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2009版(DOC格式無水印完美打印版)
(2009年4月22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18號令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條。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1 第二編 井工部分 1 第一章 開 采 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2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製 4 第四節 采掘機械 6 第五節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7 第六節 衝擊地壓煤層開采 7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8 第八節 防止墜落 8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8 第一節 通 風 8 第二節 瓦斯防治 11 第三節 粉塵防治 13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控 13 第一節一般規定 13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14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14 第四章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 第一節一般規定 15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16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17 第五章 防滅火 18 第一節一般規定 18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19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20 第六章 防治水 20 第一節一般規定 20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 20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21 第四節 井下排水 21 第五節 探放水 22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 第一節爆炸材料貯存 23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 24 第三節 井下爆破 24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26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26 第二節 立井提升 29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31 第四節 提升裝置 33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36 第九章 電 氣 36 第一節一般規定 36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37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37 第四節 井下電纜 38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39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39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40 第十章 煤礦救護 40 第一節一般規定 40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40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40 第四節 搶救指揮 42 第五節 災變處理 42 第三編 露天部分 43 第一章一般規定 43 第二章 采 剝 43 第一節台 階 43 第二節 穿 孔 44 第三節 爆 破 44 第四節 采 裝 45 第三章 運 輸 46 第一節鐵路運輸 46 第二節 汽車運輸 48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49 第四章 排 土 49 第五章 滑坡防治 50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50 第一節防治水 50 第二節 防滅火 51 第七章 電氣 51 第一節一般規定 51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51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51 第四節 電力牽引 52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52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53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53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54 第八章 設備檢修 54 第四編 職業危害 55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55 第二章 健康監護 55 附錄一: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 56 附錄二: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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