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領用、發放考勤製度
作者:佚名
2009-10-05 12:38
來源:本站原創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
製度
1、 礦燈的領用發放必須做到三固定,即經常用燈的人員要固定燈並統一編號,其餘人員使用機動燈,礦燈充電固定充電架,人員收發、充電、維修要固定燈,以使分工明確,增強責任。
2、 礦燈的發放必須做到考勤本號與礦燈對號。
3、 發燈時,有缺陷的燈不準發出,應使用機動燈。
4、 收燈時,應注意檢查礦燈有無缺損情況。
5、 礦燈發放必須建立考勤記錄,記錄當天礦燈的領用、回收時間。
6、 充燈工必須如實填寫礦燈日報,彙總當日礦燈累計使用時間。在修、完好、報廢燈數、人員在籍及變動情況。
1、 礦燈的領用發放必須做到三固定,即經常用燈的人員要固定燈並統一編號,其餘人員使用機動燈,礦燈充電固定充電架,人員收發、充電、維修要固定燈,以使分工明確,增強責任。
2、 礦燈的發放必須做到考勤本號與礦燈對號。
3、 發燈時,有缺陷的燈不準發出,應使用機動燈。
4、 收燈時,應注意檢查礦燈有無缺損情況。
5、 礦燈發放必須建立考勤記錄,記錄當天礦燈的領用、回收時間。
6、 充燈工必須如實填寫礦燈日報,彙總當日礦燈累計使用時間。在修、完好、報廢燈數、人員在籍及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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