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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采礦方法的安全規定

作者:佚名 2009-10-04 13:52 來源:本站原創
(一)一般規定 1.地下采礦,必須按采礦 設計和作業 01manbetx 進行。 2.每個采場都要有兩個出口,並上下相連通。 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並設梯子。 3.在上下相鄰的兩個中段,沿傾斜上下對應布置的采場使用空場法、留礦法回采時,禁止同時回采,隻有上部礦房結束後,方準回采下麵采場。 4.采用全麵采礦法時,回采過程中應周密檢查頂板。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5.采用橫撐支柱采礦法時,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強度。要搭好平台後才準進行鑿岩作業。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場寬度(礦體厚度)不得超過3米。  6.礦柱必須合理地回收。 設計回采礦房時,必須同時 設計回采礦柱。本中段回采礦房結束後,應及時回采上一中段的礦柱。   7.回采過程中,必須保證礦柱的穩定性及運輸、通風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許在礦柱內掘進有損其穩定性的井巷。回采礦房至礦柱附近時,應嚴格控製鑿岩質量和一次爆破炸藥量,技術人員要及時給出回采界限,嚴禁超采超挖。   8.地壓活動頻繁、強度大的礦井,應有專管地壓的人員。地壓人員日常對全礦各地段進行監察,發現險情(如支護歪斜、破損、頂板和兩幫開裂等),應及時報告,通知有關人員,並 03manbetx 原因,進行處理。個別地壓活動頻繁、頂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場,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每班進行檢查,指導鑿岩方式,避免發生大冒落。發現冒落預兆,應立即撤出全部人員。   9.采空區應及時處理。視采空區體積及潛在危險大小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體積大,一旦塌落會造成下部整個采場或整個礦井毀滅性災害的,應采用充填法或及時有效地采用強製崩落的方法處理。體積不大,或遠離主要礦體的孤立采空區,可采用密閉方法處理。密閉牆的強度應滿足抵禦塌落時所產生的衝擊波的衝擊。 10.禁止放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放礦時,放礦工應和采場運搬工取得聯係,防止其同時往溜井倒礦,礦石流衝出傷人。 11.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鬥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鬥內處理堵塞。 12.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嚴禁人員進入懸拱或立槽下方進行處理。 13.圍岩鬆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麵、采準和切割巷道,須采取支護 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複,確認 安全方準作業。 14.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時,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 (二)淺孔留礦法的 安全規定 1.在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鬥擴完後並充滿礦石; 2.每個漏鬥都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上部要停止作業,消除懸空後方準繼續作業; 3.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係。在放礦影響區域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4.每回采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製在使工作麵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內,如果機械化鑿岩台車打眼,其高度可視機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礦法的 安全規定 1.采場必須保持兩個出口,並有照明。人行井、放礦井和通風井都必須保持暢通。 2.禁止在采場內同時進行鑿岩和處理浮石。 3.采場放炮前,必須通知相鄰采場和附近井巷作業人員,並加強警戒。 4.上向分層充填采場,必須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聯絡道,然後施工底部結構及拉底巷道,以便盡快形成良好的通風條件。 5.采場鑿岩時,炮眼布置要均勻,沿頂板構成拱形。裝藥要適當,以控製礦石塊度。  6.采場放礦要設格篩,防止人員墜落和堵塞。  7.每分層回采後要及時充填,確保充填質量。最後一分層要采取 措施,嚴密接頂。  8.禁止人員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時,各工序間應有通訊聯係。  9.下向膠結充填的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要清理幹淨。   10.幹式充填,每個作業點均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 措施,並加強個體防護。 (四)分段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除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其規格應相同,上下要對應。   (五)壁式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 措施,必須在 設計中作出規定。 2.放頂前要進行全麵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3.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於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5.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6.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岩石崩落並穩定後,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7.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麵應比下中段工作麵超前一個工作麵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於20m。 8.撤柱後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岩爆破,強製崩落。 9.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於10度的,撤柱順序不限。 (六)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和階段崩落法的安全規定 1.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道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2.電耙道間的聯絡道,應設在人風側,並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後方。 3.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於0.8m的人行道。 4.未修複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5.采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製,以免造成懸拱。 6.拉底空間應形成厚度不小於3~4m的鬆散墊層。 7.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於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岩層。若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製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8.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均應有嚴格的采礦順序,特別在高階段的自然崩落法,其拉底方式和采礦順序均需要嚴格遵循地壓的規律。 (七)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回采工作麵的上方,應有大於分段高度的覆蓋岩層,以保證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達不到規定的厚度,必須及時進行強製放頂,使覆蓋岩層厚度達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2.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於下分段,超前距離應使上分段位於下分段回采工作麵的錯動範圍之外,且不得小於20m。 3.各分段聯絡道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4.各分段回采完畢,應及時封閉本分段的溜井口。 (八)分層崩落法的安全規定  1.每個分層進路寬度不得超過3m,分層高度不得超過3.5m。 2.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必須保持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5m以上。 3.崩落假頂時,禁止人員在相鄰的進路內停留。 4.假頂降落受阻時,禁止繼續開采分層。頂板降落產生空洞時,禁止在相鄰進路或下部分層巷道內作業。 5.崩落頂板時,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開采第一分層時,禁止撤出支柱。  6.頂板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進行強製放頂。 7.鑿岩、裝藥、出礦等作業,應在支護區域內進行。 8.采區采完後,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假頂。  9.采礦應從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進行,以免造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麵。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必須在分層內與另十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麵,必須從出口開始向崩落區進行。 (九)回采礦柱的安全規定 1.回采頂柱和間柱,應預先檢查運輸巷道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2.采用膠結充填采礦法時,須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要求強度後,方可進行礦柱回采。 3.回采未充填的相鄰兩個礦房的間柱時,禁止在礦柱內開鑿巷道。 4.所有頂柱和間柱的回采準備工作,須在礦房回采結束前做好(嗣後膠結充填采空區除外)。 5.除裝藥和爆破工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未充填的礦房頂柱內的巷道和礦柱回采區。  6.采用大爆破方式強製崩落大量礦柱時,必須編製大爆破施工組織設計和 安全技術措施。在爆破衝擊波和地震波及影響半徑範圍內的巷道、設備及設施,均應采取 安全措施。未達到預期崩落效果的,應進行補充崩落設計。 (十)小礦點開采妁安全規定 任何礦山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 01manbetx 01manbetx 執行。 1.小礦點必須留有行人通路。人坑前必須認真檢查從地表到工作麵的通道和獨立的人員出入通道、工作點的邊幫、頂板、表土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準進行作業。 2.遇雨、雪或惡劣天氣時,露天礦應停止作業,人員撤至地表。雨、雪過後,應觀察一定時間,待邊幫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3.在提升礦岩時,人員應躲到安全的地點,不準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業的工作麵要有照明,井架要穩固牢靠。提升井口要高於地麵,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場或礦石等其他物體滾人井內傷人。 5.進入空氣流通不良地點,應檢查氧氣含量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礦點沒有第二備用電源時,在下暴雨時要停止生產,撤出全部井下人員。 由於國家對非 煤礦山有專門的 01manbetx 01manbetx ,不因其規模大小而有所區別,故小礦山絕不能認為可以不受到 01manbetx 01manbetx 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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