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黑發〔2006〕29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的通知》(黑政辦發〔2006〕25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駐礦安全監管員)工作,充分發揮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作用,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是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具有行使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的專職人員,與所駐煤礦無隸屬關係。
第三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實行社會公開考錄、先行試用、合格聘用製度。采取定點駐礦或分組駐礦方式,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每礦至少派駐1名駐礦安全監管員,其業務資格由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考試考核。
第四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按規定對所駐煤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每月下井檢查次數不得少於25次,其中夜間下井檢查不得少於7次,並對每次下井的檢查路線和檢查情況做詳實記載,以作備案考核。
第五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保證每天24小時通訊暢通,保證上級領導及主管單位的各項指令及時傳達。
第六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要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報告製度,嚴禁空崗、漏崗、脫崗。
第七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按時參加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成績納入月份、季度或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駐礦安全監管員資格。
第八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要嚴格執行日工作情況報告製度,將每天所駐煤礦存在的隱患排查整改、違章處理等情況除向所駐煤礦企業負責人書麵告知外,還要向所屬單位報告,並於每月5日前向所屬單位報送上月的工作情況。
第九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月、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季度對駐礦安全監管員的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年終進行全麵考核和總結,依據考核情況,對駐礦安全監管員作出獎懲決定。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對駐礦安全監管員實行定期輪崗交流製度。
第十一條 對於列入關閉的煤礦,在達到關閉標準後,該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的工作由所屬單位負責統一調配安置。
第十二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廉潔自律,作風正派;
(二)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標準,具有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50歲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曆),有煤礦井下3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對煤炭專業院校畢業並有井下工作經驗,以及具有國有重點煤礦工作經曆或曾擔任過煤礦礦(井)長、段隊長職務的人員,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所駐煤礦貫徹落實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煤礦安全規定的情況,跟蹤監督煤礦企業對上級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二)監督所駐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采掘計劃、入井規定的人數、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所駐煤礦采掘工程進展情況和隱蔽工程的違規施工生產情況;
(四)監督檢查所駐煤礦現場安全狀況,發現煤礦存在重大隱患危及人員安全時,要立即通知現場指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作業人員,要求煤礦企業立即整改,並向所屬單位報告;拒不執行的,要立即提請所屬單位嚴肅處理;
(五)所駐煤礦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要立即向所屬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具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有權製止所駐煤礦違法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並及時向所屬單位報告;
(三)有權製止所駐煤礦隱瞞重大隱患和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情況;
(四)有義務向煤礦企業宣傳國家煤炭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及時反映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和不安全因素。
第十五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煤礦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按事業編製管理、列入財政開支。
第十七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所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其辦理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所屬單位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九條 要切實維護和保障駐礦安全監管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在工作中業績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市(地)、縣(市、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履行職責,考核評比成績優異的;
(二)所駐煤礦全年無死亡02manbetx.com 、輕重傷02manbetx.com 顯著下降、安全狀況明顯好轉的;
(三)對所駐煤礦隱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隱患明顯減少的;
(四)在防止02manbetx.com 或者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貢獻突出的。
第二十一條 由於駐礦安全監管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所駐煤礦發生傷亡事故,或同一隱患多次檢查仍然存在的,由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由所屬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所駐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麵、違規施工隱蔽工程不予製止,存在重大隱患不報告的;
(二)對所駐煤礦重大隱患應發現未及時發現的;
(三)製止違章不力,所駐煤礦發生傷亡責任事故的;
(四)所駐煤礦發生傷亡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不製止的;
(五)接受所駐煤礦饋贈的報酬、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的;
(六)參加所駐煤礦安排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的;
(七)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八)不履行請假銷假製度,擅離工作崗位的;
第二十三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因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履行工作職責、安全監管不力被開除的,3年內不得在煤炭行業從事煤炭生產、安全、技術谘詢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產煤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