彎頭連接。
6. 在處理風筒內部的積水時,可先打開局部通風機的安全窗,然後解開接頭,排除積水。
第三十一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時,須設專人進行風機、風筒管理。
八、收尾工作
第三十二條 整修完畢的風筒,要交存保管
第三十三條 記錄好風筒台賬。
通風設施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通風設施工。
第二條 通風設施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施工及設施的安設。
2、負責永久風門、臨時風門的安設。
3、負責調節風窗的安設。
4、負責測風站的施工。
5、負責風橋的施工等。
6、負責通風設施的拆除。
7、負責通風設施的維修。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通風設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礦井通風係統,避災路線。
2、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礦井通風構築物(永久風門、臨時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作用、安設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通風構築物的規定。
6、掌握《煤礦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通風設施部分的規定。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在設計位置 施工,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安設位置、種類。
第六條 須使用設計的材料,不得隨意更改。
第七條 密閉外的鋼軌、電纜、管路必須斷開。
第八條 在架線巷道中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和有關單位聯係,在停電、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接地線及保護好架線後方能施工。施工完畢後方可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第九條 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工具要裝人護套,材料應捆紮牢固,要防止觸碰架空線等其他物口口。
第十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風門時,要設專人指揮來往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十一條 每個風門前後5m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並應清理剩餘材料,保持清潔、通暢。
第十二條 每個密閉前5m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按規定要求設置柵欄。
第十三條 行車的兩道風門間距不少於一列車長度,行人的兩道風門間距要大於5m。
第十四條 風門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兩道風門之間要安設聯鎖裝置,保證不能同時打開。
第十五條 通風設施竣工後,要組織驗收,凡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整改至合格。
第十六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帶式輸送機道運料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十七條 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末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十八條 在有電纜線、管路處施工時,要妥善保護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係。
第十九條 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鎬、風鎬施工,不準采用爆破方法。
第二十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佩帶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砌牆高度超過2m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四、操作準備
第二十二條 密閉、風門、風橋、測風站等通風設施施工前要認真學習通防部門下達的工作通知書和相關的知識。
第二十三條 準備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二十四條 計劃所需的材料,並通知有關人員將材料裝車。裝運材料要有專人負責。各種材料裝車後均不能超過礦車高度、寬度,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第二十五條 料車人井前必須與礦井調度室及有關單位聯係,運送時應嚴格遵照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井下裝卸笨重材料時要互相照應,靠巷幫堆放的材料要整齊,不得影響運輸、通風、行人。
第二十七條 材料卸車時,應現場驗收,發現不足或有誤,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
五、操作順序
第二十八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驗收材料→清理操作現場(安全檢查)→施工→質量檢查→清理操作現場。
六、工常操作
第二十九條 檢查施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不超過 《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十條 由外向裏逐步檢查施工地點前後5m的支架、頂板、巷幫的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處理完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條 拆除施工地點的原有支架時,必須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棚梁托住,再拆棚腿,不準空頂作業。
第三十二條 掏槽時應注意以下凡點:
1、掏槽一般應按先上後下的原則進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要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幹淨。
2、掏槽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一般不小於0.2m),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3、砌镟巷道建密閉、風門時,要拆喧掏槽,並按專門安全措施施工。
(一)永久密閉操作
第三十三條 有水巷道要留反水溝或U形放水管,既要保持水流暢通,又不能漏風。
第三十四條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製砂漿。
第三十五條 將砌牆用的磚塊用水浸濕,盡量多吸收水分。
第三十六條 用磚、料石砌牆時,豎縫要錯開,橫縫要水平,排列必須整齊。磚塊之間要用砂漿抹勻,灰縫要均勻一致,牆心逐層用砂漿填實,牆厚要符合標準(不小於0.5m)。
第三十七條 雙層磚或料石牆中間填黃土的密閉,黃土濕度不宜大,且應隨砌隨填,層層用木錘搗實。
第三十八條 砌牆到中上部時要預留觀測孔及措施孔,鐵管孔口應伸入密閉牆內lm以上,外口距密閉牆至少0.2m,外口要設閥門,不用時保持關閉。
第三十九條 密閉封頂要與頂幫接實。當頂板破碎時,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應隨砌牆進度而逐漸拆下,且應除去浮煤、肝石後再掏槽砌牆,如果最後剩餘的空間不足一磚的厚度,應用瓦刀將整塊的磚切成片磚,再施工至頂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四十條 密閉牆砌實後要勾縫或抹麵,牆四周要抹裙邊,其寬度不少於0.1m。要求抹平,打光壓實,1m 內凸凹不大於10mm,無縫隙。
第四十一條 雙層密閉之間需要充填高分子材料時,密閉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臨時密閉操作
第四十二條 用磚建築的臨時密閉的厚度不應小於0,24m,其他質量要求與永久密閉相同。
第四十三條 建築木板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根據巷道斷麵大小,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2、木板條采用魚鱗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壓茬排列釘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於20mm,壓茬寬度不少於20mm,四周木板均要伸人槽內接實。
3、木板釘嚴實後,必須清除雜物,然後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牆四周堵抹平整嚴密。
第四十四條 建築木段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鋪1層黃泥,上鋪1層木段,然後依次鋪黃泥、木段,層層用錘砸實,木段外露處要排列均勻整齊。
2、牆內有水時,必須預先埋了1根鐵管排水,水管外口要 裝閥門。
3、木段牆與巷道頂幫之間的縫隙要用黃泥填實,並用黃泥 加白灰或水泥把牆麵抹平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完畢後,要認真清理現場,在距巷道岔口1~2m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三)永久風門施工操作
第四十六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牆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
第四十七條 安放門框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先安放下門坎,下坎的上平麵要稍高於軌麵,下坎設好後再安裝門框及上坎橫梁,要求門框與門坎互成直角,上、下坎應互相平行。
2、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後,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四十八條 按照密閉的施工順序,進行掏槽、砌牆、砌牆垛,要求兩邊牆垛施工平行進行,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牆垛內。
第四十九條 若需要在風門牆垛中通過電纜線路,在砌牆時耍預留孔口孔位。
第五十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風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餘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五十一條 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平整,做到不漏風。水泥砂漿凝固後,方可掛風門扇。
第五十二條 門檻施工,應將巷道底板浮前矸或浮煤清走,鬆軟底板還應挖深,再砌出門檻,有軌道的巷道,門檻高度不得超過軌道上平麵,且軌道內邊緣留出礦車輪槽,用水泥抹平。
第五十三條 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安裝門扇時,使門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第五十四條 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用黃泥封堵嚴實。
第五十五條 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其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第五十六條 風門要安設閉鎖裝置。
(四)臨時木板風門的安設操作
第五十七條 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門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並牢固嵌入巷道兩幫。
第五十八條 釘木板時,上下木板之間要求采用魚鱗式搭接,且應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得小於2Om血,頂幫及下幫要壓邊並接觸槽內實茬。
第五十九條 木板釘齊後耍清碴抹縫,雜物要清除幹淨,並用黃泥摻水泥或白灰漿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四周不漏風。
第六十條 水泥漿凝固後即可安裝風門扇,門扇的安裝及調整與永久風門相同,並要安設風門閉鎖裝置。
(五)調節風窗安裝操作
第六十一條 擋風牆上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牆的正上方。
第六十二條 風門上設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風門扇的上方。
第六十三條 調節窗口要備有可調節的插板,並有鎖定裝置。
第六十四條 當擋風牆、風門牆砌築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到預留調節風窗位置時,即可將預製好的調節風窗框嵌人牆內。
第六十五條 調節風窗除窗口施工外,其餘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要求與風門、密閉的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相同。
(六)測風站施工
第六十六條 在砌镟或錨噴巷道中建測風站,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如巷幫凸凹變化大時,用噴漿的方法或用水泥砂漿將凹處補平。
2、用和勻的細黃沙摻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摻麻刀將巷道頂、幫平抹。
3、進、出風側巷壁應平滑,抹麵長度不少於4m。
4、等表麵幹燥後,進行刷白。幹燥後用紅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六十七條 在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先檢查巷道支護,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要求釘牢且平整。
3、迸、出風側釘成後應平滑。
4、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六十八條 在水泥棚、鐵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檔中作襯料,然後用木板平整排列釘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的要求一致。
第六十九條 測風站內有水溝時,水溝上必須加蓋板,並密閉嚴實,其前後長度不小於10m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七十條 施工完畢後必須清理測風站前後10m內的雜物,保持巷道清潔通暢。
(七)風橋施工
第七十一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1、挑頂前先加固頂板及起坡點外5m內的支架。
2、根據施工要求打炮眼,爆破挑頂。
3、裝藥、爆破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進行。爆破必須執行爆破工的有關操作規程規定。
4、爆破後由施工負責人和爆破工共同驗炮。驗炮後應1人監護,並打上臨時支柱後再清碴。
第七十二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挑正頂前,先將炮眼鑽好,然後撤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並打好臨時支柱。
2、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架,必要時可在棚梁下打臨時支柱。
第七十三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支架棚梁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七十四條 對砌牆的要求:
1、可用磚、料石砌牆,風橋兩端坡度不能大於30。,應呈流線型。
2、砌牆應先放好中腰線,並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底.。
3、牆麵要砌平整,勾縫和抹麵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風橋前牆及橋麵用水泥預製板鋪密,後牆用磚或料石砌築,牆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麵抹平。
第七十五條 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鞋。正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七十六條 服務年限短,風量小於10#/s時,可采用鐵筒式風橋,但要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風橋施工完畢後,要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幹淨。
第七十八條 用鐵筒做風橋時,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第七十九條 施工時,現場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附近巷道支架、頂板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及時彙報。
第八十條 風橋中不準安設風門。
第八十一條 風橋建成後,要將內牆全麵整修勾縫或抹麵。
(八)拆除通風設施
第八十二條 需要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方可施工,各類密閉牆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拆除。
第八十三條 拆除其他通風設施時,必須注意安全,特別是通風設施附近的巷道頂、幫情況以及各種氣體濃度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操作。
七、特殊操作
第八十四條 在災變時期的施工(如密閉等),需要製定特殊的措施,保證安全,可以不按上述要求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八十五條 進行質量檢查及現場的安全檢查。
第八十六條 完成上述操作後,耍仔細檢查工作地點,不得遺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通 風 木 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通風木工。
第二條 通風木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等安設時的木工操作。
2、負責風門、風窗等的製作。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通風木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通風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應掌握木工房備有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掌握電鋸、電刨的操作。
3、掌握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安設時的木工質量要求。
4、熟悉礦井通風係統的基礎知識
5、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電鋸、電創必須由經過技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操作。工作時,應精力集中,確保安全。
第六條 安裝、維修風門前,必須檢查巷道頂板情況,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七條 禁止在木工房內吸煙、生火爐。特殊情況必須生火爐時,要製定安全措施,並經批準。
第八條 烘幹木料時,不得脫離工作崗位,應經常檢查火勢及木料幹燥程度,幹燥後即速取出。
四、操作準備
第九條 工作前應把需用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第十條 下井維修風門時,要運送所需的材料。
五、操作順序
第十一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驗收材料→檢查故障→更換壞件→確認完好。
六、工常操作
第十二條 使用電鋸、電刨前檢查電源、開關、電纜,設備要完好,螺絲不鬆動,三角帶、輪罩等齊全,清理幹淨周圍障礙物。
第十三條 使用電鋸加工木料時,應6人同時操作:1人運料、1人提料、1人接料、2人拉鉤、1人卸料。遇有木榴結或鐵釘時,速度要放慢或停機。
第十四條 拉鉤人員在拉鉤時,必須等送料人員把材料送到電鋸的軸中心後,方可拉出。
第十五條 鋸料時,運料人員應佩戴眼鏡,不準戴手套。
第十六條 鋸料時,人體靠近電鋸的轉動部位時,最近距離不得小於0.1m。
第十七條 電鋸使用完畢後,要清理衛生、停電、保養設備。
第十八條 不得用電鋸鋸除木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製作風門扇要達到下列要求:
1、風門扇用單層或雙層木板製成。
2、風門扇嚴格按規定的厚度施工,木板接縫必須采用錯口。接法,錯口寬度不小於20mm。
3、雙層木板門中間要加襯墊。
第二十條 風門扇要穿帶,上下2條門帶規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門扇上下兩頭均留有一定間距。
第二十一條 風門扇安裝使用前要加裝鐵門帶(大型風門扇可到井下現場組裝),即要與木門帶平行地裝2條規格相同的鐵門帶,鐵門帶應長於木門帶,靠門軸的一端應伸出一定距離,並卷成折頁式圓筒。
第二十二條 風門扇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二十三條 門框傾斜角度要符合要求,以保證安裝的風門開關靈活。
第二十四條 井下使用的風門、調節風門等必須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二十五條 風門維修時一般應關閉風門進行維修,必要時可摘下風門扇到安全地點維修,但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二十六條 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及調節風窗口要及時封堵嚴密。調節風量窗口處應備有足夠的、合格的調節板。
第二十七條 拆除回收風門、木板牆、調節風門等木製品時,必須先檢查巷道安全情況,應在安全情況下回收。
第二十八條 木板、門框及立柱上的鐵釘要全部撥出,無法拔掉的必須打平,防止刺傷人。
第二十九條 木工房的材料要擺放整齊。
七、收尾工作
第三十條 工作完畢後,奈物要清掃幹淨。
第三十一條 將剩餘木料晾幹後,存放人庫。
第三十二條 火爐周圍離開前應有專人檢查,火爐熄滅後方可離開。
瓦 斯 檢 查 員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定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瓦斯檢查員。
第二條 瓦斯檢查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礦井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溫度。
2、及時準確填報各種記錄。
3、在與其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協助測定有關參數及做好有關記錄。
4、每班校對所轄區範圍內的甲烷傳感器。
5、負責本區域的通風設施、裝備的日常檢查。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了解瓦斯、二氧化碳湧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六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七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1.工作麵迸風流(指迸風巷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0.20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向上lm處)。
4、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m以外的回風巷內不與其他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放瓦斯的巷道)柵欄處。
6、進、回風巷高冒區及有可能滲出瓦斯的裂隙處。
7、所有電器設備安裝地點。
第八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m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
5、掘進工作麵回風流電器設備安裝地點。
第九條 爆破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麵爆破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工作麵煤壁上下各20m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麵爆破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地點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進行。
第十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2次,重點區域每班不少於3次。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3次。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要均勻,決不允許半班內完成一班內的檢查次數。
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經分析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迸入檢查瓦斯。
四、操作準備
第十四條 準備儀器:下井要帶齊瓦斯檢測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手冊及其他規定的儀器、用具。
第十五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測儀(光瓦)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十六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短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矽膠以及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鈉石灰(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使用氯化鈣)的吸收力,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mm。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十七條 氣密性檢查。首先檢查吸氣球:用一手捏扁吸氣球,另一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鬆手後lmin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再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如果漏氣、氣路不暢通,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複上述程序。
第十八條 檢查幹涉條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千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十九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辦法是,將光譜的第1條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正對在”7%”的數值上,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儀器的光學係統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每班在進人工作地點前,
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接近(溫差不超過10°C)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二十一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後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幹涉條紋中最黑的一條或兩條黑線中的任意一條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並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黑線,旋上護蓋。
五、操作順序
第二十二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安全檢查→取樣→讀數→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板→填報表。
六、正常操作
第二十三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測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人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測定地點,然後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迸人氣室。
第二十四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0.20m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將橡膠管伸人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買部不得伸人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二十五條 按動粗讀數按鈕,觀看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二十六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零位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二十七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0.20m處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後,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三十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的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三十一條 用溫度計檢查測點的溫度(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器檢查其他氣體:在待測地點先將活塞往複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後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出氣端插到插孔中後,將氣樣吸人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撥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把,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樣送到檢定管裏,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樣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爆破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幹擾。
第三十三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後,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人瓦斯檢查員手冊,然後填入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版上,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並由班組長或帶班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巡回檢查其他地點,具體操作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每次檢查完後,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彙報所測數據及有關情況。做到”牌板”、”手冊”、”班報”三對口。
七、特殊操作
第三十七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麵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應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並做到:
1、檢查采煤機前後20m內;距煤壁0.30m、距頂板0.20m範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2%或采煤機前後20m內風流申瓦斯濃度達1.5%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棍、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0.30m、距頂板0.20m範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彙報。
3、對於使用掘迸機的掘進工作麵,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20m範圍內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5%或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彙報。
第三十八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進行。
第三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爆破。
第四十條 對於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邊緣、工作麵風流、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及機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處、高冒處,掘進工作麵迎頭、局部高冒處、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機電設備安裝地點等。發現超限及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彙報。
第四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采空區爆破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範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在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行,攜帶氧氣檢測儀,並且相距4~6m,從外向裏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一百條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並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24h內進行密閉。
第四十三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一百四十一條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並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四十四條 對於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於0.5m,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四十五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後,要在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四十六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係統發生重大變化(受到破壞),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四十七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定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時的瓦斯檢查,需按照編製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九條 將儀器清理幹淨,收好備用。
第五十條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安 全 監 測 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安全監測工。
第二條 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賬,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台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測係統圖的繪製、修改。
4、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宇、送審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各類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第六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繪製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末投人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能夠自動解鎖。
第九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光幹涉瓦斯檢定器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四、操作準備
第十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填報簽名製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十一條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十二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
4、通電試驗下井設備,調試確定各功能指標符合要求,運行正常後準備人井使用。
五、操作順序
第十三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交接班→檢查→地麵檢修→井下檢修(安裝)→驗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機房操作
第十四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十五條 每隔30min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十六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十七條 與井上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十八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第十九條 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二十條 進人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地麵檢修操作
第二十一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標準規定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二十二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耍通電烤機,經48h通電後分3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第21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人庫備用。
(三)地麵傳輸電纜敷設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登高3m以上要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四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麵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麵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並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二十五條 2人同杆、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後,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二十六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杆下不準站人。
第二十七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並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二十八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二十九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紮線紮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後另一頭用2台不低於1t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後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後,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三十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三十二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衝擊。
第三十三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m。
第三十四條 在大巷敷設或檢查井下傳輸電纜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碉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三十五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一500mm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後,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三十六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係好,並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並時刻留意腳下台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三十七條 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把鉤工、上車場司機聯係好,明確不準提車或鬆車後,方準迸人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並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是,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後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麵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人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後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三十九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四十條 吊掛完畢後,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四十一條 電纜迸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人器壁內5~15mm。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5 mm , 內連線鬆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四十二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四十三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檢測工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四十四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示牌。
第四十五條 停電範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係,做好協調協作工作。
第四十六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四十七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四十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四十九條 傳感器在安裝或拆除時,高處必須用梯子或木馬,扶牢後,再上人安裝或拆除。具體安裝位置:距頂不大於300mm, 距幫不小於200mm。.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係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停下運輸機後,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
第五十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l5Mn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人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五十一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第五十二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及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五十三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1次調試校正,並進行斷電控製試驗。
第五十四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五十五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五十六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人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五十七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五十八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五十九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六十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1次調校。
第六十一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工常。
第六十二條 在試驗傳感器斷電控製試驗前,通知斷電控製範圍內的有關人員,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出現問題。
七、特殊操作
第六十三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換電路板時,要切斷電源進行。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六十四條 瓦斯斷電儀投人五常使用後,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提前申請,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準進行試驗。
第六十五條 斷電試驗完畢後,要等所斷電範圍內電源全部恢複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六十六條 傳感器和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八、收尾工作
第六十七條 安裝好後,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後方準收工。
第六十八條 做好記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六十九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定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二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 《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第六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七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隻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八條 新儀器投人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九條 維修後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一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十二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幹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十三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麵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五、操作順序
第十四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甘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十五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l5min後,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十六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十八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後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十九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工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二十一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二十二條 對當班使用並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末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當班使用末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彙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二十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後繁、先外後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屯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二十六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二十七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認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二十八條 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h、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二十九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一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肋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二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三十三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三十四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投人使用。
第三十五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後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三十六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人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三十七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人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土0.1%、土0.3%。
第三十八條 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人時間不超過105,擴散時間不超過305。
第三十九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士0.1%。
第四十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於75冊,光信號在黑暗申20m處應清晰可見。
第四十一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後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士0.1%。
七、特殊操作
第四十二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後,再進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四十四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C,相對濕度小於85%,大氣壓力86~106kPa,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幹擾氣體。
第四十五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並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四十六條 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l2h左右。
第四十七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並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人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八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台賬要清楚。
測 塵 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測塵工。
第二條 測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1.測定粉塵濃度。2.提出控製粉塵的意見。
1、測定粉塵濃度。
2、提出控製粉塵的意見。
3、負責儀器的送檢、標校,以及遊離二氧化矽、粉塵分散度的送檢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測塵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
第四條 測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測塵儀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 《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防塵的規定。
4、掌握本礦的粉塵源以及防治重點。
5、了解煤塵爆炸的有關知識。
6、了解有關塵肺病的細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幫、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第六條 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要每月測定2次。
第七條 呼吸性粉塵,采掘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l次。
第八條 粉塵中的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1次。
四、操作準備
第九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
第十條 根據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儀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十一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要事先認真稱量采樣濾膜。測量時用塑料鑷子取下濾膜兩麵的夾襯紙,然後將濾膜輕放在分析天平上進行稱重,並記下重量值、編好號碼,再放人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折皺,濾膜盒蓋要擰緊,並置於幹燥器內。
五、操作順序
第十二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儀器→準備濾膜→現場采樣→分析采樣→填寫數據報表→整理儀表→繪製粉塵濃度曲線圖。
六、正常操作
第十三條 下井時應帶全儀器、儀表、工具和記錄本等。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讓他人代拿或擺弄。
第十四條 選擇測塵位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2、采樣高度,在人的呼吸帶高度,一般為1.5m左右。
3、在掘進工作麵采樣時,應在巷道末安裝風筒的一側距裝岩(煤)、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m處進行。
4、在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采樣時,應在采煤機回風側、距采煤機10~15m處進行。
5、采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時,應在回風巷距工作麵回風口10~15m處采樣。
6、在轉載點采樣時,應在其回風側距轉載點3m處進行。
7、在其他產塵場所采樣時,在不妨礙工人操作的條件下采樣地點應盡量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
第十五條 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十六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
1、對於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5m而後再進行采樣。
2、對於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樣。
(一)粉塵采樣器的操作
第十七條 采樣時首先調節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L/min),並檢查保證無漏氣,然後取出準備好的濾膜夾。固定在采樣器上。
第十八條 采樣中應注意保持流速穩定,並根據估計的濾膜上的粉塵重量(一般在1~20mg,但不小於1mg),來決定采樣時間的長短。要詳細記錄采樣地點、作業工藝、樣號、流速及防塵措施等,同時記下采樣開始和終止時間。采樣持續時間可按下式計算: T=1000W/CQ
式中 T——采樣持續時間,min;
W——粉塵應達到的重量,mg
C——預計作業麵的粉塵濃度,mg/m
Q——采樣時的流量,L/min。
第十九條 采樣後,將濾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樣盒內。要求受塵麵向上、不要搖晃振動,然後帶回實驗室稱重、分析。
第二十條 采樣後,應將濾膜放在幹燥器內幹燥lh,然後再進行稱重;如采樣現場有水霧或發現濾膜表麵有水珠、濕度過大時,要先將濾膜放在60~65 C的烘幹箱內烘幹2h,然後再放人幹燥器內幹燥30min,最後再將其置於分析天平上稱重1次,直至恒重為止。應記錄所稱重量。
第二十一條 測塵地點的粉塵濃度按下式計算:C=(W2 -W1)×l000/QT
式中 C - 空氣中粉塵濃度,mg/m ;
W2 - 采樣後濾膜重量,mg;
W1-采樣前濾膜重量,mg;
Q - 采樣時流量,L/min;
T -采樣持續時間,min。
2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偏差率不超過20%時,為有效樣品,並取兩者的平均值作為采樣地點的粉塵濃度。2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計算:f=a-b(a+b)/2x100%
式中 f 一一2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
a、b一一2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mg/ m 。
濾膜在采樣前後的稱重間隔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免影響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 采樣地點空氣中有油霧時,濾膜要先進行除油。
具體步驟是:
1、將裝有120號溶劑汽油的蒸瓶置於插有量程為200C的溫度計的坩堝中,連通冷凝裝置並接通電爐電源,使油溫保持在110C左右,最高不超過120C,用清潔的廣口瓶收集被蒸餾出來的汽油。
2、把3個稱量瓶編號,並倒人己蒸餾好的120號溶劑汽油。
3、用鑷子與血管鉗將采集的帶袖霧的濾膜對折3次,然後用血管鉗將折好的濾膜邊緣夾緊,在第1號稱量瓶中搖動2min,再放人第2號稱量瓶中搖動2min。
4、把除過油的濾膜放在清潔的玻璃板上,並用鑷子打開濾膜,讓汽油揮發,放置30min後稱重。
5、把除過1次油的濾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號稱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後打開放置30min,將濾膜上的汽油揮發掉,再稱重,直到恒重為止。
(二)光電測塵儀的操作
第二十三條 校正儀器的采樣流量和采樣時間,並按照儀器的使用說明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每個測塵地點連續測定的數據不小於3個,並取其平均值。
第二十五條 用快速直讀測塵儀測定粉塵濃度時,必須以粉塵采樣器測得的濃度為準,對測定的數據要進行換算。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若采樣後的濾膜被汙染或粉塵失落應作廢、重新采樣。
第二十七條 由於濾膜不耐高溫,因此在55 以上的采樣現場不宜采用。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台賬。
第二十九條 測塵完畢後,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做好本月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並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要按照規定定期繪製粉塵濃度曲線圖。
第三十一條 檢查儀器、儀表,擦拭幹淨。
灑水防塵工
一、適用範固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灑水防塵工。
第二條 灑水防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裝維護防塵管路、設施。
2、使用防塵設施進行防塵、灑水。
3、負責大巷的刷白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灑水防塵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灑水防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 《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4、了解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六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質符合要求。
第七條 灑水防塵工要按作業規程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工作,不得自行決不灑水滅塵。
第八條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四、操作準備
第九條 灑水防塵工刷白巷道應嚴格按措施要求進行施工。
第十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五、操作順序
第十一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水池+水管+裝置)+灑水防塵。
六、正常操作
第十二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十三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十六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爆破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的灑水防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爆破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淨化風流。
3、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鑽眼法。
5、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爆破時產生的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製。
第十八條 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衝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靴,戴口罩、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將巷道積塵衝刷幹淨。
3、衝刷或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係,並在衝刷地點裏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衝刷。
4、衝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後再開始工作。
5、衝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十九條 按照規定時間對巷道進行衝刷和刷白。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環節,需要及時彙報並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二條 必須認真填寫防塵記錄
隔爆設施安裝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隔爆設施安裝工。
第二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拆除。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需要掌握以下期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定。
4、了解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或岩粉棚)。
第六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申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七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麵迸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八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水棚不低於400L異,輔助水棚不低於200m
第九條 水棚的排間距為1.2一3.0m,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m,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120m。
第十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於0.1m。水棚距巷道軌麵向上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麵應與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第十一條 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650斜鉤,鉤長5m,相向吊掛。
第十二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十三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四條 水袋棚應在距采煤工作麵迸、回風巷60一200m和距掘進巷道迎頭60一200m處安設(首列距離)。
第十五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申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製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準備
第十六條 備齊所需水袋、鉤子、膠管、彎興及工具等。
第十七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m內有無安全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五、操作順序
第十八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頂板(周邊) +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六、工常操作
第十九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二十條 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須首先停電,並執行停送電製度。
第二十一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
第二十三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杆、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二十四條 向水袋(槽)中注人清水,水量充足。
第二十五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後方可吊掛操作。
第二十七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把剩餘的水槽、鉤子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九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並建立檔案。
風表檢修工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風表檢修工
第二條 風表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
1、負責檢修風表,確保風表的完好。
2、每半年對使用中的各類風表,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強製檢定,重新繪製風表的校正曲線。
3、修理後的風表,需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強製檢定,重新繪製風表的校正曲線。
4、使用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送檢,重新繪製風表的校正曲線。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風表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風表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全規程》有關風量、風速、溫度、濕度、大氣壓力以及對測風的規定。
2、表的性能,測風範圍,參數等。
3、測風方法、過程。
4、掌握所有風表的結構、用途、基本技術性能、工作原理、測量方法、操作、維修技巧、注意事項等。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每半年對使用中的各類風表(包括修理後風表),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強製檢定,重新繪製風表的校正曲線。
2、維修工作間應當幹燥、整潔。
3、維修工作間牆壁上要懸掛 《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同期檢定製度》、《環境衛生製度》等等。
4、有合適的工作台,表麵應平整、光潔,有各類維修工具。
5、維修室不得會客,禁止吸煙。
四、操作準備
第六條 根據需要維修的風表,備好所需各類工具。
第七條 在拆卸風表以前,必須將殼體的灰塵、汙垢清洗幹淨。
五、操作順序
第八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守下列順序進行:拆卸→清洗→組裝→質量檢查
六、正常操作
第九條 按風表的類型、結構、性能及各組的敏銳部位依次拆卸(不同型號的風表的拆卸應按其說明書規定的順序進行,後麵將舉例介紹)。
第十條 清洗風表的操作方法:
1、將表盤以外的各個零件(除擺輪和遊絲組以外)及夾板放入汽袖(無色、無味、航空汽油即120號)中浸泡5~10min然後用小刷子細刷幹淨,再用白綢布擦幹,用細毛刷刷掉附著物。
2、檢查各零件部位有無損壞,特別是軸承、齒輪、針臍等部位,精度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更換。
第十一條 按要求進行組裝,並在各齒輪眼中注入適量的鍾表油。
第十二條 檢修後的風表必須零部件齊全,螺釘鬆緊適度,啟動杆、離合閘板 (回零杆)靈活,無摩擦、碰撞、卡滯、停轉等現象,指針轉動平穩,還原後指針要回零。
第十三條 拆裝風杯或風葉時,要輕拿輕放,防止碰撞變形,並要妥善放置。
第十四條 安裝鋼絲軸時要拉直、緊固,但不能用力過猛,防止拉斷。
第十五條 拆裝表鍾時要垂直地輕輕放下或拉下,防止將齒軸折彎或折斷,安裝時起始位置要對準零位。
第十六條 拆裝風表時,鑷子要夾緊刻度盤垂直用力,不要大力撥動開關彈簧和風葉軸尖;三叉架要垂直取下,安裝軸眼要等到安裝完軸後才能用力。
第十七條 安裝高速風表的風杯時,應在風杯軸的下軸眼對好後再對上上軸眼,上下軸眼保持一定的間隙,防止斷軸尖的和蝸杆變形。
第十八條 不準用螺絲刀等鐵器工具撥動齒牙,軸承要注油。
第十九條 自動計時風表的遊絲、擺輪拆裝方法要得當,防止遊絲變形;安裝卡子時要看清上下軸眼後謹慎安裝;安裝好以後要認真觀察,擺輪轉動要靈活,增加外力後能連續走動;安裝表針時耍防止齒輪軸折斷。
第二十條 組裝後的風表要進行質量檢查。將風表置於正常工作狀態,先在無風流的條件下撥動開關,檢查零位偏移,再在小於5m/s的風速條件下吹試,觀察運動部件運轉情況。
1、當風杯、風葉轉動時,察看其轉動是否靈活,有無碰撞、卡滯、忽然停轉等現象,風杯、風葉、軸是否變形或失去平衡,表針走動是否準確一致,不能有摩擦、打滑、抖動等現象。
2、啟動杆、離合閘板靈活,無失靈現象。
3、零件完整無缺,螺絲鬆緊適當。
4、自動計時裝置計時準確,計時計速動作協調一致。
第二十一條 鞍山、撫順的AFY-300型微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橫杆緊軸螺母,取下鋼絲軸的兩鋼片和中心帽。
2、擰下橫杆固定螺釘,取下橫杆,取下風葉。
3、將表蒙取下,用起針器起下表針,擰下表盤螺釘。
4、擰下機芯的2個固定螺釘,將機芯從表殼申取出。
5、擰下機芯板的3個固定螺釘,分別取下個位輪、百位輪千位輪、2個中間輪、離合開關及彈簧片、鋼絲固定座,表盤固定保留在夾板上。
6、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二十二條 鞍山的DFA-4/DFA-2/DFA一3型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三叉架固定螺釘,取下三叉架。
2、取下風葉。
3、擰下護塵蓋固定螺母,取下護塵蓋。
4、將表蒙取下,擰下表盤固定螺釘,用鑷子垂直取下刻度盤,帶下表針。
5、從機芯孔中插進螺釘,擰下固定機芯與護蓋上的2個螺釘。
6、拆下離合閘板(回零杆)護塵板。
7、取下機芯,擰下機芯背後的3個固定夾板的螺釘,依次拆下幹位輪、百位輪、個位輪。
8、取下蝸輪杆。
9、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二十三條 京鍾自動中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三叉架固定螺釘,取下三叉架。
2、取下風葉。
3、用表針起子起下計時針,擰下表盤固定螺釘,用鑷子垂直取下表盤,帶下表針。
4、拆下離合閘板 (回零杆)。
5、擰下後蓋固定機芯的螺釘,取出機芯。
6、擰下跨輪軸承螺釘,取出跨輪架。
7、轉出遊絲外溝的圓錐銷,擰下卡板螺釘,取下擺輪和騎馬。
8、擰下機芯卡板螺釘,取下卡板,把各齒輪按順序取出。
9、將扇輪 (原動齒板)彈簧鬆動,把推力簧及扇輪取下。
10、鬆動壓輪簧螺釘,取下個位輪。
11、取下離合閘板 (回零杆)、蝸輪和百位輪。
12、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二十四條 天津的DEM-2型高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表蒙固定螺釘,將表蒙取下。
2、一手按表盤,另一手用起針器分別取下個、百、千位盤上的表針。
3、擰鬆護杯螺母,用手輕輕轉動護環,將風杯和風環軸取出。
4、取下表盤,取出機芯。
5、擰下夾板固定螺釘,取下夾板,依次取下個、百、千位輪及蝸輪。
6、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二十五條 大澤的DEM-6型自動計時高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表蒙固定螺釘,將表蒙取下。
2、用起針器計時針,擰下表盤固定螺釘,用鑷子垂直取下表盤。
3、擰鬆護杯螺母,用手輕輕轉動護環,將風杯和風環軸取出。
4、擰下機芯固定螺釘,卸下啟動杆彈簧,抽下啟動杆,取出機芯。
5、拆下離合閘板 (回零杆)。
6、拆下離合控製架和撥杆,卸下啟動杆彈簧,抽下啟動杆,取出機芯。
7、卸下時間控製盤,卸下擺輪組件。
8、擰下夾板固定螺釘,卸下原動齒板、時間齒軸、中心輪,帶輪片的齒軸保留在夾板上。
9、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七、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風表外觀和運動零、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八風表零、部件安裝正確、牢固;塗、鍍層均勻,其表麵不應有裂縫、凸凹不平、鏽蝕等影響外觀和性能的缺陷;指針、葉片平直;分度線、表字清晰,表蒙透明,不應有斑點、劃痕等影響讀數的缺陷。
2、指針、葉輪或風杯運轉平穩,不應有碰撞、停滯和偏擺現象。
3、開關應靈活、可靠。撥動開關和按下回零機構時,其指針對零位的偏移量:葉輪式風表最大允許偏移量不得超過最小分度值,杯式風表不得超過最小分度值的1/5。
4、數字顯示的風表不應有不計數的現象。
第二十七條 風表銘牌上應標明製造廠、規格、型號、測T範圍、出廠編號、CMC標誌。
第二十八條 機械電子式和電子式風表按使用說明書配備電池,其最低電壓應不低於額定電壓的80%。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收拾好工具,對檢修的儀器進行登記。
巷 修 工
第一節 砌镟巷道的維修
第一條 準備及一般規定
1、架線電機巷道,開工前指定專人切斷電源,並掛上停電牌,鎖上電門,接上接地線保險卡子進行試電,確屬無電,方能開工。
2、巷道內電纜、電線、電話線、風管、水管等,必須加以保護。
3、檢查施工用的工具和材料是否齊全,材料應準備充足,堆放整齊、工具要完好。
4、開工前由組長及一名有經驗的老工人負責檢查維修地點及安全出口情況,安全出口要暢通,維修地點及兩幫浮矸要清除幹淨,當班應注意事項要事先向本組人員布置清楚。每班工作完畢後,應將施工現場的矸石、雜物裝車運走。
5、斜巷中,施工地點上、下兩頭,必須各設臨時保險擋板,防止矸石、料石等物滾動傷人。
6、在有運輸任務的巷道維修,事先要與有關單位聯係,確定工作位置,兩頭站好崗或安設阻車器,嚴防車輛和人員通行,對於膠帶運輸機巷道,施工前由專人將膠帶電源斷開,在電源斷開處掛好停電牌,待膠帶停穩後,才能施工。
第二條 維修镟的回镟操作
1、回镟前在地壓較大地點,必須在當班被回撤的壞塇的前方棚上兩架木支架或金屬支架,將镟頂用小杆木料背實。架線運輸巷道要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其它支護方法保護壞镟,回镟長度在頂板破碎時,不得超過1.2米。
2、回镟時,人要站在新镟或已控製好的安全地點,用釺子進行回镟操作,采用不同長度的釺子,釺子長度要根據壞镟高度,一般不少於1.2-1.5米。在回拆時,要設專人觀察頂板,回镟者要聽從現場觀察頂板人的指揮。拆镟應由頂板部開始隨拆隨搪板梁並隨時將浮矸清下。老镟薦必須回清,板梁插入新镟與前方臨時支架的兩端,板梁頭插入不得少於200mm,頂壓大的地點,頂梁直徑不得少於150mm,梁間距不得超過600mm。對於破碎帶,頂板要用條笆、小杆穿嚴,其棚間距也隨著縮短。在穿板梁時,要求要高於镟頂,防止來壓下沉。
3、不管用風鎬或釺子大錘拆镟,在拆料石時一定要注意鬆動情況,下邊的人要閃開,若停止時要發出停止信號。
4、拆除料石,镟下的後路要清理出來,拆除順序是先頂部後兩幫
5、回镟地點,若巷道的規格斷麵因來壓縮小,需刷大時,盡量以手鎬、風鎬刷大。若有困難也可用手錘或風鑽打眼,但事先必須敲幫問頂,若遇老眼時,要檢查有無殘炮。打眼前用手鎬將開眼地點找平。打眼時,工作人員不得站 在兩側,不準帶手套,如用手錘打眼,要把眼打圓。對於炮眼的位置深度裝藥量要根據現場情況、條件去確定。放炮不得崩壞茬,並要符合規程的鑽眼爆破有關規定。
6、在回镟或打木垛時,末經施工現場負責人的允許,不得強行通過該地點,同時也不允許下方停留人員或做其它工作。
7、在風道轉彎的地點回镟挖地基時,要注意將急彎改為緩彎,緩彎盡量改直,以降低局部通風阻力。特別在總回風巷中,若風速超過8m/s的地點,必須將直彎改為緩彎,緩彎盡量改直。
8、在有嚴重冒頂危險地點回镟時,事先在镟頭的老镟薦處,使上臨時抬棚,要求抬棚頂與老镟接觸嚴實,並用木楔夾緊,小杆背實。回镟後的镟頂及時用板梁小杆控製住,防止老镟矸石冒落。
第三條 砌镟操作
砌基礎和牆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砌前,灰漿要攪拌,灰漿比例:料石镟水泥為1,沙子為4,攪拌均勻後再摻水,水灰比為1:9左右。壘砌時先量巷道寬度,要符合巷道的要求,鋪一層底灰,然後再搬料石,注意每一層料石要出長茬。單料石壘時,要夠250mm的厚度。雙料石要夠500mm的厚度。傾斜巷道,料石與巷道的傾斜角度必須一致以。
2、砌牆時必須掛好立、平線,灰縫要均勻,灰漿飽滿。
3、砌牆時必須預留長短茬,料石規格長度250-300mm,寬250mm,厚150-200mm。
第二節 梯形木支架與金屬支架巷道的維修
第一條 木支架與金屬支架巷道的維修操作方法如下:
1、在獨頭巷道中,擴修整段支護時,必須同外向裏逐架進行,一次隻能擴修一架。若裏麵另有安全出口時,可以由裏向外同時施工,但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0m,圍岩較破碎時,棚距適當縮小。
2、對於圍岩壓力較大或底鼓地方,在整段擴修之前,必須先進行拉底,如果支架損壞嚴重,整段拉底不安全時,可以采取拉一段擴修一段的辦法。
3、在通風的巷道,必須有通風設施,根據局扇技術操作規程管理局扇,風筒吊掛要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瓦斯濃度不得超限。
4、將擴修地點的風管、電纜、電線等設施妥善保護好,切斷電源,並掛上停電牌,否則不得開工。
5、開工前要將本班所需要的材料、工具等準備齊全,並擺放在方便的地方,凡支護材料變形斷裂腐朽的均不能使用。
6、擴修巷道必須根據支護類型,斷麵要求,按措施施工,棚梁接口要嚴密,無前缺後空,張嘴和錯牙現象。
7、回撤壓壞斷損的支架時,在地壓不大,頂板較完整條件下,先檢查和處理回撤地點的安全情況,後退路必須暢通無阻,要有專人觀察,采用軟回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先回下幫腿,後回梁和上幫腿。在壓力較大或冒高處,利用撞楔法,護住上頂後,方可回撤。
8、棚子支在硬岩石上時,須用釺子或鎬鑿打麵麻麵,軟岩和煤要有柱窩,深度要求200mm。如底板太軟時,底窩需要窟穿鞋,鞋的規格要符合規定要求。
9、架棚時,必須將兩腿立好,用煤矸埋住固定,梯形支架棚腿紮角為75°斜梯形支架上幫68°,下幫85°。
10、如果支架棚梁完好,棚腿有斷損時,應先打好點柱,將老支架梁托住,然後再回腿,換上新棚腿。
第二條 維修金屬支架要注意下列事項 
1、壓壞的金屬支架護修方法同木支架相同,嚴禁采用放炮回撤鐵棚支架。
2、所采用金屬支架必須無折損、變形,規格符合要求。
第三條 對巷道高冒的處理
1、巷道大冒頂時,首先檢查冒落高度與範圍,頂部是否仍繼續冒落,針對現場情況,準備充足材料,並檢查後路支架是否安全可靠,緊靠冒落地點必須支好至少兩架新支架,支架要牢固可靠,釘上拉杆,防止傾倒。
2、處理大冒頂的操作方法如下:
(1)在冒落的煤岩堆上,用兩根鐵釺子並排紮到煤岩堆內,再用木料在釺子前橫擋,以防繼續滑滾。然後將撞楔削尖,平麵向下,由後方支架的頂部,向上傾斜撞入,隨打隨用長釺子捅阻礙撞楔前進的大塊岩石,如大錘的衝擊力不夠時,可采用粗要柱(直徑200mm),長2米左右,用繩子將木柱兩端吊在支架上,改為吊梁法衝擊撞楔。
(2)撞楔的根數根據現場條件而定,打撞楔後漏渣子較少,撞楔間距以250mm左右為宜,撞楔間用木板皮插嚴,若碎渣子太多時,撞楔要排嚴,空隙處用小木板皮插嚴,同時,支架兩幫也必須打幫楔。
(3)刷柱窩時,由兩側掏槽,巷道中間的煤矸堆,超過頂部時不要動,應留煤鼻子,長度要有一架棚子距離,兩側後麵的煤矸全部裝清,以保持後退通道,柱窩挖夠深,下木鞋同支架操作,上梁後,梁與撞楔間要以木楔背加實,支架時設專人觀察。
(4)支架完成後,再進行裝矸,撞楔的剩餘尾部與梁齊,否則用手據據掉,以免影響巷高,然後以此操作方法,繼續循環。
(5)撞楔法應保證撞楔以上托住大量煤矸,若撞楔以上煤矸太薄時,向棚梁之上充填木料或矸石,其厚度至少500mm以上。







第五章 《煤礦安全規程》中一通三防部分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製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製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 箕鬥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鬥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並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工作麵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麵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礦井應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麵分開供電。
(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六)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係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二節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個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麵)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裝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水采和煤層厚度小於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麵,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時,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麵的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麵。
(三)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四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麵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鑽孔,鑽孔超前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5m,並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開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時,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鑽孔或抽排鑽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並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一)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麵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
(二)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四)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
(六)幹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並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三)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並安設甲烷斷電儀。
(四)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五十條 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第三節 粉 塵 防 治
第一百五十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產生煤(岩)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麵的防塵措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4、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5、煤層很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七)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節 通風安全監控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第一百五十八條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無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第一百六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第五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一百六十一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一百六十五條 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條 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置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並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第六節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六十八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表3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若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製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 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七十一條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停止機車運行。
表3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第一百七十四條 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七節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1次煤(岩)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於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隻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撤銷,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製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第一百八十條 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麵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範圍。
(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後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麵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對采用直徑大於120mm的鑽孔、水力衝刷或水力衝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麵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對采掘工作麵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後,應按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後,應再進行工作麵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麵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於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於或小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於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複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於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第九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九十五條 被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麵,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2倍,並不得小於30m。
第一百九十六條 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範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範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麵布置在保護範圍內。
第一百九十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和誤穿突出煤層。
第十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製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於10m的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鑽孔應布置在岩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於5m或層間岩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麵與煤層之間的岩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鑽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衝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後,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條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衝孔、排放鑽孔、水力衝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零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鑽孔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麵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於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於急傾斜突出煤層倒台階采煤工作麵,應盡量加大各個台階高度,盡量縮小台階寬度,每個台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後,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範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在掘進工作麵執行上述措施時,鑽孔終孔位置應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於10m,上山與聯絡巷隻準1個工作麵作業。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於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十一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條 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二)震動爆破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爆破時回風係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係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他區域。
(三)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後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複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四)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並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五)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六)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範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後,在石門附近30m範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二百一十四條 突出的煤必須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節 防滅火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麵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第二百一十七條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麵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並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二百二十七條 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三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後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並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麵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
(二)編製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三)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麵應予噴漿封閉,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幹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係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係統。
(五)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製度。
第二百三十九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滿。
第二百四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麵投產和通風係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二百四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係統。
第二百四十三條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並定期檢查。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條 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二)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防火牆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製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五十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製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煤(岩)柱隔離火區,回采時及回采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六章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一道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質量和管理水平,防止發生通風、瓦斯、煤塵與自然發火事故,特製定本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二條 參加考核評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通風係統合理可靠。
2、礦井必須采用機械式通風,安全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和反風設施;有獨立、完善的通風係統;礦井通風能力符合生產要求,無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
3、礦井必須每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工作。
4、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監控係統,且係統運行正常。
第三條 檢查評定內容。
1、通風係統;
2、局部通風;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風安全監控;
6、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
8、防治自然發火;
9、通風設施;
10、綜合防塵;
11、管理製度。
第四條 評定單位:
以自然井為基本評定單位。
第五條 檢查與評分定級辦法(具體見附表):
1、根據檢查結果,各大項均達90分及以上為一級礦井;達80分及以上為二級礦井;達70分及以上為三級礦井。
2、檢查大項中,檢查大項的最低得分為礦井的定級分。
3、年度等級的確定:以四個季度的定級分平均得分定級。
4、各檢查大項中缺分項的,不查不計;檢查分項中缺小項的,以該檢查分項的其他小項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計分。扣分原則,本項分數扣完為止。
5、在同一等級中,以11個檢查大項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凡進行瓦斯抽放、實施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措施的礦井,每有一項,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後再排名次。
6、在檢查周期內,每發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1人,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降一級扣5分,得分不得超過下一級的最高分。死亡3人取消評級資格。

附表: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辦法






































第七章 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

瓦斯綜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針,樹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意識,實施“可保盡保、應抽盡抽”的瓦斯綜合治理戰略,堅持“高投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變“抽放”為“抽采”,以完善通風係統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為重點,以監測監控為保障,區域治理與局部治理並重,以抽定產,以風定產,地質保障,掘進先行,技術突破,裝備升級,管理創新,落實責任,實現煤與瓦斯共采,建設安全、高效、環保礦區。
一、高投入
第一條 瓦斯治理專項資金按噸煤15元提取。
第二條 資金投入的重點是,礦井通風係統、瓦斯抽采係統、礦井防滅火係統、綜合防塵係統、安全監控係統等。
第三條 堅持瓦斯抽采激勵政策(每立方米獎勵0.06元),開采保護層激勵政策(噸煤補貼工資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風道維修補貼政策(每米補貼2000元和3000元),地測係統創優爭先激勵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發火激勵政策。
二、高素質
第四條 健全“一通三防”機構,有條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質相結合的部門。
第五條 配齊配強通風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工程技術人員。“一通三防”人員最低達到技校畢業水平,數量要滿足瓦斯治理需求。
第六條 礦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風、監測監控專業隊伍,石門揭煤工作由防突專業隊伍或石門揭煤專業化隊伍承擔。
第七條 瓦斯檢測工與爆破工不得兼職。
第八條 加強職業教育,辦好職業技術學院。
第九條 建立安全培訓中心,安監局設置安全培訓處,礦井建立三級、四級安教室,區隊建立五級安教室,並配足師資力量。
第十條 全員培訓教育實行“五個一”(一日一專題、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評比、一月一獎懲)和“三同時”(工人幹部同時參加培訓、同時考試、同時接受獎懲),做到班前培訓全員學,夜校培訓重點學,脫產培訓係統學。
第十一條 “三大員”(安監員、瓦檢員、防突員)安全管理準軍事化,享受一線待遇,實行考核淘汰製。
第十二條 生產及主要輔助單位職工未經“一通三防”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不得擔任班、隊長;特殊工種必須有兩年以上采掘工作經驗,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檢查工作做到“四個一流”(一流隊伍,一流作風,一流管理,一流素質)。
三、嚴管理
第十四條 每年製定關於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
第十五條 堅持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麵一策”製度。
第十六條 堅持瓦斯濃度按0.8%斷電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實行企業和礦井通風和瓦斯日報兩級審閱製、公司調度每日瓦斯牌板製、現場瓦斯異常情況實時監控製。
第十八條 每周剖析一個礦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堅持月度“一通三防”例會、防突辦公會和礦長月度“一通三防”述職製度。
第二十條 實行“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排查製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導製度。
第二十一條 嚴格調度和監控中心值班製度,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在5分鍾內向值班領導彙報,值班領導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堅持瓦斯超限談話製和分級追查處理製(瓦斯濃度低於3.0%由礦總工程師或安監處長負責追查處理,3.0%及其以上由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瓦斯治理,地質、掘進工作先行。
第二十四條 瓦斯治理工程做到“兩同時、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與采煤工作麵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嚴格幹部跟班下井製度,保證各采掘麵每班有區、隊長以上幹部跟班。
第二十六條 石門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麵投產前,須經現場驗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七條 實施過地質構造、瓦斯異常帶“五位一體”現場管理措施(即地質人員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打鑽人員在鑽進過程中發現異常時立即停機,並及時彙報;掘進施工人員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時,立即停頭;監控人員保證瓦斯超限時,立即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係統內電源;瓦檢員發現瓦斯異常時,立即撤出人員)。
四、強技術
第二十八條 優化通風係統,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第二十九條 開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險采掘麵的回風嚴禁直接經過其它采掘麵唯一的安全出口。
第三十條 通風設施可靠,永久風門聯鎖,主要風門安裝開關傳感器。
第三十一條 采用大功率對旋局部通風機和大直徑風筒。
第三十二條 優選瓦斯抽采裝備,實現抽采係統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徑、多回路”。地麵泵實際抽采流量不小於100立方米/分鍾,井下移動泵實際抽采流量達到40~60立方米/分鍾,管路直徑超過200毫米。應選擇鑽進能力大、鑽孔直徑不小於150毫米的鑽機。
第三十三條 強製性開采保護層,做到可保盡保,並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壓力。
第三十四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的巷道,特別是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20米的掘進巷道,必須采取措施嚴格控製突出煤層層位和地質構造,巷道掘進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質探測鑽孔控製層位,防止瓦斯異常湧出或誤穿突出煤層。
第三十五條 頂、底板穿層鑽孔掩護強突出煤層掘進。
第三十六條 以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編製防突預測圖,全麵反映掘進工程範圍內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護設施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防止突出煤層采掘麵相互之間應力集中的針對性措施定量化。開采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設計應避免造成應力集中。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在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的間距均不得小於100米。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米,並且在小於60米以前實施鑽孔一次打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的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米以上,一個工作麵放炮時,另一工作麵必須停電、撤人。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進入本煤層或臨近煤層回采工作麵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複雜區貫通。
第三十八條 提前預警非突出煤層轉化為突出煤層。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如出現吸鑽、夾鑽、噴孔、瓦斯湧出異常等情況時,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若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應進行突出傾向性鑒定。
第三十九條 掘進麵采用先抽後掘、邊抽邊掘技術。有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和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分鍾、炮後瓦斯經常超限、有瓦斯異常湧出現象、或預測突出指標超限的掘進工作麵,以及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工作麵,必須實施巷幫鑽場深孔連續抽采措施,並確保掘進迎頭鑽孔每平方米不得少於2個。
第四十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綜合抽采技術。凡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分鍾,或者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以高抽巷或頂板走向鑽孔為主、以穿層和順層孔、上隅角采空區抽采、地麵鑽井等為輔的綜合治理瓦斯措施。
第四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根據瓦斯湧出量分級選擇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湧出量在10立方米/分鍾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頂板走向鑽孔抽采方法;瓦斯湧出量在20立方米/分鍾以下的,采用以頂板走向鑽孔為主,輔以埋管抽采技術;瓦斯湧出量在20~50立方米/分鍾的,應使用高抽巷,輔以埋管抽采技術;瓦斯湧出量在50立方米/分鍾以上的,應使用高抽巷、回風巷穿層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錯、內錯尾排)、尾抽、地麵鑽井、工作麵淺孔抽采等綜合抽采技術。
第四十二條 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1、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其位置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大於800毫米,距頂板不大於300毫米。
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石門揭煤以及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分鍾的掘進麵回風第一交彙點處。
3、長距離巷道掘進,每500~1000米巷道增設一個傳感器。
4、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麵過老巷、老空區、鑽場等處增設瓦斯傳感器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三條 采用高位鑽孔注漿措施處理高溫區域。
第四十四條 礦井供電設備實現無油化,並做到實時監測監控。
第四十五條 保證井下局部通風的連續供電。局扇高低壓供電實現雙電源;采區變電所電源從地麵變電所或井下中央變電所直供,且做到至少兩個電源;采區變電所分段運行;每一局扇都設有備用局扇,並做到主備局扇自動切換;主備局扇供電來自不同的電源。
第四十六條 井下局扇供電線路、設備實行強製性停電檢修,局扇視同地麵主扇進行管理。
五、重責任
第四十七條 落實企業瓦斯治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級幹部“一通三防”責任製,製度牌板上牆上桌。
第四十八條 堅持定期對各礦黨、政、技、安監、機電負責人和通風、地質副總工程師等安全責任考評製度。
第四十九條 凡瞞報“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虛報瓦斯抽采量、鑽孔施工弄虛作假、瞞報瓦斯超限的,給予礦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條 礦井發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實行安全責任追究。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給予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行政記過處分;發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給予礦長行政記過處分,黨委書記黨紀處分,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免職處理;發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給予礦長、黨委書記、安監處長免職處理,或降職、撤職處分,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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