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運輸、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1、爆炸材料運輸的一般規定
(1)嚴禁用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等車輛運輸爆炸材料。
(2)嚴禁爆炸材料與其它貨物混裝,嚴禁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3)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材料。
(4)用車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和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裝車高度不許超過兩層。
(5)分層裝爆炸材料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6)裝卸運輸爆炸材料時,嚴禁攜帶煙火和發火物品。
(7)運輸爆炸材料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2、井下運輸爆炸材料規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斜井串車提升運送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配編組,不準同一鉤運送。
(2)從地麵向井下爆炸材料庫運送爆炸材料以前,要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把鉤工,讓他們做好運送爆炸材料的準備工作。
(3)運送爆炸材料時,絞車司機啟動和停止絞車時,都不準使礦車發生震動,升降速度不許過快。斜井串車運送爆炸材料時,都不得超過1m/s。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6)人力運送爆炸材料到工作地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它人員運送。
②爆破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與炸藥嚴禁在同一容器內。領料後,應及時裝箱上鎖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裝入袋內或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員上下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沿井筒上下。
3、火工品入庫前必須認真驗收。封條不完整應開箱驗收,完整的抽箱驗收,並對生產的時間是否過期、數量、規格、質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及時追查處理。
4、火工品如無押運員及提貨員,保管員一律不予驗收。嚴格出入庫手續,嚴格按公安局核定的儲備量儲備。
5、炸藥的儲存、保管要加強通風管理,要保持良好通風、幹燥,並做好記錄,使之不變質。
6、火工品的搬堆,必須輕拿輕放,不準拖拉、撞擊。
7、嚴禁炸藥、雷管混放,箱與牆距離不小於200mm,堆高不超1500mm,不同品種規格必須分別存放。
8、庫房要保持清潔,嚴防鼠蟲害,確保安全。