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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東煤炭分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09-09-18 22:53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重大02manbetx.com 發生,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以下簡稱《01manbetx 》)和《通風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神東煤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煤礦及在公司從事煤礦生產、建設的部門和單位,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公司、礦必須建立和健全各級領導及各業務部門和單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責任製,並嚴格落實。

第四條 公司、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必須保證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公司每季度、礦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並有通風工作計劃總結

第五條 公司、礦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公司、礦行政副職對其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七條 通風處對公司“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八條 駐礦安監處負責對“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製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通風(科)隊對本礦 “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十條 采、掘、機電、運輸隊、通風隊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對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礦井應製定“一通三防”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定期培訓,每次培訓應考核,並有記錄可查。通風工、瓦斯檢查工、爆破工、安全監測工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礦井應每年編製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並報通風處備案。

第十四條 礦井應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一)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二)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三)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四)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五)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六)采空區及盲巷管理製度;

(七)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八)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九)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十一)防滅火管理製度;

(十二)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十三)“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二章 礦井通風管理
第一節 通風係統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設計時,首先應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風係統,設計審查必須有通風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01manbetx 》第一百條的規定,並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七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的每一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至少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通風係統沒有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第十八條 采區開采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十九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低瓦斯礦井回采工作麵尾留巷道與采空區聯巷應及時封閉;高瓦斯礦井不能及時封閉的,滯後工作麵不得超過2個聯巷。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與房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中應設置抗衝擊密閉),全部封閉采區。

第二十條 控製風流的通風設施必須合理、可靠,應盡可能減少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漏風,在礦井各主扇承擔供風的最大阻力路線不得設置控風設施。

第二十一條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改變通風係統設計安全措施,報通風處並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通風係統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報通風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測定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阻力測定後應根據測定結果進行係統優化。

第二十三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正規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二)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做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

(四)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五)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參數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六)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每月至少全麵檢查1次,防爆門每6個月至少檢查維修1次,均應留有記錄。

(七)礦井必須有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的措施,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八)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並有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礦井的進風井口應安設足夠能力的暖風設施,保證井口以下空氣溫度必須在2℃以上。

第二十五條 主要通風機應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線路上都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第二十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係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的煤層上山作為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容積4倍的風量。

第二十七條 井下充電硐室(包括連采配電點)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規定進行氫氣濃度檢查,其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二十八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裝置。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應引入采區回風巷。

第二十九條 回采工作麵尾留巷道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尾留巷道不需保留使用時,應最多不超過300m用0.37m磚牆進行封閉,封閉的尾留巷道內的電纜、水管等導電體應及時回收或斷開並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未封閉以前應保持正常通風,並按通風巷道管理。

(二)尾留巷道需保留使用時,安排采掘計劃時盡量提前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前(原則上不超過2000m)應保持正常通風,並按通風巷道管理。如遇特殊情況,需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通風處審批。

(三)未封閉或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前,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局部通風、供電應實現“三專兩閉鎖”及“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備用風機必須與運轉風機同等能力。礦應每10天進行切換試驗,並做好相關記錄。

(四)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尾留巷道,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其內的CH4、CO2、CO等有害氣體,每班不少於1次,如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在其內與采麵位置相對應處(最多不得滯後一個聯巷)設置柵欄、揭示警標,防止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當人員及車輛確需進入時,必須經瓦斯檢查員現場檢查確認正常並在其陪同下方可進入。

第三十條 生產礦井每年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應根據災害可能發生的地點,多進風井和多回風井的礦井應根據各台主扇的服務範圍和風網結構特點,對采用的反風方式(全礦性反風、區域性反風、局部反風)、方法(主扇反轉反風、專用反風道反風、短路反風等)及人員避災路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繪製通風係統圖、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通風網絡圖。通風係統圖必須按季繪製,按月修改,當通風係統發生改變或工作麵地點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通風係統圖應標明巷道名稱,主要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風流方向、風量、風速,通風設施位置,局部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以及風筒的位置。

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礦井每季度末向通風處報送1份通風係統圖和采掘工程平麵圖。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三十二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采區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局部通風設計,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風筒的安裝和使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嚴禁其他任何人隨意停開,並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規格為600mm×400mm,材質為鋁塑板,背部貼三合板並用田字木框固定,周邊用30mm×30mm鋁角包邊。(格式及內容見附表1)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安設局部通風機的巷道中的風量,除了滿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外,還應保證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之間的風速,岩巷不小於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於0.25m/s。

(三)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工作麵,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四)高瓦斯礦井的局部通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備用風機必須滿足供風要求,每10天切換試驗不少於1次,並做好相關記錄;嚴禁將對旋風機的兩級作為雙風機使用,長度不超過50m的短距離掘進工作麵(如聯絡巷、水倉、硐室等)可不設“雙風機、雙電源”,但必須設有跟班瓦斯檢查員。

(五)低瓦斯礦井的局部通風機,必須設有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且靈敏可靠。局部通風機供電電源應直接引自變壓器,局部通風機的供電線路設專用饋電開關,該供電線路不得分接任何負荷,以保證局部通風機的供電質量,減少無計劃停風次數。

(六)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範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其它電瓶作動力的機電設備必須斷電閉鎖停止作業)。

(七)局部通風機的選型應根據掘進工作麵所需風量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局部通風機選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

Q局=ψ×Q麵 m3/s;

式中:Q麵 ——掘進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m3/s;

ψ——風筒漏風備用係數,

ψ=1/(1-nLi)

n——風筒接頭數,按通風最長距離;

Li——1個接頭的漏風率,插接時取0.01~0.02,羅圈反邊連接時取0.005;

2.局部通風機工作風壓:

h局=R×Q局× Q麵 Pa;

式中:R——風筒的總風阻,N·s/m5 。

根據Q局和h局選擇合適的局部通風機及配套風筒。風筒的選型必須遵循下述原則: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高瓦斯礦井的所有掘進工作麵(長度小於50m的掘進工作麵除外)至少選用∮800mm風筒供風;低瓦斯礦井局部通風機功率為11kw×2及其以上,供風距離超過500m的掘進工作麵選用∮800mm風筒供風。

第三十五條 風筒出風口距掘進工作麵迎頭的距離在保證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風速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按下式計算:

Lp ≤(4—5)S1/2,m;

式中 Lp——風筒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m;

S——掘進工作麵斷麵積,m2。

第三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的設備應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嚴密不漏風);局部通風機應吊掛或墊高,離地高度大於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應安裝消音器。

第三十七條 風筒吊掛應靠幫、靠頂、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口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覺不到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需反壓邊,應使用快速風筒接口器,硬質風筒接頭應加墊上緊螺釘。

第三十八條 風筒拐彎處應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得拐死彎,異徑風筒連接應使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三十九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因檢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運時,瓦斯檢查員或生產隊組負責人應立即將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流中,切斷電源,在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調度室和通風部門彙報。

第四十條 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或局部通風機本身電氣02manbetx.com 以及機械02manbetx.com 而引起停風的,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均應登記。

第四十一條 嚴格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供電管理,對有計劃的停風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前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設置柵欄、警標。

第四十二條 多巷掘進的工作麵隨巷道掘進移設局部通風機時,應先將備用風機安設到位,然後停止原局部通風機,將供電和風筒切換至備用風機。局部通風機移設時間不應超過1小時。

第四十三條 局部通風管理實行無計劃停風追查製度,停風時間小於2小時的由駐礦安監處組織追查,超過2小時的必須及時彙報通風處,由通風處組織追查。

第三節 巷道貫通管理
第四十四條 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前,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炮掘巷道距貫通點20m、煤巷綜掘巷道距貫通點50m、連采機掘進距貫通點10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彙報,並下達貫通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調度、通風、機電和安監等部門,同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

第四十六條 貫通前,通風部門必須事先組織做好通風係統調整準備工作,03manbetx 貫通前後的通風網絡變化,對貫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無風、微風巷道提前做好預處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貫通時,必須有通風主管人員現場指揮,停掘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和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工作麵每次掘進前,必須檢查停掘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隻有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掘進。

第四十八條 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檢查風速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四十九條 巷道貫通調整通風係統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通時及貫通後通風係統調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分工。

(二)對影響區域的風量、瓦斯檢查安排。

(三)貫通前的準備工作。

(四)調整通風係統的具體步驟。

(五)貫通時的安全措施

(六)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圖。

第四節 礦井風量管理及通風能力核定
第五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同時測量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礦井外部漏風每季度測定一次。對采掘工作麵或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並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礦井內風速應符合《規程》一百零一條規定。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並填寫測風旬報表,月底前形成通風月報表,於次月3日前報通風處。

第五十一條 測風點的設置應齊全,所布置的測點應能夠準確反映出所測區域所有用風點及進回風分支的實際風量。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以及其它通風巷道、機電硐室,爆炸材料庫、局部通風機吸風口等。

第五十二條 在主要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中應建立固定的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後10m內無風流分支,彙合點。巷道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

第五十三條 測風站應有明顯標誌,5m範圍內應抹麵刷白,兩端有紅色標誌線。

第五十四條 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風日期、測定人等。

第五十五條 礦井風量按本細則第五十七條計算。每月應有風量分配計劃。

第五十六條 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製定的《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本細則第五十七條)執行。

(一)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每年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並根據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以具有獨立通風係統的合法生產礦井為單位。

(三)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程序、組織與核準,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幹規定》(發改運行〔2004〕2544號)執行。

(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礦井通風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並在30日內核定完成:

  1.通風係統發生變化;

  2.生產工藝發生變化;

  3.礦井瓦斯等級發生變化或瓦斯賦存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4.實施改建、擴建、技術改造並經“三同時”驗收合格;

5.其它影響到礦井通風能力的重大變化。

第五十七條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獨立通風係統的合法生產礦井。

(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方法

針對神東礦區實際,各礦井產量均在30萬噸/年以上,礦井通風能力核定采用由裏向外核算法計算。

礦井有兩個以上通風係統時,應按照每一個通風係統分別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礦井的通風能力為每一通風係統通風能力之和。

1.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各采煤、掘進工作麵,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風地點分別進行計算。現有通風係統必須保證各用風地點穩定可靠供風。

Q礦≥(∑Q采+∑Q掘+∑Q硐+∑Q備+∑Q其它)×K礦通 (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掘——掘進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硐——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備——備用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其它——礦井除了采、掘、硐室地點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風量的總和,m3/min;

K礦通——礦井通風係數(抽出式K礦通取1.15~1.2,壓入式K礦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麵的需要風量

每個回采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和爆破後的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麵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後取其中最大值。

①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按氣象條件或瓦斯湧出量(用瓦斯湧出量計算,采用高瓦斯計算公式)確定需要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麵長×K溫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麵所需的基本風量,m3/min。

Q基本=工作麵控頂距×工作麵實際采高×70%(工作麵有效斷麵)×適宜風速(不小於1m/s);

K采高——回采工作麵采高調整係數(見表2);

K采麵長——回采工作麵長度調整係數(見表3);

K溫——回采工作麵溫度調整係數(見表4)。

高瓦斯礦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計算。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按回采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濃度不超過1%的要求計算:

Q采
式中:

Q采——回采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絕對湧出量,m3/min;

KCH4——采麵瓦斯湧出不均衡通風係數。(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湧出量與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湧出量的比值)。

工作麵布置有專用排瓦斯巷(俗稱尾巷,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的回采工作麵風量計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q采×KCH4

Q采尾
式中:

qCH4尾——采煤工作麵尾巷的風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號的含義同上。

②按工作麵溫度選擇適宜的風速進行計算(見表4):

Q采 m3/min

式中:

V采——采煤工作麵風速,m/s;

S采——采煤工作麵的平均斷麵積,m2。

③按回采工作麵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藥供風≮25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

N——工作麵最多人數,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Kg。

④按風速進行驗算:

15S

式中:

  S——工作麵平均斷麵積,m2

備用工作麵亦應滿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氣溫等規定計算的風量,且最少不得低於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的50%。

Q備 Q采

(2)掘進工作麵的需要風量

①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計算:

Q掘=100×q掘×K掘通

式中:

   Q掘——單個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m3/min;

   q掘——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絕對湧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湧出不均衡通風係數。(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湧出量與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湧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湧出量計算需要風量時,可參照瓦斯湧出量計算方法進行。

②按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計算需要風量:

  岩巷掘進:   Q掘=Q扇×Ii+9S

  煤巷掘進:   Q掘=Q扇×Ii+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 m3/min。

安設局部通風機的巷道中的風量,除了滿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而外,還應保證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之間的風速岩巷不小於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於0.25m/s,以防止局部通風機吸入循環風和這段距離內風流停滯,造成瓦斯積聚;

     Ii——掘進工作麵同時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台數。

③按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藥供風≮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

     N——掘進工作麵最多人數;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Kg。

④按風速進行驗算:

  岩巷掘進最低風量, Q岩掘>9S掘 ( m3/min)

  煤巷掘進最低風量, Q煤掘>15S掘 (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風量, Q掘<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進工作麵的斷麵積,m2。

(3)井下硐室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獨立通風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來計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

∑Q硐——所有獨立通風硐室需要風量總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獨立供風硐室需要風量,m3/min。

礦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風原則:

井下爆炸材料庫配風必須保證每小時4次換氣量:

Q庫=4V/60=0.07V (m3/min)

式中:

Q庫—— 井下爆炸材料庫需要風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庫的體積,m3。

井下充電室,應按其回風流中氫氣濃度小於0.5%計算風量。

機電硐室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硐室內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

選取硐室風量,須保證機電硐室溫度不超過30℃,其它硐室溫度不超過26℃。

(4)其它井巷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其它巷道用風量的總和計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Q車n+Q特車n

式中:

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它井巷風量,m3/min。

Q車——普通入井膠輪車實際用風量,m3/min;

Q特車——特種入井膠輪車實際用風量,m3/min;

①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其i=100 qCH4×K其通 (m3/min)

式中:

Q其i——第i個其它井巷實際用風量,m3/min;

qCH4——第i個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

K其通——瓦斯湧出不均衡係數,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1%所換算的常數。

②膠輪車配風標準:柴油車根據歐Ⅱ標準CO排放量為1g/km,入井膠輪車速度按最高允許速度30km/小時計算每分鍾CO排放量為:

Q車取20 m3/min/台可將普通膠輪車的CO排放量稀釋到21.5ppm,符合《規程》要求。

根據實際測得特種柴油膠輪車CO排放量最大為普通柴油車的3倍,故特種車輛配風量Q特車為60 m3/min/台。

②按其風速驗算:

  岩巷最低風量, Q其它i>9×S其i (m3/min)

   煤巷最低風量, Q其它i>15S其i (m3/min)

式中:

S其i——第i個其它井巷斷麵,m2。

2.礦井通風能力計算

按照礦井總進風量與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需風量(有效風量)計算出采掘工作麵個數(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當年度每個采掘工作麵的計劃產量,計算礦井通風能力。

式中:

p——礦井通風能力,萬t/a;

p采i——第i個回采工作麵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年產量,萬t/a;

p掘j——第j個掘進工作麵正常掘進條件下的年進尺換算成煤的產量,萬t/a;

m1——回采工作麵的數量,個;

m2——掘進工作麵的數量,個。

m1,m2應符合合理采掘比。

(三)礦井通風能力驗證

1.礦井通風能力的驗證。按照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實際特性曲線對通風能力進行驗證,主要通風機實際運行工況點應處於安全、穩定、可靠、合理的範圍內。

2.可進行通風網絡解算驗證礦井通風能力的礦井,在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選取有關係數。通風網絡解算時,應對礦井所有巷道進行阻力測定,利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的結果對礦井通風網絡進行解算,驗證通風阻力與主要通風機性能是否匹配,能否滿足安全生產實際需要。

3.用風地點有效風量驗證。采用礦井內采區有效風量驗證用風地點的供風能力,核查礦井內各用風地點的有效風量是否滿足風量需要,井巷中風流速度、溫度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4.稀釋瓦斯能力驗證。利用瓦斯等級鑒定結果以及礦井瓦斯安全監測儀器儀表檢測的結果,驗證礦井通風稀釋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點瓦斯濃度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四)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結果計算

按照以上方法所計算的通風能力為礦井初步通風能力,凡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的,以及有下列情況的,應從礦井通風能力中扣減相應部分的通風能力,扣減後的通風能力為最終礦井核定通風能力。

1.高瓦斯礦井沒有專用回風巷的采區,沒有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沒有獨立完整通風係統的采區的通風能力;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合理的,沒有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的回采工作麵和沒有獨立完整通風係統的掘進工作麵的通風能力,應從礦井通風能力中扣減。

2.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的用風地點的通風能力,應從礦井通風能力中扣減。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
第五十八條 礦井通風設施主要包括密閉(擋風牆)、風門、調節風窗、風橋等。

第五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通風設施質量驗收責任製和驗收製度,並嚴格貫徹執行。

第六十條 礦井永久性通風設施必須有施工設計,其主要內容包括:設施位置、設計施工圖紙、施工順序、輔助性設施和裝置等。

第六十一條 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辦理申請單,經通風部門及礦總工程師同意方可拆除。通風部門指派專人組織驗收,出具驗收書。井下通風設施的增設、拆減應及時反映在通風係統圖上。

第六十二條 礦井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絡巷必須砌築2道厚度不低於0.37m的永久性風牆;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聯鎖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空區密閉必須砌築永久防火密閉,但房采采空區及礦井與小窯貫通的地點必須施工抗衝擊密閉。

第六十三條 礦井主要進風、回風大巷之間及推進長度大於4000m的綜采工作麵順槽與大巷間聯絡巷需安設風門時,應設永久自動閉鎖風門。

第六十四條 雙巷或多巷掘進時,進回風之間的聯巷內設有機電設備時,均應設置規範的調節風窗。

第六十五條 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主要風門應閉鎖或設專人看管。

第六十六條 密閉施工標準

密閉可分為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

(一)永久密閉

1.對已回采完畢的采煤工作麵、采區及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須砌築永久密閉加以封閉。

2.規格質量

(1)密閉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砼、磚、料石等)砌築。

(3)牆厚根據用途和自然條件確定:

①防火密閉

適用範圍:綜采工作麵采空區、回采結束的采區及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閉

施工標準:斷麵小於20m2,砼牆厚度不小於0.5m,磚牆厚度不小於0.75m,料石牆厚度不小於0.8m;巷道斷麵大於20m2應適當加厚。砌築2道同規格的牆,中間間隔2m,先充填黃土,待黃土夯實並下沉穩定至3/4時,再將剩餘的1/4用高分子材料羅克休充填密實。

②抗衝擊密閉

適用範圍:房采工作麵采空區及礦井與小窯貫通地點封閉。

施工標準:砌築2道1m厚的牆體,其中靠采空區側的一道為磚牆,另一道為巷道四周打錨杆鋼筋砼牆,中間間隔3m,先充填黃土,待黃土夯實並下沉穩定至3/4時,再將剩餘的1/4用高分子材料羅克休充填密實。

③一般永久密閉

適用範圍:礦井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絡巷的封閉;綜采尾留巷道與采空區相連通的聯巷封閉。

施工標準:低瓦斯礦井回采工作麵尾留巷道與采空區相連通的聯巷砌築1道厚度不小於0.5m厚的磚牆,牆體距尾留巷道距離不得超過6m;高瓦斯礦井回采工作麵尾留巷道與采空區相連通的聯巷砌築兩道厚度不小於0.5m的牆體,中間間隔不小於1m,先充填黃土,待將黃土夯實並下沉穩定至3/4時,再將剩餘的1/4用高分子材料羅克休充填密實,待下一個工作麵回采時,對受采動影響較大的密閉應重新加固。

(4)永久密閉應設在距巷道口5~6m處。密閉周邊應掏槽(砌镟巷道應破镟後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鎬或機械施工,嚴禁采用放炮方法。掏槽深度:根據頂板壓力大小,與煤幫聯接,見實煤後幫槽0.2~0.3m,底槽0.2~0.3m,頂槽0.1m;與岩石聯接,見實岩後幫槽0.2m,底槽0.2m,頂槽刨出麻麵。

(5)用磚、料石砌築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幹磚應浸濕;牆心逐層用砂漿填實。

(6)密閉內有水的應設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區密閉(至少在進回風側各1道密閉上)應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應封堵嚴密。

(7)牆麵必須平整,並抹有不少於0.2m的裙邊。磚牆應抹麵(每平方米凸凹不超過10mm),打光壓實;料石牆應勾縫,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保證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8)永久密閉牆應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等現象。

(2)永久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3)永久密閉前應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箱(入、排風之間的擋風牆除外)。說明牌應注明:地點、砌築日期、材料、砌築厚度、麵積等;檢查箱內應有每周檢查記錄,記錄紙上數據應填寫齊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氣濃度,日期、檢查人等。

(4)封閉采區及房采采空區的防火(抗衝擊)密閉施工前要將封閉方案報通風處審批,施工過程中通風處應進行質量抽查,施工完畢由通風處組織驗收。

(二)臨時密閉(包括風牆)

1.適用範圍及施工標準

適用範圍:臨時性的調風、封閉暫時停工的盲巷或雙巷掘進工作麵聯巷之間,可用臨時密閉(擋風牆)。

施工標準:低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在聯巷中間砌築1道厚度不小於0.37m擋風牆;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中間聯巷必須砌築2道厚度不小於0.37m擋風牆,擋風牆距聯巷口均不超過6m。掏槽深度及牆麵質量與永久密閉相同。

其它超過1周的臨時密閉,應采用0.37m的磚閉。

2.規格質量

(1)密閉應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2)密閉四周接觸嚴密。采用木板時,木板應魚鱗搭接,表麵應用灰、泥滿抹。用磚、料石砌築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

3.管理要求

(1)臨時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2)臨時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3)臨時密閉前應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

(4)風牆兩側可不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板,但必須經常進行有害氣體的檢查,保證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符合《規程》規定。

第六十七條 風門施工標準

風門根據用途不同可分為永久性風門和臨時性風門兩種。

(一)永久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2輛車長度。

2.風門位置應設在頂幫良好的平巷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3.風門牆垛用不燃性材料砌築,厚度不小於0.5m。

4.牆垛周邊應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掏槽要求同永久密閉相同。

5.風門水溝處應設反水池或擋風板,管線必須設套管,管線孔要封堵嚴實。

6.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應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平整(每平方米凸凹不超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並抹有不少於0.1m的裙邊,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水泥砂漿凝固後,方可掛風門扇。

7.門框應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框與門扇不歪扭,風門安裝要有一定的角度,保證能自動關閉。

8.風門前5m內巷道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等現象,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9.不使用的風門必須摘掉,不再使用的牆垛也應拆除。

(二)臨時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2輛車長度。

2.風門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3.風門牆垛四周與圍岩接觸嚴密。采用木板時,木板應魚鱗搭接,表麵應用灰、泥抹滿。用磚、料石砌築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

4.門框應包邊沿口有襯墊,門扇平整不漏風,與門框接觸嚴密。

5.風門前後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等現象,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6.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風簾布等作為通風設施代替臨時風門控製風流。

第六十八條 調節風窗施工標準

(一)用磚、料石、片石等不燃性材料砌築。

(二)風窗前後各5m內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三)設調節風窗的牆體應掏槽,周邊見煤岩硬體;設在風門上的調節風窗其風門不漏風。

第六十九條 風橋

風橋可分為永久性風橋和臨時性風橋。

(一)永久風橋

1.風橋上下巷均應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築。

2.牆麵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3.風橋通風斷麵不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成流線型,坡度不大於30°。

4.風橋兩端接口應嚴密,四周見實底實幫,應填實接實。

5.風橋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6.風橋上下不得設風門。

7.若用立體交叉繞道代替風橋時,上下兩巷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3m。

(二)臨時風橋

可用鐵風筒做風橋,鐵風筒所用鐵板厚度不小於0.3mm,直徑根據配風量大小確定。

第六節 礦井反風演習
第七十條 礦井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反風演習時需通知救護消防大隊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第七十一條 礦井反風演習前,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報通風處審批。反風演習計劃內容包括:

(一)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要求規定火災發生的假設地點、參加反風演習的主要通風機台數;

(二)確定反風演習的起、止時間;

(三)明確反風設備的操作順序;

(四)確定反風演習的觀測項目及其方法;

(五)預計反風後的通風網絡、風量和瓦斯情況;

(六)製定反風演習的安全措施

(七)明確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順序和製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八)規定參加反風演習的人員分工和培訓。

第七十二條 礦井反風演習後,應在1周內完成反風演習報告的編製,並報公司通風處備案。反風演習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礦井通風情況;

(二)反風演習前後主要通風機及礦井有關參數對照表;

(三)井巷中風量和瓦斯濃度;

(四)反風時間;

(五)反風演習時空氣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2%的井巷;

(六)反風操作時間和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時間;

(七)反風前後礦井通風係統圖;

(八)反風演習參加人數;

(九)經驗與教訓;

(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三章 礦井瓦斯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十三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當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調度室彙報。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放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七十八條 按《規程》布置專用排瓦斯巷治理瓦斯的工作麵,專用排瓦斯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與采區總回風巷直接相通,具有獨立回風係統。

(二)專用排瓦斯巷切頂線以裏按采空區管理,切頂線以外按瓦斯尾巷管理。

(三)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專用排瓦斯巷和與之相連的尾排聯巷掘進斷麵均不得小於10m2,並應加強支護,保證工作麵上隅角與專用排瓦斯巷的暢通。

(四)專用排瓦斯巷配風量應不小於工作麵回風巷風量的25%,並且風速不得低於0.5m/s。

(五)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專用排瓦斯巷各出口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如瓦斯檢查員確需進入巡查時,必須測定瓦斯濃度。當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3%或其他氣體不符合《規程》要求時,停止巡查,立即退出。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七)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

(八)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第二節 瓦斯檢查管理
第七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和有害氣體檢查製度。

第八十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以及獨立的排水工、電焊工、安監員、通風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第八十一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通風部門應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對各工作地點及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時間和瓦斯檢查員責任區域的劃分、巡回檢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檢查員的設置等提出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並根據采掘情況及時調整。

第八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一)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二)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三)上隅角(指壁式回采工作麵回風側頂板未冒落時切頂線以內範圍)

(四)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m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它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五) 專用排瓦斯巷 (指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瓦斯的巷道內不與其它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六)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指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沿工作麵風流方向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風流)

第八十三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一)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二)掘進工作麵回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後到全風壓供風巷口處之間的巷道風流)。

(三)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m範圍內的風流。

(四)局部高冒區。

(五)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指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風流)。

(六)放炮地點20m以內風流(放炮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本範圍內盲巷的局部瓦斯積聚)。

第八十四條 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錨杆、錨索、砌镟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 的巷道空間風流。

在巷道風流中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取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的措施執行。

第八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檢查次數應符合《規程》和有關規定;無空班、漏檢、假檢現象,不得虛報瓦斯。

第八十六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員必須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彙報礦調度室,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八十七條 瓦斯檢查應做到井下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通風(瓦斯)調度日報表(其內容反映當日瓦斯情況、隱患情況、重大問題、處理意見、一通三防重點調度等)每日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八十八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班時應向接班人員就本班的工作內容、瓦斯檢查情況和重點問題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項逐一交待清楚,並在交接班手冊上簽字。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在現場交接清楚:

(一)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完的。

(二)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的。

(三)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未查明原因和未進行處理的。

(四)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

(五)發現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02manbetx.com 未安排處理的。

第九十條 礦井必須按《規程》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齊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應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1年,必須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一條 采掘麵及其它檢查地點都應設瓦斯檢查牌板,牌板設置位置:

(一)低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和上隅角設置牌板,掘進工作麵在工作麵設置牌板;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上隅角和回風巷設置牌板,掘進工作麵在工作麵和回風巷設置牌板。

(二)綜采工作麵牌板設在工作麵向外15~20m的回風巷,回風巷牌板設在距回風口10~15m的安全地點,上隅角牌板設在工作麵距上隅角3~5m的支架上。

(三)掘進工作麵牌板設在距工作麵迎頭20~30m的巷幫上,回風巷牌板設在工作麵回風流中距全風壓回風口10~15m的巷幫上。

(四)串聯通風工作麵設在被串聯掘進工作麵風機前或被串聯回采工作麵前3~5m的巷幫上。

(五)其它瓦斯檢查地點設在被檢查地點附近5m範圍內的適當位置。

(六)瓦斯檢查牌板規格如下:(格式及內容見附表2、3、4)

1.低瓦斯礦井瓦斯牌板規格為:600mm×460 mm。

2.高瓦斯礦井瓦斯牌板規格為:680mm×580 mm。

3.瓦斯牌板的材質為鋁塑板,背部貼三合板並用田字木框固定,周邊用30mm×30 mm的鋁角包邊。

第三節 瓦斯排放管理
第九十二條 礦井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因故造成瓦斯積聚的,必須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措施進行排放。

第九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後負責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隊進行排放。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排放。

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九十四條 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編製,應有編製人、審批人的簽字或蓋章。措施應經通風、生產、安監、機電、調度以及救護等部門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措施應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一)因主要通風機停轉造成一個采區或全礦井瓦斯積聚。

(二)因主要回風巷積水、冒頂等,造成無風,導致一個采區或一翼瓦斯積聚。

(三)貫通已封閉的采空區、老窯及其它情況不明區域需進行排放瓦斯的。

第九十五條 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積聚地點、原因、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製濃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瓦斯傳感器設置、停電撤人範圍和詳細地點、設置柵欄和警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分工等。

第九十六條 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應符合防爆要求。如需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必須2人同行,攜帶氧氣檢測儀,並且相距4~6m,從外向裏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當氧氣濃度低於18%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停止檢查並立即撤出停風區域。

第九十七條 瓦斯排放主要參數的估算

(一)瓦斯排放量的估算:Q排=S×L×C

式中: Q排——瓦斯排放量,m3/min;

S——巷道斷麵積,m2,

L——超限巷道長度,m,

C——巷道平均瓦斯濃度,%。

巷道平均瓦斯濃度的測定對於臨時停風區由兩人同行,攜帶氧氣檢測儀,並且相距4~6m分段測定瓦斯濃度,計算巷道瓦斯濃度平均值。對於封閉的盲巷,應由救護隊員進入盲巷分段測定瓦斯濃度,計算巷道瓦斯濃度平均值。

(二)供風量的估算

采用三通短路風流法排放瓦斯時,供風量可用下式估算
Q3≤Q1(1.5%-C1)/(C3-C1),m3/min

式中: Q1——局部通風機風量,m3/min;

C1——局部通風機附近瓦斯濃度,%;

C3——排放巷瓦斯濃度,%;

Q3——局部通風機向排放巷供風量,m3/min。

(三)排放時間的估算

排放時間X為總瓦斯量除以每分鍾允許排放瓦斯絕對量,即

T=Q總/Q排

式中: T——排放時間, min

Q總——總排放瓦斯量, m3

Q排——每分鍾允許排放量, m3/min

第九十八條 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在確認回風係統的人員及車輛已撤退完畢,電源已全部切斷(由指定人員負責),並已設置警戒柵欄、警標和停電牌等,方可在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應合理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第九十九條 排放瓦斯結束後,送電前必須將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在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第一百條 每次排放瓦斯都應做好記錄,建冊登記。

第四節 瓦斯等級鑒定
第一百零一條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由通風處審核彙總並報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報中國神華能源股份公司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瓦斯等級鑒定的時間由各礦根據礦井生產和氣候的變化規律,選擇在瓦斯湧出最大的月份,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進行。

第一百零三條 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礦井生產正常的條件下進行。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計算月平均日產煤1t的瓦斯湧出量即相對湧出量(m3/t)和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被鑒定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的采煤量不應低於該地區總產量的60%。

第一百零四條 瓦斯等級鑒定應在所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d(間隔10d)分三班(或四班)進行。測定地點應在測風站,如果附近無測風站,可選取斷麵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內進行測定。

第一百零五條 測定用的儀表必須校正,測定方法和測定次數應符合01manbetx 的要求。抽放瓦斯的礦井在鑒定日內還須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內的相對瓦斯湧出量和絕對瓦斯湧出量來確定。

第一百零六條 礦井、煤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測定基礎數據表按表5填寫計算,計算時均應扣除相應進風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每個工作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應按下式計算:

湧出量=風量×濃度, m3/min

即在表6中按欄計算為:第一工作班 (3)=(1)×(2)/100, m3/min

第二工作班 (6)=(4)×(5)/100, m3/min

第三工作班 (9)=(7)×(8)/100, m3/min

三班平均湧出量 (10)=[(3)+(6)+(9)]/3, m3/min

第一百零七條 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結果報告按表6填寫計算。在鑒定月的上、中、下三旬進行測定的3d中,以最大一天的湧出量來計算相對湧出量和絕對湧出量。礦井按表6中的相對瓦斯湧出量(7)和絕對瓦斯湧出量(3)確定礦井瓦斯等級。在低瓦斯礦井中用采區的相對瓦斯湧出量(7)劃分高瓦斯區。

相對瓦斯湧出量(7) =1440×(3)/(6),m3/t

相對二氧化碳湧出量(7) =1440×(1)/(6),m3/t

第一百零八條 礦井根據鑒定結果,並結合產量水平、采掘比重和地質構造等因素,提出確定礦井瓦斯等級的意見。瓦斯等級鑒定資料包括:

(一)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基礎數據表(表5)。

(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結果報告表(表6)。

(三)礦井通風係統圖,並標明鑒定工作的測定地點。

(四)開采煤層的最短發火期和自然傾向性,煤層爆炸性鑒定結果。

(五)上年度礦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六)有關說明——鑒定月生產是否正常和瓦斯來源03manbetx 等。

(七)鑒定月中,地麵和井下的氣溫、氣壓和空氣濕度等氣象條件也應觀測記錄,以備參考。

第一百零九條 礦井應在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工作完畢後15日內將鑒定結果報送通風處。

第五節 瓦斯抽放管理
第一百一十條 當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40m3/min時,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地麵永久抽放瓦斯泵站的設置和配套設施應符合《規程》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以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巷道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並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礦井瓦斯抽放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全麵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抽放瓦斯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放瓦斯工作麵的銜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的瓦斯抽放設計方案應報通風處審批後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抽放瓦斯崗位責任製、抽放工程質量驗收、檢查和抽放工程考核指標體係等有關管理製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其他人員的配備應滿足打鑽、管路安裝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參數測定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條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抽放係統中的幹支管中應設置瓦斯計量裝置和控製閥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抽放瓦斯管路敷設應吊高或墊高,離地高度不小於30cm。墊木應用木支墊,至少每節管子架兩排墊木。管路與巷道幫壁都應保持不小於30cm的距離,以防巷壁受壓膨脹折損管路。傾斜巷道敷設管路時,應設置防滑卡。抽放管路與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敷設在同一條巷道內時,管路必須與電纜分掛在巷道兩側。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井下抽放係統中,在管路拐彎、湧水量大、管路高度變化大的區段低窪處應安設放水器,根據管路積水情況及時放水。

第一百二十條 采空區埋管抽放時,必須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抽放管路應有可靠的接地保護,管路應用黃土袋等材料覆蓋。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新敷設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漏氣試驗,漏氣試驗應采用負壓方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抽放瓦斯管路入井前應對管內外塗抹防腐劑(采空區埋管除外),對經常拆運複用的分、支管每隔2~3年塗抹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條 抽放係統必須定期測定瓦斯流量、負壓、濃度等參數,泵站每小時測定一次,幹支管至少每周測定一次,並對抽放係統有關參數進行及時調節。

第一百二十四條 抽放容易自然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定期檢測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抽放瓦斯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抽放瓦斯管理製度。

(二)圖紙:抽放瓦斯係統圖、泵站平麵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等)布置圖、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泵站供電係統圖。

(三)記錄:抽放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抽放參數測定記錄、泵房值班記錄。

(四)報表:抽放工程年、季、月報表,抽放量年、季、月、旬報表。

(五)台帳:抽放設備台帳、抽放工程台帳、抽放量台帳。

(六)報告:礦井和采區抽放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瓦斯抽放總結03manbetx 報告。

第四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綜合防塵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防塵管路可與消防管路共用)。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

(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運輸機斜井與平巷、盤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所屬各巷道、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等產生粉塵和有可能粉塵堆積的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按規定安設支管與閥門(膠帶運輸係統每50m設一個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設一個三通)。

每隔100米有從其它巷道引過三通閥門的輔運巷,可不設管路。

(二)礦井防塵供水管路應根據供水距離、水量、水壓等因素合理選擇管路直徑。當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加壓泵。

(三)防塵供水係統中,應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範圍內。

(四)通風處及各礦應分別建立綜合防塵管理台帳。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井下主要進、回風巷應根據風流中粉塵濃度設置淨化水幕,原則上主要進風大巷每隔500~1000m設置1道水幕;主要回風大巷每隔1000~2000m設置1道水幕;盤區回風巷在與其相連的采掘工作麵回風巷口下風側50m範圍內設置1道水幕;主運係統每隔500m~1000m設置1道水幕。為防止回程皮帶的揚塵,運輸係統應安設底皮帶噴霧裝置。

井下所有轉載點都應進行封閉並設置水幕,水幕應設置在轉載點下風側3~5m處並能封閉巷道全斷麵。

礦井各類噴霧設施噴嘴應盡量選用陶瓷噴嘴,不應選用塑料或銅質噴嘴。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煤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使用除塵器除塵。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可不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在靜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加壓泵,內外噴霧係統完善,霧化效果好。

(二)支架有自動噴霧係統的工作麵,應合理設定噴霧時間,保證支架自動噴霧係統的正常使用;沒有支架自動噴霧係統的工作麵,必須安設架間噴霧係統,架間噴霧間距不得大於30m,每道至少應設有2個霧化效果好的扇型陶瓷噴嘴。

(三)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采煤工作麵膠運順槽(包括轉載點)每500~1000m設1道水幕,回風順槽每1000~1500m設1道水幕,但水幕總數不得少於2道,其中靠近工作麵的1道水幕距工作麵不得大於30m。

(五)運輸順槽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必須進行封閉、安設水幕。

(六)進、回風順槽應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麵綜合防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鑽眼、衝刷井壁巷幫、水炮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二)連采機、掘錨機作業時,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國產掘進機作業時,必須使用噴霧裝置。噴霧使用的水壓不得小於1.5MPa,除塵器應定期檢查和清理,保證除塵效果。

(三)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落煤時,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四)掘進巷道必須在距工作麵200m範圍內設置1道水幕,多巷掘進還應在回風巷風流彙合處下風側200m範圍內設置1道水幕。

第一百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防塵隊伍,定期衝刷積塵,形成灑水消塵流程體係管理。對於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1次積塵,采區巷道內衝刷積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決定,並要有衝刷巷道製度,衝刷積塵應有記錄可查。每條巷道都應有備用防塵膠管或消防水帶(含接口)。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 礦井應加強粉塵作業場所員工的個體防護。凡是進入粉塵作業場所的員工都應佩帶個體防護用品。

第一百三十三條 各礦井和地麵產塵的輔助生產單位必須建立粉塵測定製度,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第二節 隔絕煤塵爆炸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 隔爆棚設置的地點、數量、水量(岩粉量)、質量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主要隔爆棚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輔助隔爆棚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

2.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的其他巷道。

(三)主要隔爆水棚的水袋儲水體積應大於40L。

(四)集中式水棚的安設要求

1.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不得小於下列值:主要隔爆棚400L/m2,輔助隔爆棚200L/m2。

2.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m~3m;集中式布置的的水棚區長度不得小於下列值:主要隔爆棚30m,輔助隔爆棚20m。

3.水棚應安裝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距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不小於50m。首列(排)水棚距工作麵100~1000m。

(五)隔爆設施應實行掛牌管理,每周應至少檢查1次。

第一百三十五條 撒布岩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必須製定年度岩粉撒布計劃。岩粉撒布工作納入粉塵防治工作考核範圍。

(二)岩粉撒布範圍主要有:容易積塵的巷道、硐室,密閉(包括房采支巷臨時密閉)前後5m範圍內,煤倉口、溜煤眼口附近等。

(三)設有水幕、噴霧、灑水或有其他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和潮濕巷道中可不撒布岩粉。

(四)礦井應做好岩粉撒布記錄,記錄應包括撒布時間、撒布地點、撒布數量、撒布人員和運輸距離等。

(五)通風處應及時掌握各礦岩粉撒布情況,每季度彙總一次,並存檔備案。

第五章 礦井防滅火
第一節 外因火災防治
第一百三十六條 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井上下必須設消防材料庫,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風井口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可采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暖器取暖。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麵直接入井的露天架空引入(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接地;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一百四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和用燈泡取暖。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安全措施必須經礦長批準,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製度。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電焊、氣焊和噴燈焊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運至地麵,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二條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井筒內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然性材料支護。

第一百四十四條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門內可裝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啟。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器火災的滅火器材。

第一百四十五條 新建礦井或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在總回風和專用回風巷中不得敷設電纜。在總回風和專用回風巷中敷設電纜的生產礦井,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的運輸,井下使用的潤滑油、麵紗、布頭和紙(包括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的存放,都必須裝在蓋嚴的鐵桶內。使用後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礦井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節 內因火災防治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礦井和新水平設計,必須根據開拓方式、巷道布置、開采方法、回采工藝、通風方式和通風係統等編製相應的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根據礦井開拓、開采變化定期修改、補充、完善。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司必須建立可靠、靈活、快速的移動山砂注漿和移動注氮防滅火係統。礦井應每年編製本年度煤層自燃威脅區域山砂注漿或注氮方滅火措施計劃和方案,並於元月底前報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一百五十條 礦井應開展火災的早期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對采空區防火牆、廢棄巷道、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以及其它可能發熱地點的氣體成分、密閉內外壓差、氣溫、水溫以及漏風情況等觀測預報1次,並建立火災預測預報管理台賬。

第一百五十一條 礦井的采區及回采工作麵生產布置應采用采區前進、區內後退的方式,根據煤層的自燃危險程度、自然發火期長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采區和回采工作麵尺寸。根據礦井實際情況連續回采3~5個工作麵應留設防火隔離煤柱。

第一百五十二條 綜采工作麵回采過程中,應采用在進風隅角設置擋風簾,減少向采空區漏風;向采空區或回風隅角噴灑阻化劑等方法,防止煤炭自燃。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的回采工作麵回采時應盡可能不留頂煤,留頂煤時應控製在30cm以內。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浮煤要及時清理幹淨,不得將工作麵浮煤留至采空區。采煤工作麵在回采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一百五十四條 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均應用不燃性材料及時充填或封閉,以防止煤層自燃、簡化通風係統和保持通風係統風流的穩定性。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礦井對采空區地表塌陷產生的裂縫應及時填堵,最多不得滯後工作麵300m。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10日內對地表裂隙進行全部填堵,填堵後出現裂隙的應進行再次回填,並做好記錄。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應建立采空區技術管理檔案,檔案應記錄密閉施工地點、施工時間、施工負責人、密閉的規格及隱蔽工程檢查記錄等內容,並附采空區封閉(包括與其相通的巷道)位置關係示意圖。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區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並迅速報告礦調度中心。調度中心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並通知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第一百五十九條 搶救人員、滅火和封閉火區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封閉火區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

第一百六十條 火區管理措施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火區技術管理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通風係統圖上應標明火區位置(包括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

(二)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內容包括:火區編號、發火日期、發火原因、火區位置及範圍、防火牆厚度、滅火過程,並給出防火牆位置圖)。

(三)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懸掛牌板,注明防火牆外的氣體的成分、溫度、空氣壓差、測定日期和測定人員姓名。

(四)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應每天檢查一次,發現異常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供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的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第六章 井下爆破管理
第一節 爆炸材料
第一百六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儲存和運輸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在發放之前必須逐個進行全電阻檢查和編號,並將腳線擰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及沒有編號的雷管。

當班剩餘的爆炸材料必須由當班班(組)長簽字後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交給下班使用和亂丟亂放,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運送炸藥、裝藥人員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運藥應用專車運送,嚴禁其他人員乘坐。運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負責,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運藥工隻能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炸藥,所有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專用爆炸材料箱才能運送,嚴禁采用其它包裝形式運送。

第二節 爆破作業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由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爆破作業資格證書。

第一百六十九條 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第一百七十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其內容必須符合《規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要求。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一百七十一條 瓦斯礦井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與其瓦斯等級相適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第一百七十二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並加鎖,且鑰匙必須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嚴禁亂放亂扔。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一百七十三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一百七十四條 炮眼深度、裝藥量、炮眼內封泥長度和封泥質量、最小抵抗線等都必須符合爆破說明書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條 爆破必須使用專用爆破母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爆破母線的破口和接頭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規程》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要求。嚴禁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體相接觸。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發爆器,嚴禁明火爆破。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第一百七十七條 裝藥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三百三十一條所列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裝配引藥以及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路線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電雷管腳線末端必須扭結。

裝藥時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岩)粉,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

第一百七十八條 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所有采掘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爆破前還必須對機電設備、電纜、設施等加以可靠的保護。

第一百七十九條 爆破必須嚴格執行撤人警戒製度。爆破前,人員全部撤到警戒線以外,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警戒線外必須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可下達起爆命令。

第一百八十條 爆破後,待炮煙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後,方可恢複工作麵生產。

第一百八十一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發爆器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一百八十二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規程》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當班班組長和爆破工必須向下一班班長和爆破工在現場交接班。

第一百八十四條 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嚴禁一次裝藥分次引爆。瓦斯湧出量大的掘進工作麵應嚴格控製一次爆破的裝藥量,防止爆破後瓦斯大量湧出,造成瓦斯超限。

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掘進工作麵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和裝藥後再打眼。

第一百八十五條 炮采工作麵采用平行作業時,裝藥距打鑽的距離不得小於5m,工作麵放頂期間不得裝藥。

回采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一個回采工作麵隻準使用1台發爆器爆破。

第一百八十六條 間距小於20m的兩個煤(岩)巷道掘進工作麵嚴禁同時裝藥爆破。其中一個工作麵爆破時,另一個工作麵的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第一百八十七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發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一百八十八條 嚴禁用爆破的方法處理老塘堵塞的大塊煤矸。

第一百八十九條 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放炮必須執行停電製度。

第一百九十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應根據《規程》的規定,編製專門的爆破說明書和製定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七章 通風安全監控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礦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統一由礦通風部門負責管理及維護。

第一百九十二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供電係統圖。

第一百九十三條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二)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井下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必須保證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

(三)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

(四)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功能。

(五)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動態實時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六)中心站主機不少於2台,1台工作,1台備用。

第二節 安裝、使用、維護
第一百九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和機電硐室施工前,具備監控設備安裝條件時,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向通風部門提交《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由監測主管人員按照申請單要求,及時安裝監控設備。

第一百九十五條 安全監控設備電源和控製線的接線、改變或拆除,以及電纜的敷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或拆除井下分站及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分站供電及斷電範圍要求,由機電部門或施工單位電工接通或拆除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連續可靠,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三)改變或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或回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通風部門和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告礦調度室後,方可進行。

(四)井下監控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礦用阻燃光纜連接,嚴禁與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五)監測電纜的敷設應與動力電纜保持0.1m以上的距離,且位於動力電纜上方。固定電纜應使用電纜鉤懸掛,臨時移設電纜用幫紮帶或其它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不大於3m,且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

(六)接線盒的電纜進線嘴連接應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金屬環直徑應合適;密封圈厚度應合適,且與電纜之間不得包紮其它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接線盒壁內5~15mm。接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平墊圈不大於5mm,腔內連線鬆緊適當。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維護,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設備調試、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指示值、控製邏輯等。設備安裝前必須先進行聯機調試、校正。

(二)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說明書調校1次;采用其它檢測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調校。其它傳感器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三)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四)監控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

(五)礦監測維護人員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六)監測維護人員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七)瓦斯檢查工每班檢查瓦斯時,必須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校對,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隊值班人員。監測維護值班員必須對存在問題及時處理。

(八)采煤機、連采機和綜掘機等采掘設備設置的機載式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經常檢查清掃。每班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校對,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監測人員進行處理。

(九)采掘工作麵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不得擅自停用。

(十)分站、傳感器、斷電器、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使用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如有損壞或零點、靈敏度不準確和電源欠壓等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彙報。

(十一)各礦必須指定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檢測、收發及維護,不符合要求的儀器嚴禁發放使用。

第一百九十七條 負責安全監控係統信息反饋的人員應認真監視計算機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運行情況,發現監測異常報警信息後應立即通知通風部門和礦調度室。

第一百九十八條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和礦通風部門審閱。

第三節 井下分站、傳感器的設置及控製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因傳感器傳輸距離不能滿足要求,分站必須設置在回風巷道或硐室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百條 傳感器的設置及瓦斯斷電控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順槽,傳感器應按圖1所示設置。

T1—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順槽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2—回風順槽溫度傳感器,T3—回風順槽一氧化碳傳感器。T2報警溫度≥30℃,T3報警濃度≥24ppm。

(二)在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順槽,傳感器應按圖2所示設置。回風順槽超過2500m時,在回風順槽的中部增設傳感器T5。

T1—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T2—回風順槽甲烷傳感器;T5—回風順槽中部甲烷傳感器。T1、T2、T5報警濃度≥1.0%CH4,T1斷電濃度≥1.5%CH4,T2、T5斷電濃度≥1.0%CH4,T1、T2、T5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順槽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在滿足《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時:T1、T2、T5報警濃度≥1.5%CH4,T1、T2、T5斷電濃度≥1.5%CH4,T1、T2、T5複電濃度<1.5%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順槽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3—回風順槽溫度傳感器,T4—回風順槽一氧化碳傳感器; T3報警溫度≥30℃,T4報警濃度≥24ppm。

(三)采用專用排瓦斯巷道的采煤工作麵、回風順槽和專用排瓦斯巷道內傳感器應按圖3設置。回風順槽超過2500m時,在回風順槽的中部增設傳感器T8。

T1—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T2—回風順槽甲烷傳感器; T8—回風順槽中部甲烷傳感器。T1、T2、T8報警濃度≥1.0%CH4,T1斷電濃度≥1.5%CH4, T2、T8斷電濃度≥1.0%CH4,T1、T2、T8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順槽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3—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2.5%CH4,斷電濃度≥2.5%CH4,複電濃度<2.5%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4—專用排瓦斯巷風速傳感器,報警風速≤0.5m/s。T5-專用排瓦斯巷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T6—回風順槽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30℃。T7-回風順槽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四)在低瓦斯礦井的房采工作麵,傳感器應按圖4所示設置。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出風口後5m範圍內。

圖4 低瓦斯房采工作麵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T2—房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順槽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3—輔運回風溫度傳感器,T4—輔運回風一氧化碳傳感器。T3報警溫度≥30℃,T4報警濃度≥24ppm。

(五)在高瓦斯礦井的房采工作麵及其回風順槽,傳感器應按圖5所示設置。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出風口後5m範圍內。

T1 、T2—房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T3—回風順槽甲烷傳感器。T1、T2 、T3報警濃度≥1.0%CH4,T1 、T2斷電濃度≥1.5%CH4,T3斷電濃度≥1.0%CH4,T1、T2 、T3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順槽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4—輔運回風溫度傳感器,T5—輔運回風一氧化碳傳感器。T4報警溫度≥30℃,T5報警濃度≥24ppm。

(六)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按圖6所示設置。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出風口後5m範圍內。

圖6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T2—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T1、T2報警濃度≥1.0%CH4,T1、T2斷電濃度≥1.5%CH4,T1、T2複電濃度<1.0%CH4,T1、T2斷電範圍:掘進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七)高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按圖7所示設置。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出風口後5m範圍內。

圖7.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T2—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T3—掘進回風甲烷傳感器。T1、T2、T3報警濃度≥1.0%CH4,T1、T2斷電濃度≥1.5%CH4,T3斷電濃度≥1.0%CH4,T1、T2、T3複電濃度<1.0%CH4,T1、T2、T3斷電範圍:掘進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八)回采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進入串聯工作麵前3~5m的風流中,應裝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0.5%CH4,複電濃度<0.5%CH4。斷電範圍:被串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九)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工作麵的風機的吸風口前3~5m處增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0.5%CH4,複電濃度<0.5%CH4,斷電範圍: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 ,複電濃度<0.5%CH4,斷電範圍: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一)地麵瓦斯抽放與井下抽放泵站,都應安設甲烷傳感器,當空氣中瓦斯超過0.5%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十二)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排放口下風側柵欄外,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高於1.0%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並切斷抽放泵電源。當瓦斯低於1.0%時,方可複電。

(十三)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0.75%。

(十四)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十五)甲烷、溫度、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後10m內無分支風流、無雜物,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麵的地點。

(十六)特殊作業條件下需要增設傳感器時,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所需增設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

第二百零一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機載式甲烷斷電儀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二)采煤機和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采煤機(掘進機)電源,進行處理。

第四節 技術資料
第二百零二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圖和斷電控製接線圖必須標明傳感器、斷電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斷電控製範圍等,並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第二百零三條 各礦安全監控機構必須建以下台帳、報表和圖紙:設備、儀表台帳,監控設備故障處理記錄,檢修記錄,巡檢記錄,傳感器調校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控日報,礦井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圖,斷電控製接線圖。

第八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
第一節 儀器儀表的使用、管理和檢查
第二百零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二百零五條 礦井應對本單位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進行登記造冊。對儀器儀表的名稱、規格型號、編號、數量、性能、生產廠家、出廠時間、檢定日期等作詳細記錄。在儀器儀表使用期限內對說明書、合格證等隨機資料應妥善保存。

第二百零六條 礦井應指定人員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對損壞的儀器、儀表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二百零七條 礦井每季度應向通風處及通風安全監控中心報送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統計報表,每年12月份報送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統計台帳。

第二百零八條 通風處及通風安全監控中心應指定專人對各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使用、標校、檢定、報廢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節 儀器儀表的檢定、維修和報廢
第二百零九條 通風安全檢測中心負責公司範圍內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檢定、維修工作。

第二百一十條 通風安全檢測中心應建立全公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台帳,並按季度進行補充修改,同時報通風處備案。

第二百一十一條 通風安全檢測中心應每年12月份對各礦上報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情況進行彙總,編製下年度公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年度送檢計劃。礦井應嚴格執行年度送檢計劃。

對於通風安全檢測中心未被授權檢定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通風安全檢測中心應定期收集並委托具有資質部門進行檢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礦井儀器儀表的報廢,必須經安全監控中心鑒定、批準,未經批準嚴禁自行報廢。

第九章 獎 罰
第二百一十三條 通風係統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10000元罰款,給予責任者100~1000元罰款。

(一)礦井無完整獨立的通風係統。

(二)有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

(三)礦井通風能力滿足不了生產需要,采掘工作麵或硐室供風量不符合《規程》要求。

(四)礦井各地點風速不符合《規程》規定。

(五)礦井主扇運行及管理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局部通風管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單位1000~10000元處罰,給予責任者100~1000元處罰。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規程》規定。

(二)局部通風的無計劃停風無記錄和處理措施。

(三)掘進工作麵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四)風筒拐死彎、風筒吊掛、連接不合格,落地或風筒嚴重漏風,導致工作麵風量不足。

(五)高瓦斯礦井未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係統,低瓦斯礦井未實現風電和瓦斯閉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瓦斯管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20000元罰款,處以責任者100~1000元罰款。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積聚。

(二)回風隅角一氧化碳超標沒有及時采取措施。

(三)每班檢查次數不符合公司有關規定。

(四)瓦檢員攜帶的光學瓦斯檢查儀不完好,檢查瓦斯時程序不對或出現漏檢、假檢現象。

(五)井下放炮作業不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六)臨時停風地點,不立即斷電撤人,不設置柵欄和揭示警標,長期停風區不在48小時內封閉。

(七)井下停風地點未進行瓦斯、氧氣檢查。

(八)連采機未設機載甲烷斷電儀或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百一十六條 礦井防滅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10000元罰款,處以責任者100~1000元罰款。

(一)凡開采有自燃發火煤層的礦井,沒有按公司規定進行礦井自燃發火級別鑒定,無防滅火係統或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麵無防治自燃發火專門措施。

(二)有自燃發火礦井,未開展自燃火災早期預測預報工作或預測預報不到位的。

(三)礦井無專門消防材料庫或消防器材及材料不足的。

(四)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未在1個月內撤出一切設備、材料進行永久封閉的。

(五)火區管理與啟封不符合規定的。

(六)井下皮帶、電器設備等防火措施不齊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備不足,滅火器不定期檢驗維修。

第二百一十七條 綜合防塵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10000元罰款,處以責任者100~1000元罰款。

(一)礦井防塵係統不完善、不到位。

(二)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不安裝淨化水幕,井下所有運煤轉載點沒有上齊噴霧裝置。

(三)采煤機無內外噴霧,連采機、綜掘既無外噴霧,綜采工作麵架間未設噴霧裝置,放炮作業的采掘麵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四)井下不定期洗塵,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

(五)礦井未按《規程》規定配齊全塵及呼吸性粉塵測定儀、不定期測塵或資料不全。

(六)礦井主、輔隔爆沒有按規定上齊或安裝的數量、水量、質量不符合規定的。

(七)礦井無防塵製度,作業地點粉塵濃度嚴重超標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通風設施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10000元罰款,處以責任者100~1000元以下罰款。

(一)隨意損壞井下通風設施。

(二)通風設施的施工地點、施工數量、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

(三)通風設施不及時施工,影響通風係統的合理性。

第二百一十九條 安全監測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10000元罰款,處以責任者100~1000元罰款。

(一)礦井未按規定上齊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或不完好。

(二)礦井未按規定配齊通風檢測儀器儀表。

(三)各種傳感器、便帶式儀器的使用率不符合規定。

(四)各種傳感器不按規定進行定期調校,顯示不準確或不能正常工作。

(五)監測室有關圖紙、台帳、管理卡片、報表等不齊全、弄虛作假。

第二百二十條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5000元以下罰款,處以責任者100~500元以下罰款。

(一)無專門的“一通三防”專業人員,“一通三防”工作沒有正常開展。

(二)沒有建立和健全各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責任製,無通風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三)礦井有關通風安全圖、牌板、記錄、台帳、報表短缺或嚴重錯誤。

(四)“一通三防”特殊工種人員未經培訓,不持證上崗。

(五)未按規定報送圖紙、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二百二十一條 礦井通風儀器儀表管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

(一)無故不按期送檢儀器儀表的。

(二)不按說明書使用儀器儀表造成損壞的。

(三)使用超過檢定周期或已損壞的儀器儀表的。

(四)檢測數據虛假或空班漏檢的。

(五)台帳混亂或報表不及時的。

(六)丟失儀器儀表或私自報廢的。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每季度“一通三防”專項檢查表現突出的礦井給予適當獎勵。

附 則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本細則未涉及內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0年下發的《神東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和原公司下發的關於“一通三防”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百二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神東煤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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