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麵局與生產準備………………………………………………………………………………
第三章 工程設計……………………………………………………………………………………………
第一節 采區方案設計…………………………………………………………………………………
第二節 采區設計………………………………………………………………………………………
第三節 區段設計………………………………………………………………………………………
第四節 工作麵設計……………………………………………………………………………………
第五節 單項工程設計…………………………………………………………………………………
第六節 設計的貫徹執行與變更………………………………………………………………………
第四章 掘進作業01manbetx
………………………………………………………………………………………
第一節 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
第二節 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要求………………………………………………………
第三節 作業01manbetx
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四節 作業規程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報表、圖紙…………………………………………………………………………………………
第六章 質量標準化…………………………………………………………………………………………
第七章 巷道施工……………………………………………………………………………………………
第一節 開工準備………………………………………………………………………………………
第二節 巷道施工………………………………………………………………………………………
第三節 竣工驗收………………………………………………………………………………………
第八章 頂板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頂板管理………………………………………………………………………………………
第九章 架棚和砌镟支護……………………………………………………………………………………
第一節 架棚支護………………………………………………………………………………………
第二節 砌镟支護………………………………………………………………………………………
第十章 錨杆支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錨杆支護設計…………………………………………………………………………………
第三節 施工機具………………………………………………………………………………………
第四節 支護材料………………………………………………………………………………………
第五節 錨杆支護施工…………………………………………………………………………………
第六節 監測監控………………………………………………………………………………………
第七節 補強支護及後路維護…………………………………………………………………………
第八節 其他……………………………………………………………………………………………
第十一章 特殊施工…………………………………………………………………………………………
第一節 交岔點…………………………………………………………………………………………
第二節 硐室……………………………………………………………………………………………
第三節 立眼……………………………………………………………………………………………
第四節 巷道貫通………………………………………………………………………………………
第五節 掘進防探水……………………………………………………………………………………
第十二章 巷道維修與報廢…………………………………………………………………………………
第一節 巷道維修………………………………………………………………………………………
第二節 井巷的報廢……………………………………………………………………………………
第十三章安全設施與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 附則………………………………………………………………………………………………
附件1 掘進作業規程編製大綱……………………………………………………………………………
附件2 掘進作業規程編製大綱編製說明…………………………………………………………………
附件3 掘進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掘進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落實崗位責任製,促進質量標準化水平提高,實現高效、優質、安全施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章,結合礦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掘進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證。煤礦各部門、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把掘進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 各礦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係,製定並明確各級領導、相關業務部門的職責範圍和各級技術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並嚴格檢查考核。
總工程師在行政正職領導下對生產技術管理負全麵領導責任;分管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直接領導下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業務主管部門對生產技術管理製度的落實負直接管理責任;安全監察部門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監管責任;實施部門(單位)對職責範圍內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業務範圍內第一責任者,部門(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4條 必須嚴格執行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製度。
第5條 堅持依靠科技進步,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並不斷總結經驗以提高單進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二章 生產布局和生產準備
第6條 礦井必須根據煤炭市場狀況、礦井長遠規劃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科學合理地製定礦井生產布局方案和生產準備計劃。
第7條 礦井在長遠規劃和年度建議計劃的編製中,應提出水平延深、采區接替方案的建議,提出水平延深時間、采區開拓準備計劃、分采區分煤層采掘工作麵分布及配采方案等,報集團公司審查。
第8條 集團公司組織技術、機運、地測、通風、安監、計劃、設計等部門,對礦井提出的生產布局方案和生產準備建議計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9條 礦井生產布局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章等規定。
二、保證礦井生產係統的安全、可靠、穩定,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原則。
三、立足當前,兼顧長遠,保證礦井采、掘、抽關係平衡,“三量”可采期符合規定。
四、穩定采場能力,實現合理配采,保證礦井持續均衡生產,穩定煤炭產量和質量。
五、有利於實現合理集中生產。
第10條 礦井生產準備的安排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礦井生產準備計劃的編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章等規定和集團公司確定的生產布局要求。
二、礦井水平延深、采區接替及重點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產準備工作的重點,必須符合集團公司計劃要求。
三、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並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原則,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四、礦井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確因生產需要在相鄰區段沿空送巷時,必須等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且保證掘進準備和工作麵回采的壓茬時間至少在6個月以上才可進行。在實施時,各礦還應根據具體條件和工藝要求,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采掘生產係統特別是通風係統應相互獨立,以提高係統的抗災能力,確實不能實現的,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製定安全措施並批準後執行。有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麵的回風嚴禁直接經過其他采掘麵的唯一安全出口。
六、必須將各項安全工程(如煤層解突、防治水等)納入生產準備工期,瓦斯治理工程必須與采煤工作麵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七、突出煤層的采掘安排還必須符合防突規定。
第11條 礦井水平延深和采區、工作麵的開拓、準備,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第113條、114條等有關條款和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施工順序進行,確保掘進準備期間的通風、運輸等生產係統合理可靠。
第12條 以下情況必須在掘進施工前編製專門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經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生產準備:
一、回采工作麵超過采區設計的開采範圍。
二、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試驗和研究的科研塊段。
三、集團公司明確要求不得開采的工作麵或必須開采的工作麵需改變原方案時。
四、其它需經審批的特殊地點的開采。
第13條 礦長對礦井生產布局和生產準備的實施負管理責任,礦總工程師負組織、技術責任,分管副礦長對生產準備計劃的落實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礦井生產準備工作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年度、季度和月度計劃,經礦長批準後執行,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 掘進作業規程
第一節 作業規程的編製
第15條 掘進作業規程是在《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範圍內,在符合上級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指導掘進施工、落實技術方案、規範施工管理的技術性,強製性、基礎性的技術文件。安全技術措施是對應作業規程的補充和完善,既是作業規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技術文件。
第16條 每一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否則嚴禁開工。
第17條 作業規程應具有科學性、針對性、指導性,真正起到促進技術進步,指導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模式,實現正規循環作業,保證安全施工,提高單進水平。
第18條 作業規程編製的基本要求:內容全麵,文字簡練,術語規範易懂,圖表齊全、清晰、準確。
第19條 編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01manbetx
》、《工種崗位責任製》、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礦職能部門提供的有關技術設計等。
第20條 礦井應在距預計開工1個月前,向有關單位下達有總工程師簽發的作業規程編製通知書。
第21條 作業規程編製前,有關單位根據作業規程編製通知書要求,及時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一、掘進地質說明書;
二、掘進施工設計;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麵圖,巷道支護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一通三防”設計;包括局部通風、監測監控、掘進防突、瓦斯防治、防塵、隔爆和防自然發火等;
四、掘進供電設計。
第22條 作業規程編製期間,掘進區隊技術員必須深入現場,熟悉掌握實際情況,廣泛征求意見,依據有關規定、設計,並參照有關管理製度及技術資料,如工作麵交接班製度、工程質量驗收製度、巷道維修製度、掘進機電設備維修製度、瓦斯煤塵管理製度、放炮和瓦斯檢查製度、通風安全監測儀表裝備使用維護製度,以及臨近采區、同一煤層的礦壓觀測資料等,認真編製。
第23條 掘進區隊技術員在開工10天前,將作業規程編製完畢並打印成冊,經區長審查簽字後報送技術科初審。
第24條 作業規程統一用A4紙打印,活頁裝訂,所有附錄資料必須附後備查。作業規程中文字采用GB2312仿宋體,章標題采用加黑小二號字,章內大標題采用加黑三號字,章內小標題及正文文字采用四號字,正文表格內文字采用五號字,作業規程通知書、審批記錄和附錄表格內文字采用小四號字。
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原則上要求采用A4紙打印,正文標題采用三號字,正文采用4號字,字體為仿宋或楷體。各礦也可根據本礦具體情況,印製統一的安全技術措施紙張。
第25條 以下各工程可視為一個單項工程,納入一個作業規程編製。
一、基建、延深工程
1、主、付立(斜)井,風井,暗立井;
2、馬頭門及附屬峒寶;
3、斜井上(下)部車場及附屬峒室;
4、裝載峒室;
5、采區煤倉;
6、水平泵房、變電所及管子道;
7、水倉及附屬巷道;
8、清理斜巷及附屬峒室;
9、空、重車線,等候室及調車線;
10、同一巷道內,施工和技術條件相同的交岔點。
二、生產礦井
1、水平運輸大巷;
2、總回風巷;
3、采區進風石門;
4、采區回風石門;
5、軌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車場及附屬峒室;
6、運輸上(下)山、通道和附屬峒室;
7、通風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屬峒室;
8、采區煤倉或區段溜煤眼;
9、采區變電所或區段變電所;
10、岩石集中巷及關聯的聯絡巷道;
11、岩石軌道巷及關聯的聯絡巷道;
12、采區一翼、同一煤層、同一區段回采工作麵的風巷、機巷,開切眼、軌道巷及聯絡巷道;
13、安技措專項工程。
第26條 作業規程中對《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工種崗位責任製》中有關的規定和要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煤礦01manbetx
》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工種崗位責任製》中有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可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規定的條款,在貫徹作業規程時,必須貫徹其條文的具體內容。
第27條 以下情況需補充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一、單項工程中的某些工程,當作業規程的內容不完善,達不到指導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須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二、因地質或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施工工藝的改變與作業規程不符合時,必須及時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三、過質構造帶(如過斷層、破碎帶、陷落柱、地質鑽孔等);過老空、過老峒等。
四、改擴棚、冒頂02manbetx.com
的處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點、峒室及其他臨時工程)。
五、施工隊伍變更,長期停工掘進工作麵恢複施工。
六、石門揭煤、掘進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開窩、貫通、改變支護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問題,必須由有關部門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必要時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七、因其它原因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及時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第28條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編製大綱(試行)》是一個綜合性、指導性的"大綱"而不是作業規程內容框架的全部。與其相對應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編製大綱編製說明(試行)》是作業規程編製的基本內容與基本要求,相關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規定、規章及製度繁多,難以羅列。因此,在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具體編製過程中,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編製,切實使規程起到指導安全生產的作用。
第二節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要求
第29條 作業規程由礦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地質、技術、通風、運輸、機電、調度、安監等單位技術負責人進行集體會審,會審後的作業規程,送礦總工程師批準。審批意見必須附在作業規程內,一並貫徹執行。
第30條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掘進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批,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如撥門、貫通、改變支護方式、防治水、防火、瓦斯防治、涉及采掘協調等方麵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31條 掘進作業規程中所有簽名欄,一律手簽,不得打印。
第32條 凡外委工程,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外委單位初審後,報礦審批並經礦總工批準。外委工程技術資料必須報礦技術科存檔。
第33條 參加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的人員必須是相關單位技術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技術人員。
第三節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34條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掘進施工區隊技術員,在開工前向本單位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員認真貫徹。
一、貫徹作業規程,必須由本單位的區長主持。
二、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填寫貫徹記錄,其內容包括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名稱,貫徹日期,會議主持人,參加人數和全體參加貫徹人員的簽名等。
三、對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的掘進工程,每次停工時必須有掘進工程停工通知單;恢複施工時必須有掘進工程複工通知單,並重新貫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停(複)工通知單經礦掘進副總工程師簽字後,交掘進施工單位、技術、地測、通風、安監、調度、機電、運輸等有關部門執行。
若因停工時間過長或施工工藝、設備、材料等施工條件或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應補充編製安全技術措施,連同原作業規程一並予以貫徹。
四、作業規程貫徹後,必須對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員進行考試,未參加考試和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掘進施工區隊的考試由區負責人、技術員、安監處共同監督執行,並將考試成績分別附於各單位持用的作業規程之後。輪休或請假的工人必須經補貫補考並成績合格後,方可參加作業。
第35條 與本掘進工程相關的安監、機電、通風、運輸等有關單位,也必須對參與掘進施工的有關人員貫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36條 在施工中發生和遇到較大的冒頂區、破碎帶,全封閉支護巷道空頂幫,煤與瓦斯的突出,地質及水文的異常變化,可能積水(瓦斯)的老巷等隱蔽工程,都必須由施工單位的技術員做好原始記錄,並報礦掘進副總工程師安排地測科負責填入有關的圖紙。
第37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設有規範、醒目、整潔的圖牌板,內容包括:施工巷道布置平麵圖、施工巷道斷麵圖、炮眼布置圖及爆破說明書、區隊安全質量管理責任製、避災路線圖(含巷道名稱加箭頭表示順序的完整路線)等。
第38條 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切實落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如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掘進施工區隊技術員及時通知技術科,並根據施工條件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貫徹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四節 作業規程的監督檢查
第39條 礦(處)行政、技術及安監部門,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及時糾正。安全、質量檢查時,必須檢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和執行情況,如發現問題,應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在掘進施工過程中,當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供電、避災路線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改補充。
第40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複查每月進行一次,由礦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召集技術、安監、通風、機電、地質等部門每月上旬對規程措施進行複查,複查記錄由技術科下發至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當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施工工藝改變時,應隨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複審,並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第41條 礦(處)技術科必須建立掘進工程施工技術檔案。每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由掘進施工區隊技術員將作業規程,掘進工程相關技術文件、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施工記錄等整理成冊,交技術科存檔備查.
第42條 掘進工程相關技術文件、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施工記錄清單如下:
一、相關技術文件包括:
1、掘進地質說明書;
2、掘進施工設計;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麵圖,巷道支護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等;
3、“一通三防”設計;包括局部通風、監測監控、掘進防突、瓦斯防治、防塵、隔爆和防自然發火等;
4、掘進供電設計。
二、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包括:
1、巷道撥門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
3、其它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三、掘進施工相關記錄包括:
1、掘進工程開工通知單;
2、掘進工程地質預報通知單;
3、掘進工程水害預報通知單;
4、掘進工程停(複)工申請通知單;
5、防突效果檢驗聯係書;
6、掘進工程中腰線控製通知單;
7、掘進巷道貫通通知單;
8、設計變更通知單;
9、掘進施工主要安全02manbetx.com
記錄表;
10、掘進施工隱蔽工程記錄表;
11、掘進工程竣工移交申請單;
12、掘進工程驗收交接單等。
第43條 技術科建立以作業規程、工程設計為主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規範各類技術資料(紙質版、電子版)的管理,每一工程所有技術控製的記錄,按工程進行歸類存檔,由基層區隊保存的原始記錄,可保存複印件,已完工工程的技術資料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五節 作業規程的管理職責
第44條 基層區隊是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編製的責任主體,區隊工程技術人員依據相關資料及規定執筆主編,在編製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過程中,區隊長應積極參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編製完成後認真審查簽字後方可報送技術部門。基層區隊同時是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貫徹執行的責任主體,區隊長負主要職責,工程技術人員負責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的貫徹,並監督執行。
第45條 礦技術部門負責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的編製通知,收集相關部門提供的技術資料,並向編製者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資料,負責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的初審,並建立管理台帳,初審並經完善後提交掘進(或技術)副總,技術部門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負管理職責。技術部門定期開展作業規程評比及交流學習活動,以提高基層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46條 礦掘進副總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會審,並負責在審批意見中簽署會審意見,編製者根據會審意見修改完善並經掘進副總簽字後,提交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掘進副總負責組織每月一次的作業規程複查。
第47條 安監、通防、技術、機運、地質等部門是掘進作業規程編製的參加單位,並對本部門所提供的技術資料負責,各部門技術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技術人員參加會審時,應逐條審查,嚴格把關,提出明確的意見,對編製粗糙,內容不完善,缺乏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有權進行否決。並負責本單位對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中相關內容的貫徹和監督執行,
第48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及重要技術措施的終審,並簽署批準執行意見。
第四章 報表、圖紙
第49條 報表、圖紙管理是生產技術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必須規範、統一、準確、全麵地反映礦井生產準備情況及實際生產麵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一旦井下發生安全02manbetx.com
,便於組織搶險救災。
第50條 報表、圖紙的管理,由各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科長具體落實,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第51條 上報的報表、圖紙必須正規、齊全,真實可靠。報表要按照規定格式進行打印,內容全麵,無缺項,無漏項,無改動,字跡清晰。
第52條 所有在籍掘進隊(包括進尺隊、修複隊等)的活動情況,都要在報表中出現,並將隊伍活動情況分采區在報表中進行填報。
第53條 生產采區月度采掘活動在采區地質平麵圖(1:2000或1:1000)上填繪,水平延深、開拓及準備采區、單項工程等在已審批的設計圖上填繪。圖紙填繪要規範、認真、準確、連續,真實反映實際情況,嚴禁漏填虛繪,不得弄虛作假。
第54條 所有在采區地質平麵圖上填繪的巷道,其施工設計必須在巷道開工後第一個月內在上報圖上用鉛筆填繪清楚,如後期進行了設計修改,改動部分應及時補繪。
第55條 所有掘進隊進尺情況,在圖紙上均要按要求填繪以下內容:區隊編號、巷道名稱、支護形式(工字鋼支護用“G”字,U型棚支護用“U”字,錨杆支護用“M”字,複合支護用“G+M”字等)、當月進度、月末日期。文字一律用黑色或藍黑墨水在圖紙上標注,字跡要工整。每月巷道進尺用容易區分的顏色填繪,單月用紅色,雙月用蘭色。填繪比例準確無誤。
第56條 掘進施工期間,其局部通風機的擺放位置、掘進進回風路線,相關通風設施的設置等必須在圖紙上填繪、標注清楚。掘進過程中遇到的地質構造情況,要按實際位置標注。圖例符合規範。
第57條 月報圖紙上所填的數字及線條不得出現塗改現象,因設計修改所致時必須說明原因。
第58條 報表、圖紙、現場三者必須一致,發現不符要求、弄虛作假者,除退回重做外,納入當年先進技術科評比考核扣分內容。如發生安全02manbetx.com
,因圖紙填繪不實而影響搶險救災,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59條 報表、圖紙應由技術科專人報送。報送時間為每月五日,如當天係雙休日或節假日,則順延至該日後最近的一個工作日報送,嚴禁遲報、不報。
第五章 質量標準化
第60條 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質量是礦井建設的百年大計,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前提和保證。必須堅持質量標準,嚴格質量檢查製度,認真貫徹執行掘進質量標準化標準。
第61條 井巷工程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施工中應實行全麵質量管理,把好工程質量關,把不合格的工程消滅在施工過程中。
第62條 工程質量檢查與評級,應依據掘進井巷工程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檢查和評定。礦井及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日常檢查並做好隱蔽工程記錄。
第63條 根據生產礦井的實際,工程質量應遵循在班組自檢的基礎上,實行區(隊)日檢、礦月(旬)檢、公司季檢。礦井、區隊及班組必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
第64條 錨噴、砌镟、剛性支架、可縮性支架等巷道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按照集團公司製訂的統一表格進行。其它支護形式的質量檢查表格各單位可參照以上表格自行設計。
第65條 掘進工程質量標準化工作是安全施工的保證,是提高掘進單進,實現文明生產的重要途徑。必須按照集團公司生產礦井掘進質量標準化檢查執行說明認真組織實施。
第66條 掘進質量標準化礦井得分和級別,礦井自查得分和級別如與上級部門審核不符,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
第67條 各礦應積極進行“精裝頭”建設,促進質量標準化工作。掘進精裝頭標準:
一、工程質量優良、環境質量良好、無安全隱患。
二、腰幫、背頂材料橫平豎直;光爆、錨噴牆直拱圓,正規跟線。
三、臨時軌道達到安全標準,道板平行、並垂直軌道。
四、管線、風筒吊掛整齊、美觀。
五、材料分類碼齊、掛牌管理、,設備及工具上架(或裝箱)。
六、圖牌板、警示牌、標語牌、衣架齊全、美觀。
七、安全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標誌醒目。
八、巷道中腰線標誌醒目。
九、“一通三防”、機電管理符合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節 開工準備
第68條 巷道開工必須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施工單位的每個工作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69條 巷道開工前,掘進施工區隊必須根據礦井月度作業計劃安排,至少提前8天提交掘進工程開工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進行開工前的有關準備工作。簽發後的掘進工程開工通知單應及時送達技術、地測、通風、機電、運輸、調度、安監、通訊等有關部門。
第70條 巷道開工前應由掘進礦長或礦掘進副總工程師組織技術、地測、通風、機電、調度、安監等部門有關人員和掘進施工單位的區隊長、技術員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各部門要按掘進工程開工通知單中的有關要求,提前為巷道開工做好通風、供電、運輸、壓風、排水、通訊等準備工作。
巷道開工前必須對巷道後路及安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修複,整改完善後方可開工。
第71條 巷道撥門在條件允許時,應由測量部門在撥門前給出正規中、腰線。如條件不允許,可由施工單位技術員先掛好臨時中、腰線指導施工,控製距離不超過8m,預計施工到具備給出正規中、腰線的距離時,由掘進施工區隊技術員及時與測量部門聯係,測量部門接到聯係後應及時給出巷道第一組正規中、腰線。
第二節 巷道施工
第72條 巷道掘進采用鑽爆法施工必須實行光麵爆破,光麵爆破應達到如下三個基本要求:
一、爆破後巷道成型達到拱圓、幫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於150mm。由於岩石層理、節理發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過兩處。
二、眼痕率:硬岩應保留60%以上,中硬岩石應保留50%以上,鬆軟岩石或斷層破碎帶要達到爆破成型的要求。
三、周邊岩石上不應有明顯的炮震裂縫。
第73條 光麵爆破必須合理確定爆破參數:
一、周邊眼間距一般為300mm,在施工交岔點和曲線巷道時,應適當縮小。
二、周邊眼每米裝藥量不應超過下列規定:軟岩100~150克,中硬岩150~200克,硬岩200~250克。
三、當巷道岩性發生變化,掘進施工區隊技術員應及時調整爆破參數,重新製訂爆破圖表,使其具有針對性、適應性。
第74條 必須按爆破圖表看線、定點、劃輪廊線、量尺、定眼位。嚴格執行"五不準"製度,即:
一、沒有爆破圖表,班組長不準定眼位。
二、班組長不定眼位,打眼工不準打眼。
三、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圖表要求,放炮員不準裝藥。
四、放炮員不按規定裝藥,班組長不準放炮。
五、爆破達不到光爆要求,要03manbetx
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否則不準繼續施工。
第75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進工作麵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76條 掘進爆破施工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 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第77條 掘進機掘進,除必須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71、76、77條規定外,還必須:
一、掘進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掘進工作麵遇有掘進機不能截割或不能進行經濟截割的岩石時,應退出掘進機,然後采用放炮法處理。放炮時必須對設備進行保護。
第78條 使用耙裝機時,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73~77條規定執行。
第79條 使用全液壓側卸式裝煤機時除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76、77條規定外,還必須:
一、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裝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三、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接班司機要認真檢查機器各部件工作情況。
四、司機開機前必須發出開車警號,所有人員必須撤至裝煤機向後5m以外、操作過程中,必須集中精力,嚴格按01manbetx
操作。
五、司機在開車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確保安全作業。
六、裝煤機停止作業和檢修及交接班時必須將將鏟鬥放平,機器水平停置。當在斜坡上作業時,應先將機器相對巷道置於斜橫狀態(鏟鬥朝向巷道側幫),再用預先準備的專用楔形塊將履帶墊實。並斷電釋放係統壓力。
第80條 掘進施工人員必須妥善保護中腰線、測點和激光指向儀。當采用激光指向儀指示掘進方向和標高時,每次使用前應對激光光束進行檢驗,發生偏差應通知測量人員進行重新確定。
第81條 巷道施工過程中,測量人員應定期測量延線。激光指向儀應定期進行校核。
第82條 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噴應緊跟迎頭,厚度不小於20mm,不大於30mm。複噴成巷至耙裝機處。
二、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砂子、石子的配合比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石子、砂子要過篩、淘洗。混凝土噴層應按規定進行強度檢驗。
三、速凝劑的摻入量應通過試驗確定。混凝土的初凝時間應不大於5min,終凝時間不應大小l0min,速凝劑的一般摻入量為水泥用量的3~5%。
四、巷道要做到拱圓幫直成型好,不準有蜂窩麻麵,且必須噴牆腳,其深度不小於100mm。
五、當混凝土采取分層噴射時,第一層噴射厚度(不是迎頭初噴):牆50~l00mm,拱30~50mm,下一層噴射應在前一層混凝土終凝後進行,當間隔時間超過2h,應先噴水濕潤混凝土的表麵。
六、噴後七天內應進行三班灑水養護,提高噴層強度。
七、噴漿(砼)要做到“五不噴”:
1、巷道斷麵不符合設計要求,危岩活石不處理好不噴。
2、不開噴霧不噴。
3、不衝洗岩幫不噴。
4、巷幫附近的矸石不清理到牆腳不噴。
5、噴料不合格不噴。
八、噴射混凝土的回彈率,邊牆不應大於15%,拱部不應大於25%。
第83條 鋼筋網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筋網使用前應清除汙鏽。
二、鋼筋網與岩麵間的噴厚不應小於30mm,鋼筋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20mm,不大於40mm。
三、鋼筋聯網以及鋼筋網與錨杆或其它固定裝置聯結應牢固。
四、當采用雙層鋼筋網時,第二層鋼筋網應在第一層網混凝土覆蓋後鋪設。網間噴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三節 竣工驗收
第84條 巷道竣工後,掘進施工區隊應及時提交掘進工程竣工移交申請單,送達有關領導和部門。由礦總工程師或礦長指定的礦領導組織技術、調度、安監、地測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填寫掘進工程驗收交接單。對驗收中提出的問題,施工單位必須按期整改。新水平、新采區投產驗收由集團公司負責。
第85條 巷道竣工後,應檢查下列內容:
一、標高、坡度和方向,起點、終點和連接點的坐標位置。
二、中線和腰線及其偏差。
三、永久支護規格質量。
四、水溝的坡度、斷麵和水溝暢通情況。
五、有關安全設施。
六、其它。
第86條 巷道竣工驗收合格後,掘進施工區隊技術員應將巷道從開工到竣工期間的作業規程及相關技術文件和記錄整理成冊,並送交技術科歸類存檔備查。
第七章 頂板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7條 掘進礦長對掘進工作麵頂板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掘進副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駐礦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監督檢查責任,區隊長負施工管理責任,班組長和跟班幹部負現場管理責任,安監員負現場監督檢查責任。
第88條 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上一班應向下一班交清頂板、安全設施、工程質量等情況,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
第89條 凡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巷道,都必須堅持做到光麵爆破。施工區隊、技術、地測部門的工程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掌握岩性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爆破參數,並補充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以減少圍岩鬆動破壞。
第90條 架棚和短段掘砌的砌镟支護巷道,要根據岩性情況,合理布置炮眼,特別是掏槽眼的位置、角度,掏槽方式要與圍岩岩性相適應,裝藥量要合理,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破壞镟體及機電設備。
第91條 所有掘進巷道(綜采工作麵切眼等特殊情況除外)都應做到一次成巷,一般不設臨時支架。特殊情況不能做到一次成巷時,必須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采用複合支護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一次支護與二次支護的時間、距離間隔及一次支護與二次支護間的安全措施。
工作麵臨時支架與永久支護間的距離以及架設質量,背幫、背頂、架間連接裝置等,都必須在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
采用錨杆或錨噴做臨時或第一次支護的掘進工作麵,其錨杆布置、安裝和噴漿等工序,都必須按照錨噴支護操作規程作業,其質量符合錨噴支護質量標準。
第二節 頂板管理
第92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打眼前、放炮後及支護進行過程中,都必須進行敲幫問頂。敲幫問頂要指派有生產經驗的人員進行,並有專人監護。浮矸危石清理幹淨,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進行其它作業。如處理危石可能發生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93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必須先保證後路安全,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破煤(岩)後必須及時對暴露的頂板進行臨時支護,在臨時支護的掩護下進行其它作業。
第94條 臨時支護形式:
一、金屬前探梁:
金屬前探梁可選用長度不小於4m的型鋼(12Kg/m鋼軌、11#礦工鋼等)。金屬前探梁固定點每根不少於3處,固定方式要求牢固可靠,結構簡單、便於操作。每兩個固定點之間至少應間隔一棚或一排錨杆,兩端固定點處的前探梁要餘出不少於l00mm的長度。傾斜巷道應有前探梁防滑措施。
金屬前探梁要等距離布置,當巷道跨度≤2.4m時,采用兩根前探梁;跨度>2.4m時,必須采用三根前探梁。前探梁與頂板間要背嚴接實。
二、帶帽點柱:
煤(半煤)巷跨度≤2.4m時打一排,跨度>2.4m時打兩排;岩石巷道跨度≤2.6m時打一排,跨度>2.6m時打兩排。每排點柱數量依據循環進尺,在作業規程中確定。點柱上要戴帽(帽規格500×200× 50mm的優質木料)。點柱要打設及時,並打在實底上,無法打在實底上要墊木料或枕木。點柱宜采用內注式單體液壓支柱。
第95條 掘進機施工的掘進工作麵,嚴禁利用截割臂代替金屬前探梁。迎頭施工人員必須在正規的金屬前探梁或帶帽點柱保護下工作。
第96條 架棚巷道,必須使用金屬前探梁作為迎頭的臨時支護。在掘進頭正常作業(出煤矸、架棚、過幫頂)時,臨時支護梁端距迎頭煤(岩)壁不大於200mm。
第97條 錨杆(噴)支護掘進工作麵臨時支護可使用金屬前探梁,也可使用帶帽點柱,或者前探梁與帶帽點柱並用。當護頂錨杆打到迎頭後(最大不超過一排錨杆間距),臨時支護即可拆除。
第98條 架棚巷道掘進時為防止片幫傷人,挖腿窩前必須超前背幫。每幫超前背幫板間距不大於500mm,最上一塊距頂梁(或頂板)不大於300mm,最下一塊距底板不大於1.0m,背幫板必須牢固可靠。
第99條 煤錨巷道巷幫采用手工刷大後,必須及時進行支護,錨杆支護巷道幫錨杆滯後迎頭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100條 頂板破碎巷道、分層開采煤層的巷道應鋪網,網的材質、規格、網孔大小、搭接長度、聯網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101條 斷麵>8m2、傾角大於15°的上山掘進巷道迎頭端麵必須采取臨時支護措施,打眼、裝藥等作業時必須在端麵臨時支護的掩護下進行,臨時支護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102條 掘進工作麵遇到斷層、破碎帶、鬆軟頂板或其它地質情況時,應及時采取縮小支護間距、複合支護、打撞楔、增補預應力錨索等有效措施,並改進或調整作業工序,加強現場管理。
第103條 掘進過斷層、過集中應力區、過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撥門、貫通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掘進礦長安排專門人員現場指揮。
第104條 架棚巷道出現片幫、掉頂時必須用料與頂幫接實,錨杆支護巷道要保證錨杆蓋板或網緊貼圍岩,錨噴巷道超挖處,進行補噴處理時必須掛網,必要時須補打錨杆。
第105條 巷道施工時當迎頭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出現淋水或淋水增大,突發性片幫掉渣,巷道不易成型,或頂板或迎頭鑽進速度異常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對迎頭附近巷道支護進行加固或補強,經技術、地測等部門查明原因並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106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設專人每班對掘進後路進行巡察,發現支架折損、巷道變形超過規定、噴層脫落及錨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現象,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維護。對掘進後路進行維護時,從施工地點向前不得有人從事其它工作。
第107條 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須在工作麵附近存放不少於一個園班的支護材料,備齊備足處理事故備用料,實行掛牌管理並標明材料規格、數量等。處理事故備用料單獨堆放,事故備用料應備有圓木、大板或半開料,木垛料及專用工具等,用後及時補充,其種類、規格、數量、距工作麵距離等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八章 架棚和砌镟支護
第一節 架棚支護
第108條 架棚巷道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倒棚。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杆,並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撐木或支拉杆的數量、規格、卡纜擰緊力矩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109條 架棚巷道幫頂要背嚴、背實、刹緊,嚴禁空頂、空幫、空肩窩。每架棚必須用不少於4塊定位木楔(頂兩塊、肩窩兩塊)打上勁。嚴禁架設等勁棚。
第110條 支護材料加工質量、材質必須滿足支護設計要求。U型鋼支架、工字鋼支架、卡纜等支護材料必須經檢測驗收,驗收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服務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架棚巷道,背幫背頂材料要進行防腐處理或用不腐性材料, 以減少巷修工程量。
第111條 鋼架噴射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架柱窩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架設在浮矸(煤)上。
二、應先噴鋼架與壁麵之間的混凝土,後噴鋼架之間的混凝土。
三、可縮性鋼架待受壓相對穩定後,方可噴射混凝土。
第112條 架棚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字鋼頂梁兩端必須焊有牙頦,牙頦長度應不小於50mm,其斜度應與棚腿的紮角相一致。
二、棚腿底端必須焊有墊板,防止棚腿鑽底。
三、梯形棚的棚腿紮角應根據巷道頂壓及側壓大小合理確定。一般棚腿紮角10°左右。
四、腰幫過頂的材料要規範。塘材棍的小頭直徑應不小於50mm,斷裂水泥背板不準使用。
五、支架的頂部及兩幫應背緊、背嚴、背牢。腰幫過頂塘材間距應不大於200mm。
六、可縮性拱形支架,其搭接要符合設計規定,卡纜上緊,其螺栓的預緊力矩≮150N.m,並有現場檢測記錄。
第二節 砌镟支護
第113條 砌镟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支模前應對中、腰線進行檢查,嚴格按中、腰線進行支模。當采用料石砌牆時,應掛邊線,按線砌牆。
二、模板應安設牢固,板麵應嚴整。
三、镟胎的架設應與巷道中心線垂直。
四、镟胎兩邊拱的基點應在同一水平上,並與巷道坡度一致。
五、镟胎的間距,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強度應能滿足荷載要求。
六、镟胎架設必須牢固,镟胎的下弦不得用作工作台。
七、镟胎、模板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檢查和整修。
八、在傾斜巷道中架設镟胎,應有2°~3°的迎山角。镟胎與镟胎之間應設撐杆和拉條。
九、砌拱時,應同時由兩側拱基線向中心對稱砌築。最後封頂的砌塊應位於正中,砌塊間應灰漿飽滿,嚴禁做假縫。
十、镟體壁後充填要嚴實,充填材料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十一、巷道模板和镟胎的拆模期,應根據混凝土、砂漿強度和圍岩壓力大小,在作業規程中確定。澆灌混凝土的拆模期不宜少於5天,料石砌镟的拆模期不宜少於2天。
第114條 砌镟巷道必須有不少於200mm的基礎,有水溝的巷道,水溝一側的牆體基礎應低於水溝底200mm以上。並應清理浮矸至實底,用砂漿進行鋪底。嚴禁在浮矸上砌牆。
第115條 巷道砌镟時,镟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性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镟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於0.5m。
第116條 嚴禁在砌牆尚未帶帽的地段進行沿牆挖水溝、電纜溝等挖掘工作,防止镟牆倒塌。
第117條 所有巷道的永久水溝都必須依照巷道的中、腰線施工。混凝土砌築的水溝須鋪50mm以上厚度的混凝土底。永久水溝滯後耙裝機應不大於l0m。
第九章 錨杆支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18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完善錨杆支護管理責任製,建立健全錨杆支護巷道質量保證體係。明確從班組、區隊到礦井的各級管理責任,並落實到人,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119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錨杆支護的過程控製及各環節的管理。地測、技術、物管、區隊等單位要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地質資料提供、支護設計、施工機具和材料的供應、質量控製、監測監控、後路維護、支護效果03manbetx
、缺陷改正等工作。
第120條 各單位必須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操作工人進行錨杆支護的技術培訓。
第121條 各單位要依靠技術進步,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錨杆支護水平。
第二節 錨杆支護設計
第122條 錨杆支護設計前,首先要做好地質力學評估工作。內容包括:現場地質條件調查,巷道圍岩力學性質測定,圍岩應力測定及短錨拉撥試驗等。以判斷其可錨性及支護難易程度,作為圍岩分類的基本地質力學資料。並對類似地質條件已掘巷道的支護狀況進行類比03manbetx
,有關地質資料、圖紙齊全。
第123條 煤錨支護設計過程應遵循巷道圍岩分類→初步設計→監測03manbetx
→優化設計的程序。做到圍岩分類準確、設計科學合理。
第124條 要貫徹“動態設計”的思想,不能生搬硬套已有設計。根據具體地質條件的不同,同一礦井、同一煤層、同一巷道的不同區域、不同地段,可選擇不同的支護形式和參數。
第125條 錨杆初步設計基本原則:
1、巷道斷麵應根據圍岩條件及巷道用途合理確定,在滿足通風、運輸、行人的前提下,巷道的設計高度和寬度還應預留適當的變形量。
2、必須選擇性能穩定、技術含量高、符合《樹脂錨杆與預應力錨索企業標準》(Q/HBKJ 011-2003)的錨杆及其它支護產品。
第126條 支護設計方法可采用工程類比法、理論計算法或借助數值模擬等進行科學設計。采用工程類比法設計時,必須認真分析相似參考巷道的條件差異,並作相應的設計變更。
第127條 錨杆支護設計內容應包括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設計說明書內容:
1、巷道名稱、位置、用途、巷道規格參數;
2、地質條件說明及圍岩分類。巷道所處層位、煤層及頂底板岩性、類別、煤層硬度、周圍采掘情況、構造、水文及瓦斯情況等。
3、相似條件巷道的類比分析。
4、錨杆幾何參數(長度、直徑)、力學參數(強度)、錨杆、錨索、桁架布置參數(間排距、角度)及確定依據;
5、錨杆錨固參數(孔徑、錨固長度、錨固劑型號)及確定依據;
6、錨杆預緊力矩(或預拉力)、設計錨固力;
7、護表構件(鋼帶、金屬網形式)形式、強度、規格;
8、基於錨杆支護初步設計基礎上的補強加固措施;
9、驗證初步設計的巷道支護效果觀測與監測方案;
10、預計巷道受采動影響時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11、錨杆支護斷麵圖;臨時支護斷麵圖,必要時可附三視圖。
第128條 對難維護複雜條件的支護設計,應體現提高支護強度和支護等級的思想。如大跨度、交岔點、軟弱破碎不穩定圍岩,應采用加長或全長錨固、錨帶索、桁架等聯合支護方式。
第129條 寬度3.6m及以下的簡單條件錨杆支護巷道,由各礦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礦井或煤層首次采用煤巷錨杆支護、巷道寬度大於3.6m、中等維護型的沿空巷道、難維護型巷道或其它複雜地質條件下,由錨杆技術公司或科研院校進行的錨杆支護設計,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130條 軟岩采用錨注支護時,注漿孔布置、深度、注漿壓力、注漿量、滯後時間等要在支護設計中規定。
第131條 岩巷錨噴支護,噴射混凝土設計厚度不得小於50mm,設計標號一般不低於150#,主要峒室不低於200#。
煤巷原則上不采用噴射混凝土支護,如確需噴射混凝土的,其噴射厚度、標號應根據具體條件在支護設計中確定。
第132條 支護設計的調整和優化。錨杆支護設計人員要了解掌握施工進程及支護效果,根據初步設計施工後的支護效果監測結果,驗證、修改、優化支護設計,提高其合理性和可靠程度。支護設計的調整和優化方案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節 施工機具
第133條 岩巷推廣使用110 N.m以上錨杆鑽機。煤巷推廣使用80 N.m以上大功率、高性能鑽機,淘汰80 N.m以下錨杆鑽機。
第134條 建立健全錨杆機具使用、維護、保養責任製度,設備要編號建立台帳,各項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
第135條 生產技術科要及時了解掌握錨杆鑽機的使用狀況,維修單位人員要加強對機具的維修檢查,確保機具的性能。
第136條 錨杆鑽機的維修、檢測、報廢等具體規定按淮礦生便[2004]6號文執行。
第137條 岩巷必須配備錨杆安裝機具,應使用B22(B19)鑽杆配合φ32mm(φ28mm)鑽頭;煤巷應使用B22(B19)或小麻花鑽杆配合φ28mm的鑽頭施工錨杆孔。
第四節 支護材料
第138條 必須選用水基樹脂錨固劑、無縱筋左旋螺紋鋼高(等)強錨杆。禁止使用普通圓鋼錨杆、建築螺紋鋼錨杆、非金屬錨杆和水泥錨固劑。
錨杆、錨固劑等產品必須具有“MA”標誌,經集團公司質量認證,符合行業標準,錨杆產品還必須符合集團公司企業標準。錨杆、錨固劑及其配套產品必須具有出廠質量驗收合格證。
第139條 礦要建立錨杆支護材料的定期抽檢製度,由技術部門負責,安監、物管部門配合把關,凡不符合《樹脂錨杆與預應力錨索企業標準》(Q/HBKJ 011-2003)的支護材料嚴禁入井、使用。
第140條 錨杆的杆體、錨固劑、托盤、螺母等,其性能、強度與結構必須相互匹配;護表構件如金屬網、塑料網、鋼帶、鋼筋梁等,應與整個支護係統相適應。鋼筋粱一般采用φ≥12mm的普通圓鋼製作。托盤必須與錨杆及鋼帶相配套,如單體錨杆配圓形或方形托盤;Π型鋼帶和梯形鋼筋梁配Π型托盤;M型鋼帶配M型托盤;W型鋼帶配W型托盤。不準使用普通鑄鐵托盤或其它型鋼切割加工製成的托盤。
金屬錨杆杆體尾部螺紋必須采用滾絲工藝加工或采取熱處理措施,使螺紋部分的強度與杆體相適應。
第141條 錨注支護的注漿材料可采用水泥漿或高水速凝材料等。
第142條 錨索一般選用φ15.24mm或φ18.0mm低鬆馳級鋼鉸線,破斷載荷≮240~260kN。
第143條 噴射混凝土用水泥、黃沙、石子、速凝劑等材料必須符合行業標準規定
第144條 回收複用的錨杆及其它護表構件隻能在巷幫使用。
第145條 凡不按規定使用錨杆支護材料的巷道,其工程質量以不合格論處,若發生頂板事故,將嚴肅追究責任。
第五節 錨杆支護施工
第146條 施工前,必須根據支護設計編製作業規程、措施,施工單位嚴格按批準後的規程、措施施工。
第147條 錨杆支護巷道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條之規定。
第148條 施工前必須備齊符合要求的施工機具和支護材料。
第149條 迎頭錨杆打眼安裝工要經專業培訓,專人操作。
第150條 錨杆施工要求嚴格執行“五不準”製度:
1、巷道斷麵不符合設計,危岩活石不處理,隱患問題未排除,班組長不準劃眼位。
2、班組長不劃眼位,打眼工不準打眼。
3、不按規定打眼或打眼不合格,不準安裝錨杆。
4、錨固劑質量不合格,不準使用。
5、錨杆杆體及其附件不符合規格、質量要求,不準使用。
第151條 采用鑽爆法施工時,錨杆支護巷道必須製定嚴格的控製爆破措施。煤巷要預留足夠的手工刷大部分,預留的手工刷大部分應根據煤層硬度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但一般不應小於500mm,以減少炮震破壞,保證巷道成型。
第152條 放炮(割煤)後要及時施工頂板錨杆。打眼、安裝頂板錨杆必須在臨時支護的掩護下進行。最前排頂板錨杆至煤(岩)壁的允許空頂距離不準超過設計規定的錨杆排距。
第153條 錨杆布置。打錨杆眼前必須按支護圖表的規定看線、定點、量尺、畫眼位。中頂錨杆沿中線,幫錨杆與巷道坡度一致。
第154條 錨杆眼的角度和孔深。錨杆布置方向應盡量與巷道輪廓線(或岩層主要層理麵)垂直,其夾角不小於75°,煤巷頂板靠兩幫的錨杆,與鉛垂線夾角呈15~25°。錨杆眼深度必須與錨杆長度相匹配,眼深誤差0~+30mm並在作業規程中予以規定。
第155條 最下一排幫錨杆距底板不超過500mm,軟岩或高地壓巷道還應增補底腳錨杆、底板錨杆。煤錨巷道兩幫應平直,托盤、鋼帶、網要緊貼巷壁,網搭接壓茬長度不小於100 mm,未接觸部位必須楔緊墊實。
第156條 錨杆眼孔徑應與錨杆直經、樹脂藥卷直徑合理匹配。錨固劑的環形壁厚應控製在4~10mm。孔徑允許時,應盡量選用大直徑樹脂卷。 岩巷宜采用φ32 mm孔徑配φ28mm樹脂卷,煤巷頂板宜采用φ28mm孔徑配φ25mm樹脂卷,兩邦宜采用φ28mm或φ32mm孔徑配φ25mm或φ28mm樹脂卷。
第157條 安裝前所有錨杆眼都要用壓風掃孔,清除積水、岩渣。並對使用的錨杆和錨固劑等材料進行檢查,不合格的材料或過期變質的錨固劑嚴禁使用。
第158條 錨杆安裝要牢固樹立“初錨力第一”的觀念。
必須使用錨杆鑽機或其它專用錨杆安裝機具,使樹脂錨固劑充分攪拌混合。並使用快速安裝工藝,即攪拌樹脂錨固劑、上托盤、擰緊螺母一次完成。嚴禁用錘擊或風錘攪拌的方法安裝錨杆。
煤巷頂板錨杆及岩巷錨杆螺母擰緊力矩不小於150N.m ,錨固力不小於80 kN。煤巷幫錨杆的螺母擰緊力矩不小於100N.m ,錨固力不小於60 kN。小孔徑預應力錨索錨固力不小於200kN。
第159條 噴射混凝土要嚴格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支護材料配合比符合規定,並采用潮噴工藝。噴射前必須清除鬆動岩塊,將岩麵用水衝洗淨,噴射後必須按規定灑水養護。
加鋼筋網噴射混凝土時,必須先初噴至少30mm厚混凝土再掛鋼筋網。
第160條 小孔徑預應力錨索支護應采用快速、中速兩種樹脂錨固劑,先裝快速,後裝中速。樹脂錨固劑用鋼鉸線送至孔底後邊攪拌邊推進,攪拌20~30秒停轉,等待2分鍾後再落下鑽機。樹脂錨固劑凝固1小時後,方可進行張拉預緊上托盤工作,預緊力一般不小於100kN。外露過長的鋼鉸線要及時剪斷。
第161條 錨注或注漿加固支護施工,要保證設計孔深、方向、間排距;采用快硬水泥或其它材料,封孔長度不得小於300mm;注漿時要掌握好注漿壓力,先注底、幫,最後注頂板,並嚴格保證注漿量。注漿結束應及時清洗管路及設備,防止漿液凝結而堵塞。
第162條 嚴禁用支護錨杆(索)或其它護表構件進行起吊、固定保險檔等工作。如需使用,必須單獨施工。
第六節 監測監控
第163條 錨杆支護巷道均要開展頂板岩性探查和支護效果監測工作,並按規定配齊、設置各類監測儀器(表)和工具。所有錨杆(索)必須實行編號管理,責任到人,以便於事故追查和責任追究。
頂板岩性探查手段:通過錨杆眼鑽進速度和排粉情況判定。探查內容:岩性變化、煤線及含水情況。無錨索支護巷道,每5~10m打一探查孔。
監測內容:初錨扭矩、錨撥力、錨杆受力、頂板離層和圍岩變形參數。
監測器具:扭矩扳手、錨杆拉力計、錨杆測力計(液壓枕)、頂板離層指示儀、測尺或測杆等。
第164條 建立健全監測製度,認真落實班組自檢、區隊日檢、礦井抽檢製度。
第165條 班組自檢內容要求:初錨扭矩。班長負責安排業務熟悉人員對當班安裝的錨杆逐根檢測,並確保符合要求。
第166條 區隊日檢內容要求:初錨扭矩、錨撥力、錨杆測力計(液壓枕)、頂板離層和圍岩變形量。區長負責指定業務熟悉人員對當天施工的錨杆進行抽測,初錨扭矩抽測不少於30%,錨撥力抽測一組(頂1根、兩幫各1根),技術員負責組織每日對煤錨巷道已有錨杆測力計(液壓枕)、頂板離層指示儀及圍岩變形量進行觀測。
第167條 礦井抽檢內容要求:初錨扭矩、錨撥力、錨杆測力計(液壓枕)、頂板離層指示儀和圍岩變形量。技術科監測組負責對全礦當月施工的所有煤錨巷道的監測工作,每30米抽測初錨扭矩3排、錨撥力1組(頂1根、兩幫各1根)。觀測煤錨巷道已有錨杆測力計(液壓枕)、頂板離層指示儀、圍岩變形量情況。
第168條 認真填寫監測記錄,監測數據(初錨扭矩、錨撥力、錨杆受力、頂板離層、圍岩變形)齊全、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小班自檢必須有當班班長或區隊跟班幹部、安監員簽字,區隊日檢必須有區隊長簽字,礦井抽檢必須由抽檢人員簽字。頂板探查情況及監測發現的問題應記錄清楚。初錨扭矩、錨撥力合格率100%,不符合要求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如補打錨杆、二次緊固、架棚補強支護等)及時處理,達到規定要求。
第169條 區隊技術員每天將班組自檢、區隊日檢資料收集整理後,報礦技術科,由掘進副總組織技術科對所有監測資料的收集、整理、存檔,監測數據的分析處理及信息反饋,支護效果評判,修改完善或改變支護設計,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安全措施等。
第170條 錨撥力測試要有安全操作措施。錨撥力測試一般不作破壞性試驗,當拉撥加載至設計錨撥力的90%時即為合格。拉拔過的錨杆要有明顯標記,不得重複拉拔,測試錨杆應立即緊固。
第171條 錨杆測力計(液壓枕)、頂板離層指示儀、圍岩變形量觀測點的設置應根據巷道圍岩條件、巷道斷麵、礦壓大小等因素確定。一般30~50m設一組測點,軟岩巷道、頂板破碎地帶、高地應力等地段必須加密測點,掘進初期和回采影響期間應加強監測。較穩定以上頂板不需安設的,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72條 巷道圍岩允許變形量、頂板允許下沉速度要在支護設計和作業規程中作出規定。
第173條 錨噴支護巷道噴層強度監測按《準北礦業(集團)公司錨噴巷道噴層強度檢測暫行規定》執行。
第七節 補強支護與後路維護
第174條 巷道變形量超過規定、頂板離層超過警戒值及巷道處於破碎帶、軟岩段時,或大斷麵峒室、交岔點等處,要采取補錨杆(索)、補噴、錨注、套棚、增補托棚等符合現場實際的補強支護措施。采取補強措施後的巷道尺寸必須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錨杆(索)孔集中淋水段,要進行架棚加固,防止錨杆(索)孔壁泥化,錨杆(索)失效。
第175條 當巷道岩性、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現場人員要立即采取補強措施,並及時彙報並采取補強措施處理,區隊和礦技術部門及時安排人員到現場鑒定,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改變支護參數或支護形式,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第176條 錨杆支護巷道因條件變化需改為架棚支護時,必須至少退後5m架棚。退後架棚複合支護距離根據巷道實際條件,由礦技術部門確定。
第177條 建立後路巡查製度。礦井、區隊、班組劃清責任範圍,負責檢查承包後路和重點地段的支護狀況。掘進工作麵每班對掘進後路進行巡察,發現支架折損、巷道變形超過規定、噴層脫落及錨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現象,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維護。
第178條 掘進後路維護時,若須刷幫挑頂擴大斷麵進行補架棚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179條 錨杆支護巷道,除了正常支護備用料外,還必須備有可供一個圓班使用的架棚備用料(不少於10架支架料)及5~8根內注式單體支柱,消耗後應立即補充。
第八節 其它
第180條 建立特殊地段煤錨支護報告製度。煤錨支護遇特殊地段,礦在改變支護形式的同時,要向生產管理部報告,由生產管理部建立台帳,必要時進行現場指導,合理選擇支護參數,強化施工現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第181條 管理職責:
一、 礦總工程師負責審查錨杆支護設計及變更設計,批準後實施。
二、掘進礦長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現場按支護設計及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要求施工,保證施工質量,經管礦長保證支護材料供應符合設計要求。
三、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技術部門進行支護設計,主持支護設計、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會審,負責對礦壓觀測結果進行分析評判,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安監處長負責組織對錨杆支護巷道安全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或標準的,責令停止作業,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生產技術部門進行錨杆支護設計, 協助安監部門進行工程質量檢查,建立施工管理台帳,深入現場,掌握施工動態,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施工條件變化情況;負責礦壓觀測資料的收集、分析,及時向技術負責人提交分析結果。
六、地測部門掌握巷道地質變化情況,分析巷道煤層賦存條件,頂板板特征,地質構造,及時向技術、施工單位及有關領導提交地質預報。
七、施工區隊長負責技術方案的貫徹實施,保證工程質量,班組長負責每班彙報現場施工及地質條件變化情況,有權采取應急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質量檢驗及礦壓觀測。區隊技術員負責監督技術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實,並完成相應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182條 煤錨巷道的支護設計,除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外仍按《煤巷錨杆支護設計規範》(淮煤生[2001]214號文)執行。
第十章 特殊施工
第一節 交岔點
第183條 巷道交岔點應選擇在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的地點。如必須在岩性差、裂隙發育的岩層中施工交岔點,則應采取預先注漿加固或其它有效措施,提高圍岩整體性和自身承載能力。施工前,應對交岔點附近的巷道予以檢查、維修、加固,保護好管線及其它設施。施工時必須有區隊幹部跟班現場指揮,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84條 交岔點施工必須有施工放大圖。所有架棚巷道交岔點都必須架設雙抬棚。抬棚腿應焊夾板。當巷道為煤底或底板鬆軟破碎時,抬棚腿還應穿鞋。煤錨巷道交岔點,頂板要增補預應力錨索,頂板破碎或垮度較大時,要架抬棚進行複合支護。
第185條 傾斜巷道架設抬棚,抬棚腿紮角應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予以規定。
第186條 交岔點施工,在條件許可時應盡量做到一次成巷,並盡量縮短掘支的間隔時間,防止圍岩鬆動。
當圍岩破碎時,為使頂板暴露麵積不致過大,可先將一條巷道掘出,然後刷幫挑頂,進行支護。
在鬆軟煤(岩)層中或交岔點斷麵很大時,為了保證施工安全,可采用導硐法、台階法等特殊施工方法。
第187條 交岔點圍岩條件允許時,應優選錨噴支護。但要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縮小錨杆株排距,增加錨杆長度和錨固長度,掛金屬網,加大混凝土噴厚,頂板增打預應力錨索等措施對交岔點進行加強支護。
第二節 硐室
第188條 硐室的掘進、支護、澆築設備基礎等,應連續施工,一次完成。
第189條 機電設備硐室和存放爆破材料的硐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無滲水,其它硐室應無滴水。
第190條 硐室應布置在地質條件簡單,圍岩堅硬、穩定的地段,避開破碎帶、斷層、褶皺及節理裂隙發育地帶。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硐室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
第191條 安裝固定設備的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線的溝槽,不得滲水和漏水。
二、管線的套管、掛鉤、梯子、扶手、預埋件及起重粱等,宜在支護同時安裝好和預留好,或預留孔洞。預埋螺栓的外露螺紋,應采取保護措施,所有外露金屬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三、混凝土基礎上預留螺栓孔的位置應準確,模板盒不得殘留在孔內。
第192條 當岩石穩定而采用底板錨杆固定設備時,必須用樹脂錨固劑,全長錨固,錨杆安裝後應進行拉拔力試驗,試驗拉拔力不得小於設計規定的1.5倍。對進行拉拔力試驗時被破壞的錨杆,必須重新施工。
第三節 立眼
第193條 立眼的眼徑和垂高設計應科學合理,以增大其有效容積,防止發生堵眼、蓬眼事故。
第194條 采用垛盤反井法施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反井掘進以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超過1.6m。
二、采用木垛盤支護時,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木垛盤四角必須用扒釘釘牢,垛盤與岩幫之間應背嚴、背實。
三、木垛盤斷麵內至少分成行人運料和溜矸2個間隔,行人運料眼同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行人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
四、爆破前,必須將行人運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應不少於2人。經過檢查,證明通風、信號、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195條 采用吊罐法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繩孔的偏斜率不得超過0.5%。
二、吊罐的升降,必須有可靠的通訊聯係。絞車房和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一套必須放在吊罐內。
三、掏槽眼應平行於繩孔。嚴格控製炮眼的深度,全部炮眼底應在同一個水平上。
四、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的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後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複後方可使用。
五、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和通行。
第196條 采用深孔爆破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鑽孔的偏斜率不得大於0.5%,每鑽進l0m應測斜一次,超偏的廢鑽孔應用炮泥填實後再重新鑽孔,每鑽完一個孔應測斜和繪製實測圖。
二、采用中心孔掏槽,中心空孔的直徑宜為90~200mm,分段爆破的高度宜為3~4m,應采用雙雷管起爆。
三、各炮眼的裝藥高度應保持在同一個水平,炮泥的間隔位置也應在同一水平,未裝藥段應用炮泥填堵。
第197條 采用反井鑽機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鑽機峒室的規格尺寸,應能滿足鑽機操作的要求。
二、鑽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三、操作機械手時,兩旁不得有人。
四、鑽進導孔時,鑽速要根據岩層軟硬情況合理確定。不準在軟岩中快速鑽進,防止卡住鑽頭。
五、每鑽進l0m應加入1個穩定器。
六、鑽孔和擴孔,均應先開水,後開鑽;先停鑽,後停水;必須連續供水,不得中斷。
七、排碴水壓要適當,排碴道應保持暢通,並應注意排量及粒度,當發現排碴不暢時,應適當加大水量和降低鑽速。但水壓不可過大,一般為0.2~0.3MPa即可。
八、擴孔中在刀刃接觸岩石時,嚴禁使馬達反轉。發生卡鑽時,應立即反向推進,使刀刃脫離岩石。
九、反井鑽機作業時,不可隨意停電。停電前必須空轉15min以上,排淨碎碴。
十、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198條 立眼貫通前,應對立眼上口的巷道進行加強支護。架棚巷道要采用挑棚、托梁,棚腿應用鋼管或鐵軌用8#鐵絲捆綁成一個整體,防止支架下陷墜落。具體加固辦法在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
第199條 眼口的蓖子和柵欄可在立眼施工完成以後澆築在眼口之上。
第200條 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否則,不得放炮。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201條 采區煤倉、矸石倉以及出煤小眼等立眼,當條件允許時,應采用錨噴支護。但其上、下鎖口必須采用混凝土澆築。垂高超過30m的立眼,應對下鎖口進行專門設計,增加下鎖口抗煤矸墜落衝擊的能力。
第四節 巷道貫通
第202條 掘進工作麵與其它巷道貫通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氣體超限、通風係統混亂、放炮著火、崩壞設備、貫通傷人、冒頂等事故發生。貫通巷道期間要建立可靠的通訊聯係。
第203條 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並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生產技術和通風部門必須分別組織製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和通風係統調整方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204條 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和掘進礦長報告,並下達掘進巷道貫通通知單。書麵通知掘進施工區隊、技術、調度、通風、機電、運輸、安監等相關部門,礦調度所必須掌握每班剩餘貫通距離和貫通時間,並加強調度管理。
第205條 巷道貫通工作必須由掘進礦長組織安監、通風、地測、調度、技術等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分班負責到現場指揮,直至貫通工作完結。
第206條 被停止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和警標,撤出作業人員。並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態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發現風筒脫節或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貫通點及其附近支護應進行加固,設備和管線必須進行保護,具體辦法必須在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
第207條 掘進工作麵應在每一循環進尺前打超前鑽孔進行鑽探,探眼必須用炮泥封滿堵實,不得作炮眼使用。探眼的布置形式、參數、超前距離等必須在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剩餘貫通距離小於5m時,如采用鑽爆法,必須控製每次啟爆藥量。貫通孔洞出現以後,岩巷隻能采用放震動炮或用風鎬挖掘施工,煤巷隻能用風(手)鎬刷大至成型。
第208條 掘進工作麵每次裝藥爆破前,掘進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巷道支護、積水等情況。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支護完好,無水患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
第209條 每次爆破前,由班隊長負責在所有工作麵入口設置放炮警戒人員。
第210條 每次爆破後,爆破工、瓦檢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殘瞎炮等情況。隻有等雙方工作麵檢查完畢認為無異常情況後,方可允許進行其它工作。
第211條 在有突出危險的煤層中,上山掘進工作麵同上部巷道的貫通,上部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3m,不大於5m。
第212條 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213條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放炮時,兩個巷道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五節 掘進防探水
第214條 6(10)煤層底板布置井巷工程時,隔水岩柱的留設必須大於“安全隔水岩柱”的厚度,安全隔水岩柱要按集團公司防治水有關規定,由地質部門計算確定。
第215條 凡開采有頂、底板砂岩水害和具有突水危險的6(10)煤層,區段設計時必須布置軌道巷,軌道巷必須保證能將機巷低窪處的水全部放出。
第216條 經批準的各類安全煤柱,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217條 掘進施工中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並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86條規定。
第218條 具有突水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加強水情觀測,施工區隊跟班幹部、班長和當班安監員必須觀測記錄水情變化,注意突水征兆,遇有突水征兆時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措施並向礦調度所彙報。
第219條 嚴格執行“三不裝藥”製度,即炮眼或掘進工作麵有出水征兆時不裝藥,探水鑽孔的超前距不夠或偏離探水方向時不裝藥,掘進工作麵支架不牢或空頂距超過規定時不裝藥。爆破時要控製裝藥量,以保持煤(岩)體的穩定。掘進接近防水保護煤(岩)柱和探水線的最小允許距離時,最後至少剩1.0m要停止爆破,采用風(手)鎬挖掘,保持煤(岩)柱的穩定。以利探水時,安全套管不致安設在爆破鬆動的煤(岩)層內。
第220條 掘進巷道接近探水線時,必須探水前進。對於積水邊界清楚可靠的積水區,可在距實際積水邊界30m外停止掘進,製定專門措施然後打鑽放水,確認積水放完後,由負責放水單位提出複工通知單,批準後掘進施工區隊方可繼續掘進。掘進到距原積水區5m外應再打2~3個檢查孔,隻有證實積水確已放淨後方可揭露原積水區。揭露原積水區時,要先用小斷麵從探水鑽孔上方與原積水區打透,並采取預防瓦斯等有害氣體湧出的措施。
第221條 巷道采用超前鑽孔探水時,必須保證設計的探水孔超前距和幫距,否則應進行補充鑽探。如打眼時發現積水沿鑽杆向外流時,不準撥出或搖晃鑽杆,應停止工作,檢查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采取措施,並立即向礦調度所彙報。
第222條 沿空掘進或留小煤柱掘進巷道時,必須分析預測上區段老空水情況,做到邊探邊掘。其探水措施應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223條 上山施工的切眼或聯巷,貫通前必須排除上部巷道貫通點附近不小於20m範圍的積水及淤泥。施工時堅持邊探邊掘的原則。
第224條 老區複采有積水或積水情況不明時,掘進巷道必須超前探水,上山必須雙巷掘進,每隔20m做一聯絡巷,探水孔超前距不得小於20m,放炮前應將所有施工人員撤到聯絡巷或下部平巷內。
第225條 井巷通過導水斷層或可能導水斷層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水起點到斷層交麵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當預計斷層水壓大於0.98MPa時(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區),每增加0.098MPa水壓,超前距增大lm。探水孔施工後必須提出總結報告,對斷層水文地質特征提出結論意見,並提出防治水方案。
第226條 對與太灰強含水層或新地層底部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井巷工程一般不得臨近。巷道必須穿過該斷層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打鑽探清情況采取預注漿加固處理,避免來壓突水。
在突水威脅區工作的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熟悉避水災路線,掌握突水後的急救知識。
第十一章 巷道維修與報廢
第一節 巷道維修
第227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和行人安全。礦井應根據采煤、掘進、運輸、通風和維修等部門的管轄和使用範圍,製定明確的井巷維修責任製度。
各礦必須建立專門的巷修隊伍,配齊專門設備、器材和工具;巷修工作必須納入年、季、月度計劃。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228條 各礦必須實行巷道改擴棚責任製,每月底礦應將下月計劃改擴棚的地點、時間、施工單位等情況按規定格式填表後交由掘進礦長、總工程師、技術科、安監處備案。月度內臨時決定的巷道改擴棚工程,要在開工前補填。
第229條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貫徹後方可實施,維修井巷時的材料和處理事故備用料按掘進工作麵的要求配備。
第230條 礦井在停產、停工期間,井巷狀況巡視工作不得停止。巡視時至少有兩人同行,並應保持一定距離,如果遇事故或發現異常時,必須采取措施,並立即報告礦調度所。
第231條 在有架線電機車或安裝有其它運輸設備的井巷中進行維修時,開工前要切斷電源,掛好停電牌,指派專人看管,確認無電後才能進行井巷維修。
第232條 傾斜的井巷維修時,必須停止行車,並掛上停止行車牌,以保證維修工的安全。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233條 維修井巷前,應首先檢查井巷通風情況和維修地點及其周圍有害氣體情況,瓦斯和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獨頭巷道必須首先恢複通風,如果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積聚,必須按規定處理好以後才能進行井巷維修作業。
第234條 在有積水或流水的井巷內維修時,首先要檢查水路是否暢通,如有淤塞,要先清理水路,排盡積水,然後再進行維修。必要時還應製定專門的探放水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第235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236條 維修井巷時,要妥善保護好風管、電纜以及其它管線,不得損壞。移動設備、電纜時必須先停電,並掛停電牌。電纜不得放入水溝或積水內。
第237條 擴大和維修井巷需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撤退的出口,作業前要檢查後路和安全出口支護是否完好可靠。若遇有支架折損、斷裂、失穩、巷道掉頂、片幫危及安全時,必須修複後再向前進行。
第238條 獨頭巷道維修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嚴禁兩段或多段作業,並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第239條 井巷維修時要注意圍岩及支架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嚴禁單人作業。
第240條 井巷維修應由具有一定生產經驗的人員擔任。維修作業前,要進行敲幫問頂,探清頂板、兩幫有無危岩活石,並及時處理。找頂人員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地點進行。
第241條 在撤掉要翻修和更換的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其它支架,具體加固方法應在安全技術措施中作出明確規定,防止推垮支架發生冒頂事故。
一、更換棚腿和蹬腿刷幫時,必須先打挑棚(或點柱),托住待改支架的頂梁,並對臨近支架進行加固。
二、維修交岔點必須使用挑棚、托棚或木垛等進行加固,並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42條 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第243條 井巷傾角較大時,要有防止煤(矸)滾落傷人的措施。采用溜槽出煤(矸)時,溜槽要加擋板,擋板高度要保證煤(矸)不會竄出。
傾斜15°以上的井巷上山維修時,應在工作點下方8m內安設一排擋板,擋板材料為φ160mm的優質坑木2至4根。柱窩深度煤底應不小於400mm,岩底應不小於200mm。擋板處支架必須牢固可靠,頂板破碎要帶帽,並用木楔打上勁。擋板與巷道底板的夾角應在70°~85°之間。
第244條 維修砌镟井巷扒镟、砌镟前,應先對臨近地點頂幫進行加固,加固段長度應不少於3m。
第245條 立眼維修:
一、首先要對立眼上口的井巷予以加固,防止冒頂。
二、立眼上部鎖口如果損壞嚴重,應先修複鎖口或用坑木做臨時鎖口。
三、立眼維修作業時上口必須用木板蓋嚴,如為通風眼時,要打圍欄。立眼上、下口都必須懸掛警示牌,設置警戒,防止墜物傷人。
第246條 處理冒頂:
一、冒頂口向外的支架至少必須加固5m,保證後路暢通。
二、在處理冒頂作業之前,必須由瓦斯檢查員對冒頂孔洞內的瓦斯進行檢查,如果積存的瓦斯超限應先進行處理。
三、冒頂孔洞內的煤層如有自燃傾向,必須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發火。
四、當巷道冒頂嚴重需打木垛接頂時,應設專人觀察觀板,並用長釺進行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方可架棚接頂。接頂時應設撤人滑繩,並應有臨時支護措施。
五、當冒頂範圍較大或情況複雜時,還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節 井巷的報廢
第247條 井巷的報廢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94~96條的規定。所有報廢的巷道都必須按規定封閉。立眼(暗井)和傾斜25°以上的巷道,應用矸石填實或在其上口設置堅固的蓋板。報廢的立眼(暗井)和傾斜巷道的下口應砌築密閉牆,並留泄水孔。
第248條 井筒、大巷、總回風巷,主要進回風石門、采區上(下)山以及其它主要井巷的報廢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249條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250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注明,作為永久資料備查。
第十二章 安全設施與安全管理
第251條 掘進巷道內的所有安全設施必須明確責任人、責任單位,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設施可靠、完好。
第252條 掘進施工必須按規定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並正常使用,隨時對迎頭、冒空區、峒室等進行瓦斯檢查。
第253條 掘進巷道必須裝備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並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254條 掘進工作麵使用甲烷傳感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傳感器應垂直懸掛於風筒對麵的巷幫,距頂板(頂梁)≯300mm,距巷道側壁≮200mm。傳感器懸掛地點必須掛牌標明其斷電複電濃度、斷電範圍、管理責任人等。
二、在距工作麵不超過5m處設甲烷傳感器T1,在局部通風巷道中距其回風流與其它風流彙合點10~15m處設甲烷傳感器T2。
三、甲烷傳感器必須安設在頂板堅固或支護完好處,要防止冒頂及其它損傷。
四、爆破時,應先將甲烷傳感器移到安全地點,爆破後再移回到規定位置,施工期間必須妥善保護好監測線。
第255條 掘進工作麵風筒末端距迎頭的距離,煤巷不超過5m,半煤岩巷不超過8m,岩巷不超過10m 。風筒吊掛應平直,要求環環吊掛,不準擠壓、撕裂、斷開風筒。風筒漏風要及時進行維修。
第256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設專人管理,掛牌管理。嚴禁任何人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非對旋式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消音器。每個掘進巷道安裝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同時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
第257條 掘進施工人員必須妥善保護好風門、密閉、風橋、柵欄等通風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狀態。風門必須聯鎖,嚴禁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礦車或電機車過風門時嚴禁撞風門。
第258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第259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將停風區人員撤到新鮮風流的安全地點,並在掘進工作麵的入口處設置臨時柵欄、揭示警標。在恢複通風前,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l0m範圍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260條 當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彙報礦調度所,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261條 掘進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262條 掘進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掘進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啟動。
第263條 突出煤層中掘進及巷道揭穿突出煤層施工時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章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中各條規定。
第264條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掘進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265條 當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應加強瓦斯檢查,如果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異狀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空頂處要進行瓦斯監測和防火處理。
第266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隻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在掘進巷道與老巷形成空間關係時,也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第267條 掘進工作麵防塵灑水係統應齊全,隔爆設施應保持完好。岩巷必須安設3道噴霧,半煤岩巷必須安設2道噴霧,煤巷必須安設1道噴霧。爆破和裝載時必須能正常噴霧灑水。耙裝機上必須安裝聯動噴霧設施。采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出煤(矸)時,每個轉載點必須安設一道噴霧設施。
第268條 提升斜巷上下口必須設打點峒室,斜巷內人行道側每隔40m施工一躲避峒。峒室的高度應不小於1.6m,寬度應不小於1.0m,深度應不小於1.5m
第269條 各裝車點、車場、車房設聲光聯絡信號,執行"一停,二上,三下"的規定。裝車點、車場裝設行車聲光報警信號或紅燈信號。
第270條 斜巷內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嚴禁人員蹬鉤頭上下。斜巷上下口及各中部車場掛警示標語牌和管理牌板。
第271條 礦車之間,礦車與鉤頭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符合標準不能自動脫落的連接裝置和銷子,嚴禁使用其它物料代替。
第272條 絞車一次提升量和該絞車道準許通過的最大外形尺寸,在車場內用標牌標出,嚴禁超載、超長、超寬、超高。
第273條 40KW及下的內齒輪絞車,除按完好標準執行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一、閘要靈活可靠,閘把起始角度不得小於10°,若采用自鎖時,可以70kg以上的壓力壓下,其壓下角不得超過1°。定位螺絲要調整準確,並加防鬆螺帽緊固。
二、固定閘帶的卡爪座,不準有開焊,彎曲或較大的變形。
三、滾筒上的生根(餘)繩不得少於5圈,固定繩頭的緊固繩卡不得少於2付,並有防鬆墊圈。
四、司機站立的一側,應裝有不少於2mm厚的金屬擋板,絞車的控製應采取就地操作。
五、25KW及以下的小絞車可以用錨杆固定,錨杆不得少於5根,錨杆在岩石中的長度要大於1.6m,采用樹脂錨固劑,全長錨固,其規格、質量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底板是煤層的巷道暫不使用。
六、小絞車采用壓車柱固定時,壓車柱不少於4根,其直徑不超過200mm,牢固地生根在頂板實茬上,嚴禁生根在棚梁上。小絞車采用地錨固定時(底板是煤時不得采用地錨),地錨錨杆的角度、錨杆長度及錨固長度,錨固力等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做出明確規定,並製定日常檢查辦法。小絞車必須用生根繩牢固生根,生根繩嚴禁生在棚腿上。
七、小絞車的安裝必須保證鉤頭距絞車不小於lm的長度。絞車後方要有不小於0.5m的空間,高度不低於1.6m,以便於司機操作。小絞車安裝在軌道一側時距軌道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4m。
第274條 絞車道內的軌道、道岔、絞車、鋼絲繩、絞車的固定,機電設備,信號、照明、擋車器、捕車器和礦車連接裝置等應有專人負責檢查和維修。
第275條 各種絞車嚴禁采用不帶電下放。禁止絞車司機兼作把鉤工。
第276條 絞車必須掛牌管理,明確操作規定、開車人及檢修責任人。
第277條 兼作人行道的絞車道在人行道一側禁止安設防礙行人的物件、材料、管路和電纜等。
第278條 人員通過絞車道或跨越絞車道時,必須征得把鉤工同意,未取得同意前,應進入躲避峒或到安全地帶等候,嚴禁在絞車道內逗留。
第279條 掘進工作麵後路的小眼應設置醒目的警標、箅子、圍欄等,防止人員墜眼。小眼應保留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小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引水管。
第280條 在上山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下山掘進耙裝機生根采用專用卡子與軌道間卡緊,並用鋼絲繩將耙裝機固定在生根橫梁上,橫梁生根必須牢固可靠。斜巷傾角較大時,必須加打戧柱。上、下山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和滾矸傷人的措施。回頭輪生根可采用錨樁或橫梁。耙矸(煤)時,為防止斷繩傷人,在司機前方還必須打護身柱。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
第281條 後路采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出煤時,刮板輸送機人行道側擋煤板應齊全有效,機尾打上兩根壓車柱,前後兩部刮板輸送機機頭和機尾搭接高度不小於300mm,搭接長度不小於500mm,並不帶回頭煤。人員翻越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處必須設過橋,且上部高度滿足過人需求。
第282條 由下向上掘進傾角大於25°斜巷,采用自溜出煤(矸)時,必須將人行道與溜煤(矸)道隔開,在人行道一側設置行人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距工作麵5m行人道一側應釘一道橫隔板,一端抵在人行側巷幫內,一端與溜道相連,橫隔板隨掘進前移。溜道上口必須設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283條 蓄電池電機車的燈、鈴、篷、閘等必須齊全有效、靈敏可靠,蓄電池電機車過彎道,道岔、風門、交岔點等地段必須減速慢行並發出信號。蓄電池電機車充電必須有專人看管。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284條 掘進施工過程中涉及機電、運輸、通風、爆破、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生產技術管理,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285條 集團公司原頒布的規定中,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與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程、規章等相抵觸的,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286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解釋權屬xx礦業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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