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關於發布《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01manbetx
》的通知
中色投字[1995]0641號
由北京有色冶金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的《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01manbetx
》,已通過審查。現批準《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01manbetx
》YS5418-95為強製性行業標準,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1995年11月2日
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01manbetx
1 總 則
1.0.1 為統一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技術要求,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促進技術進步,並為尾礦設施的順利投產和長期安全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特製定本規程。
1.0.2 本遠程適用於選礦廠規模300t/d及以上,或尾礦庫等別為四等及以上的尾礦設施的施工及驗收。其他的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可參照執行。
1.0.3 承擔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許可證。
1.0.4 尾礦設施施工應按照施工圖和本規程進行。當實際情況與設計不符需修改設計時,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1.0.5 尾礦設施施工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做好環保、防火、防水、防塵和勞保安全工作。
1.0.6 尾礦設施施工應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施工順序,並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1.0.7 尾礦設施施工應對工地原有控製點進行複查和校核,補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麵測量控製網。
1.0.8 尾礦設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設備和構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標準。
1.0.9 施工新技術的采用應經過試驗和鑒定。對於重大施工新技術,應經審批方可實施。
1.0.10 尾礦設施施工中應建立技術檔案。工程驗收時,應具備施工原始記錄、各種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和質量檢查記錄等資料。
1.0.11 竣工工程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設單位;驗收前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1.0.12 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初 期壩
2.1 一般規定
2.1.1 本章規定適用於尾礦庫的碾壓式土、石壩的施工及驗收。
2.1.2 在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對施工導流進行規劃,並考慮非常情況下的臨時處理措施,確保工程及下遊地區渡汛安全。施工期間,必須保證導流和泄水建(構)築物的正常運行。
2.1.3 施工導流宜利用永久性排水設施。當采用共他臨時導流設施時,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並在工程竣工前拆除或封堵,不得影響永久工程的質量與運行。
2.1.4 施工渡汛應根據尾礦庫等別的施工階段分別采用下列洪水標準:
a)從開工到臨時導流設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階段,渡汛洪水標準按表2.1.4-1確定;
2.1.5 開工前,應壩軸線兩端壩體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響的適當地點,設置永久性的測量標石,並標明樁號,架設標架。
2.1.6 壩的平麵控製和高程控製,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
2.2 壩基開挖及處理
2.2.1 開挖前,應將壩基範圍內的樹木、草皮、樹根、亂石、墳墓及建築物等全部清除。開挖後,應認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和洞穴的處理。對於不利於壩體穩定的淤泥、腐植土、泥炭層、坡積物、殘積物、滑坡體和強風化岩石等均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2.2.2 對有防滲要求的尾礦庫,壩區範圍內的工程地質鑽孔、試坑等均應按工程地質布孔圖逐一檢查和處理。
2.2.3 壩基開挖過程中,當發現新的工程地質問題或與勘察結果有圈套出入時,應與設計單位共同研究處理措施。必要時,應進行補充勘察,修改設計。
2.2.4 開挖清理工作應在填築前完成。不得邊填築邊開挖。清出的雜土應全部運出壩外,堆放在指定的場地。開挖的壩基,在縱斷麵上不得出現台階或大於20°的急劇變坡。
2.2.5 對於易風化、易崩解的岩土壩基,開挖後不能及時回填者,應留保護層。對岩基也可噴水泥砂漿或混凝土保護。
2.2.6 對於粘性土壩基,應在凍結前處理完畢,並預選填築1~2m厚的壩體或采取其他防凍措施。
2.2.7 對於軟粘土、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粉細砂中岩溶等特殊岩土的壩基,均應按設計要求認真處理,並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2.3 築壩材料控製
2.3.1 對各料場勘察報告和試驗資料應進行認真核查。當發現與實際不符時,應及時提出,並與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研究解決。當需改變築壩材料時,應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2.3.2 對於已確定使用的料場,應設置若幹固定基樁,並在地形圖上標明位置。
2.3.3 規劃料場的實際可開采總量時,應考慮料場的勘察精度、土料天然重度與壩體壓實重度的差值以及開挖、運輸、雨後壩麵清理、壩麵返工、削坡等損失。可開采總量與壩體填築量之比宜為:土料1.5~2;砂礫料1.2~1.5;石料1.3~1.5;砂、礫反濾料根據篩選有效方量確定,但不宜小於2。
2.3.4 砂、礫反濾料宜在天然料場選用。當難以找到合適的天然料場時,可考慮采用人工砂,但其顆粒級配應符合設計要求,否則應進行篩選配製。
2.3.5 當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於施工含水量的上限值時,應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小於施工含水量的下限值時,則應進行加水處理。
2.4 壩體填築
2.4.1 壩體填築應在壩基處理及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後進行。
2.4.2 壩體填築前,應根據設計要求的壓實幹重度和施工采用的壓實機具進行碾壓實驗,確定施工最優含水量、最佳鋪土厚度和碾壓遍數等壓實參數。施工中應嚴格控製壓實參數,壓實機具的類型、規格不得隨意再改,鋪土不得超厚。
2.4.3 壩體填築不應在填築斷麵之內的岸坡上卸料。特殊情況下必須從岸坡上卸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場地的清理。
2.4.4 壩體各部位的填築應按設計斷麵進行。上壩壩料種類、級配、含水量、超徑顆粒、填築部位以及相應的壓實標準等,均應符合設計規定。不合格的壩料嚴禁上壩。
2.4.5 壩體碾壓應沿平行壩軸線方向進行,不得垂直壩軸線方向碾壓。分段碾壓時,相鄰兩段交接帶碾跡應彼此搭接,順碾壓方向搭接長度不應小於0.3~0.5米;垂直碾壓方向搭接寬度應為1~1.5。分段填築時,各段土層之間應設立標誌,上下層分段位置應錯開。應防止漏壓、欠壓和過壓。壓實合格後方可鋪築上層新料。
2.4.6 粘性土料壩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A)鋪料與碾壓應連續進行。當氣候幹燥,土層表麵水分蒸發較快或需短時間停工時,其表麵風幹土層及鋪料應經常灑水濕潤,使含水量保持在控製範圍以內;當需長時間停工時,應鋪設保護層,複工時應仔細清除,經檢查合格後始準填土。
B)向接縫的結合坡度不應大於1:3,高差不宜大於10米。除高壓縮性地基上的土壩外,可設置縱向接縫,但宜采用不同高度的斜坡和平台相間形式,平台間高差不宜大於15米。
C)壩體接縫坡麵的處理,應配合填築上升,陸續削坡,直到合格層為止。粘性土或礫質土的接合麵削坡合格後,應邊灑水,邊刨毛,邊鋪土,邊壓實,並控製其含水。橫向接縫當陡於1:3時,在接合處應采取專門措施壓實,壓實寬度不應小於1~2米,且距接合麵2米以內不得用夯板夯實。
D)鋪土時,上下遊壩坡應留有削坡餘量,並在鋪築護坡前按設計斷麵削坡。
E)雨季施工時,其填築麵可中內凸起,向上、下遊傾斜。雨後填築麵應晾曬或清除,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複工。應做好壩麵保護,下雨及雨後不許踐踏壩麵,禁止車輛通行。
F)負溫下施工時,應特別加強質量控製工作。鋪土和碾壓應采用快速作業,做好壓實土層的防凍保溫工作。壓實時土料溫度應在-1℃以上。當最低氣溫在-10℃以下,或0℃以下且內速大於10米/秒時,應停止施工。填土中不得夾有冰雪。粘性土的含水量應略低於塑限;粒徑小於5毫米的砂礫料,其含水量應小於4%。嚴禁在接合麵或接坡處有凍層、冰塊存在。
2.4.7 堆石壩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A)堆石和砂礫料等粗粒岩土的卸料高度不宜大於2米。當岩土顆粒產生離析時,應混合均勻。
B)堆石和砂礫料鋪料後應充分加水。在無試驗資料情況下,砂礫料的加水量宜為基填築方量的20%~40%。中、細砂的加水量,應按其最優含水量控製。堆石和砂礫料的加水,應在壓實前進行一次,邊均勻加水邊碾壓。對於軟弱石料,碾壓後也應適當灑水,盡量衝走岩粉。
C)堆石及其他壩殼縱、橫向接合部位,應優先選用台階收坡法。當無條件時,接縫的坡度不應大於其穩定坡度。與岸坡接合時,物料不得離析、架空,並應對邊角處加強壓實。
D)碾壓堆石壩上下遊壩坡鋪料時,可不留削坡餘量,隻按設計斷麵留出塊石護坡的厚度,邊填築,邊整坡。
2.4.9 壩體、防滲體與壩基、岸坡、壩下埋管、齒牆的結合部位,應按設計要求認真處理,保證結合質量。
2.4.10 填築過程中,施工人員應保證觀測儀表埋設與計量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保證埋設儀表和測量標誌的完好。
2.5 反濾層鋪築
2.5.1 砂礫料反濾層鋪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A)砂礫料的粒徑、級配、不均勻係數、含泥量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加工好的反濾料,應經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B)運輸過程中,砂礫料應處於濕潤狀態,並防止雜物或不同規格的物料混入。
C)鋪料應自下向上進行,不得從坡頂向下傾倒。
D)鋪築時,砂礫料應適當加水,相鄰層麵應拍打平整。鋪料厚度應嚴格控製,當厚度較薄時,應采用人工鋪築,每10米宜設一個樣板,並經常進行檢查。
E)分段鋪築時,應做好接縫處各層之間的連接,使接縫層交清楚,不發生層間錯位、折斷、混雜。平麵或斜麵接頭,均應為階梯狀,上層應比下層縮進一定寬度。在斜麵上的橫向接縫,尚應收成不小於1:2的斜皮。
F)不得在鋪好的反濾層上自上向下滾石或其他物料,施工人員行走應鋪跳板。
G)負溫下施工時,砂礫料應呈鬆散狀態,不應含有凍塊,下雪天應停止鋪築,並妥善遮蓋。雪後複工時應仔細清除積雪。
2.5.2 土工布反濾層鋪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土工布鋪設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當施工需改變鋪設方向時,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B)土工布的幅間連接宜采用專用縫紉機和線進行。當采用手工縫合時,針距不得大於20毫米,且應縫合兩道。幅間搭接寬度不應小於設計要求的最小寬度。
C)土工布嵌入壩基和岸坡齒槽內的結合部,應按設計要求認真做好,其回填土應用人工仔細夯實。
D)對已鋪好的土工布應妥善加以保護,避免長時間曝曬,防止極細顆粒泥土堵塞孔隙。
E)按設計要求的顆粒級配及厚度做好上下部保護層。保護層鋪料應按第2.5.1條的要求進行。
2.6 護坡砌築
2.6.1 砌築護坡前,壩坡應按設計斷麵進行削坡。
2.6.2 采用石料護坡時,石料的抗水性、抗凍性、抗壓強度、幾何尺寸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砌築護坡塊石時,應認真掛線,自下而上,錯縫豎砌,緊靠密實,塞墊穩固,大塊封邊,表麵平整,注意美觀,並不得破壞保護層。
2.6.3 采用草皮護坡時,應選用易生根、能蔓延、耐幹旱的草類均勻鋪植。不得采用白毛根草作草皮護坡。
2.7 觀測設備設置
2.7.1 觀測設備的設置應納入施工計劃,適時進行。共類型、規格、數量和設置位置等,均應符合設計規定。采用的觀測設備性能應可靠,並應事先仔細檢查、校定、編號。
2.7.2 表麵變形觀測標點的埋設,應在壩體填築至規定高程時及時進行。觀測用起測基點、工作基點應設在壩體輪廓之外,不礙施工,引測方便,易於保存,不受壩體沉降和其他影響,無岩溶及風化破碎的地帶。固定覘標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7.3 測壓管的埋設,應按設計要求進行。
2.7.4 施工期間,對觀測設備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嚴防機械和人為損壞。當有損壞時,應及時補救或補設,並記錄備查。規定施工期間應進行觀測的項目,均應按時進行觀測,及時整理03manbetx
資料。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設計單位及時研究處理。
2.7.5 所有觀測設備的平麵位置、設置高程、安裝記錄、回填土的檢驗試驗和施工期觀測記錄,竣工後均應編製正式文件,經簽字後移交建設單位。
2.8 質量控製及驗收
2.8.1 壩基開挖及處理,應按設計和本規程第2.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檢查。
2.8.2 料場質量應控製以下各項:
A)在規定的料場範圍內開采,並將草皮、腐植土層清除幹淨;
B)壩料開采和加工方法符合規定;
C)壩料性質符合規定。粘性土、礫質土的現場含水量,除用手試估測外,尚應用烘幹法測定。
2.8.3 反濾料鋪築前應取樣檢查顆粒級配和含泥量。當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重新加工,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8.4 壩體填築應運控製以下各項:
A)壩體各填築部位的壩料質量符合要求;
B)鋪土厚度、含水量、碾壓機具規格重量及氣胎壓力等碾壓參數符合要求;
C)無層間光麵、剪刀破壞、彈簧土、漏壓或欠壓土層、裂縫等;
D)壩體與壩基、岸坡、剛性建築物等的結合部及縱、橫向接縫處的壓實與施工質量符合要求;
E)清除與防滲體接觸的岩麵上的石粉、泥土及混凝土表麵的乳皮等雜物,並塗刷濃泥漿或粘土水泥砂漿;
F)壩坡坡比符合要求;
G)雨季施工時,壩麵表層鬆土應在雨前平整壓實;雨後複工時,填築麵上土料的含水量符合要求;
H)負溫下施工,壩基已壓實土層無凍結現象;填築麵上無冰雪並有防凍措施。土料含水量符合要求,並無凍土和凍塊。
2.8.5 壩體壓實控製項目及取樣試驗次數應符合表2.8.5的規定。
2.8.6 取樣測定的幹重度,其合格率不應小於90%,不合格樣的幹重度不應小於設計值的95%,且不得集中。
2.8.7 砂礫料反濾層或土工布保護層各層的局部厚度,不得小於設計厚度的85%。
2.8.8 壩麵護坡應控製以下各項:
A)塊石、砌塊、混凝土板的形狀、尺寸和質量符合要求;
B)墊層的級配、厚度和壓實質量符合要求;
C)砌築方法、砌築質量和護坡厚度符合要求;
D)當采用混凝土板時,排水孔設置符合要求。
2.8.9 工程驗收應做好以下工作:
A) A) 工程接近完工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交工通知書,並整理好下列交工資料和技術文件;
1)交工工程的施工說明和自檢記錄;
2)工程竣工圖、隱蔽工程記錄和照片;
3)建(構)築物的各種試驗、檢驗、施工測量和竣工測量成果;
4)材料、半成品、構件和設備的合格證;
5)質量02manbetx.com
處理資料;
6)設計變更通知書,合理化建議和材料代用資料;
B) B) 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人員組成交工驗收機構,進行工程驗收,其職責為:
1)製定交工驗收工作計劃;
2)鑒定工程質量;
3)檢查和驗收交工技術資料;
4)處理交工驗收中的有關問題;
5)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6)做好交工驗收階段工作總結。
2.8.10 工程驗收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A)中間驗收:按各分項工程竣工的先後依次進行驗收。對於隱蔽工程應分段進行驗收,前一段未經驗收,不得開始下一段施工。
1)壩基和岸坡開挖及處理,齒槽開挖和清基;
2)壩體內永久性構築物;
3)壩體;
4)觀測設施。
B)交工驗收:在全部工程完工後進行。驗收時應進行下列工作:
1)審查第2.8.9條 A)款所列文件,並聽取關於設計和施工情況的彙報;
2)複測壩頂標高及壩的內、外坡坡比;
3)檢查竣工工程和隱蔽工程的質量,並作出結論;
4)對工程的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規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單位應認真處理,按期完成;
5)驗收後,提出驗收報告,並將第2.8.9條 A)款所列文件作為附件。
3 排水井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規定適用於尾礦庫的窗口式、框架式、砌塊式和疊圈式鋼筋混凝土排水井施工及驗收。
3.1.2 排水井各部位用的鋼筋、混凝土,應符合設計規定的強度要求。混凝土尚應滿足抗滲、抗凍、抗侵蝕等要求。
3.2 井基開挖
3.2.1 排水井的基坑不得欠挖並應減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於0.1米。超挖部分應用強度等級不低於C10級的混凝土回填。
3.2.2 在岩基內采用爆破法開挖基坑時,應控製裝藥量,減少對外圍基岩的破壞。
3.2.3 在非岩基內開挖基坑時,其邊壁應按該土的穩定邊坡放坡。當采用直立邊壁時,應進行支撐加固。
3.2.4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點,基坑應采取排水措施疏幹。
3.2.5 當開挖後的地基與設計條件相差圈套,遇有軟弱地基,有斷裂或滑坡等不良地基時,應通知設計單位,共同研究解決。
3.3 井體澆注
3.3.1 澆築排水井,特別是框架式排水井的混凝土時,應振搗密實,不得產生空洞、蜂窩麻麵,並應加強養護。
3.3.2 井座出水口邊緣剖麵形狀,應按設計要求施工。
3.3.3 砌塊式排水井的預製砌塊、疊圈式排水井的預製井圈、框架式排水井的預製井壁板以及井座封井蓋板,應預製好,放在該井淹沒範圍以外的附近地方。平井壁板和封井平蓋板,應有明顯的正反麵標誌。
3.3.4 井的內、外爬梯在安裝前應進行防腐處理。安裝後,在混凝土未硬化前不得踩踏。
3.3.5 對於有抗酸、堿侵蝕要求的排水井,應按設計要求做好防腐處理。
3.3.6 排水井竣工後,應將消力坑清理幹淨,不得留有土石塊、雜木和鋼筋頭等雜物。
3.4 質量控製及驗收
3.4.1 基坑開挖後應按隱蔽工程進行認真檢查和中間驗收,合格後方可澆築基礎。
3.4.2 排水井井筒中心線的偏移量不應大於10毫米。高程的允許偏差為±10毫米,井內徑的允許偏差為±20毫米。
3.4.3 窗口式排水井的窗口直徑允許偏差為±3毫米,層間間距允許偏差為±10毫米。
3.4.4 框架式排水井立柱的偏移量不應大於井高的1/1000,並不大於20毫米,各立柱間距離的允許偏差為±10毫米。預製井壁板長度的允許偏差為±5毫米,固定井壁板用預埋螺栓的間距允許偏差為±2毫米。
3.4.5 交工驗收應按本規程第2.8.9條的規定,同排水管(槽)一並進行.
4 排水管(槽)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規定適用於尾礦庫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排水斜槽的施工及驗收。
4.1.2 排水管(槽)各部位用的鋼筋、混凝土,應符合設計規定的強度要求。混凝土尚應滿足抗滲、抗凍、抗侵蝕性等要求。
4.2 管(槽)基開挖
4.2.1 排水管(槽)的基槽不得欠挖並應減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於50毫米。超挖部分應用強度等級不低於C10級的混凝土回填。
4.2.2 當開挖後的槽基與設計條件出入較大,遇有軟弱地基,岩性不均,有斷裂或滑坡等不良地基時,應通知設計單位,共同研究解決。
4.2.3其餘要求按本規程第3.2.2~3.2.4條的規定執行。
4.3 管(槽)澆築
4.3.1 基槽開挖後,應仔細檢查地基岩土有無岩性不均地段存在。當岩基內有局部土基存在時,應將土挖除,用強度等級不低於C10級的混凝土或M10砂漿砌Mu30塊石回填,或進行加固處理。當土基內有局部基岩出露,且出露段長度小於2米時,應將出露基岩清除1米深,再用土回填夯實到設計標高;當出露段長度較長時,則應在岩性變化處增設沉降縫。
4.3.2 澆築排水管(槽)混凝土時應仔細振搗,使管(槽)壁的混凝土飽滿無蜂窩麻麵。
4.3.3 排水管接頭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步驟如下:
A)按設計規定的每段管長分段施工,混凝土澆築一次完成,不得留橫向施工縫;
B)管的兩端各留出長度稍大於預製套管寬度的接頭段,先不澆築管基,隻澆築管體,管間用止水帶的管段,應同時埋入止水帶的一翼;
C)將預製套管套進已澆築管段的接頭段;
D)按本條 B)款的要求澆築另一段管,作好沉降縫及縫間止水;
E)將套管對中,套住兩管的接頭段,做好套管間隙的止水;
F)補澆兩管接頭段下的管基。
4.3.4 預製的排水斜槽蓋板應有明顯的正反麵區別標誌。按設計要求應在施工中加蓋的斜槽段,應做好蓋板間和蓋板與槽壁間的止水。預製好的剩餘蓋板應沿線路放在斜槽的兩側;當放在斜槽上時,應有可靠的阻滑措施。
4.3.5 對於有抗酸、堿侵蝕要求的排水管(槽),應做好內、外防腐處理。所用防腐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4.3.6 尾礦庫內排水管(槽)兩側回填土,應用人工同時從兩側仔細分層回填夯實。夯實幹重度不應小於原土的90%。
4.3.7 土壩內的排水管應按設計要求做好截水環。截水環間管段周圍回填土應用人工仔細夯實,填至管頂以上1米,其幹重度要求與壩體相同。
4.3.8 堆石壩內排水管的周圍應填碎石保護,管體不得與壩體大塊石直接接觸。
4.3.9 尾礦庫內排水管施工完畢並經驗收後,管頂應用厚不小於1米的鬆土覆蓋,或按設計要求覆蓋其他鬆散物料。
4.4 質量控製及驗收
4.4.1 管(槽)基開挖後,應按隱蔽工程進行認真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澆築管(槽)基礎。
4.4.2 管(槽)壁厚偏差不允許出現負值;孔徑或斷麵尺寸允許偏差為±1%。
4.4.3 管(槽)敷設坡度的允許偏差為設計坡度的±10%。
4.4.4 交工驗收應按本規程第2.8.9條的規定,同排水井一並進行。
5 排水隧洞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規定適用於鑽孔爆破施工的尾礦庫排水平洞、豎洞和斜洞的施工及驗收。洞傾角小於6°時,可按平洞開挖的規定執行;傾角6~45°時,可按斜洞開挖的規定執行;傾角大於45°時,可按豎洞開挖的規定執行。
5.1.2 開挖及掘進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程地質工作:
A) A) 工程地質編錄和測繪;
B) B)03manbetx
影響洞口安全和洞室圍岩穩定的不良地質現象,判明其對構築物的影響程度,及時配合施工研究預防措施。
C) C) 進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現象的觀測及預報工作;
D) D) 對岩性有變化地段,應取樣試驗,核對原定的圍岩分類類別;
E) E) 出現塌方時,03manbetx
原因,記錄發生、發展過程及處理經過。
5.1.3 隧洞的貫通測量和平麵、高程和控製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水工建築物地下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範》執行。
5.1.4 圍岩分類可按本規程附錄A執行。
5.2 隧洞開挖與掘進
5.2.1 洞口開挖應符合下列要求:
A)開挖前,須對洞口岩體進行鑒定,確認穩定或采取措施後,方可開挖。
B)削坡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垂直作業。應做好危石清理,坡麵加固,馬道開挖及排水等工作。必要時尚應設防護棚,或在洞臉上部分設擋石欄柵。
C)洞口段開挖可采用全斷麵開挖,及時支護的方法。在Ⅳ、Ⅴ類圍岩中,可選將附近一定範圍的山體加固或澆築明拱,然後開挖洞口。當洞口明挖量大或岩體穩定性差時,可利用施工支洞或導洞由內處外開挖。
D)洞口開挖宜在雨季之前完成。
5.2.2 平洞掘進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掘進方法應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根據圍岩類別、斷麵尺寸、支護方式、工期要求、施工機械化程度和技術水平等因素選定。有條件時,應優先采用全斷麵掘進的方法。
B)在下列情況下掘進時,可采用預先貫通導洞法施工:
1)地質條件複雜,需進一步查清時;
2)為解決通風、排水和運輸時;
3)斷麵大、長度短、機械化程度較低時;
4)經論證確有經濟效益及不影響總工期時。
C)需要襯砌的長隧洞或在Ⅳ、Ⅴ類圍岩中掘進時,掘進與襯砌應交叉或平行作業。
D)掘進不應欠挖,並應減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於0.2米。
E)定期檢測中心線方向和高程。每次放炮後,均應進行規格檢查。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應及時修正。
5.2.3 豎洞與斜洞的掘進方法,可根據其斷麵尺寸、深度、傾角、圍岩特性和施工設備等條件選定。采用自上而下全斷麵開挖方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鎖好洞口,確保洞口穩定,防止洞台上雜物墜入洞內;
B)提升設施應有專門設計;
C)洞深超過15米時,人員上下宜采用提升設備;
D)湧水和淋水地段,應有防水、排水措施;
E)Ⅳ、Ⅴ類圍岩地段,應及時支護,挖一段襯砌一段,或采用預灌漿方法加固岩體;
F)洞壁有不利的節理裂隙組合時,應及時進行錨固。
5.2.4 豎洞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鑽孔精度能夠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采用一次鑽孔分段爆破成洞的方法。
B)在Ⅰ、Ⅱ類圍岩中開挖小斷麵的豎洞,挖通導洞後可采用留渣法蹬渣作業,自下而上擴大開挖,最後隨出渣隨錨固洞壁。采用貫通導洞自上進行擴大開挖方法時,除應遵守第5.2.3條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由洞周邊至導洞口,應有適當的坡度,便於扒渣;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打壞洞底棚架,堵塞導洞和發生人員墜落02manbetx.com
。
5.2.5 斜洞的施工方法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傾角小於25°的斜洞,可采用自上而下全斷麵開挖方法;傾角為25~45°的斜洞,可采用自下而上挖通導洞,自上而下擴大開挖的方法,並應有扒渣或溜渣措施。
5.2.6 施工支洞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數量應根據隧洞布置、工程量、總進度、工程地質、地形、施工方法及機械化程度等因素確定。當需自內向外開挖或襯砌洞口時,可在洞口附近設置施工支洞。
B)布置應滿足線路短,沿線工程地質條件好,通向洞口的運輸線路工程量小,各支洞承擔的工程量大體平衡,洞外有適當的棄渣場地並有條件布置臨時設施,洞口高程滿足相應的防洪標準等要求。
C)斷麵尺寸應滿足支護、運輸、各種管線布置及人行安全的要求。
D)線路與主洞宜正交。有條件時宜有3‰左右向洞外的下坡坡度。
5.2.7 隧洞掘進鑽孔爆破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光麵爆破或預裂爆破技術,根據設計圖紙、地質情況、爆破材料性能及鑽孔機械等條件進行鑽爆設計。爆破參數可通過試驗或類比法確定,也可按本規程附錄B選取。
B)鑽孔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鑽孔孔位應依據測量定出地中線、腰線及開挖輪廓線確定;
2)周邊孔應在斷麵輪廓線上開孔,沿輪廓線調整的範圍和掏槽孔的孔位允許偏差為±100mm。
3)炮孔的孔底,應落在爆破圖所規定的平麵上;
炮孔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裝藥爆破。
C)爆破材料的運輸、儲存、加工、現場裝藥、聯線、起爆及瞎炮處理,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爆破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D)爆破時人員應撤至飛石、有害氣體和爆破衝擊波的影響範圍以外,且無落石威脅的安全地點。單向開挖時,安全地點至爆破工作麵的距離不應少於200米;相向開挖的兩個工作麵相距30米放炮時,雙方人員均須撤離工作麵,相距15米時,應停止一方工作,單向開挖貫通。豎洞或斜洞單向自下而上開挖,距貫通麵5米時,應自上而下貫通。
E)掘進麵與襯砌麵平行作業時的距離,應根據混凝土強度、圍岩特性、爆破規模等因素確定,並不應小於30米。
5.2.8 隧洞出渣運輸應符合下列要求:
A)石渣的堆放和利用,應綜合考慮。棄渣場地應有足夠的容量,不占或少占農田,不占用其他工程場地,不影響附近各種設施的安全,不堵塞河道惡化水流條件。
B)平洞出渣宜采用有軌運輸方式,應使軌道緊跟開挖麵、線路路基應穩定,並應經常養護。開挖斷麵容許時,宜采用裝載機或挖掘機配自卸汽車的出渣方式,出渣道路行車路麵寬度按所用設備型號和車型確定。當采用單車道時,應間隔適當距離設置錯車道。道路的最大縱坡為9%,最大縱坡限長150米,路麵應保持平整和有良好的排水設施。
C)斜洞用卷揚機出渣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鋪設大於15°的斜坡軌道,應有防止軌道下滑的措施;
2)軌道斜坡段與平段應以豎曲線連接,在豎曲線與平直段相接處應設倒坡,並在適當位置上設置能夠控製的擋車裝置;
3)牽引繩應與斜坡段軌道中心線一致,並用地滑輪承托;
4)車輛重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米/秒;
5)斜坡道應設置人行道與安全扶手,人行道邊緣與車輛外緣的距離不得小於0.3米。
D)豎洞采用吊罐出渣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洞深大於40米時,宜設吊罐導向裝置和斷繩保險裝置;
2)吊罐升降限製速度為:
洞深在40米以內無導向裝置時,不得超過0.7米/秒;
洞深40~100米,沿導向裝置升降時,不得超過1.5米/秒;
洞深100米以上沿導向裝置升降時,不得超過3米/秒;
3)提升設備應有防止過卷、過速、過電流和失電壓等保險裝置及可靠的製動係統,並加強維護檢查工作。提升設施必須經鑒定驗收後方可使用。
E)豎洞和斜洞運輸,應有可靠的通訊和信號聯係。信號應聲光兼備。
F)豎洞內應設置人行爬梯,每隔10~15米設休息平台,爬梯應有護攔。
5.2.9 隧洞施工需要臨時支護的地段,應根據地質條件、洞的結構、斷麵尺寸、開挖方法、圍岩暴露時間等因素,做出支護設計。開挖與支護的間隔時間、施工順序及相隔距離,應根據地質條件、爆破參數、支護類型等因素確定。應在圍岩出現有害的鬆弛變形之前支護完畢。穩定性差的圍岩,應先護後挖或支護緊跟工作麵。
5.2.10 構架支撐應符合下列要求:
A)支撐應有足夠的整體性,接頭要牢固可靠,支撐柱基應放在平整的岩麵上。每排支撐應保持在同一平麵上,在平洞中應與洞軸線相垂直;各排之間應用剪力撐、水平撐及拉條連接。
B)在斜洞中架設支撐時,應挖出柱腳平台或加設墊梁。支撐和圍岩之間,應用板、楔等木材塞緊,使柱腳與岩基結合穩固,應加設縱梁或斜撐防止其下滑。在傾角大於30°的斜洞中,支撐杆件連接宜用夾板;傾角大於45°時,支撐應采用框架結構;當斜洞傾角大於底板岩層的穩定坡角時,底板應加設底梁。
C)支撐應定期檢查,發現杆件破裂、傾斜、扭曲、變形及其他異常症狀時,應立即加固。
D)支撐拆除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預計難以拆除的支撐,宜采用鋼支撐,其位置應在襯砌斷麵以外,需侵占襯砌斷麵時,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5.2.11 在不良地質地段掘進隧洞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岩體鬆散、軟弱、破碎、膨脹、多水、偏壓、高壓力及岩溶等地段中開挖洞室時,應勤檢查觀測,03manbetx
量測數據,查清地質構造,加強地質預報。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製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做好排水,鎖好洞口,淺鑽孔,多循環,弱爆破,加強支護,盡早襯砌。在圍岩變形顯著、偏壓、高應力及交叉口部位開挖時,除加強常規檢查外,應對圍岩進行監測。
B)在鬆散、破碎的岩體中開挖洞室,應盡量減少對圍岩的擾動,宜采用先護後挖或邊挖邊護的方法。
C)在膨脹岩體中開挖洞室,可采用錨噴支護及時封閉,加強觀測,適時做好永久襯砌。
D)在地下水活動較嚴重地段,宜采用排、堵、截、引的綜合治理措施:
1)采用超前也探明地下水的活動規律,測定漏水量,防止突然暴湧;
2)截斷補給來源,降低地下水位;
3)對圍岩進行灌漿,降低其滲透性或形成帷幕阻水;
4)利用側導洞、集水井或平行支洞排除地下水。
E)在岩溶地段開挖洞室時,應查明岩溶類型、溶蝕形態、充填及堆積物性質、分布範圍及地下水的活動規律。開挖方法和處理措施可根據岩溶的規律、穩定程度,按下列原則確定:
1)穿過溶洞時,不應破壞其穩定性;
2)采用封堵、隔離、清除或支護方法處理溶洞中的危石;
3)對漏水通道,可采用弱透水材料回填或水泥灌漿封堵;
4)溶洞中的地下水,按本條D)款處理。
F)采用預灌漿方法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灌漿的範圍、孔位布置、灌漿材料、灌漿壓力及工藝要求等,應做出專門設計;
2)預灌漿的效果,可用單位吸水量和被膠結岩體的強度值檢驗;
3)灌漿後的開挖間隔時間,應根據灌漿目的和開挖跨度,通過試驗確定;
4)采用分段灌漿時,其阻漿段的長度,應根據灌漿壓力和效果確定。
5.2.12 發生塌方時,施工、設計和工程地質人員應及時查明塌方原因、規模及規律,提出處理方案。處理方案宜與永久支護結合,先加固好端部未破壞的支護或岩體,防止塌方範圍的延伸和擴大;再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A)塌落物未將洞室堵塞時,應先護頂再清除石渣;
B)塌落物將洞室堵塞時,宜采用插杆、插板法,以小洞穿過塌體,然後襯護頂拱的方法,亦可采用預灌漿法施工;
C)冒頂塌方時,應先將地表陷落洞穴撐固或用不透水土壤夯填緊密,防止繼續坍塌,陷穴四周應做好防雨及排水設施;
D)地下水活動強烈時,宜先治水後治塌。
5.3 隧洞襯砌
5.3.1 隧洞襯砌應在開挖與掘進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
5.3.2 隧洞襯砌前,應根據圍岩的工程地質編錄和測繪資料核實原定工程地質參數。當原定參數與開挖後的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時,應及時通知設計單位驗證設計或修改襯砌類型。
5.3.3 襯砌用的鋼筋、混凝土應符合設計規定的強度要求。混凝土尚應滿足抗滲、抗凍、抗侵蝕性的要求。
5.3.4 當采用混凝土襯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襯砌的縱向施工縫,慶設在襯砌結構拉應力及剪應力較小的部位,並應進行鑿毛處理。
B)當施工需要先襯砌頂拱時,對於拱座反縫而應進行妥善處理;底拱、邊壁和頂拱的環向施工縫不得錯開。
C)無防滲要求的無壓隧洞,其襯砌的環向施工縫可不設止水,混凝土可不鑿毛處理,分布筋可不穿過縫麵;有壓隧洞和有防滲要求的無壓隧洞,其襯砌的環向施工縫應采取必要的接縫處理措施。
D)采用止水帶止水的襯砌分縫,應在澆築每段隧洞端頭部位的混凝土時及時埋入止水帶一翼,並仔細振搗端頭部位的混凝土。
E)襯砌完畢後,洞頂超挖部位應進行壓力回填灌漿;邊壁超挖部位應用碎石或混凝土填塞,並振壓密實。
F)襯砌排水孔的構造及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5.3.5 當采用錨噴支護時,錨噴支護的類型應依據圍岩特性、斷麵尺寸、施工方法等,通過現場應變觀測確定。
5.3.6 噴射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A)材料及性能:宜選用不低於425°的普通矽酸鹽水泥,采用中、粗砂,小石粒徑為5~15毫米。對骨料的其他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水工混凝土施工規範執行。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於C20級,速凝劑初凝時間不大於5分鍾,終凝時間不大於10分鍾,水泥和砂石配合比按重量計為:1:4~1:4.5,砂率為45%~55%,水灰比為0.4~0.5,速凝劑摻量為水泥用量的2%~4%。
B)工藝要求:噴射前,應將岩麵衝洗幹淨,將軟弱破碎岩石表麵清掃幹淨。噴射作業應分區段進行,長度不宜超過6米。噴射順序應自下而上。
C)一次噴射厚度:邊牆40~60毫米,拱部20~40毫米。噴射2~4小時後,應灑水養護7~14天;後一次噴射應在前一次混凝土終凝後進行。若終凝後1小時以上再次噴射,應用風、水清洗混凝土表麵。
D)敷設金屬網或鋼筋時,應隨岩麵敷設,其間隙不宜小於30毫米;金屬網格尺寸宜為200mm×200mm~300mm×300mm,鋼筋直徑宜為4~10毫米,金屬網與錨杆聯結應牢固。
E)混凝土噴射後至下一循環放炮的時間,應通過試驗確定,不宜小於4小時。放炮後應對混凝土進行檢查,當出現裂紋時,應調整放炮間隔時間或爆破參數。
F)正常情況下的回彈量,拱部為20%~30%,邊牆有10%~20%。
5.3.7 錨杆應符合下列要求:
A)錨杆材料及類型選擇:宜選用Ⅱ級鋼或Ⅰ級鋼。應優先采用鋼筋砂漿錨杆,亦可根據施工條件選用楔縫式、脹殼式或樹脂錨杆等類型。
B)錨杆參數及布置:
1)錨杆直徑宜為16~25毫米。係統錨杆錨入深度為1.5~3.5米,其間距為錨入深度的1/2,但不得大於1.5米。單根錨杆錨固力不應低於50kN。局部布置的錨杆,須錨入穩定岩體,其深度和間距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大於5米的深孔錨杆和預應力錨索,應做出專門設計。
2)錨杆布置應與岩體主要結構麵成較大的角度。當結構麵不明顯時,可與周邊輪廓線垂直。
3)楔縫式錨杆安裝後24小時應再次緊固,並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
4)為防止洞內掉塊,錨杆間可用鋼筋、型鋼或金屬網聯結,其網絡尺寸宜為50mm×50~80mm×80mm。
C)砂漿錨杆:
1)砂漿:宜用中細砂,最大粒徑不大於3毫米;水泥宜用標號大於425號普通矽酸鹽水泥;水泥和砂之重量比宜為1:1~1:2,水灰比宜為0.38~0.45;
2)安設工藝:鑽孔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孔位偏差不大於200毫米,孔深偏差不大於50毫米;注漿前,應用高壓風、水衝洗幹淨;砂漿應拌合均勻,隨拌隨用;應用注漿器注漿,漿液應填塞飽滿;安設後應避免碰撞。
5.3.8 有抗酸、堿侵蝕要求的隧洞,應做好防腐處理或采用耐酸、堿特種水泥拌和的混凝土澆築襯砌。
5.3.9 不襯砌隧洞的底部,應用混凝土抹平。
5.4 供電、給排水與勞動衛生
5.4.1 洞內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A)動力線與照明線宜分別架設。動力設備應采用三相380V;非作業地段照明可用220V;導洞、主洞開挖、支護工作麵的工作燈,應采用36V或24V;使用投光燈照明可用220V,但應經常檢查燈具和電纜的絕緣性能。
B)位置固定的動力與照明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固定在磁瓶上,嚴禁使用裸導線;工作麵附近的臨時動力與照明線,應使用防水與絕緣性能良好的膠質電纜。
C)洞內照明應采用防水燈光,淋水地段應用防水燈罩。
5.4.2 洞內給排水應符合下列要求:
A)給水水源應可靠,水質應符合飲用水要求。工作麵水壓應滿足風動機具的要求且不小於300kPa。若水壓不夠時,可設加壓裝置。
B)洞內工作麵和運輸道路路麵不應積水。向上坡開挖隧洞時,應利用排水溝自流排水,排水溝須隨工作麵掘進而開鑿,必要時可設置蓋板;向下坡開挖隧洞時,可在適當地點設置集水井用水泵排水。
5.4.3 洞內供風應符合下列要求:
A)隧洞掘進需要的通風量,應按洞內工作的最多人數供給3m3/(人*min)的新鮮空氣或按爆破後20min內將工作麵的有害氣體排出或衝淡至容許濃度的條件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計算通風量時的漏風係數可取1.2~1.45。計算的通風量應按最大、最小容許風速和相應洞內溫度所需的風速進行校核。工作麵附近的最小風速不得低於0.15m/s;最大風速不得超過4m/s。
B)在自然通風難以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通風係統應設專人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C)采用風動鑿岩時,工作麵的風壓,應滿足風動機具的要求,並不得低於500kPa。供風管路應鋪設平順,密封良好,並須經常檢查、維護。空壓機站宜設在洞口附近,並應有防火及降溫、保溫設施。空壓機的容量,應按同時作業的各種風動機具組合的最大用風量確定,並適當計入風量損失。空壓機站的備用容量,可為總容量的30%,但不小於其中最大一台空壓機的容量。
5.4.4 洞內防塵應采用濕式鑿岩。加強通風和排塵,出渣前宜用水淋透石渣,並做好個人防護。
5.4.5 作業地點的噪聲水平不得超過90dB(A),超過時應采取消聲、隔音措施。
5.5 質量控製及驗收
5.5.1 光麵爆破及預裂爆破的效果,應達到下列要求:
A)殘留炮孔痕跡,應在開挖輪廓麵上均勻分布;炮孔痕跡保存率對於硬岩不宜小於80%,中硬岩不宜小於70%,軟岩不宜小於50%。
B)相鄰兩孔間的岩麵平整,孔壁不應有明顯的爆震裂隙。
C)相鄰兩茬炮之間的台階或預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應大於200毫米。
D)預裂爆破的預裂縫寬度,不宜小於5米。
E)徑向超挖值和開挖岩麵的起伏差應小於200毫米。
5.5.2 隧洞掘進完工後,在進行襯砌以前應進行中間驗收。
5.5.3 隧洞襯砌斷麵尺寸允許偏差為±2%,襯砌厚度偏差不應出現負值,底部坡度允許偏差為設計坡度的±10%,並不得出現平坡和反坡。
5.5.4 隧洞襯砌施工除應取混凝土試塊進行有關試驗外,尚應對已完工襯砌進行現場強度檢驗,其值不得低於設計強度的95%。
5.5.5 噴射混凝土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A)噴射厚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每工作班應取一組試樣,當材料或配合比改變時,應增取一組;每組三個試塊,宜采用切割法取樣,取樣要均勻。平均抗壓強度不應低於設計強度,任一組試樣的抗壓強度的平均值不應低於設計強度的85%。
B)表麵應平整,無平斑、疏鬆、脫空、裂隙、露筋等現象。當出現上述情況時,應采取補救措施。
5.5.6 錨杆錨固力應抽樣檢查,每300根錨杆為一組,當圍岩條件或原材料變更時須另做一組,每組抽取得根,抽樣率不得少於1%,其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值,任意一組試件的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值的90%;施工中,應對其孔位、孔向、孔徑、孔深、洗孔質量、漿液性能及灌入密實度等分項進行檢查。
5.5.7 交工驗收時,施工單位除應提交本規程第2.8.9條 a)款所列資料外,尚應提交隧洞施工過程中各項測量結果及工程地質素描圖等資料。
6 溢洪道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規定適用於壩側岸坡正堰式溢洪道、側堰式溢洪道及截洪溝等於敞式泄水通道的施工及驗收。
6.1.2 溢洪道襯砌用的水泥、塊石、混凝土和鋼筋應符合設計規定的強度要求。混凝土尚應滿足抗滲、抗凍、抗侵蝕性的要求。
6.2 溢洪道開挖
6.2.1 溢洪道開挖不應欠挖。開挖邊坡坡比應符合設計規定。當改變邊坡坡比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
6.2.2 高邊坡開挖中,當發現有滑坡、塌方等不良工程地質現象時,應與設計單位共同研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2.3 在岩基內爆破開挖不襯砌溢洪道時,宜采用光麵爆破,並應控製裝藥量,盡量減少對外圍基岩的破壞。
6.3 護麵砌築
6.3.1 基槽超挖部分,在砌護前應用強度等級不低於C10級的混凝土回填,並震搗密實。
6.3.2 塊石、混凝土砌塊護麵的砌築應按本規程第2.6.2條的要求進行。護麵用的石塊應滿足塊度的要求,當設計未作規定時,其邊長不應小於300毫米,厚度不應小於200毫米。
6.3.3 混凝土護麵澆築應仔細振搗,表麵應平整,無蜂窩麻麵。
6.3.4 護麵砌築應按設計要求做好施工縫、沉降縫、齒牆、墊層和排水孔。
6.4 質量控製及驗收
6.4.1 對基槽開挖質量進行檢查並中間驗收。其質量要求為:岩麵起伏差應小於150毫米,圍岩不應有明顯可見的爆破裂隙。
6.4.2 有砌護的溢洪道,其表麵應平整,砌護厚度不應出現負誤差。漿砌塊石護麵不得有薄片片石鋪於表麵,縫間砂漿應飽滿。混凝土護麵應振搗密實,無蜂窩麻麵,表麵無裂縫。
6.4.3 溢洪道斷麵尺寸允許偏差為±3%;縱向坡度允許偏差為設計坡度的±10%。
6.4.4 交工驗收應按本規程第2.8.9條的規定進行。
7 尾礦管(槽)與回水管(槽)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規定適用於尾礦輸送和回水的明設管道或流槽的施工及驗收。埋設的尾礦和回水管道的施工及驗收可按國家現行有關工業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7.1.2 管(槽)線路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A)固定水準點的精度,不應低於四等。
B)沿管(槽)線路應設臨時水準點,並用水準導線同固定水準點連接。
C)測定管(槽)線路的中心線和轉角,必要時,並應測量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連接點的位置和標高。
D)管(槽)線路同原有地下管線、電纜及其他構築物交叉處,應在地麵上設立專門標誌。
E)定線測量應作記錄,並記載所有水準點和連接線。
7.1.3 尾礦輸送和回水所用管子及配件的規格、數量和質量,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設計的要求,並有產品合格證。
7.1.4 在運輸過程中容易損壞的鑄鐵管、非金屬管及其配件等,裝卸過程中應防止劇烈振蕩和碰撞。使用前應作外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試驗。不得使用破損、變形的管子和管件。
7.2 管(槽)基挖填
7.2.1 管(槽)路基土方工程宜采用機械化、半機械化或改良工具施工,並根據條件合理選擇機械設備,采用先進的施工方法。
7.2.2 路塹開挖應符合下列要求:
A)不允許挖至塹底設計標高以下。當有局部超挖時,應用原土或碎石土填補並夯實至接近天然密實度。用機械開挖路塹時,塹底應留出0.1~0.2米厚的土層暫不挖除,待鋪管、築槽時再用人工清理至設計標高。
B)塹底有不能清除的大石塊時,應將其上部爆破清除,然後鋪一層厚度不小於0.3米的原土,整平夯實。
C)路塹開挖坡和路堤填方邊坡坡比不應陡於設計要求值。路塹開挖底寬和路堤填築頂寬應符合設計規定。
D)開挖高邊坡路塹中,當遇有不良工程地質現象時,應與設計單位研究解決辦法,進行處理。
E)當開挖路塹遇有地下管道、電纜或構築物時,應妥善保護,不得損壞;當遇有文物古跡時,應及時與文物管理單位取得聯係。
7.2.3 路堤填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A)路堤填方為粘性土料時,應控製其含水量,並按設計要求分層回填壓實;當為非粘性土時,則應視其天然含水量適當曬水,並分層回填壓實。分層壓實的鋪土厚度當設計未作要求時,用機械壓實宜大於0.5米,用人工夯實宜不大於0.3米。
B)沿坡比大於1∶5的山坡填築路堤時,應視坡長將坡麵清理成一個或多個台階。
C)路堤內沒有排水涵管(洞)的部位,須用人工從兩側同時填土壓實,至管(洞)頂以上0.5米再用機械壓實。
7.3 管道鋪設
7.3.1 管道應在路基標高和質量檢查合格後方可鋪設。
7.3.2 鋪設管道前,應逐段清除管內積物。安裝管道時,應采用可靠的吊具。吊裝非金屬管道或已做好防腐層的管道時,應采用軟吊帶或不損壞防腐層及保護層的裝置,平穩下放,不得與管基相撞擊。嚴禁將管道從上往下自由滾落。
7.3.3 穩管時,每根管子都應仔細對中,管底應與各墊墩緊密接觸。管段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4 鋼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焊接聯結時,壁厚在5毫米以上的管道,其對口焊接接口的端部應有30~35°的坡口,靠裏皮邊緣上應留有1~2毫米厚的鈍邊。坡口可用機械或氣焊加工,氣焊加工的渣屑應清除,不平處應打磨平整。兩管對口軸向間隙,當管壁厚度為3~5毫米時為1~1.5毫米;管壁厚度為5~9毫米時為1.5~2毫米;管壁厚度9毫米以上時為2~3毫米。直縫焊接鋼管對口焊接時,其縱向焊縫應互相錯開不小於100毫米。
B)采用柔性接頭聯結時,其短管與鋼管的焊接,應保證同心度良好,周邊外壁不出現台階。安裝柔性接頭時,應視當時的氣溫高低確定管道插入接頭的長度;氣溫低時插入量少;氣溫高時插入量多,設計有規定時,應按設計要求施工。
C)采用法蘭聯結時,法蘭麵應與管道中心線垂直,接口的兩個法蘭麵應互相平行。法蘭墊圈的厚度,設計無規定時,橡膠石棉墊圈或纖維墊圈不應大於3毫米,橡膠墊圈的厚度為3~5毫米。墊圈的內徑應與管子內徑相適,外徑應與螺栓相接觸。法蘭接口不得埋在土中,應安設在檢查井中或地溝內,特殊情況下必須埋在土中時,應采取適當保護措施。
D)安裝帶有法蘭的閥件和管件時,應防止生產附加拉應力。法蘭上的螺栓應以圓心為準,對稱地逐漸擰緊。所有螺母應在法蘭的同一麵上。鄰近法蘭的一側或兩側接口,應在法蘭的所有螺栓擰緊後方可連接。
E)碳素鋼管熱彎時,其加熱溫度不得低於700℃,亦不得高於1050℃;不應產生皺紋。彎曲起點至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管子直徑,並不應小於100毫米。
F)架空管道應同支架、支墩緊密接觸,不得留有空隙。管道接口距支架、支墩邊緣不應小於50毫米。
7.3.5 鑄鐵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鋪設前,應清除承口內部及插口外部的鑄砂、飛刺和瀝青塊等,多餘的瀝青,可用氧氣、噴燈等烤掉。應用小錘輕輕敲打鑄鐵管,檢查有無裂縫。
B)沿直線鋪設時,管子接口的環形間隙應保持均勻;沿曲線鋪設時,管徑不大於500毫米的管道,每個接口允許有2°轉角,管徑大於500毫米的管道,允許有1°轉角。
C)對口的最小軸向間隙,應根據管子長度和施工時的氣溫而定,但不得小於3毫米;最大軸向間隙應符合表7.3.5的要求。
D)管道接口采用圓形橡膠圈作密封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橡膠圈不應有氣孔、裂縫、重皮和老化等缺陷,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邵氏硬度 45~55度;
伸長率 ≥500%;
拉斷強度 ≥16Mpa;
永久變形 <20%;
老化係數 >0.8(70℃,144h時);
橡膠圈內徑與管子插口外徑之比 0.85~0.9;
斷麵直徑壓縮率 40%~50%;
2)橡膠圈應保存在溫度為0~40℃的棚,室內,不宜長期受日光照射,離熱源的距離不應小於1米;不得同能溶解橡膠的油類、苯等溶劑以及對橡膠有損害的酸、堿、鹽、二硫化碳等物質存放在一起,更不得與以上物質接觸;
3)橡膠圈在運輸及保存中,不應使其長期受擠壓;
4)負溫度下安裝橡膠圈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不得使用凍硬的橡膠圈。
E)管道接口采用油麻作密封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較長纖維無麻皮的麻,浸泡於5%瀝青加95%汽油組成的石油瀝青溶液內,經晾幹後使用;
2)將油麻擰成直徑為接口間隙1.5倍的麻辮填入,每圈麻辮應互相搭接0.1~0.5米。麻辮應仔細打緊,打好的麻辮深度不應超過三角凹槽的內邊。
F)管道接口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脹水泥作密封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石棉水泥接口所用水泥標號不低於425號,石棉應為四級,無雜質硬塊,幹燥鬆散,當石棉低於四級時,應用1.6毫米篩網過篩,使用篩上部分。石棉水泥重量配合比為:水泥70%~80%,石棉30%~20%,水10%~12%,亦可通過試驗確定。
2)石棉水泥接口的填灰深度應為接口深度的1/2~2/3。幹石棉水泥應在填打接口前加水拌合,拌好的石棉水泥應在水泥初凝時間內用完。填打時,應從下往上填灰,分層填打,每層至少兩遍。打好後的接口表麵應平整,並應濕養護1~2天。
3)膨脹水泥接口應配比準確,及時使用,分層搗實,壓平表麵,表麵凹入承口邊緣1~2毫米,並應及時充分濕養護。
7.3.6 管道防腐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的防腐材料有出石合格證和使用說明;防腐材料配比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B)防腐前應認真除鏽;
C)防腐層底、麵漆的種類、塗刷遍數和厚度符合要求;
D)非金屬管道使用的金屬連接管件,安裝前應按金屬管道防腐規定進行處理;
E)防腐層所有缺陷和安裝、檢查中損壞的部位,應徹底修補。
7.3.7 管道安裝和鋪設暫時中斷時,應用塞子或堵板將管口封閉。
7.3.8 管道擋墩和鎮墩不應建在鬆土上。擋墩背後應同原土緊密接觸。
7.3.9 管道支架、支墩的安裝位置應準確,平麵上允許偏差不得超過10毫米。
7.4 管道試壓
7.4.1 壓力管道應在外觀檢查合格後進行試壓。管道試壓應用水進行。
7.4.2 管道試壓所用的壓力表,其精度不應低於1.5級,刻度上限值宜為試驗壓力的1.3~1.5倍。試驗前應經過檢驗校正。
7.4.3壓力管道試驗管段的長度不宜大於1km;非金屬壓力管道試驗段的長度宜短些。試驗管段上不得裝有安全閥、放氣閥等。所有敞露管口都應封閉。
7.4.4 管道內充滿水後,經過24h方可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前,應對試壓設備、壓力表、連接管、排氣管、進水管等加以檢查,必須保持係統的嚴密性並排盡管道內的空氣。
7.4.5 管道試壓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A)鋼管管道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加500kPa時,並不小於900kPa。
B)鑄鐵管管道試驗壓力,江工作壓力小於500kPa時,應為工作壓力的2倍;當工作壓力大於500kPa時,應為工作壓力加500kPa;
C)非金屬管道的試驗壓力,當工作壓力小於600kPa時,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當工作壓力大於600kPa時,應為工作壓力加300kPa。
7.4.6 水壓試驗時,應先升至試驗壓力,觀測10min。當壓降不大於50kPa時,且管子、管道附件和接口未發生破壞時,即可將壓力降至工作壓力,進行外觀檢查,無滲漏現象即認為試驗合格。
7.4.7 管道試壓合格後,兩管段之間的接口,應指派有經驗的技工焊接,並留待通水時檢查。
7.5 流槽砌築
7.5.1 流槽砌築用的磚、石、水泥、混凝土和鋼筋的標號或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的要求。流槽應在路基標高和質量檢查合格後方可砌築。
7.5.2 磚、石流槽砌體的內表麵應平整,砌縫砂漿應飽滿。磚砌體的灰縫寬度,在直線段不應大於10mm;在曲線段,其內麵不應大於6mm,外麵不應大於13mm。抹麵前,應將灰縫清掃幹淨,表麵應抹光滑。
7.5.3 澆築流槽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時,應振搗密實,無蜂窩麻麵。
7.5.4 鋼筋混凝土流槽內壁設計留有磨耗層時,綁紮鋼筋應留足保護層和磨耗層的厚度。
7.5.5 流槽襯板應選用完整無損者。鋪砌時,下墊膠結層應飽滿,板間對縫應嚴密、平整,不得出現台階。采用組合式襯板時,側板與襯板應錯縫鋪砌。
7.5.6 流槽應按設計規定的距離和構造要求,預留伸縮縫和沉降縫。
7.5.7 流槽蓋板應有明顯的正反麵標記。
7.6 質量控製及驗收
7.6.1 管道在驗收前,應通水衝洗。衝洗水的流量和壓力應按尾礦輸送和回水係統內可能達到的最大流量和壓力確定。
7.6.2 管(槽)質量應控製以下各項:
A)管(槽)、內襯、伸縮器、接頭、井室和其他附屬構築物的外觀符合要求;
B)管(槽)縱斷麵的標高和坡度符合要求;
C)壓力管道的耐壓強度和嚴密性符合要求;
D)流槽斷麵尺寸及砌築質量符合要求。
7.6.3 管(槽)敷設坡度的允許偏差為設計坡度的±10%,並不得出現平坡或反坡。
7.6.4 流槽淨斷麵尺寸的允許偏差為設計尺寸的±2%;槽壁壁厚偏差不應出現負值。
7.6.5 鑄鐵管承插接口環形間隙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6.5的要求。
接口環形間隙允許偏差表 表 6.5
管徑(mm) 標準環形間隙(mm) 允許偏差(mm)
75~200 10 +3~-2
250~450 11 +4~-2
500 12 +4~-2
7.6.6 鋼管彎製的個別起伏不平處,其高度對於DN≤125mm管,不應大於4mm;對於DN≤200mm管,不應大於5mm;對於DN≤40mm管,不應大於7mm。
7.6.7 防腐層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和試驗:
A)外觀檢查:按工序進行,包括淨管、各層防腐層的塗布質量。各層間應無氣孔、裂縫、凸瘤和落入雜物等缺陷。
B)厚度檢查:沿管長至少每100m檢查一處;每處沿管周至少檢查4點。其他地方當有必要時,亦應同樣進行檢查。厚度允許偏小值為0.3mm。
C)必要時用火花檢驗器檢查絕緣性能,使用電壓12kV。
D)粘接力試驗:每隔500m檢查一處,在防腐層上切一夾角為45~60°的切口,並從尖角撕開,防腐層不應成層剝落。
7.6.8 驗收管(槽)及構築物時,除應按本規程第2.8.9條a)款的規定進行外,尚應提交管道係統的焊口試驗記錄、試壓記錄和管(槽)係統的標高、坡度測量等資料。
8 尾礦泵站與回水泵站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規定適用於尾礦輸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礦漿泵站以及回水用的固定式、移動式水泵站的設備和管道的施工及驗收。泵站的土建、供電、照明、通訊、儀表和通風的施工及驗收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
8.1.2 泵站內所用設備、閥門、管件及計量儀表均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
8.1.3 在轉運、吊裝過程中,不得損壞設備及其附件。在安裝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好注油壺、銘牌、三閥、地腳螺釘、墊圈等小附件,不得遺失。
8.2 設備安裝
8.2.1 設備安裝前,應根據設備尺寸複核基礎地腳螺栓預留孔的位置,預埋地腳螺栓。
8.2.2 砂泵、水泵等設備的安裝,慶平整牢固。確保泵體和電機或液力耦合器軸的準確對中或傳動皮帶輪的對位。各條 皮帶安裝應鬆緊適度、同一。設備附件及儀表應齊全、完好。
8.2.3 設備安裝完畢後,對每台設備均應進行檢查、試壓、無負荷試車。
8.2.4 設備負荷試驗,在額定負荷下運轉8小時,軸承溫升不得超過35℃,軸承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5℃。
8.3 管道安裝
8.3.1 泵站內的管道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第7.1、7.3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要求:
A)管道焊接應符合國家現行《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B)管道支架、托架和吊架設備牢固,位置準確,與管道接觸緊密,固定牢靠。
8.3.2 互通式布置的管道、管件和閥門的安裝應平順自然,不得扭曲產生附加應力。
8.3.3 管道試壓可按本規程第7.4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8.3.4 泵站內的礦漿管道、水封水管道、真空泵管道,應按設計要求塗刷不同顏色的防腐漆。
8.4 質量控製及驗收
8.4.1 設備安裝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A)泵軸水平度:0.1mm/m。在聯軸器互相垂直位置上,用水平儀、百分表或測微螺釘和塞尺檢查。
B)聯軸器同心度:軸向傾斜0.8mm/m,徑向位移0.1mm/m。檢驗方法同上。
C)皮帶輪寬中心平麵位移:平皮帶1.5mm/m,三角皮帶1.0mm/m。在主、從動皮帶輪端麵,用拉線和尺量檢查。
8.4.2 交工時,泵站內應打掃幹淨;泵站界內的場地應平整,雜物應清除。
8.4.3 交工驗收除應按本規程第2.8.9條的規定進行外,尚應進行設備的單體試車和無負荷聯動試車。
9 濃 縮池
9.0.1 本章規定適用於濃縮尾礦用的周邊傳動和中心傳動式濃縮池設備和管道的施工及驗收。其土建、供電、照明和儀表的驗收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
9.0.2 濃縮機的安裝應按設備安裝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9.0.3 活動式溢流堰整周堰板的上沿,應調整至同一高程;固定式溢流堰的上沿應用水泥砂漿找平。堰頂高程的允許偏差為±1mm。
9.0.4 濃縮機的儀表、過載保護信號和報警裝置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儀表應裝在便於觀察的地方。
9.0.5 濃縮機安裝完畢後,應按設計要求塗防腐漆。濃縮池的給礦、排礦及滾流水管道慶按本規程第7.3.6條的規定進行防腐處理。
9.0.6 濃縮機轉動應平穩,其電壓和電流指示應正常。
9.0.7 濃縮池交工前,應將其中的土、石、雜物清除幹淨。
9.0.8 交工驗收除應按本規程第2.8.9條的規定進行外,尚應進行設備的單體無負荷試車。
注:①炮孔直徑40~50mm,藥卷直徑20~25mm;②對2號岩石硝銨炸藥而言,當采用其他炸藥時,應進行換算
B.3 深孔預裂爆破參數
炮孔直徑不宜大於75mm。孔距應為孔徑的7~10倍,硬岩及炮孔直徑較小時取較大值,反之取較小值。不耦合係數應以為2~4。
線裝藥密度,可用工程類比法試選或用下式估算:
A)適用範圍R=20~150,a=0.45~1.20:
QX=0.188aR0.5 (B.3.1)
B)適用範圍R=10~150,r=23~85:
QX=2.75X0.38R0.53 (B.3.2)
式中:Q為線裝藥密度,g/m,對2號岩石硝銨炸藥而言;當采用其他炸藥時,應進行換算;R為岩石極限抗壓強度,Mpa;a為頂裂孔孔距,m;r為鑽孔半徑,mm。
附錄C 本規程用詞說明
C.1 為了正確執行本規程的條 文,對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作如下說明,以便執行中按不同要求區別對待:
A)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麵詞采用“必須”; 反麵詞采用“嚴禁”;
B)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應”; 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C)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宜”; 反麵詞采用“不宜”。
C.2 條 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有色冶金設計研究總院
主要起草人:穆魯生、田文旗、候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